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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合同编号:
采购计划号:
项目名称: 广西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网络
浮标调整技术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
签订地点: xxxxxxxx00x
签订时间: 2022年 月 日
甲方(采购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住所地: xxxxxxxxxxx00x
法定代表人: xxx
通讯地址: xxxxxxxxxxx00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电子邮箱: 00000000@xx.xxx
乙方(供应商):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询价公告、采购需求(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项目报价单及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服务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服务内容 |
数量 |
单位 |
单 价 (元) |
总 价 (元) |
1 |
广西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网络浮标调整技术服务采购 |
对广西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网络中的5个监测浮标进行位置移动调整,对1个浮标位置撤销,新增设1个监测浮标位置。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根据海事主管机关对专用浮标(航标)设置管理要求,编制广西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网络浮标调整设计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会,初步设计方案满足通过专家评审。向海事主管机关递交和申领浮标(航标)设置相关审批文件,直至获得海事主管机关的浮标(航标)设置行政许可。 (二)根据浮标调整设计方案要求,完成7个监测浮标调整的施工。 (三)根据海事主管机关要求,组织监测浮标调整验收工作,浮标调整工作符合海事主管机关的效能验收要求。 |
1 |
项 |
|
|
合同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 |
合同合计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满足本次项目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如有)的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货物、工程的成本、运输(含保险)、施工、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会议、劳务、验收、税费、版权使用费(如有)等所有费用。
第二条 质量保证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服务质量及服务内容必须与合同、询价公告、采购需求、项目报价单及承诺相一致,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还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有其他标准的,必须符合其他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权利保证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服务进度和对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而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服务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利,且所有权、处分权等没有受到任何限制。
4.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者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者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乙方的保密义务持续有效,不因为本合同履行终止、解除或者无效而解除。
5.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完全属于甲方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乙方所交付服务成果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但在已经全部支付完合同款后才发现有产权瑕疵的,乙方除了支付违约金,还应负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交付和验收
1.服务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2.服务地点: 广西北海市、防城港市 。
3.乙方应按合同、询价公告、采购需求、项目报价单及承诺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提供服务质量和服务内容的相关技术资料。
4.乙方提供不符合合同、询价公告、采购需求、项目报价单及承诺规定的服务成果,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5.乙方在完成服务前应对服务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服务验收的技术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
6.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服务、服务质量或服务内容不满足合同、询价公告、采购需求、项目报价单及承诺规定的,可暂缓向乙方付款,直到乙方及时完善并提交相应的服务成果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付款。
7.甲方验收时发现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服务质量或服务内容不满足合同、询价公告、采购需求、项目报价单及承诺规定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否则甲方有权不出具验收合格单。乙方因解决异议问题而造成逾期的,按乙方逾期交付处理。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资金性质:财政性资金 。
2.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合同合计金额:
合同签订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总额50%的预付款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预付款。
(2)乙方完成浮标点位调整,通过海事主管部门的效能验收,向甲方提交验收材料和合同尾款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合同尾款。
3.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接受本合同价款的账户,并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如乙方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更,乙方应提前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未能提前书面通知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在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应当提供请款函和可供政府审计并且符合税务规定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为止。
第六条 税费
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询价公告、采购需求、项目报价单及承诺规定的时间或期限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合计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逾期提供服务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款项,同时乙方应按照合同合计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初步设计方案未能通过专家评审的,本合同终止,甲方不再支付合同尾款,同时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30%退还甲方;初步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但所提交材料不能通过海事主管部门批复的,本合同终止,甲方不再支付合同尾款,同时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退还甲方。
3.乙方提供的服务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者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如甲方为解决纠纷矛盾先期支付了费用的,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要求偿还费用的函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偿还完毕。
4.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甲方有权从任何应支付未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抵扣。
5.本合同所称的甲方经济损失或者甲方损失,包括甲方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及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此支出的调查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6.甲方延期付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款额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款额的5%。
第八条 知识产权归属
乙方保证,xxxx本合同执行中形成的任何成果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在不违反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可对本项目及其衍生的资料用于联合发表论文、科研项目申报、申请专利等科研活动。
第九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都负有保守对方的单位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义务,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数据资料及其他公开后对对方造成影响或损失的秘密。
2.任何一方违反保密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按对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本条款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而失效。
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接受政府行政指令而无法履行的,接受政府行政指令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甲方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服务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者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询价公告;
2.采购需求;
3.项目报价单及承诺;
4.服务方案;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相关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存在不一致的,则以本合同为准。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电子邮件等)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经双方友好协定,在乙方完成本项目的各项工作并通过专家评审后,甲方视乙方为相似技术服务的质量较好供应单位;同时,甲方如存在与本项目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乙方可给予配合。
4.甲乙双方确认,以下为各方真实有效通讯地址:
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地址:xxxxxxxxxxx00x,
收件人:xxx ,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电子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 ,
地址: ,
收件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任何通知、信函和文件,以挂号信函或快递信函方式向对方地址邮寄有关通知、信函和文件的,自发出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对方,挂号信函或快递信函的邮寄凭证即视为成功送达的有效凭证。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上述地址仍为真实有效通讯地址。
5.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 贰份。
本条款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而失效。
甲方: 广西壮族自治区 乙方:
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法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人或授权代理人: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