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1: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说明
一、申报条件
参加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参评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成立已满三年或以上,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50
万元以上,当前从业人员 10 人以上(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并承担社会保险);
2. 企业有主营业务收入,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
3.企业无信用不良记录及违规违法行为记录;
4.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会员。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
企业自愿报名,签署《信用承诺书》,签署《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服务协议》,填写《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并将申报服务协议原件、信用承诺书扫描件 pdf、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电子版提交至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信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专委会”)。
(二)初评
信用专委会将企业提供的资料、第三方数据进行综合整理和初评,并出具信用诊断报告。
(三)复审
信用专委会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并出具企业信用等级报告。
(四)公示、终审
评价结果在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官网上发布,公示十五天。公示期满后,信用专委会确定最终结果。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信用专委会提出。信用专委会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对于反映突出的问题经核实做出答复和处理。
(五)评价发布
对获评企业,颁发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的“中国企业信用评价***级信用企业”的牌匾、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及信用等级报告。
(六)年度复查
中国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 3 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后若继续参加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需重新申报。
有效期内需进行 2 次年度复查,每次年度复查需提前 1个月向信用专委会提交相关资料。
三、有关费用
所有参加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的单位,需交纳相关评级服务费 18000 元。在保证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前提下,合理收取相关费用,详细情况申报企业须向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信用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咨询。该项收费用于第三方数据采集费、舆情调查费、专家评审费、公示费、证牌工本费、年度复查费等。
四、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证书的应用
(一)宣传
1.公示在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官方网站。
2.其信用标识和标志可展示在获评企业网站及企业宣传资料上。
(二)证书应用
1.将证书作为进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联合国采购、重点工程投标和国际市场的重要依据或通行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
(国发[2014]21 号)文件规定: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息产品(包含信用等级证书)。
2.根据民政部、中央编办、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
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
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 号)文件精神,积极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和宣传推广信用评价结果是八部委文件的主要精神之一,企业信用信息将作为评先评优、市场拓展、行业扶持和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五、联系方式
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信用专业委员会客服电话:000-00000000 转 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