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營協議之條款,合營企業之註冊資本將為人民幣100,000,000元(相當於約 124,000,000港元)。北京蓮合醫療將出資人民幣25,000,000 元(相當於約31,000,000港元),合營夥伴I出資人民幣30,000,000元(相當於約37,200,000港元),及合營夥伴II將出資餘下人民幣45,0 00,000元(相當於約55,800,000港元)作為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合營企業成立後將由北京蓮合醫療持有25% 、合營夥伴I持有30%及合營夥伴II持有 45% 。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須予披露交易 —
成立合營企業
成立合營企業
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北京蓮合醫療與合營夥伴訂立合營協議,據此,訂約方同意成立合營企業,以就特殊藥品智能管理開發標準化的信息服務技術共享與合作平台。
根據合營協議之條款,合營企業之註冊資本將為人民幣100,000,000元(相當於約 124,000,000港元)。北京蓮合醫療將出資人民幣25,000,000元(相當於約31,000,000港元),合營夥伴I出資人民幣30,000,000元(相當於約37,200,000港元),及合營夥伴II將出資餘下人民幣45,000,000元(相當於約55,800,000港元)作為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合營企業成立後將由北京蓮合醫療持有25% 、合營夥伴I持有30%及合營夥伴II持有 45% 。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有關本公司於合營企業之投資之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高於5% ,但所有百分比率均低於25% ,故合營協議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之通知及公佈規定。
成立合營企業
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北京蓮合醫療與合營夥伴訂立合營協議,據此,訂約方同意成立合營企業。
合營協議之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主要事項
合營企業將為一間根據中國法律及合營協議之規定成立之有限公司。合營企業之建議名稱為「山東蓮合耀奇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合營企業之目的
合營企業將專注通過自主研發、生產符合國家出台的行業標準的藥品管理櫃並開發特殊藥品智能管理設備的標準化信息服務技術共享與合作平台,應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以連接及重構藥品庫存的精細化智能管理。
出資
根據合營協議之條款,合營企業之註冊資本將為人民幣100,000,000元(相當於約
124,000,000港元)。合營企業各方之出資額及合營企業成立時的持股情況如下:
股東 | 出資 | 持股比例 | |
( | 人民幣元 | ) | |
北京蓮合醫療 | 25,000,000 | 25% | |
合營夥伴I | 30,000,000 | 30% | |
合營夥伴II | 45,000,000 | 45% | |
總計 | 100,000,000 | 100% |
合營協議之訂約方將於合營企業成立後6個月內各自以現金出資。 出資額乃由訂約方參考合營企業之初始資本要求經公平磋商後釐定。
本集團擬以其內部資源為其於合營企業之投資提供資金。
合營企業之管理
合營企業將不設董事會。山東耀齊經貿有限公司╱合營夥伴II提名的執行董事將負責合營企業的管理及運營。
有關訂約方之資料
北京蓮合醫療
北京蓮合醫療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主要從事投資健康業務。
合營夥伴I
合營夥伴I為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公司。其為一間集醫療電商、醫療器械、醫療用品以及防疫用品銷售代理為一體的綜合性服務公司。合營夥伴I由汲億管理有限公司全資擁有,該公司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從事投資控股。汲億管理有限公司由xxx、xxx擁有。
合營夥伴II
合營夥伴II為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公司。其主要從事工程技術、信息技術與能源貿易、電子商務、營銷、網絡工程、裝備深加工及相關業務的整合業務。合營夥伴II由恒益有限公司全資擁有,該公司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從事投資控股。恒益有限公司由xx擁有。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合營夥伴I及合營夥伴II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非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理由及裨益
x集團主要從事健康產品及服務業務。於合營企業之投資將令本集團可進一步開發其於健康行業的核心業務,此符合本集團之業務發展策略。
合營協議之條款乃經公平磋商後達致。董事認為,合營協議之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有關本公司於合營企業之投資之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高於5% ,但所有百分比率均低於25% ,故合營協議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之通知及公佈規定。
釋義
於本公佈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所用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北京蓮合醫療」 | 指 | 北京蓮合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於中國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本公司」 | 指 | 蓮和醫療健康集團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928);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
「董事」 | 指 | x公司不時之董事;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港元」 | 指 | 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
「香港」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合營協議」 | 指 | 北京蓮合醫療與合營夥伴就合營企業之成立及管理訂立之日期為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之協議; |
「合營企業」 | 指 | 根據合營協議之條款將成立之合營企業; |
「合營夥伴I」 | 指 | 汲億華奇(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公司; |
「合營夥伴II」 | 指 | 山東耀齊經貿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公司; |
「合營夥伴」 | 指 | 合營夥伴I及合營夥伴II;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人民幣」 | 指 |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
「股東」 | 指 | x公司股東;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 |
「% 」 | 指 | 百分比。 |
於本公佈內,人民幣與港元金額乃按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之通行匯率人民幣1.00元兌
1.24港元換算。此換算並不代表人民幣實際可按該匯率或任何匯率兌換為港元。
承董事會命
蓮和醫療健康集團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xx
x零二二年三月三日
於本公佈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
執行董事: | 獨立非執行董事: |
xxx先生 | xxx先生 |
xx先生 | xx先生 |
xx先生 | |
非執行董事: | |
xx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