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B 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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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B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
保文件、合法有效(见 8.1)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保险合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❷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2.1 保障计划 本合同的保障计划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各保障计划的药品清单、以及与药品清单相关的赔偿限制等见保险计划表。
2.2 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续保(见 8.2)本保险时,自本合
同生效日起 30 日(含第 30 日)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8.3)专科医生(见 8.4)初次确诊(见 8.5)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见 8.6)(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您为被保险人续保本保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癌症,对于治疗该癌症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特种药品(以下简称“药品”,见 8.7)费用(以下简称“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根据本合同“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赔偿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累计赔偿金额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初次确诊罹患癌症后用于治疗癌症的药品处方(见 8.8)是由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且合理(见 8.9)的药品;
(2)初次确诊罹患癌症时间在保险期间内且在等待期后;
(3)用于治疗癌症的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我们指定的药品清单(见 8.10)中的药品;
(4)用于治疗癌症的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在医院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见 8.11)购买的药品;
(5)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须符合本合同“4.4 癌症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的约定;
(6)每次的处方计量不超过 1 个月。
对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不承担赔偿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
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包括社保目录外药品费用(见 8.12)保险金及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见 8.13)保险金(以购药时药品属于社保目录内或社保目录外为标准)。
(1)社保目录外癌症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社保目录外癌症药品费用保险金赔偿金额=(发生的社保目录外癌症药品费用-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社保目录外癌症药品费用补偿)
×100%
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社保目录外药品费用补偿,包含已从公费医疗
(见 8.14)、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除本保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其他途径实际获得的药品费用补偿。
(2)社保目录内癌症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社保目录内癌症药品费用保险金赔偿金额=(发生的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社保目录内癌症药品费用补偿)×发生的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对应的赔偿比例
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癌症药品费用补偿,包含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除本保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其他途径实际获得的药品费用补偿。
发生的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对应的赔偿比例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赔偿条件 | 赔偿比例 |
如果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 8.15)、公费医疗获得药品费用补偿 | 100% |
如果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药品费用补偿 | 赔 偿 比 例 A |
赔偿比例 A 由您和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4 | 保险金额 | 保险金额是我们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您和我 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
在一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理赔,我们均按本合同 | ||
约定赔偿保险金,但累计赔偿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 | ||
次或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 ||
终止。 | ||
2.5 | 犹豫期 | 自您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 |
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 | ||
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 ||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 | ||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
2.6 | 补偿原则 | 本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 |
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 | ||
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除本保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公益 | ||
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获得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补偿, | ||
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从上述其他途径所获 | ||
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被保险人社保 | ||
卡个人账户支出部分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 ||
不进行前述扣除。 | ||
2.7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记载的 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您若继续投保本保险,则新续保合同的保险期 | ||
间为新的保险期间,有效期为 1 年,自新续保合同电子保险单或其他 | ||
保险凭证上记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新续保合同的保险期间 | ||
期满日的 24 时止。每次续保,均依此类推。 | ||
首次投保或非续保本保险的,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癌 | ||
症,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间届满。但保险期间届满时癌症治 | ||
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我们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 | ||
的保险事故(见 8.16)继续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以初次确诊罹 | ||
患癌症之日起一定时期为限。相关期限由您和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 | ||
单中载明。 | ||
❷ | 我们不保什么 | |
3.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癌症药品费用的,我们不承担赔 |
偿保险金的责任: | ||
(一)在中国大陆境外(见8.17)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 ||
(二)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 |
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
(三)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经审核,确定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而产生的费用(耐药是指肿瘤病灶按照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有进展);
(四)未在医院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五)未按本合同4.4约定的癌症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进行购药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
(六)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援助用药项目(以下简称“援助项目”)申请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 料不全,导致援助项目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 险人通过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视 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本合同项下适用的保险权益;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既往症(见8.18)、癌症,但保险人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八)任何职业病、遗传性疾病(见8.19),先天性癌症 (BRCA1/BRCA2 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 Wilms 瘤,x - 佛美尼综合症即 Li-Fraumeni 综合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8.20)(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引起的医疗费用;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8.21)期间;
(十)被保险人接种预防癌症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癌症的遗传性,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曾经或正在使用大剂量的镇静安眠药、迷幻剂、 毒品或其他违禁药物,有麻醉剂成瘾、酒精或药物滥用成瘾;
(十二)使用未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或
❹ | 如何领取保险金 | 者药物。 |
4.1 | 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 | ||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 | ||
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 | ||
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
4.3 | 保险金申请 | 保险金申请人(见 8.22)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 |
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 | ||
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 | ||
任。 | ||
(一)保险金赔偿申请书; | ||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 ||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8.23); | ||
(四)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
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诊断证明(病理诊断或加盖医务处公章或具有同等效力公章的临床诊断)、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药店出具的药品费用收据或者发票,保险人留存其原件;
(六)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药店出具的药品费用清单、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处方、门诊及住院病历、入出院记录以及与诊断证明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七)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保险人已经与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药店直接结算的药品费用,保险人不再接受被保险人对该部分保险金的申请。
4.4 癌症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癌症,在该癌症的治疗过程中,根据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用于治疗该癌症的药品处方购药的,如果被保险人在就诊医院外购买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且该药品属于本合同保险计划表中所列的药品清单,须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购药申请、药品处方审核、药品自取、送药上门服务及援助赠药申请:
(一)购药申请
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我们指定的药品清单中的药品,必须先进行购药申请。
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交癌症药品购药申请,并按照我们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与被保险人相关的个人信息、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癌症的诊断证明(包含确诊日期)、与诊断证明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药品处方及其他所需要的医学材料。
如果申请人未提交购药申请或者申请审核未通过,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二)药品处方审核
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我们指定的药品清单中的药品须进行药品处方审核。
我们安排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见 8.24)对您进行药品处方审核。对于药品处方审核中,申请人授权申请时提交的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医学材料,不足以支持药品处方审核要求的,或者被保险人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药品处方的开具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补充其他与药品处方审核相关的医学材料。
如果申请人的药品处方审核未通过,我们不承担赔偿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三)药品自取、送药上门服务
送药上门服务仅限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保险人指定的药品清单中的药品。
药品处方经我们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须从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名单中选定购药药店,经我们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提供购药凭证(见 8.25)后,申请人须在购药凭证生成后的 30 日内完
成到店自取或送药上门服务预约,取药时需提供药品处方、购药凭证、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四)援助用药申请 | ||
我们指定的药品清单中有慈善赠药援助用药项目的药品,须进行慈善 | ||
援助用药申请。 | ||
若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我们指定或认可的慈善机构(见 8.26)援助 | ||
项目申请条件,我们将通知被保险人并安排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协助 | ||
被保险人进行申请材料准备,被保险人须提供申请援助项目合理且必 | ||
需的材料。援助项目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慈善机构审核通过后,被保 | ||
险人须到援助项目的指定药店领取援助药品;若被保险人未通过援助 | ||
项目审核,被保险人须按照上述(二)药品处方审核的约定重新进行 | ||
药品处方审核。 | ||
4.5 | 保险金赔偿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 |
患癌症,根据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用于治疗该癌症的药品处方所实际 | ||
发生的药品费用可向我们提出保险金赔偿申请。我们在收到保险金赔 | ||
偿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 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我们将把核定结果通知受益人。 |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 | ||
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 ||
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赔偿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 | ||
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直接经 | ||
济损失。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 ||
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做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 | ||
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赔偿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 | ||
内,对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 | ||
的金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 | ||
的差额。 | ||
如果被保险人本人作为癌症药品费用保险金受益人已向保险人书面 | ||
申领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保险金前身故,保险金将作为其遗产,由 | ||
我们向其合法继承人支付。 | ||
4.6 | 诉讼时效 | 保险金申请人向我们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 |
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
❺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5.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的年龄和所选计划确定。您须按合同约 |
定支付保险费。本合同保险费支付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 | ||
在保险单上载明。 | ||
若您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的,您应当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8.27)交纳其余各期对应月份的保险费。若您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我们允许您在我们催告之日起 30 日(含第
30 日)内补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此 30 日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但需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我们催告之日起 30 日(含第 30 日)内未补交保险费,本合
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依照前款约定中止的,经我们同意,同时在您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5.2 续保 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
前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我们不会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单独调整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续保的新保险合同不计算等待期。
若我们不再接受续保,我们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通知您。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1) 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85周岁;
(2) 本产品停售;
(3) 被保险人身故;
(4) 被保险人发生过本合同约定的癌症特种药品费用理赔;
(5) 本合同在您申请续保时已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终止;
(6) 您不如实告知、欺诈等不符合续保条件的情形。
5.3 保险费率调整 本合同的保险费会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长而改变。同时,我们每年
都会检视保险费率,使其反映我们的整体理赔经验和医疗通胀等在内的一系列因素。我们将根据本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计算基础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本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同一投保区域等某一类人群的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按调整后续保当时的保险费率支付续保的新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➏ 如何退保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不同意费率调整,我们将不再为您续保本保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见 8.28)。
❼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经济损失。
7.1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 周岁(见 8.29),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投保人应为其父母或监护人。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身体健康,年龄为 0 周岁(出生满 30 日且已健康出院)至
65 周岁(含 65 周岁)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7.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电子投保单、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7.3 年龄错误 年龄的计算及年龄错误的处理
1、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在赔偿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赔偿。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7.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
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 ||
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者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合同进行变 | ||
更,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我们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 | ||
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 ||
7.5 | 争议处理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 |
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有 | ||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 | ||
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
7.6 | 保险事故鉴定 |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 |
行评估和鉴定。 | ||
❽ | 释义 | |
8.1 | 合法有效 | 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
8.2 | 续保 | 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不间断投保同一险种,且续保保单的生效日为原保单到期日的次日。 |
8.3 | 医院 |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但前述医院并不包括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 |
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 | ||
准的医疗设备,并且全日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 ||
8.4 | 专科医生 | 指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的医生: |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 |
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8.5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
自本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8.6 癌症 本合同所指的癌症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2、属于原发性恶性肿瘤。原发于其他器官组织而浸润、转移的恶性
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初次确诊之外的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8. 7 特种药品 是指国家卫健委在《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8 年版)》
中对新型抗肿瘤药物的定义,即小分子靶向药物和大分子单克隆抗体类药物。
8.8 处方 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8.9 必需且合理 1、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
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8.10 我们指定的药品清单 保险人在承保时与投保人约定的属于保险责任的符合保险计划表约
定的各保障计划的药品清单。
8.11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
经保险人审核认可,能够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为被保险人提供癌症药品处方审核、购药或配送服务的药店,具体以保险人提供的名单为准。
(1)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证、GSP 认证;
(2)具有完善的冷链药品送达能力;
(3)提供专业的药品资讯、患者教育、追踪随访、慈善赠药服务;
(4)该药店内具有药师等专业人员提供服务;
(5)具有或者正在申报当地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定点资质的、由大型医药公司经营的全国性连锁药店。
8.12 社保目录外药品费用 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中未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
育保险药品目录》(以药品处方开具时的有效版本为准)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8.13 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 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中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
保险药品目录》(以药品处方开具时的有效版本为准)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8.14 公费医疗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
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8.15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本合同所称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8.16 保险事故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8.17 中国大陆境外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的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8.18 既往症 指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疾病。
8.19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
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2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8.2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22 保险金申请人 指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继承人或其他依法享有保
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8.23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
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8.24 第三方服务商 我们授权的为保险用户提供处方审核及药事服务的机构。
8.25 购药凭证 保险理赔审核通过之后,第三方服务商通过平台派发给用户可用于在
第三方服务商合作药房领取保险赔付药品的凭证。
8.26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慈善机构
指依法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慈善机构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8.27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 2020 年 6 月 1 日,则
次月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 2020 年 7 月 1 日,以此类推,则最后一
个月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 2021 年 5 月 1 日。
8.28 未满期保险费 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
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犹豫期内退保的,未满期保险费=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犹豫期后退保的,若保险费为一次性支付的:
未满期保险费=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若保险费为分月支付的:
未满期保险费=投保人已交纳当月保险费×[1-(当月已经过天数/当月总天数)]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偿,未满期保险费为零。
8.29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附表 1:保险计划表
基础款药品清单 | |||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厂商 |
1 | 可瑞达 | 帕博利珠单抗 | 默沙东 |
2 | 欧狄沃 | 纳武利尤单抗 | 施贵宝 |
3 | 乐卫玛 | 仑伐替尼 | 卫材/默沙东 |
4 | 爱博新 | 哌柏西利 | 辉瑞 |
5 | 拓益 | 特瑞普利单抗 | 君实生物 |
6 | 多泽润 | 达可替尼 | 辉瑞 |
7 | 艾瑞卡 | 卡瑞利珠单抗 | 恒瑞 |
8 | 兆珂 | 达雷妥尤单抗 | 杨森 |
9 | 安森珂 | 阿帕他胺 | 杨森 |
10 | 豪森昕福 | 氟马替尼 | 江苏豪森 |
11 | 安可坦 | 恩扎卢胺 | 安斯泰来/辉瑞 |
12 | 泰菲乐 | 达拉非尼 | 诺华制药 |
13 | 迈吉宁 | 曲美替尼 | 诺华制药 |
14 | 英飞凡 | 度伐利尤单抗 | 阿斯利康 |
15 | 则乐 | 尼拉帕利 | 再鼎医药 |
16 | 百泽安 | 替雷利珠单抗 | 百济神州 |
升级款药品清单-治疗期内国内已上市药品 | |||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厂家 |
1 | 艾瑞卡 | 卡瑞利珠单抗 | 恒瑞 |
2 | 艾瑞妮 | 吡咯替尼 | 恒瑞 |
3 | 艾森特 | 阿比特龙 | 恒瑞 |
4 | 艾坦 | 阿帕替尼 | 恒瑞 |
5 | 爱必妥 | 西妥昔单抗 | 默克 |
6 | 爱博新 | 哌柏西利 | 辉瑞 |
7 | 爱谱沙 | 西达本胺 | 深圳微芯生物 |
8 | 爱优特 | 呋喹替尼 | 和黄/礼来 |
9 | 安可达 | 贝伐珠单抗 | 齐鲁制药 |
10 | 安可坦 | 恩扎卢胺 | 安斯泰来/辉瑞 |
11 | 安森珂 | 阿帕他胺 | 杨森 |
12 | 安圣莎 | 阿来替尼 | 罗氏制药 |
13 | 安维汀 | 贝伐珠单抗 | 罗氏制药 |
14 | 安显 | 来那度胺 | 正大天晴 |
15 | 百泽安 | 替雷利珠单抗 | 百济神州 |
16 | 拜万戈 | 瑞戈非尼 | 拜耳医药 |
17 | 达伯舒 | 信迪利单抗 | 信达 |
18 | 达希纳 | 尼洛替尼 | 诺华制药 |
19 | 多吉美 | 索拉非尼 | 拜耳医药 |
20 | 多泽润 | 达可替尼 | 辉瑞 |
21 | 恩度 | 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 | 山东先声麦得津 |
22 | 恩莱瑞 | 伊沙佐米 | 武田 |
23 | 飞尼妥 | 依维莫司 | 诺华制药 |
24 | 福可维 | 安罗替尼 | 正大天晴 |
25 | 格列卫 | 伊马替尼 | 诺华制药 |
26 | 格尼可 | 伊马替尼 | 正大天晴 |
27 | 汉利康 | 利妥昔单抗 | 上海复宏汉霖 |
28 | 豪森昕福 | 氟马替尼 | 江苏豪森 |
29 | 赫赛汀 | 曲妥珠单抗 | 罗氏制药 |
30 | 吉泰瑞 | 阿法替尼 | 勃林格殷格翰 |
31 | 捷恪卫 | 芦可替尼 | 诺华制药 |
32 | 凯美纳 | 埃克替尼 | 贝达药业 |
33 | 可瑞达 | 帕博利珠单抗 | 默沙东 |
34 | 乐卫玛 | 仑伐替尼 | 卫材/默沙东 |
35 | 立生 | 来那度胺 | 双鹭药业 |
36 | 利普卓 | 奥拉帕利 | 阿斯利康/默沙东 |
37 | 迈吉宁 | 曲美替尼 | 诺华制药 |
38 | 美罗华 | 利妥昔单抗 | 罗氏制药 |
39 | 诺利宁 | 伊马替尼 | 石药 |
40 | 欧狄沃 | 纳武利尤单抗 | 施贵宝 |
41 | 帕捷特 | 帕妥珠单抗 | 罗氏制药 |
42 | 齐普乐 | 硼替佐米 | 齐鲁制药 |
43 | 齐普怡 | 来那度胺 | 齐鲁制药 |
44 | 千平 | 硼替佐米 | 正大天晴 |
45 | 晴可舒 | 阿比特龙 | 正大天晴 |
46 | 瑞复美 | 来那度胺 | 新基药业 |
47 | 赛可瑞 | 克唑替尼 | 辉瑞 |
48 | 施达赛 | 达沙替尼 | 施贵宝 |
49 | 索坦 | 舒尼替尼 | 辉瑞 |
50 | 泰菲乐 | 达拉非尼 | 诺华制药 |
51 | 泰立沙 | 拉帕替尼 | 葛兰素史克 |
52 | 泰瑞沙 | 奥希替尼 | 阿斯利康 |
53 | 泰欣生 | 尼妥珠单抗 | 百泰生物 |
54 | 特罗凯 | 厄洛替尼 | 罗氏制药 |
55 | 拓益 | 特瑞普利单抗 | 君实 |
56 | 万珂 | 硼替佐米 | 杨森 |
57 | 维全特 | 培唑帕尼 | 诺华制药 |
58 | 昕泰 | 硼替佐米 | 江苏豪森 |
59 | 昕维 | 伊马替尼 | 江苏豪森 |
60 | 伊瑞可 | 吉非替尼 | 齐鲁制药 |
61 | 依尼舒 | 达沙替尼 | 正大天晴 |
62 | 亿珂 | 伊布替尼 | 杨森 |
63 | 易瑞沙 | 吉非替尼 | 阿斯利康 |
64 | 英飞凡 | 度伐利尤单抗 | 阿斯利康 |
65 | 英立达 | 阿昔替尼 | 辉瑞 |
66 | 赞可达 | 塞瑞替尼 | 诺华制药 |
67 | 则乐 | 尼拉帕利 | 再鼎医药 |
68 | 泽珂 | 阿比特龙 | 杨森 |
69 | 兆珂 | 达雷妥尤单抗 | 杨森 |
70 | 佐博伏 | 维莫非尼 | 罗氏制药 |
注:
1、我们保留对药品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药品清单变更我们将在泰康在线官网公示。
2、药品分类以药品处方开具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有效版本为准。
3、上述药品的适应症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