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服务指南编号:33009
专利权质押登记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1.06
发布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一部分 专利权质押登记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权质押登记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项目编码:33009
三、办理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06 号)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56 号)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应当由专利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即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出质人应当是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履行民事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
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八、申请材料
双方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一份。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标准表格)应当由质押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章或签字,同时应当有代理人的签字。质押双方当事人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仅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并使用中文简体填写;当事人手工填写的,应当保证所填内容清晰可辨,且无涂改。
当事人填写“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合同名称一栏,应当填写记载有债务种类、数额和债务期限信息的合同名称。
②代理人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委托的经办人,也是相关通知书收信人。代理人一栏,应当填写经办人相关信息。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该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信息。
③经济活动简述是指专利权质押发生的原因,一般是指主债权经济活动当事人、行为简述;出质专利经过资产评估的,需填写评估单位名称。
④债务金额一栏,应当填写专利权质押所担保的主合同债务金额。质押金额一栏,应当填写双方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所体现的金额。债务金额与质押金额应当与合同记载相符。
⑤质押专利件数多于三件,在申请表中无法填写完整的,当事人可参照“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中的“质押专利” 栏样式,增设申请表附页,将余下的专利信息填写在附页中。
2.专利权质押合同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③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④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⑤质押担保的范围。
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为原件。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提供合同原件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复印件。
如果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并未完整体现所担保债务的种类、数额和履行债务的期限等信息,当事人需要在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同时,附具所担保的债务合同。该债务合同可以是复印 件。
3.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是确认当事人主体的必要手续文件。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例如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当事人公章;当事人是事业单位法人或机关法人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或机关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当事人公章;当事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当事人公章,同时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共同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或者共同委托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委托书中注明委托事项。委托书应当为原件,且由出质人、质权人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字或签章,且委托书上应当注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号。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应当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出质专利中包含有同日申请发明的实用新型专利的,须提交“质押专利同日申请情况的声明”一份。质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声明中写明有同日申请发明的实用新型专利号并共同签
字或盖章。
以上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质押专利经过评估的,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时需同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通过网上办理的,须提交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九、申请接收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通过受理大厅窗口、邮寄、网上和代办处窗口四种方式接收请求人提出的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文件。
通过受理大厅窗口方式办理的,窗口地址为:xxxxxxxxxxxxx 0 x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服务大厅专利事务服务窗口。
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邮寄地址为:xxxxxxxxxxxxx 0 x;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或专利局初审流程部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当事人应在邮寄信封上注明“质押登记”字样。
通过网上办理的,请求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提出。专利局基于电子扫描文件进行登记审查。准予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之后 1 个月内,将与所提交的电子扫描件一致的纸质文件原件寄交专利局。邮寄地
址为:xxxxxxxxxxxxx 0 x;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或专利局初审流程部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当事人应在邮寄信封上注明“质押登记”字样以及质押登记编号。
通过代办处办理的,请求人可以到上海代办处、南京代办处苏州分理处、北京代办处、哈尔滨代办处、长春代办处、xx代办处、广州代办处、深圳代办处、福州代办处、杭州代办处、南京代办处、济南代办处、天津代办处、合肥代办处、长沙代办处、武汉代办处、西安代办处、西宁代办处、兰州代办处、成都代办处、重庆代办处、南宁代办处、昆明代办处、石家庄代办处、济南代办处青岛分理处、南昌代办处、太原代办处、银川代办处、乌鲁木齐代办处、贵阳代办处、海口代办处、呼和浩特代办处和郑州代办处提交请求。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提出登记请求
(二)受理与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当事人通过网上请求办理的,专利局或专利代办处在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三)发给登记证明或者补正通知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不能登记的,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业务专用函》,告知当事人应当消除的缺陷,同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四)公告登记事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十一、审批时限
专利局或专利代办处应当在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当事人通过网上请求办理的,专利局或专利代办处在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本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不能登记的,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业务专用函》,
告知当事人应当消除的缺陷,同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十四、结果送达
当事人根据约定到申请提交地点或当事人指定的受理大厅窗口或代办处窗口自行领取,或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向当事人邮寄。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准确地提供登记材料,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
十六、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常设咨询电话(010)00000000
(二)电子邮件咨询:cpquery@cnipa.gov.cn十七、投诉渠道
(一)网上投诉: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
(二)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通讯地址:xxxxxxxxxx 0 x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邮政编码:100088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国家知识产权局:xxxxxxxxxx 0 x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
(二)办公时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日 8:30 至 11:30;13:30 至 16:30
(三)乘车路线: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公交“蓟门桥”公交站;地铁 10 号线“西土城路”站南 800 米。十九、公开查询
请求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提交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可以随时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查询质押登记请求的办理进度。
公众可以通过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xxxx://xxxx.xxxxx.xxx.xx)查询已公告的专利权质押登记情况。
第二部分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权质押登记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项目编码:33009
三、办理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06 号)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日起 3 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62 号)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许可人应当是“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全体专利权利人,或者是其中的一部分专利权利人,或者是获得授权的权利人。对于共有专利权的部分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
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对于获得专利权人授权的权利人,应当根据授权的范围进行专利实施许可。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八、申请材料
当事人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一份。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应当为标准表格,内容应当打印,并且由许可人和代理人共同签章或签字。许可双方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可以仅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如果备案涉及的专利数量多于三件,当事人应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中的 “许可专利”栏样式,增设申请表附页,将备案专利的相关信息填写在附页上。
②专利项数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申请)号、许可种类、专利许可范围、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终止日期、使用费及支付方式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约定的内容,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内容填写相关信息。
③专利许可范围指地域范围,一般填写为中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等。
④使用费应当以人民币或美元作为结算单位,以其他币种结算的须按照近期外汇牌价将其折算为以美元为货币单位的数额。使用费为零的,支付方式为无偿。
⑤当事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名称不用填写。
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书中的备案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与合同中的专利许可双方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当事人地址。
②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③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
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为原件,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提供合同原件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复印件。
3.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当事人为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例如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当事人公章;当事人是事业单位法人或机关法人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或机关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当事人公章;当事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当事人公章,必要时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共同委托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委托书中注明委托事项。委托书应当为原件,且由许可方、被许可方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字或签章,委托书上应当注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号。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应当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备案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当事人针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的,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一并提交。
通过网上办理的,须提交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九、申请接收方式
专利局通过受理大厅窗口、邮寄、网上和代办处窗口四种方式接收当事人提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请求。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窗口方式办理的,窗口地址为:xxxxxxxxxxxxx 0 x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服务大厅专利事务服务窗口。
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邮寄地址为:xxxxxxxxxxxxx 0 x;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或专利局初审流程部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当事人应在邮寄信封上注明“合同备案”字样。
通过网上办理的,请求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提出。专利局基于电子扫描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准予备案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之后 1 个月内,将与所提交的电子扫描件一致的纸质文件原件寄交专利局。邮
寄地址为:xxxxxxxxxxxxx 0 x;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或专利局初审流程部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当事人应在邮寄信封上注明“许可备案”字样以及许可备案编号。
通过代办处窗口办理的,请求人可以到上海代办处、南京代办处苏州分理处、北京代办处、哈尔滨代办处、长春代办处、xx代办处、广州代办处、深圳代办处、福州代办处、杭州代办处、南京代办处、济南代办处、天津代办处、合肥代办处、长沙代办处、武汉代办处、西安代办处、西宁代办处、兰州代办处、成都代办处、重庆代办处、南宁代办处、昆明代办处、石家庄代办处、济南代办处青岛分理处、南昌代办处、太原代办处、银川代办处、乌鲁木齐代办处、贵阳代办处、海口代办处、呼和浩特代办处和郑州代办处提交请求。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提出备案请求
(二)受理与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当事人通过网上请求办理的,专利局或专利代办处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请求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三)发给备案证明或者补正通知
专利实施许可同备案申请经审查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同备案证明》。
专利实施许可同备案申请经审查不能备案的,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同备案业务专用函》,告知当事人应当消除的缺陷,同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四)公告备案事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实施许可同备案的下列内容: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备案日期。
十一、审批时限
专利局或专利代办处在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同备案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当事人通过网上请求办理的,专利局或专利代办处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同备案请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本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专利实施许可同备案申请经审查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同备案证明》。
专利实施许可同备案申请经审查不能备案的,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同备案业务专用函》,告知当事人应当消除的缺陷,同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十四、结果送达
当事人根据约定到申请提交地点或当事人指定的受理大厅窗口或代办处窗口自行领取,或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向当事人邮寄。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准确地提供备案材料,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
出行政诉讼。 十六、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常设咨询电话(010)00000000
(二)电子邮件咨询:cpquery@cnipa.gov.cn十七、投诉渠道
(一)网上投诉: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
(二)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通讯地址:xxxxxxxxxx 0 x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邮政编码:100088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国家知识产权局:xxxxxxxxxx 0 x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
(二)办公时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日 8:30 至 11:30;13:30 至 16:30
(三)乘车路线: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公交“蓟门桥”公交站;地铁 10 号线“西土城路”站南 800 米。十九、公开查询
请求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提交专利实施许可
同备案请求,可以随时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查询备案请求的办理进度。
公众可以通过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xxxx://xxxx.xxxxx.xxx.xx)查询已公告专利实施许可同备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