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产业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2.5MW分布式光伏设备采购项目
新兴产业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2.5MW分布式光伏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 (A3302050250022587002001)
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
招标人: 宁波市昕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宁波xx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4-03-25
(招标公告见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宁波市昕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地址:xxxxxx00xx0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宁波xx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000xxxxx000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新兴产业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2.5MW分布式光伏设备采购项目 |
1.1.5 | 工程项目名称 | 新兴产业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2.5MW分布式光伏设备采购项目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自筹,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包含图纸及清单内的组件、逆变器、电缆、低压断路器、高压断路器、变压器、微机保护等设备采购、运输及装卸、安装、调试并网、保险、技术培训、保修期内的售后服务等内容。 |
1.3.2 | 交货期 | 交货期:交货期:接招标人通知90 日历天内,按要求分批完成交货,具体时间配合总包进度;安装工期:按照招标人要求,每批次90 日历天内安装完毕且配合总包进度。 计划开始交货日期:2024-05-09 |
1.3.3 | 交货地点 | 招标人指定地点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国家、浙江省、宁波市验收规范(从高)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一)投标人3.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投标产品制造或供货能力的制造商或代理商(代理商必须有制造商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委托书)。如两个或两个以上代理商以同一个制造商的光伏组件品牌或者代理商和制造商以同一个制造商的光伏组件品牌就本项目进行投标,则招标人都予以拒绝。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拟派项目负责人:3.3拟派项目负责人1名,项目负责人委任书格式按招标文件格式填写。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其他:/ |
1.9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 召开地点: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时间和形式: / 招标人澄清发出的形式:/ |
1.10.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1.11.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均属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其他:投标报价、交货期要求、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投标保证金要求、履约担保要求、违约经济责任及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主要商务条款要求等。 |
1.11.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 |
1.11.4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 偏差范围: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合同条款不允许负偏差;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打*号条款不允许负偏差。 最高项数:/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如有)、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见招标公告 形式: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中下载澄清资料,无需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2.3.1 | 招标人修改文件发出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投标人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中下载修改资料,无需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形式 | 单信封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问题的澄清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9241404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只有一个,或有两个及以上投标 (总)报价的,已声明哪个有效; (2)未超出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未改变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列金。 (3)其它要求:本项目为全费用单价合同,投标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招标范围内2.5MW分布式光伏设备的供货、检测、包装、储存、运杂(含二次搬运)、保险、现场卸货、设备吊装就位(现场设备卸车吊装至指定位置)、未正式交付买方之前的保管(自负设备及材料的损坏及失窃等责任)、安装、调试、并 网、安全xx施工等组织措施费、施工用水电费(支付给总包单位)、技术培训、检验、卫生等部门验收、质保期内备品备件及易损件、质保期内维保、设备安装后与其他相关系统所需连接等安装工作的指导、售后服务及提交所有相关技术资料、税金等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应有费用。 投标报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如投标报价漏报,最终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注:凡影响投标报价的所有相关费用应列入本次报价中。中标 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项目特点和周围环境等情况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供货时限等的要求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有效期为90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不要求 要求: (1)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整 (2)形式: ①银行转账: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收款银行、收款户名、收款账号等信息。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下同)前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c.转账不得采用“宁波同城实时清算系统”转账方式。 d.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②投标保证保险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投标保证保险。 |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保险,以保单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保险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③银行保函 a.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银行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b.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保函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通过线下方式递交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从其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其费用凭证无需编入投标文件,但应将银行保函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 ④担保保函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担保保函。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担保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担保保函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中。 (3)其他要求: ①投标保证金及保险、保函费用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②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 ③投标保证保险绝对免赔率为0; ④投标人不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银行保函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送递至招标人,递交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 收件人:xx 地址:xxxxxxxxx000xxxxx000x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行贿的; (2)投标人以不正当方式谋取中标的。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电汇形式,汇款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1)代理经销商投标的,应提供2.5MW分布式光伏设备制造商的唯一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年(年至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时间要求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年月 1 日以来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年(年月 1 日以来) |
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 | 招标文件中盖单位章指盖单位法人章(单位公章)。 |
4.1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投标人应当使用“宁波投标工具”制作生成后缀名为“.NbTbs”的电子投标文件。 |
4.2.3 | 投标文件拒收的其他情形 | (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的,另见招标文件约定): a.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b.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c.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2)未被邀请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适用于邀请招标); (3)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选择本项目进入在线开标室,在线等待开标。) |
5.2.3 | 开标要求 | (1)投标文件解密: 招标人发起解密指令后,投标人应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 (CA)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指令发出后45分钟内完成解密。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文件解密时间结束,招标人公布投标文件解密成功的投标人名单。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3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2)开标结果确认: 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5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 (3)系数抽取: 线上抽取:招标人在在线开标室通过系统抽取相关系数。 线下抽取:招标人在线下开标室通过摇球抽取相关系数,抽取过程现场直播。 |
5.3.1 | 开标补救措施 | 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上传、解密或开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开标时间或延迟解密时间。 |
5.4 | 开标异议 |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结果公布后5分钟内通过在线开标室“发起异议”窗口提出。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1 人,专家 ≥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5人 |
标候选人的人数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3.2 | 是否组织开展考察及考察内容 | 是,考察内容: / 否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否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 1、定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及以上单数,定标专家确定方式: 招标人依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 离”指导规则》的通知”(甬资交管办【2022】2号) 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2、定标委员会推荐 1 名中标人。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 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告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或担保公司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2 %签约合同价。不要求 |
8.5.1 | 投诉受理机构 | 投诉受理机构:宁波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xxxxxxxxx000xxxxxxx0x电 话:0574-87673296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9.2 | 电子招标投标 | (1)CA锁办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数字证书互认; (2)投标工具: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 (3)服务热线: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4)特别说明事项: ①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篇》,提前准备好相关软硬件设施,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设施不匹配导致投标文件制作、上传、解密、导入失败或其他后果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交易主体应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系统,并进行相关操作,所有操作均被视为交易主体的行为,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 | ||
9.3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补正或者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以下简称“评标系统”)“远程询标”窗口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或者询问核实的通知发出后 30分钟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的,视作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
9.4 | 严重违法失信企 业、失信被执行人和行贿犯罪查询 |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查询,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 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近三年 ( 2021年 1月1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 准)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
9.5 | 中标后须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份数 | 不要求提交 要求提交,5。 |
9.6 | 特别说明 |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一致。 (2)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3)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费:中标人按《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甬价费〔20 17〕46号)的规定支付。 (4)其他:中标人应按以下规定支付中标服务费、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费。 1)以中标价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中标服务费: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 1.根据文件《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并结合80%费率计算收费。 2.若按收费标准计算高于60000元的,最高收费限额为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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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
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
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技术及资信标):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8)技术支持资料;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资信标自评分表;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个信封(商务标):
(1)投标函;
(2)分项报价表;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资信标自评分表;
(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①若采用单信封形式,招标人应修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相关内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不要
求编制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和资信标自评分表,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权利义务、投标设备及相关服务、技术支持资料等方面要求,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设备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设备进场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如投标人未提供或提供的相关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的资格审查条件,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
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宁波投标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
(3)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或盖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宁波投标工具”的操作手册。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上传至“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以手机短信方式发送的确认回执通知。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4.2.2 招标人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接收投标文件,“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后,即时以手机短信方式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2.3 根据本章第 4.1 款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文件予以拒收,投标文件拒收的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宁波投标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商务标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的,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的,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招标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
(5)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的内容;
(6)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确认开标记录;
(8)开标结束。
5.2.2 投标文件商务标在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完成评审前,将不进行导入和读取。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商务标进行开标。招标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通过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导入并读取所有通过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评审的投标人的商务标的内容;
(5)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确认开标记录;
(7)开标结束。
5.2.4 在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或商务标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公布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公布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公布的内容。
5.2.5 投标文件解密、开标结果确认、系数抽取等开标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
(5)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6)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确认开标记录;
(8)开标结束。
5.2.2 在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公布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公布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公布的内容。
5.2.3 投标文件解密、开标结果确认、系数抽取等开标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补救措施
5.3.1 开标过程中因本章第 5.3.2 项、第 5.3.3 项所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5.3.2 因“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投标文件。
5.3.3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标: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5.3.4 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4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
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7.3.1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3.2① 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人员组成 3 人及以上考察小组,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小组出具的考察报告作为定标委员会定标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否组织开展考察及考察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4 定标方式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
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2%。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4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分项报价。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8.2.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2.2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有串标嫌疑的投标文件送有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其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的结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受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本章第 2.4 款、第 5.4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自行关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记录表
(2021 年版)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开标地点 | 开标时间 | ||||||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 质量 | 交货期 | 其他内容 | 签名 | 备注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 | 开标(公证)结果:进入开标程序共 家。 | ||||||
招标人代表(签名): | 唱标人(签名): | 记录人(签名): | 监标人(签名): |
说明:1.本表由招标(代理)人填写,一式三份,招标(代理)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各一份。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监制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通过在线开标室 “远程询标”窗口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上传。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6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①投标人仅须在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17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标通知书
(2021 年版)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7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1.本表由招标(代理)人填写,送交易中心核对并统一打印,由招标人负责发放。
2.本中标通知书一式 份,招标人 份,招标代理机构、中标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各一份。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监制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 认 通 知
宁波市昕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评标和定标办法(评定分离)
(一)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定性评审 |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有)一致 |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 | ||
规定 |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2.1. 1 | 形式 评审 标准 | 投标文件格式 | 或略有改变但不影响实质性内容响 应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 | |||
联合体投标人 | 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 | ||
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 | / | ||
2.1. 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投标设备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 3 | 响应性评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
审标 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交货地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投标设备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3项规定 | ||
(1)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 (3)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 | (1)未被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3.1.2 (2)。 (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 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0分) | 资信部分:100.00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分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①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 |
错;②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 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 错。 (1)投标报价的确定: 投标报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风险控制价的确定: M≤7时,风险控制价=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85% M>7时,风险控制价=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去掉 M1个最高值、M2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85% 其中,M为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M1=0.1M+1,向 上进位取整数;M2=0.1M,向上进位取整数。 风险控制价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 / /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2.4(1) | 资信 | 评分标准附表一 |
2.2.4(2) | 报价 | 商务标得分计算:/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
2.2.5 | 定性评审因素 | (1)投标产品技术要求的响应:投标产品主要性能、基本功能完整性及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备组件的配置、技术方案、主要材料选 用、供应保障体系与措施及内容等的响应情况; (2)供货方案:供货方案是否合理,是否满足招标人要求; (3)施工组织设计:由评委对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部署、施工进度计划及其保证措施、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目标及其保证措施、安全xx施工及环保措施、确保总包创优评杯的配合措施等进行综合评 审; (4)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措施:各投标人的对本项目施工重点、难 |
点分析是否切合实际、具有针对性,解决措施是否合理等; (5)售后服务承诺:投标人的售后服务方案及提供备品备件的能力,运行维护培训计划,维修保养等配套服务和售后服务响应及时性,处理故障的能力,其他优惠及附加服务承诺; (6)投标报价: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及存在的风险。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 | 评标方法 | 除“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 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 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3款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或者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 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 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
3.1.2(2) |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唯一 标识符相同:①网卡MAC地址;或 ②硬盘(含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序列号(Optane_000 0、类似0100_0000_0000_0000或 0000_0100_0000_0000或FFFF_F |
FFF_FFFF_FFFF等采用硬盘加速技术产生的序列号除外);或③互联网接入IP地址;或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 特别提醒: 请投标人谨慎使用下列产品,由此造成唯一标识符相同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 担:随身WIFI(可能造成MAC地址 相同);小厂或无牌的移动存储介质(可能造成硬盘序列号相同);动态IP地址的网络、公共、他人WI FI网络或手机热点网络(可能造成互联网接入IP地址相同);盗版计 价软件(可能造成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序列号相同)。 | ||
附表一:资信评分标准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低分 | 最高分 |
1 | 基本分值 | 投标人统一得85分 | 85 | 85 |
2 | 质量管理体系 | 以投标人或投标品牌制造商获得的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为准,须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复印件。 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5分; 其他,得2分。 | 2.00 | 5.00 |
3 | 近五年(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 为准)同类产品类似业绩(需包含具有2.5MW分布式光伏设 备)及规模的供货业绩 | 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设备进场验收证书,如未提供或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的信息无法体现供货内容及规模,则该业绩不予认定,得0分。提供业绩合同扫描 件,合同中至少包括合同关键页、合同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合同金 额。根据单项合同金额确认,不累 计,就高计取。 单个合同金额达到招标控制价100% 即9241404元的,得10分; 单个合同金额达到招标控制价80%即 7393123元的,得6分; 单个合同金额达到招标控制价60%即 5544842元的,得2分;其他,得0分。 如投标人所投核心产品列入省级(或副省级)政府或其有关部门颁发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或高端装备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的,该投标人视为已具备同类产品类似业绩最高分。 | 0.00 | 10.00 |
注:
1.投标人应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资信标自评分表”后附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机构发生合并或变更或重组或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它相关材料。
3.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牵头人得分计取。
本次评标采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以不排序的形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5 定性评审因素
定性评审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 初步评审
3.1.1 投标人提交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不清晰的,评标委员会可通过“评标系统”交换数据电文方式要求投标人澄清。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①正文内容不得修改。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1.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报价得分的计算。
3.1.6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2 详细评审
3.2.1 初步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选择进入定性评审的投标人:
(1)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N ①家的,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均进入定性评审。
(2)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N家的,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行资信或资信与报价评审,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前 N 名的投标人进入定性评审:
a.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b.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 B; c.评审得分=A;②
c.评审得分=A× %+B× %;③
d.投标人的资信、报价和评审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e.投标人评审得分相同的,采用随机方式,先抽到的投标人排序在前。
3.2.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2.5 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对进入定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定性评审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出具书面理由,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评标系统”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①7≤N≤15,具体数量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及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②适用于采用资信得分的方法选择投标人进入定性评审的。
③适用于采用资信与报价得分相结合的方法选择投标人进入定性评审的。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以投票并说明理由的方式,按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若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多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6.3.2 项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推荐人数,则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二)定标办法
1. 定标方法
本次定标采用🞏价格法🞏直接票决法🞏逐轮票决法🗹票决价格法。定标委员会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本章规定的定标因素和程序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不足 3 家的,由定标委员会采用直接票决法确定中标人,具体规则如下: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根据定标因素,采用记名并注明理由方式进行投票,每人一票(不得弃权及重复投票)。得票数最高的中标候选人直接确定为本项目中标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定标委员会在定标时应主要参考以下因素择优确定中标人:
(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设备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xx报价情况等。
(2)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信用评价、荣誉、规模、资质等级、过往业绩、服务能力等。
(3)方案因素: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4)性能因素:主要包括设备和材料的技术参数、性能以及备品备件完善程度、运行维护培训计划,售后服务方案,维修保养等配套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技术水平等。
(5)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3. 定标程序
3.1 票决价格法:适用中标候选人≥3 家的情形
3.1.1 第一轮:当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3 家时,每个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评标结果报告和定标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并记名投票表决(不得弃权及重复投票),投票规则为:第一名得 3 票、第二名得 2 票、第三名得 1 票,其余得 0 票。各中标候选人的得票总数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给出的票数合计,按得票总数从高到低确定 3 家中标候选人进入第二轮定标,若得票总数相同导致进入第二轮定标的中标候选人超过 3 家的,则以价格竞争方法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排序,若价格也相同则抽签决定(根据本项目开标记录表的序号对应中标候选人的抽签球号),先抽中者在先,直至确定进入第二轮的中标候选人为 3 家。
当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3 家时,全部中标候选人进入第二轮。
3.1.2 第二轮:定标委员会对进入第二轮的 3 名中标候选人以下述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
定标衡量值=本项目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权重 B+招标控制价×(1+浮动率 A)×(1-权重 B)。此公式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个位数,中间计算过程不予保留。
定标衡量值中的浮动率 A、权重 B 的具体数值在进入第二轮定标程序前随机摇号确定,具体数值按下表对应确定:
球号对应表对应球号
抽球内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浮动率 A -10% -10.5% -11% -11.5% -12% -12.5% -13% -13.5% -14% -14.5% -15%
权重 B 10% 12% 14% 16% 18% 20% 22% 24% 26% 28% 30%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方法: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报价-定标衡量值)/定标衡量值。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1)投标报价>定标衡量值,则投标报价得分=100-偏差率×100×2;
(2)投标报价≤定标衡量值,则投标报价得分=100+偏差率×100×1。采用内插法计算得分,中间计算过程不予保留,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定标委员会按投标报价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中标人,投标报价得分相同的以价格低者排名在前,价格也相同的则以第一轮票数高的排名在前,若 第一轮票数也相同,则由定标委员会再次对得票相同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表决,直至 得票数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为一家时,确定该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中标人。
3.2 中标价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准。
3.3 定标委员会成员将最高票数投给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余中标候选人的,应在票决说 明中阐述具体理由。报价明显高于的量化标准如下:如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总报价≥所有进入 定标环节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总报价算术平均值×120%的,视为报价明显高于其余中标候选人。
定标过程如有异常情况,由定标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记名表决。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发改法规[2017]1606 号“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 年版)》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本项目的安装单位须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及以上资格。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
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买方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在批准卖方的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进度款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在批准
卖方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至该批次合同设备的合同价格的80%:
(1)支付申请书;
(2)该批次合同设备的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该批次合同设备的收货凭证。
3.2.3 验收款
合同设备验收通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在批准卖方的验收款支付申请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验收款,验收款支付至合同设备的合同价格的95%:
(1)支付申请书;
(2)合同设备的验收证书;
(3)结算资料签收回执单。
3.2.4 结清款
全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合同结算完成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在批准卖方的结清款支付申请后28 日内,结清余款。
如果依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以合同结清款保函为由,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
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 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 “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 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 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
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
(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
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并网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 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在第6.4.2 项和第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 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 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 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12 个月。在合同第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6 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12 个月届满后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6 个月届满后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8.4 款和第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 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 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 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9.4 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
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 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并网、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二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2)从迟交的第三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3)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8%;
(4)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3%。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5. 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 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 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
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有关合同设备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 新兴产业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2.5MW分布式光伏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 指买方指定的地点。
1.1.17 集成服务商:指受买方委托按照《集成服务合同》约定进行合同设备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通用合同条款;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指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买卖双方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指定、增加或变更联系人。
1.8 标准
1.8.1 合同设备应符合本合同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上述标准以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1.8.2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2.1 合同范围
合同范围:新兴产业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2.5MW分布式光伏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供货及相关服务,具体详见《供货要求》。
2.2 供货期
预计个月,计划开始供货日期: 20 年月日,每批次具体交货日期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2.3 技术性能指标
符合国家、浙江省、宁波市验收规范(从高)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
2.4 项目负责人
卖方项目负责人: 。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支出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和合同变更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最终以审计部门的审核金额为准。
3.1.3 签约合同价的增值税税率为13%,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合同价格按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率据实调整。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买方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在批准卖方的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 %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进度款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在批准卖方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后28 日内,向卖方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至该批次合同设备的合同价格的 80%:
(1)支付申请书;
(2)该批次合同设备的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该批次合同设备的收货凭证。
3.2.3 验收款
合同设备验收通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在批准卖方的验收款支付申请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验收款,验收款支付至合同设备的合同价格的95%:
(1)支付申请书;
(2)合同设备的验收证书;
(3)结算资料签收回执单。
3.2.4 结清款
全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合同结算完成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在批准卖方的结清款支付申请后28 日内,结清余款。
如果依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以合同结清款保函为由,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应按买方要求将违约金或赔偿金缴纳到买方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的,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3.4 合同变更
3.4.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设备数量;
(2)改变合同中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
(3)增加或减少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工作。
3.4.2 变更估价
3.4.2.1 分项报价表中有适用单价的,按分项报价表列明的单价计算。如同一子目在分项报价表中有不同单价的,数量增加时,按最低单价计算;数量减少时,按最高单价计算,直至该子目所涉及的工程单项合同价格全部被扣除为止。
3.4.2.2 分项报价表中没有适用单价,但已明确并有定价的选项及替代方案的,按分项报价表列明的相应单价计算。
3.4.2.3 分项报价表中没有适用单价,也没有明确和定价的选项及替代方案的,由双方按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协商确定:
(1)根据分项报价表中类似单价和(或)单位费率计算,如有多个类似单价和(或)单位费率的,按最低单价和(或)单位费率计算;
(2)根据分项报价表列明的相应单价类推和(或)按比例计算;
(3)根据市场调研确定。
3.4.2.4 因合同设备型号升级或厂家停产等原因,造成买方无法采购到分项报价表中已有设备时,卖方应提供满足买方要求且品牌、性能不低于合同要求的新型号设备,新型号设备单价按分项报价表已列明的原型号设备单价计算。
3.4.3 如果卖方认为,任何变更可能阻碍或不利于合同履行的,卖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买方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买方是否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 否。
监造的范围、方式等详见《供货要求》。
4.2 交货前检验
买方是否参与交货前检验: 是。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的外部应附有一套详细的装箱清单,密封在防水包装袋中,并牢固地固定在包装箱外。箱内应附有一套装箱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具有合同设备名称、数量说明的装箱清单;
(2)质量合格证;
(3)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技术资料,并注明资料编号、名称、总页数(本数)。
5.1.4 合同设备使用木质包装的,卖方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5.1.5 各种合同设备的松散零部件应采用单体包装或成定数组合包装,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且箱内互相间位置应相对固定。
5.1.6 合同项下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仪器仪表必须独立包装。
5.1.7 卖方在包装合同设备时应考虑买方现场保管无空调、无抽湿的条件。
5.1.8 对于裸装的合同设备,卖方应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合同设备及方便搬运。
5.1.9 卖方应保证合同设备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合同设备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5.1.10 关于包装的其他要求详见《供货要求》。
5.2 标记
5.2.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装运信息和标记包括但不限于:
(1)收货人;
(2)目的地;
(3)合同号;
(4)发货标记;
(5)合同设备名称;
(6)箱号/件数;
(7)毛重/净重(公斤或用kg 表示);
(8)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单箱重2 吨或超过2 吨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2.3 对裸装的合同设备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合同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5.2.4 卖方对捆内和箱内各散装部件均应系上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本部件名称及散装部件在系统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若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仪器仪表还应注明“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或“仪器仪表”字样。
5.2.5 凡因卖方对合同设备标记不当导致合同设备损失、损坏或丢失时,或因此引起事故时,其一切责任由卖方承担。
5.2.6 关于标记的其他要求详见《供货要求》。
5.3 运输
5.3.4 卖方在根据第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单箱重2 吨或超过2吨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3.5 关于运输的其他要求详见《供货要求》。
5.4 交付
5.4.1 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卸货后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卖方应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不免除卖方的产品质量责任,也不影响因卖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5.4.4 关于交付的其他要求详见《供货要求》。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并网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时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2 安装、调试
开箱检验完成后,由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或买方安排的
第三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3 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续买卖双方应就合同设备的减价或补偿金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买方应接受合同设备。如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拒绝接受合同设备和解除合同。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工程验收通过后6 个月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可就验收款的支付进行协商,但买方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卖方也无权解除合同。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的任何时间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如由于买方原因在工程验收通过后6 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买卖双方可就验收款的支付进行协商,但买方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卖方也无权解除合同。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的任何时间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7. 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具体要求详见《供货要求》。
7.5 卖方须配合买方做好项目建设,在合同设备验收前,根据分项报价表提供符合买方要求的数据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固定资产分类、设备分类、物资编码、概算单元等信息,并协助买方做好系统数据初始化及维护工作,否则买方有权拒绝签署验收证书和延期支付合同价款。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24 个月。关于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位的质量保证期的约定: / 。
在合同第6.4.2 项和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均按本款执行。
9. 质保期服务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保期服务之外,其他要求详见《供货要求》。
10. 履约保证金
10.1 履约保证金形式
(1)银行保函;
(2)电汇或网银;户名:
开户行:账号:
(3)建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出具)。
10.2 履约保证金金额:签约合同价的2%(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10.3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如果到年月日,合同设备尚未通过验收,卖方须无偿延长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具体延长时间由双方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另行商定。如果卖方出具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早于年月日,卖方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延长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否则买方有权延期支付合同价款。
10.4 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扣划后,卖方应在7 日内补足金额,否则买方有权延期支付合同价款。
10.5 买方应在合同设备验收通过并在批准卖方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后10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11. 保证
11.7 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或
(3)协助寻找买方可接受的替代品或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如果该缺陷已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卖方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受到有关适用法律的制约。
11.9 卖方保证,除合同第11.7 款情形外,卖方应长期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所需的备品备件,包括供应方案、优惠政策、各备品备件厂家联系方式等,以满足合同设备在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
11.10 卖方保证,买方有权对备品备件的采购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备品备件单价仍按分项报价表列明的相应单价执行,同时,买方有权选择仅采购其中部分种类或数量的备品备件。
11.11 卖方保证,合同约定的卖方处理合同设备质量问题的时间如果与关键节点时间有冲突,卖方首先应满足关键节点时间。
12. 知识产权
12.2 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但买方永久享有上述资料的使用权,并无需交纳任何形式的使用费。
13. 保密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 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并网、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二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2)从迟交的第三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3)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8%;
(4)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3%。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付款违约金=延迟付款金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不计复利)×延迟付款天数。
14.4 短装索赔
14.4.1 由卖方负责装运的合同设备,一经发现短装、误装或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损坏,买方应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附上由买方和卖方代表签署的证明短装、误装和破损的确认书/检查结果确认书或附上有关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因卖方自身原因未能到场而由买方单独签署的确认书可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的依据。
14.4.2 一旦收到买方发出的索赔文件,卖方应及时无偿地补足短装合同设备,替换错装或损坏的合同设备,并按补足和替换的合同设备价格的2%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4.4.3 若该索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则卖方应自行处理保险索赔,且不应影响第14.4.2项的执行。
14.5 质量索赔
14.5.1 如在本合同第6 条所述的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过程中或者在本合同第8 条所述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合同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供货要求,买方附上下列文件之一作为向卖方进行索赔的依据:
(1)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业权威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鉴定报告。
(2)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检验结果记录或开箱检验单。上述检验、鉴定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14.5.2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索赔文件后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以确认是否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如卖方在收到索赔文件后3 日内不作书面答复,则应视为该索赔要求已被卖方接受。
14.5.3 合同设备一经证实存在质量问题的,买方有权按以下方式选择其一处理:
(1)修理
卖方应自费对有缺陷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使之符合合同约定的供货要求。除买方特别许可外,修理应在7 日内完成。经修理的合同设备在通过规定的考核后,买方应予以接受。
(2)替换
卖方应以全新及合格的产品替换有缺陷的合同设备,费用由卖方自理。除买方特别许可外,替换应在7 日内完成。经替换的合同设备在通过规定的考核后,买方应予以接受。
(3)退货
买方拒绝接受索赔项下的合同设备,并退回给卖方。卖方应赔偿买方索赔项下的合同设备的一切费用及额外支出,并按索赔项下的合同设备价格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拒收合同设备的运输和保险费用应由卖方支付。
(4)削价处理
索赔项下的合同设备,只有在买卖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作降价处理。为此,买方可接受由根据原价格和规格妥协得出的具有新规格的合同设备。如能达成协议,则合同价格与所降低价格的差额应退还给买方。新规格的合同设备应交买方确认,合同设备的考核验收应根据新的规格进行。
14.5.4 按第14.5.1 项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的质量索赔,若卖方根据第14.5.3 项(1)进行三次修理,仍未在买方确认的时间内修复合同设备的缺陷,则卖方须按第14.5.3 项(2)的方式对所有同型号、同批次的合同设备进行免费替换,并按替换的合同设备价格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若仍未在买方确认的时间内恢复合同设备的正常运行,按第14.5.3 项(3)和第14.5.3项(4)两者之一的方式处理。
14.5.5 合同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供货要求,按合同设备的种类计数,有一种合同设备达不到要求的,卖方应按签约合同价的0.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有两种的,卖方应按签约合同价的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以此类推,若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4.6 验收迟延索赔
14.6.1 若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设备验收时间延迟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验收违约金,从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起: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二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2)从迟交的第三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3)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8%;
(4)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3%。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
14.6.2 迟延验收违约金的支付仅作为合同设备验收时间延迟的补偿,不能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4.7 其它索赔
14.7.1 若因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错误导致买方工程损失的,应由买方依据合同或实际情况计算合理的费用,经买卖双方确认后由卖方负责赔偿。
14.7.2 若因卖方原因,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卖方应按签约合同价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4.7.3 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应按签约合同价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4.7.4 卖方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其他义务的,或经买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应按签约合同价的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4.8 不受理的请求事项
14.8.1 卖方应充分考虑已方人员必要的加班费用和采取合理措施以保证如期交货,并将此类费用包含在其合同价格中;买方不受理卖方此类交货期延长或费用增加的任何请求。
14.8.2 卖方应充分考虑因施工场地周边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等环境对交货的影响,并将此类费用包含在其合同价格中;买方不受理卖方此类交货期延长或费用增加的任何请求。
14.8.3 卖方应充分考虑与工程其他项目承包人的配合、协调工作,并将此类费用包含在其合同价格中;买方不受理卖方此类交货期延长或费用增加的任何请求。
14.8.4 卖方应充分考虑工程施工期间产生的噪音、扬尘、震动、占地、通行、光线等对交货的影响,并将此类费用包含在其合同价格中;买方不受理卖方此类交货期延长或费用增加的任何请求。
14.9 上述各条款的违约责任,买方有权并列适用。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实际损失的,卖方还应按买方实际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14.10 鉴于本合同所涉工程极其重大,卖方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将给买方的商业声誉造成巨大损失,故卖方同意放弃请求人民法院减低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权利。
15. 合同的解除
15.1 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 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
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28 日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5)未经合同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另一方当事人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6)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7)合同一方当事人需支付的违约金已达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15.2 因卖方的违约而解除合同,买方可以不给卖方任何补偿,且该解除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买方可自己或由任何其他供应商完成供货,卖方必须向买方补偿因此造成的全部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买方为此而多支付的价款、税费或因解除合同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等。
15.3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买方应在解除通知中明确该解除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解除的程度,以及解除的生效日期。对卖方在收到解除通知后30 日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合同设备,买方应按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对于剩下的合同设备,买方可:
(1)按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交货;或
(2)取消该合同剩下的合同设备,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以及卖方合同解除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16. 不可抗力
16.1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自然灾害,如瘟疫、海啸、风灾、雪灾或火山活动;
(2)动乱、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完全局限在卖方及其聘用人员内部的事件除外;
(3)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4)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5)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6)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
(7)国家政策或政府决策(包括由政府主导的征地拆迁等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
17.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协议书
宁波市昕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新兴产业智能装备制 造产业园项目 2.5MW 分布式光伏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名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条件:
编号 | 型号 | 品牌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合计 | |||||
设备总价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其中:不含税金额为 元,增值税金额为 元, 增值税率为 %。 |
备注:(1)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中标价应包括经合格投入运行并交付项目业主使用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设备及附件(零配件)、运输、垂直运输、装卸、保险、所有税金、报关商检、保管、保护、就位、预埋、安装(辅料、脚手架及其他必须影响部分)、调试、试运行、检验验收、并网使用培训、水电费、招标代理费、总包配合管理费(合同结算价的 3%)。
2.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 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
5. 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7.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卖方: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宁波市昕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方名称):
鉴于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于 年 月 日参加新兴产业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 2.5MW 分布式光 伏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 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 月 日
廉政合同
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新兴产业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 2.5MW 分布式光伏设备采购及安装
项目(项目名称)买方宁波市昕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与卖方 (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 买方和卖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新兴产业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 2.5MW 分布式光伏设备采购及安装项
目(项目名称)设备采购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
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买方的义务
(1)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卖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卖方报销任何应由买方或买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卖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卖方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卖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买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本设备采购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
(5)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卖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和设备。
(6)买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队伍。
3. 卖方的义务
(1)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卖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买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
用。
(3)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买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卖方不得为买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卖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卖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买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买方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卖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处理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买方和卖方签署之日起至设备采购合同失效日止。
7. 本合同作为新兴产业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 2.5MW 分布式光伏设备采购及安装项
目(项目名称)设备采购合同的附件,与设备采购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买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卖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供货要求
一、招标范围
1.新兴产业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 2.5MW 分布式光伏设备采购(包含
2.5MW 分布式光伏设备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采购及安装。包含了图纸及清单 内设备采购、运输及装卸、安装、调试、技术培训、保修期内的售后服务等内容。
2.招标项目含以下系统:
系统名称 | 技术规格 |
光伏发电系统 | 详见本部分件技术要求与说明 |
二、项目基本要求
1.本系统工程所有设备和材料均应选用专业制造商生产的较新规格型号的产品。
2.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际或中国国家标准的要求。
3.本工程已对光伏发电系统方案进行了施工图设计,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相关图纸进行设备安装及施工。
4.中标人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负总责任。三、验收要求
项目验收要求。项目安装、调试完成后,由采购人进行最终验收。系统验收合格的条件必须至少满足以下三个要求:
已提供了合同要求的全部设备和资料;试运行时性能满足合同要求;
性能测试和试运行验收时出现的问题已被解决。四、质量保证
本项目质保期为通过验收并完成移交之日起 24 个月。质保期内免费更换的
零部件质量保证:自更换之日起计 24 个月。
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投标人采用假冒伪劣或针对本项目供应的全新产品,除了按要求更换成合格产品外,还要承担工期延误产生的一切后果,并将处以扣除 50%中标价的处罚。
五、技术规范或标准
1.本系统工程所涉及的技术规范或行业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条例规定国家,这些标准包括(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GB50015-2003 2009 年版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2)《住宅设计规范》 (GB50368-2005)
(3)《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5-2004)
(4)《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02)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6)《建筑物防雷设计实施细则》(2000 年版) (GB50057-94)
(7)《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8)《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验收暂行办法》
(9)《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
(10)《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203-2010
(11)《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GB/ 129519-2012
(12)《低压配电设计觌范》GB50054-2011
(1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14)《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3/1106-2015
(15)《宁波市建筑屋顶光伏系统建设技术细则》2019 甬 DX-10
(16)本项目竣工验收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已出台相应的验收标准或规范 2.本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技术标准是基本的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并未规定所
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标准,供应商应提供满足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的产品及相应服务。
3.本技术标准如与供应商所执行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六、系统设计概述及技术要求说明
6.1、技术要求
投标单位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踏勘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招标人对质量、工期的要求提出技术方案,投标单位应结合自身产品特点和建筑条件进行校核,产品尺寸能满足建筑条件要求。基本要求中提出的控制参数,投标单位必须符合要求,同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6.1.1、投标单位应认真阅读图纸,核算工程量。如投标产品因自身设计原因,需增加设备及材料才能满足系统要求,请投标人自行考虑,中标后,费用不得增加;
七、招标货物技术规格及要求表
招标要求 | 投标响应 |
一、基本要求 | |
光伏电池组件:详见招标货物清单 | |
单晶硅光伏组件,峰值功率:570wp/块(提供CQC证书复印件) | |
逆变器:详见招标货物清单 | |
接地要求: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所有部件都应接地。附件及支 架均采用40*4热镀锌扁钢的接地材料和接地体相连 |
八、招标货物清单及说明
以下招标货物清单仅供参考,数量、参数与图纸不一致时以图纸为准。图纸未明确的参数,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投标人的报价不止包含“工程量清单表”中所列设备,还须包括完成图纸范围内系统所需要附件、配件、管线、辅助材料等,直至系统具备招标中所要求的完整功能,达到设计使用规范,完成系统移交。投标人须提交售后服务及备品备件的方案,提供运行维护培训计划以确保运营单位能对设备进行运行维护。
“招标货物清单”
一、单项工程-光伏工程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备注 |
光伏工程 | ||||||
1 | 030405002001 | 逆变器 | 1、组串式光伏逆变器N01 2、按系统图配置 3、混凝土抬高 0.3m 固定安装 | 台 | 1 | |
2 | 030405002003 | 逆变器 | 1、组串式光伏逆变器 N02~14 2、按系统图配置 3、混凝土抬高 0.3m 固定安装 | 台 | 13 |
3 | 030405002002 | 太阳能电池 | 1、单晶硅光伏组件,每块 570WP,共计 4440 块 2、单片规格 2279*1134*35mm 3、含光伏板支架采购、安装 4、电池联调 | 组 | 199 | |
4 | 030411003001 | 桥架 | 1、铝合金直流电缆桥架 300*150 2、含桥架接地跨接 | m | 9.7 | |
5 | 030411003005 | 桥架 | 1、铝合金直流电缆桥架 200*150 2、含桥架接地跨接 | m | 181.9 | |
6 | 030411003006 | 桥架 | 1、铝合金直流电缆桥架 200*150 2、含桥架接地跨接 3、支高 300mm 安装 | m | 14 | |
7 | 030411003002 | 桥架 | 1、铝合金直流电缆桥架 100*100 2、含桥架接地跨接 3、支高 300mm 安装 | m | 680.64 | |
8 | 030411003003 | 桥架 | 1、铝合金直流电缆桥架 100*50 2、含桥架接地跨接 3、支高 300mm 安装 | m | 74.6 | |
9 | 030411003004 | 桥架 | 1、铝合金直流电缆梯式桥架 200*150 2、含桥架接地跨接 3、支高 300mm 安装 | m | 468.15 | |
10 | 030413001001 | 铁构件 | 桥架支架制作安装 | kg | 1388.67 | |
11 | 031201003001 | 金属结构刷油 | 桥架支架手工除锈刷油,2 道 防锈漆,2 道调和漆 | kg | 1388.67 | |
12 | 030408001001 | 电力电缆 | 光伏专用电缆(直流)敷设, PV1-F 1*4 | m | 18446 | |
13 | 030408001002 | 电力电缆 | 铜芯电力电缆敷设, ZR-YJV-3*185 | m | 382.6 | |
14 | 030408001004 | 电力电缆 | 铜芯电力电缆敷设, ZR-YJV-3*150 | m | 250.3 | |
15 | 030408001003 | 电力电缆 | 铜芯电力电缆敷设, ZR-YJV-3*120 | m | 468.4 | |
16 | 030408001006 | 电力电缆 | 铜芯电力电缆敷设, ZR-YJV-3*95 | m | 1598.7 | |
17 | 030408001007 | 电力电缆 | 铜芯电力电缆敷设, ZR-YJV-3*70 | m | 271.8 |
18 | 030408001008 | 电力电缆 | 铜芯电力电缆敷设, ZR-YJV-3*50 | m | 151 | |
19 | 030408006001 | 电力电缆头 | 户内热(冷)缩式电力电缆终端头制作、安装 1kV 以下终端头(截面 mm2 以下)120 | 个 | 24 | |
20 | 030408006002 | 电力电缆头 | 户内热(冷)缩式电力电缆终端头制作、安装 1kV 以下终端头(截面 mm2 以下)185 | 个 | 4 | |
21 | 030409002001 | 接地母线 | 接地母线敷设 沿砖混结构 暗敷,-4*40 镀锌扁钢 | m | 2300.66 | |
22 | 030409008001 | 等电位端子箱、测 试板 | 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壁挂安 装),含接地跨接线 | 台 | 14 | |
23 | 030409005001 | 避雷网 | 接地跨接线安装 接地跨接 线 | 处 | 4440 | |
24 | 030411004001 | 配线 | 接地线-BVR4 | m | 140 | |
25 | 030411004002 | 配线 | 接地线-BVR16 | m | 70 | |
26 | 030414002001 | 送配电装置系统 | 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 1kV 以 下交流供电(综合) | 系统 | 14 | |
清洁设备 | ||||||
27 | 031001006001 | 塑料管 | 室内 PPR 给水管(热熔连接)公称直径(mm 以内)25,含消 毒、水冲洗 | m | 392.67 | |
28 | 031003001001 | 螺纹阀门 | 给水栓 DN25 | 个 | 14 | |
29 | 031003001002 | 螺纹阀门 | 球阀 DN25 | 个 | 14 | |
30 | 030901013001 | 灭火器 | 室内灭火器安装箱体暗装, 含 2 具 4KG 干粉灭火器 | 组 | 14 | |
光伏基础 | ||||||
31 | 010501006002 | 设备基础 | 基础 C25 混凝土浇捣 | m3 | 208.09 | |
32 | 010515001002 | 现浇构件钢筋 | 现浇构件带肋钢筋 HRB400 以 内 直径 10mm 以内 | t | 25.369 | |
33 | 010516002002 | 预埋铁件 | 预埋铁件 | t | 6.871 | |
34 | 011203001002 | 零星项目一般抹灰 | 基础抹灰 1、6 厚 1:2.5 水泥砂浆面层 2、9 厚 1:3 水泥砂浆打底扫毛或划出纹道 3、专用界面剂一道 | m2 | 4294.86 |
二、单项工程-光伏工程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计量单 位 | 工程量 | 备注 |
[请输入分部名称] | ||||||
1 | 011702001001 | 基础 | 基础模版 | m2 | 2952.88 | |
2 | 031301017001 | 脚手架搭拆 | 脚手架搭拆费第四册 | 项 | 1 |
三、单项工程-室外工程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计量单 位 | 工程量 | 备注 |
室外 | ||||||
1 | 030411001001 | 配管 | 1、名称:塑料电缆套管安装 2、规格:CPVC100 3、配置形式:埋地敷设 | m | 2580 | |
2 | 030411001002 | 配管 | 1、名称:塑料电缆套管安装 2、规格:CPVC50 3、配置形式:埋地敷设 | m | 594 | |
3 | 030413004001 | 管道包封 | 1.名称:电缆排管混凝土包封 2.规格:钢筋混凝土包封 1P50+7P100 排管外混凝土包封双层 3.混凝土强度等级:C20混凝土 4.C15 混凝土垫层 5.100mm 碎石垫层 | m | 34 | |
4 | 030413004002 | 管道包封 | 1.名称:电缆排管混凝土包封 2.规格:钢筋混凝土包封 1P50+6P100 排管外混凝土包封双层 3.混凝土强度等级:C20混凝土 4.C15 混凝土垫层 5.100mm 碎石垫层 | m | 150 | |
5 | 030413004003 | 管道包封 | 1.名称:电缆排管混凝土包封 2.规格:钢筋混凝土包封 1P50+5P100 排管外混凝土包封双层 3.混凝土强度等级:C20混凝土 4.C15 混凝土垫层 | m | 23 |
5.100mm 碎石垫层 | ||||||
6 | 030413004004 | 管道包封 | 1.名称:电缆排管混凝土包封 2.规格:钢筋混凝土包封 1P50+4P100 排管外混凝土包封双层 3.混凝土强度等级:C20混凝土 4.C15 混凝土垫层 5.100mm 碎石垫层 | m | 157 | |
7 | 030413004005 | 管道包封 | 1.名称:电缆排管混凝土包封 2.规格:钢筋混凝土包封 1P50+3P100 排管外混凝土包封双层 3.混凝土强度等级:C20混凝土 4.C15 混凝土垫层 5.100mm 碎石垫层 | m | 127 | |
8 | 030413004006 | 管道包封 | 1.名称:电缆排管混凝土包封 2.规格:钢筋混凝土包封 1P50+2P100 排管外混凝土包封单层 3.混凝土强度等级:C20混凝土 4.C15 混凝土垫层 5.100mm 碎石垫层 | m | 159 | |
9 | 030413005001 | 人(手)孔砌筑 | 1.名称:电缆手孔井 A 型 2.规 格:1.2m*0.9m*1.1m(深) 3.材料:片石垫层 0.2 C10 混凝土垫层 0.07 混凝土实心砖,混凝土圏梁 4.盖板:含井盖 | 座 | 10 |
四、单项工程-汇集站工程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计量单 位 | 工程量 | 备注 |
汇集站 | ||||||
1 | 030401002001 | 干式变压器 | 1、干式变压器 SCB14-1250kVA/10.5kV | 台 | 2 | |
2 | 030402017001 | 高压成套配电柜 | 1、光伏接入柜 2、按系统图配置 | 台 | 1 | |
3 | 030402017002 | 高压成套配电柜 | 1、光伏隔离柜 2、按系统图配置 | 台 | 1 | |
4 | 030402017003 | 高压成套配电柜 | 1、光伏并网柜 2、按系统图配置 | 台 | 1 | |
5 | 030402017004 | 高压成套配电柜 | 1、光伏计量柜 2、按系统图配置 | 台 | 1 | |
6 | 030402017005 | 高压成套配电柜 | 1、光伏 PT 柜 2、按系统图配置 | 台 | 1 | |
7 | 030402017006 | 高压成套配电柜 | 1、光伏送入柜 1 2、按系统图配置 | 台 | 1 | |
8 | 030402017007 | 高压成套配电柜 | 1、光伏送入柜 2 2、按系统图配置 | 台 | 1 | |
9 | 030402017008 | 高压成套配电柜 | 1、站用电开关柜 2、按系统图配置 | 台 | 1 | |
10 | 030403003001 | 带形母线 | 1.名称:高压侧出母线 2.规格:TMY-3*(80*8) 3.材质:铜 | m | 5.6 | |
11 | 030402017009 | 高压成套配电柜 | 1、高压进线柜 2、按系统图配置 | 台 | 2 | |
12 | 030402017010 | 高压成套配电柜 | 1、变压器出线柜 2、按系统图配置 | 台 | 2 | |
13 | 030404004001 | 低压开关柜(屏) | 1、低压成套配电柜 2、按系统图配置 | 台 | 2 | |
14 | 030404013001 | 直流馈电屏 | 1、通讯屏 2、按系统图配置 | 台 | 1 | |
15 | 030404013002 | 直流馈电屏 | 1、综合保护屏 2、按系统图配置 | 台 | 1 | |
16 | 030404013003 | 直流馈电屏 | 1、直流屏 2、按系统图配置 | 台 | 1 | |
17 | 030408001001 | 电力电缆 | 铜芯电力电缆敷设, ZR-YJV22-8.7/15kV-3*120 | m | 311.63 |
18 | 030408001002 | 电力电缆 | 铜芯电力电缆敷设, ZR-YJV22-8.7/15kV-3*95 | m | 283.14 | |
19 | 030408006001 | 电力电缆头 | 成品户内热(冷)缩式电力电缆终端头制作、安装 10kV 以下终端头(截面 mm2 以下)3*120 | 个 | 2 | |
20 | 030408006002 | 电力电缆头 | 成品户内热(冷)缩式电力电缆终端头制作、安装 10kV 以下终端头(截面 mm2 以下)3*95 | 个 | 4 | |
21 | 030414001001 | 电力变压器系统 | 1.名称:变压器调试 2.容量(kVA):1250KVA | 系 统 | 2 | |
22 | 030414008001 | 母线 | 1.名称:母线调试 2.电压等级(kV):10 | 段 | 1 | |
23 | 030414002001 | 送配电装置系统 | 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 1kV 以下交流供电(综合) | 系 统 | 2 | |
24 | 030414002002 | 送配电装置系统 | 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 10kV以下交流供电负荷隔离开 关 | 系统 | 3 | |
25 | 030414002003 | 送配电装置系统 | 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 10kV 以下交流供电断路器 | 系 统 | 4 | |
汇集站基础 | ||||||
26 | 010404001001 | 垫层 | 碎石干铺垫层 | m3 | 2.85 | |
27 | 010501001001 | 垫层 | C15 素砼垫层 | m3 | 2.85 | |
28 | 010501002001 | 带形基础 | C30 混凝土条形基础 | m3 | 3.63 | |
29 | 010401001001 | 砖基础 | MU15 水泥是实心砖,M7.5 水泥砂浆砌筑 | m3 | 7.55 | |
30 | 010503004001 | 圈梁 | C25 压顶圈梁浇捣 | m3 | 1.27 | |
31 | 010502002001 | 构造柱 | C25 构造柱浇捣 | m3 | 0.79 | |
32 | 010516002001 | 预埋铁件 | 10#A3 槽钢预埋 | t | 0.237 | |
33 | 010515001001 | 现浇构件钢筋 | 现浇构件带肋钢筋 HRB400 以内 直径 10mm 以内 | t | 0.072 | |
34 | 010515001002 | 现浇构件钢筋 | 现浇构件带肋钢筋 HRB400 以内 直径 18mm 以内 | t | 0.158 | |
35 | 010515001003 | 现浇构件钢筋 | 现浇构件圆钢HPB300 箍 筋,直径 10 以内 | t | 0.064 | |
36 | 010515001004 | 现浇构件钢筋 | 现浇构件圆钢HPB300,直 径 10 以内 | t | 0.085 | |
37 | 011101001001 | 水泥砂浆楼地面 | 箱变基础地面: 20 厚,1:2 水泥沙浆掺防水粉(干混砂浆); | m2 | 24.96 |
38 | 011201001001 | 墙面一般抹灰 | 电缆内外墙面 1:2.5 水泥砂浆抹面(干混砂浆),表 面平整。 | m2 | 79.2 | |
39 | 010807003001 | 金属百叶窗 | 铝合金通风窗,带防鼠网。 | m2 | 0.29 | |
升压变基础 | ||||||
40 | 010404001002 | 垫层 | 碎石干铺垫层 | m3 | 1.28 | |
41 | 010501001002 | 垫层 | C15 素砼垫层 | m3 | 1.28 | |
42 | 010501002002 | 带形基础 | C30 混凝土条形基础 | m3 | 2.08 | |
43 | 010401001002 | 砖基础 | MU15 水泥是实心砖,M7.5 水泥砂浆砌筑 | m3 | 3.99 | |
44 | 010503004002 | 圈梁 | C25 压顶圈梁浇捣 | m3 | 0.73 | |
45 | 010502002002 | 构造柱 | C25 构造柱浇捣 | m3 | 0.52 | |
46 | 010516002002 | 预埋铁件 | 10#A3 槽钢预埋 | t | 0.136 | |
47 | 010515001005 | 现浇构件钢筋 | 现浇构件带肋钢筋 HRB400 以内 直径 10mm 以内 | t | 0.041 | |
48 | 010515001006 | 现浇构件钢筋 | 现浇构件带肋钢筋 HRB400 以内 直径 18mm 以内 | t | 0.091 | |
49 | 010515001007 | 现浇构件钢筋 | 现浇构件圆钢HPB300 箍 筋,直径 10 以内 | t | 0.037 | |
50 | 010515001008 | 现浇构件钢筋 | 现浇构件圆钢HPB300,直 径 10 以内 | t | 0.051 | |
51 | 011101001002 | 水泥砂浆楼地面 | 箱变基础地面: 20 厚,1:2 水泥沙浆掺防水粉(干混砂浆); | m2 | 9.5 | |
52 | 011201001002 | 墙面一般抹灰 | 电缆内外墙面 1:2.5 水泥砂浆抹面(干混砂浆),表 面平整。 | m2 | 45.36 | |
53 | 010807003002 | 金属百叶窗 | 铝合金通风窗,带防鼠网。 | m2 | 0.29 |
五、单项工程-汇集站工程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计量单 位 | 工程量 | 备注 |
[请输入分部名称] | ||||||
1 | 031301017001 | 脚手架搭拆 | 脚手架搭拆费第四册 | 项 | 1 | |
2 | 011702001001 | 基础 | 垫层模板 | m2 | 3.06 | |
3 | 011702001002 | 基础 | 条形基础模板 | m2 | 20.76 | |
4 | 011702003001 | 构造柱 | 构造柱模板 | m2 | 16.2 | |
5 | 011702008001 | 圈梁 | 圈梁模板 | m2 | 20.76 |
品牌推荐表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品牌 |
1 | 逆变器 | 196kw13 台 /230kw1 台 | 锦浪 |
固德威 | |||
阳光电源 | |||
2 | 电缆 | 东方电缆 | |
浙江中策 | |||
中大元通 | |||
球冠 | |||
3 | 低压断路器 | 无锡罗格朗TLW1/TLM1 系列 | |
常熟开关CM3/CW3 系列 | |||
江苏大全KFW2/KFM2 | |||
上海人民RMW3/RMM3 系列 | |||
4 | 高压断路器 | ABB VD4-HE 系列 | |
施耐德HVX 系列 | |||
西门子 3AH 系列 | |||
伊顿 3AS4 系列 | |||
5 | 变压器 | 宁波甬嘉SCB14 | |
浙江省江山市电力变压器 SCB14 | |||
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 SCB14 | |||
杰锐SCB14 | |||
6 | 微机保护 | 国电南瑞 PCS-9600 系列 | |
国电南自 PSL-640U 系列 | |||
深圳中电PMC-751 系列 | |||
江阴东瑞PDR8500 系列 |
新兴产业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 2.5MW 分布式光伏设备采购 项目招标项目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宁波市昕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新兴产业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 2.5MW 分布式光伏设备采购项目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商务标中的投标总报价,交货期: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交货 地点: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技术性能指标: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提供 (设备名 称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我方的投标文件的各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9.4 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注:投标文件中投标函以电子投标系统生成的投标函为准。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 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①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按上述规定签署。
①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新兴产业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 2.5MW 分布式光伏设备采购项目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 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 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此处复印:
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②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或担保保函的费用转账凭证(基本帐户银行出具银行保函的除外)。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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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函
(独立保函)
编号:
投标人:地址: 招标人:地址: 开立人:地址:
致: (招标人名称)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 年 月 日就 (招标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招标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投标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投标保证金金额) 元(¥ )。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与贵方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
(4)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 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 后的 30 日失效。
四、招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金融服务平台向我方发起付款通知,付款通知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投标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投标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招标人有义务配合我方补齐上述要求的材料原件,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