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茲承攬 臺中市私立明道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明道中學)各項/特定工作,本公司在此承諾:
1. 本公司於作業開始前已充分了解且願意遵守明道中學之「承攬商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安全衛生事項中各項規定(以下簡稱作業安全之相關規定),亦已告知所屬人員﹙包括再承攬商﹚上述之作業安全相關規定,若有違反規定願接受明道中學之處分及罰款。。
2. 本公司承諾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實施各項災害防止計畫、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並負責提供所屬作業人員一切必要之安全防護器材及教育訓練,以確保人員作業之安全。
3. 本公司承諾依明道中學及相關法規之規定準備必要之文件資料,在完成主管機關核備工程承攬之相關事項後,人員始得進入校內作業。
4. 本公司承諾,進入明道中學作業之人員,皆為合法之勞工,並已為其投保法令規定之相關保險;若為外籍人士,本公司保證其均已合法取得在台工作之許可證並已依法投保。
5. 本公司保證在進入明道中學進行作業以前,已投保相關保險以涵蓋所有作業風險,包含但不限於雇主責任險及第三人責任險等,並願隨時提供相關文件證明
6. 本公司承諾加入明道中學協議組織,並願接受其管理。作業期間,本公司所屬人員(包括再承攬商)如違反任何作業安全衛生之相關規定,明道中學協議組織之主任委員得禁止承攬商繼續作業,直至完全改善為止;若因此而造成之損失,本公司願負完全賠償之責任,絕不異議。。
7. 本公司同意,任何本公司所屬人員(包括再承攬商)在作業期間如違反明道中學作業安全之相關規定,明道中學得依『承攬商違反職安衛規定處罰通知』開立罰單,必要時並得要求停止作業。若因上述原因而衍生之損失,本公司願負賠償之責絕不異議。
8. 如因非可歸責於明道中學之事由,任何本公司所屬人員(包括再承攬商)於作業地點肇事、發生職業災害或意外事故,本公司願出面解決所有事宜並負擔一切責任。若因此而造成明道中學受行政懲處或負擔民事責任,本公司並願負完全之賠償責任,絕不異議。
9. 若因作業上疏失而造成明道中學教室毀損或其他財產上損害,或因而致第三人遭受損害,本公司願負所有責任,絕不異議。
10. 本公司承諾已告知所有入校作業之本公司所屬人員有關在明道中學工作之場所疏散逃生動向訊息取得,並已要求其聽從明道中學緊急應變程序處理緊急事故。
11. 本公司了解本承諾書經簽署後即持續有效,且視同加入明道中學協議組織,若作業安全之相關規定有所變更,明道中學將以 e-mail 通知。本公司亦了解,該更新資訊,一經明道中學以 e-mail 即視為已通知,效力同本承諾書。若後更新資訊與本承諾書或前更新資訊相牴觸,則後更新資訊效力優先於本承諾書及前更新資訊。
12. 若本公司有名稱/負責人變更、轉讓或合併等情事時,本公司承諾將主動告知明道中學。本公司並將特別告知繼受本公司之人,在新承諾書並未簽署完成時,其需概括承受本承諾書之所有權利與義務,不得異議,並取得其同意。
此致
臺中市私立明道中學
立承諾書承攬商:
承攬商負責人: 簽章(加蓋公司大小章)
安全衛生管理人: 簽章
統 一 編 號:地 址 :
承攬商作業人員守則
本人於 臺中市私立明道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明道中學)作業期間,願意確實遵守下列安全衛生規定:
1. 入校作業前已確知作業環境狀況、危害防範措施及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並確實遵守規定執行。
2. 進入校內需穿著公司施工背心或制服且能清楚辨識;從事餐飲之承攬商工作時應帶口罩、手套、頭罩,不得赤背留鬍鬚、留指甲、赤腳、穿拖鞋。
3. 除公告之指定場所以外,嚴禁於校內飲食或睡覺。
4. 校內嚴禁攜入或飲用含酒精成分之飲料及檳榔、香菸。
5. 入校作業人員必須確認有核准過之作業危害告知單(由明道中學承辦人員申請),並領取本校發放具有核可效益之證明後始得開始施工,否則視同違反規定。
6. 電器機具之電纜線如有破損,應立即包覆或更換以避免感電事故;特殊接電須依明道中學之規定申請核准後始得進行;電線要架高以避免人員絆倒或車輛壓壞;不可將電線裸線插接於插座上使用,必須使用合格插頭或連接 OU 型端子。
7. 作業人員需配戴個人防護器具、使用安全及堪用之工具,(包括安全帽、安全眼鏡、防護手套、背覆式安全帶、鋁梯、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
8. 作業時須遵守各項標準作業程序。
9. 承攬商入校作業人員中應指派現場安全負責人,擔起代理雇主之責任於作業完畢前不得離開作業現場,負責該作業範圍內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協調、維護環境及人員之安全衛生並執行自動檢查。
10. 每日工作完畢,須整理工作場所並將廢棄物作適當處理、清除,工具及廢棄物需當日自行攜出校外,如因特殊原因無法當日攜出者,需由明道中學承辦人員規劃暫存區域,並使用警示帶及標示公告。
11. 發生意外狀況及緊急疏散時,應聽從明道中學人員指揮。
12. 進入校內作業之人員皆需確實加入勞工保險,並檢附資料以供確認。
13. 作業前 8 小時,不得服用含酒精成分飲料或政府公告之違禁藥品。
14. 如因作業而有損壞明道中學建築物、設施或傷及人員時,願負法律及完全賠償責任。
15.使用之液體燃料皆須符合法規規定,若經環保主管機關查獲未依法使用,願負違法及罰緩之責任。
16. 如有違反相關規定,明道中學可依『承攬商違規罰款通知』開立罰單,不得有異議。
本人已接受明道中學承攬商安全衛生宣導事項,並願遵守上列入校作業之各項安全衛生要求。廠 商 名 稱:
簽 署 日 期: 年 月 日
姓名 | 聯絡電話 | 姓名 | 聯絡電話 | 姓名 | 聯絡電話 |
承攬商個人資料處理聲明暨使用授權同意書
臺中市私立明道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明道中學)基於承攬商之作業人員資料管理及各項安全衛生管理業務需求之目的,處理或使用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您詳讀下列事項:
1. 本校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相關法令規範下,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2. 本校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目的為進行承攬商管理及安全衛生等相關工作。
3. 本校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血型、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工作證證號)、公司名稱、照片、勞工保險證證號、聯絡方式(電話、E-mail)、緊急聯絡人及其聯絡方式。
4. 本校蒐集您的個人資料時,請提供您本人正確、最新及完整的個人資料。當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時,請主動向本校申請更正。
5. 本校蒐集您的個人資料時,您可自由選擇提供或不提供。但當您提供錯誤、不實、過時、不完整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本校將可能因受限於您不完整的個人資料,而無法辦理安全衛生相關業務,損失您的權益。
6. 本校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或因天災、事變、駭客入侵及其他不可抗力等非規則於本校之因素,以致您的個人資料遭受竊取、竄改、損毀、洩露等侵害時,本校將於查明後以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網路公告等適當方式通知您。
7. 對於本校蒐集之個人資料,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就您的個人資料,請求查詢、閱覽、複製、補充、更正、處理、利用、刪除或停止蒐集等。當您行使上述權利,必要時本校得酌收成本費用,且若因而導致您的權益受損,本校將不負相關賠償責任。
8. 本校保留隨時修改本同意說規範之權力,並將於修改規範時於本校網站公告修改之事實,不另作個別通知。如您不同意修改內容,請立即與本校連絡,否則將視為您已同意並接受本同意書增修內容之約束。
9. 您自本同意書取得的任何建議或資訊,無論是書面或口頭形式,除本同意書條款有明確規定者,均不購成以外之任何保證。
10.當您簽署本同意書時,即視為您已詳細閱讀、瞭解以上說明,並同意接受本同意書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規定。
11.本同意書之解釋、適用及爭議,均應依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並以台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12.您如違反上述條款時,本校得以隨時中止合作關係及對您所提供之所有權益。
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
本人 茲授權明道中學,為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有效管理、處理個人資料,同意明道中學基於特定目的儲存、建檔、轉介、運用、處理本人所提供之各項資料,其資料並得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永久保存及利用,特立此書。
此致
明道中學
立書人: (簽章)
承攬商違規罰款通知
違規日期: 年 月 日 罰單編號:
違規承攬商: 承辦單位:
停工至改善完成: 🞎是 🞎否 罰款金額合計:
繳款期限: 年 月 日 前至本校會計室繳款,否則將自未付款中以雙倍扣除。違規地點:
違規說明補充:
一、組織與管理 | ||||
項目 | 違規事實 | 處罰方式 | 違規人次 | 罰款金額 |
🞎 | 1. 危險性作業(動火、吊掛、侷限空間、高架、危險管路拆卸)未事先提出或尚未完成申請取得危險性作業許可單。 | 3,000 元/次,並立即停工 | ||
🞎 | 2. 危險性作業(動火、吊掛、侷限空間、高架、危險管路拆卸)未於作業前落實作業前點檢;離校前未落實作業中/後點檢,或未繳回危險性作業許可單。 | 1,000 元/次,每日連續告發至改善完成止 | ||
🞎 | 3. 未事先提出或尚未完成用電申請,擅自接用(配電盤)電源 | 3,000 元/次,每日連續告發至改善完 成止 | ||
🞎 | 4. 未事先提出或尚未完成承攬商作業危害告知單,擅自開始作 業 | 3,000 元/次,每日連續告發至改善完 成止 | ||
🞎 | 5. 人員入校作業前未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承攬商合格 證 | 5,000 元/人次,並立即離校 | ||
🞎 | 6. 任用未滿 15 歲人員、非法外籍勞工入校作業;指派童工從 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指派女工從事法定危險有害工作 | 5,000 元/人次,並立即離校 | ||
🞎 | 7. 作業後未確實將環境、消防設備、安全衛生設施…等恢復原 狀 | 1,000 元/次 | ||
🞎 | 8. 未參加各項安全衛生會議及相關必要之活動;未依本校規定 提供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所需資料 | 1,000 元/次 | ||
🞎 | 9. 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本校承攬管理及規定事項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承攬商及雇主應施行事項 | 1,000 元/次 | ||
🞎 | 10. 有立即危險,經通知停工改善而未停工或未改善者 | 5,000 元/次,立即停工/立即離校 | ||
🞎 | 11.作業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未通報 | 10,000 元/次 | ||
🞎 | 12. 因作業疏忽或未遵守安全衛生及法令規定,造成火警事件 (含冒煙虛驚事故)、人員傷亡或疾病、校內財產損失、影響本校聲譽…等 | 專案處理 | ||
🞎 | 13. 本校提供之機械設備未確實維護管理而短缺/損壞 | 專案處理 | ||
🞎 | 14.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其他法規,遭中央主管機關處分 | 依處罰金額 | ||
🞎 | 15. 經罰款未於期限內改善或一週內未申訴之逾期罰款 | 加倍/次,連續罰款 | ||
🞎 | 16. 其他: | 元/人次 (視情況而定) | ||
二、安全衛生措施 | ||||
項目 | 違規事實 | 處罰方式 | 違規人次 | 罰款金額 |
🞎 | 1. 無符合標準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安全網、開口防護、施工架、 照明、氧乙炔鋼瓶防爆逆止閥、滅火器、防火毯…等) | 3,000 元/次,每日連續告發至改善完 成止 | ||
🞎 | 2. 設置不符合防護標準之機械、設備(電焊機外殼無接地、電 線經潮濕地面、電焊機無防電擊裝置…等) | 3,000 元/次,每日連續告發至改善完 成止 | ||
🞎 | 3. 有發生危險之虞的作業場所,未實施交通管制、設置隔離防 護、張貼警告標示或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 3,000 元/人次, 每日連續告發至改善 完成止 | ||
🞎 | 4.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未經檢查合格 | 5,000 元/次,並立即攜帶離校 | ||
🞎 | 5.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無證照 | 5,000 元/人次,並立即停工離校 | ||
🞎 | 6.有機溶劑、可燃氣體…等危害物使用未善加管理,致有漏氣、 燃燒、爆炸危險者。 | 3,000 元/次, 每日連續告發至改善完 成止 | ||
🞎 | 7. 氣體鋼瓶未善加管理。(未直立固定於牆邊/鋼瓶專用推車、未使用鋼瓶專用推車移動/搬運…等) | 3,000 元/次, 每日連續告發至改善完 成止 |
🞎 | 8. 作業未加防護或防護不周全,影響校內環境、設備(如淹水、 跳電…)或異味充斥難以忍受等。 | 1,000 元/次,每日連續告發至改善完 成止 | ||
🞎 | 9. 其他: | 元/人次 (視情況而定) | ||
三、個人行為 | ||||
項目 | 違規事實 | 處罰方式 | 違規人次 | 罰款金額 |
🞎 | 1. 未確實佩戴使用必要之個人防護具(安全帽、安全帶、護目 鏡…等) | 5,000 元/人次,連續罰款 | ||
🞎 | 2. 踩踏於管路上方作業或行走 | 5,000 元/人次,並立即停工 | ||
🞎 | 3. 人員未完全離開施工架/工作梯上方,而移動施工架/工作梯 | 5,000 元/次,連續罰款 | ||
🞎 | 4.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現場安全負責人未於現場監督 | 3,000 元/次,連續罰款 | ||
🞎 | 5. 於校內吸煙或未經許可使用明火、加熱器具,致有火災之虞 | 10,000 元/人次,並立即停工 | ||
🞎 | 6. 電線裸露插接於插座、不當搭接、絕緣包覆不良、電線散佈 現場經勸導不改善、電線散佈現場導致人員絆倒 | 3,000 元/次,每日連續罰款至改善完 成止 | ||
🞎 | 7. 於校內行駛交通工具或機具,未依校內限速行駛或停車。 | 3,000 元/次 | ||
🞎 | 8. 於校內行駛交通工具,未具有駕照 | 3,000 元/人次,並立即停工 | ||
🞎 | 9. 於非指定地區飲食或睡覺 | 1,000 元/人次,連續罰款 | ||
🞎 | 10. 於校內吸煙、食用檳榔 | 10,000 元/人次,連續罰款 | ||
🞎 | 11. 於校內攜帶酒類、含酒精性飲料或違禁藥品 | 5,000 元/人次, 連續罰款 | ||
🞎 | 12. 入校前3 小時或於校內,飲用酒類、含酒精性飲料或服用違 禁藥品 | 10,000 元/人次,並立即離校 | ||
🞎 | 13. 對本校教職員生有任何恐嚇及傷害行為,或以罷工等方式威 脅拒絕繳交罰款 | 10,000 元/人次,移送司法單位 | ||
🞎 | 14. 因作業不當造成消防警報系統啟動 | 5,000 元/次,並立即停工 | ||
🞎 | 15. 擅自將消防警報系統、設施或警告標誌,拆除、挪用或使其 遮蔽、失效 | 5,000 元/次,連續罰款 | ||
🞎 | 16. 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機具或進行產生噪音、震動之作業,引響 上課或校內活動之進行。 | 1,000 元/次,並立即停工 | ||
🞎 | 17. 未經許可擅自堆放物料、物料堆放區未隔離防護或未張貼標 示。 | 1,000 元/次,每日連續告發至改善完 成止 | ||
🞎 | 18. 未依本校規定借用鑰匙、離校未將鑰匙歸還 | 1,000 元/人次,每日連續告發至改善 完成止 | ||
🞎 | 19. 進出校園未配戴合格證或佩帶過期之合格證;未依規定填寫 表單或換證。 | 1,000 元/人次,連續罰款 | ||
🞎 | 20. 人員之穿著未依本校規定 | 1,000 元/次,每日連續告發至改善完 成止 | ||
🞎 | 21. 承攬商合格證遺失、損壞、模糊…等,申請重新製發 | 300 元/人次 | ||
🞎 | 22. 其他: | 元/人次 (視情況而定) | ||
四、環境保護 | ||||
項目 | 違規事實 | 處罰方式 | 違規人次 | 罰款金額 |
🞎 | 1.造成作業場所或鄰近區之塵土飛揚、地面污染、環境凌亂 | 1,000 元/次 | ||
🞎 | 2.作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任意堆放棄置 | 1,000 元/次 | ||
🞎 | 3.作業產生之生活垃圾未依分類任意投入垃圾車/桶內 | 1,000 元/次 | ||
🞎 | 4.未獲許可逕自排水或使用消防用水 | 5,000 元/次 | ||
🞎 | 5.遭環保局或檢查單位取締之事項 | 依處罰金額 | ||
🞎 | 6.其他: | 元/人次 (視情況而定) | ||
安全衛生管理員 | 承辦人員/權責單位 | 單位主管 | 承攬商簽收 | |
會計室 | ||||
1.本單流程:安全衛生管理員🡪承辦人員/權責單位🡪單位主管🡪承攬商簽收🡪會計室🡪存查。
2.本表單一式兩聯:第一聯開單後由安全衛生管理員收存,第二聯由違規承攬商至會計室繳款後,與收費收據一同繳回。
3.罰單編號編碼原則:前兩碼為年次,後三碼為流水號。
4.上述罰款金額皆為「最低金額」,若違規狀況影響重大可視實際違規影響狀況經主管同意後增加罰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