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3 年 11月 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437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和由于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最低为 60%、且重点投资于内需热点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产生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产品,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 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退市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 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于科创板股票。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12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9 月 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00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10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2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145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48
第一部分 绪言
《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23、销售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5、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外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6、《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8 日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 BE 控股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杨仓兵先生,董事长。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安徽示康药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助理、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上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9 年 4 月兼任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3
月兼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9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 4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
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兼任海通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晓光先生,董事,硕士。曾任港中旅(珠海)海洋温泉有限公司薪酬管理 经理。2007 年 12 月加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绩效管理专员、绩效管理部副经理、绩效管理部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助理。兼任海通创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Vincent Trouillard-Perrot 先生,董事,法国籍,硕士学位。1991 年加入 法国巴黎银行。1999 年 8 月至 2011 年 7 月在法巴集团亚太区担任过多项管理职 务,包括法巴私人银行香港及北亚区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法巴资管日本有限 公司首席执行官及法巴资管亚洲有限公司(香港)的亚洲首席执行官兼 APAC 区 总监。2011 年 4 月至 2017 年 7 月担任 Alfred Berg 资产管理公司(斯德哥尔摩) 集团首席执行官职务。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8 月担任法巴资管(巴黎)关联公 司管理部副总监职务,2019 年 9 月至今担任该部门总监职务,负责欧洲、拉美、中东、非洲地区业务及部分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2020 年 6 月至今担任法巴资 产管理(巴黎)董事总经理职务,负责战略性参股及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
何雅盈(HO, KELLY NGAR YING)女士,董事,中国香港,学士。自 1997 年参加工作以来,分别在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香港)、法国巴黎财富管理等多家金融机构负责零售基金投资、私人银行 基金投资等相关业务。自 2012 年 5 月至 2016 年 6 月在安联投资担任副总裁职务,负责产品开发、基金投资业务。2016 年 6 月加入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 司,历任亚太区产品战略负责人职务,自2023 年10 月起任亚洲战略及合资企业 董事职务。兼任法巴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海富产业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鸿祥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自 1983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在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执教,任至副教授。自 1998 年 12
月加入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会计师直至 2016 年。现任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无不良诚信记录。
杨文斌(Philip YOUNG Wen Binn)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MBA)。历任美国大陆银行(芝加哥,台北)放贷经理,中华开发金控(台湾)资本市场经理,国际投资信托(台湾)执行副总经理,美银信托(香港)副总经理,日本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投资总监,安泰人寿大中华地区投资总监,日本万通人寿投资总监及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2006 年 7 月至 2009 年 4 月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9 年 4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2015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英大泰和人寿保险独立董事。2012 年 8
月至 2021 年 8 月任台湾全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奥玮管理咨询资深顾问,香港大学客席副教授,台湾大学财金系兼任教授,华侨永亨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无不良诚信记录。
刘正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助理检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 年 11 月至 2022 年 2 月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2022 年
2 月起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因曾于 2016 年 2 月至 2018 年 6 月担任安 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属于华信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警告,并处 3 万元罚款。
陈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外运-敦豪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盛顿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普华永道)审计师,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高级金融官员,中国证监会规划委高级顾问委员兼会计部副主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2014 年 5 月起至今任瑞士合众集团中国董事会成员。兼任宇信科技的独立
董事,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境外投资和对外开放专业委员会特别委员。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 监事会成员
曹志刚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稽核部副总经理,自 2023 年
6 月起任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Bruno Weill(魏海诺)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胡正万先生,监事,硕士。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四川省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2015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三)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岳冲先生,督察长,硕士。2001 年 7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职于中国海关;
2011 年 1 月至 2018 年 10 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历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2020 年 8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峻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1996 年 7 月至 2001 年 8 月就职于交通
银行深圳分行,2001 年 8 月至 2019 年 11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银行部非银行金融机构室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助理、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2019 年 11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胡光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法规及监管部风险控制处处长、投资部委托投资处处长、投资部(后更名为证券投资部)副主任、法规及监管部副巡视员。2015 年11 月至2017
年 10 月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自 2020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 年 11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陶网雄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
责人,2006 年 4 月至 2013 年 3 月任财务总监。2013 年 4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0 年 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四)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黄峰先生,硕士。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历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信用分析部分析师,深圳九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项目部员工,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2011 年 5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公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海富通股票混合、海富通中小盘混合和海富通领先成长混合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起担任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的基金经理。2019 年 6 月起兼任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和海富通精选混合的基金经理。2020 年 11 月起兼任海富通消费核心混合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起兼任海富通成长价值混合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起兼任海富通消费优选混合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黄春雨,任职时间为2013 年12 月至2014 年4 月。
宋争林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4 年 4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五) 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副总经理;周雪军,总经理助理兼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监;杜晓海,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部总监;王金祥,研究
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债券基金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六)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9)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0)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督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 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 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督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
度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的战略 和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 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 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管理制度由督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管理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督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 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6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1008 只,QDII 基金 53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FOF、REITs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 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 SAS70 ”、“ AAF01/06 ” “ ISAE3402 ”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1、直销机构
(1)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
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联系人:段卓君
电话:021-38650797/799传真:021-38650906/908
(2)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hftfund.com/etrading/
移动端站点:“海富通基金”手机 APP、“海富通基金”官方微信公众号客户服务电话:40088-40099
(二) 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6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9
联系人:高天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8
联系人:谢斯尧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33
联系人:卢子琦
(5)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19-96005 联系人:李仙
(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19
联系人:滕滕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4
联系人:陈佳瑜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11-3
联系人:赵杨
网址:bank.pingan.com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28
联系人:吴雅婷
(1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1联系人:徐颖
(1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5
联系人:周嘉谊
(1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8
联系人:卿涛
(1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法定代表人:白涛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19
联系人:秦泽伟
(1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8
联系人:王晓琳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周杰
办公地址: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3 或 4008888001联系人:李笑鸣
(16)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128888
联系人:李卓颖
(17)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2 栋(B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17
联系人:郭静
(1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法定代表人:王军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金夏
(1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联系人:奚博宇
(20)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法定代表人:董祥
办公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7121212
联系人:薛津
(2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58
联系人:单晶
(2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法定代表人:戴彦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57
联系人:付佳
(2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联系人:王一彦
(2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法定代表人:范力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30
联系人:陆晓
(2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法定代表人:李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09
联系人:汤漫川
(2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 、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A 座 17 层产品部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1
联系人:胡创
(2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25
联系人:姚巍
(2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冉云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10
(29)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6080
联系人:占文驰
(3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法定代表人:贺青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21
联系人:朱雅葳
(31)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17
联系人:陈剑虹
(3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37 楼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36
联系人:于智勇
(33)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第 5 层、第 11 层
04 单元、第 12 层
法定代表人:吴红松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 17 楼、6 楼 01、 03、04 单元、25 楼、2 楼 05、03 单元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209133联系人:王曦语
(34)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366366
联系人:张鋆
(3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18
联系人:孙懿
(36)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37)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211357
联系人:秦臻
(38)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68
联系人:周鑫
(3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法定代表人:张伟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4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4
联系人:赵静静
(41)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法定代表人:邓晖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05
联系人:秦阳
(4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法定代表人:俞洋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联系人:刘熠
(43)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法定代表人:李刚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25 或 4008608866
联系人:赵东会
(44)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206868联系人:丁倩云
(45)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2-5 D-K 1-3 A-K 3-5 D-K)法定代表人:宋成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68582577
联系人:刘沁然
(4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86
联系人:何斌
(4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11-8
联系人:周驰
网址:stock.pingan.com
(4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3
联系人:周密
(4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法定代表人:何伟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918918
联系人:邵珍珍
(5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联系人:梁丽
(5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联系人:陈宇
(5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73 号民生互联网大厦 C 座 1401-1408、1501-1508、1601-1606、1701-1705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 23-25 楼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323000
联系人:徐玲娟
(53)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 座 18 层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81
联系人:刘宇
(5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97
联系人:王婧
(5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法定代表人:余磊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217 号天风大厦 2 号楼 19 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91 或 4008005000联系人:王雅薇
(5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谭磊
网址:jijin.txsec.com
(57)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22
联系人:丁思
(5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2
联系人:梁承华
(5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21
联系人:唐静
(6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17 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2联系人:谢高得
(61)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法定代表人:段光明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0188688
联系人:王晓静
(62)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2、23 层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21、22、23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4联系人:彭莲
(6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法定代表人:霍达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5/0755-95565
联系人:业清扬
(6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法定代表人:王晟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联系人:辛国政
(6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高涛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18-21 层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32
联系人:万玉琳
(6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29
联系人:罗艺琳
(6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王洪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38
联系人:许曼华
(68)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法定代表人:李安有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46
联系人:孙丹华
(69)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31 号希尔顿商务中心 27 楼、30 楼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7780
联系人:刘芸
(7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13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联系人:许梦园
(7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9908826联系人:梁美娜
(7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48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sd.citics.com
(7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48
联系人:王一通
(7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48
联系人:陈靖
(75)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法定代表人:宁敏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初晓
(76)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8005
联系人:史蕾
(77)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法定代表人:李抱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31-32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9160666联系人:戴璐璐
(78)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客户服务电话:95055联系人:宋刚
(7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联系人:宋子琪
(8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李唯
(8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新)联系人:袁园
(82)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联系人:孙玉
(83)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联系人:于秀
(8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西路 15 号珠江城大厦 42 楼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联系人:隋亚方
(85)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联系人:董亚芳
(8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8F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联系人:刘洋
(87)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010-65309516联系人:李海燕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8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二期 53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闫欢
(8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转 849联系人:孙平
(9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 400-098-8511联系人:李丹
网址:京东金融 APP
(9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联系人:李雁雯
网址:蚂蚁财富 APP
(92)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慧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 6003联系人:贲慧琴
(9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联系人:王峰
(9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 A 栋 3 层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联系人:黄欣文/吕本泉
(9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联系人:孙娅雯
(96)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楼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联系人:张蜓
(9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联系人:高源
(9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联系人:穆文燕
(9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联系人:张巍靖
(10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 643 3389联系人:王哲宇
(10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联系人:张佳慧
(10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联系人:陈东
(10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6618联系人:程晨
(10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联系人:王超
(10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华星路 96 号互联网金融大厦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5 楼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8718联系人:毛善波
网址:挖财宝 APP
(10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联系人:徐亚丹
(107)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嘉昱大厦 6 楼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联系人:严跃进
网址:https://www.qiangungun.com/
(10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4-888联系人:张烨
(10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室法定代表人:陈操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联系人:文雯
(11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1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联系人:郑骏锋
(112)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联系人:刘梦轩
(11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联系人:陈芊
(11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联系人:董一峰
(115)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联系人:焦金岩
(11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联系人:吴煜浩
(117)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联系人:叶健
(三) 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成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电话:(021) 2212 2775
传真:(021) 6288 1889
联系人:倪益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437 号文注册,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自 2013 年 11 月 18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13 日止,共募集
391,579,959.2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323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本
基金已于 2014 年 2 月 1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已在申购、赎回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直销柜台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场内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最高金额为 99,999,900.00 元,且场内单次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的整数倍。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场外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
金份额;场内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且不能超过 99,999,999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受限制。
4、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业务类型 | 金 额(M) | 费率 |
申购 | M≥500 万 |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
200 万≤M<500 万 | 0.80% | |
100 万≤M<200 万 | 1.20% | |
M<100 万 | 1.50% |
2、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 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业务类型 | 持有期 | 费率 |
赎回 | 7 日以下 | 1.50% |
7 日(含)至 30 日以下 | 0.75% | |
30 日(含)至 1 年以下 | 0.50% | |
1 年(含)以上,2 年以下 | 0.25% | |
2 年(含)以上 | 0% |
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外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1.5%/(1+1.5%)=73.89 元净申购金额=5,000-73.89=4,926.11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0=4,367.1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 4,367.12 份基金份额。
若前述投资者投资 5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该投资者可获得 4,367 份基金份额,申购资金零头
(5000-73.89-4367×1.1280=0.13 元)由会员单位退还投资者。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 元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中。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转换
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本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三、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
四、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2014 年 2 月 10 日开始推出基金的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总额归入转出基金资产的比例,参见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
(3)计算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出和转入基金的正常申购费率执行。
2、特别提示:由本基金转换到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时,如果投资者的转入金额在 500 万(含)到 1000 万之间,在收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直接以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该档次申购费率(即 1.0%)计算申购补差费,将不再扣减申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 1000 元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调低转换费率,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六、基金转换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 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 G=0;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 H=0;
J 为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七、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八、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按照份额进行,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九、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日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 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从受益于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政策的热点行业中,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性及基本面的股票进行积极投资,同时辅以适度的资产配置,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 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受益内需增长的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积极把握国家经济转型中由扩大内需带来的消费拉动及投资拉动的热点投资机会,重点投资从中受益的相关行业,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导向因素、市场环境因素等,对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程度和中长期预期收益率进行动态监控,在投资范围内确定相应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其次通过对受益于内需增长的热点行业及个股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精选具有良好基本面和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形成对不同市场周期的预测和判断,通过灵活主动且有纪律的资产配置,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追求较高的收益,同时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如下因素:宏观经济因素,包括宏观经济发展趋势,经济的景气周期研究等;货币因素,包括利率水平及其变化、CPI、货币政策等;市场估值因素,包括市场的相对定价水平、估值水平等;政策影响因素,包括不同政策发布对不同资产类别的影响分析等;市场气氛等。通过对各种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构建包括三个层次:首先是挖掘受益内需的热点行业;然后是在受益行业分析基础之上进行行业分析与配置;最后自下而上在行业内 部精选个股。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内需热点是指在国内经济发展的当前环境下,从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及结构调整中受益的相关行业,主要分为受益于内需消费增长的热点行业及受益于内需投资增长的热点行业。
1)第一类是受益于国内消费增长的行业。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直接消费的增加将带来相关行业的收入增长,而为国内消费者提供主消费品和服务的行业将从中受益。具体来说,在申银万国目前一级行业分类体系下,包括农林牧渔、交运设备、家用电器、食品饮料、纺织服装、轻工制造、医药生物、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金融服务、商业贸易、餐饮旅游和信息服务等。
2) 第二类是受益于国内投资需求增长的行业。伴随着国内消费的快速增长,将促进与之相关的上游行业进行产业升级,为消费受益相关行业提供更好的基 础支持,其中包括原材料、基础建设、硬件设备等支持。具体来说,在申银万 国目前一级行业分类体系下,包括采掘、化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建筑建 材、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和信息设备等。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把重点把握市场上某一阶段出现的热点行业及投资主题。本基金将主要考虑热点行业及投资主题的催化剂因素、估值体系、市场配置的情绪、投资主题对盈利增长和政策预期的反映强度等,本产品将主要配置预期不断上升的相关行业,规避利好因素完全反应的行业。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采用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在备选行业内部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兼顾个股的成长性和估值水平。
1)价值分析
价值分析包括公司的品质分析及估值水平分析。健康的品质是公司未来持续成长的良好基础,也可以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因此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分析首先将分析公司的品质,将着重对公司进行财务分析,考察每股收益率(EPS)、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另外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景气度及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挖掘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如果公司具有成长性,但是股价已经被严重高估,股票将丧失吸引力。因此本基金将对股票进行估值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关注 PE、PB、PS 等指标。对于这些指标,除了静态分析以外,本基金管理人还将根据对公司的深入研究及盈利预测,进行动态分析。
2)成长分析
对于成长性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企业的内涵式增长。内涵式增长主要是来自企业的管理技能的可复制、企业的创新能力、产品的竞争优势及公司抵抗风险持续生存的能力等。本基金将从定量分析及定性分析两方面分析企业的成长能力。
· 定量分析
本基金的公司成长性分析体系将首先通过成长性指标分析公司的经营状况,本基金选取的成长性指标主要包括:PEG、每股收益增长率、净利润预测增长率、主营业务增长率等等。
· 定性分析
公司成长性既受到公司的各种内部因素影响,又受到公司的各种外部因素影响,因此本基金的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估将以宏观分析和行业分析作为评估的基础,对公司内部因素进行深刻理解和分析,挖掘上市公司保持高成长性和业绩增长的驱动因素,深入分析这些驱动因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从而优选出品质优良、成长潜力高于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定性分析包括行业前景分析等外部因素分析及公司商业模式、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产品竞争力、企业创新能力等内部因素分析。
本基金股票投资强调将定量的股票筛选和定性的公司研究有机结合,并实时应用风险控制手段进行组合调整。深入的公司研究和分析是发掘成长性股票的核心,通过定性的分析和定量的筛选,得出对公司未来盈利成长的潜力、质量以及持续性的评价,从而发掘出品质优良并具有持续成长性的股票。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上,本基金将坚持稳健投资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等趋势,综合考虑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通过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积极的投资策略,确定和构造合理的债券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适当参与。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部门负责人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部门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的基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基金经理在投资部门负责人授权下,根据部门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配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置意见、股票分析师
行业配置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置;之后,在证券分析师设定的证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本基金将 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受益内需增长的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2)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60%~95%;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8)、(21)、(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MSCI 中国 A 股指数×80%+上证国债指数×20%。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MSCI 中国 A 股指数,由全球
著名的指数供应商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 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MSCI)提供,MSCI 中国 A 股指数是 MSCI 全球可投资市场指数
(GIMI)系列的组成部分,采用与 MSCI 全球指数一致的编制方法。选择该指数主要基于以下四个理由:MSCI 有完善的国际通用的行业分类体系以及行业指数体系;MSCI 已经形成系列的中国指数;MSCI 中国 A 股指数具有国际性,更方便海外投资者理解基金的业绩;MSCI 中国 A 股指数有很好的行业代表性。
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国债指数,该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自 2003 年 1
月2 日起对外发布,基日为2002 年12 月31 日,基点为100 点,代码为000012。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来源于《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3 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 权益投资 | 395,437,188.05 | 94.08 |
其中:股票 | 395,437,188.05 | 94.08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 23,909,108.93 | 5.69 |
8 | 其他资产 | 964,313.88 | 0.23 |
9 | 合计 | 420,310,610.86 | 100.00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 | - |
C | 制造业 | 385,220,516.05 | 91.93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 - | -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 - |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 5,190,144.00 | 1.24 |
J | 金融业 | - | -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 5,026,528.00 | 1.20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395,437,188.05 | 94.37 |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688012 | 中微公司 | 216,767 | 32,634,271.8 5 | 7.79 |
2 | 603596 | 伯特利 | 414,440 | 30,461,340.0 0 | 7.27 |
3 | 002920 | 德赛西威 | 209,148 | 30,042,018.7 2 | 7.17 |
4 | 601689 | 拓普集团 | 391,400 | 29,014,482.0 0 | 6.92 |
5 | 688072 | 拓荆科技 | 98,227 | 23,398,653.6 7 | 5.58 |
6 | 300693 | 盛弘股份 | 744,675 | 22,727,481.0 0 | 5.42 |
7 | 603305 | 旭升集团 | 948,620 | 22,283,083.8 0 | 5.32 |
8 | 601127 | 赛力斯 | 389,100 | 21,680,652.0 0 | 5.17 |
9 | 688208 | 道通科技 | 713,920 | 21,153,449.6 0 | 5.05 |
10 | 002126 | 银轮股份 | 1,116,400 | 21,088,796.0 0 | 5.03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89,091.34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839,201.09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36,021.45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964,313.88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3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3 年 12 月 19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至2013年12月 31日 | 1.30% | 0.31% | -0.71% | 1.03% | 2.01% | -0.72 % |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年12月31日 | 22.8% | 1.48% | 37.76% | 0.93% | -14.96 % | 0.55% |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年12月31日 | 10.85% | 3.21% | 10.82% | 1.98% | 0.03% | 1.23% |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年12月31日 | -36.11 % | 2.04% | -10.66% | 1.21% | -25.45 % | 0.83% |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年12月31日 | 40.18% | 0.97% | 9.00% | 0.54% | 31.18% | 0.43% |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18年12月31日 | -7.53% | 1.34% | -24.32% | 1.08% | 16.79% | 0.26% |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19年12月31日 | 77.85% | 1.44% | 30.08% | 1.01% | 47.77% | 0.43% |
2020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年12月31日 | 58.54% | 1.60% | 24.19% | 1.18% | 34.35% | 0.42% |
202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 | -0.70% | 1.28% | 0.90% | 0.90% | -1.60% | 0.38% |
2022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年12月31日 | -26.74 % | 1.99% | -17.12% | 1.04% | -9.62% | 0.95% |
2013 年 12 月 19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至2023年9月30日 | 124.75 % | 1.79% | 44.73% | 1.13% | 80.02% | 0.66% |
二、本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
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二)投资范围、(五)投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股指期货估值方法的第
(2)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同一基金账户的不同基金交易账户对本基金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