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兩 願 離 婚 協 議 書
甲乙
夫妻
立離婚協議書人 (以下簡稱 方)茲因雙方意見不合,難偕白首,今雙方出於真意協議離婚,協議事項如後:
一、本離婚書約簽訂後,雙方婚姻關係解除,嗣後雙方嫁娶各不相干。二、雙方在婚姻存續中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如下:
由男方行使負擔之子女:由女方行使負擔之子女:
由夫妻共同行使負擔之子女:x、特約條件:
四、本離婚書自訂立後,應共同向戶政機關登記始生效力。
立書人( | ) | : | 簽章 | |||||
國 民 身 分 | 證 | : | ||||||
統 | 一 | 編 | 號 | |||||
戶 | 籍 | 地 | 址 | : | ||||
立書 | 人( | ) | : | 簽章 | ||||
國 | 民 身 分 | 證 | : | |||||
統 | 一 | 編 | 號 | |||||
戶 | 籍 | 地 | 址 | : | ||||
證 | 人 | : | 簽章 | |||||
國 | 民 身 | 分 | 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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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 | 籍 | 地 | 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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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 民 身 | 分 | 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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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 | 籍 | 地 | 址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年 | 月 | 日 |
五、依民法第一○五○條規定兩願離婚書一式三份,除各執一份為據外,另一份送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