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基金全称 1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信诚优胜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信诚深度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7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8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9 信诚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信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 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信诚新锐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范围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进一步丰富基金投资品种,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 30 只公募基金就参与存托凭证投资事宜修
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修订内容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等,并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本次修订将自 2020 年 11 月 21 日起正式生效。现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基金列表
序号 | 基金全称 |
1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 |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 | 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4 | 信诚优胜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5 | 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6 | 信诚深度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7 |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8 |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9 | 信诚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0 | 信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1 | 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2 | 信诚新锐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3 |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14 | 信诚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15 |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16 | 信诚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7 | 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8 | 信诚至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9 |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 | 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1 | 信诚至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2 | 信诚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3 | 信诚新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4 | 信诚量化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25 | 信诚至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6 | 中信保诚至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7 | 中信保诚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8 | 中信保诚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9 | 中信保诚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0 | 中信保诚成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修订方案
(一)在《基金合同》前言部分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内容如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
(二)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更新)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
(三)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更新)投资组合限制中增加存托凭证投资限制,内容如下: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或“本基金投资存
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四)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更新)投资章节补充存托凭证相关投资策略,内容如下: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深入研究基础证券投资价值,选择
投资价值较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五)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估值对象中增加“存
托凭证”。
(六)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估值方法中增加存托凭证的估值方法,内容如下: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七)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的“重要提示”和“风险揭示”部分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内容如下:
重要提示部分: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
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但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
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
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
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
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
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
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
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
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
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
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
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
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
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三、重要提示
本次修订《基金合同》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次修订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自 2020 年 11 月 21 日起生效。本公
司于公告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免长途费用)本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特此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