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保密暨離職後行為規範協議書
第一條 保密標的
x協議書之保密標的,係指乙方於受甲方聘用期間內(含試用期間與正式聘用)所知悉或取得之甲方或廠商送審之一切機密資訊。
前項保密標的包括甲方依契約或法令所持有或知悉且對他人負保密義務者。
第二條 保密義務
乙方同意對其受聘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前條機密資訊負保密義務,並僅得將該資訊用於其業務所需範圍,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於工作目的範圍外使用,或將其洩漏、告知、交付或移轉他人或對外發表。本條保密義務於甲乙雙方聘用合約終止或解除後仍然有效。
第三條 除外條款
x協議書所訂之保密義務,於以下情形不適用之:
一、 於甲方提供資訊時,該資訊業已為眾所週知者二、 甲方提供資訊時,該資訊為乙方業已知悉者
三、 資訊已透過第三人而為眾所週知者,且該第三人之取得資訊與甲方提供乙方資訊行為無關
四、 經甲方授權之人公開而使其成為眾所週知或公共財之資訊者第四條 業務資料所有權與返還義務
雙方同意任何業務資料,其所有權悉歸屬於甲方。乙方並應於離職時或經甲方請求時,立即交還相關業務資料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乙方並不得保留任何複本、影本、繕本或電子檔案。
第五條 任職期間競業禁止與離職後行為規範
一、 於聘用存續期間內,乙方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從事或經營與於甲方所從事工作業務性質相關之工作或職務;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亦不得成為其他機構之受僱人、受任人或顧問等。
二、 乙方於聘用關係結束後,不得為求達成意圖影響案件審查結果之目的,而代理第三人就其任職期間內曾直接參與審查或諮詢之案件,向甲方進行接洽、溝通等行為。
三、 乙方於聘用關係結束後二年內,不得為求達成意圖影響案件審查結果之目的,而代理第三人就其離職前一年期間內所主管業務範圍內之案件(無論直接參與審查或諮詢),向甲方進行
接洽、溝通等行為。
四、 違反前二項規定時,乙方同意依離職前三個月平均薪資之六倍給付甲方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如甲方或有關廠商因此受有損害,乙方另應負責有關之損害賠償。
第六條 其它法律責任
乙方如有違反本協議書約款之情事或有任何損害甲方權益之行為時,乙方除依本協議書約款或甲方相關管理規章負其賠償責任或接受懲處
外,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第七條 法律適用
甲乙雙方間有關於保密、任職期間競業禁止與離職後行為規範等事項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協議書規範處理,本協議書規範未盡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八條 管轄法院
x協議書引起之爭議,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如有訴訟必要,甲乙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 特別約定
倘甲方依法令規定解散,其業務轉由其他法人或行政機關接續辦理時,乙方仍應對承接甲方業務之其他法人或行政機關負履行本協議書各項條款之責任。
第十條 生效日
本協議書自簽訂日起生效,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甲方: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代表人: 簽章:
乙方: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