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面向公众提供商业运营服务,有固定行驶路(航)线、固定行驶时间表,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费的交通工具。本合同所称公共交通工 具所包含的具体项目以电子保险单载明的为准。出租车是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在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运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乘客或 用户意思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汽车。私家车是指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
吉祥人寿[2013]意外伤害保险021号
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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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人寿美满顺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特别提示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吉祥人寿美满顺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人 :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 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
受益人 :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基本名词释义: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七条
◆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十七条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八条
◆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 👉九条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十一条
◆ 解除本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十七条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十八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释.义.内.容.。
目 录
👉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3
👉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3
👉二条 投保范围 3
👉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3
👉四条 保险期间 3
👉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六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3
👉七条 保险责任 3
👉xx 责任免除 4
👉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5
👉九条 保险费的交付 5
👉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5
👉十条 受益人 5
👉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5
👉十二条 诉讼时效 5
👉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6
👉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6
👉十五条 失踪处理 6
👉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6
👉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6
👉十七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
👉六部分 您需要了解的其它事项 7
👉十xx xx说明和如实告知 7
👉十九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7
👉二十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7
👉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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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电子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电子协议构成。
👉二条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凡0周岁1(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以上、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未成年被保险人的父母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签发电子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六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七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范围分为下列两类,您可以为被保险人选择投保其中一类,也可以同时投保两类:
(1)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交通工具2的;
1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交通工具: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私家车或公务车。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按国家
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面向公众提供商业运营服务,有固定行驶路(航)线、固定行驶时间表,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费的交通工具。本合同所称公共交通工具所包含的具体项目以电子保险xxx的为准。出租车是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在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运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乘客或用户意思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汽车。私家车是指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车主为自然人且不用于商业运营的汽车。公务车是指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或小型客车定义,车主为被保险人专职工作的单位或雇主的
(2)被保险人作为搭乘者乘坐交通工具的。
被保险人所驾驶的或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种类由您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在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的交通工具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交通工具期间3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4,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罹患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我们按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xx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9;六、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七、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
八、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10不在此限;
九、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十、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11、跳伞、攀岩12、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13、摔跤、武术比赛14、特技表演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汽车。乘用车指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的汽车;小型客车指用
于载运乘客,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不超过 16 座的汽车。
3驾驶或乘坐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或舱门、踏上甲板起至抵达该次驾驶或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或舱门、离
开甲板时止。
4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5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
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非处方药: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
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11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2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3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
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4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5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十一、 战争16、军事冲突17、暴乱18或武装叛乱;十二、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 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如非法运营、超载、超速
等。
发生上述👉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
净保险费19。
发生上述👉一项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九条 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十条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二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6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17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18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19未满期净保险费: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
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0;
(3)医院或法定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证明或资料;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二、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
列证明和资料:
(1)本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按最近一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逾期给付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十五条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遇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它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20有效身份证件: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政府相关部门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
人证等。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您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我们审核同意后,由我们在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网站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六部分 您需要了解的其它事项
👉十八条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我们可以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十九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十八条👉四款、👉七款的规定。
👉二十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我们按所知最后的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表
全残项目表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5)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5)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5)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5)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5)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注 5: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