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 (下稱託運人) 月結帳戶號碼 公司地址 聯絡電話 r 聯絡人
特別服務協議
此特別服務協議 (下簡稱協議) 係簽立於西元(下同) 年 月 日 [請依實際情形據實填載]。
立協議人
公司名稱 | (下稱託運人) |
月結帳戶號碼 | |
公司地址 | |
聯絡電話 r | |
聯絡人 |
及
公司名稱 | 台灣順豐速運有限公司 (下簡稱順豐) |
公司地址 | xxxxxxxxxx 000-00 x 00 x |
緣起
茲因託運人要求順豐運送高價值貨物,且託運人不願適用順豐基於運送政策所提供的貨物保價服務。因此上開貨物被順豐視為不被接受之貨物(下稱不被接受之貨物),順豐原則上不予收寄。
惟,經過審慎考慮託運人上開要求,並作為一種例外,順豐對於上開不被接受之貨物,於此酌情予以運送(特別服務)。
協議條款
順豐與託運人於此同意以下特別服務協議條款:
1. 對於運送下列不被接受之貨物的特別服務,雙方同意以本協議作為運單契約條款的補充,且於本協議與運單契約條款牴觸者,以本協議之效力為優先。
No. | 運單號碼 | 運單內容說明 | 聲明價值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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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 順豐係根據運單條款及本協議,對托運人提供本特別服務。
3. 託運人在此聲明並擔保,其將自行承擔根據本協議第 1 項所列之運單編號的相關物品 (“不被接受之貨物”)之遺失或毀損的全部風險。如有任何法定所有人或請求權人就上述不被接受之貨物或因順豐在履行不被接受之貨物的特別服務及相關行為而產生或導致的損壞或損失而向順豐提出索償時, 託運人承諾於法律上維護和彌償順豐, 其董事、經理人、僱員、代表及代理人因此而所承受的任何損失。
4. 託運人對於其中的託寄物認為有必要時,應自行購買保險。
5. 即使運單契約條款有任何與本協議相反的條款,順豐於任何情況下,就提供本特別服務導致托運人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損失、商譽損失、業務損失、商業機會損失,或任何間接的、偶然的、相應的、特殊的或懲罰性的損害賠償責任,均不予賠償或補償。 順豐在所有情況下,對於履行本件特別服務及相關行為的全部責任,應僅限於運單背面的責任限制條款所載或每運單 100 美元之賠償上限,以較低者為準。
恐口無憑,雙方特簽立本協議,以昭信守,且本協議自首開之簽立日起生效。簽章: 簽章:
(簽署及公司印章) (簽署及公司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