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日本国厚生劳动省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备忘录
日本国厚生劳动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发展两国在卫生保健、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一
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和各自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可能的条件,促进和扩大双方在卫生和医学科学方面的交往与合作。
双方鼓励两国医疗卫生机构、学术团体等非政府组织和机构开展上述方面的合作。
二
为实现这一合作,双方将促进:
一、 互换卫生和医学科学方面的信息;
二、 相互邀请专家参加在对方召开的专业会议;三、 两国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直接交流和合作;
四、 共同举办研讨会;五、 开展联合研究;
六、 开展医学卫生人员培训。
三
双方鼓励优先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 卫生政策,包括公共卫生政策、全球健康覆盖相关政策等;
— 传染病对策(包括新发・再现传染病、人感染禽流感和新型流感、性传播疾病等);
— 非传染性疾病对策(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癌症等);
— 医院管理;
— 传统医学;
—人力资源开发;
— 抗生素耐药性对策;
—卫生应急管理和紧急医学救援;
—患者安全和血液安全管理;
—健康老龄化及家庭保健;
— 其他、双方共通课题。
四
双方将共同商定有关这些活动的经费和行政安排,并本着合作和相互信任的精神共同努力,解决任何可能出现的困难或误解。
五
x备忘录自签字之日开始,合作期限为 5 年。如需终止本
备忘录任何一方需在备忘录期满 6 个月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备忘录下的合作。
本备忘录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日文和中文写成。
日本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厚生劳动省代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