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20831912019051303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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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店预订取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预订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酒店客房时,实际支付预付房费或提供信用卡担保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即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在提前预订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酒店客房时所支付的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金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提前预订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酒店客房,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因发生下列原因致使指定入住人无法入住所预订的酒店客房,由此造成被保险人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金额损失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比例赔偿被保险人向酒店预先支付的未使用且无法退回的实际预付房费损失或用信用卡担保所扣除且无法退回的实际信用卡担保金额损失,最高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指定入住人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疾病,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须住院治疗或不宜继续原定行程;
(二)指定入住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随行旅伴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疾病,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须住院治疗或不宜继续原定行程;
(三)指定入住人因被疑似或确诊感染传染性疾病而依法被隔离致使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四)指定入住人或其配偶在酒店预订后初次被诊断出怀孕;
(五)指定入住人或其配偶因初次诊断患有妊娠并发症,且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宜继续原定行程;
(六)指定入住人被劫持、绑架;
(七)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且酒店入住首日之前 7 日内,指定入住人因日常居住地的家庭财产遭受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室内管道破裂或被盗窃抢劫导致严重损失,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八)指定入住人因公务行程变更,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九)指定入住人因学校课程或考试安排变更,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十)指定入住人因签证被拒签,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十一)在酒店入住首日,指定入住人因所乘坐的前往酒店所在地的既定航班延误或取消,且虽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交通工具仍无法在入住第一日最晚退房时间前的 6 小时入住原预订酒店;
(十二)指定入住人因自驾前往酒店所在地途中,车辆意外抛锚须救援公司救援,且无法按原定行程入住所预订的酒店;
(十三)指定入住人因自驾前往酒店所在地途中,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且无法按原定行程入住所预订的酒店;
(十四)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且酒店入住首日前 7 日内,指定入住人因有效身份证件丢失,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或入住原预订酒店;
(十五)指定入住人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之前报名参加的原定于酒店入住首日及之后三天内于酒店所在地进行的国家级考试延期举行;
(十六)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且酒店入住首日之前 7 天内,指定入住人所计划乘坐的前往酒店所在地的既定公共交通工具突发承运人雇员罢工、暴动,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十七)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且酒店入住首日之前 7 日内,指定入住人出发地或酒店所在地突发暴动、民间骚乱或流行疫病,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十八)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且酒店入住首日之前 7 日内,指定入住人出发地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已发布了针对该酒店所在地的相关警告,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十九)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且酒店入住首日之前 7 天内,指
定入住人出发地或酒店所在地发生 5 级以上地震,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二十)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且酒店入住首日之前 7 天内,指定入住人出发地或酒店所在地气象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号,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二十一)酒店所在地发生恐怖袭击活动且满足下列条件:
1.恐怖袭击活动发生地距离指定入住人预订酒店所在地,方圆 150 公里以内;或
2.恐怖袭击活动发生在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且指定入住的人员出发之日前 30 天内;或
3.当地政府已经对此类恐怖袭击活动发布过警告的。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本保险合同所述保险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预订酒店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之前发生的保险责任列明的情形;
(二)被保险人或指定入住人的故意行为;
(三)除另有约定外,非本保险合同列明的预订酒店的取消;
(四)被保险人或指定入住人的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指定入住人或其直系家庭成员、随行旅伴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酒店客房预订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指定入住人身体状况不适合出行、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七)被保险人投保前,指定入住人出发地官方已发布了针对该旅行目的地的相关警告;
(八)预订酒店之前酒店所在地发生恐怖袭击活动、战争暴动、民间骚乱或流行疫病,地震等自然灾害预警;
(九)被保险人违背医嘱引起的损失;
(十)指定入住人主动放弃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可在入住第一日最晚退房时间前的 6
小时到达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十一)自驾前往酒店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时,指定入住人或所驾驶车辆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
1.指定入住人或其所乘车辆驾驶人无当地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当地有效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车的;
2.指定入住人所乘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3.指定入住人所乘车辆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4.指定入住人或其所乘车辆的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十二)任何可以从政府、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或其它旅行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机构予以退款或赔偿的损失;
(十三)由于旅行社、酒店原因导致的酒店客房预订失败或误订;
(十四)指定入住人已经办理酒店入住后取消酒店预订的损失;
(十五)由于政府禁令或管制,政府或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
(十六)当必须取消酒店预订时,被保险人未能在约定时间(以本保险合同载明时间为准)前申请取消预订的酒店而造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x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一)被保险人提前预订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酒店客房、并交纳相关酒店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和足额交付保险费时;
(二)酒店既定入住首日前第 60 天零时。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的终止时刻以本保险合同载明为准,最晚不超过预付酒店房费之时预定酒店订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离开该酒店(即预定离店日)当日的 24时,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被保险人或指定入住的客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并将保险金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索赔申请书中必须提供预订酒店的有效电话号码及申请人的亲笔签名;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三)被保险人及指定入住的客人的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向酒店支付的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扣款凭证,银行卡消费明细、信用卡账单或旅行社出具的预订证明;
(五)指定入住人取消所预订酒店客房的收据、以及取消酒店的未退款或扣款凭证,银行卡消费明细、信用卡账单等;
(六)旅行社、酒店出具的证实押金不可退还或罚金的证明原件;
(七)罚金或押金的发票或收据原件;
(八)若无法入住原因涉及指定入住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随行旅伴,需要提供与指定入住人的关系证明;
(九)若指定入住人因本保险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应提供能证明保险事故确实发生的证明材料;
(十)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十一)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
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保险人可通过第三方平台或其他渠道获得上述信息、资料或数据的,则可相应免除被保险人提交上述材料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
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或所知道的有关情 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 x。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后生效,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变更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总保险费的
5%扣除手续费后,剩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凭证;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九条 x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释义
第三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指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指定入住人:指被保险人在预订酒店客房时,在酒店预订系统中针对每一独立房间登记全名,并会实际入住该酒店房间的人。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自然灾害:是指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冻灾、冰雹、地 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突然下沉下陷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12 级或以上,即风速在 32.6 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航班:是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延误:指航空公司未能按其对外公布的班期时刻表上列明的到达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
流行疫病:指下列情形之一:
1.旅行目的地政府当局正式对外宣布当地爆发传染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相关部门发出出境公告,声称由于旅行目的地爆发传染病,不建议前往该地;
3.WHO 宣布发生警告级别为 6 级的传染病,或虽未到 6 级但旅行目的地政府当局已经实施关闭边境的行为。
严重受伤: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所受的伤危及生命且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
突发性疾病:指在本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间内,在旅行时首次罹患的突然发生的急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并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罹患的疾病危及生命且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但不包括本保险合同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医院: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受伤的人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3.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本保险合同中所指的医疗机构不包括以下机构:
1.精神病院;
2.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若医疗机构处于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则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医生:指领有所在地执业医师执照、在医疗机构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被保险人或指定入住人本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除外)。
家庭财产:指以下财产:
1.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装修材料;
2.存放于室内的衣着用品、床上用品、家具、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及其他生活资料。
配偶: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与其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
随行旅伴:指同指定入住人一同参加旅行之同团伙伴,该伙伴的身份应当为指定入住人之同事、朋友或亲属。
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固定翼飞机;
3.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保险合同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包车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旅行目的地的相关警告:出发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遵从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发布的劝告和警告;出发地为其他地区的,遵从当地相关管理部门、机构发布的警示信息。
传染性疾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所指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公布的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其他传染病。
无当地有效驾驶证: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当地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无当地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