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全国射击射箭单项竞赛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射击射箭单项竞赛的经费使用管理工作,提高竞赛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竞赛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全国射击射箭单项竞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主办或共同主办的全国射击射箭单项竞赛活动。
第三条 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主办或共同主办的全国射击射箭单项竞赛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简称竞赛组委会)。竞赛组委会应设立财务部门,具体负责竞赛资金筹措、使用、核算和管理等工作。单项竞赛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必须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全国射击射箭单项竞赛的经费使用和管理必须贯彻勤俭节约原则,重视利用市场经济规律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全国射击射箭单项竞赛的经费使用管理应接受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和竞赛共同主办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接受财务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六条 全国射击射箭单项竞赛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取参赛经费。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全国射击射箭单项竞赛组委会的竞赛财务部门应根据竞赛规模、参赛人数、赛期等开支因素以及收入情况,编制经费预算报竞赛组委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竞赛经费预算编制应坚持科学、合理、规范并遵守赛事承办协议的约定。预算编制需列出具体开支项目、数量、单位、开支标准等计算依据,以便于审核。
第八条 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确定竞赛承办单位时,应就所承办赛事的经费需求与承办单位予以确认。承办单位应在赛事所在年度的经费预算当中提前做好准备。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全国射击射箭单项竞赛的竞赛收入主要包括:国家体育总局射运中心核定拨付的竞赛经费、承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竞赛补助经费、市场开发的广告赞助合作等经费收入、参赛单位交纳的竞赛相关费用收入、其他与竞赛有关的收入等。
第十条 全国射击射箭单项竞赛的所有竞赛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该项赛事的竞赛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截留、分配、挪用和隐匿账外。按照国家财经政策必须转入财政收支帐户管理的收入,必须执行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接到国家体育总局射运中心和竞赛共同主办单位以及该承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竞赛经费,须及时为拨付单位开具有效票据并附使用明细。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要积极培育开拓竞赛市场,充分开发所承办单项赛事的无形资产,充分利用竞赛广告和媒体的作用,积极、稳妥、依法组织收入,保证竞赛需要。
第十三条 全国射击射箭单项竞赛的赞助活动,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按照承办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由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筹集赞助的,协会应主动与承办单位协商,落实好赞助方、主办方和承办方权益。由承办单位筹集赞助的,承办单位应主动与主办方协商,落实好赞助方和主办方权益。
赞助活动需签署赞助合同,合同签署过程中应进行充分论证,明确与赞助商等各方的责任、权益等事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关各方利益,保证竞赛顺利进行。赞助合同由赞助筹集方负责管理。赛事组委会的财务部门须掌握和监督合同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全国射击射箭单项竞赛期间,与之有关的各类广告活动一般应由赛事主办方或承办方委托合法中介机构办理,双方以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五条 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以全国射击射箭单项竞赛名义接受的赞助实物或捐赠实物,应根据实物类别(固定资产和消耗性物品)分别计入国家体育总局射运中心固定资产账和物资台帐。赞助或捐赠实物的管理,按照射运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全国射击射箭竞赛经费支出要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和攀比行为。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全国射击射箭单项竞赛的技术代表、仲裁人员、裁判人员和组委会工作人员所需费用(含往返交通费用、食宿费用、酬金等)应包括在竞赛费包干定额之内,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参赛队转嫁。
技术代表、仲裁和裁判员的酬金标准按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与承办单位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
组委会工作人员列支费用须符合国家和赛事所在地区的财经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全国射击射箭单项竞赛的裁判员选派由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负责,选派人数、选派条件和人员组成需保证赛事需求,但不得随意增加扩充,尽量减少赛事运行成本和承办单位经费压力。
第十九条 全国射击射箭单项竞赛的伙食费支出管理
(一)参赛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伙食费用由参赛队按照实际发生天数据实支付,费用标准由赛事组委会在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承办单位和赛事组委会制定竞赛伙食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物价水平并与主办单位沟通确定。
(二)为保证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营养需要,承办单位可在伙食标准之外另行列支“伙食补助费”,此项费用由赛事组委会支付,不得向参赛队伍收取或转嫁。
第二十条 全国射击射箭单项竞赛的住宿费支出管理
(一)全国射击射箭单项竞赛的竞赛规程规定的参赛队在编人员,在竞赛期间的住宿费由赛事组委会支付。在编人员名额和类别须在该项赛事的竞赛规程中予以明确。竞赛规程允许自费参赛的参赛队伍在竞赛期间的住宿费用,按照赛事组委会确定标准自行负担。
(二)各参赛队提前报到、延期离会、在旅途中转的住宿费以及超编人员的住宿费,由各参赛队自行负担。
(三)住宿标准的制定需坚持勤俭节约,既要保证运动队休息、安全、卫生,又要符合承办地区实际,避免铺张奢华。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射运中心对全国射击射箭单项竞赛拨付经费的,一般于赛后30天内完成拨付工作,并由赛事承办单位出具正规发票和支出明细,由射运中心负责射击射箭竞赛的业务部门完成财务报销等工作。
承办单位经费紧张需国家体育总局射运中心提前拨付竞赛经费的,由射运中心主管射击、射箭竞赛的业务部门请示中心同意,按照预拨付程序执行。预拨付金额须确保在实际拨付数以下,避免经费支付漏洞。
第二十二条 全国射击射箭单项竞赛结束后,赛事组委会应尽快完成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三条 全国射击射箭单项竞赛结束后,竞赛经费结余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分配。属于主办单位的部分,应全部转入主办单位事业收入,纳入主办单位预算管理。属于承办单位的部分,应全部转入承办单位事业收入,纳入承办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利用办赛结余资金另设“小金库”。
承办单位为企业或委托企业负责竞赛组织的,结余部分按照协议合同执行并须符合相关财经制度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全国射击射箭单项竞赛的剩余物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接收单位必须登记入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国家体育总局射运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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