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汕尾市人民政府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全面战略合作协议
(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家关于推动外贸回稳向好的重要政策要求,为支持汕尾市出口企业应对新形势、多接订单、扩大出口、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倡议、提高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经友好协商,汕尾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发挥政策性金融资源优势。在本协议框架内,甲方积极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引导、支持辖区内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提升抗风险能力和出口竞争力;乙方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资源优势,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二)相互支持,实现互惠共利发展。乙方根据汕尾市外经贸发展需要,创新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和服务,促进汕尾外经贸事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甲方支持乙方在甲方所辖地区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乙方业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二条 合作内容
双方的合作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与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紧抓“稳增长”重点,为大型出口企业排忧解难。甲乙双方每年制定“百家重点服务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主要是各区县在稳定外贸增长工作中起着关键作用的大型出口企业。双方共同为相关企业提供政策支持,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协助企业解决在开拓国际市场、抢抓订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树立多方共赢的典型范例。
(二)全面加强对中型和小微企业的服务与支持。甲乙双方依法推动和落实汕尾市中型和小微企业专项扶持政策。其中,甲方依法制定汕尾市的中型和小微出口企业专项扶持政策,乙方负责设计专门针对汕尾市出口企业特点的中型与小微企业保险方案,并制定相关服务措施。双方在政策和保险方案落实后,共同推动汕尾市中型和小微企业尽快投保,并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协助中型与小微企业尽快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抢抓海外订单,扩大出口。
(三)配合“一带一路”政策,努力促成“走出去”项目。具体措施包括:
1.甲乙双方每年共同制定20家“年度重点走出去企业”名单,确立海外投资、成套设备、工程承包等“走出去”业务的重点服务对象。
2.乙方配合市政府政策,为汕尾市企业在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设立的工业园提供具体业务支持。
3.甲乙双方联合为参加政府组织的境外考察团提供免费前期辅导。
4.甲乙双方共同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投资和贸易。
5.乙方针对走出去企业,提供前期的国别风险分析、买家风险调查、项目模式咨询、融资方案设计等服务。
6.双方共同调动资源,适时出台鼓励和扶持政策。
(四)制定“稳增长”具体工作措施。
1.甲乙双方每年共同制定年度联合工作方案,围绕当年 “稳增长”工作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2.乙方提供若干个免费的海外买家征信调查名额。征信调查作为“稳增长”政策工具,由市、县两级商务部门提供给当地重点企业使用,帮助出口企业迅速了解交易对手的资质与实力,作为开拓海外业务的重要依据。
3.双方共同提供出口业务培训讲座,包括为各县(市、区)企业举办系列免费培训讲座,主题包括:“提高企业内部风险管控水平”、“海外订单、合同的常见风险识别”等。
4.双方共同加强对重点企业的调研与回访跟进,与县(市、区)商务局(外经办)联合工作,及时将“稳增长”政策落实到企业。
(五)双方共同努力,降低企业投保成本。甲方依法加大对汕尾市企业参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拨付专项奖励资金;乙方不断加大承保的范围和力度,在提升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的基础上,有效降低汕尾市投保企业的平均保险费率。
(六)共同推动与其它组织机构的多方合作,全方位服务出口企业。双方共同牵头,联合各行业协会、各地商会、各大外贸公司等组织机构,搭建由政府、行业组织等多方参与的服务平台,推动企业积极拓展对外贸易与投资。
(七)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双方合作事项全面深入的开展,双方还可共同探讨新的合作领域。
第三条 合作方式
(一)甲乙双方以领导小组定期沟通机制及日常工作办公室的方式开展全面合作。由甲乙双方指定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及副组长。双方每半年会面一次,为整体合作方向提供指导。日常工作办公室由汕尾市商务局和乙方汕头营业部指定人员组成,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措施,每月定期沟通,共同策划有关政策宣传及推广活动工作。甲方可结合实际情况邀请乙方列席甲方工作会议。乙方就相关问题针对性提出建议,共同解决企业各项业务需求。
(二)制定县一级的联络机制,保证政策的落地。甲方指定各个县(市、区)的对口机构作为出口信用保险政策落地机构,并指派专门的政策落地专员,乙方为每个县(市、区)指派专门的对接人员,共同配合,保证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扎实落地。
(三)双方各自指定并授权下属部门、机构在本协议框架内具体实施和操作。
甲方指定并授权的机构:汕尾市商务局
乙方指定并授权的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汕头营业部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第五条 附则
(一)双方一致同意,在本次合作过程中对所获得双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协议的内容以及与乙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二)本协议不能代替具体项目协议,不作为具体合作项目中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在开展具体项目时,由甲方指定下属部门与乙方或乙方指定下属部门依法协商签订具体项目实施协议。具体实施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具体实施协议为准。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协议有效期内签订的各项具体实施协议的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本协议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
甲方:汕尾市人民政府 乙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
公司广东分公司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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