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基金投資儲蓄計劃的條件
以下條款及條件適用於永隆銀行有限公司基金投資儲蓄計劃 (計劃)。請細閲此等條款及條件,尤其是第 9、13、14 及 15
項條件及最後的風險披露聲明。
在本條件內,「本行」指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您」指申請人。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單數包括複數,反之亦然。所使用的詞語帶有申請表內給予該等詞語的涵義。
在適用範圍內,客戶協議(基金) 的條款及條件或(視屬何情況而定) 總條件 (證券、存款產品、期權及基金投資) 亦應適用於計劃,猶如在客戶協議(基金) 內凡提述「本協議」之處或 (視屬何情況而定) 在總條件(證券、存款產品、期權及基金投資) 內凡提述「本總條件」之處均指本條件。如有抵觸之處,應以本條件為準。
1. 假如您有意設定月供基金投資儲蓄計劃,請以本行所提供的表格(申請表) 提出申請。經本行同意,您將可揀選您有意買入的單位信託基金、互惠基金、集體投資計劃或其他投資項目(基金),並且指明就每一基金,您將會支付的每月供款金額。可供您選擇的只限於本行不時所公布的各基金。
2. 在本行接受您的申請後,您將會於每個日曆月的協定日期(或假如該日並非營業日,下一營業日) (供款日) 向本行支付所議定的每月供款總額。首次付款將在您提出申請之日後不少於 2 個營業日(該日為香港銀行一般開門營業的日子,星期六除外) 所屬的首個供款日到期繳付。
3. 本行會將您所實際支付的每筆每月供款金額(在扣除所有有關費用及開支後),用以代您(a) (如您的結算賬戶是在本行開立的) 於供款日後第 1 個營業日或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於其後,或 (b) (如您的結算賬戶並非在本行開立的)於供款日後第 3 個營業日或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於其後 (認購日) 買入議定基金的最高數目(下調至小數點後由有關基金經理不時指定的個位數) 的單位、股份或權益(單位)。假如基於無論何種理由,在 3 個接續營業日之後,本行未能買入在任何議定基金內的單位,本行將停止代您買入在有關基金內的單位、將此通知您並將任何未用的每月供款金額 (不附帶利息) 存入您的結算賬戶。
4. 在釐定您應付的價格時,本行可採用根據本行所有客戶的同類買賣盤,購買基金單位的加權平均價格。
5. 假如任何已購得單位少於本行所有客戶同類買賣盤的所需總額,本行可以公平方式分配該等單位。
6. 代本行所有客戶購得的單位將以本行的代名人 永隆銀行受託代管有限公司的賬戶持有,而代您購得的單位將記錄於您的基金賬戶。
7. 假如於供款日您所實際支付的金額少於每月供款總額,則除非於認購日之前與您另有協定,否則,本行可不進行購買並將款項 (不附帶利息) 退回您的結算賬戶。
8. 以議定基金以外的貨幣支付用來購買單位的款項可按本行所選擇的匯率及時間,由本行兌換成適用的貨幣。本行可隨時拒絕接受以議定基金以外的貨幣支付的任何款項。由本行不時代您以您的結算賬戶以外的貨幣收取有關基金的款項可按本行所選擇的匯率及時間,由本行兌換成適用的貨幣。本行可從每筆上述款項扣除所有兌換費用及開支。
9. 您確認已收到本行的費用及收費一覽表。本行在通知您之後可不時更改本行的費用及收費。您將向本行支付費用及收費,以及所有實付費用,包括就您的單位須付的款項,您的交易所產生的透支利息,本行的分代管人及代名人的開支,任何交易所、結算所、註冊處及監管機構的適用收費,以及適用的釐印費、稅項及開支。您將按本行所告知的金額和時間支付款項。本行可從您在本行開立的賬戶扣除所有該等款項。
10. 您的計劃可由本行更改並可在經本行同意下由您更改。假如您有意更改您的計劃的任何資料,請以本行所提供的表格提出申請。涉及將您的結算賬戶更改至非開立於本行的賬戶的議定更改將在議定後 2 個月所屬的首個供款日生效。其他議定更改將在議定後不少於 2 個營業日所屬的首個供款日生效。
11. 您在通知本行並且(若本行有此要求) 向本行支付附加費之後,可隨時終止您的計劃。假如您有意終止您的計劃,請以本行所提供的表格提出申請。本行可向您發出 7 日事先通知,終止您的計劃。然而,假如您在 2 個接續供款日未能全數支付每月供款總額,本行可無須給予通知終止您的計劃並可徵收附加費。
12. 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您不可對您的單位或交易或您的基金賬戶或本條件作出轉讓、讓與、按揭或押記。在不抵觸前述各項的情況下,雙方及其各自的遺產、繼承人、繼任人及受讓人將享有本條件的利益,並受其約束。
13. 對於非本行所能控制的任何事件或對於根據此等條件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如基於本行的嚴重疏忽或欺詐行為則作別論),本行不會負上法律責任。
14. 本行給予您的任何建議或資料僅供您作參考之用。倚賴該等建議或資料所涉風險由您自行承擔。某一個別基金的實際價格乃由有關基金經理釐定,而本行所提供的任何報價僅屬指示性質。本行並無就您的投資的業績表現作出任何申述。
15. 對於因本行提供服務或您的任何違責行為所引致的任何法律責任、損失或開支,您應對本行作出彌償。
16. 如您包括兩名或兩名以上人士,您的責任乃共同及各別的,而您的權力則是共同的。本行可藉著通知其中任何一人而通知您。本行可接受您們任何一人的指示,發出收據予您們任何一人及就各方面而言與您們任何一人交易,但如本行已收到相反的書面指示則作別論。本行向您們任何一人付款或交付單位,即可解除本行對您們全體的責任。在不影響本行對您們任何一人權利的前提下,本行可就您們任何一人的責任作出了結或修訂或向您們任何一人給予時間或其他寬免。
17. 如本條件的任何條文全部或部分無效,所有其他條文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18. 本條件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管限。雙方服從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
風險披露聲明
投資涉及風險,故應閱讀銷售文件以了解進一步詳情。(x在引述過往業績的情況下,) 所顯示的過往業績數據並不代表日後的表現。
[中英文本如有不符,概以英文本為準。]
WMC-26 (9-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