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津貼及服務協議1智友醫社同行計劃
(長者地區中心《津貼及服務協議》附件) (中文譯本)
此文件適用於所有推行智友醫社同行計劃( 計劃) 的長者地區中 心,應與長者地區中心《津貼及服務協議》(《協議》)一併應用。
I 服務定義
簡介
2. 食物及衞生局聯同醫院管理局(「醫管局」) 及社會福利署(「社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推出一項為期 2 年,名為「智友醫社同行計劃」的先導計劃, 以醫社合作模式, 透過 20 間資助長者地區中心, 在社區層面上為患有輕度或中度認知障礙症的長者及其護老者提供支援服務。這些在社區提供的支援服務旨在協助患有輕度或中度認知障礙症的長者 盡可能留在社區生活。本計劃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常規化,並於二零一九至二零年度擴展至全港 41 間長者地區中心。
目的及目標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3. 本計劃的主要目標是訂立醫社合作的模式,為患有輕度或中度認知障礙症的長者提供社區支援服務,以提高他們的身體機能水平和 生活質素,並紓緩護老者的壓力。計劃亦旨在提升長者地區中心人員的能力和專業知識,以便在社區層面上為患有輕度或中度認知障礙症的 長者提供認知障礙症支援服務,讓他們在社區內獲得適切的支援服務, 長遠來說,減少他們對醫管局專科服務的需求。
服務性質
4. 服務須按照「智友醫社同行計劃運作指引」(版本 2.0)營辦,在長者地區中心的「認知友善」環境中,為患有輕度或中度認知障礙症的長者及其護老者提供有系統的介入服務,務求延緩患者身體機能和認知能力退化的速度。
5. 本計劃的服務範圍包括:
(a) 根據醫社合作平台制訂的標準評估工具,從認知能力退 化、機能運作退化、認知障礙症相關的行為和心理症狀、身體併發病症、心理社交和護老者壓力這些認知障礙症的主要範疇,為每名參加者制訂護理方案;
(b) 按照各個護理方案,為患有輕度或中度認知障礙症的長者及其護老者提供適切的訓練和支援服務2;
(c) 定期與醫管局相關的醫療團隊舉行個案會議,維持與醫管局的醫社合作關係;
2 長者地區中心宜在固定的場地, 以封閉小組的形式和頻密的小組環節 ( 例如每星期 2 節)提供本計劃的訓練和支援服務, 並由一支包括指定專業和支援人員的全面多專業團隊 參與其中。
(d) 協助患有輕度或中度認知障礙症的長者及其護老者參加 x計劃,例如視乎個別情況提供交通津貼/接送服務, 或檢討參加者招募計劃;
(e) 提供延續服務,例如專為曾參予本計劃的參加者而設的服務、認知活動、非認知活動、護老者支援小組等,並為離開計劃的參加者作出合適的轉介;以及
(f) 為推行本計劃的長者地區中心人員提供與認知障礙症相關的培訓,提升他們在社區處理認知障礙症個案的能力和 知識。
服務對象
6. 推行本計劃的長者地區中心服務營辦者的服務對象為年滿 60 歲或以上而在各區3(按區議會分區劃分)居住的長者,包括:
(a) 經醫院管理局轉介確診患有輕度或中度認知障礙症的病人;或
(b) 懷疑出現早期認知障礙症徵狀{ 例如經 評 估為整體退化評 估量表(GDS)第四級或以上}的長者地區中心會員;以及
(c) 參加本計劃的長者的護老者。
II 服務表現標準
7.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3 包括患有輕度或中度認知障礙症而在社區居住的長者。正接受或已獲通知將會接受資助 日間照顧服務的長者不適合轉介至本計劃。至於正接受或已獲通知將會接受其他資助社 區及照顧支援服務的長者, 其優先次序應低於當時其他合適的患者。
服務量指標
(每季向社署報告)
服務量
標準 服務量指標 議定水平
1. 1 年內開始4護理方案的個案5總數 50
2. 1 年內為較小/沒有護老者壓力6的個案提供訓練的總時數
較小/沒有護老者壓力的個案總數× 56 小時×80%
(i) 認知能力訓練的總時數7 較小/沒有護老者壓力的個案總數×
18 小時×80%
(ii) 身體機能訓練的總時數 7 較小/沒有護老者壓力的個案總數×
16 小時×80%
(iii) 心理社交訓練的總時數 7 較小/沒有護老者壓力的個案總數×
12 小時×80%
(iv) 護老者壓力訓練的總時數 7 及 8 較小護老者 壓力的個案總數×
2 小時×80%
4 | 在報告年度內開始護理方案的個案。 |
5 | 個案指患有輕度或中度認知障礙症而接受本計劃服務的長者。 |
6 | 指「 智友醫社同行計劃運作指引」 ( 版本 2.0) 所述的患者分類。 |
7 | 指「 智友醫社同行計劃運作指引」 ( 版本 2.0) 所述綜合訓練服務的核心訓練單元。 |
8 | 不適用於沒有護老者壓力的個案。 |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3. | 1 年內為較大護老者壓力 6 的個案提供 | 較大護老者 |
訓練的總時數 | 壓力的個案總數× | |
74 小時×70% | ||
(i) 認知能力訓練的總時數 7 | 較大護老者 | |
壓力的個案總數× | ||
18 小時×70% | ||
(ii) 身體機能訓練的總時數 7 | 較大護老者 | |
壓力的個案總數× | ||
16 小時×70% | ||
(iii) 心理社交訓練的總時數 7 | 較大護老者 | |
壓力的個案總數× | ||
12 小時×70% | ||
(iv) 護老者壓力訓練的總時數 7 | 較大護老者 | |
壓力的個案總數× | ||
10 小時×70% | ||
4. | 1 年內為推行本計劃的長者地區中心人員 提供認知障礙症培訓的總節數9及 10 | 24 |
9 為推行本計劃的長者地區中心人員提供的培訓應涵蓋認知障礙症的主要範疇,即認知 能力退化、機能運作退化、認知障礙症相關的行為和心理症狀、身體併發病症、護老者壓力和心理社交。每節培訓活動不應少於 4 小 時。1 小時的培訓課程將當作 0.25 節計算。
10 培訓節數 ( 服務量標準 4) 不應與長者地區中心《 津貼及服務協議》的服務量標準 12( 為員 工提供認知障礙症培訓的總節數 ) 重覆計算。
服務成效指標
(每年向社署報告)
服務成效 標準
1.
服務成效指標
參加者11對本計劃服務表示滿意(以社署提供的問卷評估)的百分率
護老者12接受本計劃服務後壓力有所減輕 ( 以標準評估工具,即沙氏負擔訪問 Xxxxx Xxxxxx Interview 評估)的百分率
參 加 者 13 認 為 交 通 津 貼 / 接 送 服 務 有 效 促進其參加本計劃訓練活動 ( 以社署提供 的問卷評估)的百分率
議定水平
75%
2.
75%
3.
75%
基本服務規定
8. 營 辦 x 計 劃 的 人 手 規 定 包 括 資 深 護 師 、 一 級 職 業 治 療 師 / 一級物理治療師和註冊社工。
質素
9.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11 應為所有參加本計劃的長者進行調查, 例如在個案完結前後等時間進行。假如患有認知 障礙症的長者未能回答評估問卷,可在護老者協助下或交予護老者完成問卷。
12 應為所有獲得本計劃服務的長者的護老者進行調查,惟有關長者表明退出或連續缺席而 未作通知者除外。
13 應為所有參加本計劃並獲得交通津貼/接送服務的長者進行調查,例如在個案完結前後 等時間進行。假如患有認知障礙症的長者未能回答評估問卷, 可在護老者協助下或交予 護老者完成問卷。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10. 社署會按《協議》通用章節所載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11.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撥款
12. 在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計及個人薪酬,包括聘用資深護師、一級職業治療師/一級物理治療師和註冊社工涉及的公積金,以及適用於營辦本計劃的其他費用(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所有其他因 推行本計劃而引起的相關營運開支亦已計算在內,包括提供義工 津貼、交通津貼和接送服務以助患有認知障礙症長者及其護老者參加本計劃;購買資訊科技設備 14;在固定的場地營辦本計劃,為參加者營造
「認知友善」的環境;以及定期培訓推行本計劃的長者地區中心人員, 以提升他們處理認知障礙症個案的能力等。
14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八日向所有非政府機構發出的管理信函訂明,把整筆撥款或整筆撥款 儲備用於非經常開支 時,如有 特別或重大的支出項目 ( 例如每個超過 5 萬元的家具及設備項目), 除符合其他要求外,須事先徵詢社署的意見。 請參考上述指引,運用其他費用購買資訊科技設備,亦屬現行資助政策管轄的範圍。
13.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 整筆撥款手冊》、《整筆撥款通告》和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向機構發出的有效管理建議書及信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如適用)),以及個別服務的相關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素( 現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 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項目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和財務申報規定
14. 與各個長者地區中心《協議》的規定相同。
V 有效期
15. 本《協議》在指定的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本《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和時間內 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以終止本《協議》。
16.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變, 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 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到新的要求。
17.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 須視乎當時的政策 指引、服務需要和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而定。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