Contract
開戶契約修正公告
依證櫃交字第 11000732931 函知,本公司近期擬修正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相關內容如下: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四、乙方必須依據甲方或其代理人或其授權人之書信、電報、電話、語音、網際網路、 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其他經櫃檯中心同意之交易型態或當面委託者,方得填、印製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七條所規定之委託書承辦之。 甲方或其代理人或其授權人買賣證券以電話、書信、電報或其他經櫃檯中心同意之交易型態委託者,由乙方受託買賣業務人員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印製買賣委託紀錄並簽章。乙方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者,如能執行受託買賣分層負責暨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人員,得免逐一列印委託書,但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受託買賣人員簽章。甲方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乙方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但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經辦人員及部門主管或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於買賣委託紀錄簽章,委託紀錄應含甲方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價格(限價或巿價)、股數或面額、買賣別、有效期別(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受託買賣業務人員 姓名或代碼及委託方式等。 | 四、乙方必須依據甲方或其代理人或其授權人之書信、電報、電話、語音、網際網路、 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其他經櫃檯中心同意之交易型態或當面委託者,方得填、印製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七條所規定之委託書承辦之。 甲方或其代理人或其授權人買賣證券以電話、書信、電報或其他經櫃檯中心同意之交易型態委託者,由乙方受託買賣業務人員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印製買賣委託紀錄並簽章。乙方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者,如能執行受託買賣分層負責暨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人員,得免逐一列印委託書,但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受託買賣人員簽章。甲方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乙方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但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經辦人員及部門主管或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於買賣委託紀錄簽章,委託紀錄應含甲方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價格(限價或巿價)、買賣別、有效期別(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受託買賣業務人 員姓名或代碼及委託方式等。 |
五、甲方如係法人或特定自然人,於該客戶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得授權乙方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乙方並應依規定保存客戶授權委託紀錄。乙方得接受預定有效日期之委託;乙方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與甲方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日期,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乙方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日期。 | 五、甲方委託買賣,以限價委託為限。但甲方如係國內機構投資人及外國機構投資人,於該機構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得授權乙方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乙方並應依規定保存客戶授權委託紀錄。其 中有國內機構投資人及外國機構投資人以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六十三條規定為準。 甲方或其代理人或被授權人於委託買賣時 不聲明委託有效期限者,視為當日有效之委託。乙方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與甲方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日期,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乙方應於網頁 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日期。 |
八、甲方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乙方即依櫃檯 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申報違約,代辦給付結算手續,並得向甲方收取相當成交金額百分之七為上限之違約金。 甲方如為境外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因遲延給付結算產生之借券、代付款項及其他相關費用時,應於完成給付結算時一併返還乙方。 甲方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乙方得暫緩終 止開戶契約及註銷其帳戶,於違約申報次一營業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接受甲方將其持有之有價證券撥轉至乙方違約專戶,以雙方約定價格委託賣出,以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 甲方於前項期間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並 經乙方申報違約結案後,得繼續沿用原有帳戶交易。 甲方逾第三項期間未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 者,乙方應即終止開戶契約及註銷其帳戶。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承受之有價證券或款 項,至遲應於甲方違約後第一營業日在乙方開立之違約專戶予以處理,處理所得抵充甲方因違約所生之債務及費用後有剩餘者,應返還甲方;如有不足,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甲方之財物予以抵扣取償,如仍有不足,再向甲方追償。 符合櫃檯中心業務規則第四十五條之四規定之交易帳戶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越權交易違約,若逾第三項期間未結案者,受託證券經紀商應併同該營業處所其他帳戶予以終止開戶契約及註銷其帳戶。但於第三項期間未結案前同營業處所未違約之帳戶則依櫃檯中心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越權交易或信託業者開立之信託專戶發生違約,甲方名下其他帳戶或信託業者於受託證券經紀商其他營業處所及其他證券經紀商之信託專戶,均不受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但信託專戶其受託人為非信託業者發生違約,則該受託人名下其他信託專戶依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乙方依第一項及第六項規定處理後,應即依櫃檯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報,並通知甲方。 乙方依第六項規定承受之有價證券,屬同一違約期間之合計張數達該標的有價證券 已發行股數或面額百分之五以上且達該標 | 八、甲方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乙方即依櫃檯 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申報違約,代辦給付結算手續,並得向甲方收取相當成交金額百分之七為上限之違約金。 甲方如為境外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因遲延給付結算產生之借券、代付款項及其他相關費用時,應於完成給付結算時一併返還乙方。 甲方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乙方得暫緩終 止開戶契約及註銷其帳戶,於違約申報次一營業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接受甲方將其持有之有價證券撥轉至乙方違約專戶,以雙方約定價格委託賣出,以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 甲方於前項期間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並 經乙方申報違約結案後,得繼續沿用原有帳戶交易。 甲方逾第三項期間未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 者,乙方應即終止開戶契約及註銷其帳戶。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承受之有價證券或款 項,至遲應於甲方違約後第一營業日在乙方開立之違約專戶予以處理,處理所得抵充甲方因違約所生之債務及費用後有剩餘者,應返還甲方;如有不足,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甲方之財物予以抵扣取償,如仍有不足,再向甲方追償。 符合櫃檯中心業務規則第四十五條之四規定之交易帳戶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越權交易違約,若逾第三項期間未結案者,受託證券經紀商應併同該營業處所其他帳戶予以終止開戶契約及註銷其帳戶。但於第三項期間未結案前同營業處所未違約之帳戶則依櫃檯中心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越權交易或信託業者開立之信託專戶發生違約,甲方名下其他帳戶或信託業者於受託證券經紀商其他營業處所及其他證券經紀商之信託專戶,均不受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但信託專戶其受託人為非信託業者發生違約,則該受託人名下其他信託專戶依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乙方依第一項及第六項規定處理後,應即依櫃檯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報,並通知甲方。 乙方依第六項規定承受之有價證券,屬同一違約期間之合計張數達該標的有價證券 已發行股數或面額百分之五以上且達該標 |
的有價證券申報違約前二十交易日之日平均量以上之情事者,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1.於確定甲方違約後第一營業日開始連續三個營業日, 如無法全部反向處理完畢,經與甲方達成協議或通知甲方,乙方得視市場狀況,依協議或通知內容,於一百八十日內予以反向處理完畢,並將協議或通知之情事函報櫃檯中心備查。 2.雙方協議訂定價格以為計算損益依據者,乙方應將達成協議之協議書函報櫃檯中心備查。 乙方因委託買賣關係所收甲方之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與甲方之款項,得視為就甲方對於乙方交易所生債務之留置,於甲方清償其債務前得不返還之。 甲方發生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情事而未逾一年再次發生者,於結案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乙方受理其首次交易日起連續十個營業 日之委託,應向甲方預收足額款券。 | 的有價證券申報違約前二十交易日之日平均量以上之情事者,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1.於確定甲方違約後第一營業日開始連續三個營業日,如無法全部反向處理完畢,經與甲方達成協議或通知甲方,乙方得視市場狀況,依協議或通知內容,於一百八十日內予以反向處理完畢,並將協議或通知之情事函報櫃檯中心備查。 2.雙方協議訂定價格以為計算損益依據者,乙方應將達成協議之協議書函報櫃檯中心備查。 乙方因委託買賣關係所收甲方之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與甲方之款項,得視為就甲方對於乙方交易所生債務之留置,於甲方清償其債務前得不返還之。 (新增) |
十三、乙方有任何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親訪、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簡訊、其他電子化方式為之。(以「客戶基本資料表」所載之個人基本資料通知甲方。) | 十三、乙方有任何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親訪、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簡訊方式為之。 (以「客戶基本資料表」所載之個人基本資料通知甲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