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二
xx瑶族自治县架枧田自然村
地 址: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架枧田村
乙 方:
公司地址:
法人代表:
见 证 方: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人民政府
xx瑶族自治县架枧田村民委员会
为开发利用好 架枧田自然村 预留安置用地,做好失地户安置工作,建设优质、精品商住小区,实现合作互利共赢,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如下合作开发协议:
一、项目概况
x项目地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腾龙路以东、瑶都大道以西、xx新城以南、龙悦台项目以北,总用地面积30692.5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约29084.5平方米,是甲方依法取得的征地预留安置用地,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具体位置及面积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项目以建设商住楼及其配套设施为主要内容,容积率≦5.0,建筑密度≦30%,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具体建设方案以xx瑶族自治县规管委会审定为准。项目建设期限为三年,即: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完成全部开发建设任务,其中:交付安置房(交付标准以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并达到交房条件为准)期限为两年,即:2022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二、合作开发方式及分配方案
(一)合作开发方式及甲乙双方分配总原则
x项目采取固定分成、合作开发的方式进行建设,即:甲方提供项目用地,乙方负责筹集和承担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组建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甲方按固定比例分配开发建设成果(主要是指用于安置甲方架枧田自然村失地农民的商业门面、住宅商品房、地下车位、配套设施等建筑物业,本协议简称“安置房”)。乙方负责公司营运,取得经营收益,承担经营风险。甲方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享受分配比例之外的经营收益,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
(二)甲方安置房分配具体规定
1.甲方安置房:按照 610人 安置住宅房42㎡/人或补偿每人人民币9万元的标准作为开发成果的保底分配面积。
2.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乙方在本协议第一次生效后无偿提供人民币 叁佰万元整(¥3000000.00元)给甲方用于本项目解决遗留问题及其他工作协调费用,不包含在应交纳的项目响应金和履约保证金内里。
3.如规划指标调整,建筑容积率上调超过 / 的,相应增加的建筑面积甲方分配 / %,乙方分配 / %。
4.分配给甲方的住宅原则上整栋分配,相对集中,所处位置在规划审批后由甲乙双方依次选择。在规划设计许可的情况下,其户型设计应尽量采纳甲方的实际要求。
5.乙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报建图时,甲方应按乙方的书面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在将其建筑物业类型、面积、户型、住房套数落实到具体楼栋、楼层与部位,双方以补充协议形式予以确定。
6.安置房建设地点为龙腾路以东,渠道以西地块。该地块建设楼房要求一楼为架空层。
7.乙方应安排安置房优先施工,优先交付,竣工验收合格(以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并达到交房条件为准)后交付给甲方,其中: 2023 年7月31日前完成不低于50%安置房主体建设, 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全部安置房建设并交付。
8.安置房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以及合作开发项目的同一设计标准、建设标准和乙方销售物业的标准(附交房标准)。乙方按商品房质量保修规定承担安置房的质量保修责任。
9.甲方物业区域的所有配套设施应满足甲方商业和住宅的配套使用功能,不得低于乙方销售物业配套设施设计和建设的数量与质量标准。
10.安置房由乙方负责将《不动产权证书》办到甲方及甲方指定的安置户名下,甲方及相应的安置户业主只限于按照每126㎡不超过2.5万元、每84㎡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承担用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及水电气入户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维修基金、契税、工本费、打捆收费等税费(如有超过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由甲方按乙方的书面通知及时足额交纳,安置户所缴费由甲方理事会统筹统管配合乙方办证工作。如因甲方安置户逾期交纳的,乙方可以延迟该户安置房交付。如政策对上述税费进行了减免,则甲方及相应的安置户业主相应减少交纳同等金额。
11.到村民小组和到户的具体分配以及安置房后期管理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在下列情况下协助甲方做好分配工作:①分配到各户面积与户型面积不一致,面积超过的由乙方按人民币 2142 元/㎡回购,面积不足的由该户按人民币 2142 元/㎡购买补足。②对不愿实行住宅安置,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部分安置户,在签署承诺书后,由乙方按人民币 2142 元/㎡支付货币并视为安置,要货币补偿的村民安置房主体验收2个工作日内将货币补偿一次性付清给村民。
12.分配到户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含公共面积分摊)以及每户土地权属的分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为准。
13.安置房如有需要对外出售和统一招商的,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出售和委托招商协议。
三、项目响应金、履约保证金及土地出让金奖补规定
1.①合作方报名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项目响应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元)至预留安置用地项目所在行政村“村账乡代管”账号,并提供贰仟叁佰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实力证明,在中标后2个月内按照挂网招商内容签定正式合同时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叁佰万元(¥23000000.00元)交至预留按照用地项目所在地行政村“村账乡代管”账号。②甲方缴纳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的土地出让金,根据2019年4月19日xx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9年4月24日中共xx瑶族自治县县委常委会议纪要规定,由县财政在15个工作日内奖补拨付至预留安置用地项目所在行政村“村账乡代管”账户。沱江镇人民政府履行“村账乡代管”账号资金代管职责,按政策和合同的约定收付款项。
2.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乙方对合作协议的履行。乙方违法本协议约定时,乙方以其履约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承担全部损失的,乙方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其他资产、本项目其他在建工程等另行给予赔偿。乙方作为本协议民事责任主体不以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本项目为转移。
3、履约保证金(含暂用于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奖补到村的资金)由甲方根据政策规定扣除安置房工程质量保修金后退还乙方,其退还的时间节点和比例以安置房建设进度为依据,具体是:完成基础正负零进度50%、主体工程封顶30%、验收交房(取得质监部门验收合格证明)15%、办证(取得《不动产权证书》)5%。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依法召开村民代表(户代表)大会,并形成合作开发决议;依法推选成立架枧田自然村预留安置用地建设理事会,全权负责和组织统筹协调本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各项事宜。
2.甲方负责腾地交地,保证土地的合法性、无争议和可开发性,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协调有关部门完成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三通一清”(水、电、路至项目红线边和地面附着物清理),交乙方开发建设。
3.根据合作开发需要,及时提供合作开发建设及各项行政审批所需的相关文件与资料;全力协助乙方做好项目建设勘测、规划设计、手续报批等前期工作。
4.在规划设计审批之前,有权对安置房提出实际要求和设计主张。最终以规划设计审批为准。在施工过程中,有权对分配给甲方的安置房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提出整改意见。
5.积极协调当地政府、部门及xx关系,处理本村村民可能影响合作开发的有关问题和矛盾纷纷,为合作开发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6.根据办理安置房权属证书的需要,及时提供所需文件与资料及甲方应承担相关税费。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全程负责合作开发项目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开发设计方案、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筹集开发资金、制订规划设计、组织工程建设、开展商业营销、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等全程各项工作。
2.承担合作开发项目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建手续费用、前期工程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市政道路除外)、开发间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税费等,但按政策和协议规定由甲方及其安置户承担的费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部分费用、水电气入户费)除外。
3.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面积、位置、标准等具体要求向甲方交付安置房。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
4.负责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纠纷的处理及其费用的承担。但因甲方村民(乙方聘用的村民除外)引发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5.承担合作开发中的其它事项。
五、甲乙双方对合作开发有关事项的承诺
1.甲方提供用于双方合作开发的土地为甲方依法取得,甲方有权依法开发该用地,本协议签订前已经村民代表大会(户代表)三分之二成员签字同意该用地用于双方合作开发,符合民主决策要求。甲方未在该用地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未与其他第三人设立正式合法的合作关系。
2.本合作开发涉及甲方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事关百姓民生与社会稳定,乙方已充分认识本合作开发的实际情况与利害关系。xxxx在本协议履行中将恪守诚实信用,做好充分准备确保实现甲方村民安置利益,以防发生村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3.未经双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合作用地使用权转让或与第三人合作。
4.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对该用地情况及xx环境进行了实地考察,对其商业价值、开发前景、预期回报、安置地有关政策和情况等进行了评估与论证,同意接受在土地现状基础上进行合作开发,并承诺无论什么情况,均不以出现经营风险为由拖延、中止、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或减少甲方的分配;同时承诺也不以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为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转变本合作开发协议的性质。
5.甲方承诺接受乙方的前期物业管理,具体方式另行协商。
6.见证方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人民政府、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架枧田村民委员会承诺并仅限于对合同中涉及到或者法律规定应由本部门本单位承担的职责和义务,按政策按合同约定兑现到位。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提供的合作用地存在权利瑕疵,或者甲方村民上访、闹事等原因,导致延误划拨转出让地手续办理的,安置房交付期限相应顺延;自延误时间超过6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因此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应在解除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与拟垫付的土地出让金。
2. 因甲方村民闹事、阻工,导致合作项目不能开工达30天的和项目全面停工的,交付物业期限相应顺延;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按实赔偿。甲方承担损失赔偿后由甲方向闹事、阻工的村民追究赔偿责任。因乙方原因导致村民闹事、阻工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无故终止本协议的,除应退还乙方缴纳资金外,还应履约保证金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中标后、办理划拨转出让地手续前,单方终止本协议的,无权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单方转让合作用地使用权的,乙方无权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按履约保证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单方与第三人进行合作的,视乙方为无权处分行为。
4.乙方超过本协议约定期限3个月未交付安置房的,从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乙方按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未交付安置房的违约金。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和甲方原因导致交付逾期的除外。
5.乙方在与第三方的施工、代建等合同中不得以在建或交付的安置房作为违约责任履责的标的物,否则视为无效处分行为。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解除,甲方自协议解除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垫付资金;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七、其他
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以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和互利双赢、友好合作的立场,协商处理遇到的各项事宜。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首先申请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磋商。经协调磋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交由人民法院裁判。
2.本协议在履行中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甲乙双方均认可本协议为首份、唯一的正式协议,其它任何签署的与本协议条款相抵触的均为无效文书(协议等)。
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合作开发所有事务处理完毕失效。本协议一式捌份。双方各执 贰 份, 送见证方各 壹 份,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贰 份。
立协议人签字盖章:
甲方签字:
第3村民小组长签字: 第4村民小组长签字:
第5村民小组长签字: 第10村民小组长签字:
理事会会长签字:
理事会成员签字:
监事会会长签字:
监事会成员签字:
乙方签字(代表):
各户主(户代表)签字本页共 户:
各户主(户代表)签字本页共 户(接上页):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定协议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方:
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人民政府(盖章):
沱江镇架枧田村民委员会(盖章):
见证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