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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光电与信息工程学院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拓研究生视野,激发研究生内在学习动力,全面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我院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水平,经学院研究决定,制定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实施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计划
第二条 资助对象:学制年限内的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和部分特别优秀的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已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和正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年资助人数: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当年度研究生申请情况而定。
第四条 资助标准:每生3~1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访学期限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访学期限为3~12个月,访学起始时间应该在本学年内。
第六条 访学内容应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相关,且具有较强的学科前沿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并获得访学单位的《接收函》或《邀请信》。
第七条 访学单位应是国(境)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
第八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思想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秀;
(三)科研潜力大,成果突出;
(四)具有较强的外语读写听说能力,符合访学国家和访学单位的相关语言要求。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选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导师和专家推荐、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评审、择优录取”的选拔方式。
第十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外出访学申请表;
(二)光电与信息工程学院“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项目”申请表;
(三)访学单位的正式邀请函及复印件(含中文翻译件);
(四)外语水平证明及复印件;
(五)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六)近五年获奖证书及复印件;
(七)访学计划书(中外双方导师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筛选、排序,择优确定资助对象,并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二条 资助对象及其担保人(校内研究生导师)与学院签署《福建师范大学光电与信息工程学院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协议书》,担保人承担访学研究生按时完成访学计划并按期回国的责任。
第十三条 获资助研究生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四条 获资助研究生在国(境)外访学期间,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访学单位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学院及导师应加强与获资助研究生访学单位和研究生的联系,履行培养和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获资助研究生在访学期间应保持与国(境)内导师和学院的联系,定期汇报学习、生活、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获资助研究生访学结束后,按期回国报到,提交《福建师范大学光电与信息工程学院研究生访学考核表》和相应学术科研成果,并于访学结束两周内在学院作一次公开访学的学术报告。
第六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从学院学科建设经费开支,主要用于研究生访学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含国际国内)、签证费、医疗保险费、生活费以及住宿费等。
第十九条 回国办完报到手续,经考核合格的,可报销全部资助金额。
第二十条 延长访学期限的须经申请人国内研究生导师、学院同意,超出时间外的费用由研究生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因个人原因未按期完成访学计划、回国后未作学术报告的研究生、中途中断访学的,视情况报销部分资助金额。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按时回国的访学研究生,学院将不予资助相关费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访学资助参考标准见下表:
实际访学时间 |
资助上限(人民币) |
备注 |
3个月 |
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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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 |
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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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月 |
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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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
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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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月 |
6.6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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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月 |
7.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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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月 |
7.9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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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月 |
8.6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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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月 |
9.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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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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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资助在限额内冲账报销,含签证费、往返旅费和基本生活学习费用,超支部分由访学个人承担;
2.冲账报销时请随带《福建师范大学光电与信息工程学院研究生访学考核表》;
3.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包干使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零用费等,每人每月标准如下:美洲、欧洲、大洋洲国家及新加坡6500元人民币,日本、香港6100元人民币,台湾4300元人民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x办法由福建师范大学光电与信息工程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