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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实现内部控制的闭环管理,促进 经营效率与效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中 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x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四条 公司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在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内部审计的全面管理工作。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日常审计工作。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专门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程序及制度;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
语言和文字表达及沟通能力;
(三)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办理审计事项时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保密;
(四)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和相对稳定性,与被审计单位和对象不应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五)内部审计人员应积极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考评和后续教育以及必要的进修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总体要求:
(一)内部审计机构承担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为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职责给予配合;
(二)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与沟通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为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三)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四)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根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并提交检查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八)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参与其经济责任考核工作;
(九)组织对公司及子公司基建及技改项目进行审计;
(十)组织对公司及子公司大、中修及外包项目进行审计;
(十一)组织对公司及子公司物资采购和管理进行审计;
(十二)组织对公司及子公司重要合同、招投标活动进行审计;
(十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四)每一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五)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一)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
(二)制定、修订公司有关审计的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内部管理制度、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账簿等文件资料;
(四)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七)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对违法违规、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审计工作的公司领导、董事会风险与控制委员会报告,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主管审计工作的公司领导汇报;
(九)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拒绝提供资料的,经主管审计工作的公司领导同意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 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采用风险导向审计方法,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条 制定审计方案。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
审计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及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确定审计方案内容的繁简程度。
第十一条 成立审计小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十二条 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重大项目审计前3个
工作日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三条 召开审计进场会。在审计小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安排首日审计会议,提出有关审计工作要求,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汇报。
第十四条 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型选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如实记录审计发现,提出审计建议。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制度,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负完全责任。
第十六条 形成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
第十七条 交换审计意见。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修订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如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视为无效异议。
第十九条 复核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即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审计的公司领导依次分别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提交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在30日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
项,应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内部审计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小于10年,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三)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四)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或管理层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五)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六)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后续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安排必要的后续审计,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情形,公司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可向公司提出相关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x)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六条 对审计过程中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x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x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九条 x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