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儒卓力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销售与交付一般交易条款
-2015年5月版本-
1 总则 – 适用范围
1.1 本一般交易条款排他地适用于儒卓力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卖方”)与其客户(以下称为“买方”)之间的所有商业交易,相应地适用于加工和服务。即使在后续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本一般交易条款亦适用。买方任何相冲突、补充或违背本一般交易条款的条款条件,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是卖方明确同意适用买方条款的除外。
1.2 即使卖方在明知有相冲突或违背的条款条件的情况下仍未作保留的进行交付,或者在未来的具体交易中卖方没有附随提供本一般交易条款的,本一般交易条款仍适用。
1.3 卖方与买方在具体交易中单独签订的协议优先于本一般交易条款予以适用,但是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1.4 在本一般交易条款之外,卖方依法应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5 本一般交易条款以中文和英文拟就。两种文本存在冲突或疑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 报价、订立合同
2.1 卖方的报价需进行确认。卖方报价不具有拘束力,但是明确声明报价具有拘束力的除外。
2.2 买方的订单包含具有拘束力的报价。卖方可以在收到订单后十(10)日内接受订单。
2.3 买方收到卖方的订单确认函之时,合同订立;或者在订单被立即执行的情况下,所订货物发货之时合同订立。
2.4 如果买方对订单确认函的内容或所发出的货物有异议,买方必须毫无迟延地提出该异议。否则,合同内容即以订单确认函的内容为准。
2.5 卖方保留权利以合理原因随时提前两周通知停止继续供应有关产品,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3 产品规格
3.1 如果需要对合同交付的标的物进行技术性变更,则卖方有权在不影响满足合同约定目的使用的前提下根据制造商不时修订的最新技术数据表进行交付。相似地,在不影响满足合同约定目的的使用的前提下,允许有商业上可达到的不相符或者因法律要求导致的不相符。若买方只接受订购的特定型号,无论如何不得进行有别于该型号的交付,则买方必须告知卖方。
3.2 卖方所供应货物的相关信息(如重量、尺寸、使用价值、承重力、公差和技术数据等)以及产品的图像(如草图、图例),尤其是宣传册、型号清单、产品目录、数据表、广告资料、规格描述、功能性说明和其他供货技术条件、证书
(如相符性证书)和其他资料中的产品信息,一律不构成卖方对产品质量、状态、耐用性的任何保证。
3.3 卖方提供的产品样件是用于测试的样品,不构成对产品质量和状态的保证,但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必须符合所适用的公差。
3.4 作为统计方法,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所供应产品可靠性的相关数据仅仅用作介绍之用,与具体的交付和批次无关。
4 价格/价格调整
4.1 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卖方订单确认函中明确的价格是货物价格。价格仅为订单确认函中包含的服务和交付的价格。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价格包含包装费、运费、保险、关税、增值税和其它税费。法定增值税将在账单中单独列明,适用开票日当天的法定税率。
4.2 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若在合同订立到所订货物发货之时的期间内,产品成本增加,且该成本增加是卖方无法预见的、非因卖方责任发生的,特别是因市场价格、原料成本或商品价格等变化导致的成本增加,使得卖方只能以比与买方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的条件相比更不优惠的条件向其供货方采购货物,而货物必须在合同订立后至少两(2)个月内发货,则卖方有权在相关情况变化的范围内调整价格,但不额外增加利润。若因外汇汇率浮动导致卖方只能以比与买方签订合同时所预见的条件相比更不优惠的条件向其供货方采购货物的,前述条款亦适用。若与买方约定的货物价款增幅超过10%的,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4.3 若卖方在合同订立之后获知存在严重削减买方付款信用的事由,该情形可能导致买方无力清偿与卖方签订合同中未付款的风险,则卖方有权要求先支付定金或预付款再发货或提供服务。若买方拒绝向卖方清偿未付款项,或者买方不清偿价款,但就卖方价款请求权并没有提出任何依法确认或无争议的抗辩权,亦适用前述条款。
5 付款条件
5.1 若无其他书面约定,卖方所有账单均应立即全额支付,不得进行任何扣款。
5.2 只有在有明确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才接受汇票或支票,且仅用于支付。汇票或支票的贴现费用和其他费用,均由买方承担。汇票下全部请求均承兑实现之前,卖方在本一般交易条款第9条项下享有的权利不受影响。
5.3 卖方有权将买方付款作为买方最早所欠货款的还款处理。若已产生费用和利息,卖方有权将付款先作为费用还款,再作为利息还款,最后作为货款主债权还款处理。
5.4 若在额外给予买方的合理收货期限届满后买家仍未接受货物(收货迟延),卖方有权主张就自该期限起的仓储费用收取管理费,每周金额为货款的1%,而无须提供任何证明,最高限额为货款的5%。卖方和买方保留提供具体证据的权利,证明除了卖方提供的管理费之外,仓储费用并未因迟延收货而有任何增加或减少。其他任何请求权不受影响。
6 抵销、留置、转让
6.1 买方仅可以就已由法院判决终局确认或无争议的请求权主张抵销或留置权。
6.2 买方将其对卖方请求权予以转让的,必须获得卖方书面同意,该转让才有效。卖方仅在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拒绝该转让。
7 交付时间和范围、及时向卖方供货的保留、交付迟延
7.1 交付为免运费。
7.2 交付期限或日期仅在卖方明确声明或确认具有拘束力之后才对卖方具有拘束力。若在交付期间届满之时货物已离开卖方经营场所,或者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好待发,但因买方声明其将不收货而导致卖方未能发货的,均应视为卖方已遵守约定的交付期限。
7.3 约定的交付期限自卖方发出订单确认函时起算。在买方提供应当提供的全部文件、许可或发货通知、回答所有相关问题、卖方收到预付款(如有)之前,交付期限不起算。为使交付期限或日期得以遵守,买方应及时、适当履行其各项义务。卖方自己的供应商及时、适当地向卖方供货,是其遵守约定的交付期限和交付日期的前提条件。
7.4 若在合同约定目的范围内,部分交付对于买方来说是可用的,并且可以确保剩余订单的交付,而对卖方不会产生特别工作或额外费用,则允许进行部分交付。
7.5 卖方保留由于生产相关的技术原因进行超额或短缺交货的权利,超额或短缺量不超过应供货数量的5%。短缺部分的货款不予返还。
7.6 若卖方迟延交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迟延的起算),买方已经给予卖方履行的合理宽限期并声明将拒收该期限之后的交货,而卖方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付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8 风险转移/发货
8.1 货物因意外损坏或灭失的风险,最迟应于货物交付至买方之时,或若约定货物交由他人承运的,在货物已经移交运输公司、承运人或其他接受指示运输货物的主体之时,应转移至买方。在部分交付、或“运费已付”运输或双方约定免费运输的情况下,前述规定也适用。若没有买方的书面指示,卖方将自行决定选择承运人和运输路线。经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卖方将为货物投保买方所要求险种的运输险。
8.2 若因买方责任导致货物移交或发运迟延,则风险在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之日即转移至买方。
8.3 若卖方选择了运输方式、运输线路和/或承运方,则卖方仅对因其选择导致的故意不当和重大过失行为承担责任。
9 所有权保留
9.1 在卖方对买方享有的与交易相关的所有请求权获得全部清偿之前,卖方保留所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前述请求权包括支票和汇票以及往来账目下的请求权。若卖方因付款有关的汇票负担任何义务,所有权保留延续至对卖方主张的请求被排除之时。在所有权保留期间,买方应以合理注意义务保管交付货物。买方尤其应为交付货物购买相当于其重置价值的火险、水险、盗窃险,并自己承担相关保险费用。买方在此应将保险有关的赔偿请求权全部转让给卖方。若保险金请求权不允许转让,买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指示保险公司将保险金(如有)一律支付给卖方。卖方的追偿权不受影响。应卖方要求,买方应向卖方提供订立保险合同的凭证。
9.2 买方仅可以在正常交易范围内出售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买方不得将本条规定下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出质、抵押,或者以担保形式进行转让,或者进行任何其他可能危及卖方所有权的处分行为。若存在第三人添附或侵权行为,买方必须毫无迟延地书面通知卖方,并提供所有必要信息;此外,买方必须向第三方告知卖方对相关货物享有所有权,并且协助卖方采取相关措施保护所有权保留货物。为排除侵害和恢复货物原状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中无法从第三方获偿的部分,买方应承担其责任范围内的相应费用。
9.3 买方在此将出售所有权保留货物产生的全部请求权和附随权利转让给卖方,无论该货物被出售时是否经过加工。卖方接受前述权利让与。若不允许转让,买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指示第三方债务人一律仅对卖方进行偿付(如有)。卖方在此授权买方代表卖方代为收取已转让给卖方的债权请求权,该授权可撤销。买方必须将代为授权的款项立即汇给卖方。若买方不能适当履行其对卖方的付款义务,或者迟延或停止付款,或者对买方资产启动了破产程序,则卖方可以撤销对买方代为收款以及转售货物的授权。转让前述请求权必须获得卖方的事先同意。在向第三方债务人通知转让债权之时,对买方的代为收款授权即终止。若撤销代为收款授权,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披露所有被让与的债权以及相关债务人信息,提供收账所需的全部信息、文件,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有关债务人。
9.4 若买方迟延付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买方应立即向卖方或卖方委托的第三人移交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告知货物所在地点。为使其对买方的到期债权获得及时偿付,卖方有权以其他方式处置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并及时通知买方。
9.5 买方对所有权保留货物的任何加工或改造行为,均视为代表卖方做出。所有权保留货物被加工或改造的,买方获得原货物的权利仍存在。若所有权保留货物被与卖方不享有所有权的其他物品一起加工、组合或混合,卖方是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人,按照加工时交付货物价值与其他物品价值的比例按份享有所有权。买方应为卖方代为保管货物。对所有权保留货物适用的有关规则同样适用于加工或改造后的新物品。
9.6 若卖方享有的担保利益(可变现价值)超过卖方对买方享有的请求权金额达 20%(同时考虑银行业一般的估值折价),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解除该超额部分的担保利益。估值时,所有权保留货物按照发票金额确定,请求权金额以其名义价值确定。
9.7 若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相比,本条款第9.1条至第9.6条规定的所有权保留规则在货物交付目的地所在国的法律体系中可提供的担保较少,则买方应向卖方补充提供相应部分的担保利益。若为此另需任何声明或行为,买方应当相应做出声明或行为。买方应协助采取必要措施促成该担保利益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0 瑕疵请求权、使用限制、责任
10.1 卖方的瑕疵责任应以约定的货物质量为准确定。制造商数据表中的产品规格信息即视为中国《合同法》第153条规定的约定的质量。卖方保证供应的货物具有供应商或通过约定书面确定的(在可证实的技术范围内)特征属性。
10.2 交付的货物仅用作相关制造商在各产品规格中具体说明的用途。这些用途不包括在救生或生命支持医疗仪器、军用系统、核电站、太空技术、燃烧控制系统、运输、交通、安全装置和其他因产品失灵或故障根据合理预估可能导致人身伤亡、健康损害或过高财产和经济损失的设备或系统中使用产品(“被排除的使用”),但相关制造商或卖方明确同意可将产品用于前述被排除使用范围的除外。若买方在没有获得卖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产品用于被排除的使用中,则买方单独承担使用产生的所有风险。根据第10.16条的规定,卖方对因将产品用于被排除的使用范围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该使用事先获得卖方明确同意的除外。若买方在没有获得有关制造商或卖方明确书面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将产品用于被排除的使用范围并且造成身体和/或财产损害的,买方应当补偿或免于卖方受到由此引起的任何第三方索偿。在相同程度内,买方应对其应用而使用的产品的适宜性和安全性负责,但明确另行约定的除外。卖方对产品尤其是产品的质量、状态或耐用性等不做任何保证。
10.3 若卖方根据买方订单要求对交付的货物进行加工(如折弯、切削、压平或重绕接口等),则适用第10.1条和第10.2条项下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承诺将根据书面同意的买方规格要求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加工相关货物,卖方对此类加工行为对货物功能可能造成的影响不承担责任。
10.4 作为买方主张瑕疵请求权的前提条件,买方必须履行其检查货物和通知瑕疵的法定义务(《合同法》第157条、第158条),尤其应在收到货物时检查货物,
并将表面明显瑕疵或在检查时通常可以发现的其他瑕疵毫无迟延地书面通知卖方。对于隐蔽瑕疵,买方应在发现隐蔽瑕疵时毫无迟延地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在存在表面明显瑕疵或在检查时通常可以发现的其他瑕疵的情况下,毫无迟延地通知是指自交付之时起两周内通知;在存在隐蔽瑕疵时,指自发现该瑕疵之时起两周内通知。在前述期限内发出瑕疵通知或报告,即视为满足该期限要求。若买方没有履行其检查货物和/或未能及时通报瑕疵,则卖方对该瑕疵不承担责任。买方向卖方通报瑕疵的,应同时向卖方提供书面的瑕疵描述。
10.5 若卖方批量交付货物并且按照一般情况可以进行计量抽样质量检验,则至少应进行该检验作为到货检验。检验应按照有关标准文件中规定的检验条件和规则进行。在检验过程中已验收的批次视为不存在瑕疵。对于有瑕疵的批次,在买方将该瑕疵批次全部完整返还卖方之后,卖方将重新交付不存在瑕疵的新批次货物。经与买方协商,卖方还可以更换拒收批次货物中的瑕疵部件,重新提供不存在瑕疵的新部件。
10.6 买方应先自付费用将货物发给卖方进行检查。若经检查确实存在瑕疵,卖方将承担必要检查和后续履行费用,尤其包括运输、差旅、人工或原料成本等,但不包括因货物被买方移至交付地点以外的其他地方而产生的额外成本和费用。
10.7 货物存在瑕疵的,卖方有权在合理期限内选择修理或者更换瑕疵货物作为补救措施。买方将瑕疵货物返还卖方进行补救履行的, 必须根据卖方相关规则
(RMA程序)获得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货物在卖方经营场所被卖方接受之时, 货物意外损毁的风险方才转移给卖方。在没有事先确定退货申请编号
(RMA编号)的情况下,卖方有权拒收退回的货物。
10.8 若买方未能返还所收货物,则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但是因货物本身特征或卖方责任导致买方无法返还货物,或在加工或改造货物时才发现瑕疵的情况除外。在卖方对货物瑕疵不负责任或卖方交付的是定制货物的情况下,买方解除合同权也予以排除。
10.9 在没有获得卖方同意的情况下,买方试图自己或通过第三人修理或改变货物,并因此导致无法修理或修理极其困难的,买方丧失其质保请求权。
10.10卖方仅仅对(1)卖方质量保证涵盖范围内的损失,(2)买方人员的人身伤亡,(3)因卖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的买方财产损失,或者(4)法定的产品瑕疵责任(尤其是《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相关责任)等承担责任。对于因轻过失引起的财产损害,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则上,损害赔偿限于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因违约可能导致的范围。前述责任限制和排除规则同样适用于卖方的管理人员、法定代理人、雇员和其他代理机构。
10.11卖方供应货物的质保期为一年,自交付时起算。若买方在质保期内未对交付货物的数量或质量提出任何异议,视为交付符合双方买卖合同或其他约定,但交付货物被以通常使用方式用于建筑物并导致该建筑物存在瑕疵的情形除外。卖方对违反质保、人身伤亡或健康损害、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产品瑕疵承担无限制的责任不受前述规定的影响。本条第3句述及的卖方责任仅适用法定诉讼时效,尤其是产品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
10.12卖方对买方主张的瑕疵请求权表达的意见不视为对该请求权或产生该请求权事实予以承认或进行协商。
10.13卖方不承担根据明确书面协议供应非特定产品的采购风险。
10.14补救履行或后续改进的履行地点是卖方注册地。
11 产品责任
11.1 买方不得改动货物。买方尤其不得更改或移除有关不当使用货物风险的警告提示。若买方违反此规定,买方应在其对引发责任的缺陷产生应负责的范围内免除或补偿卖方因第三方索赔产品责任可能承担的责任。
11.2 若因货物存在产品缺陷卖方召回产品或发布产品警告的,买方应协助卖方,并采取卖方要求的、合理预期范围内的有关措施。若产品缺陷和产生的损失是因买方责任造成的,买方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产品召回或警告的费用。卖方的追偿权不受影响。
11.3 若买方知悉货物使用中存在任何风险或可能的产品缺陷,应毫无迟延地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12 不可抗力
12.1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使卖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尤其是交付货物,则在不可抗力事件存续和合理重新启动期间内,卖方免于履行其义务,且无需对买方承担赔偿责任。若由于其他无法预见、非因卖方责任发生的事由(尤其是劳工行动、官方措施、能源短缺、供应商方面供货障碍、严重停产等)导致卖方履行义务出现不合理的严重困难或者暂时性不可能,则同样适用前述规定。
12.2 若前款规定的障碍事件持续超过四(4)个月,并且该障碍事件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卖方已没有意义,则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在前述四(4)个月期限届满之后,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应明确声明是否选择行使其合同解除权,抑或将在合理期限内供货交付。
12.3 若无法合理预期买方将接受迟延交付的货物或服务,则买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解除合同。
13 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13.1 若交付货物中含有软件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该软件或其他知识产权将以著作权或使用权许可的形式提供给买方使用,许可的具体条款条件以附随该软件或知识产权的许可协议为准。本一般交易条款不赋予任何在许可协议明确许可范围之外使用该软件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许可。
13.2 卖方交付货物应不包含(仅限于)交付地所在国第三方的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财产权)。
14 出口、出口监管、处理
14.1 交付的货物应保持处于与买方约定的交付地所在国。买方不得将货物从受制于禁运条款的交付地所在国进行出口。
14.2 供应的货物尤其受欧洲、美国和中国出口监管和禁运规则的约束。买方应自行了解相关的出口和/或进口规则或限制,并获得相关许可(如必要)。
14.3 买方应促使其客户遵守前述义务。
15 最终条款
15.1 买方向第三方转让其权利和义务的,必须经卖方书面同意,才对卖方具有拘束力。
15.2 与本一般交易条款有关产生的所有争议,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照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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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英语,仲裁地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
15.3 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
15.4 若本一般交易条款中任一条款全部或部分地无效或不可执行,或成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或者本一般交易条款存在漏洞,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应视为被与该条款的目的最为接近的有效或可适用条款所替代。对于规定的漏洞,应视为约定了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之初如考虑遗漏事项根据本一般交易条款的目的本应当约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