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人保寿险安心优选定期寿险阅读指引
人保寿险[2019]定期寿险 0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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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障责任 | ① 全残保险金 ② 身故保险金 |
保险期间 | 20、30 年和至 70、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
示例: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人保寿险安心优选定期寿险,选择保险期间为 30 年,交费期间为 20
年,基本保险金额 100 万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妻子x女士。等待期后x先生享有的保障如下:
保障内容 | 领取人 | 给付金额 | 给付条件 |
全残保险金 | 王先生 | 100 万元 | 王先生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 |
身故保险金 | 李女士 | 100 万元 | 王先生身故 |
上述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您需要注意的关键事项
15 日
犹豫期:您于签收本合同后 15 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 30 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80 日
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发生全残或身故的,有 180 日的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60 日
宽限期: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条款目录
1 | |||
合同的构 1.1 成与生效 | 合同构成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2 我们保多 2.1 | 保险期间 | 2.2 | 基本保险金额 |
x、保什么 2.3 | 等待期 | 2.4 | 保险责任 |
3 我们不保 3.1 什么 | 责任免除 | 3.2 | 其他免责条款 |
4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4.2 | 宽限期 |
如何交纳 | |||
保险费 4.3 | 效力中止与恢复 | ||
5 5.1 | 受益人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如何领取 5.3 | 保险金申请 | 5.4 | 保险金的给付 |
保险金 5.5 | 诉讼时效 | ||
6 如何退保 6.1 | 犹豫期 | 6.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7 | |||
其他权益 7.1 | 现金价值 | ||
8 8.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8.2 | 年龄错误 |
需关注的 8.3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8.4 | 未还款项 |
其他事项 8.5 | 合同内容变更 | 8.6 | 失踪处理 |
8.7 | 争议处理 | ||
9 定义 9.1 | 全残定义 |
人保寿险安心优选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人保寿险安心优选定期寿险合同。
1 |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 |
这部分讲的是本合同包括哪些部分,以及在什么时候生效。 | ||
1.1 | 合同构成 | 人保寿险安心优选定期寿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生效对应日1、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 |
2 |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 |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以及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期间 |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 20 年、30 年、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4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四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2.2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2.3 | 等待期 |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5以外的原因 发生全残6或身故的,有 180 日的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具体做法见下表: 等待期内发生的情形 我们的做法 等待期内不承担本合同“2.4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保险 全残或身故 责任,退还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7(不计利息),本合 同终止 |
2.4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1 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生效日每年(或半年、季、月)的对应日为保单年(或半年、季、月)生效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保单生效对应日。
2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分期交纳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分别为本合同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4 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5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 全残:具体定义见“9.1 全残定义”。
7 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或期交保险费和已交纳保险费的期数计算。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3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3.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身故 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的 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12、军事冲突13、暴乱14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 之外的其他权利人15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2 其他免责条
款
除“3.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2.3 等待期”、“2.4 保险责任”、“5.2 保险事故通知”、“6.1 犹豫期”、“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 年龄错误”、“脚注 17 我们认可的医院”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4.1 保险费的交
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
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为 5 年、10 年、15 年、20 年和 30 年五种。分期交纳的交费方式为年交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8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或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的其他情况下驾驶。
11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取得行驶证,违法上道路行驶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4)行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12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13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14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15 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4.2 | 宽限期 |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 |
4.3 | 效力中止与恢复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16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5 | 如何领取保险金 | |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 ||
5.1 | 受益人 |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5.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本页正文完) |
16 利息: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2%”。
(3)下表所示的申请各类保险金时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申请类别 申请人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我们认可的医院17或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18出具的被保 全残保险金 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 身故保险金 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5.4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5.5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6 | 如何退保 | |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 ||
6.1 | 犹豫期 |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 15 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 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 30 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
6.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7 | 其他权益 | |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 ||
7.1 | 现金价值 | 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上“现金价值表”所列明的金额。保单年度 |
17 我们认可的医院: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 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若我们有指定,则指我们指定的医院。
18 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指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若我们在官方网站上或保险合同中有公告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则指我们公告的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
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
8 |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
8.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合同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8.2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保险合同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19 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 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8.3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本条款“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8.2 年龄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的; (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
8.4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将先行扣除您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其利息。 |
8.5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8.6 | 失踪处理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我们依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
19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8.7 | 争议处理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
9 | 定义 | |
这部分讲的是全残的定义。 | ||
9.1 | 全残定义 | 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20失明2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24的。 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作出全残鉴定结论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间。 |
(条款正文完) |
20 永久完全: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2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2 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23 咀嚼、吞咽机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2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