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圖說文件費用詳政府採購公告。(網址:http://web.pcc.gov.tw/)
南投縣私立普台高級中學 110 學年團膳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契約書(草案)
南投縣私立普台高級中學(以下簡稱甲方) 委託(廠商名稱)ООООО (以下簡稱乙方)
供應甲方學校餐廳團膳業務,經雙方協議,訂定契約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x合約履約期間自簽約日次日起生效,每次合約效期為一年,於合約效期內如服務績優,於約期限屆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商議若任一方無以不續約之書面通知他方,本約自期限屆滿時起自動延長效期一年,合約效期最多展延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
合約於有效期限內,如有未盡事宜且雙方認為有修改之必要時,得經雙方同意協議後修改之。
第二條 供應對象
一、團膳供應對象以甲方之全校學生、教職員工及學校指定之特定人員為限。二、供應用餐以每日三餐實際在餐廳用餐人數核算,按月核實結算餐費。
三、依學校訂定之行事曆,凡學生在校及教職員正常上班時段供應三餐為原則,另國定例假日、法定補課日若有補課需要,由甲方於二日前通知乙方配合辦理供餐。
第三條 技術服務項目及範圍
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甲方所發售之全部招標文件,並應自行赴履約地點詳實勘查,俾以明瞭本工作一切有關事項,甲方不另派員前往履約地點說明。
第四條 招標文件之領取
一、圖說文件費用詳政府採購公告。(網址:xxxx://xxx.xxx.xxx.xx/)
二、領購者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至週日 8:00~17:00,遇國定假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至甲方警衛室(地址:xxxxxxxxx 0 x)以無記名方式領取招標文件。
四、倘可歸責於甲方之因素致原招標案廢標,已領標廠商可至甲方警衛室免費領取
。另甲方為鼓勵及推廣電子領標,減少資源浪費,就同一採購招標案件辦理第二次及以後各次招標時,廠商採電子領標者,得免收招標文件費用。
五、甲方對招標文件內容有所更正、不予開標決標、延期開標、取消採購之情形者
,將登載於本校網站,廠商應於原訂投標截止期限前自行至該網址詳閱公告附加說明。
第五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投標廠商申購招標文件,包括下列各款,應詳細核對,本校得應需求訂定補充投標須知:
(一)投標須知及補充投標須知。 (二)契約書草稿。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
(五)工作計畫書。 (六)資格標封。
(七)投標外標封。
(八)退還押標金及投標文件申請單。
(九)其他:押標金、保證金格式檔案請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招標資訊項下載。
二、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適用順序或契約條文內容如有規定不明確或疑義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議,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三、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以公制為原則。四、甲乙方簽約之日為簽約日。
第六條 投標廠商資格
一、廠商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
二、投標廠商之全部或部分資格,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之資格代替。
三、本採購案不允許共同投標。第七條 投標所需文件及裝封
一、投標應備文件包括下列各目,投標前應逐一填妥簽章,所有指定填寫之處,均
應以鋼筆、原子筆或打字填寫正確無誤,填寫錯誤或塗改處應加蓋負責人印章
。
(一)資格文件:(裝入資格封)
1、押標金之單據:本採購之押標金金額、減收金額及繳納方式,詳政府採購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有關押標金及其他保證金之相關規定。
2、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人須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一份,並自行負責所聲明之事項。聲明書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第十一項至第十二項未填者,本校得洽廠商澄清。
3、各種證件影印本: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可複數勾選,內容由主辦單位依採購案件性質自行修訂)
■符合前條「廠商資格」規定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I、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屬特許行業者(營業項目代碼最後一碼為 1 者,為特許行業)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登記證明文件。
II、生產(或運銷)合作社,應檢附合作社登記證。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納稅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
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
,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其他各種表件及資料:
(1)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為甲方審查用,廠商資格文件以投標須知規定為準)投標人於該表填寫廠商名稱,合格與不合格欄由甲方審查後填具,請勿填寫。
(2)授權委託書:投標人如須委託其全權代理人辦理投標事務,則必須
填具「授權委託書」一份,得於開標當場提出。
(3)電子領標憑據:採電子領標者,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 (二)服務建議書:應提送服務建議書 10 份。(詳補充投標須知)
二、資格封應裝入外標封,外標封應書寫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名稱。外標封應併服務建議書密封後寄(送)達。
三、投標廠商所寄之投標文件得以甲方核發之投標標封或自備封套,密封後郵寄,標封應書寫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投標之採購標的名稱或案號,違反規定者,視為無效標,前次招標經流標或廢標後重新招標,廠商應重新領標。
四、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三十日止。但招標機關因故延期決標,投標廠商得以書面主張投標文件逾開標後三十日以後無效,若未以書面主張則視為同意延長其投標文件有效期至實際決標日止。
五、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用印之處,廠商應加蓋與「印鑑」印文相符之印章,或經
上開印鑑授權之印章,前開之「印鑑」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廠商業務手冊登載廠商之登記印鑑。
(二)印鑑證明上登載廠商之印鑑。
(三)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登載廠商之登記印鑑。
(四)商業或營業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登載廠商之登記印鑑。 (五)經公證或認證之印章。
第八條 投標文件收受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依前條規定裝封完成之投標標封,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甲方警衛室 。
第九條 開標、審標及決標:
本案開標程序分資格標審查、服務建議書評選分段開標,資格審查合格廠商方可參與服務建議書評選;服務建議書評選時間由招標機關於招標公告中說明或另行通知。
一、本採購開標時間以招標公告開標時間為準,屆時假甲方行政大樓 B1 會議室公
開舉行,如遇特殊情形,甲方得當場宣佈延期開標。
二、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三、第一次開標除有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依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四、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款家數廠商之限制。
五、評選方式:詳補充投標須知
六、議價及決標:公開招標採最有利標決標者,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免經議價程序。
七、本案開標結果倘有採購法第五十一條、五十三條、五十七條等情事,需現場提
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或重新報價時,投標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八、 本採購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
文件。
第十條 x採購契約金額
一、本案服務費用計價方式
三餐食材採固定價格給付,每人每日三餐價格分別為早餐 25-28 元、午餐 45-47
元(含水果)及晚餐 45-47 元(含水果)。並以實際用餐人數及天數以月結算。二、契約期限內,如遇物價波動,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三、後續擴充情形及上限
甲方若有其它配合需求,承商應納入服務項目,所需費用得另計。第十一條 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限制
一、經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
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
二、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三、甲方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且尚未依同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期間,如該採購有重行招標之情形,茲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11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493780 號令,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認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採購之重行招標。
第十二條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十一、違反採購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
第十三條 無效投標文件之認定
未按本投標須知各項規定辦理者,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投標文件即視為不合規定之無效標;於開標後發現者,則不決標於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者。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招標文件之規定者。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六、廠商受停業處分或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七、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八、廠商採電子領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將下載之招標文件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
(二)未提供本次標案電子憑據或電子憑據無法辨識,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者。
第十四條 廠商提出釋疑、異議及申訴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一)自公告日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
(二)招標機關應將處理結果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
。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二、廠商認為本採購案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本校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自決標之次日起十五天內。
(四)本校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即行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三、廠商依前款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者,應以中文書面載明下列事項,由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甲方提出。其附外文資料者,應就異議有關之部份備具中文譯文。甲方得視需要通知廠商檢具其他部份之中文譯本:
(一)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及住所或居所。 (三)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四)受理異議之機關。
(五)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四、依採購法第七十五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第十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一)本採購案無預付款。
(二)乙方於每月月底提供相關資料向甲方請款,甲方於收到乙方請款資料,辦理書面驗收,待驗收通過後,乙方檢據向甲方請款。
二、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一)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二)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三)其他違約情形。
三、乙方計價領款之印鑑,除另有規定外,以乙方於簽訂契約所蓋之章為準。
四、契約價金總額,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含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
五、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成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六、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每月之實際用餐人數數量明細表及統一發票。第十六條 資格確認及簽約
一、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甲方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取消其得標資格,並沒收投標時所繳之押標金。
二、得標廠商應於得標後經通知次日起第十天內與甲方簽約,並按本須知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
第十七條 拒絕簽約之處理:
一、得標人若於規定期限內,非甲方之因素而未簽約或拒絕簽約,或不提交履約保證金時,勢必妨礙本採購之履約期程,致甲方遭受損失,甲方得取消其得標廠商資格,並沒收其投標時所繳之押標金。
二、廠商得標後不簽約承攬,甲方除沒收廠商所繳之押標金外,並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一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
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第十八條 押標金及各項保證金之相關規定:
一、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或本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
(應為即期,並以「南投縣私立普台高級中學」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二、廠商得以前款規定之二種以上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其已繳納者,並得經機關同意更改繳納方式。
三、押標金:新台幤伍拾萬元整
(一)開標後未得標廠商,當場無息退還,得標廠商於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後無息發還。
(二)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2、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3、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4、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5、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6、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7、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8、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四、履約保證金:
(一)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經機關通知次日起十個辦公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整。廠商原繳納押標金得以轉換履約保證金。
(二)履約保證金之發還或不發還,依契約書規定辦理。
五、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標廠商應繳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第十九條 乙方不得假借甲方名義,對外賒欠貨物或借貸銀錢,凡乙方金錢上之一切行為,概與甲方無關,欠繳之各項稅款,由乙方辦理繳納,如有逃稅、漏稅之情事發生,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二十條 食物品質管理方面
一、乙方應聘雇營養師負責菜單規劃作業,餐點準備之衛生與安全。
二、每週菜單及每餐營養分析表應由乙方營養師擬具,於用餐兩週前將菜單送甲方審核,其菜單內容應符合衛生署公佈之國人營養標準、學校三餐內容及營養基準,並確保衛生、安全及菜色口味等變化;若甲方有意見,乙方應接受,並立即改善。
三、各項餐點食品必須當日製作,不得使用不需再烹煮之半成品或加熱隔餐食物再次加工。
四、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供餐時間供應 (餐點食物不得於供餐三個小時前完成,以免食物變質)。全校師生用完餐後回收廚餘及餐具,如甲方上課時間有特殊更動,應依甲方通知時間供餐。
五、乙方供應食品須符合國家標準或合法工廠所產製之合格產品,並上膳食網站填
報。
六、乙方每天所製作菜餚應依規定保留一份樣本,註明日期,封存冰箱冷藏二日,以備檢查之用。
七、乙方每日營業上所需用之材料如調味品、米、麵等,應合乎衛生條件,分類儲存。不得任意堆置,亦不得置於地上處理(至少需離地三十公分以上)。
八、午餐及晚餐供應之水果應注意其品質,包括熟度、甜度、大小均勻、外觀完整與準時送達。
九、倘若甲方教職員工生因食用乙方供應之飲食,致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意外事件經衛生單位證實者,乙方需負擔醫藥費並承擔法律上之一切責任;其責任應歸屬於乙方者,甲方得立即要求解約並知會南投縣政府教育處列入委外辦理評選廠商記錄參考。
十、廢棄物由乙方處理,如因處理不當,經環保局告發,或經衛生局告發衛生不符者,所罰之款項,亦由乙方負責。
十一、乙方應接受學校膳食委員會之監督,甲方得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檢驗食材及評核餐點的質與量,並辦理師生意見調查、統計。
十二、乙方需為食用之學生之學生及教職員工,提供貳仟萬產品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為甲、乙雙方,並提出保險契約書影印本,保險事故發生時,乙方對保險公司之權利得因甲方通知保險公司即時起由甲方行使。乙方應對照當時民法規定
。乙方向保險公司投保時,需加註本項條款。
第二十一條 人員管理方面
一、乙方工作人員,應至公立醫院體檢,項目應含肺結核(胸部X光)、傳染性眼疾、皮膚病、A、B、C 型肝炎(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傷寒、糞便寄生虫等
,並將結果交甲方審查,凡患有肺病、眼、精神病、肝病、各型肝炎、皮膚病等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適合餐飲工作之疾病,均不得從事是項工作,若體檢證明未交予甲方,甲方得要求停業,一切損失悉由乙方負責,不得異議。(檢附一年內-體檢表應附於契約裡)
二、乙方工作人員應造具名冊,送交甲方備查,如人員有異動(新雇或解雇) 均應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新雇人員並應繳交體檢證明。(工作人員名冊應附於契約裡)
三、乙方應指派現場負責人一至二人指揮監督乙方工作人員,並負責與甲方溝通、聯繫及處理偶發事件。
四、乙方工作人員吐瀉、手部患有膿腫、瘡傷、皮膚病、吐瀉者,應立即停止工作
。
五、乙方工作人員需遵守衛生署所頒「食品業者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與相關法令之從業人員規定,並有義務接受職前及在職衛生訓練課程及服務禮儀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員之服務態度,應保持和藹熱忱,如服務不佳、態度傲慢,經甲方提出意見時,乙方應及時督導改善或予以解雇。
七、乙方須雇用經廚師考試合格之人員,擔任供應甲方供餐之主廚,如未符合規定
,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八、補充協議:
(一)契約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履約期間雇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
民人數應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雇用不足者,應分別依規定繳納代金,並金繳納證明文件影本送甲方查核。
(二)本契約條文如有未盡事宜或疑義雙方應共同協商,經雙方同意得以附件補充之
。
第二十二條 供膳方面
一、在契約期限內,非經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停供餐。
二、乙方應定期與不定期接受南投縣政府衛生局與教育部國教署之抽查,衛生清潔如有不合格,應即改善,經二次檢查仍不合格或情節重大者,甲方除依衛生法令處理外得終止契約。
第二十三條 罰則
甲方設有膳食委員會,膳食委員得不定時督導乙方承辦之膳食衛生、品質、價格、供膳時間、及有損及甲方權益情事等,若經甲方檢查未按規定處理或違反各條款之情事,應做作書面紀錄,罰則如下:
第一次警告,乙方應立即改進。第二次罰款新台幣壹萬元。
第三次以後每次罰款新台幣xxx,累計違約達三次後,如甲方再次發現乙方有違規情節者,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第二十四條 罰款之認定權由膳食委員負責呈報校長(乙方得列席作申訴或說明),一經認定罰款,甲方得自當月團膳應付款中扣抵,如乙方拒絕罰款,以違約論並沒收保證金。
第二十五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二、乙方不得將契約之一部分或全部轉讓與他人。第二十六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且不補
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一)有政府採購法(以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者。 (二)有採購法第五十九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三)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四)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五)因可規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六)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七)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八)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九)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十)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十一)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十日內或書面通知在較長期限
內,仍未改正者。
(十二)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1.終止契約,得為一部或全部。
2.甲方未依第一款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3.契約經依第一款規定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乙方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二、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份或全部暫停執行,致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
三、乙方不得對甲方人員或受甲方委託之乙方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
、xxx、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
乙方違反前項一至三款情事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其保證金(含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不予發還外,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二十七條 稅捐
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應含營業稅。第二十八條 👉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
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
(一)依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台北市松仁路三號九樓、十樓,電話:(02) 00000000)】。
(二)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三)提起民事訴訟。
(四)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五)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履約👉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因👉議而暫停履約,其經👉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三、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二十九條 智慧財產權
一、得標廠商參加本案投標之文件及製作,其智慧財產權屬招標機關所有,招標機
關對其作品有部份或全部修改之權利,廠商不得拒絕或要求補償。
二、得標廠商之智慧財產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該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評審結果除優勝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及圖說資料不予退還外,其餘未入選者應於接獲本校通知日起十日內,憑廠商圖章(大小章)至本校領回應徵圖說及文件
,逾期本校不負保管之責,本校並得保留一份未入選者服務建議書及文件。第三十條 保密
投標人在開標之前須將投標文件列為密件處理。
第三十一條 人力不可抗拒之原因
法令之變更或政府政策之改變致不能履行契約時,招標機關可終止或解除部份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採購法第六十四條)
第三十二條 條文之不適用:
本招標須知凡經本校刪除加蓋校對章者,即為不適用於本採購之條款。
第三十三條 x須知為契約條款之一,其效力視同契約。招標機關得於不違反法令及本須知範圍內增訂補充說明或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 契約份數及附件
一、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副本二份由甲方留存,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二、本契約正本之印花,由雙方各自貼銷。第三十五條 其他
本案招標文件不予退還。第三十六條 驗收
一、乙方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具備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二、驗收程序:
本案得以書面驗收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得視為驗收紀錄。
三、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乙方應對履約期間損壞或遷移之甲方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堆置的履約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並填具完成履約報告,經甲方勘驗認可,始得認定為完成履約。
四、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約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審查、查驗供驗收之用。
五、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三日內(甲方未填列者,由主驗人定之)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第 12 條規定計算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六、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五次仍未能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善必要之費用。
2.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七、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甲方除依前 2 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南投縣私立普台高級中學「110學年度團膳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
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壹、標的名稱:南投縣私立普台高級中學「110學年度團膳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貳、招標、決標方式: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
參、標的地點:南投縣私立普台高級中學(xxxxxxxxx0x)。肆、履約事項:
一、合約期限:合約效期最多展延至113年7月31日止。
本合約履約期間自簽約日次日起生效,每次合約效期為一年,於合約效期內如服務績優,於約期限屆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商議若任一方無以不續約之書面通知他方,本約自期限屆滿時起自動延長效期一年,合約效期最多自動展延三次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
合約於有效期限內,如有未盡事宜且雙方認為有修改之必要時,得經雙方協議同意後修改之。
二、食譜設計及用餐數量:學校三餐供應素食,用餐人數約1,250人。三、食材價格:
三餐供應採固定價格給付,每人每日早餐新臺幣 25-28 元;午餐及晚餐各為
新臺幣 45-47 元(含附水果)。費用包括廠商應自行投保之保險費、稅捐、運送費、管理費等一切費用。
伍、服務建議書:
一、參選廠商應依據「工作計畫」提送服務建議書,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履約能力:
1.廠商基本資料含資本額登記、相關證明書(如 HACCP 認證等)。
2.履約保證條款:如押標金及銀行往來無退票記錄。
3.營養師執業執照影本、廚師具有中餐烹調技術士證。
(二)食譜設計及經費規劃能力:請實際設計至少一個月之三餐菜單(須註有規格、重量及營養成分計算,並提出供貨價格分析)
(三)實務經驗:供應學生三餐團膳、食材等之經驗與證明:統計最近一年曾供應學校、機關、團體全年度月平均數量證明、再續約次數或績優證明並檢具契約影本乙份。
(四)食材品質:
食材品質證明:提供各項食材檢驗證明,例如:食品來源符合 CAS、TQF或正字標記之證明,並能提出與採購廠商之供貨契約;有轄區果菜公司蔬果來源無農藥留檢測能提出正本證明(需附蔬果類最近承辦一個月至少七天之檢驗證明)
(五)緊急應變措施:
1.具食品意外中毒險或產品責任險相關證明者:總保額及每一事故保額額度說明,提供保險單及收據影本證明。
2.緊急調度能力:請說明緊急調度方式及處理模式。
3.從業人員:含員工人數及組織、工作人員衛生記錄情況及健康檢查記錄
、營養師人數、營養師學經歷及證照、勞工投保名冊等。 (六)回饋:回饋內容、方式,請提出具體說明。
二、格式:以A4紙張大小為原則。(請編列目錄頁及頁碼)三、數量:服務建議書應提送乙式 10 份。
四、投標廠商所提供之服務建議書內容,得標廠商應視為合約之附件。投標廠商在整體規劃中所配置之各項服務,若原意僅供規劃用,應載明「非屬本採購」否則列為服務項目。建議書內之各項服務及預算分析,投標廠商應明列,供評分依據。
五、外標封應併服務建議書密封後寄(送)達。陸、領標時間、地點、方式:
一、招標文件領取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時間:自公告日日起至 110 年 5 月 16 日早上 8 時至下午 5 時之辦公時間(例假日除外)。
(二)截標期限:110 年 5 月 23 日上午 12 時止。
(三)地點:本校警衛室。(校址:南投縣埔里鎮中台路 5 號)
(四)費用:免費提供。
(五)領取方式:
1.郵購。(另附回郵郵資,新台幣壹佰元請用郵局匯票方便本校作業,抬頭請書寫「南投縣私立普台高級中學總務處」)
2.親自洽領。
3.電子領標:免費提供。
二、押標金:新臺幣五十萬元整。柒、廠商資格:
一、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證,領有經濟部公司執照或具有營利事業登記【營業項目為餐館業、即食餐食製造業或其他餐飲(伙食包作業)】。
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 件代之。
三、最近一年無銀行退票紀錄證明(投標截止日前半年內)。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營養師證明。
捌、押標金:押標金新台幣五十萬元整,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方式繳納。
玖、資格審查:110年5月23日下午14時00分在本校行政棟地下一樓會議室舉行廠商資料審查,廠商審資格查符合者,進入評選。
拾、評選日期及地點:
110年5月24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校行政棟地下一樓會議室評審,評審採聽取廠商服務建議書簡報及詢問問題。
拾壹、評選項目:如評選記分表所列項目。拾貳、評選注意事項:
一、 評選時,廠商負責人須親自出席,如不克出席,得委託法定代理人出席,並繳交委託證明書。
二、 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如已參加並獲錄取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一)因違法事件,經政府機關處分停止承包權尚未解除者。
(二)錄取後不訂約承辦者。 (三)受停業處分者。
三、評選廠商不得有妨礙評選及暴力脅迫等情事,違者依法處理並勒令離開評選場所。
拾參、經評選小組書面審查後,所有廠商均須參加實地勘察,依據序位加總最低者為優先議約,廠商若總評分未達80分以上者則失去議約之權利,如第一優先議約廠商有提供資料不實或作假,即取消資格,並依序通知其他順位廠商議約,為力求公開公平,評選廠商如有疑義,得當場提出申覆。
拾肆、簽約:
一、錄取廠商應提供如附草案之勞務採購契約書 4 份,其中 2 份為正本,2 份副本,於錄取後 7 日內(末日為例假日時順延之)簽約。
二、得標廠商簽約時應攜帶公共責任意外險、食物中毒險及火災責任險保單:
(一) 公共責任意外險保險金額: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台幣( )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 )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損( )萬元。
(二) 食物中毒險保險金額: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台幣( )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 )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損新台幣( )萬元。
(三) 火災責任險(建築物):新台幣( )萬元。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新台幣( )萬元。
【註: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產品責任險保單證明金額不宜過高。】
三、逾期無故不辦理簽約,或所繳證件影本與正本不符者,取消錄取資格,並依法沒收押標金,同時通知主管機關予以處分。
四、自訂約日起錄取廠商應將繳交履約保證金新台幣二百萬元或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1辦理。
五、得標廠商於簽約前需提出派駐本校勞務人員並檢附每學年開學前二週內餐飲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拾伍、投標:
一、參加投標之廠商應使用本機關所發之估價單,並不得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在依式填寫後,一併訂於服務企劃書中,再予密封。且在本機關所發之證件封內裝入廠商證件審查表所規定之有關證件或除現金外之押標金或其繳納憑證。外封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後再予密封,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應於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同一廠商只能寄送一份投標文件。屬同一公司之二個以上分公司,或一公司與其分公司分
別投標視同違反規定。另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亦同。其有違反者,於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接受。一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或更改。
二、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參加投標,除第 6 款情形外,並不得為分包對象,另本機關於決標或簽約後始發現下列情形者,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合約並得追償損失:
(一)經依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且在不得參加投標之期限內者。
(二)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期限前係屬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期間內之廠商者。
(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與承辦本採購或供應之專案管理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相同。
(四)廠商與承辦本採購或供應之專案管理廠商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五)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本機關之機關首長或補助機關首長或受補助之團體或法人之負責人,或委託機關之機關首長或受託團體或法人之負責人,或洽辦機關之機關首長,係本人或配偶或三等親以內之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之親屬者。
(六)政黨及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七)提供本採購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 (八)代擬本採購招標文件之廠商。
(九)提供本採購審標服務之廠商。
(十)因履行本機關合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
三、廠商報價之有效期至預定決標日止。本機關若因故且延長原公告之決標日期,投標廠商得以書面主張該報價逾預定決標日後無效,若未以書面主張,則視同同意延長其報價有效期至實際決標日止。
四、投標文件有效期與報價有效期相同。
五、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僅限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其他文件,應避免附入投標文件之內。與規格有關之定型化產品型錄或說明書,招標文件未規定應整冊提出時,應僅附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六、招標文件以中文為之,如附有外文譯本,該譯本僅供參考。
七、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本機關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八、招標文件中未允許投標廠商提出替代方案者,如廠商另投寄替代方案,則該替代方案本機關不予接受。
拾陸、開標:
一、本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按公告所定之時間及地點當眾開標,並以本機關名義決標。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投標廠商應自動按照公告之時間及地點(本機關不另行通知),並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委託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並依本機關要求出示之。其授權書上應蓋妥前述廠商及負責人印鑑印文及所攜帶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印文,如未能參加開標或未攜帶合格之印鑑或印章,因而喪失減價或重行比價或其他有關之權益時,即視同放棄或未到場。
三、投標廠商家數無限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縱僅一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 (一)投標文件已於截止期限前寄(送)達。
(二)投標文件已書面密封。
(三)外封套上載明廠商名稱及地址。
(四)無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五)同一廠商只投寄一份投標文件,隸屬同一公司之二個以上分公司,或一公司與其分公司未就本採購案分別投標者。
四、投標廠商寄送之投標文件於開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 (一)未繳納押標金者。
(二)押標金繳納憑據上所填列招標機關名稱與本機關名稱不符或低於規定金額者,或繳納押標金之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投標文件上之名稱不符者,但不符合原因若係本機關造成者,則不在此限。
(三)投標文件未按投標之規定辦理者。 (四)未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者。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未依式填寫完整或未提出,或聲明內容不實或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者。
(六)同一廠商投寄二份以上投標文件者,或屬於同一公司之二個以上分公司,或一公司與其分公司就本採購分別投標者,或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
(七)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期限前係屬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期間內之廠商者。
(八)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五、參加投標廠商或合格廠商未達法定家數或另有其他原因,本機關得停止開標程序,其投標文件除外標封本機關必須留存外,其餘部分得由投標廠商出據領回,並由本機關無息發回其押標金,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本機關應予發還。
六、開標時應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宣布之事項
。拾柒、其他:
一、本須知為合約條件之一部分,其效力視同合約。二、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廠商工作人員到機關廚房工作前,除應預作安全考量,每學年開學前二週內或新進用前至衛生醫療機構體檢,並將結果交機關審查外,凡患有食品衛生管理法明令禁止之傳染疾病,及其他不適於餐勤工作者,不得從事且必須中止是項工作。若體檢證明未交予機關時,則機關得要求停止營業,承商不得異議。
四、廠商工作人員應造具名冊,送交機關備查,如有人員異動(新僱或解僱) 均應隨時以書面(名冊)通知機關(新僱人員應繳交餐飲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五、廠商未經機關同意,不得於廚房及校園內,張貼招告,以維觀瞻。
六、廠商不得假借機關之名,對外賒欠貨物或借貸銀錢,凡廠商金錢上之一切行為,概與機關無關,欠繳之各項稅款,由廠商自行辦理繳納,如有逃稅、漏稅之情事發生,概由廠商自行負責,廠商亦不得以機關名義,對外招募人員,或招徠生意。
七、設備管理方面:
(一)機關廚房現有的設備於契約簽訂後,雙方會同清點,列冊(財產登錄登記。 (二)廠商對機關提供之場地、設備、有維護保養之責任,並保持完整,如)需
修改或增加設備,須事先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經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三)由廠商具領保管使用之機關設備與廚具,限供辦理學校午餐使用,廠商不
得夜間留宿或充作住宅,且不得放置供膳以外之用具或傢俱。在契約屆滿時,如有短少或損壞,廠商應照原數補足,或按樣修護,否則,機關得由保證金內按市價扣除。
(四)未經機關同意不得私自裝置電熱設備。機關提供之運載電梯由廠商列入成本計算並負責定期維修保養與紀錄,送機關備查。
(五)廚房所需各種餐具、炊具及各項消耗品,機關未配備者,概由廠商自備。 (六)機關提供之鍋爐和運轉電梯,由廠商定期保養維修,所有設備若因人為損
壞(經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會同廠商共同認定),由廠商負責修復,其費用內含於決標總價內,不另計價。
(七)因業務需要,而由廠商增置之設備,於契約屆滿(或因故解約)後之 10 日內,由廠商自行無條件搬離,不得要求機關收購,若有留置,則以廢棄物拋棄論。
八、食物品質管理方面:
(一)食材採購應合於下列規定,並依規定提出供貨商出貨證明資料,以便機關隨時抽查:
1.各類主副食品供應商應具備資料如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或合
法設立證明文件、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等。
2.所供應之蔬果,應採用具「CAS 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或「產銷履歷農產品(TAP)」標章或農藥殘留檢驗合格之蔬果。 3.蛋類應採用具「CAS 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或「產銷履歷農產品(TAP)
標章」或藥物殘留檢驗合格之畜產品(洗選蛋)。
4.應經中央農政主管機關認證之優良農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5.每日食材、菜色、品質、新鮮度等,廠商應保證合於食品衛生相關規定,各項食材均應訂定品質規格、驗收標準及提出來源證明,若經衛生主管機關抽樣檢驗,亦須符合各項標準規範,由品管人員驗收並每日製作完整驗收紀錄(包括廠商名稱、產品名稱、品質規格、有效日期等)。
6.廠商須不定時查訪上游供應商,並應接受機關不定期檢驗及查訪。廠商應每月應送食材檢驗,檢驗項目:動物用藥(含乙型瘦體素)、農藥等藥物殘留,並將檢驗報告送交機關。機關並保有隨機抽樣廠商肉品及蔬果至少一次之權力,檢驗費用由廠商支付。
7.廠商應就機關抽樣之食材將檢驗報告送交機關,廠商並應依一定之抽驗比率,每月應送食材抽驗。
(二)廠商應遵守機關每日三餐供應時間前 20 分鐘完成備菜,並於全校師生用完餐後方進行清潔工作。
(三)每日三餐食譜均需與營養師所設計之菜單相符【營養師所設計之菜單,需符合教育部規定之(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確保營養及成本之合理。
(四)廠商每週供應○次有機蔬菜,並依「農產品生產及檢驗管理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證之有機農產品(有機農產品範圍)驗證機構驗證通過之有機蔬菜農戶,並檢驗相關產品證書。
(五)各餐食品必須當日製作,廠商製作第一道菜至學生食用時間不得超過 4 小時。不得使用不需再烹煮之成品或再次加熱加工隔餐食物,並避免使用半成品。
(六)廠商供應食材須符合經中央主管機關驗證或合格工廠產製並於機關要求時,提出最近一期之檢驗合格證明如下:
1.生鮮類:必須提供合格證明、CAS 產品檢驗報告、藥物殘留檢驗合格證明
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合格證明。
2.冷凍、冷藏食品:必須優先採購包裝袋上印有 CAS 標章及產品編號或 TQF驗證標章或同等級符合衛生標準之檢驗合格證明,標示內容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不得有仿冒品。
3.蔬果類:每週提供農藥殘留檢驗合格證明。
4.加工食品類:CAS、TQF 驗證標章或符合衛生標準之檢驗合格證明。
5.食用油及醬油等調味料:具正字標記或 TQF 驗證標章等國家認證之廠牌,如該項產品無正字標記或 TQF 驗證標章,則須使用經檢驗合格或合法登記之工廠產品,不得使用包裝不完整及未經檢驗合格之雜牌食品。
6.食鹽:檢驗合格之食用鹽或提供進口同批號食品用鹽證明。 (七)油炸調理時須使用油炸專用油品,並每日檢測油品。
(八)不得有醃製食品(成品)。
(九)供應之乳品、果汁等飲品或點心,其外包裝須完整無缺,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規定,應於容器或包裝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其品
名、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 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乳品供應日須為保存日期之前○分之○時段,並應符合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相關規範。
(十)食米:
1.應為當年期之食米(稉米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訂頒「撥售學校用餐食米作業要點」規定,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二月底止配撥當年第一期米或其前一期米,翌年三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配撥當年第二期米或其前一期米),且經農藥殘留檢測合格,以確保品質。
2.學校午餐米飯無須添加食品添加物。
3.食用米若由機關代為向糧食局申請,其經費應由午餐費中先行扣除,惟所申請數量應以糧食局所公佈之每生每餐數量為標準,且以履約學校使用為限,不得移作他用,如有違法情事發生,概由廠商自行負一切法律責任。其價格計算亦以糧食局公佈價格為計算標準,且漲跌自負,廠商不得異議。
4.食用米若未採糧食局申請供應者,則以當季食米為主食,則不受前述(3)之規定限制。
(十一 )調味品必須有庫存備品,以供不時之需。
(十二)廠商每日營業所需之材料,包括菜、調味品、米、麵等,應合於衛生條件分類儲存。不得任意堆置,亦不得放於地上處理(至少需離地 30 公分以上)。
(十三)食材供應:
1.供餐內容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佈之國人營養標準外,並應參考教育部「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及依照服務建議書所列內容,提供至少○道以上之菜餚且菜樣應經常變換。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減少高油、高鈉的烹調,並確保衛生、安全及菜色口味等變化。
2.供應低年級學生之米飯勿太乾硬,菜餚應切塊較小,適合食用。
3.油炸調理時須使用油炸專用油品。
4.午餐供應之水果應注意其品質,包括熟度、甜度、大小均勻、外觀完整與準時送達。
5.設計之菜樣應多樣化及變化,可設計循環菜單挑選尋緩使用。
6.每週菜單(含食材、食物重量)須由廠商營養師於每週供膳 14 日前提交機關膳食小組審核,並經機關首長核可後始行供應。
(十四)配送管理方面:
1.每餐應提供乾淨之廚餘桶裝廚餘用。
2.餐廳均不附免洗碗筷。
3.廠商應接受學校監督,機關得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檢驗廚房、食材及評審餐點質與量,並辦理師生意見調查、統計;機關得要求廠商派駐校負責人、營養師、廚師、領班等出席學校相關會議,有關缺失應依學校通知期限改善,不改善或改善未通過機關認可,機關得依約處理。
(十五)倘若機關之學生或教職員因食用廠商承辦之飲食,致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意外事件經證實者,廠商須負擔醫藥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並承擔法律之一切責任。廠商如因廢棄物處理不當,經環保局告發所罰之款項,亦由廠商負責。
(十六)遇特殊情形,如停電或其他事故,當天確定無法供應午餐,經報請機關查明屬實,則廠商需提供足額、等值之便當或餐食,供應機關全校學生及教職員用餐。
(十七)廠商所供應餐食中,如發現有異物,機關得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予以罰款。
九、xxxx方面:
(一)廚房內外排水系統、走廊、廚房後圍牆內草地、臺階及進貨通道,由廠商負責消毒打掃清潔。
(二)廚房內及過濾網每日至少清除一次以上,且需隨時保持清潔,不得有溝泥、頭髮及污垢之存在。
(三)廚房內之炊具、餐具、桌椅及內外環境,包括載運電梯,由廠商負責維護清潔。各班供膳之機具、餐車、服裝等應每隔一星期清洗一次。
(四)廚房工作在每日結束以前,廠商應將用具設備、爐灶、爐台、水溝及環境內外清洗乾淨,不可留有廢棄物在廚房內,廢棄桶亦應刷洗乾淨。
(五)垃圾及廢棄物,必須當日處理,不可放置廚房內過夜,或堆置校園內,廚餘與紙製盒餐等廢棄物,應依據環保相關規定處理之。廠商如因廢棄物處理不當,經環保局告發,或經衛生局告發衛生不符者,所罰之款項,亦由廠商負責。
(六)廠商工作人員使用油煙罩時,不得把濾油網拆除,且濾油網必須每日清洗。 (七)廠商自備炊餐具,不得有破舊、龜裂、缺口,影響衛生之情事。
(八)廠商清洗炊餐具時,均應高溫消毒烘乾,溫度須達攝氏 100 度以上,並應採用機關認定具有工廠登記證合格之食品級清潔劑,不得使用有害健康之雜牌清潔劑。
(九)經消毒過的炊餐具,必須放於指定的餐具存放櫃中,不得直接曝露於空氣中。
(十)飲食器具櫥或茶櫥,每天至少刷洗一次,保持清潔。
(十一)冷凍冷藏庫每天至少擦拭一次,每星期至少一次用清潔劑、消毒劑清洗牆壁、食物架等。
(十二)廚房所使用的布,須保持清潔,任何使用於擦拭與食物接觸的布,不可作為其他用途。
(十三)毛巾、抹布,須每天用煮沸消毒法消毒,溫度須在攝氏 100 度以上,時
間 15 分鐘以上。
(十四)洗菜、洗米等污水殘渣,不可往地上倒,且應隨時保持地面的乾燥、清潔。
(十五)每週至少大掃除 1 次,包括:庫房、油煙罩、爐灶、冷凍冷藏庫、調理台、照明燈、抽風機、地面、牆面、門窗玻璃、桌椅等所有設備。
(十六)合約期滿,或中途解約,廠商交還廚房時,應先完成環境清潔工作,並經機關認可。如經機關檢查不合格則由機關僱人代辦,費用由保證金項下扣除。
十、人員管理方面:
(一)廠商工作人員應遵守衛生福利署所頒「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從業人員規定,並有義務接受職前及在職衛生訓練課程及服務禮儀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二)廠商派駐機關廚房食品從業人員需繳驗每學年開學前二週內或新進用前至醫療醫院所餐飲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文件,並於主管衛生機關規定應定期健康檢查期限截止 10 日內繳交當期之健康檢查證明文件。
(三)廠商應指派現場負責人一至二人指揮監督乙方工作人員,並負責與機關溝通、聯繫及處理偶發事件。
(四)廠商工作人員在廚房內,一律穿著整齊清潔之制服、圍裙,男著帽、女著髮網或工作帽(以不露髮為原則),並穿鞋襪,不得赤足或穿拖鞋、涼鞋;供餐時應戴口罩。工作前應先用肥皂洗手,工作中不抽煙、嚼檳榔、嚼口香糖、飲食或隨地吐痰、亂丟廢棄物等。手指甲應經常修剪,並保持乾淨。
(五)廠商工作人員吐瀉、手部患有膿腫、瘡傷、皮膚病、外傷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汙染之疾病者,應立即停止與食品直接接觸之工作。
(六)廠商工作人員於工作場所內亦不可晾曬衫褲、鞋襪。
(七)廠商工作人員不得與甲xxx發生👉執,若有此情事應報請甲方調解,以弭👉端。
(八)廠商及其工作人員之服務態度,應保持和藹熱忱,如服務不佳、態度傲慢,經甲方提出意見時,乙方應及時督導改善或予以解雇。
(九)廠商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留不法人員,存放違禁品及其他不法情事,並不得飼養家禽、家畜。
(十)廠商須僱用經廚師考試合格之人員,擔任供應機關供餐之主廚,如未符合規定,機關得隨時終止合約。
十一、供膳方面:
(一)餐廳供餐參照學校行事曆規範,以學生在校上課及教職員上班期間供應三餐,如遇重要活動有特殊需求時,廠商須配合供應不得拒絕。
(二)在契約期限內,非經機關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菜單或擅停供餐。
(三)在供餐時間內,廠商應有專人,必須留在廚房,以便隨時協調及處理問題,並且須與機關協商配合,否則以違約論。
(四)廠商如擅將受委託業務頂讓,或委託他人經營,機關除沒收全額履約保證金外,並立即解約,其留置物以拋棄論,廠商不得有異議。如因致機關受到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五)廠商應定期接受南投縣衛生局與教育處之抽查,衛生清潔如有不合格,應即改善,經二次檢查仍不合格且情節重大者,機關除依衛生法令處理外,得終止合約。
(六)每日所送餐食,應由機關抽取免費留檢每道菜餚樣品一份(200 公克),妥善包覆、標示日期、時間後,立即置於攝氏 7 度以下,冷藏保管於機關指定
之冷藏設備內 48 小時,以備隨時化驗之用。
(七)契約期間內廠商須於當日定點回收機關用餐廚餘,餐具應當日清潔及完成烘乾消毒完成作業。機關應教育學生做好資源回收、垃圾分類,並且整齊收集。
(八)廠商應提供食譜(附記熱量)於供餐○天前交機關公布讓學生瞭解,但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不在此限,並確實依菜單內容供應,不得任意更換。如有特殊情況者,須取得機關同意後始得更換。。
十二、廚房每日供膳前後,廠商需指定專人負責水電、瓦斯、消防設備、鍋爐等之開關等安全檢查工作,如因疏忽造成損失,概由廠商負責賠償及一切法律責任。
十三、機關設有膳食委員會,不定時督導廠商承辦之膳食衛生、品質、價格、供膳時間及人員服務等,上述各條,若經機關檢查未按規定或違反各條之情事,第一、二次警告並應即改進,爾後機關視違規情節得隨時終止契約。
十四、契約期間內,機關之膳食委員會如認為廠商未能勝任所承辦之業務且供膳分數未達80分時,第一次警告,廠商須於三個供膳日內改善,如未能期限內改善,則機關得立即終止契約,廠商不得異議。
(一)機關提供之工作場所,得設置單獨的水電錶委辦期間屆滿仍不交還撥於使用場所設備及器具時,機關得逕由保證金或相關應付費用中扣除,廠商不得異議。
(二)機關各班遴選午餐股長並訓練班級服務,每班服務同學之衣、帽、口罩等制服,由廠商負責製作,每班五套。
十五、配合行政院食品追溯雲及教育部推動校園食材登錄平臺之政策,乙方於供應膳食當日之供餐前,應依規定至「校園食材登錄平台」網站,將每日供餐菜單、食材 (含調味料)、供應商等資料,如有認證標章、檢驗報告等也應一併登錄。
前項資料應備妥相關文件以供教育主管關機或衛生主管機關查驗,不得有虛偽造假不實登載之事實。若有違約情事予以違規記點,如違規記點超過點數,則核實依違規點數予以裁罰款項。
違規記點與罰則方式如下: (一)違規記點:
1.未依規定於時間內至「校園食材登錄平台」網站,登載食材資訊,
記1 點。
2.未依規定至「校園食材登錄平台」網站,登載正確詳窴之食材資訊,記2 點。
3.不配合學校、教育或衛生主管機關之查核,並有故意虛偽造假不實登載之事實,記1 至5 點。
(二)罰則:累計達3 點予以口頭警告,第4 點起由甲方以書面警告通知乙方,並自第5點起每增加1 點處新台幣壹萬元罰款 。
拾陸、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5 條第 2 款第 1項辦理。
南投縣私立普台高級中學「110 學年度團膳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評選評分表
投標廠商編號 | 評選日期 | 年 | 月 | 日 | |||||||||
投標廠商名稱 | |||||||||||||
評分項目 | 配分 | 內 | 容 | 配分 | 委員評分 | 備 | 註 | ||||||
理念企劃及配合 | 10 | 經營理念 | 3 | ||||||||||
企畫管理方案 | 3 | ||||||||||||
雙方配合要件 | 4 | ||||||||||||
廠商營運能 力 | 53 | 證照廚師駐校情形 | 4 | ||||||||||
駐校勞務人力規劃 廠商請填人數: 人 | 4 | 營養師、廚師、廚工、鍋爐技術士…等。 | |||||||||||
危機處理能力:臨時供餐替代方案,並檢具相關證明計畫書內詳列各種應變方式及人員調 配;並檢具相關證明;其他 | 8 | 1.以替代供應為前提之支援廠應具食品產製功能生鮮處理廠非為臨時替代供應支持廠) 2.加入公會列為證明文件之一種 | |||||||||||
三餐中各餐○○元之菜單規劃及成本分析 | 16 | 應提供開學一個月之菜單規劃,並含主材料份量及烹調方式(廠商得標 後,該菜單應納入履約項目) | |||||||||||
廚房水電、鍋爐、設備保養維修方案 | 5 | ||||||||||||
採購驗收及倉貯管理計畫 | 5 | ||||||||||||
運送供應計畫 | 4 | 適當溫度之密閉式車輛,兼具清潔、 衛生、安全 | |||||||||||
貨品檢驗能力 | 4 | ||||||||||||
廚餘及廢棄物處理計畫 | 3 | ||||||||||||
以上由評選委員填寫投標廠商勿填 | |||||||||||||
評分項目 | 配分 | 內 | 容 | 配分 | 投標廠商自填 | 委員評分 | 備 | 註 | |||||
公司評鑑 | 20 | 研習進修:3年內參加餐飲﹑衛生及其相關業務研習 | 5 | 每一員工完成每年8小時以上者,每員 0.5 分 (個人計分 1次) | |||||||||
廠商優良證明:HACCP等證明 | 5 | HACCP證明(前年度或當年度):給 5 分 | |||||||||||
食品衛生:製程衛生管理計畫 (含配膳流程) | 10 | 供應本校學生餐點,造成食物中毒,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調查確認者,一年內不得參與該校學校餐 點委外辦理之採購投標。 | |||||||||||
實務經驗 | 12 | 近三年承包團膳業務:供應機關學校餐數 | 6 | 曾有之一年承包公私立學校或機關,以簽訂合約為依據(承包 私立學校需經法院公證) | |||||||||
近三年內曾營運供餐規模相當經驗 | 6 | 得以曾有之一年營業額與本標案預估一年營業額估算 | |||||||||||
其它 | 5 | 其 | 它 | 5 | 本欄由評選委 員填寫 | ||||||||
合計 | (廠商勿填) | 評選委員 簽 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