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 投資協議》投資爭端調解機制正式實施
《CEPA 投資協議》投資爭端調解機制正式實施
內地與澳門經貿合作委員會首次會議於今日(12 日)在澳舉行,會上落實了“投資爭端調解機制”的工作,雙方同意公佈並正式實施。內地與澳門於 2017 年 12 月簽署了《CEPA 投資協議》,當中,在投資保護方面,雙方共同設立了一套符合“一國兩制”原則、切合兩地需要的爭端解決方案,包括友好協商、投訴協調、通報投資工作小組協調處理、調解和司法途徑等五種形式,為兩地投資者的權益救濟和保障作出全面和有效的制度性安排。
自協議簽署後,內地與澳門就調解制度進行緊密磋商,在雙方的共同努力下,建立了“投資爭端調解機制”。按此,一方投資者與另一方部門或機構產生投資爭端,可依循機制詳列的原則、條件等選擇以調解方式尋求解決爭端。
為配合機制的實施,經濟局將提供投資爭端調解協助,幫助內地投資者轉介調解申請予爭端方及調解機構。現時為內地投資者在澳門提供調解服務的機構為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以及澳門律師公會調解及調停中心;而為澳門投資者在內地提供調解服務的機構有兩家,分別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以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調解是按雙方自願原則選擇參與,可提供良好的氛圍鼓勵雙方收窄分歧,最終達成和解。《CEPA 投資協議》運用調解的方式尋求解決投資爭端,是符合經濟效益的措施,進一步實現協議對內地與澳門投資者加大保護力度的重要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