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关于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❹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❹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 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敬启者:
根据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视通”)的委托,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xx律师、xxx律师、xxx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百视通本次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明珠”)、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项目”、“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已出具了《关于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根据百视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50006 号)之要求(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特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作的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
(正文)
一. 关于文广集团向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和现❹选择权是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问题(反馈意见问题1)
(一) 向百视通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百视通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议案,百视通异议股东是指, 在审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事项的百视通股东大会正式表决时, 对于议案三《关于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以及议案四《关于签订
<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合并协议>的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 并且一直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 同时在规定时间里履行申报程序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百视通公告的其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情况,并经百视通确认, 对议案三《关于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以及议案四《关于签订<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合并协议>的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百视通股东所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数为 7,603,360 股, 占百视通总股本比例约为 0.6827%。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时, 继续进行收购的, 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 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一)„„;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 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 每 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中国证监会于 2014 年 11 月 19 日出具了《关于核准豁免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13 号), 核准豁免文广集团因国有资产合并以致持有百视通 466,885,075 股股份(约占总股本的 41.92%)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文广集团持有百视通的股份比例约为 41.92%。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文广集团为百视通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将会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文广集团若履行其向百视通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的义务, 则其须收购百视通异议股东合计持有的占百视通总股本不超过 0.6827%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文广集团可免于提交豁免申请。
(二) 向东方明珠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东方明珠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议案,东方明珠异议股东是指, 在审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事项的东方明珠股东大会正式表决时, 对于议案一《关于<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涉及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以及议案二《关于签署<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合并协议>的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 并且一直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 同时在规定时间里履行申报程序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东方明珠公告的其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情况, 并经东方明珠确认, 如对议案一《关于<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涉及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以及议案二《关于签署<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合并协议>的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东方明珠股东所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数量为 31,533,427 股, 占东方明珠总股本比例约为 0.9896%。
此外,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东方明珠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议案, 鉴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前, 百视通子公司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东方明珠 223,854 股股份, 百视通本次拟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注入的xxx业持有东方明珠 27,418 股股份, 为避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百视通与其子公司形成交叉循环持股的情况, 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尚世影业已出具承诺, 自愿行使现金选择权, 将所持东方明珠股份转让给现金选
择权提供方。经本所律师核查, 前述由文广集团向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xxx业提供现金选择权而增持的东方明珠股份占本次交易前东方明珠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0.0079%。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时, 继续进行收购的, 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 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一)„„;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 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中国证监会于 2014 年 12 月 1 日出具了《关于核准豁免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83 号), 核准豁免文广集团因国有资产行政划转以致增持东方明珠 321,411,686 股股份, 导致其合计控制东方明珠 1,762,804,966 股股份(约占总股本的 55.32%)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核准豁免文广集团因国有资产合并以致持有东方明珠 1,762,804,966 股股份(约占总股本的 55.32%)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文广集团持有东方明珠的股份比例约为 55.32%。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文广集团为东方明珠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将会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鉴于文广集团持有东方明珠的股份比例约为 55.32%, 文广集团若履行其向东方明珠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的义务, 则其须收购东方明珠异议股东合计持有的占东方明珠总股本不超过 0.9896%股份, 由其向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xxx业提供现金选择权而增持的东方明珠股份占本次交易前东方明珠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0.0079%,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文广集团可免于提交豁免申请。
二. 关于本次交易取得债权人同意相关情况的问题(反馈意见问题 2)
(一) 百视通取得债权人同意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百视通已向截至2014 年10 月31 日的部分债权人征询并已获得回函同意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 具体回函情况如下:
序 号 | 债权人名称 | 债务金额(元) | 债务性 质 | 同意函 |
1 | 帕诺迪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 11,213,836.95 | 采购款 | 已取得 |
2 | 上海广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990,146.38 | 采购款 | 已取得 |
3 | 银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458,252.43 | 采购款 | 已取得 |
4 | 成都三零凯天通信实业有限公司 | 7,635,758.19 | 采购款 | 已取得 |
5 | 武汉体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2,100,000.00 | 服务费 | 已取得 |
6 | 上海科技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 484,135.00 | 押金 | 已取得 |
7 | 上海广电通讯网络有限公司 | 10,000,000.00 | 子公司资 金往来 | 已取得 |
8 | 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 责任公司 | 253,660,331.43 | 子公司资 金往来 | 已取得 |
9 | 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1,006,932.00 | 采购款及 服务费 | 已取得 |
已取得同意函的债务金额总计(元) | 288,549,392.38 | |||
截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债务总额(元) | 341,941,181.30 | |||
取得同意函占比 | 84.39% |
经本所律师核查, 百视通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并于2014 年12 月27 日对外公告了
《通知债权人公告》,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百视通债权人自接到上述债权人通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 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百视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根据百视通的确认, 自前述《通知债权人公告》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百视通未收到任何债权人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或权利主张; 上述已取得回函的债权人中, 亦不涉及银行等特殊债权人的情形; 就百视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的相关债务, 亦不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百视通的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 东方明珠取得债权人同意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东方明珠已向截至2014 年10 月31 日的部分债权人征询并已获得占债务总额 86.72%的债权人同意函, 同意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 具体回函或回复情况如下:
序 号 | 债权人名称 | 债务金额(元) | 债务性质 | 同意函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分行 | 100,000,000.00 | 借款 | 已归还到 期借款 |
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 支行 | 200,000,000.00 | 借款 | 已归还到 期借款 |
3 |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300,000,000.00 | 借款 | 已取得同 意函 |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 300,000,000.00 | 借款 | 已取得同 意函 |
5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400,000,000.00 | 借款 | 已取得同 意函 |
6 | 2014 年第一期中期票据持有人 | 999,762,582.94 | 中期票据 | 已取得持有人会议 表决同意 |
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陆家嘴支行 | 200,000,000.00 | 担保债务 | 已取得同 意函 |
已取得同意函的债务金额总计(元)(注 1) | 2,199,762,582.94 | |||
债务总额(元)(注 2) | 2,536,765,611.70 | |||
取得同意函占比 | 86.72% |
注1: 包括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函以及取得中票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两种情况。
注 2: 债务总额为东方明珠 2014 年 10 月 31 日负债总额减去已归还到期借款加上截至当日的担保债务总额。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东方明珠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 并于2014 年12 月27 日对外公告了《通知债权人公告》,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东方明珠债权人自接到上述债权人通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 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东方明珠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根据东方明珠的确认, 自前述《通知债权人公告》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东方明珠未收到任何债权人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或权利主张; 就东方明珠未取得债权人同意的相关债务, 亦不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前述东方明珠正在履行的相关借款、担保合同项下之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支行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均已分别出具书面文件, 同意东方明珠与其已发生的债务以及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前东方明珠与其新增的所有债务均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承继,该等债权人不会要求东方明珠提前清偿该等债务或就该等债务另行提供担保,亦不会要求东方明珠提前履行对其相关担保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支行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东方明珠相关借款、担保合同项下之债权人, 有权就其与东方明珠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出具同意函, 该等同意函之内容合法有效且对该等债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方明珠与该等债权人之间尚未履行完毕的借款、担保合同应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承继并继续履行。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东方明珠的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 关于东方明珠注销后对生产经营影响的问题(反馈意见问题 6)
(一) 东方明珠法人资格的注销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1. 业务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东方明珠的确认, 东方明珠为控股型公司, 其相关业务经营主要通过其下属子公司开展, 东方明珠从事其目前业务不涉及相关业务资质或经营许可, 本次吸收合并及东方明珠注销法人资格,不涉及东方明珠业务资质或经营许可的变更、承继。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吸收合并及东方明珠注销法人资格,不涉及东方明珠业务资质或经营许可的变更、承继。
2. 主要资产
(1) 自有土地及房屋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东方明珠拥有土地使用权共 9 宗, 总面积为 137,934 平方米, 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序 号 | 证号 | 座落 | 使用权 来源 | 土地 用途 | 面积 (平方米) |
1 | 沪房地长字(2011) 第 006551 号 | xxxxxxxx 00 xx35/2 丘 | 划拨 | 电台 | 10,394 |
2 | 沪房地杨字(2004) 第 035365 号 | xx区控江街道 200 街 坊 18 丘 | 划拨 | 干扰台 | 3,497 |
3 | 沪房地闵字(2004) 第 055626 号 | 闵行区浦江镇 111 街坊 14 丘 | 划拨 | 广播电视 | 22,923 |
4 | 沪房地闵字(2004) 第 055523 号 | 闵行区浦江镇 104 街坊 9/1 丘 | 划拨 | 广播电视 | 27,558 |
5 | 沪房地闵字(2004) 第 055029 号 | 闵行区浦江镇 98 街坊 2 丘 | 划拨 | 广播电视 | 13,216 |
6 | 沪房地闵字(2004) 第 055530 号 | 闵行区浦江镇 99 街坊 2 丘 | 划拨 | 广播电视 | 13,198 |
7 | 沪房地闵字(2004) 第 055617 号 | 闵行区浦江镇 99 街坊 7 丘 | 划拨 | 广播电视 | 12,294 |
8 | 沪房地闵字(2004) 第 055952 号 | 闵行区浦江镇 102 街坊 5 丘 | 划拨 | 广播电视 | 13,596 |
9 | 沪房地闵字(2004) 第 055024 号 | 闵行区浦江镇 110 街坊 20 丘 | 划拨 | 广播电视 | 21,258 |
合计 | 137,934 |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东方明珠拥有房屋所有权共 9 处, 建筑面积共计 6,814.46 平方米, 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 证号 | 房屋坐落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1 | 沪房地长字(2011) 第 006551 号 | 凯旋路 1522 号 | 107.46 |
2 | 沪房地杨字(2004) 第 035365 号 | xxxxxxx 000 x | 2,207 |
3 | 沪房地闵字(2004) 第 055626 号 | 浦江镇 111 街坊 14 丘 5 号 | 27 |
4 | 沪房地闵字(2004) 第 055523 号 | 三鲁公路 5028 号 | 4,338 |
5 | 沪房地闵字(2004) 第 055029 号 | 浦江镇 98 街坊 2 丘 | 27 |
6 | 沪房地闵字(2004) 第 055530 号 | 浦江镇 99 街坊 2 丘 | 27 |
7 | 沪房地闵字(2004) 第 055617 号 | 浦江镇 99 街坊 7 丘 | 27 |
8 | 沪房地闵字(2004) 第 055952 号 | 浦江镇 102 街坊 5 丘 | 27 |
9 | 沪房地闵字(2004) 第 055024 号 | 浦江镇 110 街坊 20 丘 | 27 |
合计 | 6,814.46 |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东方明珠的确认, 东方明珠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存在重大产权纠纷, 该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上未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 亦未被司法查封或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转让房地产时, 应报有权政府/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但相关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用途的, 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鉴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已于2014 年10 月14 日出具“沪规土资地[2014]653 号”《关于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部分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复函》, 认定东方明珠拥有该等土地的用途为电台、干扰台、广播电视, 符合划拨用地用途, 可以按照划拨用地方式管理。按照政府相关文件要求, 东方明珠仍作为上海市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建设的责任主体, 上述房屋土地仍用于满足
社会大众公共文化要求的用途, 非营利性的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可以按照划拨用地方式管理。
针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情况, 文广集团确认, 于本次吸收合并实施时, 其将积极协调、沟通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尽力推进办理该等划拨性质土地及其地上房屋之权属过户登记手续; 于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 其将认真督促承继方继续按照该等划拨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的用途(即电台、干扰台、广播电视)使用, 保持该等划拨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的用途不变。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于本次吸收合并实施时, 经有权房地主管部门的批准, 东方明珠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由存续公司承继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 租赁房地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东方明珠不存在租赁房地产的情况。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吸收合并及东方明珠注销法人资格, 不涉及东方明珠土地或房屋承租权的变更、承继。
(3) 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东方明珠合计拥有 154 项商标, 其中东方明珠所持有的注册号为 701875、 701879、705104、705372、705454、706787、707757、709954、
774331、719068、774130、774129、776232、775563、776342、
776678、775203、775568、776341、775433、776205、778152、
775791、775204、3686509 的 25 项境内注册商标之有效期已届满。根据东方明珠的确认, 东方明珠正在就该等商标的续展办理相关手续。该等商标的续展完成后, 存续公司承继该等商标所有权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东方明珠的确认, 东方明珠拥有的商标不存在重大产权纠纷, 不存在登记在册的质押、司法查封或冻结。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东方明珠拥有的商标不存在重大产权纠纷, 不存在登记在册的质押、司法查封或冻结; 部分商标办理续展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该等商标均为东方明珠单独享有, 不存在与他人共有的情况, 该等财产权属变更不涉及需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情形;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 由存续公司承继东方明珠拥有的该等商标所有权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不会对东方明珠及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4) 对外投资
i. 东方明珠与其他方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东方明珠与其他方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共有 24 家, 具体如下:
序 号 | 名称 | 东方明珠直 接持股比例 |
1 | 上海东方明珠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 90% |
2 | 上海东方明珠国际广告有限公司 | 96% |
3 | 上海东方明珠置业有限公司 | 90% |
4 | 上海东方明珠国际交流有限公司 | 99.76% |
5 | 上海东方明珠物产管理有限公司 | 90% |
6 | 上海东方明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81.25% |
7 | 上海东方明珠进出口有限公司 | 80% |
8 | 上海东方明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60% |
9 | 上海东方明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80% |
10 | 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研究发展有限公司 | 90% |
11 | 上海东方明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54.55% |
12 | 上海东方明珠游乐有限公司 | 75% |
13 | 上海明珠水上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 94.85% |
14 | 上海东方明珠移动电视有限公司 | 33.33% |
15 | 上海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 | 70.15% |
16 | 上海精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56.85% |
17 | 上海中广传播有限公司 | 40% |
18 | 上海城市之光灯光设计有限公司 | 50% |
19 | 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 49% |
20 | 上海(海南)旅游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 10% |
21 | 上海新兴媒体信息传播有限公司 | 10.53% |
22 | 上海旗忠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 7.14% |
23 | 上海市xx江行人隧道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 6.66% |
24 | 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 19% |
鉴于本次吸收合并将导致东方明珠持有的该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由存续公司承继, 东方明珠已就本次吸收合并涉及该等公司的股权承继事宜, 征询了该等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上海东方明珠游乐有限公司、上海(海南)旅游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xx江行人隧道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及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外, 其余 20 家公司的所有其他股东均已书面同意东方明珠将其持有的相关公司股权转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持有, 本所律师认为, 该等股权承继事宜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不会对东方明珠及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东方明珠的说明, 上海(海南)旅游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xx江行人隧道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均为东方明珠对外参股公司, 且东方明珠已经拟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上海(海南)旅游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10%股权, 东方明珠并不控制或参与上述公司的业务经营和日常管理, 上述公司对东方明珠生产经营影响较小。本所律师认为, 如上述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由吸收而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承继东方明珠持有该等公司的股权, 则该等股东应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购买东方明珠持有的该等公司的股权, 东方明珠转让该等参股公司股权亦不会对东方明珠及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东方明珠的说明, 东方明珠对外投资公司上海东方明珠游乐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已届满, 其股东东方明
珠、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正在就该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续处置事宜进行协商。本所律师认为, 如上海东方明珠游乐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对该公司解散并清算, 属于因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正常解散清算事项, 东方明珠及本次吸收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将按照其股权比例对该公司享有剩余财产分配权, 该等情况不会对东方明珠及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ii. 东方明珠持有相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东方明珠持有 4 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名称 | 股份总额(万股) | 东方明珠持有的 股份数(万股) |
1 | 上海科技创业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 | 40,595.5000 | 1,331.0000 |
2 | 上海宝鼎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 | 7,244.9215 | 62.5000 |
3 | 上海永乐股份有 限公司 | 10,364.0000 | 50.0000 |
4 | 上海东方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 | 85,700.0000 | 7,200.0000 |
本次吸收合并将导致东方明珠持有该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由存续公司承继, 存续公司承继东方明珠持有的该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尚须该等股份有限公司相应变更其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 存续公司承继东方明珠持有该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该等股份承继事宜不会对东方明珠及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 重大合同
(1) 重大借款及担保合同
i.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东方明珠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如下:
序号 | 贷款人名称 | 合同类型编号 | 金额 | 借款期限 | 利率 | 担保情况 | 同意函取得情 况 |
1. |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信托贷款合同(编号: AJXT-ZJ0 00245) | 30,000 万元 | 自 2014 年 4 月 29 日至 2015 年 4 月 29 日止 | 年利率 5.80 % | 无 | 已取得同意函 |
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 31010020 14M1000 04500) | 30,000 万元 | 自 2014 年 9 月 26 日至 2015 年 8 月 20 日止 | 央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 | 无 | 已取得同意函 |
3.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借款合同 (文本编号: C-A-10) | 40,000 万元 | 自 2014 年 9 月 29 日至 2015 年 3 月 29 日止 | 月利率 4.433 7‟ | 无 | 已取得同意函 |
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支行 |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 98062014 280363) | 30,000 万元 | 自 2014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0 日止 | 年利率 5.40 % | 无 | 已取得同意函 |
ii.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东方明珠正在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如下:
(i) 东方明珠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支行
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东方明珠为其下属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上海东方明珠进出口有限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期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支行因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ii) 东方明珠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东方明珠为其下属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期间最高额不超过1.3亿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iii) 东方明珠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东方明珠为其下属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期间最高额不超过0.9亿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iv) 东方明珠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东方明珠为其下属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9月29日期间最高额不超过0.9亿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 就上述东方明珠正在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相关担保合同项下之担保权人均已分别出具书面文件, 同意东方明珠与其已发生的债务以及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前东方明珠与其新增的所有债务均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承继,该等债权人不会要求东方明珠提前清偿该等债务或就该等债务另行提供担保, 亦不会要求东方明珠提前履行对其相关担保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 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之东方明珠权利、义务由存续公司承继并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
碍, 该等借款合同项下东方明珠权利、义务的承继不会对东方明珠及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2) 重大业务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东方明珠正在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情况如下:
序 号 | 合同相对方 | 合同主要内容 | 2014 年影响 净利润(万元) |
1 | 上海大学 | 学生公寓共建及住宿费收取 | 495.168 |
2 | 复旦大学 | 学生公寓共建及住宿费收取 | 221.184 |
3 | 同济大学 | 学生公寓共建及住宿费收取 | 89.28 |
4 | 东华大学 | 学生公寓共建及住宿费收取 | 94.464 |
5 | 上海理工大学 | 学生公寓共建及住宿费收取 | 379.68 |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东方明珠正在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中, 除复旦大学外, 其他合同相对方均已出具出面文件, 同意双方正在履行的合同项下之东方明珠享有权利及应履行义务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承继并继续履行, 该等合同相对方不会要求东方明珠提前清偿该等债务或就该等债务另行提供担保。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 该等重大业务合同项下之东方明珠权利、义务由存续公司承继并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该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承接不会对东方明珠及存续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东方明珠公告《通知债权人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复旦大学未要求东方明珠清偿双方合同项下之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或权利主张。本所律师认为, 根据前述
《通知债权人公告》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东方明珠与复旦大学业务合同项下之权利、义务应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承继并继续履行, 该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承继及履行不会对东方明珠及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二) 关于涉及东方明珠相关权利义务的承继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1. 根据上述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就本次吸收合并事宜,
前述东方明珠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重大担保合同、重大业务合同中, 除复旦大学以外, 其他合同相对方均已同意该等合同项下东方明珠之权利义务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承继及继续履行。且在东方明珠就本次吸收合并公告《通知债权人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复旦大学亦未要求东方明珠清偿双方合同项下之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或权利主张, 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次吸收合并的方案, 复旦大学与东方明珠正在履行合同项下之东方明珠权利、义务亦应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承继并继续履行。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吸收合并涉及东方明珠权利义务的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东方明珠拥有之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等财产权利均由东方明珠单独享有, 不存在与他人共有财产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东方明珠该等财产权利的权属变更不涉及需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情况。
四. 关于部分募集资❹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的问题(反馈意见问题 6)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的相关规定,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根据《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相关规定, “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备案项目, 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实行属地备案”; “未列入本目录第一至五条的其他外商投资备案项目, 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实行属地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全媒体云平台项目、互联网电视及网络视频项目、新媒体购物平台建设项目、版权在线交易平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未包括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目录范围之内, 经向前述项目实施主体所在地的上海市区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咨询, 前述投资项目未涉及政府部门的有关强制性备案程序。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投资并不涉及相关政府部门核准或备案等审批程序。
五. 关于交银文化基❹、上汽投资主要合伙人及其他关联人的基本情况(反馈意见问题 8)
(一) 交银文化基金主要合伙人及其他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属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及其合伙协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交银文化(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交银文化基金”)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出资人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额(xx) |
1. | 上海博礼投资有限公司 | 0.10 |
2. | xxx | 9,999.90 |
合计 | 10,000.00 |
1. 交银文化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xxx持有的 310107198507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xxx性别男, 住址为上海市普陀区***村***号***室。
2. 交银文化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其出资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属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 上海博礼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为上海市闸北区彭江路 602 号 5 幢 1 层 030 室, 注册资本为 1,000 元,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为: 实业投资, 投资管理, 投资咨询, 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海博礼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元) |
1. | xx | 980 |
2. | xx | 10 |
3. | xxx | 00 |
合计 | 1,0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xxx有的 110108197609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xx性别男, 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裕中xx***楼***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xx持有的 320222197808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xx性别女, 住址为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xxxx有的 370303197805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xxx性别男, 住址为上海市xx区医学院路***号。
3. 交银文化基金的管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交银文化基金、上海博礼投资有限公司及交银国际 (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管理协议》, 交银文化基金、上海博礼投资有限公司聘请交银国际(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交银文化基金的管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属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 交银国际(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即 B幢)1901 室, 注册资本为1,000 万美元,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为: 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 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 财务顾问咨询、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交银国际(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美元) |
1. | 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1,000 |
合计 | 1,0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为确保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顺利实施, 交银国际
(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 承诺交银文化基金全体合伙人按期缴纳其对交银文化基金认缴的出资份额, 且该等出资来源均为合法;
(2) 承诺交银文化基金将根据其与百视通签订的《股份认购合同》的相关约定, 按期足额缴纳相关股份认购款项。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交银文化基金主要合伙人及其他关联人信息真实、准确。
(二) 上汽投资主要合伙人及其他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属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及其合伙协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上海上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汽投资”)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出资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1. | 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80,000.00 |
2. | xx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0.00 |
合计 | 80,060.00 |
1. 上汽投资的有限合伙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属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 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为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489 号上汽大厦803 室, 注册资本为330,000 万元,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为: 股权投资, 创业投资, 实业投资, 商务咨询, 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1. |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30,000 |
合计 | 330,000 |
2. 上汽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及其出资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属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 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主
要经营场所为上海市闸北区灵石路 741、745、747 号 5 楼 510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xxx, 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为: 投资管理, 实业投资, 创业投资, 企业管理咨询, 投资咨询。[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xx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出资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1. | xxx | 90 |
2. | 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80 |
3. | xxx | 00 |
合计 | 2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xxx持有的 220102198709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xxx性别男, 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xxxx有的 310105197511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xxx性别女, 住址为上海市静安区长寿路***弄***号***室。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上汽投资主要合伙人及其他关联人信息真实、准确。
六. 关于交易对方xxx是否违反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的法定要求的问题(反馈意见问题 9)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属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 xxx现担任北京快乐新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新升”)的总经理, 快乐新升的基本信息及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名称 | 北京快乐新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000000000000000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 77 号北京电影制片厂内美工楼 203 室 |
注册资本 | 30 万元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营业期限 | 2002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6 日 |
经营范围 | 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 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影视策划; 技术咨询; 劳务服务;摄制电影(单片)。法律、法规禁止的, 不得经营; 应经审批的, 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 企业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x秦出资 20 万元, 约占快乐新升 66.67%的股权; xx出资 10 万元, 约占快乐新升 33.33%的股权 |
(二)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 (五)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对xxx、快乐新升以及快乐新升的股东雷秦和xx的访谈, 快乐新升与xxx没有签订过任何竞业禁止协议或相关书面文件, 快乐新升以及快乐新升的股东雷秦和xx知悉并同意xxx投资xxx业并持有xxx业股权且无任何异议意见, 同时快乐新升以及快乐新升的股东雷秦和xx知悉并同意xxx将以其持有的xxx业的股权认购百视通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且无任何异议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交易对方xxx担任快乐新升的总经理并不违反《公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要求。
七. 关于自然人交易对方出生年份的问题(反馈意见问题 10)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xx现持有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签发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xx出生于 1975 年。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xxx现持有的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签发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xxx出生于 1970 年。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xxx现持有的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签发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xxx出生于 1954 年。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xx、xxx、xxx的出生年份信息真实、准确。
八. 关于xxx业核心竞争力的问题(反馈意见问题 11)
(一) 剧本著作权取得方式及xxx业在联合拍摄中担任执行制片方比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xxx业的确认, xxx业目前主要采取委托编剧创作的方式取得剧本著作权, 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 xxx业购买小说、漫画等影视剧的改编权, 再委托编剧进行剧本创作; (2) xxx业自行策划影视剧选题, 再委托编剧创作剧本。具体影视剧相关剧本著作权情况如下:
序号 | 剧本名称 | 题材 | 剧本取得方式 |
1 | 《风和日丽》 | 人物情感 | 购买小说改编权 |
2 | 《21 xx》 | 都市情感 | 购买小说改编权 |
3 | 《太太万岁》 | 都市情感 | 购买小说改编权 |
4 | 《长大》 | 青春励志 | 购买小说改编权 |
5 | 《记忆碎片》 | 悬疑 | 购买小说改编权 |
6 | 《太后》 | 古装 | 购买小说改编权 |
7 | 《最完美的离婚》 | 都市情感 | 购买小说改编权 |
8 | 《好孕连连》 | 职场婚恋 | 购买小说改编权 |
9 | 《抗日记忆》 | 抗战 | 购买小说改编权 |
10 | 《双城》 | 抗战 | 购买小说改编权 |
11 | 《请对我撒谎》 | 都市情感 | 购买小说改编权 |
12 | 《姨妈的后现代生活》 | 都市情感 | 购买小说改编权 |
13 | 《大明小婢》 | 古装 | 购买小说改编权 |
14 | 《中堂》 | 官场社会 | 购买小说改编权 |
15 | 《宋医》 | 古装 | 购买小说改编权 |
16 | 《紫川》 | 玄幻 | 购买小说改编权 |
17 | 《十三封自杀告别信》 | 都市情感 | 购买小说改编权 |
18 | 《老大, 再见!》 | 青春校园 | 购买小说改编权 |
19 | 《迷局》 | 悬疑 | 购买小说改编权 |
20 | 《雁翎队》 | 抗战 | 购买小说改编权 |
21 | 《别在城市看雪》 | 官场社会 | 购买小说改编权 |
22 | 《只为那一刻与你相见》 | 都市情感 | 购买小说改编权 |
23 | 《听说你要气死我》 | 都市情感 | 购买小说改编权 |
24 | 《重器》 | 抗战 | 购买小说改编权 |
25 | 《同学会之后会有期》 | 都市情感 | xxx业自行策划 |
26 | 《输赢》 | 商战 | 购买小说改编权 |
27 | 《在不安的世界安静的活》 | 青春励志 | 购买小说改编权 |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xxx业的确认, 报告期内xxx业除了在电影《绝命航班》中担任执行制片方以外, 并未在其他影视剧项目的联合拍摄过程中担任执行制片方。
根据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xxx业取得的上述剧本著作权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主要签约编剧、制片人、导演、艺人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xxx业的确认, xxx业目前没有签约的外部编剧、制片人和导演, xxx业目前在职在编的制片人共 10 名。xxx业按照现行影视公司的一般惯例, 可以根据项目的需要外聘编剧、导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xxx业的签约艺人共 9 名, 具体如下:
演员 | 合作形式 | 合作时间 | 代表作品 |
张嘉译 | 排他经纪全约 | 2013 年 2 月 16 日至 2016 年 2 月 15 日 | 《悬崖》、《一仆二主》、 《浮沉》 |
xx | 影视经纪约 | 2013 年 7 月 3 日 至 2016 年 7 月 2 日 | 《我爱男闺蜜》、《夫妻那些事》 |
xxx | 排他经纪全约 | 2013 年 4 月 1 日 至2016 年3 月31 日 | 《断奶》、《宝贝》、《黄金大劫案》 |
xxx | 排他经纪全约 |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双城生活》、《产科医生》、 《断奶》 |
姬他 | 排他经纪全约 | 2013 年 4 月 1 日 至 2016 年 3 月 3 日 | 《风和日丽》、《你是我兄弟》 |
付枚 | 排他经纪全约 | 2013 年 8 月 24 日至 2018 年 8 月 23 日 | 《后海不是海》、《心理罪》 |
xxx | xx经纪 全约 | 2014 年 7 月 1 日 至2016 年6 月30 | 《铁血尖刀》 |
日 | |||
xxx | 排他经纪全约 | 2014 年 5 月 1 日 至2016 年4 月30 日 | 《中国式离婚》、《错恨》 |
xxx | xx经纪全约 | 2014 年 1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 | 《温州两家人》、《淑女涩男》 |
根据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xxx业与上述签约艺人之间的合作协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 关于xxx业影视剧审查备案风险的问题(反馈意见问题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xxx业的确认, xxx业自成立以来, 除正在申请办理影视剧备案、《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中的项目外, xxx业所有的影视剧项目在拍摄前均完成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 拍摄完成后均经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其中,电视剧项目均已在电视频道播出, 电影项目均在全国院线公映, 不存在未获备案通过无法摄制, 或者已经摄制完成未获审查通过, 亦或影视作品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被禁止发行或播(放)映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xxx业的确认, xxx业作为国资控股的影视剧公司, 其对拟投拍的影视剧项目的题材以及内容方向把控有着严格的要求, xxx业在所有影视剧项目在立项初期就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沟通, 减少影视剧作品的审查风险。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xxx业通过对影视剧项目的公司内部审核及与外部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 可以有效减少影视剧作品的审查风险, 并且结合其过去发行审核的情况, xxx业影视剧未获备案通过无法摄制, 或者已经摄制完成未获审查通过, 亦或影视作品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被禁止发行或播(放)映的风险较低, 不会对本次重组以及重组后存续公司未来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 关于新媒体购物平台建设项目物流体系及货物配送情况的问题(反馈意见问题 24)
(一) 东方希杰售卖的生鲜商品、贵重商品的配送方, 是否使用自建物流体系
根据东方希杰的说明, 在实际操作中, 根据销售商品的属性及入库、仓管、流通成本的不同, 东方希杰将商品分为传统商品(入库商品)和特殊商品(非入库商品), 通常生鲜类产品、部分贵重商品和网络与目录销售商品被界定为特殊商品, 该等特殊商品不进入东方希杰仓库, 而系由第三方物流公司或东方希杰自建物流团队根据xxxx的配送指示, 去供应商仓库提货并配送。
(二) 报告期内东方希杰自营与非自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分别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东方希杰的确认, 东方希杰目前的销售模式主要为:电视购物、IPTV 购物、网络购物和目录购物等, 该等销售模式均属于自营模式, 因此, 东方希杰不存在非自营收入。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xxxx的确认, xxxx的质量控制措施根据渠道不同而有所区分, 电视/IPTV 销售商品与网络/目录销售商品拥有不同质量控制措施, 具体情况如下:
1. 电视/IPTV 销售商品
东方希杰首先对所有电视销售商品进行商品编号, 并在此基础上对每一商品进行质量跟踪控制。通过新商品检查、售前批次管理、售中反馈跟踪和综合管理四个环节完成对电视销售商品的质量控制。
2. 网络/目录销售商品
东方希杰根据销售商品的供应商、品类或品牌对网络与目录销售商品进行分类, 并在此分类基础上通过库内商品质量巡检、供应商仓库、工厂考察等方式对不满率高的商品进行质量跟踪。
(三) 报告期内东方xx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民事纠纷、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1.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民事纠纷
经本所律师核查, xxxx及其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发生的且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尚在审理中的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民事纠纷如下:
序 号 | 案由 | 案号 | 原告 | 被告 | 诉讼请求 |
1.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4)普 民四(民)初字第 2230 号 | xxx | xx购物/上潜xx装潢有限公司 | 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装修返工损失 1.2万元, 赔偿因工期延迟违约金 0.54 万元,赔偿房屋空置租金 损失 1.2 元 |
2. | 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 (2014)x xx(民)初字第 7237 号 | xx | 东方购物 | 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 399 元, 赔偿十倍货款 3,990 元, 赔 偿安装配件款172 元 |
3.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2014)x xx(民)初字第 7747 号 | xxx | 东方购物/上海澳xx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 请求判令东方购物退还食品价款 6430元; 请求判令东方购物赔偿 64,300 元,上海澳xx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对此项 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
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4)浦 民一(民)初字第 44323 号 | xx | 东方购物/上潜xx装潢有限公司 | 请求判令上潜xx装潢有限公司限期对原告房屋装修项目进行整改, 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 万元; 请求判令东方购 物承担连带责任 |
2.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 xxxx的全资子公司东方购物于报告期内发生的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事项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于 2014 年 6 月 11 日
出具了沪工商x案处字[2014]第 10020141006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东方购物销售不合格空气净化器之违法行为, 责成东方购物改正, 上缴违法所得 471.45 元, 罚款 3,152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上海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4 年 10 月出具的《证明》, 就上述行政处罚, 东方购物已按照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并足额缴纳相应罚款, 东方购物上述违法行为并不属于重大工商违法违规行为。
3.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刑事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xxxx的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于公开市场查询的相关信息, xxxx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12 年至 2014 年内不存在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刑事处罚事项。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xxxx上述报告期内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民事纠纷、行政处罚对xxxx的日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十一. 东方希杰股权变更需取得的商务部门批准及相关申报安排(反馈意见反馈问题 26)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其修改时同”;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 须经合营他方同意, 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 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东方xx现持有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商外资沪合资字 [2004]019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东方希杰的股权变更须报主管商务部门批准, 因股权变更而修改的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经主管商务部门批准后生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xxxx的说明, xxxx已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商务部门的要求, 积极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东方希杰股权变更所涉主管商
务部门的审批手续, 保证在中国证监会向百视通出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核准批文的有效期内就股权转让、合营企业合同及章程的修改等事项至其主管商务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手续。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项目已依其进行阶段取得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相关批准和授权, 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通过,xxxx将就股权转让、合营企业合同及章程的修改等事项至其主管商务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手续。
十二. 关于本次交易前后xxxx的董事会构成安排的问题(反馈意见反馈问题 27)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属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东方希杰公司章程、东方希杰公司合营企业合同以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东方希杰董事会共有 11 名董事, 其构成及产生方式如下:
序号 | 姓名 | 董事会职务 | 产生方式 |
1. | xxx | 董事长 | 由文广集团委派 |
2. | xx | xx | 由文广集团委派 |
3. | xxx | xx | 由文广集团委派 |
4. | 金兴守 | 董事 | 由文广集团委派 |
5. | 童小幪 | 董事 | 由 HOMELAND EVOLVEMENT 委派 |
6. | xxx | xx | 由 HOMELAND EVOLVEMENT 委派 |
7. | xxx | 董事 | 由 CJ O Shopping 委派 |
8. | xxx | 董事 | 由 CJ O Shopping 委派 |
9. | xxx | 董事 | 由 CHS HOLDINGS 委派 |
10. | xxx | 董事 | 由 CHS HOLDINGS 委派 |
11. | xxx | 董事 | 由亿友商贸、同方创新、同利创业、詠利投资、CTC I、TAI SHAN I、XXX XXXX XX 和 SBCVC 共同委 派 |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百视通的确认, 百视通已与xxxx的合营方 CJ O Shopping 就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于xxxx的董事会席位进行磋商, 目前双方已就该等事项达成以下初步意向: 本次交易完成后, xxxx的董事会将由五名董事构成, 其中, 存续公司拟委派四名董事, CJ O Shopping 拟委派一名董事。存续公司与XX O Shopping 后续将根据相关外资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签署相关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并报东方希杰主管商务部门进行审批。本所律师认为, 存续公司与 CJ O Shopping 关于交易完成后xxxx的董事会构成安排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百视通已与xxxx的合营方 CJ O Shopping 就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于东方希杰的董事会席位进行磋商, 目前双方已就该等事项达成了初步意向, 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存续公司与 XX O Shopping 后续将根据相关外资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签署相关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并报东方希杰主管商务部门进行审批; 百视通与 CJ O Shopping 关于交易完成后东方希杰的董事会构成安排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 交易完成后百视通下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相关情况(反馈意见反馈问题 32)
(一) 百视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百视通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如下所示:
税收优惠主体 | 税收优惠内容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限 |
上海山德电器维修站 | 享受 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长期有效 |
池上兼松(上海)维修站 | 享受 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长期有效 |
上海广播电视设备维修站有限公司 | 享受 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长期有效 |
上海新兴媒体信息传播有限公司 | 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国税函[2009]20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xx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xx企业证书》(编号: 《GF201331000368》) | 2013 年度 至 2015 年度 |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百视通的说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百视通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在办理展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如下所示:
税收优惠主体 | 税收优惠内容 | 政策依据 | 展期情况说明 |
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享受 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财税[2012]27 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5]2669 号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企业正在积极申请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复审 |
上海文广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 | 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国税函[2009]20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xx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有关问题的通知》 | 企业正在积极申请xx技术企业认定复审 |
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 | 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国税函[2009]20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xx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有关问题的通知》 | 企业正在积极申请xx技术企业认定复审 |
根据百视通的说明, 百视通上述子公司将按期积极办理相关税收优惠有效期延展手续。
根据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百视通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拟申请续期之相关税收优惠, 该等公司已按期积极办理相关税收优惠有效期延展手续。
(二) 东方明珠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东方明珠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如下所示:
税收优惠主体 | 税收优惠内容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限 |
东方明珠 | 免征营业税 | 财税[2013]8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 | 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率 | 国税函(2009)20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xx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xx技术企业证书》 (编号: GR201431000733) | 2014 年至 2016 年 |
上海城市历史发展陈列馆有限公司 | 免征营业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沪地税浦十一 [2015]000001 号《备案 类减免税登记通知书 (A)》 |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根据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东方明珠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xxx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xxx业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如下所示:
税收优惠主体 | 税收优惠内容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限 |
xxx业 | 免征企业所得税 | 国办发[2014]15 号《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 规定》 |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xxx业 | 电影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 国办发[2014]15 号《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 规定》 |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根据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xxx业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五岸传播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五岸传播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如下所示:
税收优惠主体 | 税收优惠内容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限 |
五岸传播、五翼传播 | 跨境广播影视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9 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 行)》 | 自2014 年10 月1 日起长期有效 |
根据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五岸传播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文广互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文广互动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如下所示:
税收优惠主体 | 税收优惠内容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限 |
游戏风云 | 免征企业所得税 | 国办发[2014]15 号《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 规定》 |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文广互动的说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文广互动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在办理展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如下所示:
税收优惠主体 | 税收优惠内容 | 政策依据 | 展期情况说明 |
文广互动 | 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国税函[2009]20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xx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有关问题的通知》 | 企业正在积极申请xx技术企业认 定复审 |
根据文广互动的说明, 文广互动将按期积极办理相关税收优惠有效期延展手续。
根据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文广互动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文广互动拟申请续期之相关税收优惠, 该等公司已按期积极办理相关税收优惠有效期延展手续。
(六) xxxx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xxxx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如下所示:
税收优惠主体 | 税收优惠内容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限 |
东方希杰 | 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率 | 国税函(2009)20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xx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xx技术企业证书》 (编号: GR201431001516) | 2014 年至 2016 年 |
根据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xxxx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 关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人选安排及业务整合影响的问题(反馈意见反馈问题 33)
(一) 存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职权范围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文广集团出具的说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存续公司的董事会将由9 名董事构成, 其中3 名为独立董事, 存续公司监事会将
由 3 名监事构成, 其中 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存续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的人选, 将保持相对的延续性, 其中由控股股东文广集团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 文广集团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存续公司章程的规定, 确保其具备任职资格;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存续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将保持相对的延续性, 其中因重组后企业和业务整合及战略发展所需的经营管理人员将由存续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存续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选聘, 并根据存续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履职。
根据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文广集团对存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人选的安排及对该等人员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的安排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 内容编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百视通的确认, 内容编辑委员会致力于健全有效的内容导向管控机制, 在有力保障内容创新与渠道拓展的同时, 确保存续公司内容导向正确、传播管控有效, 其主要职责包括: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对存续公司在授权经营的各传播渠道上的视听节目内容的合规性进行管控, 确保内容导向正确;
2. 研究、设计并审查公司内容审核和管理制度, 强化存续公司在制作、采购、传输、分发、播出等环节的内容导向管控;
3. 对重大版权采购与内容制作项目的内容导向进行审核;
4. 审查存续公司各传播渠道与上海广播电视台控制的播控平台之间的对接情况, 确保传输安全管控有效;
5. 存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根据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鉴于电影电视广播等传媒行业作为具有意识形态特殊属性的重要行业, 受到国家及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督、管理, 存续公司设立内容编辑委员会, 能够有效管控存续公司的传播内容, 确保其导向正确。
(三) 业务整合对盈利预测补偿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百视通的说明,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资产均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评估过程中, 均以前述拟购买资产历史及当前的经营情况为基础进行未来年度的盈利预测, 其中并未考虑存续公司未来业务整合对拟购买资产业务发展的协同性而带来的正面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资产均为股权类资产, 系完整独立的经营实体。本次重组完成后, 前述拟购买资产将继续存续, 未来存续公司的业务整合不会对《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相关盈利预测补偿产生影响。
十五. 百视通控股股东就同业竞争问题历次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反馈意见反馈问题 34)
(一) 《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为避免与百视通构成同业竞争, 东方传媒集团于 2011 年 3
月 9 日就百视通借壳广电信息之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出具了《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具体xx及承诺如下:
1. 东方传媒集团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百视通及其下属公司主要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 东方传媒集团承诺, 于百视通借壳广电信息之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东方传媒集团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仍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百视通及其下属公司主要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 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百视通及其下属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
2. 东方传媒集团承诺, 如东方传媒集团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百视通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 则东方传媒集团及关联公司将立即通知百视通, 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百视通。
经本所律师核查, 百视通于 2012 年 2 月 1 日收到上海广播电视台、东方传媒集团的《告知函》, 百视通被告知, 根据国家三网融合总体方针, 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要求, 上海广播电视台、东方传媒集团与中央电视台下属中国网络电视台签署IPTV 播控平台合作协议, 落实上海广播电视台与中央电视台 IPTV 集成播控平台合并为中国唯一的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 2013 年 5
月, 百视通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联合组建合资公司“爱上电视传媒有限公司”, 负责全国唯一的 IPTV 中央集成播控平台运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市委宣传部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出具了沪委宣 [2014]463 号《关于同意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批复》, 同意文广集团吸收合并下属全资子公司东方传媒集团和广电发展, 合并后, 东方传媒集团、广电发展注销法人主体资格, 其全部资产(含所持百视通、东方明珠股份)、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均由文广集团承继。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东方传媒集团所出具《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项下的各项承诺已由文广集团承继, 前述承诺事项无履行期限, 根据文广集团的确认, 前述承诺事项文广集团正在积极履行中。
(二) 《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广播电视台、东方传媒集团于 2011 年 10 月 13 日就百视通借壳广电信息之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出具了《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其主要内容如下:
1. 百视通借壳广电信息之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广电信息将作为上海广播电视台、东方传媒集团从事 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视频等新媒体技术服务和市场营销业务的唯一平台。上海广播电视台、东方传媒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广电信息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百视通及其下属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如果上海广播电视台、东方传媒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广电信息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 则上海广播电视台、东方传媒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将立即通知广电信息, 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广电信息。
2. 上海广播电视台、东方传媒集团将继续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文化传媒行业的改革指导方针, 推进整体上市工作。在国家行业政策许可、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及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将广电信息和上海广播电视台、东方传媒集团下属适合市场化经营的相关业务进行整合, 以避免和消除广告等相关业务的潜在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 百视通于 2012 年 2 月 1 日收到上海广播电视台、东方传媒集团的《告知函》, 百视通被告知, 根据国家三网融合总体方针, 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要求, 上海广播电视台、东方传媒集团与中央电视台下属中国网络电视台签署IPTV 播控平台合作协议, 落实上海广播电视台与中央电视台 IPTV 集成播控平台合并为中国唯一的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 2013 年 5月, 百视通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联合组建合资公司“爱上电视传媒有限公司”, 负责全国唯一的 IPTV 中央集成播控平台运营。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海广播电视台、东方传媒集团所出具《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项下东方传媒集团的各项承诺已由文广集团承继, 前述承诺事项无履行期限, 根据上海广播电视台、文广集团的确认, 前述承诺事项上海广播电视台、文广集团正在积极履行中。
(三) 《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经本所律师核查, 文广集团于 2014 年 5 月 24 日就文广集团豁免要约收购百视通事项出具了《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其主要内容如下:
1. 文广集团及文广集团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百视通及其下属公司主要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 文广集团承诺, 于豁免要约收购完成后, 文广集团及文广集团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仍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百视通及其下属公司主要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 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百视通及其下属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
2. 文广集团承诺, 文广集团后续将根据百视通及东方明珠的战略方向, 用资源优化配置的手段, 对相关业务逐步进行梳理、分步解决相关业务和资产的调整问题。
经本所律师核查, 就百视通、东方明珠之间相关业务和资产的调整问题, 文广集团已经促使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案经百视通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经东方明珠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百视通已于 2015
年 1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50006 号)。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文广集团所出具《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项下的各项承诺正在积极履行中。
(四) 《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经本所律师核查, 文广集团于 2014 年 12 月 4 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出具了《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其主要内容如下:
1. 文广集团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文广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将不经营任何与存续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存续公司及其控制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未来如获得任何商业机会与存续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 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存续公司或其控制公司。
2. 除xxx业外, 文广集团及其控制单位目前正参与出资投拍的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为: 《长街行》、《红档》、《英雄xxx》、《夺宝幸运星之太岁的逆袭》、《懒猪也坚强》、《京剧猫》、《十万个冷笑话》、
《VROOMIZ》系列动画等; 文广集团从事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制作的相关人员已全部与xxx业签署劳动合同; 文广集团进一步承诺, 在上述电影、电视剧拍摄制作完成后, 文广集团、文广集团控制的其他单位将不再从事任何电影(含网络电影)、电视剧(含网络电视剧)等影视作品的投资、拍摄、制作、发行业务。
3. 东方明珠下属上海东方明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东方明珠置业有限公司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文广集团下属上海精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文置业”)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东方明珠现持有精文置业 15.57%股权, 广电发展现持有精文置业 22.52%股权, 广电发展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网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持有精文置业 18.76%股权。文广集团承诺, 其将于东方明珠召开关于审议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相关议案的股东大会之前, 促使东方明珠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文广集
团或关联方所持有的精文置业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实现对精文置业控制及并表的相关议案, 并提交东方明珠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文广集团的确认, 除前述《长街行》、《红档》、《英雄xxx》、《夺宝幸运星之太岁的逆袭》、《懒猪也坚强》、《京剧猫》、
《十万个冷笑话》、《VROOMIZ》系列动画作品以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文广集团、文广集团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包括本次重组完成后的存续公司及其控制公司)未再从事任何电影(含网络电影)、电视剧(含网络电视剧)等影视作品的投资、拍摄、制作、发行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市国资委已于2014 年12 月25 日出具了沪国资委产权
[2014]417 号《关于上海精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协议转让的函》, 同意东方明珠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精文置业 41.28%的股权。经本所律师核查,东方明珠已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了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协议方式受让精文置业 41.28%股权以解决与文广集团公司同业竞争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前述股权转让已经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文广集团所出具《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项下的各项承诺正在积极履行中。
(五)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百视通自 2011 年重组以来, 其历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能够切实履行其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现任控股股东文广集团于本次交易中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具有约束力, 文广集团已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履行承诺。
十六. 关于百视通与上海广播电视台的业务合作情况以及对上海广播电视台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的问题(反馈意见反馈问题 35)
(一) 上海广播电视台与百视通存在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于 2014 年 3 月出具的沪委[2014]294 号《关于深化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广集团作为市管企业, 与上海广播电视台一体化运作; 目前, 上海广播电视台与文广集团为同一党委, 上海广播电视台台长xxx同志亦同
时兼任文广集团总裁。文广集团为百视通控股股东, 同时, xxx同志目前担任百视通监事会主席。
基于上述核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海广播电视台与百视通存在关联关系。
(二) 百视通与上海广播电视台的业务合作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经上海广播电视台确认,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百视通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海广播电视台之间需履行的主要合作合同如下:
序号 | 协议名称 | 协议有效期限 | 主要涉及内容 |
1. | 《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及百视通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之网络视听业务合作协 议》 | 2011 年1 月1 日至 2030年12月31日 | IPTV业务授权、各方职责及收入分成 |
2. | 《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合作协议》(由上海广播电视台与文广 互动共同签署) | 2014年10月1日至 2033年12月31日 | 授权进行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集成平台的运营、建设、日常管 理及节目集成播出 |
3. | 《东方财经频道合作协议》(由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与文广互 动共同签署) | 2014年10月1日至 2033年12月31日 | 授权进行东方财经频道的运营、建设、日常管理及节目集成播出 |
4. | 《劲爆体育频道合作协议》(由上海广播电视台、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与文广互动共 同签署) | 2014年10月1日至 2033年12月31日 | 授权进行劲爆体育频道的运营、建设、日常管理及节目集成播出 |
5. | 《七彩戏剧频道合作 协议》(由上海广播电 | 2014年10月1日至 2033年12月31日 | 授权进行七彩戏剧频 道的运营、建设、日常 |
视台、上海东方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文广互 动共同签署) | 管理及节目集成播出 | ||
6. | 《上海广播电视台与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互联网电 视业务之授权书》 |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20年12月31日 | 授权进行互联网电视业务(含一体机和机顶盒)合作经营 |
1. 《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及百视通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之网络视听业务合作协议》
上海广播电视台与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视通传媒”)和百视通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系百视通全资子公司, 以下简称“百视通技术”)于 2010 年签署了《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及百视通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之网络视听业务合作协议》, 明确了各方的职责和播控费用的相关安排, 该协议的主要合作条款如下:
(1) 上海广播电视台确认其拥有可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所需的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 并且, 在该协议有效期内, 上海广播电视台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其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所需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及相关批准持续有效。
(2) 上海广播电视台同意, 在上海广播电视台拥有对百视通传媒控制权的前提下, 授权百视通传媒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原则和该协议的约定, 负责 IPTV 业务和手机电视业务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所涉集成播控平台(以下简称“集成播控平台”)的日常管理。
(3) 上海广播电视台同意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独家合作经营权授予百视通技术, 由百视通技术作为排他性的独家服务提供商, 负责独家运营与 IPTV 业务、手机电视业务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集成播控平台配套的所有经营性业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上海广播电视台和百视通传媒负责的集成播控业务环节除
外)以及互联网视频业务。
(4) 上海广播电视台应对百视通传媒和百视通技术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以及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提从政策指导, 按照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负责新媒体业务平台上无线频道、卫星频道及其他频道和节目内容的播控, 确保新媒体业务平台上的视听节目内容安全播出。
(5) 百视通传媒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原则和该协议的约定负责 IPTV 业务、手机电视业务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所涉集成播控平台的日常管理。
(6) 百视通技术作为上海广播电视台和百视通传媒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排他性的独家服务提供商, 应按照该协议的约定, 负责独家运营与 IPTV 业务、手机电视业务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集成播控平台配套的所有经营性业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上海广播电视台和百视通传媒负责的集成播控业务环节除外)以及互联网视频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 技术服务、设备提供、节目内容引进、专业咨询、市场推广、业务规划以及协助上海广播电视台播出的频道节目在首播后实现回看的技术功能等等。
(7) 百视通技术负责独家运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中的自有广告业务及在运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中由百视通技术负责开发的其他增值业务。前述自有广告业务指利用以电视机、手机或其他手持终端设备、计算机为接收终端,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在传送视听节目过程中增加的广告部分, 包括该等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等(以下简称“网络视听广告业务”)。上海广播电视台和百视通传媒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除百视通技术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经营网络视听广告业务或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开发其他增值业务。
(8) 在该合同有效期内, 百视通技术应尽最大努力建设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服务运营平台, 负责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推广与策划, 并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提供优质、不间断的
市场营销和技术服务等运营服务。
2. 《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合作协议》(由上海广播电视台与文广互动共同签署)
上海广播电视台与文广互动于 2014 年签署了《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合作协议》, 该协议的主要合作条款如下:
(1) 该协议约定的授权及合作期限内, 上海广播电视台排他性地授权文广互动独家进行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集成平台的运营、建设、日常管理及与集成播出配套的所有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上海广播电视台负责的播控业务环节除外), 负责集成播出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及其相关业务,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的营销推广业务, 同时有权就前述内容单独与第三方签署相关合作协议, 承担相关运营成本并享有相关运营收益。
(2) 该协议约定的授权及合作期限内, 上海广播电视台排他性地授权文广互动独家为目标频道(即法治天地频道、都市剧场频道、欢笑剧场频道、极速汽车频道、幸福彩频道、金色频道、魅力音乐频道、游戏风云频道、生活时尚频道、全纪实频道、动漫秀场频道、新视觉频道等 12 个全国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提供内容集成服务、技术灌录集成分发服务、频道集成服务以及与前述服务配套相关的所有服务, 并全权负责目标频道通过集成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落地发行与市场推广, 同时有权就前述服务内容单独与第三方签署相关合作协议。上海广播电视台、文广互动应各自对其在该协议项下的分工负责, 并对目标频道安全播出承担各自负责环节的相应责任。
(3) 该协议约定的授权及合作期限内, 上海广播电视台排他性地授权文广互动独家经营有线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及其配套相关业务, 并负责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点播业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闻、电影、电视剧、综艺、体育、音乐、戏曲、教育、科技、财经、气象、军事、生活信息等)在上海市地区的营销推广, 同时有权就前述经营内容单独与第三方签署相关合作协议, 承担相关运营成本并享有相关运营收益。
(4) 在该协议有效期内, 除非该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 上海广播电视台不得将从事该协议约定业务的权利授予除文广互动以外的任何其他方, 也不会与除文广互动之外的任何其他方有类似合作, 这类合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上海广播电视台直接或间接设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合资公司开展与该协议项下业务合作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
(5) 授权及合作期限内, 上海广播电视台下属技术运营中心为东方财经频道的正常播出提供播控平台及卫星上行技术保障服务, 负责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业务所涉播控平台的日常管理, 同时根据文广互动业务需求负责播控平台及卫星上行的技术升级服务, 并承担播控平台及卫星上行的相关费用; 授权及合作期限内, 如目标频道由标清频道转为高清频道的, 则播控平台及卫星上行相关费用仍由上海广播电视台承担; 授权及合作期限内, 上海广播电视台享有目标频道内容的最终审核权, 负责目标频道节目内容的播控, 确保目标频道节目内容安全播出, 并有权要求文广互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修改内容;上海广播电视台确认其拥有可从事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业务所需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 并且, 在该协议有效期内, 上海广播电视台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其从事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业务所需的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及相关批准持续有效。
(6) 授权及合作期限内, 文广互动为目标频道提供内容(含增值业务内容)集成服务、技术灌录集成分发服务、频道集成服务、市场营销推广服务以及与前述服务配套相关的所有服务, 承担相应成本并享有相关收益。
(7) 授权及合作期间, 上海广播电视台的宣传片、节目预告及公益宣传片等内容, 在与目标频道整体定位不冲突的情况下, 仍可在目标频道中播出, 但如与节目的播放有冲突的, 则优先播放节目; 授权及合作期限内, 文广互动全权负责目标频道通过集成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落地发行与市场推广。
3. 《东方财经频道合作协议》(由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与文广互动共同签署)
上海广播电视台与文广互动于 2014 年签署了《东方财经频道合作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合作条款如下:
(1) 该协议约定的授权及合作期限内, 上海广播电视台排他性地授权文广互动电视独家进行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集成平台的运营、建设、日常管理及与集成播出配套的所有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上海广播电视台负责的播控业务环节除外), 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东方财经频道的节目策划、制作、采购、编审等工作;同时, 由文广互动电视排他性的独家为东方财经频道提供频道集成服务以及相关配套服务, 并全权负责频道通过集成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落地发行与市场营销推广。
(2) 授权及合作期限内, 上海广播电视台下属技术运营中心为东方财经频道的正常播出提供播控平台及卫星上行技术保障服务, 负责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业务所涉播控平台的日常管理, 同时根据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及文广互动业务需求负责播控平台及卫星上行的技术升级服务, 并承担播控平台及卫星上行的相关费用。上海广播电视台享有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节目内容的最终审核权, 负责频道节目内容的播控, 确保频道节目内容安全播出,并有权要求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修改节目。上海广播电视台确认其拥有可从事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业务所需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 并且, 在该协议有效期内, 上海广播电视台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其从事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业务所需的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及相关批准持续有效。
(3) 授权及合作期限内, 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成本:
i. 由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负责频道的节目策划、制作或采购具有合法授权的节目、负责所有节目播出前的三审; 所有重
播节目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应进行播出前的重审;
ii. 由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负责频道播出版面的编排与审核,编排节目串联单;
iii. 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应负责向文广互动提供频道节目宣传资料;
iv. 由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负责频道增值业务的运营, 并对增值业务节目进行策划、制作、采购与编审;
v. 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配合文广互动进行频道在全国各地的宣传与推广, 包括但不限于节目主持人/嘉宾支持、提供节目的平面和视音频宣传资料, 根据市场推广需要向文广互动提供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商标的电子和/或硬拷贝等。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如对频道的市场推广有特别要求的, 则实现该等特别要求的费用应由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vi. 授权及合作期限内, 上海广播电视台、文广互动的宣传片、节目预告及公益宣传片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因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项目资源置换需要所需播出的宣传片), 在与该频道整体定位不冲突的情况下, 仍可在频道中播出, 但如与节目及/或增值业务的播放有冲突的, 则优先播放节目及/或增值业务。
(4) 授权及合作期限内, 文广互动为东方财经频道提供集成频道以及相关配套服务, 同时全权负责频道的市场营销推广与落地发行, 并承担相应成本。文广互动全权负责东方财经频道通过集成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落地发行与市场营销推广。具体包括:
i. 文广互动根据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频道宣传材料开展相应的市场推广与落地发行工作, 包括向各地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商宣传推广频道、签署频道落地发行协议等;
ii. 文广互动每季度应向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提供合作频道落地城市数量、合作频道在当地频道列表中的位置以及各落地城市用户数据等信息。
4. 《劲爆体育频道合作协议》(由上海广播电视台、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与文广互动共同签署)
上海广播电视台、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与文广互动于 2014 年签署了
《劲爆体育频道合作协议》, 该协议的主要合作条款如下:
(1) 该协议约定的授权及合作期限内, 上海广播电视台排他性地授权文广互动电视独家进行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集成平台的运营、建设、日常管理及与集成播出配套的所有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上海广播电视台负责的播控业务环节除外), 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负责劲爆体育频道的节目策划、制作、采购、编审等工作; 同时, 由文广互动电视排他性的独家为劲爆体育频道提供技术灌录集成分发服务、频道集成服务以及相关配套服务, 并全权负责频道通过集成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落地发行与市场营销推广。
(2) 授权及合作期限内, 上海广播电视台下属技术运营中心为劲爆体育频道的正常播出提供播控平台及卫星上行技术保障服务, 负责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业务所涉播控平台的日常管理, 同时根据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及文广互动业务需求负责播控平台及卫星上行的技术升级服务, 并承担播控平台及卫星上行的相关费用; 授权及合作期间内, 上海广播电视台享有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节目内容的最终审核权, 负责频道节目内容的播控, 确保频道节目内容安全播出, 并有权要求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修改节目; 上海广播电视台确认其拥有可从事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业务所需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 并且, 在该协议有效期内, 上海广播电视台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其从事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业务所需的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及相关批准持续有效。
(3) 授权及合作期限内, 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成本:
i. 由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负责频道的节目策划、制作或采购具有合法授权的节目、负责所有节目播出前的三审; 所有重播节目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应进行播出前的重审;
ii. 由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负责频道播出版面的编排与审核, 编排节目串联单及节目电子串联单;
iii. 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应负责向文广互动提供频道节目宣传资料;
iv. 由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负责频道增值业务的运营, 并对增值业务节目进行策划、制作、采购与编审;
v. 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配合文广互动进行频道在全国各地的宣传与推广, 包括但不限于节目主持人/嘉宾支持、提供节目的平面和视音频宣传资料, 根据市场推广需要向文广互动提供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商标的电子和/或硬拷贝等;
vi. 授权及合作期限内, 上海广播电视台、文广互动的宣传片、节目预告及公益宣传片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因上海广播电视台、文广集团相关项目资源置换需要所需播出的宣传片), 在与该频道整体定位不冲突的情况下, 仍可在频道中播出, 但如与节目及/或增值业务的播放有冲突的, 则优先播放节目及/或增值业务。
(4) 授权及合作期限内, 文广互动为频道提供技术灌录集成分发服务,频道集成服务以及相关配套服务, 同时全权负责频道的市场营销推广与落地发行, 并承担相应成本。
i. 文广互动提供的技术灌录集成分发服务具体包括: 完成将节目由模拟转化为数字格式的技术灌录集成分发服务、数字节目转码入库、电子串联单和节目发送总控; 文广互动对节目技术灌录集成分发环节的安全播出负责;
ii. 文广互动全权负责劲爆体育频道通过集成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落地发行与市场营销推广;
iii. 文广互动每季度应向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提供合作频道落地城市数量、合作频道在当地频道列表中的位置以及各落地城市用户数据等信息。
5. 《七彩戏剧频道合作协议》(由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东方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文广互动共同签署)
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东方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文广互动于 2014 年签署了《七彩戏剧频道合作协议》, 该协议的主要合作条款如下:
(1) 该协议约定的授权及合作期限内, 上海广播电视台排他性地授权文广互动电视独家进行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集成平台的运营、建设、日常管理及与集成播出配套的所有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上海广播电视台负责的播控业务环节除外), 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七彩戏剧频道的节目策划、制作、采购、编审等工作; 同时, 由文广互动电视排他性的独家为七彩戏剧频道提供技术灌录集成分发服务、频道集成服务以及相关配套服务, 并全权负责频道通过集成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落地发行与市场营销推广。
(2) 授权及合作期限内, 上海广播电视台下属技术运营中心为七彩戏剧频道的正常播出提供播控平台及卫星上行技术保障服务, 负责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业务所涉播控平台的日常管理, 同时根据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及文广互动业务需求负责播控平台及卫星上行的技术升级服务, 并承担播控平台及卫星上行的相关费用;授权及合作期间内, 上海广播电视台享有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节目内容的最终审核权, 负责频道节目内容的播控,确保频道节目内容安全播出, 并有权要求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修改节目; 上海广播电视台确认其拥有可从事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业务所需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 并且, 在该协议有效期内, 上海广播电视台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其从事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业务所需的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及相关批准持续有效。
(3) 授权及合作期限内, 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成本:
i. 由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频道的节目策划、制作或采购具有合法授权的节目、负责所有节目播出前的三审; 所有重播节目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应进行播出前的重审;
ii. 由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频道播出版面的编排与审核, 编排节目串联单;
iii. 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节目带(包括 EPG 信息表)的流转;
iv. 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应负责向文广互动提供频道节目宣传资料;
v. 由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频道增值业务的运营,并对增值业务节目进行策划、制作、采购与编审;
vi. 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配合文广互动进行频道在全国各地的宣传与推广, 包括但不限于节目主持人/嘉宾支持、提供节目的平面和视音频宣传资料, 根据市场推广需要向文广互动提供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的电子和/或硬拷贝等;
vii. 授权及合作期限内, 上海广播电视台、文广互动的宣传片、节目预告及公益宣传片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因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项目资源置换需要所需播出的宣传片), 在与该频道整体定位不冲突的情况下, 仍可在频道中播出, 但如与节目及/或增值业务的播放有冲突的, 则优先播放节目及/或增值业务。
(4) 授权及合作期限内, 文广互动为频道提供技术灌录集成分发服务,频道集成服务以及相关配套服务, 同时全权负责频道的市场营销推广与落地发行, 并承担相应成本。
i. 文广互动提供的技术灌录集成分发服务具体包括:完成将节目由模拟转化为数字格式的技术灌录集成分发服务、数字节目转码入库、电子串联单和节目发送总控; 文广互动对节目技术灌录集成分发环节的安全播出负责;
ii. 文广互动全权负责七彩戏剧频道通过集成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落地发行与市场营销推广;
iii. 文广互动每季度应向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合作频道落地城市数量、合作频道在当地频道列表中的位置以及各落地城市用户数据等信息。
6. 《上海广播电视台与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互联网电视业务之授权书》
上海广播电视台与百视通于 2015 年签署了《上海广播电视台与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互联网电视业务之授权书》, 该授权书的主要授权内容为: 上海广播电视台授权百视通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拥有互联网电视(含一体机和机顶盒)业务的合作经营权, 百视通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成为互联网电视业务的网络视听及其增值业务运营主体,负责运营与互联网业务集成播控平台配套的所有经营性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服务运营平台、技术服务、设备提供、节目内容引进、专业咨询、市场推广、业务规划、运营视听业务中的广告业务及其他增值业务等, 并有权对外谈判和签署商务合作协议。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百视通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海广播电视台上述协议的主要条款合法有效, 协议有效期较长,该等合作具有稳定性, 不会对存续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上海广播电视台的说明, 考虑到电影电视广播等传媒行业作为具有意识形态特殊属性的重要行业, 受到国家及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督、管理, 百视通与上海广播电视台上述业务协议主要基于传媒行业背景情况而发生, 并不代表百视通对上海广播电视台存在重大依赖。
经本所律师核查, 百视通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体系, 该等体系与上海广播电视台完全独立。百视通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百视通工作, 并在百视通领取薪酬; 百视通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 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百视通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百视通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上海广播电视台共用银行账户; 百视通的财务人员不在上海广播电视台兼职, 百视通依法独立纳税, 并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百视通与上海广播电视台之间上述业务协议主要基于传媒行业背景情况而发生, 并不代表百视通对上海广播电视台存在重大依赖; 百视通开展经营活动时, 与上海广播电视台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十七. 关于百视通与文广集团的业务合作情况以及对文广集团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的问题
(反馈意见反馈问题 36)
(一) 文广集团与百视通涉及授权经营、技术许可的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经文广集团确认,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百视通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文广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需履行的主要合作合同如下:
序号 | 协议名称 | 协议有效期限 | 主要涉及内容 |
1. | 《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之视听节目内容合作协议》 《视听节目内容合作协 议之补充协议》 | 2011 年1 月1 日至 2030年12月31日 | 百视通技术向东方传媒采购新媒体版权的安排 |
2. | 《视听节目内容授权经营协议》(由文广集团与 五岸传播共同签署) | 2014 年8 月1 日至 2019年7月31日 | 视听节目内容授权经营 |
3. | 《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及百视通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之网络视听业务合作协议》(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系文广集团下属子公 司) | 2011 年1 月1 日至 2030年12月31日 | IPTV业务授权、各方职责及收入分成 |
4. | 《东方财经频道合作协议》( 由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与文广互动共同签署, 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系文广集 团下属子公司) | 2014年10月1日至 2033年12月31日 | 授权进行东方财经频道的运营、建设、日常管理及节目集成播出 |
5. | 《劲爆体育频道合作协 | 2014年10月1日至 | 授权进行劲爆体育 |
议》( 由上海广播电视台、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与文广互动共同签署, 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系文广集团下属子 公司) | 2033年12月31日 | 频道的运营、建设、日常管理及节目集成播出 | |
6. | 《七彩戏剧频道合作协议》( 由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东方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文广互动共同签署, 上海东方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系文广集 团下属子公司) | 2014年10月1日至 2033年12月31日 | 授权进行七彩戏剧频道的运营、建设、日常管理及节目集成播出 |
7. | 《关于2015 年度广播电视技术传输费用结算的协议书》(由文广集团 与东方明珠共同签署) | 2015年度 | 向文广集团公司提供广播电视技术传输服务 |
8. | 《关于2015 年度广播电视技术传输费用结算的协议书》(由文广集团与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 限公司共同签署) | 2015年度 | 向文广集团公司提供广播电视技术传输服务 |
1. 《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之视听节目内容合作协议》及《视听节目内容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
东方传媒集团与百视通技术于 2010 年签署了《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之视听节目内容合作协议》,统一规范百视通技术向东方传媒集团及下属公司采购新媒体视听节目版权的关联交易, 该协议的主要合作条款如下:
(1) 该协议所述“新媒体电视版权”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输并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播放视听节目内容的版权权利, 主要指 IPTV
版权以及未来可能适用的互联网电视版权; “移动终端版权”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输并以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为接收终端播放视听节目内容的版权权利; 互联网视频版权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输并以计算机为接收终端播放视听节目内容的版权权利。
(2) 东方传媒同意以有偿、独家方式授予百视通技术取得东方传媒拥有自有版权以及其他已合法取得相关版权的视听节目内容(以下简称 “东方传媒视听节目内容”)的新媒体电视(IPTV 和互联网电视)版权和移动终端(手机电视)版权(包括完整频道播放和完整频道回看、对频道自有版权节目进行切分和播映); 以有偿、优先(非独家)的方式授予百视通技术取得东方传媒视听节目内容的互联网视频版权。
(3) 东方传媒承诺促进东方传媒拥有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 (“东方传媒下属公司”)按照该协议约定以及市场化原则与百视通技术订立独立协议, 以有偿、独家方式授予百视通技术取得各该等东方传媒下属公司拥有自有版权以及其他已合法取得相关版权的视听节目内容的新媒体电视(IPTV 和互联网电视)版权和移动终端 (手机电视)版权(包括完整频道播放和完整频道回看、对频道自有版权节目进行切分和播映); 以有偿、优先(非独家)的方式授予百视通技术取得东方传媒下属公司视听节目内容的互联网视频版权。
(4) 双方确认, 百视通技术于该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同时适用于百视通技术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百视通技术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取得该协议项下的各项新媒体电视版权、移动终端版权, 互联网视频版权以及手机无线增值业务合作经营权并与东方传媒及其下属公司开展合作、履行义务。
东方传媒集团与百视通技术于 2011 年签署了《视听节目内容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 约定协议双方将于协议签署后每满三年, 对前述试听节目内容合作费用的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可比市场价格进行核查。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前述试听节目内容合作费用与可比市场价格严重偏离的, 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并经内部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可进行适当调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市委宣传部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出具了沪委宣
[2014]463 号《关于同意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批复》, 同意文广集团吸收合并下属全资子公司东方传媒集团和广电发展, 合并后, 东方传媒集团、广电发展注销法人主体资格, 其全部资产(含所持百视通、东方明珠股份)、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均由文广集团承继。鉴于此, 文广集团已承继东方传媒集团于前述协议项下所有权利义务。
2. 《视听节目内容授权经营协议》(由文广集团与五岸传播共同签署)
文广集团与五岸传播于 2014 年签署了《视听节目内容授权经营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合作条款以下:
(1) 文广集团同意以有偿、独家方式授予五岸传播文广集团自有版权以及其他已合法取得相关版权的视听节目内容(以下简称“文广集团视听节目内容”)的“视听节目内容版权”, 五岸传播可以自己名义对文广集团视听节目内容进行多种形式的版权经营。
(2) 文广集团承诺, 除文广集团旗下各媒体对上述视听节目内容的自行使用(包括播放及交互式传播)外, 文广集团及文广集团拥有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均不再对上述视听节目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版权经营。
(3) 虽有上述规定, 文广集团旗下百视通及百视通各级子公司暂不适用该协议, 就百视通及百视通各级子公司与五岸传播之间涉及版权交易事项, 由百视通与五岸传播进行协调。
(4) 双方确认, 五岸传播于该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同时适用于五岸传播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五岸传播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取得该协议项下的“视听节目内容版权”, 并与文广集团开展合作、履行义务。
3. 前表中第 3 至 6 项协议的主要合作条款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十六部分内容。
4. 《关于 2015 年度广播电视技术传输费用结算的协议书》(由文广集团与
东方明珠共同签署)
文广集团与东方明珠于 2015 年签署了《关于 2015 年度广播电视技术传输费用结算的协议书》, 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 东方明珠利用自身负责经营管理的电视塔传输天线及相关技术设备为文广集团公司提供广播电视传输的有偿服务; 收费标准为由文广集团公司向东方明珠支付 2015 年度传输费 51,903,680 元(含税), 由文广集团公司将季度发生的传输费即 12,975,920 元(含税)于每季度末月的二十五日前向东方明珠支付。
5. 《关于 2015 年度广播电视技术传输费用结算的协议书》(由文广集团与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共同签署)
文广集团与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于 2015 年签署了《关于 2015 年度广播电视技术传输费用结算的协议书》, 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 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利用自身的技术装备为文广集团公司提供广播电视传输的有偿服务; 收费标准为由文广集团公司向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支付 2015 年度传输费 37,500,000 元(含税), 由文广集团公司将每月发生的技术传输费于次月的十五日前向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支付。
经本所律师核查, 就上述第 7、8 项协议, 根据文广集团出具的《关于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播电视传输业务的说明》, 据上海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 东方明珠系上海市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建设的责任主体; 于本次吸收合并前过往期间, 上海广播电视台、文广集团与东方明珠及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历年签署《广播电视技术传输费用结算协议书》, 建立了长期、稳定、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 东方明珠的所有资产、负债、业务及职能均并入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 因此, 东方明珠该等广播电视传输业务及职能亦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及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作为存续公司子公司)继续承担、履行, 该等业务及职能不因本次吸收合并事宜而发生变更或终止;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 经存续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文广集团将继续与存续公司及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签署相关《广播电视技术传输费用结算协议书》, 由其继续为文广集团有偿提供广播电视传输的长期服务。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百视通及其控股
子公司与文广集团上述协议的主要条款合法有效, 其中第 1 项至第 6 项协议有效期较长, 该等合作具有稳定性, 不会对存续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 7、8 项协议有效期虽为 1 年, 但文广集团已出具《关于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播电视传输业务的说明》, 经存续公司履行相应程序后, 其将继续维持长期合作关系。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文广集团的说明, 考虑到电影电视广播等传媒行业作为具有意识形态特殊属性的重要行业, 受到国家及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督、管理, 百视通与文广集团上述业务协议主要基于传媒行业背景情况而发生, 并不代表百视通对文广集团存在重大依赖。
经本所律师核查, 百视通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体系, 该等体系与文广集团完全独立。百视通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百视通工作, 并在百视通领取薪酬; 百视通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 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 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百视通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百视通独立在银行开户, 不与文广集团共用银行账户; 百视通的财务人员不在文广集团兼职, 百视通依法独立纳税, 并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百视通与文广集团之间上述业务协议主要基于传媒行业背景情况而发生, 并不代表百视通对文广集团存在重大依赖; 百视通开展经营活动时, 与文广集团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十八. 关于文广投资中心、文化产业基❹实际控制人以及海通证券担任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问题(反馈意见反馈问题 37)
(一) 文广投资中心、文化产业基金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属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及上海文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文广投资中心”)和文化产业基金的确认, 文广投资中心、文化产业基金的最终控制方为海通证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海通证券不存在单一股东
持股超过 5%的情形, 海通证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因此文广投资中心、文化产业基金无实际控制人。文广投资中心、文化产业基金的具体控制权结构如下:
海通证券
100.00%
海通创意资本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文化产业基金
53.25%
有限合伙人
文广投资中心
38.76%
普通合伙人
0.0003%
普通合伙人
5.54%
有限合伙人
9.38%
(二) 本次交易完成后海通证券直接或间接持有存续公司权益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海通证券的确认, 截至 2015 年 2 月 16 日海通证券及其下属企业持有百视通、东方明珠相关权益的情况及本次交易完成后海通证券将直接或间接持有存续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权益人及持有原因 | 目前持有的相关 权益及数量 | 交易后持有 百视通权益 |
海通证券权益投资部量化投资业务及趋势投资业务 | 百视通 595,558 股 东方明珠 1,555,562 股 | 1,107,256 股 |
海通证券全资子公司上海海通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管产品 | 百视通 4,100 股 东方明珠 7,464 股 | 6,555 股 |
海通创意资本管理的文化产业基 金(标的资产xxx业的股东, 即 | xxx业 7.5%股权, 对应估值为 12,600 | 3,872,157 股 |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 万元 | |
海通创意资本管理的文广投资中心 (本次交易的配套募集资金对象) | 认购金额320,000 万元 | 98,340,503 股 |
合计 | 103,326,471 股 | |
本次交易后百视通总股本* | 2,628,392,730 股 | |
本次交易后海通证券直接及间接持有百视通股份比例 | 3.93% |
(三) 海通证券作为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符合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海通证券的确认, 其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以下规定:
1. 本次交易前后, 海通证券未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百视通股份达到或者超过 5%, 或者选派代表担任百视通董事;
2. 本次交易前后, 百视通未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 5%, 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3. 最近两年海通证券与百视通不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未相互提供担保;最近一年海通证券未为百视通提供融资服务;
4. 海通证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未有在百视通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5. 海通证券未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6. 本次交易前后, 海通证券与百视通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海通证券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不存在不得担任百视通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做出, 仅供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八份。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xxx 律师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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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