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长城人寿[2021]养老年金保险 009 号
长城嘉峪关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2.5
❖您有保险单借款的权利 5.2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6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1.1 合同构成 | 3.3 保险金申请 | 8.3 年龄错误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3.4 失踪处理 | 8.4 未还款项 |
1.3 投保年龄 | 3.5 保险金的给付 | 8.5 合同内容变更 |
1.4 犹豫期 | 3.6 诉讼时效 | 8.6 联系方式变更 |
1.5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首期 | 3.7 司法鉴定 | 8.7 效力终止 |
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及首 | 4.如何交纳保险费 | 8.8 争议处理 |
期养老年金领取日 | 4.1 保险费的交纳 | 9.释义 |
1.6 保险期间 | 4.2 宽限期 | 9.1 周岁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5.现金价值权益 | 9.2 有效身份证件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5.1 现金价值 | 9.3 已交保险费年度数 |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5.2 保险单借款 | 9.4 现金价值 |
2.3 年度领取金额和月度领取 |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9.5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
金额 | 6.1 效力中止 | |
2.4 保证领取期与期数 | 6.2 效力恢复 | |
2.5 保险责任 |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2.6 责任免除 |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3.1 受益人 |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嘉峪关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嘉峪关养老年金保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每月的对应日为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3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9.1)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指出生满30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 周岁(含)。不同交费期间及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 |
1.4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对应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1.5 |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及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 | 本主险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或月领,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的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为 60 周岁或 65 周岁,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的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指被保险人到达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 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到达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的日期与保 |
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以该日期为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 如需变更养老年金领取方式或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您可以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请。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交费期间及变更后的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为基础重新计算。若您将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由 65 周岁变更为 60 周岁,变更后的基本 保险金额将减少;若您将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由 60 周岁变更为 65 周岁,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增加。 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后,不得变更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 龄。变更后的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不得低于被保险人申请变更时的年龄。 | ||
1.6 | 保险期间 |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止。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2.2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2.3 | 年度领取金额和月度领取金额 | 首个养老年金领取年度指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后续每个养老年金领取年度以此类推。 首个养老年金领取年度的年度领取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后续每个养老年金领取年度的年度领取金额依次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 5%,直至年度领取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后保持不变。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时,月度领取金额等于月领时所在养老年金领取年度的年度领取金额的 0.085。 |
2.4 | 保证领取期与期数 |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时,保证领取期为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至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后的第20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合计领取21期。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时,保证领取期为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至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后的第251个保险单月度日(含),合计领取252期。 |
2.5 | 保险责任 |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养老年金 |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时,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及之后的每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年度领取金额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时,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单月度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月度日按月度领取金额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见9.3)× 年交保险费 (无息);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9.4)。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内身故,我们按保证领取期内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届满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证领取期内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金额按以下公式确定: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时:31.50×基本保险金额-已领取的养老年金;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时:32.13×基本保险金额-已领取的养老年金。 | |
2.6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三)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❸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一、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 |
要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 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三、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监护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四、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五、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六、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七、除另有约定外,养老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保险金申请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保险金申请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本主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申请人包括保险金受益人或其监护人,若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保险金申请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继承人的监护人。 |
3.3 | 保险金申请 | 一、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养老年金申请 | 由养老年金申请人填写领取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合同; (二) 养老年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养老年金申请人为监护人时,还须提供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 (三)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由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合同; (二) 身故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身故保险金申请人为监护人时,还须提供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 (三)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四)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三、如果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受托人 |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 件。 四、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
3.4 | 失踪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之后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保险金申请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
3.5 | 保险金的给付 |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养老年金领取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其中利息损失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养老年金领取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6 | 诉讼时效 | 保险金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3.7 | 司法鉴定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
❹ | 如何交纳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一、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二、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 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9.5)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4.2 | 宽限期 | 一、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二、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对应的保险费,除非本主险合同另有 约定,否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❺ | 现金价值权益 | |
5.1 | 现金价值 | 本主险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该载明的现金价值包含该保险单周年日对应的养老年金年度领取金额。 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5.2 | 保险单借款 | 一、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时本主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 二、借款本息应在借款到期前全部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 三、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时,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
❻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
6.1 | 效力中止 |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本主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
6.2 | 效力恢复 | 一、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并向我们补交您全部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如果您有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您需要同时向我们交清您的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到上述所有款项并核准之日零时起效力恢复。 二、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
❼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7.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一、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的申请书; (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除另有约定外,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合同解除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您支付相当于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款项并书 面通知我们的情况下,您解除本主险合同应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 | ||
❽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8.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一、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四、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五、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六、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无息)。 七、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八、如果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您申请复效时,我们就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向我们告知。如果因您未履行前述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您的复效申请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因此而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对于本主险合同复效之日(含)起至本主险合同解除之日 (含)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8.2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8.3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主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多于真实年龄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有权更正基本保险金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根据真实年龄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主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
少于真实年龄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在您认可后根据真实年龄 更正基本保险金额。 | ||
8.4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
8.5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由我们对保险合同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8.6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联系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8.7 | 效力终止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 (二)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三)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四)其他导致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 |
8.8 | 争议处理 |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❾ | 释义 | |
9.1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9.2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居民户口簿(仅限未成年人)等证件。 |
9.3 | 已交保险费年度数 | 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内,已交保险费年度数为保险单年度数;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已交保险费年度数为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 |
9.4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9.5 |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