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若甲方在乙方处入网不满 90 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 30 日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 T+0 资金结算服务。
银行卡收单支付服务协议
甲方:住址:
乙方: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40 层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达成一致条款如下:一、定义
银行卡收单服务:指乙方为甲方提供银行卡交易处理及资金结算等金融服务,获取手续费收入的业务。受理终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的读取、采集或录入生成交易指令的各类实体支付机具。
二、合作内容
1.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银行卡收单服务,具体提供服务内容、服务费用的标准如下:
服务及资费 | ||||||
产品名称 | 手续费率 (按单笔交易金额收取) | 固定费用 | 结算周期 | |||
接入服务费 | 技术服务费 | |||||
银行卡收单 | □pos | □借记卡 | 交易手续费 %, 元封顶, 即时付款+ % | T+1 | ||
□贷记卡 | 交易手续费 %,即时付款+ % | |||||
□Mpos | □借记卡 | 交易手续费 %, 元封顶, 即时付款+ % | T+1 | |||
□贷记卡 | 交易手续费 %,即时付款+ % |
2.合作期间,乙方在充分保护甲方权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监管机构政策及法律法规变化调整费率,甲乙双方届时另行就手续费率及商务政策调整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3.若甲方在乙方处入网不满 90 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 30 日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 T+0 资金结算服务。
4.对于交易款项,甲方按照 T+( 1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进行结算,乙方通过网上电子转账的方式在交易结束后第 1 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结算款项划拨到甲方指定账户,如约定周期内结算金额小于 1000 元时,将延期到下一结算日结算。
5.甲方同意,乙方于甲方每笔交易发生时,实时在甲方待结算资金中扣除服务手续费。
6.甲方需开具发票的,须向乙方提供开票信息。甲方指定结算账户信息如下:
用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7.支付账户开立:(1)乙方可根据甲方需要及《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甲方开立支付账户,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及产品协议严格管控转账笔数及限额,并提供相关必要的信息查询、技术支付等服务,具体以乙方实际提供的为准。(2)本协议所描述的支付账户,是基于甲乙双方的合作由乙方根据甲方的意愿开立,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该支付账户不能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甲方不得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3)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客户,但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4)对甲方在结算周期内可能产生的资金沉淀,乙方不计算利息,甲方对此予以确认。
三、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合法、诚信经营,不从事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非法广告、商业欺诈或侵害消费者或用户合法权益的任何活动。否则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甲方如实施本条款涉及的相关行为,则需承担因其交易信息违法、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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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陈旧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纠纷、处罚等责任,因该等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全额赔偿并按照该全额的 2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持卡人提出符合交易规定的刷卡消费要求,甲方不得拒绝。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支付应被视同现金支付,乙方不得抬高商品或服务价格,或对现金结算给予更多的优惠。
3.甲方收银人员在受理银行卡时,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操作指南进行操作,如发现签名与银行卡背面预留签名不一致或卡片有伪造痕迹等其他任何疑问应拒绝交易,并及时与乙方联系。甲方未按照要求受理银行卡而导致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需赔偿。
4.甲方应保证签购单上信息与商户消费凭证、银行卡等信息保持一致,并妥善保管持卡人签字确认的签购单及相关凭证至少两年以上。签购单及消费凭证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单据。
5.持卡人对交易产生异议的,甲方有义务配合并向乙方提供相关文件,包括:签购单、退款单、消费水单等凭证。
6.当银行或乙方要求调阅签购单时,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签购单复印件,并在乙方要求时提供原件。
7.当发卡行或持卡人否认 POS 交易时,甲方应证明 POS 交易系持卡人本人交易。如因甲方无法提供证据或所提供证据不被银联采信而导致发卡行或持卡人拒付的,甲方应向持卡人全额退款。
8.甲方有义务及时、妥善处理与消费者、用户之间的任何投诉和纠纷,承担因甲方原因而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影响乙方的声誉和形象或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甲方遵守协议中对甲方业务范围的严格限定,不得擅自更改业务模式、范围。甲方若存在经营模式、业务范围上的调整,需提前 7 天书面通知乙方,获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变更。甲方应承诺发起的交易基于真实的交易场景,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交易。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详细的、真实可信的交易信息字段,交易信息至少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商品订单号、商品名称、商品描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类型和渠道等。如甲方违反本条约定,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与甲方合作,如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全部索赔。
10.甲方需遵守国家机关和行业管理机构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接受乙方的银行卡业务受理培训、指导和监督。甲方业务受理人员须经乙方培训合格后方可受理本协议项下银行卡业务。
11.甲方不得把支付账户、乙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用于本协议以外的用途,也不得出租、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伪造成自己的交易。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乙方并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
12.甲方应保证受理终端处由乙方或乙方授权的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和更换外,不被其他任何人员进行检测、拆修、改装和更换或加装其他设备,乙方有权不定期对受理终端进行巡检,如发现甲方违规使用,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甲方交易及结算。
13.甲方出现下列任一违规操作行为时,乙方视其情况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或要求甲方予以整改,如甲方约定的整改期限仍未停止违规操作行为,由此带给乙方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1)受理终端违规移机;(2)要求持卡人支付额外手续费;(3)涂改签购单、分单操作;(4)不仔细核对持卡人的签名及信用卡有效期;(5)以现金方式进行退货;(6)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7)其它违规操作的行为。
1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单方终止协议,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向乙方申请成为特约商户;(2)侧录:甲方和/或甲方员工默许、纵容或与不法分子共谋在受理终端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公司或自行制作伪卡;(3)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甲方和/或甲方员工违反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违规使用、存储、传输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导致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泄露或发生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被篡改、破坏等情形;(4)套现:甲方和/或加方员工与持卡人或其它第三方勾结,或甲方和/或甲方员工使用银行卡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5)洗单:甲方将其它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安装在甲方的受理终端上刷卡,假冒甲方的交易与乙方结算;(6)恶意破产或倒闭:甲方接受银行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恶意破产或倒闭,使乙方承担损失;(7)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甲方利用持卡人账户信息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8)伪冒交易超过一定比率:甲方一定时期内的伪冒交易超过乙方规定的比率;(9)拒绝配合调单或不能提供有效交易单据,造成发卡机构退单且逃避退单责任的;(10)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或实际的经营情况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不符;
(11)因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或被有关机构查处;(12)行业监管部门已书面通知要求强制解约,或经银行卡组织认定属于“高风险商户”的;(13)未能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联制定的《银行卡业务运作规章》和有关规定,利用受理终端设备非法、违规受理银行卡。(14)甲方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或因甲方发生业务变更、终止等情况而未及时通
知乙方业务及联系方式变更,导致乙方在 5 个工作日内也无法联系到甲方的;(15)甲方无理由拒绝受理消费者、用户使用乙方的支付产品进行支付的;(16)其它违规操作的行为。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为甲方银行卡交易业务提供交易受理及资金结算服务,负责将甲方银行卡消费交易资金在扣除本协议规定的交易手续费及其他应扣款项后,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及时将入账资金划转至甲方账户。
2.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支付服务,并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收取各项服务费用。
3.为了保障服务质量,乙方有权根据上游合作银行情况对支付产品的功能和服务进行改动和升级。由于产品和服务的改动升级暂停向甲方提供支付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产品、服务改动和升级,乙方在商户后台网站挂出公告并预告恢复日期,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在工作时间内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4.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乙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整体运作、风险管理、外部环境等情况,对甲方涉及违法违规、触犯风控规则的业务选择暂停、终止本协议全部或者部分产品服务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给乙方及用户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乙方可以从甲方风险备用金和待结算资金中扣除相关损失。
5.乙方对甲方身份资料及支付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甲方的上述信息从事超出法律许可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活动。乙方应保护甲乙双方合作期内获得的甲方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的安全、防止其被篡改、灭失、损毁和泄漏。
6.乙方应以明确的格式、内容、语言,对其提供的支付产品或服务依法向甲方进行全面、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见 xxx.xxxxxxx.xxx)。
五、风控措施说明
双方对于“目前国内电子商务环境尚未成熟,电子商务立法以及信用体制还不完善”的现状以及双方从事电子商务存在的风险性均完全知悉。在合作期间,双方均承诺采取相关风险防范措施,以尽量避免或减小风险,并愿意各自承担相应的可能由此造成的损失。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应严格按照协议规定业务范围使用乙方产品。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支付接口直接或变相延伸至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如在合作期间发现甲方违反本约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甲方将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应用于本协议约定业务范围之外而产生的交易导致持卡人盗卡、拒付等投诉,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均应当无条件全额对持卡人或银行或乙方进行赔付,甲方未进行赔付的,乙方通知甲方后,乙方可直接从甲方风险保证金或待结算资金中进行扣除。
2.为了保护甲乙双方、持卡人、银行的共同利益,乙方有权对提供给甲方的支付服务进行限额、限次管理,并有权根据甲方的交易和投诉等情况对限额限次做出调整,除银行主观原因降低限额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
3.乙方有权视甲方风险状况及甲方开通的业务类型收取相应的风险备用金,如甲方发生违约、银行、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用户投诉等情况,乙方有权扣除和调整该风险备用金,在甲方风险备用金不足情况下,甲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足额补充风险备用金,如未及时补充,乙方有权调减甲方待结算资金直至补足风险备用金;如甲方无任何违约、投诉等问题,在本合作终止 90个工作日后乙方退还甲方风险备用金(不计息)。
4.甲方发生以下情形时(包含但不限于用户投诉、发生可疑交易、欺诈交易、洗钱、偷税、盗卡销赃)遭到银行、公安、司法、或其他监管机构检查、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涉嫌违法犯罪等机关的调查,甲方有义务随时配合协助乙方调查相关案件、冻结可疑账户,提供完整的客户资料和交易数据或凭证。同时,乙方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冻结账户、账户功能限制等措施。如该笔交易的款项已经划拨给甲方,则乙方有权从后续交易中冻结相应数额的款项。经银行审查甲方提交的资料后,认为甲方应当赔付的,甲方应当无条件全额对持卡人或银行或乙方进行赔付;经审查后认为不需要赔付的,乙方应及时对甲方待结算资金中的该笔/相应资金进行解冻,乙方处理解冻事宜所需的时间不得超过审查结果做出后的 1 个工作日。
5.在甲方实际商务交易过程中如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引发的交易纠纷、盗卡、销赃、洗钱、偷税等问题导致持卡人拒付或否认交易超过千分之三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由于甲方交易导致发生持卡人或乙方损失或导致损失扩大或乙方收到来自银行方面的赔付通知,甲方应向持卡人或乙方做出相应赔偿,如乙方已经向银行或受害人先行赔付的,乙方通知甲方后,乙方有权从甲方的风险备用金和待结算资金中直接扣除款项,并偿还银行。如甲方待结算资金的余额不足,甲方应及时进行赔付,若甲方未能偿还赔付款项时,乙方有权暂时中止向甲方提供相应服务,直至甲方全部偿还赔付款项为止。
7.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业务整体运作、风险管理、违约、被投诉次数、涉嫌网络欺诈、银行、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外部环
境等情况,对甲方的风险备用金、风控策略等风险管理措施作相应调整,乙方不承担由于因以上等内容调整所导致的任何损失。
8.为保障甲方在暂停使用乙方服务期间的账户资金安全,乙方对沉默账户有如下处理措施:甲方连续 6 个月(含 6 个月)在
乙方的账户无交易发生,则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账户。甲方需要恢复使用时须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批同意即可;甲方连续 12
个月(含 12 个月)账户无交易发生,则乙方有权关闭其账户,此后该账户不再启用,甲方可向乙方申请终止清算。
9.据本协议约定的提前解除协议的,乙方已收取的成功交易的服务费用不再退还;甲乙双方在本协议解除后 90 个工作日后对甲方的待结算资金进行清算,但配合银行、公安、司法机关等等部门进行冻结等处理行为的除外。如因用户投诉导致协议解除的,甲方需配合将所有用户的投诉处理完毕,否则清算期限将顺延至甲方用户投诉处理完毕后,甲方对此无异议。
六、客户信息保护
1.严禁甲方存储、窃取或泄露客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账号信息、身份信息、验证码、密码、CVV2、银行卡有效期、网络支付交易密码等敏感信息。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定期检查、技术检测等必要监督措施。甲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储存客户上述敏感信息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同时,甲方应承担相关信息泄露给乙方及相关客户造成的损失和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乙方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如果乙方发现甲方有伪造或变造商户资料,留存、窃取或泄露银行卡敏感信息,实施、参与或协助银行卡欺诈、套现、洗钱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由甲方应承担给乙方及相关客户造成的损失和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乙方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七、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已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因未及时、妥善处理与消费者、用户之间的任何投诉和纠纷而影响另一方的声誉和形象,或造成任何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其他方因此产生的直接损失,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和开支。
2.若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履约义务的约定,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需赔偿,同时,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协议。
3.因不可抗力或乙方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乙方的支付产品不能正常运营或乙方不能及时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乙方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银行、电信运营商系统的故障、调整升级,或电力终端,或现有技术能力无法防御的黑客攻击、技术故障等原因造成乙方支付服务系统服务无法正常运作的,不视为乙方违约,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其他约定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如双方对本协议无任何异议,则自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自动顺延壹年。如任何一方有异议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不再续约。
2.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达成,双方充分了解并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另一方责任、排除一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4.本协议及附件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商户基本资料》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商户基本资料 | ||||
商户名称 | 营业执照号 | |||
经营类别 | 注册资本 | |||
开户银行 | 注册日期 | |||
银行账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实际经营地址 | (与注册地址不同时需填写) | |||
联系方式 | 姓名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账户管理人 | ||||
业务对接人 | ||||
备注:“账户管理人”的信息与您账户资金安全存在密切关系,其中“账户管理人邮箱”将作为日后登录合利宝商家后台系统 的用户登录名,因此,为避免由于人员频繁变动导致更换该邮箱,合利宝建议申请人慎重填写! | ||||
账户交易规则 | 日间累计转账笔数 | 日间累计转账限额 | 年度累计转账限额 | |
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 | ||||
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 | ||||
商户声明:1、以上本商户基本资料项下的内容完全真实,我单位保证所填写资料的准确性与真实性; 2、我单位已经仔细阅读《支付服务协议》项下全部条款,并自愿遵守协议书全部内容; 3、我单位同意授权合利宝及其合作银行机构查询本单位的企业信用记录及法人、负责人的个人征信记录。 商户(签章):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