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披露担保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5 号》、《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就海航基础未 披露担保事项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国浩及经办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未披露担保事项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说明,并就未披露担保有关的法律问题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海航基础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提供了国浩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确认函及证明;
(二)公司xxx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xx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国浩仅就与未披露担保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国浩不对未披露担保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国浩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国浩对这些意见、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国浩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意见、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国浩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海航基础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国浩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定义 | 指 | xx |
xx或本所 | 指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海航基础、上市公司或公司 | 指 |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证券发行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5 号》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5 号》 |
《股票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海南高院 | 指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博鳌有限 | 指 | 海南博鳌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为海航基础子公司 |
博鳌机场 | 指 | 海南博鳌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为与海航基础同一最 终控制人之关联方 |
浦航租赁 | 指 | 浦航租赁有限公司 |
基础控股 | 指 | 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海航基础股东 |
海通恒信 | 指 |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海亮租赁 | 指 | 浙江海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海岛临空、海口建设 | 指 | 海南海岛临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海口新 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海航基础子公司 |
凤凰有限 | 指 | 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为海航基础子公 司 |
基础产业 | 指 | 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海航基础子公司 |
圆金租赁 | 指 | 上海圆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天羽飞训 | 指 | 海南天羽飞行训练有限公司,为海航基础子公司 |
大新华航空 | 指 | 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为海航基础其他关联方 |
中信信托 | 指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航旅交通 | 指 | 海南航旅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为与海航基础同一最 |
终控制人之关联方 | ||
海航实业 | 指 | 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海航基础股东 |
嘉兴宸宁 | 指 | 嘉兴宸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光大银行海口分行 | 指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
建设银行第四支行 | 指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四支行 |
建设银行新海航支行 | 指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海航支行 |
康富租赁 | 指 |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民生加银 | 指 | 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海航集团 | 指 |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为与海航基础同一最终控制人 之关联方 |
国际旅游岛 | 指 | 海航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海 航基础子公司 |
长安信托 | 指 |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海航机场控股 | 指 | 海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海航基础子公 司 |
北京国资 | 指 | 北京国资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美兰有限 | 指 | 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
海通证券 | 指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鑫临空投资 | 指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鑫临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方正证券 | 指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营口银行沈阳分行 | 指 |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海航机场 | 指 | 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为海航基础子公司 |
国泰租赁 | 指 | 国泰租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中信建投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青岛城乡 | 指 | 青岛城乡建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厦门信托 | 指 |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海航旅游 | 指 | 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为与海航基础同一最终控 制人之关联方 |
芜湖长展 | 指 | 芜湖长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长城资产 | 指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
海航地产 | 指 | 海航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海航基础子公 司 |
天津信托 | 指 |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海航物流、实业控股 | 指 | 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海南海航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为与海航基础同一最终控制人之关 联方 |
海南英平 | 指 | 海南英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海航基础子公司 |
长城国兴 | 指 |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澄迈东软 | 指 | 澄迈海航东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海航基础子公 司 |
保亭海航 | 指 | 保亭海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与海航基础同一最 终控制人之关联x |
xx联社 | 指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东方资产海南分公司 | 指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
西部信托 | 指 |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
第一节 正文
一、与青岛城乡建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
(一)事实情况
2018 年 11 月,青岛城乡与博鳌有限及博鳌机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QDCTZL[2018]HZ086),青岛城乡为出租人,博鳌有限及博鳌机场为共同承租人,租赁期 22 个月,融资额(租赁物购买价款)为 4950 万元。
(二)解决措施
2021 年 9 月 23 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 59 号之五”《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南博鳌机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五)》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南博鳌机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五)》文件,青岛城乡对博鳌有限享有 67,838,945.83 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 515-01176。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二、与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
(一)事实情况
2016 年 11 月,浦航租赁与博鳌有限及基础控股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PH20160XX),浦航租赁为出租人,博鳌有限与基础控股为承租人,租赁期 24 个月,全部租金为 440,596,052.48 元。
2016 年 11 月,海通恒信与浦航租赁签订了《国内保理合同》(合同编号
F16A2463),浦航租赁向海通恒信转让应收账款,海通恒信提供综合保理服务。
(二)解决措施
2021 年 12 月 6 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 59 号之七”《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南博鳌机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六)》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南博鳌机场有限责
任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 六)》文件, 海通恒信对博鳌有限享有
279,003,450.23 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 515-01186。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三、与浙江海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
(一)事实情况
2015 年 12 月,海亮租赁与海口建设及凤凰有限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HLB20150048),海亮租赁为出租人,海口建设与凤凰有限为承租人,租金总额 1,240,555,000.1 元,租赁期限约 60 个月。
2015 年 12 月,基础产业与海亮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HLB20150048-E002),约定基础产业对前述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5 年 12 月,基础控股与海亮融资签署了《共同承担义务协议》(合同编
号:HLB20150048-F001),约定基础控股对前述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解决措施
2021 年 12 月 6 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 45 号之七”《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裁定表(六)》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裁定表(六)》文件, 海亮租赁对基础产业享有 776,955,992.25 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 2926691919446835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四、与上海圆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
(一)事实情况
2016 年 11 月,圆金租赁与天羽飞训签署了《售后回租合同》(合同编号
2016-001 ) , 圆 x 租 赁 为 出 租 人 , 天 羽 飞 训 为 承 租 人 , 租 金 总 额
213,000,000.00 元,租赁期限约 36 个月。
2016 年 12 月,圆金租赁与大新华航空及天羽飞训签署了《融资业务约定书》,约定圆金租赁将融资款项付给天羽飞训,天羽飞训收到款项后一个工作日内转付给大新华航空,大新华航空为实际资金使用方。
2021 年 6 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圆金租赁签署了
《租金收益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 2021 年租赁转第 0001 号(佛建)),约定圆金租赁将其在《售后回租合同》(合同编号 2016-001)项下对天羽飞训享有的租金收益权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二)解决措施
2021 年 9 月 19 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 52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南天羽飞行训练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裁定表(三)》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南天羽飞行训练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裁定表(三)》文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对 天 羽 飞 训 享 有 197,094,607.06 元 普 通 债 权 , 债 权 编 号 为 32848196585668609。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五、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事项
(一)事实情况
2016 年 12 月,中信信托与航旅交通签订了《股权远期回购协议》(合同编
号 X0000X00XXXXX0000-TR003),就博鳌机场股权转让事项进行约定。2018 年 2 月 , 双 方 签 署 了 《 股 权 远 期 回 购 协 议 之 补 充 协 议 》( 合 同 编 号 X0000X00XXXXX0000-TR010),就《股权远期回购协议》部分条款进行重新约定。
2018 年 2 月,博鳌有限与中信信托签署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X0000X00XXXXX0000-TR012),博鳌有限以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前述合同之抵押物,为前述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二)解决措施
2021 年 9 月 19 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 59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南博鳌机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无异议裁定表(三)》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南博鳌机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无异议裁定表(三)》文件, 中信信托对博鳌有限享有 78,919,030.83 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 515-02076。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六、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的相关事项
(一)事实情况
2016 年 9 月,基础控股、嘉兴宸宁与光大银行海口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392116040863),嘉兴宸宁将资金委托给光大银行海口分行向基础控股发放委托贷款,共 9 亿元。
2016 年 9 月,海航机场向光大银行海口分行及嘉兴宸宁发出《承诺函》,承诺以其持有的美兰有限股权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二)解决措施
2021 年 12 月 7 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 49 号之七”《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六)》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重
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六)》文件,东方资产海南分公司对海航机场申报债权全部未予确认,债权编号为 0000000000000000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担保债权已不存在;相关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七、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四支行的相关事项
(一)事实情况
2016 年 3 月,浦航租赁与建设银行第四支行签署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509613492016028),建设银行第四支行向浦航租赁借款 2 亿元。
2018 年 3 月,凤凰有限与建设银行第四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509613492016028-1),凤凰有限为浦航租赁前述合同下全部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二)解决措施
2021 年 12 月 6 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 51 号之七”《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无异议裁定表(六)》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无异议裁定表(六)》文件,建设银行第四支行对凤凰有限享有 26,024,390.03 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 0000000000000000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八、与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
(一)事实情况
2016 年 9 月,康富租赁与博鳌机场及博鳌有限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同编号 KFHZ2016-2005),出租人为康富租赁,承租人为博鳌机场及博鳌有限,租赁期 36 个月,租赁物价格 1 亿元。
2016 年9 月,博鳌有限与康富租赁签署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KFDY016-
2005),博鳌有限以机场设备等物品作为前述合同之抵押物为前述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二)解决措施
2021 年 9 月 23 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 59 号之五”《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南博鳌机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无异议裁定表(五)》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南博鳌机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无异议裁定表( 五)》文件, 康富租赁对博鳌有限享有 19,924,046.71 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 2945894503065600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九、与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
(一)事实情况
2016 年 3 月,民生加银与海航集团签署了《特定股权远期购买合同》(合同
编号 2016 年深交通子部资管字第 001 号)、《差额付款合同》(合同编号 2016 年
深交通子部资管字第 001 号),约定由海航集团收购合同约定的深圳前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
2017 年 11 月,民生加银与国际旅游岛签署了《质押合同》(合同编号 2016
年深交通子部资管字第 001-5 号),以其持有的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500
万股股份为上述相关事项进行质押担保。
(二)解决措施
2021 年 9 月 20 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 47 号之四”《民事裁定
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航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裁定表(四)》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航 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裁定表(四)》文件,民生 加银对国际旅游岛享有 83,700,000 元有财产担保债权,债权编号为 515-03285。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十、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
(一)事实情况
2016 年 7 月,海航实业与长安信托签署了《长安金—海航基础设施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伙企业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远期转让合同》(合同编号金集海基 16110294-转让);2017 年 11 月,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合同编号:金集海基 16110294-转让-补充);2018 年 2 月,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 2(合同编号:金集海基 16110294-转让-补充 2);2017 年 11 月,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 4
(合同编号:金集海基 16110294-转让-补充 4);2016 年 7 月,海航实业与长安信托签署了《长安金—海航基础设施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支付协议》
(合同编号金集海基 16110294-支付);2017 年 11 月,海航实业与长安信托签 署了《长安金—海航基础设施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支付协议之补充协议》
(合同编号金集海基 16110294-支付-补充)。约定由海航实业溢价受让长安信托持有的深圳长信海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
2018 年 2 月,长安信托与海航机场控股签署了《保证合同》,海航机场控股为上长安信托在上述合同项下相应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限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之日止。
(二)解决措施
2021 年 9 月 20 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 50 号之五”《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重整案无异议裁定表(五)》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航机场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裁定表(五)》文件,长安信托对海航机场控股享有 412,044,037.2 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 515-0183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十一、与北京国资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
(一)事实情况
2017 年,北京国资与海航集团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GZZL2016069N065-HZ),北京国资为出租人,海航集团为承租人,租赁转让价格为 4 亿元,租赁期限为 36 个月。
2018 年 5 月,北京国资与海航基础签署了《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GZZL2016069N065-FB-2),海航基础为前述合同项下海航集团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解决措施
2021 年 9 月 23 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 44 号之五”《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裁定表(五)》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裁定表(五)》文件,北京国资对海航基础享有 162,102,483.47 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 0000000000000000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十二、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海航支行的相关事项
(一)事实情况
2018 年 12 月,美兰有限与建设银行新海航支行签署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
款合同》,美兰有限向建设银行新海航支行借款 2.45 亿元,借款期 36 个月。
2018 年,海航机场对建设银行新海航支行出具了《保证承诺函》,同意对前述合同的本金、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之日止。
(二)解决措施
2021 年 9 月 23 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 49 号之五”《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裁定表(五)》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裁定表( 五)》文件, 建设银行新海航支行对海航机场享有 79,785,770.13 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 515-03195。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十三、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
(一)事实情况
2016 年 9 月,基础控股与海通证券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合同编号 C-20021198);2016 年 9 月海通证券与基础控股签订了《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协议》(编号 2016091906700047);2016 年 9 月,海通证券与基础控股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编号 2016091906700001)。根据以上协议,基础控股以其持有的海航基础 24461.09 万股票质押,交易金额 15 亿元,
购回期限 1094 天。
2018 年 6 月,海航基础与海通证券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保证合同》,对前述协议项下基础控股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前
述协议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二)解决措施
2021 年 9 月 20 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 44 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四)》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四)》文件,海通证券对海航基础享有 444,823,977.86 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 29448088741494785。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十四、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鑫临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相关事项
(一)事实情况
2017 年 1 月,海航实业与鑫临空投资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xx-E-
2017-001-03);2017 年 1 月,海航实业与鑫临空投资签署了《债务确认协议》
(合同编号xx-E-2017-001-04)。根据前述协议,双方约定海航实业应向鑫临空投资支付股权收购基本价款为 20 亿元及股权维持费。
2017 年 1 月,鑫临空投资与海航基础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xx- E-2017-001-05),海航基础为海航实业前述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与对应前述合同项下与股权收购相关的债权的保证期间分期计算,各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分别自《债务确认协议》(合同编号xx-E- 2017-001-04)项下各期债务到期之日起算,并均至《债务确认协议》(合同编号xx-E-2017-001-04)项下收购日为止。
(二)解决措施
2021 年 9 月 23 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 44 号之五”《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五)》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航基础设
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五)》文件,鑫临空投资对海航基础享有 710,362,839.83 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 2955928830126080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十五、与国泰租赁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
(一)事实情况
1、第一笔业务
2016 年 6 月,国泰租赁与海航集团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国租
(16)回字第 201608201 号),约定国泰租赁为出租人,海航集团为承租人,租
赁标价款为 360,000,000.00 元,租赁期限 36 个月。
2018 年 5 月,国泰租赁与海航集团签署《协议书》(合同编号国租(18)协
字第 201804801 号),约定了修正后的《租金偿还计划表》。
2018 年 5 月,海航基础与国泰租赁有限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国租
(18)保字第 201804801 号),约定海航基础为海航集团在《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国租(16)回字第 201608201 号)项下所负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保证期间为前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
2、第二笔业务
2016 年 8 月,国泰租赁与海航集团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国
租(16)回字第 201608202 号),约定国泰租赁为出租人,海航集团为承租人,
租赁标价款为 350,000,000.00 元,租赁期限 36 个月。
2018 年 5 月,国泰租赁与海航集团签署《协议书》(合同编号国租(18)协
字第 201804802 号),约定了修正后的《租金偿还计划表》。
2018 年 5 月,海航基础与国泰租赁有限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国租
(18)保字第 201804802 号),约定海航基础为海航集团在《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国租(16)回字第 201608202 号)项下所负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保证期间为前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
3、第三笔业务
2017 年 2 月,国泰租赁与海航集团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国
租(17)回字第 201702601 号),约定国泰租赁为出租人,海航集团为承租人,
租赁标价款为 370,000,000.00 元,租赁期限 36 个月。
2018 年 5 月,国泰租赁与海航集团签署《协议书》(合同编号国租(18)协
字第 201803101 号),约定了修正后的《租金偿还计划表》。
2018 年 5 月,海航基础与国泰租赁有限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国租
(18)保字第 2018003102 号),约定海航基础为海航集团在《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国租(17)回字第 201702601 号)项下所负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保证期间为前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
4、第四笔业务
2017 年 2 月,国泰租赁与海航集团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国
租(17)回字第 201702602 号),约定国泰租赁为出租人,海航集团为承租人,
租赁标价款为 130,000,000.00 元,租赁期限 36 个月。
2018 年 5 月,国泰租赁与海航集团签署《协议书》(合同编号国租(18)协
字第 201803102 号),约定了修正后的《租金偿还计划表》。
2018 年 5 月,海航基础与国泰租赁有限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国租
(18)保字第 2018003103 号),约定海航基础为海航集团在《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国租(17)回字第 201702602 号)项下所负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保证期间为前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
(二)解决措施
2021 年 9 月 23 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 44 号之五”《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五)》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五)》文件,国泰租赁对海航基础享有 420,510,937.14 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 515-0277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十六、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
(一)事实情况
2016 年 12 月,海航物流与方正证券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编号建鑫 4号股权收购[2016]001),协议约定海航物流收购方正证券持有的基础控股全部股权。
2016 年 12 月,基础产业向方正证券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海航物流无法按时支付该《股权收购协议》项下全部收购款时,由基础产业代为支付。
(二)解决措施
2021 年 12 月 6 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 45 号之七”《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六)》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六)》文件, 方正证券对基础产业享有 810,928,395.07 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 2961910498591539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十七、与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相关事项
(一)事实情况
2019 年 12 月,海航实业与营口银行沈阳分行签署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QX520101【2020】0001),海航实业向营口银行沈阳分行贷款 5.4176 亿元,贷款期限自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
2019 年 12 月,海航基础与营口银行沈阳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
号 QXB520101【2020】0001-01),海航基础对海航实业于《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QX520101【2020】0001)项下承担的所有贷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20 年 3 月,海航实业与营口银行沈阳分行签署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QX520101【2020】0002),海航实业向营口银行沈阳分行贷款 1.0555 亿元,贷
款期限自 2020 年 3 月至 2022 年 12 月。
2020 年 3 月,海航基础与营口银行沈阳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QXB520101【2020】0002-01),海航基础对海航实业于《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QX520101【2020】0002)项下承担的所有贷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二)解决措施
2021 年 7 月 10 日,营口银行沈阳分行发出《债权异议申请书》,要求确认
5 笔申报债权全部为普通债权;2021 年 10 月 18 日,管理人出具《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复核结果告知书》,回复营口银行沈阳分行其对海航基础享有 291,287,367.17 元债权,债权人对此未再提出异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债权尚未提交法院裁定。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文件,对于上述债权,海航基础已根据管理人债权审查确认金额预留偿债股票资源,预留偿债股票资源可直接用于清偿上述债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虽未经法院裁定确认,对应的偿债资源已进行预留,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十八、与西部信托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
(一)事实情况
2018 年 6 月,供销大集与xxxx签署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2018-
【257】-0001),协议约定借款金额 2.3 亿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
2018 年 6 月,海航基础与西部信托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2018-
【257 】-0004 ),协议约定海航基础为供销大集于《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2018-【257】-0001)项下所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合 同》(合同编号 2018-【257】-0001)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三年。
(二)解决措施
2021 年 12 月 10 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 44 号之八”《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七)》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七)》文件, 西部信托对海航基础享有 95,404,357.45 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 515-03267。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十九、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
(一)事实情况
2017 年 3 月,海航实业与中信建投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书》(合同编号 00000124-5),质押标的为海航实业持有的海航基础 3421 万股,初始交易金额 2.4097 亿元,期限 364 天;2018 年 12 月,双方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书补充协议》(合同编号 00000124-8),将回购期限延期至 2019 年 3 月。
2018 年 10 月,凤凰有限与中信建投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00000124-保 1),凤凰有限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书》(合同编号
00000124-5 )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书补充协议》(合同编号
00000124-8)项下海航实业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解决措施
2021 年 12 月 6 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 51 号之七”《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六)》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无异议裁定表(六)》文件,中信建投对凤凰有限享有 15,628,713.75 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 34771526347669505。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二十、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
(一)事实情况
2018 年 8 月,厦门信托与海航旅游签署了《借款合同》(编号:(2018)
XMXT-HHLY(借)字 0414 号),海航旅游向厦门信托借款 500,000,000.00 元,借
款期限 18 个月。
2018 年 8 月,厦门信托与凤凰有限签署了《差额补足协议》(编号:
(2018XMXT-HHLY(补)字 0414-2 号),凤凰有限提供前述合同项下的差额补足义务。
(二)解决措施
2021 年 11 月 23 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出具“厦仲裁字 2021058 号”《裁决书》,裁决厦门信托对凤凰有限享有 462,286,798.51 元债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债权尚未提交法院裁定。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文件,对于上述债权,海航基础已根据厦门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金额预留偿债股票资源,预留偿债股票资源可直接用于清偿上述债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虽未经法院裁定确认,对应的偿债资源已进行预留,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二十一、与芜湖长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相关事项
(一)事实情况
2017 年 4 月,芜湖长展与基础控股、海航实业签署了《增资协议》(编号:
长展【2017】02 号),芜湖长展向基础控股增资 1,500,000,000 元。2017 年 4
月,芜湖长展与海航实业、基础控股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编号:长展
【2017】06 号),海航实业收购芜湖长展持有的基础控股 113,636.36 万元股权。
2017 年 4 月,芜湖长展与海航基础签署了《连带保证合同》(长展【2017】
04 号),担保范围为《差额补足协议》(编号:长展【2017】03 号)项下海航实业集团的股东分红差额补足义务和《股权转让协议》(编号:长展【2017】06号)项下海航实业的股权收购义务。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自上述合同义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2021 年 3 月 23 日,芜湖长展向海航基础进行债权申报,申报债权总金额为
人民币 1,934,940,448.34 元。
(二)解决措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方尚未对债权审查结论达成一致意见,相关债权尚未获得法院裁定。
根据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对于上述债权,海航基础按照债权人申报金额的二分之一比例预留偿债股票资源,预留偿债股票资源可直接用于清偿上述债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虽未经法院裁定确认,对应的偿债资源已进行预留,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二十二、与中信信托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
(一)事实情况
2017 年 2 月,中信信托与海航实业、基础控股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编
号:X0000X00XXXXX0000-0002),中信信托向基础控股增资 5,000,000,000 元。
2017 年 2 月,海航实业与中信信托签署《远期受让协议》( 编号: X0000X00XXXXX0000-0003),海航实业承诺受让中信信托持有的基础控股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2017 年 2 月,海航基础与中信信托签署了《保证协议》(编号:
X0000X00XXXXX0000-0004),海航基础为海航实业在《远期受让协议》(编号: X0000X00XXXXX0000-0003)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2 年内。
2018 年 12 月,海岛临空与中信信托签署了《保证协议》(编号: X0000X00XXXXX0000-0004-2),海岛临空为海航实业在《远期受让协议》(编号: X0000X00XXXXX0000-0003)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合同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2 年内。
2021 年 3 月 30 日,中信信托向海航基础、海岛临空进行债权申报,申报债
权总金额为人民币 697,800,333.34 元。
(二)解决措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方尚未对债权审查结论达成一致意见,相关债权尚未获得法院裁定。
根据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对于上述债权,海航基础按照债权人申报金额的二分之一比例预留偿债股票资源,预留偿债股票资源可直接用于清偿上述债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虽未经法院裁定确认,对应的偿债资源已进行预留,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二十三、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事项
(一)事实情况
2016 年,长城资产海口办事处与海航实业、海航集团、海航地产、基础产
业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编号:中长资(琼)合字(2016)第 11 号-ZWCZ),协议约定长城资产海口办事处对海航实业实施债权重组,并由海航实业承担债 务重组成本,海航集团、海航地产、基础产业为海航实业重组后的债务担保。
2016 年,海航集团、海航地产、基础产业分别与长城资产海口办事处签署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海航集团、海航地产、基础产业为海航实业在《债务重组协议》(编号:中长资(琼)合字(2016)第 11 号-ZWCZ)的 1,500,000,000
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两年。
2021 年 3 月 24 日,长城资产海南省分公司向基础产业进行债权申报,申报
债权总金额为人民币 2,341,155,030.84 元。
(二)解决措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方尚未对债权审查结论达成一致意见,相关债权尚未获得法院裁定。
根据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对于上述债权,海航基础按照债权人申报金额的二分之一比例预留偿债股票资源,预留偿债股票资源可直接用于清偿上述债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虽未经法院裁定确认,对应的偿债资源已进行预留,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二十四、与海南省财政厅的相关事项
(一)事实情况
2011 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与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拟开展贷款转贷业务。为此,2011 年 10 月,海航机场向海南省财政厅出具《担保承诺函》,为上述项目提供担保并负连带经济责任;2011 年 12 月 5 日,海南省财政厅向中国进出口
银行出具《还款保证书》;2017 年 3 月 9 日、2018 年 9 月 12 日,天津航空有限
责任公司向海南省财政厅出具 2 份《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连带责任还款的承诺函》。
2012 年 7 月,中国进出口银行与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签订《西班牙政府贷款转贷协议》(合同编号 4600X-N1),协议约定中国进出口银行转贷给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总金额不超过 4,500 万欧元贷款。
2018 年 11 月,海南省财政厅与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用西班牙政府贷款购置飞行模拟机项目权利质押合同》,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持有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5.55 亿股股权做质押。
2021 年 3 月,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海南省财政厅确认:本项目所涉债权余额
的本金人民币 272,453,791.88 元、利息人民币 500,075.30 元、转贷手续费人
民币 137,952.15 元,合计人民币 273,091,819.22 元。
2021 年 3 月 30 日,海南省财政厅向海航机场进行债权申报,申报债权总金
额为人民币 273,091,819.22 元。
(二)解决措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方尚未对债权审查结论达成一致意见,相关债权尚未获得法院裁定。
根据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对于上述债权,海航基础按照债权人申报金额的二分之一比例预留偿债股票资源,预留偿债股票资源可直接用于清偿上述债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虽未经法院裁定确认,对应的偿债资源已进行预留,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二十五、与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事项
(一)事实情况
2019 年 1 月,天津信托与实业控股、海航集团签订“1419121992”《贷款合
同》,约定天津信托向实业控股提供 4.5 亿元人民币贷款,贷款期限自 2019 年 1
月 8 日至 2020 年 7 月 8 日,海航集团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2019 年 1 月,xxxx与海岛临空、海南英平共同签署《抵押担保合同》,海岛临空、海南英平分别以其名下不动产权为上述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间至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同时,《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海岛临空、海南英平自愿为上述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 2020 年 6 月,经查询不动产登记审批表,海岛临空、海南英平签订的上述抵押均已注销。
2021 年 9 月 7 日,天津信托向海岛临空、海南英平进行债权申报,申报债
权总金额为人民币 609,448,584.89 元。
(二)解决措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方尚未对债权审查结论达成一致意见,相关债权尚未获得法院裁定。
根据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对于上述债权,海航基础按照债权人申报金额的二分之一比例预留偿债股票资源,预留偿债股票资源可直接用于清偿上述债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虽未经法院裁定确认,对应的偿债资源已进行预留,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二十六、海南博鳌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博鳌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与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相关事项
(一)事实情况
2017 年 4 月,博鳌有限、博鳌机场与长城国兴签订“长金租回租字(2017)
第 0018 号”《回租租赁合同》,同日签订“长金租回租买卖字(2017)第 0018-
1 号”《回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博鳌有限、博鳌机场为共同承租人,以 3 亿元人民币向长城国兴出售租赁物,长城国兴将购买的租赁物出租给卖方使用。
2017 年 4 月,长城国兴与海航机场签订“长金租连保字(2017)第 0018-2号”《保证合同》,海航机场为上述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8 年 6 月,博鳌有限、博鳌机场与长城国兴、海航机场签订“长金租回
展租字(2017)第 0018 号”《展期协议》,确认将支付租金期间展期至 2023 年 1
月 5 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城国兴对尚未对该笔债权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
(二)解决措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债权尚未获得法院裁定。
根据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对于上述债权,海航基础按照债权人申报金额的二分之一比例预留偿债股票资源,预留偿债股票资源可直接用于
清偿上述债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虽未经法院裁定确认,对应的偿债资源已进行预留,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二十七、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与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相关事项
(一)事实情况
2013 年 7 月,美兰有限与长城国兴分别签订《回租租赁合同》(长金租回租
字(2013)第 0148 号)、《回租买卖合同》(长金租回租买卖字(2013)第 0148-
1 号),约定长城国兴xxx有限购买租赁物并租回给美兰有限使用,租赁物的
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3 亿元整。
2013 年 7 月,基础产业与长城国兴签订《保证合同》(长金租连保字(2013)
第 0148-2-1 号),约定基础产业为“长金租回租字(2013)第 0148 号”《回租租赁合同》项下主合同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城国兴尚未对该笔债权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
(二)解决措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债权尚未获得法院裁定。
根据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对于上述债权,海航基础按照债权人申报金额的二分之一比例预留偿债股票资源,预留偿债股票资源可直接用于清偿上述债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虽未经法院裁定确认,对应的偿债资源已进行预留,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二十八、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西部信托有限公司相关事项
(一)事实情况
2017 年 5 月,海航实业与西部信托签订《西部信托海航金控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基金份额转让合同》(合同编号 0000-000-0000 号),海航实业受让西部信托享有的《西部信托海航金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合同》项下 200,000,000 份基金份额。
2017 年 5 月,海航实业与西部信托签订《西部信托海航投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基金份额转让合同》(合同编号 0000-000-0000 号),海航实业受让西部信托享有的《西部信托海航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合同》项下 200,000,000 份基金份额。
2017 年 5 月,海航实业与西部信托签订《西部信托海航金控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之支付协议》(合同编号 0000-000-0000 号),海航实业应偿付转让价款 2
亿元人民币。
2017 年 5 月,海航实业与西部信托签订《西部信托海航投资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之支付协议》(合同编号 2017-064-0002-1 号),海航实业应偿付转让价款 2
亿元人民币。
2018 年,西部信托与海航实业签订《西部信托海航金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之支付协议补充协议》(合同编号 2017-063-0002-1 号),海航实业应偿付剩余
转让价款 1 亿元人民币。
2018 年,海航实业与西部信托签订《西部信托海航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之支付协议补充协议》(合同编号 2017-064-0002-1 号),海航实业应偿付剩余
转让价款 1 亿元人民币。
2018 年,澄迈东软与xxxx签订《西部信托海航金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0000-000-000*)、《西部信托海航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0000-00-000*),为上述支付协议补充协议提供抵押担保,约定澄迈东软以其持有的“澄房权证老城公字第 3620 号”、“澄房权证老城公
字第 3621 号”不动产提供抵押,抵押期限自担保的主债权清偿完毕之日止。 根据前期海航基础自查认定情况及根据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相关债权测算申报金额为 2 亿元。
(二)解决措施
根据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该笔债权系由海航基础非重整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未披露担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已通过原控股股东及其支配的股东向海航基础让渡转增股票以消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未披露担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已通过原控股股东及其支配的股东向海航基础让渡转增股票以消除。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二十九、保亭海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相关事项
(一)事实情况
2014 年 1 月,保亭海航与保亭联社等债权人签订“保亭联社 2014 年(项)
社团固借(诚)字第 1 号”《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社团贷款合同》,贷款
金额为人民币 75,000,000 元,贷款期限 60 个月。
同月,海航地产为担保该合同,与债权人签订“保亭联社 2014 社团保字第
1 号”《社团保证合同(法人)》,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
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75,000,000 元。
2021 年 10 月 31 日,保亭联社等债权人以保亭海航、海航地产、xxx、 xxx为被告向xxxxxxxxxxxxxxx,xx(0)请求判令被告保 亭海航旅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6343208.61 万元及利息,自 2021 年 2 月 11 日 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6%计 收,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年利率 9.6%计收复利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2) 请求判令被告海航地产控股、xxx、xxx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12 月 13 日作出的(2021)x 96 民
初 1101 号《民事裁定书》,保亭联社等债权人除在向海航地产追索担保责任外,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查封了保亭海航名下位于xxxx xxxxxxxxxxxxxx(xxxx)的面积 96799.2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证号:保国用(2010)第 08 号、保国用(2010)第 09 号)及位于xxxxxxxx
xxxxxxxxxx面积 4200.8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保国用(2010)
第 07 号),查封限额 3050.68 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根据前期海航基础自查认定情况及根据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相关债权测算申报金额为 0.3 亿元。
(二)解决措施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文件,该案查封资产价值足以覆盖保亭联社等债权人剩余债权金额,如债权人最终采取拍卖执行查封资产的方式获得清偿,则海航地产担保责任自动免除,同时即使海航地产承担担保责任xxx联社等债权人代偿后也可继续xxx海航公司追索,查封拍卖上述资产以获得清偿。
根据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该笔债权系由海航基础非重整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未披露担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已通过原控股股东及其支配的股东向海航基础让渡转增股票以消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未披露担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已通过原控股股东及其支配的股东向海航基础让渡转增股票以消除。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第二节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