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网站:指 www.guosen.com.cn。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客户协议
甲方资料:
甲方(投资者):
身份证件类型: 公司营业执照/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仅限机构投资者):
住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固定): 移动电话:
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乙方资料:
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xxxxxxxxx: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参与深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除非本协议或《业务办法》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指乙方将符合《业务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
甲方融入资金,同时约定乙方在回购到期时向甲方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本协议所约定的报价回购交易均指深交所报价回购业务。
初始交易:指双方之间进行的,由乙方提供质押物,通过报价方式向甲方融入资金的交易。
初始交易价格:指甲方初始交易委托申报成功当日乙方公布的每百元资金的到期购回年收益。
购回交易:指乙方向甲方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
质押物:指乙方提交的作为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并集中存放于质押券保管库(以下简称“质押库”)、担保资金账户中的自有资产,包括(1)符合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2)基金份额;(3)深交所及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4)现金。
标准券折算率(以下简称“折算率”):指根据深交所、中国结算、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用于报价回购业务的债券、深交所及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现金折算成报价回购业务标准券的比率。
提前购回:指对于非 1 天期报价回购品种,在回购到期日前甲方发出提前购回委托,提前结束购回交易。
提前购回价格:指甲方初始交易委托申报成功当日乙方公布的每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
交易日:指每周一至周五,但不包括国家法定公休日、节假日和深交所公告休市的日期。日、天、天数:未特别xx为交易日的均指日历天数。
自动续做:指乙方于每一回购到期日,按照甲方该笔交易上一期初始交易的委托金额(不包含上一期回购收益)、委托数量、回购品种及乙方在每一回购到期日公布的初始交易价格,代甲方自动发出下一期新的初始交易委托。
不再续做:指甲方开通自动续做功能后,甲方于交易时间做出终止该笔交易的自动续做的指令。
巨额提前购回:指在任一交易日内,甲方发出的提前购回委托导致当日该品种累计提前购回委托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回购品种未到期余额的30%的情形。
巨额不再续做:指在任一交易日,甲方发出的不再续做委托导致截至当日该品种累计不再续做委托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回购品种未到期余额的 30%时的情形。
报价回购额度:指乙方在深交所开展报价回购交易的总金额,为以下两个金额中的较小值:(1)乙方向深交所报备的报价回购交易的规模;(2)乙方质押库、担保资金账户中未被司法冻结或其他原因冻结的所有质押物经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量所对应金额。
报价回购可用额度:指乙方可用xxx报价回购初始交易的金额。为以下两个金额中的较小值:(1)乙方质押库、担保资金账户中当日可用标准券总量所对应金额;(2)报价回购额度减去未到期回购金额的差。
乙方网站:指 xxx.xxxxxx.xxx.xx。
第一条 乙方经深交所同意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甲方与乙方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并委托及授权乙方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申报、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甲乙双方均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深交所、中国结算关于报价回购业务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业务,须通过乙方的客户资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本协议签署后,如甲方拟参与深交所报价回购业务的,乙方将对甲方进行报价回购交易主体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甲xx可参与报价回购业务。
在甲方审核通过前,xx将拒绝甲方的参与申请,甲方的有关委托指令视为无效。
第三条 甲方参与深交所报价回购业务期间,应将证券账户托管在乙方。甲方承诺,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期间,不撤销与乙方的托管关系,不注销账户。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存在未到期报价回购交易的,甲方申请撤销与乙方的托管关系或者注销账户的,乙方有权拒绝。
第四条 甲方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在报价回购业务中,乙方是甲方报价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又代甲方办理委托申报,并负责办理资金结算等事宜。
第五条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向深交所提交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视为基于双方真实交易意愿的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交易申报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甲方承诺妥善保管自身账户和密码等相关资料,任何通过甲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操作
(包括但不限于报价回购委托、不再续做、提前购回或其他指令)均视为甲方行为,系基于甲方真实意愿做出;由于密码失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六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甲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将无法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甲方资金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初始交易成交的,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变,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的归还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于次一交易日提前购回或乙方有权不再为甲方自动续做。如甲方未及时归还透支资金,则乙方可直接对甲方的资金或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强制平仓、扣划资金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
第七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对乙方提交的交易申报中各要素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进行实质性检查,不承担因申报要素不真实、不准确产生的损失。
第八条 鉴于深交所目前对报价回购业务未收取任何交易费用,乙方暂不就报价回购业务向甲方收取佣金或交易费用。但如深交所报价回购业务规则变更,需收取相关费用时,乙方将按变更后的规则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收费办法以乙方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第九条 甲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及《业务办法》的规定,听取了乙方对报价回购交
易规则、《产品资料概览》及本协议内容的充分说明,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报价回购业务性质、风险收益特征、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免责条款的含义,清楚认识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接受本协议及《业务办法》的约束。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第十条 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一)甲方具有相应的报价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报价回购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报价回购业务,保证签署本协议时及本协议存续期间向乙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甲方自愿遵守报价回购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和结算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四)甲方用于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五)甲方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以及《产品资料概览》的所有条款、内容,以及
《业务办法》的规定,听取了乙方对报价回购交易相关规则、本协议、《风险揭示书》、《产品资料概览》内容的充分说明,准确理解本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确切涵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免责条款的确切涵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报价回购交易涉及的相关风险,并愿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六)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期间内维持上述声明,并保证其始终真实有效。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深交所开通了报价回购交易权限,且该交易
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二)乙方具有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报价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自愿遵守报价回购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和结算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四)乙方用于报价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来源和用途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五)xxxx在本协议期间内维持上述声明,并保证其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章 质押物及质权
第十二条 针对深交所报价回购业务,乙方应当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设立的报价回购交易质押券保管库(以下简称“质押库”)提交质押券,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乙方提交的自有证券转托管至质押库进行质押登记。
乙方提交的充当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现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应存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乙方申请为其开设的报价回购交易专用担保资金账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 标准券折算率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业务办法》的规定,以符合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作为质押物的,其标准券折算率适用《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以现金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为 1;以基金份额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按照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另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全部质押物设定的质权由乙方所有报价回购未到期以及购回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的客户共同享有,甲方所享有的质权不对应具体质押物品种,甲方不得单独就质押物主张行使质权,质押物处置所得由所有客户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
第十五条 如甲方初始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或购回交易已完成资金划付,则不享有质
权。
第十六条 乙方保证其质押物可以足额担保乙方履行其购回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的义务。甲方已知悉并充分理解,由于质押物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扣划、强制执行、或质押券到期等原因,可能导致质押物不能足额担保乙方履行购回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的义务。如质押物不足时,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不小于零。
前款所称的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质押库中补充提交质押券、向担保资金账户中补充存入现金、调减次一交易日报价回购总量、停止部分或全部回购品种自动续做、允许巨额提前购回或巨额不再续做等措施。甲方授权乙方在发生前款事项时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品种的自动续做。
第十七条 当质押物经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超过乙方所担保的全部报价回购交易金额的,乙方可以向中国结算申请将超出部分的质押券转出质押库,或将超出部分的担保资金转出担保资金账户。质押券或担保资金转出后,不再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物,相应担保关系解除。
第十八条 甲方可向乙方或中国结算查询报价回购的相关情况,可查询的信息包括乙方质押物所折算的标准券总量、甲方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及乙方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乙方和中国结算的数据如有不一致,以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九条 甲方授权乙方根据需求以乙方的名义与第三方主体签署质押券处置委托协
议。
质押券处置委托协议应载明处置的条件、程序、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的生效与终止等内容。
第二十条 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即表示其认可并愿意遵守《业务办法》及本协议关
于质押物管理及质权设定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交易
第一节 报价回购交易品种、交易时间及规模控制
第二十一条 报价回购交易品种为期限为一年以内的固定收益品种。
乙方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向交易所申请增加或减少回购品种,如申请成功,乙方将通过交易系统或乙方网站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交易时间 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30。甲方的所有委托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初始交易委托、不再续做委托、提前购回委托等)应当在交易时间发出。
第二十三条 报价回购业务总规模控制 乙方应当在报价回购额度内开展报价回购业务,乙方保证其报价回购业务的总量不得超过该额度。在任一交易日内,乙方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规模不得超过其当日报价回购可用额度。
每个交易日开市前,乙方应当通过其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布当日报价回购可用额度。甲方发出的初始交易委托可能使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总量超过规模上限的,乙方有权拒绝或部分接受甲方初始交易委托或其他指令。
第二十四条 回购品种规模控制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及可用额度,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自行确定深交所各回购品种的规模上限,并通过乙方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布。在任一交易日内,乙方有权根据各回购品种的可用余额数据,拒绝可能导致各回购品种规模超限的初始交易委托或其他指令。乙方应确保各回购品种的可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当日报价回购可用额度。
各回购品种的可用余额可能时刻发生变化,当可用余额足额时,乙方交易系统将继续接受新的初始交易委托。
由于可用余额可能随时发生变化,甲方知悉并认可:其初始交易委托可能因回购品种规模限制而被乙方拒绝,而其他客户在后发出的委托可能会被接受,甲方对此不持任何异议,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节 交易过程
第二十五条 报价 乙方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其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布当日各回购品种的初始交易价格、提前购回价格。甲方发出初始交易委托的,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当日公布的该品种报价。甲方已知悉并完全理解,该收益属于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收益,与其他市场收益可能存在偏差。
第二十六条 交易委托 甲方的交易委托分为初始交易委托和提前购回委托,报价回购的到期购回交易,甲方不需发出购回委托。
第二十七条 提前购回委托 甲方可以在回购到期日前(1 天期报价回购品种除外)向乙方发出提前购回委托,进行全部提前购回。乙方暂不接受单笔报价回购交易部分提前购回委托,如有变化,乙方将通过其网站或交易系统予以公告。
甲方持有回购品种的收益按该笔交易初始委托申报成功当日乙方公布的提前购回价格、实际持有天数进行计算。
甲方应自行了解回购到期日,乙方没有提醒甲方回购到期日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委托指令要素 甲方的初始交易委托指令主要包括如下要素:委托日期、证券账户、证券代码、委托数量、初始交易价格等等。
甲方提前购回交易委托指令主要包括如下要素:委托日期、证券账户、证券代码、提前购回数量、提前购回价格等等。
第二十九条 交易申报及成交 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接受甲方委托并冻结甲方资金账户内等同于委托金额的资金。乙方将按照客户有效交易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深交所申报,甲方不能撤回已发出的委托。
深交所对乙方可用额度内的交易申报即时进行成交确认,向乙方发送成交回报,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
第三十条 交易最低限额 交易的申报数量单位为张,1 张为人民币 100 元。
初始交易最低申报数量为 10 张,超出部分应当为 10 张的整数倍;提前购回交易数量须等于该笔合约初始交易成交数量,即甲方不能对一笔合约进行部分提前购回操作。
第三十一条 购回交易期限按自然日计算,若回购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购回交易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甲方自提交报价回购初始交易委托的次一交易日起享有利息收益;自回购到期日(或提前购回交易日)次一交易日起,不享有利息收益。
第三十二条 初始交易和提前购回交易申报成功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或变更该回购交易或变更其数量、价格或期限等,甲乙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三十三条 自动续做、不再续做 x开通自动续做功能,在甲方发出不再续做指令前,视为甲方同意由乙方按该笔交易上一期初始交易的委托金额(不包含上一期回购收益)、委托数量、回购品种及乙方在每一回购到期日公布的初始交易价格发出新的初始交易委托,在回购到期当日,本金不可用。
甲方可在单笔交易回购到期日前发出不再续做委托指令,经交易系统确认后,乙方将不再为其提供自动续做。甲方不再续做委托经系统确认后,在回购到期当日,本金当日可用(T+0 交收的品种除外)。
乙方暂不提供自动续做功能,如有变化,乙方将通过其网站或交易系统予以公告。乙方开通自动续做功能后,仅针对甲xx提交的初始交易提供自动续做功能;对开通自动续做功能前已成交的初始交易,未经甲方确认同意开通自动续做功能的,乙方不得为该笔交
易开通自动续做功能。
第五章 清算和交收
第三十四条 报价回购按照“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原则处理。初始交易成交日,乙方根据成交金额进行初次清算;报价回购到期日,乙方按照成交记录自动进行购回清算;但提前购回的情形除外,即提前购回交易由甲方在回购到期日之前做出提前购回委托,乙方接受委托并向深交所申报成功后,按成交记录进行提前购回清算。
第三十五条 T 日日终(T 日为初始交易日、提前购回交易日,或回购到期日),中国结算分别以乙方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对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金额(包括初始交易、提前购回交易和到期购回)进行轧差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乙方。
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成交数量×100。
提前购回交易金额=提前购回成交数量×(100+提前购回价格×实际回购天数/365)。其中,提前购回成交数量为该笔交易的初始交易成交数量;
实际回购天数=提前购回成交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初始交易成交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
到期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0+初始交易价格×实际回购天数/365)。其中,成交数量为该笔交易的初始交易成交数量;实际回购天数=回购到期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初始交易成交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
第三十六条 T 日日终,乙方根据中国结算发送的清算结果与甲方进行报价回购交易清
算。
初始交易的清算,由乙方按照初始交易金额记减甲方资金账户余额。
到期购回及提前购回交易的清算,由乙方向甲方账户支付到期购回金额或提前购回交易金额,提前购回交易金额或到期购回金额当日可用(T+0 交收的品种除外)、次一交易日可取。
第三十七条 T+1 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报价回购交易清算结果在乙方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甲方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办理资金划付。
第三十八条 T+1 日乙方与登记结算公司资金划付失败的,当日所有资金划付的履行期限顺延至 T+2 日;T 日已完成的清算不做调整;T+1 日日终,对初始交易、到期自动续做、到期购回、提前购回交易清算正常进行;T+2 日未能完成资金划付的,业务进入终止程序,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甲方对报价回购交易成交和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成交或清算交收后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甲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四十条 因甲方或乙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到期购回或提前购回交易或资金划付无法按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符合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及本协议的前提下,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按时收到应收资金,且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每延迟一天乙方按延迟交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赔偿,除此以外乙方无需向甲方另行支付资金占用成本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或违约金等。
因乙方过错导致报价回购业务被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停止而进入业务终止程序的,甲方持有未到期回购余额的收益,进入业务终止程序之前(含进入业务终止程序当日)按交易达成时约定的到期购回年收益计算,进入业务终止程序次日起,每日按回购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除此以外乙方无需向甲方另行支付资金占用成本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或违约金等。
非因乙方过错报价回购业务被深交所要求停止而进入业务终止程序的,甲方持有回购余额的收益,按交易达成时约定的提前购回年收益计算,直至乙方按业务终止程序向甲方偿付本息,除此以外乙方无需向甲方另行支付资金占用成本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或违约金等。
第四十二条 乙方与甲方之间的资金清算交收由乙方自行完成。乙方与甲方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交收产生的法律纠纷与中国结算无关。
第六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双方同意,如报价回购交易期间发生异常情况,乙方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
第四十四条 x协议所称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质押券或担保资金被司法等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
(二)乙方主动申请终止报价回购交易权限或被暂停或终止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
(三)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的;
(四)甲方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
(五)质押券到期的。
发生第(一)、(二)、(三)项情形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除提前购回外的其他委托,有权暂停或终止接受甲方的自动续做;其中,乙方被暂停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应在权限暂停之日9:15前,通过其网站或交易系统进行公告。
发生第(四)项情形的,甲方已开通自动续做功能将自动暂停。
发生第(五)项情形的,乙方应当及时补充符合条件的质押券或担保资金。
第四十五条 如乙方质押券到期或质押物部分或全部被司法等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
行,乙方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大于零且足以满足乙方客户全部自动续做的,甲方报价回购交易均不受影响;乙方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小于等于零或不足以满足所有客户自动续做的,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初始交易委托及自动续做指令,但甲方购回交易不受影响。
第四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深交所决定暂停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权限时,乙方的报价回购业务暂停:
(一)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业务办法》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二)因质押物价值波动、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物不足;
(三)乙方报价回购交易资金划付失败;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暂停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乙方不再接受甲方初始交易委托;
(二)对于因质押物不足而导致报价回购业务暂停的,按照本协议第四十五条约定的措施处理;
(三)对于因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导致乙方报价回购业务被暂停的,乙方应按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甲方损失。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参照本协议第四十一条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除此以外乙方无需向甲方另行支付资金占用成本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或违约金等。
第四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深交所决定终止乙方报价回购交易权限时,乙方的报价回购业务进入终止程序:
(一)乙方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业务办法》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二)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三)乙方报价回购交易连续两个交易日无法完成资金划付;
(四)因质押物价值波动、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物不足,且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不小于零;
(五)乙方申请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乙方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终止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进入业务终止程序当日,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交易全部提前到期,购回价格为该品种每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乙方不再接受甲xx的初始交易委托;
(二)甲方同意在进入业务终止程序后,乙方及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提交质押券处置申请,并根据相关规定,按照价格公允、快速处置的原则对质押券进行处置;如担保物价值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乙方有权选择处置质押物的顺序;全部质押券处置所得与担保资
金之和按债权比例优先向所有客户公平清偿;
(三)乙方怠于、不当或无法处置的,由委托的第三方主体按照价格公允、快速处置的原则对质押券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与担保现金之和按债权比例向所有客户公平清偿;
(四)甲方获得足额偿付后,应当与乙方签署报价回购交易终止确认函,确认其报价回购交易已结束,与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了结。
(五)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应当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提交业务终止报告,并可申请解除剩余质押物的质押登记;
(六)处置质押券所得与担保资金之和仍不足以偿付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七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 甲方的权利包括:
(一)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查询与其参与的报价回购交易相关的信息;
(二)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申请提前购回;
(三)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申请自动续做、不再续做;
(四)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取得报价回购收益;
(五)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应由甲方享有的权利。第五十一条 甲方的义务包括:
(一)甲方进行报价回购初始委托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根据成交结果
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二)甲方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期间,不得撤销与乙方的指定交易或托管关系,不得进行销户等操作;
(三)关注乙方自动续做功能开通情况,结合自身实际投资需求审慎选择自动续做功能的开通与关闭;
(四)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义务。
第八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包括:
(一)有权拒绝可能导致可用额度超限的委托或其他指令,有权拒绝非交易时间的委托,并有权在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权限暂停期间拒绝接受甲方初始交易委托、自动续做委托;
(二)当质押物经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超过乙方所担保的全部报价回购交易金额的,乙方可以向中国结算申请将超出部分的质押券转出质押库,或者申请将超出部分的担保资金转出担保资金账户;
(三)发生巨额提前购回或巨额不再续做时,有权拒绝甲方的巨额提前购回或巨额不再续作委托申请。
(四)交易存续期内,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撤销与乙方的托管关系、销户等操作申请。
(五)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应由乙方享有的权利。第五十三条 乙方的义务应包括:
(一)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及时、准确的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
(二)按时对报价回购交易进行购回清算,并依约向甲方支付收益;
(三)如实记载甲方报价回购交易情况,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向其提供查询服务;
(四)遵守报价回购额度控制的相关规定;
(五)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协议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情形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因甲方原因导致资金划付失败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资金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形,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初始交易委托,或将甲方未到期报价回购交易按提前购回或不再续做处理,或直接对甲方的资金或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强制平仓、扣划资金等,并自违约之日起按相关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有权继续追偿。
第五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初始交易委托,或将甲方未到期报价回购交易按提前购回或不再续做处理,或终止本协议、取消甲方合格投资者资格。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相应款项、收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追索费用等。
第五十七条 因乙方过错导致未按甲方委托及本协议约定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八条 协议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前款约束。
第十章 免责条款
第五十九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六十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十一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一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本协议生效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二条 x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事项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依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其中,报价回购业务已进入业务终止程序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应当先履行本协议第六章所述的交易权限终止程序。业务终止程序履行完毕后,甲方仍未获清偿的,方可将与乙方发生的争议提交前款所述仲裁委员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