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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火险)条款
平安财险(备-家财)[2015]主 41 号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以确定您、被保险人和我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标的
第二条 x保险合同可以承保的家庭财产包括被保险人的房屋主体、房屋装修、室内财产及其他经您申请且经我公司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三条 请注意,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保险单中载明的不属于保障范围的财产;
(五)其他不属于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障内容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xxx的地址内由于火灾、爆炸造成的损失,我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我公司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
第六条 请注意,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您、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请注意,下列损失、费用,我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
身损毁;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或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在保险xxx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损失,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
(四)任何间接损失。
第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您与我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免赔额
(率)内的损失、费用,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
第九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包括“房屋主体保险金额”、“房屋装修保险金额”、“室内财产保险金额”,由您与我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十一条 应缴纳的保险费根据您选择的保险金额确定,并由您或您允许的其他付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缴纳。
免赔额
第十二条 免赔额由您与我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被保险人和您的义务
第十三条 请注意,我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错误或不实的信息可能影响被保险人的权益。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若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我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扩大的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我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我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我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我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我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我公
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索赔申请
第十六条 当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尽快向我公司报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险单和索赔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三)财产损失、费用清单;
(四)损失财产的价值证明资料(如发票、购买凭证等)、存在证明资料(如照片等);
(五)被保险人或您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我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我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被保险人和我公司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我公司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以保险金额和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的较小者为限。
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以保险金额和被施救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的较小值为限。被施救的财产中,若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出险时实际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九条 x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且该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额之和(不含施救费用)小于保险金额时,我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且无需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若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或该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额之和(不含施救费用)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我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条 我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我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x保险合同生效后,您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若您申请退保,需凭保险单及相关批单正本、保费发票、本人身份证明办理退保手续,我公司将退还未满期保费,计算公式:未满期保费=保险费 *(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其中保单已
经过天数未满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您】指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我公司】指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房屋主体】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围护结构,但不包括独立于房屋主体之外的车库、围墙等附属建筑物。其中,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房屋装修】指房屋装潢中固定的、不能移动的硬装修,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吊顶、墙面涂料等。
【室内财产】包括(1)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2)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电话、随身听、数码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3)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手表;(4)家具;(5)文体娱乐用品,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6)您申请且经我公司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的人员。
【暂居人员】指居住于标的房屋内超过 5 天的人员。
【间接损失】指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坏、损毁后,进而造成的收益的减少或损失、价值的降低以及支出的增加等后果损失。
【全部损失】指保险标的整体损毁,或保险标的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可推定全损。
平安附加水暖管爆裂损失保险条款
平安财险(备-家财)[2010]附 1862 号
第一条 总则
x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被保险房屋内自来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下水管道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室内外管道(以下简称水暖管)爆裂,对因此产生的水暖管修复费用,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暖管爆裂(包括被保险房屋内、楼上住户、隔壁邻居家以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水暖管),对由此造成被保险房屋内的保险标的遭受水浸、腐蚀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房屋内的水暖管年久失修、自然磨损、腐蚀变质或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被保险人擅自改变原管道设计用途;
3.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二)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在水暖管保质期内,应由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承担的水暖管更换费用以及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财产损失;
2.管道破裂致使供水中断造成的损失。
平安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平安(备案)[2009]N168 号
第一条 总则
x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供电线路遭受主保险合同保险事故;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第三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第四条 保险金额
x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主保险合同中家用电器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平安附加盗抢综合险条款
平安财险(备-家财)[2015]附 159 号
第一条 总则
x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标的
x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包括:
(一)家用电器,包括:
1.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
2.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电话、随声听、数码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
(二)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
(三)家具;
(四)文体娱乐用品,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
(五)门、窗、锁;
(六)现金、金银珠宝、首饰、手表;
(七)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第三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位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保险标的或房屋的门、窗、锁,因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外部人员的入室抢劫行为或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行为而丢失,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内,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的,对于丢失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内,位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保险标的或房屋的门、窗、锁,在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外部人员的入室抢劫或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过程中被损坏,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内,被保险人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对于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可以对导致保险责任的外部人员入室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从窗入室、从门入室)进行选择,具体以保单载明为准,保险人仅对保单载明的入室方式导致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若保单未载明,则不对导致保险责任的外部人员入室方式进行限制。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因窗外钩物行为、无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标的遭受盗窃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六十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不属于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抢损失;
(六)保险标的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盗抢损失,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
第五条 保险金额
x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六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或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保险事故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对无法确认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二)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内,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或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在被保险人出具盗抢事故报告、被盗抢保险标的的损失清单及购物发票
(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财产证明)、受损保险标的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保险人在对应的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
(三)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四)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下承担的赔偿金额累计以保险xxx的保险金额为限。
平安附加居家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财险(备-责任)[2011]附 132 号
第一条 总 则
x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或个人责任类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保险xxx的房屋内(包括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因发生下列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房屋内的物体(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发生高空坠物;
2.房屋内自来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下水管道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室内外管道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导致爆裂;
3.房屋内发生火灾、爆炸;
4.在房屋内发生的其他意外事故。
(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xxx的房屋所在建筑物发生高空抛物或高空坠物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对于依法需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者犯罪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
(二)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3.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4.精神损害赔偿;
5.间接损失;
6.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7.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机动车辆或船舶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9.致害人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论该状态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服用药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10.被保险人饲养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四条 赔偿限额
x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
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二)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3.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4.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
明书;
5.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
6.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7.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1.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2.仲裁机构裁决;
3.人民法院判决;
4.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二、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四)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七条 释义
【家庭成员】指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暂居人员】指在被保险房屋内居住超过 5 天的人。
【期缴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期缴保单的保险起期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平安个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综合保险条款
平安财险(备-责任)[2015]主 14 号
总 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凡在保险xxx区域内雇用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主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雇用下列人员作为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主,不能参加本保险:
(一)直系亲属;
(二)非家政服务行业全日制工;
(三)年龄在 16 周岁(含)以下或 70 周岁(含)以上。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如下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xxx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负责赔偿。
(二)伤残赔偿金
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残的,保险人按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乘以本合同所附的《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中对应的赔偿比例负责赔偿。
其中,本保险合同中的伤残等级对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确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赔偿金。
(三)医疗赔偿金
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保险xxx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治疗,对于必须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保险xxx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负责赔偿。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赔偿医疗赔偿金,但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xxx的医疗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达到医疗赔偿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保险所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仅限于符合保险xxx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所发生的费用。赔偿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医药费,不包括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除紧急抢救外,被保险人所雇受伤家政服务人员应在保险xxx区域内基
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院就诊。
上述(一)、(二)、(三)款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以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限, 超出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第五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由于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犯罪或拒捕、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造成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五)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其所雇家政服务人员的伤残或死亡;
(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
(七)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前往工作地的途中或从事非被保险人家政服务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八)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的伤残或死亡;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间
第六条 x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
准。
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x保险合同中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赔偿限额本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八条 赔偿金的申请
(一)死亡赔偿金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赔偿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向保险人申请赔偿金:
1.保险单;2.门急诊病历;3.住院病历;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5.户口注销证明;6.丧葬火化证明;7.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8.法定继承人证明及其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三者之一);9.被保险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台胞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二)伤残赔偿金
由被保险人填写赔偿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向保险人申请赔偿金: 1.保险单;2.门急诊病历;3.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4.被保险人所雇受伤家政服务
人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两者之一);5.意外伤害事故相关证明;6.残疾程度鉴定报告; 7.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台胞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医疗赔偿金
由被保险人填写赔偿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向保险人申请赔偿金: 1.保险单;2.门急诊病历;3.被保险人所雇受伤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证明(身份证、
护照两者之一); 4.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5.医药费专用收据及明细清单;6.意外伤害事故相关证明;7.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台胞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九条 赔偿金的领取
经保险人审核后,出具《赔偿金领取通知书》,告知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所雇受伤家政服务人员或其法定继承人赔偿金给付金额,由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所雇受伤家政服务人员或其法定继承人分别在《赔偿金领取通知书》上签字,保险人自收到已签字的《赔偿金领取通知书》后,赔偿金在十个工作日内付给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将该赔偿金(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及有关费用)转交给被保险人所雇受伤家政服务人员或其法定继承人。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时写明其所雇家政服务人员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护照两者之一),发生更换所雇家政人员情况时,应按本条款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事先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导致遭受意外伤害的家政服务人员与保险单所列的所雇家政服务人员不符的索赔申请,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家政服务人员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其所雇家政服务人员时,应当拨打 95511 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通过拨打 95511 办理变更手续的,家政服务人员的变更自被保险人确认的时
间起生效。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注意家政服务工作的安全,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 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五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间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保险人进行调查核实;
(二)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索赔事项做出的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保
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 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七条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此次索赔的所有权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第二十条
【家政服务人员】指按照雇主的要求,以自身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完成雇主日常家庭生活事务,并收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等。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JR/T 0083—2013)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非家政服务全日制工】指从事非家政服务行业工作的全日制合同工。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雇用期间】指自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约定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时间起,至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约定的家政服务人员结束家政服务工作的时间止。
附:
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
意外伤害伤残等级 | 赔偿比例 |
第一级 | 100% |
第二级 | 90% |
第三级 | 80% |
第四级 | 70% |
第五级 | 60% |
第六级 | 50% |
第七级 | 40% |
第八级 | 30% |
第九级 | 20% |
第十级 | 10% |
注:上表中伤残等级对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0083— 2013)。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