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关于项目的投资合作协议示范文本
甲方 :
法定代表人 :
通讯地址 :
电话 :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
通讯地址 :
电话 :
鉴于甲方大力支持乙方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投资建设项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该项目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投资方:
投资规模:总投资万元人民币(美元),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万元人民币(美元)。
产值规模:达产(规模运营)后年产值万元人民币。
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美元)。
项目建设内容:。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下支持乙方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依法竞拍取得范围内面积约万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乙方通过招拍挂依法取得项目用地后,甲方应依约按时交地。
如因甲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乙方使用;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乙方不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乙方项目建设开发计划可以相应顺延,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协调相关部门给予适当补偿。
(二)甲方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下为乙方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内提供该项目的注册地址,并为乙方完成该项目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提供便利。
(三)甲方承诺若乙方符合甲方现行有关优惠政策和产业促进扶持政策的要求,则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扶持。
(四)如甲方或本区相关部门书面同意乙方将该项目用地及建(构)筑物进行出租、转让或与第三人合作开发建设的,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指定的单位对该项目土地及建(构)筑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的购买、承租和合作开发权利。
(五)乙方在项目投产(运营)后的10年经营期限内,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等形式变相转让项目用地使用权的,须书面告知甲方,并经甲方或区相关部门对乙方引进项目公司合作方或合作项目评估审核同意。如乙方项目公司引进合作方或合作项目未通过甲方或区相关部门的评估审核,则甲方有权为乙方引荐项目合作方,或按照土地出让金计提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甲方委托的专业机构评估的项目用地上建(构)筑物的成本给予补偿,并提前收回项目用地。
(六)项目土地使用年限期满或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终止经营交回土地时,本协议同时终止履行,且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办理相关的变更、交接、转移登记等手续。乙方提前终止经营交回土地的,甲方同意乙方对项目用地上投资建设的建(构)筑物进行处置后再交回土地,但处置时间不得超过1年,如乙方逾期处置的,甲方有权直接进行处置。对于项目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如甲方愿意保留或继续使用的,甲方可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成本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七)其他。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承诺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投资该项目,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或将已有项目公司注册地址变更至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内,负责该项目的具体运作,该项目公司须在区内办理工商登记、税务征管和统计关系并将其纳入本区。乙方应及时完成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投入, 其中首期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美元)(不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应在本区办理工商登记后月内完成投入,剩余款项最迟应在项目交付土地或建设投产(运营)后个月(年)内全部投入缴纳。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在区里实际经营办公,投产(运营)后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二)乙方确保该项目符合《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一般生产性项目准入门槛(供地)》(《广州开发区黄埔区总部项目及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准入门槛(供地)》)的要求。乙方承诺依法取得项目用地后,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要求独立完成开发利用,如乙方需出租、转让或与第三人合作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及建(构)筑物需经甲方或区相关部门书面同意。
乙方在项目投产(运营)后的10年经营期限内,未经甲方或区相关部门评估审核同意,不得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等形式变相转让项目用地使用权,逃避前款的经营承诺。
(三)乙方承诺在土地交付后三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符合本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关规范的用地规划方案, 土地交付后六个月内动工建设,土地交付后两年内完成该项目的主体建筑工程建设并投入使用(大型项目根据建设施工周期与难易程度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中适当延长主体建筑竣工时间)。生产性项目用地建成后的建(构)筑物必须根据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整体确权,不得分割转让(商业服务总部用地项目在项目建成后10年内,受让人自持物业不得低于项目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7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因甲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使用;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乙方不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乙方应服从调整与配合,项目建设开发计划可相应顺延,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协调相关部门给予适当补偿。
(四)乙方承诺在土地交付后两年内投产(运营),项目投产(运营)后第三年达产(规模运营),并承诺该项目达到以下经济指标:
1.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美元);
2.投产(运营)年实现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万元人民币;
3.投产(运营)年缴纳税收不低于万元人民币;
4.达产(规模运营)年实现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万元人民币;
5.达产(规模运营)年缴纳税收不低于万元人民币;
6.其他经济指标。
(五)乙方承诺基于本协议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相关扶持政策享受扶持奖励后,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真实、及时地向甲方及相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展信息,并自愿承担履行本协议约定与相关扶持政策文件规定的责任。
(六)其他。
四、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书生效后,双方即应受本协议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承诺的违反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在本协议约定的项目运营过程中,乙方确实存在经营方向、经营状况、生产能力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如甲方审核后认为该情况属实且足以影响乙方兑现承诺的,经乙方书面申请后,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乙方相应承诺事项的兑现宽限期或部分减免前款约定的违约金。
(三)乙方未经甲方批准,将项目土地及建(构)筑物部分或全部出租、转让或与任何第三方合作开发建设的,或在项目投产(运营)后的10年经营期限内,未经甲方或区相关部门书面同意,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等形式变相转让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应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未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选择或同时采取以下措施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协调区国土部门收回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应款项用以补偿区财政已投入的土地开发成本费用,土地开发成本难以核定的以用地出让时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30%为标准,需要退还乙方相应土地出让金的,前述补偿金直接在需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中予以抵扣;
2.对于该项目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如甲方愿意保留或继续使用的,甲方可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成本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3.对乙方违反约定未经甲方或区相关部门同意将该项目用地或建(构)筑物出租、转让或与任何第三方合作开发建设的,乙方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应收归甲方所有,其收益明显低于市场评估价的,以双方商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的价值为准;
4.对乙方在项目投产(运营)后的10年经营期限内,违反约定未经甲方或区相关部门同意将该项目公司转让给第三方变相转让项目用地使用权的,乙方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应收归甲方所有,其收益明显低于市场评估价的,以双方商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的价值为准。
(五)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或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暂停办理项目后续相关手续、停止乙方有关优惠政策或其他限制性措施。
(六)其他。
五、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爆炸、海难、自然灾害或公敌行为、火灾、洪水、破坏活动、战争、暴动、叛乱和任何其他类似事件,以及合理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受影响的一方因此无法履行任何本协议项下相应义务的,受影响的一方无需承担相应受影响部分的违约责任,但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10个工作日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相应的处理方法。
(二)本协议签订双方及其雇员对于本协议所涉及的有关投资计划及政策支持条款均负有保密责任,非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在未取得其他一方书面同意前将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乙方向其关联公司和子公司,向审计机关、税务机关和同样有保密条款约束的乙方外聘的顾问单位透露本协议内容的,仍须经甲方同意。否则,应当承担由此而导致的该相关方的损失。但为推进本项目甲方需向政府其他部门及相关单位公布的情形除外。
六、附则
(一)甲方将按照乙方承诺事项和时间节点,对其各项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建立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乙方在 申请各项政策扶持时,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将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二)项目公司在本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15日内,乙方应与项目公司签订本协议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协议,将乙方在本协议书中除投入资金外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转让给项目公司,乙方对项目公司受让的所有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因法律法规的修订调整致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执行。
(四)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 (xx) 乙方: (xx)
代表: 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