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潍北公司潍北油田昌 20 等块孔店组新区产能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合同
委托方(甲方):胜利油田东胜精攻潍北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受托方(乙方):胜利油田检测评价研究有限公司
甲方将潍北公司潍北油田昌 20 等块孔店组新区产能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项目委托乙方进行安全评价,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并由甲乙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安全评价目标、范围及内容
1.1 安全评价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该项目的本质安全化程度。
1.2 安全评价对象或范围包括:潍北公司潍北油田昌 20 等块孔店组新区产能建设工程 。
1.3 安全评价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评价导则等要求,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该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预测发生事故造成职业伤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做出客观、真实的安全评价结论,形成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条 甲方责任与义务
2.1 按合同要求提供乙方开展安全评价所需的技术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及时性。
2.2 为乙方到现场开展评价初访、检查和勘查等的工作人员提供现场工作、食宿方面的便利条件。
2.3 选派专人负责配合评价组的工作,应对乙方现场考察、检查、核查、回访、工作记录以及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签字确认,及时交换意见,并认真配合填写《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表》。
2.4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及证明文件。
2.5 项目需要进行专家评审时,应做好相关准备、沟通与协调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6 项目评审后,如需甲方进行整改的,甲方应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整改。
2.7 按合同约定支付安全评价技术服务费。
第三条 乙方责任与义务
3.1 评价组成员应有满足数量要求的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配备需满足项目要求,保证评价组具备实施评价的经验与技能。
3.2 应在甲方提供的资料齐全后,依据合同约定的评价目标、范围及内容,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
甲方提交客观、公正的符合相应评价导则及《山东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考核标准(试行)》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真实性负责。
3.3 如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及材料等不符合评价要求时,应及时通知甲方补充、更改或完善。
3.4 项目需要进行专家评审时,应配合甲方做好评审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3.5 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
3.6 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信守为甲方保密承诺,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资料以 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无论合同是否变更、解除及终止,乙方均应承担保密义务。如因工作需要,需向第三方提供时,应提前征得甲方同意,否则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但以下情况除外:
3.6.1 甲方已公开的资料;
3.6.2 法律另有要求的;
3.6.3 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3.7 项目评审后,乙方应根据评审意见和甲方整改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条 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4.1 根据《山东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价(试行)》(鲁安管协字[2006]4 号),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评价费用为人民币含税金额(小写)23,320.00 元,(大写)贰万叁仟叁佰贰拾元整;不含税金额
(小写)22000 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税率 6%
4.2 报告交付并经检验或验收合格后乙方应于 5 日内开具发票,到甲方办理结算挂账手续;甲方自检验或验收合格后 60 日内支付款项,质保金为合同标的额的/%,在质保期( /年)满 /日内支付。因乙方未及时开具发票或其它乙方原因导致款项延迟支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4.3 付款方式:双方同意按 1 方式付款
(1)电汇(2)转账(3)托收承付(4)承兑汇票(5)支票(6)信汇(7)其他:/
第五条 履行期限 按 5.1 执行
5.1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5.2 / 年 / 月 / 日 — / 年 / 月 / 日。
5.3 / 。
第六条 合规条款
合同各方保证其根据其成立地的法律依法定程序设立,有效存在且相关手续完备,已取得开展合同项下业务所需的所有政府审批、许可或资质;合同各方知晓并将严格遵守与执行本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标准规范,依法依规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导致合同方
承担任何行政、刑事责任或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7.1.1.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期限约定的,应当每延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 0.5‰向甲方赔偿损 失;乙方在接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进行评价咨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已收的报酬,并支付合同价款 0.5‰的违约金。
7.1.2 甲方未按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 0.05 %的违约金,违约金包含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利率按照合同签订时当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甲方逾期三个月不提供或者不补充有关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导致乙方无法开展工作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预先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0.5‰的违约金。
7.1.3 如乙方提交的评价报告存在质量缺陷,乙方应及时予以修改完善,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理,经修改后的报告仍达不到质量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1.4 若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2 双方确定,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作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外,乙方给予甲方经济赔偿数额不超过本合同的总金额。
7.3 双方确定,评价结束后,甲方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由于与本次报告不符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7.4 如果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第六条项下的合规义务,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要求违约方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对该违约予以补救。如果该违约无法补救,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救,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经济赔偿。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x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按以下 3 方式解决:
1、向 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提交内部法律纠纷调解处理机构调解处理。
第九条 xx条款
双方严格按照xx从业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xx从业义务。
第十条 附则
10.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10.2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合同条款有变化的,双方均应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10.3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10.4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5 本合同一式 5 份,甲方执 3 份,乙方执 2 份。
10.6 其它约定: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工作内容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作内容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乙方分包须经甲方以书面形式同意,分包人应具有相关资格、资质,相关资料须送发包人备案。分包不能解除乙方任何责任与义务,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工作内容不得再行分包。乙方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转包或违法分包部分的费用不予支付,乙方应按照合同总标的额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违反禁止转包分包的约定,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xxxx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章): 胜利油田东胜精攻潍
北石油开发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章): 胜利油田检测评价研
究有限公司
甲方签约人: 乙方签约人:
甲方开户名称:胜利油田东胜精攻潍北石油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开户名称: 胜利油田检测评价研究有限公司
甲 方 账 号 :
1615002129200259477
乙 方 账 号 :
0200025609067036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