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G: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外方股东荷兰投资的母公司荷兰国际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零零七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一月
重要提示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 年 12 月 5 日的证监基金字〔2003〕136 号文批准公开发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1 月 14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 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07 年 1 月 2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06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07 年 2 月 14
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27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35
八、基金的投资 36
九、基金的业绩 43
十、基金的财产 4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44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4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8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1
十六、风险揭示与管理 54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5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3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7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76
二十三、备查文件 76
一、绪 言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货币基金暂行规定》)、《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基本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原基金契约均改称为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行公告: 指《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托管协议: 指《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民法通则》: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基金暂行规定》: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登记、注册、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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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销售代理人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任何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交易的申请确认日
T+n 日: 指T 日后(不含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
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招商安泰系列基金: 指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由相互独立的三只基金
共同组成,分别为:招商债券基金、招商xx型基金、招商股
票基金
招商先锋基金 指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或本管理人所管理的任一基金的投资者向本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任一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销售与服务费: 也称为持续营销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
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并扣除。
基金收益: 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
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当前累计收益: 指投资人交易账户中尚未结转份额的收益
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基金日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所
有权凭证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每六个月对原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内
容更新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定代表人:xxx
办公地址:深圳市xxxx 0000 xxxxxxx 00 x
xx:(0000)00000000传真:(0755)83196405
联系人:xx
注册资本:16, 0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2] 100 号文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 NG Asset Management B. V.( 荷兰投资) 、中电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注册资本 1. 6 亿元人民币。其中,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40%股权,荷兰投资持有 30%股权,其他三家财务公司各持股权 10%。
公司主要中方股东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1 年 7 月,是最早成立的全国性的
综合类券商之一。公司注册资本 24 亿元,在全国拥有 32 个营业部,各项经营指标均位居国内券商前十名。
公司外方股东荷兰投资是 ING 集团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全资子公司。I NG 集团是全球最大的多元化金融集团之一,其金融服务网遍及全球 60 多个国家,活跃于银行保险及
资产管理业。I NG 集团 11. 5 万名员工通过其丰富的环球经验为全球超过 6, 000 万名顾客提
供综合金融服务。根据 2004 年 7 月《财富》杂志全球 500 大企业排名,以上市寿险公司计算,I NG 集团在资产及盈利两项均名列第 1, 而以全球最大企业资产值计算则名列第 12 。根据 2004 年 4 月xxx杂志全球 2, 000 大企业排名以销售额盈利资产及市值计算,I NG 集团名列第 12。
公司本着“诚信、融合、创新、卓越”的经营理念,力争成为客户推崇、股东满意、员
工热爱,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xxx(Chri stopher Xxxx Xxxx ), 男,现年 48 岁,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 MONASH大学毕业。1976 年至 1983 工作于澳大利亚联邦银行;1983 年至 1990 年任澳大利亚国家共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和服务部经理;1990 年至 1991 年任Xxxx X Xxx an and Associ ates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1991 年至 1998 年担任汇丰投资基金香港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1998 年至1999 年担任德意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区基金销售和服务区域董事;2000年至 2001 年在澳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渠道销售总监;2001 年至今在 I NG 投资管理
(亚太)有限公司担任北亚区董事。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并代理行使董事长职责。
xxx女士,高级分析师。1967 年生于山东济南。美国纽约州州立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 AT&T 任市场科学决策部市场分析师, Provi di an Fi nanci al 金融公司高级风险分析师,花旗银行风险管理部高级分析师。2001 年 11 月加入招商证券,历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其间于 2004 年 1 月至 9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现任招商证券副总裁,分管风险管理部及协助总裁管理财务部,并于 2006 年出任招商基金董事。
谢xx,x,xx 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历任原电力部经济协调司司长、办公厅主任,国家电力公司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现任本公司董事。
成保良,男,现年 46 岁,中国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在北京经济学院任教;后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1993 年起先后担任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上市管理部副经理、经理;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副处长、处长、稽查局处长;2001 年 9 月起开始担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自本公司成立后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xxx,男,现年 67 岁,密歇根大学理学士(工程数学),香港太平绅士。1978 年至 1998 年间先后担任香港立法局议员、香港行政局议员、首席立法局议员、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推选委员会委员、筹备委员会委员、港事顾问、自由党主席,现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策略发展委
员会会员。xxx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xxx,男,现年 52 岁,中国国籍,xxxxxxxxxxx,xx、xx,xxx
xx特殊津贴。发表学术著作 32 部,在资本市场、基金业具有较大影响。曾先后担任江苏信达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江苏证券投资服务公司总经理、华夏证券副总经理;并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从事了较长时间的金融研究和教学工作,1994年至今担任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毛付根,男,现年 44 岁,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教授。1994 年至今一直任教于厦门
大学会计系,现为厦门大学会计系教授。主编及参加编写教材、著作 20 多部,发表学术论
文 40 多篇。先后主持国家教委“八五”、“九五”人文、社科研究规划项目 2 项;参与“七五”、“八五”、“九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3 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 项。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xxx,男,现年 44 岁,中国国籍,博士。1981 年起工作于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之后在北京商学院经贸系任教;1998 年 5 月至 2001 年 4 月担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副处长;现任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
xxx,女,现年 39 岁,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2 年起在华能财务公司综合计划部、证券外汇部、投资管理与咨询部等部门工作,先后担任综合计划部副经理、投资管理与咨询部经理等职务。现任本公司监事。
xx,男,41 岁,中国国籍,管理学硕士。1993 年起在珠海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处工作;1994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
战龙,男,现年 39 岁,澳大利亚籍,硕士。1991 年 12 月至 1994 年 6 月在澳大利亚
新南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 年 7 月至 0000 x 00
xxxxx(xxx)有限公司审计及营运咨询员;1995 年 11 月至 2000 年 11 月xxx基金管理公司(澳大利亚)有限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副总裁;1999 年获得澳大利亚新南xxx大学澳大利亚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0 年 11 月至 2001 年 10 月任美国信安资
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投资风险管理总监;2001 年 11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荷兰国际集团投资管理(亚太)有限公司中国区总经理。2003 年 1 月至今任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xxx,男,现年 37 岁,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1994 年起于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任项目经理;1995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投资银行二部副经理、内核部经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后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监。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x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来争取良好的投资业绩。基金经理简介如下:
xxx,男,中国国籍,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1993 年进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深圳外汇经纪中心工作,历任资金部高级交易员、总经理。 2000 年起任职x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部,任资金部经理。2005 年 10 月加入招商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任宏观分析师。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xxx(Fr anci s Koo )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4 年 1 月 14
日至 2005 年 1 月 14 日;xx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4 年 1 月 14 日至 2005 年 5 月 13 日;
xxxxx,管理时间为 2005 年 5 月 13 日至 2006 年 5 月 26 日;胡军华女士,管理时间为 2005 年 5 月 13 日至 2006 年 5 月 26 日;周理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6 年 5 月 26 日至 2007年 1 月 10 日;xx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6 年 5 月 26 日至 2007 年 1 月 10 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7 名成员组成,包括:公司总经理xxxxx、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战龙先生、公司投资负责人xxxxx、公司督察长xxxxx、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研究总监xxx先生、机构投资部总监xxxx、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监xxx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其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应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以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董事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 督察长:督察长隶属于董事会合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下设的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 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 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
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
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监察稽核部向总
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副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注册资本:122. 79 亿元
法定代表人:xx
xx:xxx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电话:0755—00000000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xx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同时采用中国公认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成功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600036) 。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9 月 27 日行使 10%的 H 股超额配售权后,共发行了 24. 2 亿 H 股。目前,招商银行总资产逾 8000 亿元,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 1000
家大银行”的最新排名中,资产总额位居 114 位。
经过 19 年的发展,招商银行已从当初偏居深圳蛇口一隅的区域性小银行,发展成为了一家具有一定规模与实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初步形成了立足深圳、辐射全国、面向海外的机构体系和业务网络。目前在境内 30 多个大中城市、香港设有分行,网点总数 400 多家,
在美国设立了代表处,并与世界 8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 1100 多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19 年来,招商银行以敢为天下先的勇气,不断开拓,锐意创新,在革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方面创造了数十个第一,较好地适应了市场和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被广大客户和社会公众称誉为国内创新能力强、服务好、技术领先的银行。为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作出
了有益的探索,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根据 2006 年半年度报告,招商银行人均效
益、股本回报率等重要经营指标位居国内银行业前列。近年来,招商银行连续被境内外媒体授予“中国本土最佳商业银行”、“中国最受尊敬企业”、“中国十佳上市公司”等多项殊荣。
招商银行坚持“科技兴行”的发展战略,立足于市场和客户需求,充分发挥拥有全行统一的电子化平台的巨大优势,率先开发了一系列高技术含量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打造了“一卡通”、“一网通”、“金葵花理财”、“点金理财”、招商银行信用卡、“财富账户”等知名金融品牌,树立了技术领先型银行的社会形象。招商银行于 1995 年 7 月推出的银行卡——“一卡通”,被誉为我国银行业在个人理财方面的一个创举;截至 06 年 6
月,累计发卡量已近 4000 万张,卡均存款余额逾 5000 元,居全国银行卡前列。1999 年 9月在国内首家全面启动的网上银行——“一网通”,无论是在技术性能还是在业务量方面在国内同业中都始终处于领先地位。2003 年 6 月,“一网通”作为中国电子商务和网上银行的代表,登上了被誉为国际信息技术应用领域xxx的 CHP 大奖的领奖台,这是中国企业首次获此殊荣。2002 年 12 月,招商银行在国内率先推出一卡双币国际标准信用卡,目前发卡量已突破 500 万张,占有了国内双币种信用卡市场超过 30%的份额,成为国内最大的国际标准信用卡发卡行。
招商银行秉承“因您而变”的经营理念,在国内业界率先通过各种方式改善客户服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便利、体贴、温馨的服务,带动了国内银行业服务观念和方式的变革,拉近了银行与客户的距离。招商银行在国内率先构筑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电子服务网络,为客户提供“3A”式现代金融服务。根据市场细分理论,招商银行在继续做好大众服务的同时,致力于为高端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一对一”的尊贵服务,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专业化、个性化水平。2004 年 8 月,招行又率先在国内建立了“客户满意度指标体系”,为管理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持续提升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稳健快速的发展中,招商银行坚持“效益、质量、规模协调发展”的战略指导思想,大力营造以风险文化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文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为国内外监管机构的一致公认。在国内同业中,招商银行较早地实行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审贷分离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稽核内控体系,同时成功地在全行推行了储蓄、会计业务质量认证,获得了英国 BSI 太平洋有限公司和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颁发的 ISO9001 质量体系认证书,成为中国国内第一家获得 ISO9001 证书的商业银行。由于注重防范风险,招商银行的资产质量得以不断优化,按照五级分类口径,不良贷款率为 2. 30%,是国内资产质量最好的银行之一。
面对经济金融全球化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招商银行将以“力创股市蓝筹、打造百年招银”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快推进经营战略调整和管理国际化进程,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努力把招商银行建设成为有知名品牌、有鲜明特色、有较高社会认同度的现代商业银行,实现股东、客户、员工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3、财务概况
截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招行总资产达到 8243. 16 亿元,比 2005 年 12 月 31 日增加
903. 33 亿元,增长 12. 31% ; 股东权益 327. 43 亿元,每股净资产 2. 67 元,2006 年上半年
每股收益 0. 23 元,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169. 73 亿元,实现净利润 27. 99 亿元。
4、资产托管情况
截至2006年6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投资基金、招商xx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和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光大新增长股票型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总规模已近330亿元人民币。
5、主要人员情况
xx先生,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董事长,清华大学管理学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兼职教授。曾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中信实业银行董事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政策顾问,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副主席,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工商咨询理事会
(ABAC)2001 年主席,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xxxxx,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深圳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委。招商银行董事、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XXX 在线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会长、深圳上市公司协会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和北京大学、南京大学、吉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十多所高校兼职教授等职。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局长。曾经获评"2001- CCTV 中国经济年度人物" 、英国《银行家》杂志(The Banker )" 2004 年度银行业希望之星" (Ri si ng St ars of Banki ng )。
xx先生, 副行长,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主要工作经历:1982 年至 1988 年,历任交通部财务会计局水运财务干部、主任科员;1988 年至 1994 年,历任交通部财务会计司企业财务处副处长、处长;1994 年至 1997 年,历任交通部财务会计司司长助理、副司长;1997 年至 2001 年任本行行长助理,2000 年至 2001 年兼任本行上海分行行长;2002年 1 月至今任本行副行长。
xxxxx,男,1963 年 11 月出生,湖南人,管理学博士(厦门大学)、教授、注册会计师。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金融会计组负责人,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理事。1992-1999 年历任湖南财经学院会计系副主任、科研处副处长、科研研究生处长、科研处处长及讲师、副教授、教授,2000-2005 年 6 月历任深圳发展银行会计出纳部总经理、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计划财会部总经理、财务执行总监等职;2005 年 7 月,加盟招商银行。1993-1996 年,受聘担任世界银行技术援助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改革体系项目金融会计准则研究组中方工作组组长。曾获“全国优秀教师并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奖章”(1993)、湖南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湖南省第五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著作)二等奖(1999)、中国青年科技论坛二等奖(1999)。
xxxxx,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30 多年银行业务及管理工作经历,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蛇口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曾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结算处副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港中银集团港澳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6、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2002 年11 月6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是国内第一家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的上市银行。除基金托管资格外,招商银行现已取得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QF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资格和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资格和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招商银行总行设立资产托管部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设综合管理室、核算清算室、稽核监察室三个职能部门,并在上海设立了分部。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拥有安全可靠的财务核算计价、交易监督系统及高效快捷的先进的“网银通”电子化资金清算服务体系,现有员工 20 人。
(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法律文件为依据,通过持续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不断维护和督促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维护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内部控制对象包括资产托管部各项业务规章、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各室及室内岗位
职责的设置调整等各个环节。
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完善的业务规章制度及内控制度,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内部稽核监察、人员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运作。
基金托管人在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作为专门的内部风险控制部门,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原则,直接向总经理报告,以有效进行内部风险控制业务。
托管人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进行内部风险控制,检查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
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跟踪阶段。
准备阶段:掌握被检查部门基本情况,通知被检查单位;实施阶段:根据检查内容,采用不同的检查方式;
报告阶段:撰写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与被检查部门交换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
后送达被检查部门;
跟踪阶段:对检查结论和提出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 四) 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当所托管基金出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运作行为时,基金托管人针对不同情况以下述方
式进行处理:
(1)事前监督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避免基金资产受到损失,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事后和事中监督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有关基金管理公司;
书面警示。对所托管基金投资比例超过预警限度、基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有关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提示;
书面报告。对所托管基金投资比例违反规定、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行为,若基金管理人在提示限期内未予纠正,则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 887-9555 (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深圳直销中心
电话:(0755)00000000、83196359
传真:(0755)83196360
联系人:xx、xx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易电子商务平台
交易网站:xxxxxx.xxxxxxxx.xxx
交易电话:000-000-0000(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00000000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xx
北方总部
地址:北京市金融街 27 号投资广场 B2104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66215865联系人:xx、xxx机构业务拓展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通泰大厦 B 座 620 室
电话:(010)00000000、88087233、88086405
传真:(010)88087236
联系人:张镰
华东总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22 层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58796616联系人:xx
华南总部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电话:(0755)00000000
传真:(0755)83196449
联系人:xxx
2、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行长:xxx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电话:(0755)00000000,82090060
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联系人: xx、xx
3、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58408842联系人:xx
4、代销机构: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xx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xx
5、代销机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85238680联系人:xx
6、代销机构: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65541671联系人:xxx
7、代销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
电话:000-00000000*6152 ,6153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xxx、xxx
8、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00000000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xx
9、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400-8888- 108 ,(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10、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213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xxx
11、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68419867联系人:xxx
12、代销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2181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xxx
13、代销机构: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5、24 层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755)00000000
传真:(0755)82492187
联系人:xxx
14、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66568532联系人:xxx
15、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53858549联系人:xx
16、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 2611 室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0)00000000传真:(020)87557985联系人:xxx
17、代销机构: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755)00000000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18、代销机构: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5)000-00000000-000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xx
19、代销机构: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731)0000000传真:(0731)4403439联系人:xxx
20、代销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深圳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755)00000000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xx
21、代销机构: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xx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68865938联系人:xx
22、代销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62267799- 6316
传真:(010)62294470
联系人:xxx
23、代销机构: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 15 楼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68817271联系人:xx
24、代销机构: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xx相
电话:(010)84533151- 822
传真:(010)84533162
联系人:xxx
2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电话:(0755)00000000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xx、xxx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 号南银大厦 2801 室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 (010)59241199
经办律师:xxx、xxx
联系人: xxx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埔路 99 号 16 楼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21)00000000
传真: (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xxx、xx
联系人: xxx
x、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x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存续期间可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进行相互转换。基金转换包括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
基金转换只适用于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的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各基金品种之间。
(一)申购、赎回和转换场所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及网站;
2、受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
3、有网上交易功能的销售机构的网站。
上述直销和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销售的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x基金已于 2004 年 1 月 3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主。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场所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和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原则
1、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的单位价格以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和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和转换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在全部赎回或转出本基金余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投资人部分赎回或转出本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时的损益;
4、基金转换只适用于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的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各基金品种之间。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先确认的认购或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只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为日常交易开放日时,基金管理人方可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5、若同一投资人转换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顺序;
6、当日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
始实施日前的 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和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基金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通过招商银行、招商证券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 T+1 日上午 9:30 之前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通过其它销售机构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的时间根据不同销售机构有所不同,具体可到各销售机构咨询。遇交易场所数据传输迟延、系统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处理流程,则申购份额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确认份额,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帐户。
直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如需加急支付赎回款,银行收取的实时支付费用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直销以外的各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发生的银行转帐手续费按照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有关限制
1、 基金申购的限制
网上及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招商现金增值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直销网点每笔申购
招商现金增值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通过基金易电子商务平台申购,单个基金账户的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确认份额加上基金转换转入申请确认份额扣除赎回申请确认份额及基金转换转出申请确认份额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申购。若发生巨额申购,本基金对超过部分的申购可按正常程序或顺延办理。顺延办理的具体办法为:对于当日的申购申请,按单个账户申购申请量占申购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申购份额。对于延期部分的申购申请,投资者可在提交申购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申购的表示,否则该申购申请将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购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投资者全部申购申请确认为止。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申购,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申购申请,并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但暂停时间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2、 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
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需一次性赎回。
通过本公司基金易电子商务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 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转换转出时或转换转出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需一次
性转出。通过本公司基金易电子商务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和转换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x基金的申购价格固定为 1 元,申购费率为零,因此: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1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x基金的赎回价格固定为 1 元,赎回费率为零,因此: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 元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Y = [ X×a×( 1- b) ×(1- c)] / d
Y = 转换后可得到的基金 Y 的份额
X = 原来持有的基金 X 的份额
a = 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基金 X 的单位报价 b = 基金 X 的赎回费率
c = 转换费率
d = 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基金 Y 的单位报价
注:x X 为本基金,则 a 等于 1. 00 元;Y 为本基金,d 等于 1. 00 元。
即,若投资者从本基金转换至招商先锋基金或招商安泰系列基金时,其转换份额计算公式为:Y = [ X×( 1-c)]/ d ;若投资者从招商先锋基金或招商安泰系列基金转换至本基金时,其转换份额计算公式为:Y = 〔X×a×(1-b) 〕/ 1 元。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每单位以 1 元价格计算申购份额。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x基金的每单位以 1 元价格办理赎回。赎回有效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6、转换份额的处理方式
x基金的每单位以 1 元价格办理转换。转换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七)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费率均为零。
基金 | 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 |
招商现金增值基金 | 0 | 0 |
2、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
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费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本基金与招商先锋基金或招商安泰系列基金之间的转换:
A、单笔转换金额低于 200 万元的转换费说明:
(1)认(申)购的本基金向招商先锋基金或招商安泰股票基金、招商安泰xx型基金
转换时,转换费率为 1. 0 %,向招商安泰债券 A 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为 0. 5 %;
(2)由招商先锋基金或招商安泰系列基金(招商安泰债券 B 基金除外)转换形成的本基金份额再向招商先锋基金或招商安泰系列基金(招商安泰债券 B 基金除外)转换时,每次的转换费率均为 0. 5%;
(3)由招商先锋基金或招商安泰系列基金(招商安泰债券 B 基金除外)向本基金转换
时,转换费率为 0,只需要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即可。
(4)本基金与招商安本增利基金之间的转换,转换费为 0。
B、单笔转换金额高于 200 万元(含)的转换费说明:
(1)本基金向招商安泰系列基金(招商安泰债券 B 基金除外)、招商先锋基金转换时,
单笔转换费率为 1000 元。
(2)由招商安泰系列基金(招商安泰债券 B 基金除外)、招商先锋基金向本基金转换
时,转换费率为 0,只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3)本基金与招商安本增利基金之间的转换,转换费为 0。
3、基金易电子商务交易,包括 di r ect. cmf chi na. com 网上交易和 000- 000-0000 的电
话交易,其转换费率按标准费率的八折执行,详细费率请查阅电子商务平台网站。
4、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程序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应在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的交易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基金每万份收益的计算方式
1、 基金日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日收益。
基金日收益=[ 当日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 *10000 。
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包括当日基金总份额和截止昨日累计未结转收益余额。上
述收益的精度为 0. 0001 元,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2、 按日结转份额的基金七日收益率:
⎡
7
⎛
⎧
⎪ Ri
365 ⎫
⎞⎤ 7 ⎪
基金七日收益率= ⎨⎢∏⎜1 + 10000 ⎟⎥ − 1⎬ ×100%
⎪⎩⎣ i =1 ⎝ ⎠⎦ ⎪⎭
注:为最近第 i 公历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上述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
小数点后第 3 位。
(九)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x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并不构成对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影响。
1、适用投资者范围
x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于符合《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2、办理场所
投资者可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本基金的营业网点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申请。根据实际需要,本基金管理人还将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
3、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本基金销售机构规定;
(2)已开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帐户的投资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本基金指定的销售场所申请办理此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该销售机构的规定。
(3)开通基金易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易具体的开户流程和指引详见基金易网站
(di rect . cmfchi na. com )。
4、办理时间
x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5、扣款日期
投资者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日期。
6、扣款金额
投资者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300 元;
通过基金易进行定期定额投资,最低购买下限不得低于 100 元
7、扣款方式
(1)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
(2) 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3) 如因投资者原因造成连续 3 期扣款不成功,则视为投资者自动终止“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费率
x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皆为零。
9、交易确认
基金份额面值为 1. 00 元人民币,以此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确认日为 T+1 日。
1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帐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
相关凭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该销售机构的规定;
(2)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该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十)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为投
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自接受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x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认为需暂停申购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第(1)-(4)项、第(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5)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赎回和转换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x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和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涉及转换的两只基金,其中的一只或两只当日为非日常交易开放日;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赎回申请,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本基金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和基金转换,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最新的基金资产收益情况。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转出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转入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如发生巨额赎回时,涉及基金转换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转出部分视同基金赎回情况处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可能被延迟或部分实现转换。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 3 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本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基金转换涉及巨额赎回情况的处理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可以选择如遇巨额赎回时是否顺延基金转换。当转出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时,若投资者选择顺延基金转换,未被转换赎回的剩余份额视作下一工作日的基金转换申请。若投资者选择不顺延基金转换,则剩余份额被取消基金转换申请,并记回投资者在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顺延基金转换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十三)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公告、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公告
1、基金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收益情况。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本基金的收益情况。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本基金收益情况。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或转换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转托管
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后可以向原认购/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
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三)其他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保持本金的安全性与资产的流动性,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方向
国内依法发行、高信用等级、具有一定剩余到期期限限制的债券、央行票据、回购,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包括:
1. 现金;
2.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 剩余期限小于三百九十七天(含三百九十七天)的短期债券;
4.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5.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中央银行票据;
6.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到期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范围为:央行票据 0-80%;回购 0-80%;短期债券 0- 80% ;现金资
产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包括政策性金融债)的比例为 5-80%。
(三)投资策略
1、 决策依据
(1) 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
(2)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 投资程序
(1) 研究人员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 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资产配置方案;
(3) 基金经理负责牵头拟订投资方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牵头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易室
执行;
(6) 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 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拟定改进方案;
(8) 数量分析小组定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提供基金业绩评估
报告。
3、 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x基金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短期金融工
具的组合操作,在保持本金的安全性与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的研究,确定组合平均剩余到期期限;
◼ 根据各期限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水平来确定组合资产配置;
◼ 根据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对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 在保证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利用现代金融分析方法和工具,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和无风险套利机会。
◼ 合理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本基金的流动性。
( 1) 本基金主要投资策略的制定将依据以下投资方法和技术
A. 收益率曲线研究
短期资金市场同债券市场紧密相关,连接两个市场的分析工具是收益率曲线。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隐含的短期收益率和远期利率提供的价值判断基础,为各种投资策略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B. 短期资金市场的资金供给与需求研究
短期利率是短期资金成本的反映。短期货币资金供应与需求决定了短期利率水平。短期
资金市场资金供应量同以下几种因素相关:
◼ 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方向、强度、频率以及中标利率水平。短期利率是央行货币政策调控的主要目标之一,央行向短期资金市场注入资金或者从短期资金市场抽出资金,都对短期利率产生重大影响。
◼ 回购市场的交易量、成交的利率水平分布。
◼ 短期资金市场资金供给同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的关系。一般在股市转暖、一级市场申购增多、新债交款日期附近资金面偏紧。
◼ 货币供应量的季节性因素。一般资金在年末时较为紧张,而在年初时则较为宽
松。
通过对这些不同因素的综合考虑,本基金可以概算市场资金供给的充裕程度,据此决定
x基金的市场操作策略。
( 2) 本基金具体操作策略
A. 根据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的利率走势,来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到期期限。具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在预计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市场对利率的预期可以从市场的交易变化和资金流向上反映出来,也可通过不同品种之间反映出的隐含远期利率来评估市场未来利率的走势。
B. 根据自有的资产配置模型,结合各品种之间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情况,来确定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其前提条件是保证基金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和稳定收益。
C. 根据当期和远期市场资金面充裕程度的分析,匹配各期限的回购与债券品种的到期日,实现现金流的有效管理。
D. 目前短期资金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短期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最佳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E. 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对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税收等因素造成内在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本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F. 积极参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一级市场投标,增加盈利空间。一级市场发行的国债、金融债、以及央行票据数量大且连续,提供了有效的品种建仓机会。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二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和市场资金面的状况,对一级市场进行准确的招标预测,决定本基金的投标价位。在合理价格获得债券,满足组合配置需要。
根据当前市场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综合考虑短期资金市场中各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及信用风险情况,招商现金增值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为:央行票据 0-80%;回购 0-80%;短期债券 0-80%;现金资产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包括政策性金融债)的比例为 5-80%。
随着短期资金市场的发展与金融创新的深入,及日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投资的金融工具出现时,本基金将基于审慎的原则,对这些新品种予以评估,在满足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基金投资品种的范围和财产比例。
(四)业绩比较标准:
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的税后利率:( 1-利息税率) ×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由于目前市场上没有成熟的指数或其他更合适的指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基准,因此本基
金在考虑到目标客户构成和资金来源性质的基础上制订了此基准。当市场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1、 投资限制
x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十;
(3)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4)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
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7) 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股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3) 投资于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 投资于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xx;
(0) xxxx;
(0) 将基金财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11)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2)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 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或者进行管理;
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行使债权人的有关权利。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资产组合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债券投资 | 2, 903, 875, 051. 57 | 92. 16% |
买入返售证券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证券 | --- --- | --- --- |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 | 231, 247, 038. 40 | 7. 34% |
其它资产 | 15, 805, 513. 31 | 0. 50% |
合计 | 3, 150, 927, 603. 28 | 100. 00% |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
1 |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2, 882, 000, 000. 00 | 0. 89%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 --- | |
2 |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 --- |
3、 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组合剩余期限
项目 | 天数 |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 77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 89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 62 |
4、 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 平均剩余期限 | 各期限资产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 各期限负债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 30 天以内 | 35. 49%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4. 05% | --- | |
2 | 30 天( 含) —60 天 | 15. 19%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
3 | 60 天( 含) —90 天 | 24. 63% | --- |
4 | 90 天( 含) —180 天 | 20. 50% | --- |
5 | 180 天( 含) —397 天( 含) | 3. 78% | --- |
合 计 | 99. 59% | --- |
5、 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 债券品种 | 成本(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金融债券 | 716, 281, 397. 45 | 22. 75%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716, 281, 397. 45 | 22. 75% | |
3 | 央行票据 | 1, 353, 797, 523. 75 | 43. 01% |
4 | 企业债券 | 833, 796, 130. 37 | 26. 49% |
5 | 其他 | --- | --- |
合 计 | 2, 903, 875, 051. 57 | 92. 25% | |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127, 580, 514. 43 | 4. 05% |
6、 基金投资前十名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名称 | 债券数量( 张) | 成本( 元) | 占资产净 值的比例 (%) | |
自有投资 | 买断式回 购 | ||||
1 | 06 央行票据 03 | 3, 500, 000 | --- | 349, 417, 624. 00 | 11. 10% |
2 | 06 国开 15 | 2, 000, 000 | --- | 199, 537, 638. 34 | 6. 34% |
3 | 06 国开 26 | 2, 000, 000 | --- | 199, 334, 380. 18 | 6. 33% |
4 | 06 央行票据 16 | 2, 000, 000 | --- | 198, 592, 039. 97 | 6. 31% |
5 | 06 央行票据 24 | 2, 000, 000 | --- | 198, 444, 410. 80 | 6. 30% |
6 | 06 央行票据 79 | 1, 800, 000 | --- | 179, 580, 950. 63 | 5. 70% |
7 | 06 央行票据 08 | 1, 600, 000 | --- | 159, 119, 480. 42 | 5. 05% |
8 | 04 国开 21 | 1, 500, 000 | --- | 150, 075, 815. 97 | 4. 77% |
9 | 06 央行票据 10 | 1, 400, 000 | --- | 139, 375, 464. 05 | 4. 43% |
10 | 06 央行票据 14 | 1, 300, 000 | --- | 129, 267, 553. 88 | 4. 11% |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 目 | 偏离情况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 5%间的次数 | 5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 0. 2686%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 0. 1348% |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 0. 1985% |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的计价方法
x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
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00 元。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报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3)本报告期内无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4)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 其他资产 | 金额( 元) |
1 | 应收利息 | 15, 805, 513.31 |
2 | 应收申购款 | --- |
3 | 其他应收款 | --- |
4 | 其他 | --- |
合计 | 15, 805, 513.31 |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 净值 增长 率① |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04.01.14---2004.12.31 | 2.3738% | 0.0013% | 1.5916% | 0.0002% | 0.7822% | 0.0011% |
2005.01.01---2005.12.31 | 2.2997% | 0.0026% | 1.8250% | 0.0000% | 0.4747% | 0.0026% |
2006.01.01---2006.12.31 | 1.8508% | 0.0032% | 1.9060% | 0.0003% | -0.0552% | 0.0029% |
2004.01.14---2006.12.31 | 6.6663% | 0.0026% | 5.3226% | 0.0004% | 1.3437% | 0.0022% |
本基金合同生效于 2004 年 1 月 14 日。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重要说明:
本基金采取的收益分配方式是:每日计算投资人帐户当日所产生的收益,每月将投资人账户累计的收益结转为其基金份额,计入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中。本基金管理人继 2004 年 2 月 27 日首次对本基金收益进行集中支付并结转为基金份额后,从 2004 年 3 月
31 日起,于每个月末对本基金收益进行了集中支付并结转基金份额。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x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
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x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帐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主。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计价方法如下:
(1) 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或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本基金在收入确认方面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债券差价收入应于实现时确认,不得进行摊销处理。
(2)对于债券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视为折溢价计入债券成本,并
在债券剩余存续期内摊销。
5、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计价。
6、上述计价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三)估值对象
x基金依法持有的有价证券。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计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将计价结果、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资产计价、基金日收益或基金七日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 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对估值错误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1、差错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
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
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x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 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基金资产价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时。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计价方法的第 2 项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计价差错
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及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价差;
2.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其它合法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本基金存在日净收益为负值的可能。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2、 根据单位基金当日净收益,为投资者计算该帐户当日所产生的收益,并计入其帐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中。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 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3、 每月将投资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计入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
额中。若投资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4、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 本基金成立后经一个完整的会计月度,开始结转当前累计收益。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 基金收益公告
1、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基金日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基金日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2、 基金日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日收益。
基金日收益=[ 当日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 *10000 。
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包括当日基金总份额和昨日未结转收益余额。上述收益的精
度为 0. 0001 元,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3、 按日结转份额的基金七日收益率:
⎡
7
⎛
⎧
⎪ Ri
365 ⎫
⎞⎤ 7 ⎪
基金七日收益率= ⎨⎢∏⎜1 + 10000 ⎟⎥ − 1⎬ ×100%
⎪⎩⎣ i =1 ⎝ ⎠⎦ ⎪⎭
注:为最近第 i 公历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上述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
数点后第 3 位。
4、本基金每月初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具体做法是将投资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结转为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
5、本基金对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以及其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它费用。
基金管理费
x基金管理费年费率 0. 33% 。基金管理费按本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基金管理费年
x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365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
x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 0.10%。托管费按本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本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36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其它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和赎回费:
基金 | 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 |
招商现金增值基金 | 0 | 0 |
2、 转换费用
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费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A、单笔转换金额低于 200 万元的转换费说明:
(1)认(申)购的本基金向招商先锋基金或招商股票基金、招商xx型基金转换时,
转换费率为 1. 0%,向招商债券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为 0. 5%;
(2)由招商先锋基金或招商安泰系列基金转换形成的本基金份额再向招商先锋基金或招商安泰系列基金转换时,每次的转换费率均为 0. 5%;
(3)由招商先锋基金或招商安泰系列基金向本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为 0,只需要收
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即可。
B、单笔转换金额高于 200 万元(含)的转换费说明:
(1)本基金向招商安泰系列基金、招商先锋基金转换时,单笔转换费率为 1000 元。
(2)由招商安泰系列基金、招商先锋基金向本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为 0,只收取转
出基金的赎回费。
销售和服务费
销售和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的佣金、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本基金销售和服务年费率为 0. 25% 。销售和服务费用按本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相
应的销售和服务费年费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销售和服务费用=前一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年销售和服务费率÷365
销售和服务费用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和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程序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应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三)基金的税收
根据财政部财税[ 2004] 7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要
求,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3.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5.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x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x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基金日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基金日收益和七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等信息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基金扩募;
(4)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x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住所或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2)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4)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5)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与管理
(一)基本风险揭示
1、信用风险
由于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另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本息,也将会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2、流动性风险
短期资金市场金融工具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净值出现波动。
3、利率风险
因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导致利率波动时,将会产
生利率风险;利率风险主要体现在影响本基金持有未到期的短期债券的资本损失以及回购等的机会成本损失。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时,到期品种的再投资仅能获取相对较低的利息收益,这
将会对组合收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5、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指由于中央政府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变动导致短期资金市场波动所
引发的风险。或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对基金操作的影响带来的风险。
6、业绩风险
尽管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高信用等级、具有一定剩余到期期限的债券、回购以及银行存款等短期金融工具,风险相对较低。但是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投资风险的管理
投资风险的管理是风险管理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本基金在借鉴I NG 风险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针对招商现金增值基金的投资运作特点进行风险管理。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1、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以及以上述品种为质押的回购。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信用风险比较低。
2、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产品设计时充分考虑了基金流动性问题,在资产配置时我们将根据市场以及申购赎回情况调整期限短、流动性好的资产配置比例。通过上述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3、利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80 天以内,而且在宏观经济和利率走势研究判断的基础上,预期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增加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因此通过组合剩余期限的调控,基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利率变动导致的风险。
4、政策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加大对宏观经济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力度,以支持实际投资。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4)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2、本基金终止后,应予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组织
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x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自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用获分配的剩余财产认购、申购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免收认购、申购费。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A.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B.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和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C.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D.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 销售基金份额,获取基金认购(申购)费;
F.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G. 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
H.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债权或因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I.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J.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
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K.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L.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C.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D.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E.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F.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财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G.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H.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I.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收益率;
J.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K.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L. 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或结转基金收益;
M. 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N. 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管理;
O.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P.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Q.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R.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S.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T.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并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进
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U.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之外,基金管理人不对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责任;
V.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W.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A.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B.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C.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D.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C.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D.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F.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G.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H. 应当代表基金,以基金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基金专用证券账户,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代理
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I.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xx,不得向他人泄露;
J.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收益率;
K.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事项符
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L.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M.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
文件的规定;
N.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O.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P. 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5 年以上;
Q.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R. 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S.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到
指定账户;
T.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U.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V.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W.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之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X.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Y.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A. 取得基金收益;
B.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C.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D. 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E. 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资料;
F.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份额;
G.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本基金和招商先锋基金及招商安泰系列基金各基金之间进行转换;
H.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时
要求赔偿的权利;
I. 参与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J.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持有人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缴纳基金认购和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C. 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D.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E.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通过。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监管部门批准,则即刻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导致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的情况除外);
(2)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
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如果基金托管人也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和议事日程;
(6) 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7)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方式召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有其他情况未达到现场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5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2)通讯方式召开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所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D.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以通讯方式开会达不到上述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或者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能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5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
召集人应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8)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
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B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A.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C.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D. 记票过程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相关手续履行完毕之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1、 基金的终止
x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
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 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自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律师、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 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用获分配的剩余财产认购/ 申购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免收认购/ 申购费。
6、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xxxx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7、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的处理
x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的应尽量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如各方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x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也可以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x托管协议内容摘要依据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3 年 12 月签订的《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编制。本托管协议摘要中的有关数据和内容仅截至本基金托管协议签订之日。本摘要仅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将其中某些说法进行了更新,例如将《基金契约》改为《基金合同》,《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等已经废止的法律用《基金法》等最新法律法规替代等。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0 x招商银行大厦二十八层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6 亿元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50 年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0 x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xx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3. 74 亿元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和《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因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帐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以及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出于危险状态的,基金托管人应赔偿基金因此所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招商现金增值基金所有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而且应独立保管。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
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否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 1)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该基金的临时验资户;该基金的临时验资户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文开设,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 2) 基金发起人应在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成立前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收到资金书面确认函。
(3)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出具的收到资金确认函后,基金成立。若基金未
达到规定的募集条件时不能成立,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资金的收支。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债券托管专户的设立和管理
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并负责基金国债的交收及资金的清算。
5、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代表招商现金增值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基金证券帐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结算帐户,代理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如监管机构或行业内有其他开户规定,按规定办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将证券帐户出借与转让,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分别以招商现金增值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以基金的名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必须与其他基金的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合同的签署与合同的保管
( 1)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2)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计价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计价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基金托管人应对其进行复核。
(3)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收益率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基金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收益率予以公布。
(4) 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2)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 投资组合公告的编制应在每月终了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每月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3) 招募说明书更新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编制应在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于截止日后 1 个月内公告。
(4) 年中报告的编制应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于会计
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天内公告。
(5) 年度报告的编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于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或投资组合公告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7)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年中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8)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9)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10)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
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从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处取得,并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负责保存基金管理人交来的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1、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并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2、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
管人;
(3)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承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基金易”电子商务直销平台,可以实现在线
开户和交易,目前合作的银行为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兴业银行。基金易网址:di rect. cmf chi na. com
交易电话:000- 000-0000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交易对账单的寄送频率为: 无论当期是否有交易发生,每季度寄送一次。交易
对账单将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 节假日顺延) 从深圳总部寄出。
2、交易对账单的寄送形式包括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默认方式为书面邮寄,客户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招商基金呼叫中心客户服务热线或者招商基金网站修改寄送形式,但只能选择一种寄送形式。
3、本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不需要对账单寄送的明确表示下,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述规则寄送账单。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基金公司呼叫中心客户服务热线或者招商基金网站取消或者恢复账单寄送服务。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5、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本基金管理人xx提醒客户:客户可以选择邮寄的方式获取账单,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者通过电话和网站的方式查询获取相关信息。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
6、本基金管理人按上述服务规则提供资料邮寄服务,相关邮寄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不用额外承担费用。
7、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呼叫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和E- MAIL 方式定期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账户余额与损益、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
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定制的上述信息之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及EMAI L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业绩、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受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呼叫中心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取消该项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我的基金地带”栏目,
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招商基金网址:xxx.xxxxxxxx.xxx
(五)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
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呼叫中心坐席提供每xxx,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呼叫中心热线电话: 400- 000- 0000 (免长途费)
(六) 客户积分计划
倡导中长期的基金理财观念,鼓励客户中长期投资。招商基金特设客户积分长期激励计划,根据客户所持有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的期限,为客户计算和累计积分;客户参与招商基金理财社区及客户俱乐部所推出的各类互动活动,还有机会获得额外奖励积分。招商基金将不定期推出积分回馈活动,为客户提供基金理财增值服务。
(七)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
承诺在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 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2006 年第 2 季度) (2006-07-20)
2、 招商基金“基金易”开通兴业银行“银联通 (2006-08-01)
3、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二零零六年第二号)(2006-08-25)
4、 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2006 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2006-08-26)
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现金增值基金 2006 年“十一”期间交易提示公告
(2006-09-23)
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现金增值基金通过招商证券赎回的资金到账时间变更的公告 (2006-09-23)
7、 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2006 年第 3 季度)(2006-10-25)
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现金增值基金 2007 年“元旦”前两个工作日暂停申购的公告 (2006-12-27)
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07-01-10)
1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xxx先生辞去董事长职务的公告 (2007-01-11)
11、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2006 年第 4 季度)(2007-01-2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x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
阅以下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设立的文件
2、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5、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