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 保障範圍
保單持有人作為投保人代表每位受保人申請保險而所呈交之投保申請書、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統稱「本公司」)所作之聲明將成為個別有關保險合約之基礎及作為其組成之部份,本公司已同意提供有關保險。本公司同意,僅按本保單所載條款及條件,並根據繳付有關保費後,向受保人就受保風險提供保障。如受保人身故,則會把賠償撥歸其遺產。
2 定義
2.1 「二級燒傷」指表皮及其下的真皮層均受燒傷損壞。
2.2 「三級燒傷」指皮膚深層受燒傷損壞或破壞;及其下組織受燒傷損壞或破壞。
2.3 「意外」指偶然發生的不可預見、意料之外及非故意的事件。
2.4 「意外死亡」指於保單保險期內的旅程中,在不牽涉任何其他因素的情況下,純粹及直接地因意外導致身體損傷,並於意外當天起計 12個連續曆月內因該意外而死亡。
2.5 「後天免疫力缺乏症」或「愛滋病」的定義由世界衛生組織訂定,並包括機會感染、惡性腫瘤、人類免疫力缺乏病毒(愛滋病病毒)、腦病(癡呆)、愛滋體質耗弱症或任何在愛滋病毒測試呈血清性陽性反應時出現的疾病。
「機會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卡氏肺囊蟲肺炎、慢性腸炎、過濾性病毒及/或漸進式真菌感染。
「惡性腫瘤」包括但不限於卡波西士腫瘤、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及/或其他在後天免疫力缺乏時會導致迅速死亡、疾病或殘廢的已知及/或未知之惡性病變。
2.6 「恐怖主義行為」指由包括但不只限於使用任何力量或武力,而對任何人或團體不利的任何行為或威脅,不論此等行為或威脅是單獨行動或代表或與任何機構或政府有關,而其性質是為達致,或與政治、宗教、思想、種族或類近目的或原因,包括影響任何政府及/或令公眾或部份公眾恐慌的意圖。
2.7 「保障」指本保單內就所列明事故的保障範圍。
2.8 「燒傷」指純由熱力造成的組織損壞。在處理與燒傷相關的索償時,受影響的身體表面面積百分比將以「九分法」估算。 「九分法」指由註冊醫生使用以評估被燒傷影響身體表面面積的系統。按照此系統,頭及每隻手臂各佔身體表面面積的百分之九(9%),身體的正面及背面及每條腿各佔身體的百分之十八(18%)。腹股溝佔餘下的百分之一(1%)。
2.9 「兒童」指年齡為 18 歲以下人士,有血緣關係、繼養或合法地領養的兒童,而 12 歲以下的兒童在旅程中必須與成年人同行。
2.10 「公共交通工具」指由正式持牌定期運載購票乘客的運輸商所提供及經營的任何巴士、旅遊巴士、的士、酒店專車、渡輪、氣墊船、水翼船、輪船、火車或地下鐵路,以及正式持牌定期運載購票乘客的航空公司或包機公司所提供及經營的飛機,以及任何設有固定路線及時間表的機場客車。
2.11 「住院」指受保人以住院病人形式必要入住醫院,接受註冊西醫治療受傷或患病,而且醫院將就食宿收取費用,除非該住院是為確實進行毋須以住院病人形式留院的外科手術。
2.12 「騎劫」指透過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方法,阻礙常規操控人員,以非法封鎖及操控公共交通工具。
2.13 「原居地」指發出受保人旅遊證件的國家。
2.14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2.15 「醫院」指正式組成及註冊成為醫院以護理及治療患病及受傷人士的建設,而該建設:
a) 配備有組織的設施以進行醫學診斷、治療及大型外科手術;
b) 提供每天 24 小時註冊護士看護服務;
c) 由註冊西醫時刻駐院;以及
d) 主要業務並非診所、療養院、戒酒所或戒毒所、護理院、復康院、
安老院或同類機構。
2.16 「家居物品」指由受保人擁有,並於劫案發生時存放於受保人寓所的家居物品,但不包括(i)有金、銀、珍貴金屬或珍貴寶石成份的物品; (ii)古董;(iii)名畫;(iv)珠寶首飾;(v)現金。
2.17 「受傷」指純粹及直接由意外方式對受保人造成的身體傷害。
2.18 「受保人」指保單承保表中所標示為受保人的人士。
2.19 「旅程」指由受保人直接離開寓所或工作地點,或以受保人已安排的公共交通工具預定出發時間前 4 小時,出境香港前往海外目的地開始,以較遲發生者為準,旅程最長受保期為 182 天(唯保障第十節會在保單簽發時或繳付旅程費用後,以較遲發生者開始生效。而保障第十節的保障期將以行程出發前最長 60 天為限期);直至受保人返回香港的寓所或工作地點,或受保人抵達香港後 4 小時,或保單列明的保險期到期日為旅程終結,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2.20 「喪失肢體」指手腕或以上,或腳踝或以上的肢體永久完全分離。
2.21 「單程旅行保障」指對不會返回香港的受保人的保障;保障會最遲在受保人按原訂到達最後目的地國家後的第 7 天或在原訂聲明的保險期到期日終結,以較早者為準。
2.22 「外遊警示」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局根據外遊警示制度所發出的旅遊警告,外遊警示按級別分為黃色警示、紅色警示及黑色警示。
2.23 「海外」指香港地域範圍以外目的地。
2.24 「保險期」指保單承保表或期後批註所列明的受保日期。受保人必須為保險期繳付保費並獲本公司接受,保險期方能生效。
2.25 「個人財物」指屬於受保人或受保人須負責而在旅程中攜帶或在旅程期間獲取的個人物品,但不包括個人錢財、古董、合約、債券、證券、動物、軟件、商業貨物或樣辦、任何形式的交通工具以及其配件、於遺失或損毀時,非由受保人佩戴或攜帶的珠寶首飾。
2.26「永久完全傷殘」指受保人永久及完全無法從事任何憑其所受的教育、培訓或經驗而合理地獲得有關資格的職業或工作。如受保人在受傷期間並非受僱,則指受保人永久及完全地無法獨自進行適乎其年齡和性別的日常生活活動,包括進食、穿衣、沐浴、使用洗手間、上下床。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傷殘必須在不牽涉任何其他因素的情況下,純粹及直接地因在保險期內的旅程中受傷而構成;傷殘的狀況在受傷當日起持續連續 12 個曆月,並獲註冊西醫確認在該段時間過後受保人的身體狀況沒有希望改善及康復,並將在受保人的餘生一直維持。
2.27 「保單」指本保險文件及由本公司簽發的批註,此等文件列明本保險的條款及條件。
2.28 「已存在的健康狀況」指任何在旅程前已存在或有病徵的受傷、疾病、醫療/或牙科狀況,不論受保人在本保單相關保障範圍生效前是否已知悉或合理地應該知悉的情況。
2.29 「註冊西醫」指由按當地法制,合法地獲資格及註冊為西醫,以提供醫療或手術服務的任何人士,但不包括本身為受保人、其配偶、親屬或僱主的醫生。
2.30 「租賃汽車」指受保人向持牌汽車租賃公司租貸的轎車、旅行車、掀背車、四驅車或其他非商業用車輛,其唯一目的為在公共道路上乘載受保人。
2.31 「註冊或表列中醫」指名字列於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管理的註冊中醫或表列中醫名冊中獲批准及合資格執業的全科、針灸、鉄打中醫師,但不包括本身為受保人、受保人配偶、親屬或其僱主的人士。
2.32 「親屬」指受保人的父母、配偶之父母、祖父母、兒女、xxx、兄弟姊妹、配偶之兄弟姊妹、xx、嬸母、舅父舅母、姨媽、姑媽及姪兒或外甥。
2.33 「重置費用」指維修或重置家居物品或其任何部份的費用,並以損失或損壞時同類型物品的價值作為標準。
2.34 「積分兌換」指任何經由飛行常客計劃以里數積分兌換的機票、酒店住宿或汽車租賃服務。
2.35 「暴動」指任何人士參與任何擾亂公眾治安的行為(不論是否與罷工或停工或其他原因有關)。
2.36 「保單承保表」指附加在本保單,列明受保障人士、保障項目、保障
額、保險期及保費的文件。此文件構成本保單的一部份,並須與任何批註一同詮釋。
2.37 「嚴重受傷或疾病」指由註冊西醫証明會危害生命、對健康構成嚴重的損傷或不適合外遊的受傷或疾病。
2.38 「疾病」指受保人在本保單生效期間在旅程中首次患上的疾病,並不包括任何已存在的健康狀況。
2.39 「配偶」指受保人合法結成夫妻的人士,但不包括未經法律批准的婚姻或同居。
2.40 「罷工」指任何罷工工人或停工工人為推動罷工或抵制停工而蓄意作出的行為;或任何依法成立的機關為阻止或試圖阻止有關行為或將有關行為的影響降至最低而採取的行動。
2.41 「保障額」指在保單承保表內所列出受保人就本保單可索償的最高金額。
2.42 「基本保障額」指相關保障原本所提供的保障額。
2.43 「我們/我們的/保險公司/本公司」指昆士蘭聯保保險有限公司。
2.44 「全球旅遊緊急援助」指本公司藉以按照本保單第四節保障提供服務的服務供應機構。
3 受保事項
3.1 保障列表(詳情請參閱下列各部)
基本保障 | 最高賠償額(港元) | ||
基本 | 高級 | 尊貴 | |
1. 醫療費用 • 回港後之覆診費用 - 由於損傷為未用限額之100% - 由於疾病為未用限額之100% • 覆診費用包括中醫治療覆診 | 350,000 | 600,000 | 3,000,000 |
1,000 | 5,000 | 10,000 | |
(100/每日每次) | (150/每日每次) | (150/每日每次) | |
2. 住院及隔離現金津貼 | 1,000 | 5,000 | 10,000 |
(300/日) | (500/日) | (800/日) | |
3. 深切治療病房津貼 | 1,000 | 5,000 | 10,000 |
(300/日) | (500/日) | (800/日) | |
4. 24 小時全球緊急援助 | |||
a) 緊急醫療護送或運返 | 實際開支 | ||
b) 運送遺體 | 實際開支 | ||
c) 安排無人照顧的兒童回港 | 單程經濟客位機票 | ||
d) 安排入院保證金 | 50,000 | ||
e) 親友探望 | 來回經濟客位機票及酒店住宿 | ||
10,000 (2,000/日) | |||
f) 康復期住宿 | 10,000 (2,000/日) | ||
g) 旅遊諮詢服務 | 免費 | ||
5. 個人意外 | |||
• 意外死亡或永久傷殘 | 350,000 | 600,000 | 1,000,000 |
• 於公共運輸交通工具中意外死 | 700,000 | 1,200,000 | 2,000,000 |
亡或永久傷殘 | |||
• 嚴重燒傷(第二及第三級燒傷) | 100,000 | 200,000 | 300,000 |
6. 殮葬費用 | 10,000 | 20,000 | 50,000 |
7. 撫恤金 | 10,000 | 20,000 | 30,000 |
8. 個人財物 | |||
a)行李及私人財物 | 4,000 | 20,000 | 30,000 |
• 每項/套/對物品包括零件之最 | 1,000 | 3,000 | 5,000 |
高賠償金額 | |||
• 體育用品最高賠償金額為 | |||
5,000 港元 | |||
• 手提電腦包括配件最高賠償金 | |||
額為 10,000 港元 | |||
b)個人錢財 | 1,000 | 3,000 | 6,000 |
c) 證件遺失 | 3,000 | 10,000 | 20,000 |
9. 信用卡盜用 | 2,000 | 3,000 | 5,000 |
10. 取消旅程 • 以飛行哩數換取機票之取消手續費最高 120 美元/或為不能退回之飛行哩數損失提供每 10 飛行哩數 1 港元之現金賠償 | 4,000 500 | 20,000 1,000 | 30,000 1,000 |
11. 縮短旅程 • 以飛行哩數換取機票之取消手續費最高 120 美元/或為不能退回之飛行哩數損失提供每 10 飛行哩數 1 港元之現金賠償 | 4,000 500 | 20,000 1,000 | 30,000 1,000 |
12. 更改行程 | 4,000 | 20,000 | 30,000 |
13. xxxx | 不適用 | 3,000 (首5小時500,其後每5小時 1,000) | 5,000 (首5小時500,其後每5小時 1,000) |
14. 交通工具延誤 • 現金津貼 • 額外支付的交通費及海外過夜住宿費用 • 因取消旅程引致交通及住宿費用 的損失 | 3,000 | 5,000 | |
(300首5小 | (300首5小時, | ||
時,500其後 | 500其後每5小 | ||
不適用 | 每5小時) 10,000 | 時) 20,000 | |
1,000 | 2,000 | ||
15. 接駁交通工具誤點 | 不適用 | 2,000 | 3,000 |
16. 缺席海外節目 | 不適用 | 2,000 | 3,000 |
17. 租車自負額保障 | 3,000 | 5,000 | 5,000 |
18. 個人法律責任保障 | 1,000,000 | 2,000,000 | 5,000,000 |
額外附加保障 | |||
19. 飛機騎劫 | 5,000 | 10,000 | 20,000 |
(2,000/日) | (2,000/日) | (2,000/日) | |
20. 信用卡保障 | 不適用 | 30,000 | 50,000 |
21. 應急現金 | 3,000 | 5,000 | 10,000 |
(500/日) | (500/日) | (500/日) | |
22. 家居保障 | 不適用 | 20,000 | 30,000 |
(5,000/件) | (5,000/件) | ||
23. 回程返家保障 | 1,000 | 2,000 | 3,000 |
自選保障 | |||
1. 高爾夫球保障 | |||
• 高爾夫球場關閉 | 1,800 | ||
• 高爾夫球裝備遺失或損毀 | (600/日) 5,000 | ||
• 高爾夫球裝備延誤 | 1,500 | ||
(250/日) | |||
2. 滑雪保障 | |||
• 取消預定場地 | 2,000 | ||
• 滑雪場關閉 | 3,500 | ||
• 租用滑雪裝備 | (350/日) 2,500 | ||
• 滑雪裝備遺失或損毀 | 5,000 | ||
3. 郵輪旅程保障 | |||
• 郵輪被騎劫或綁架之現金補償 | 20,000 | ||
• 行程延誤 | (2,000/日) 10,000 | ||
• 因行程延誤而取消郵輪行程 | 10,000 | ||
• 取消岸上觀光行程 | 10,000 | ||
(2,000/岸上觀光) | |||
4. 租車伸延保障 • 自負額之額外保障 • 輪胎、擋風玻璃及底盤的意外損毀 | 50,000 | ||
50,000 | |||
5. 特別行程保障 | 50,000 (8,000/商品) | ||
6. 取消或縮短旅程伸延保障 | 150,000 |
3.2 保障範圍
第一節 – 醫療費用保障
x公司會以保障列表上所示的最高保障限額為限,賠償受保人因於海外旅行時純粹及直接因蒙受損傷或感染疾病而需支付的必要及合理醫療費用(不包括牙科治療的費用,除非此等治療是用於完好及自然的牙齒,並且是由損傷引致),以支付海外的註冊西醫、醫院、救護車服務提供者就醫療、手術、護理院舍的收費,包括醫療用品、X 光、化驗測試、額外交通及住宿(不包括食物及飲品)或其他相關的必須及合理開支。所有治療必需由註冊西醫指定方可根據本保單獲得賠償。
回港後覆診費用
第一節保障包括如於旅程中所受損傷或所患疾病導致受保人回港後 90 天內仍需接受註冊西醫跟進治療,其所支付的實際及合理醫療開支(不包括牙科)可獲賠償:
(a) 因傷患接受跟進治療
x公司賠償的合理及必要醫療費用最高限額為未用保障金額餘額之
100%。
(b) 因疾病接受跟進治療
x公司賠償的合理及必要醫療費用最高限額為未用保障金額餘額之
10%。
倘受保人在旅程中感染傳染性疾病,但未曾於海外接受治療,本保障將延伸至保障受保人就該傳染性疾病接受治療的醫療費用,而該傳染性疾病必須在受保人回港後 7 天內由註冊西醫作出診斷。
回港後跟進治療費用包括由註冊中醫的治療及診証費用,每天每次治療的
限額為$150 港元,總賠償額以$5,000 港元為上限。
第二節 – 住院及隔離現金津貼
在下列情況下,本公司會繳付每日,及以保障列表所載之最高保障限額為限,保障包括:
(a) 受保人在旅程中蒙受損傷或感染的疾病而在海外住院,或受保人回港後 90 日內因跟進治療而在香港住院;
(b) 受保人在旅遊目的地因當地政府機關強制隔離而被扣留。
現金津貼會按照醫院收取住房收費的日數計算,並按第一節的受保範圍為受理之索償,並基於相同的損傷或疾病而住院或被強制隔離,方會獲得現金津貼。
第三節 – 深切治療病房津貼
x受保人須於醫院之深切治療部住院,本公司會向受保人繳付保障列表所載之每日現金津貼。
第四節 - 24 小時全球緊急援助
受保人可享用由指定服務提供者國際救援(亞洲)公司(IPA)承辦的全球旅遊緊急援助服務。其服務範圍包括:
(a) 緊急醫療護送及/或遣返
x受保人於海外旅遊時嚴重受傷或患病:
i. 全球旅遊緊急援助會透過適當的方式提供緊急醫療護送,根據受保人的身體狀況,安排受保人到最就近設有適當及合適醫療設施的醫院或診所;及/或
ii. 提供緊急醫療遣返,如受保人的身體狀況許可,安排受保人返回香港繼續接受治療或返回原居地。
由全球旅遊緊急援助提供的護送或遣返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空中救護服務、常規航空運送、道路網絡或任何其他適當的方法。如有所需要,全球緊急援助會委派一名醫生及/或護士在運送過程中陪伴受保人。
(b) 遺體運送
如受保人於海外旅行時身故,全球緊急援助會:
i. 安排把受保人的遺體或骨灰運返香港或原居地並支付所需費用;或
ii. 在受保人直系親屬的要求下,賠償受保人於身故地點的殮葬費用,唯費用不能超逾把遺體或骨灰運送回香港或原居地的費用。
(c) 安排無人照顧的兒童返港
倘受保人於旅程中身故或因嚴重受傷或患病住院,全球緊急援助會為受保人支付單程經濟客位的機票,把其年齡為 18 歲以下無人照顧的子女送返香港或原居地。
(d) 入院保證金
倘受保人於旅程中因嚴重受傷或患病需要在海外住院,全球緊急援助會墊支最高$50,000 港元的入院保證,以支付受保人所需的醫療開支。除非此等開支為本保單第一節的保障範圍,否則需由受保人負責支付。
(e) 親友探訪
倘受保人於海外旅程中因嚴重受傷或患病而住院超過連續 24 小時,全球旅遊緊急援助會為受保人的一位家屬或指定人士支付一xxx經濟客位機票的費用,或支付一位同行夥伴的額外經濟客位費用,以讓家屬或指定人士照顧受保人。費用包括於任何於合理酒店的基本住宿費用,但不包括餐飲或其他客房服務的費用。保障上限為每天$2,000 港元,最高保障額為$10,000 港元。
(f) 康復期住宿
受保人在出院後之康復期中,賠償受保人必要及無可避免的額外康復住宿開支。保障上限為每天$2,000 港元,最高保障額為$10,000 港元。
(g) 24 小時電話熱線及轉介服務旅遊查詢服務提供以下支援:
(i) 出發前資訊支援
(ii) 醫療監察
(iii) 派遣醫生
(iv) 大使館轉介
(v) 緊急現金
(vi) 緊急藥物 / 醫療器材
(vii) 醫療服務提供者轉介
(viii) 遺失護照支援
(ix) 遺失行李支援
(x) 傳譯員轉介
(xi) 法律轉介
以上服務範圍純屬撮要,任何要求、服務或安排需事先取得全球緊急援助的批准。本公司對全球緊急援助提供的服務概不負責。
第四節之保障條款
(a) 如遇緊急情況
受保人或其代表必須致電全球緊急援助在香港的服務中心,電話(000) 0000 0000。受保人或其代表需註明:
i. 保單持有人姓名
ii. 受保人姓名
iii. 受保人保單號碼
iv. 受傷或疾病性質
v. 主診醫生的詳情(如有);及
vi. 當時位置及聯絡資料
(b) 受保人有責任運用任何合理方式減低緊急醫療狀況的影響。
(c) 受保人須與全球緊急援助合作以從相關途徑取得所有文件及收據;並協助遵守相關程序,費用由受保人支付。
(d) 倘若因向受保人提供援助而需支付任何費用,全球緊急援助可代替受保人向以下人士收取此等費用:
i. 任何在法律上有責任提供協助的第三者,費用上限相等於已支付金額;及
ii. 任何其他向此支援事項作出賠償的保險或支援計劃。
第五節 – 個人意外意外死亡或永久傷殘
x公司會以保障列表上所示的最高保障限額為限,賠償受保人於旅程中意外死亡或受傷而導致永久傷殘,或直接及純粹地因此次受傷而在旅程後 12個曆月內變成永久傷殘。
事故 | 投保額之百份比 | |
基本計劃 | 高級及尊貴計劃 | |
意外死亡 | 100% | 100% |
永久完全傷殘 | 100% | 100% |
喪失兩肢或以上 | 100% | 100% |
喪失雙手,或全部手指及拇指 | 100% | 100% |
雙目之視力完全喪失 | 100% | 100% |
全身癱瘓 | 100% | 100% |
完全永久及無法治療的精神錯亂 | 100% | 100% |
導致永久性卧床之損傷 | 100% | 100% |
喪失一肢 | 100% | 100% |
喪失聽覺及說話能力 | 100% | 100% |
喪失一目之視力 | 50% | 50% |
喪失一目的眼球晶狀體 | 50% | 50% |
喪失一手之五指 | 不適用 | 50% |
喪失除姆指外之四指 | 不適用 | 40% |
喪失拇指 | ||
• 兩節 | 不適用 | 25% |
• 一節 | 不適用 | 10% |
喪失食指 | ||
• 三節 | 不適用 | 10% |
• 兩節 | 不適用 | 8% |
• 一節 | 不適用 | 4% |
喪失中指 | ||
• 三節 | 不適用 | 6% |
• 兩節 | 不適用 | 4% |
• 一節 | 不適用 | 2% |
喪失無名指 | ||
• 三節 | 不適用 | 5% |
• 兩節 | 不適用 | 4% |
• 一節 | 不適用 | 2% |
喪失尾指 | ||
• 三節 | 不適用 | 4% |
• 兩節 | 不適用 | 3% |
• 一節 | 不適用 | 2% |
喪失掌骨 | ||
• 第一或第二掌骨(每節) | 不適用 | 3% |
• 第三、第四或第五掌骨(每節) | 不適用 | 2% |
根據本列表應支付的賠償為:
事故(續) | 投保額之百份比 | |
基本計劃 | 高級及尊貴計劃 | |
喪失腳趾 | ||
• 全部 | 不適用 | 15% |
• 大腳趾兩節 | 不適用 | 5% |
• 大腳趾一節 | 不適用 | 2% |
• 其他兩隻或以上之腳趾(每趾計) | 不適用 | 1% |
喪失聽覺 • 雙耳 • 一耳 | 不適用不適用 | 75% 15% |
喪失說話能力 | 不適用 | 50% |
(b) 個人錢財
x公司會以保障列表上所示的最高保障限額為限,賠償受保人因為旅程中的意外、失竊或被劫而無法重獲的現金、硬幣、鈔票或旅行支票的損失。
(c) 證件遺失
x公司會以保障列表上所示的最高保障限額為限,賠償受保人在旅程中因意外、失竊或被劫失去香港身份証、回鄉証、護照、信用卡、駕駛執照或旅行票據而需補領的費用,以及任何因為補領必需的旅行証件而未能完成原訂行程,引致的必需及合理的額外交通及酒店住宿開支
(不包括食物及飲品)。
本公司不會就上列因同一意外而造成的情況作出超過一次賠償。如受保人因任何一宗意外事故引致多於一項傷殘,本公司只會按以上事故列表中百分比最高的一項賠償。
失蹤
如受保人在旅程中遭遇意外,其乘坐的飛機或其他於陸上或海上的交通工具沉沒或失事,而受保人的遺體於遇事當日起計連續 12 個月內仍未尋回,且該等意外情況屬於本保單的保障範圍,保單將會假設受保人失蹤時因本保單的保障範圍內的意外導致受傷及最終死亡。
如作出賠償後證實受保人仍然生存,受保人則必須向本公司退還任何已賠償的款項。
暴露
如受保人因於受保期内旅程中受傷而不可避免地暴露於風雨日晒之中,以及因此導致 12 連續個月內身故,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條款賠償意外死亡。
18 歲以下或 75 歲以上的受保人之意外死亡或永久傷殘保障為應有保障的
50%,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超超逾項目保障金額的 50%。
於公共交通工具上意外死亡
倘受保人付費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時意外死亡,受保人可就意外死亡或永久傷殘保障獲保障列表所示的雙倍賠償。此項雙倍賠償並不適用於 18 歲以
下或 75 歲以上的受保人,或與保單第五節內其他保障事件一同享有賠償。
嚴重燒傷
第五節賠償受保人由註冊醫生証明受到二級或三級燒傷。本公司會根據保障列表指明的限額作出以下百分比的賠償:
二級或三級燒傷 | 百份比 |
50%或以上的身體表面面積 | 100% |
27%或以上的身體表面面積 | 40% |
18%或以上的身體表面面積 | 30% |
9%或以上的身體表面面積 | 15% |
4.5%或以上的身體表面面積 | 10% |
然而,倘個案根據二級或三級燒傷獲得賠償,有關賠償的金額將會從受保人可獲支付第五節的總賠償金額中扣減,而第五節內所有其他可獲賠償的金額都會根據扣減後之賠償金額計算。在任何情況下根據此第五節獲得的賠償總額不會超逾保障列表於意外死亡或永久傷殘部分指明的上限。
就任何一宗意外事故,如受保人蒙受多於一項燒傷,本公司按以上燒傷列表中百分比最高的一項賠償。
第六節 –殮葬費用
倘受保人海外旅程中意外死亡,本公司會繳付包括土葬或火葬費用的殮葬開支,上限列於保障列表之中。
第七節 – 撫恤金
倘受保人於海外旅程中因為突然患上疾病死亡,本公司會以保障列表上所示的保障限額發放撫恤金,撥歸受保人的遺產。
第八節 – 個人財物
(a) 行李及私人物品
x公司會賠償受保人擁有或受保人須負責的隨身行李或私人物品,包括於旅程中購買的物品意外遺失或損壞的損失。賠償將會根據保障列表指明的保障總額及個別項目一件、一對或一套物件包括其配件的相關保障的限額作出。
第八節之保障條款
1. 本公司可全權選擇以下列方式:
i. 維修物件;
ii. 減除損耗後替代物件;或
iii. 減除損耗後,賠償本公司重置或維修有關物件所需的金 錢數額。 本公司會根據物品的使用年期及狀況全權決定物品的耗損或折舊程度,但會剔除物品的改善或增值情況。
2. 在本公司要求下,受保人需退回已損毀及所有沒有受損的配件、零件及部件予本公司,而本公司有絕對權利處理其剩餘價值。
3. 在損失(b)個人錢財及(c)證件遺失時,受保人應在 24 小時內向警方報失,並必須取得有關警方報告以証明遺失。在損失或很可能會損失(c)行李及私人物品時,受保人應在 24 小時內向有關方面如警方、海關、承運人員、酒店工作人員等方面匯報。受保人必須取得有關報告的或相關的文件証據以証明遺失。
4. 倘有關損失或損壞亦可由本保單其他部分的保障或其他保險獲得賠償,根據本節所得的賠償將會扣減從其他保障所得的賠款額。
5. 受保人就相同物件只可透過保障第八(a)節或第十三節其中一項提出索償。
第九節 –信用卡盜用
倘受保人的信用卡於旅程中在海外遺失,本公司會以保障列表上所示的最高保障限額為限,賠償受保人因信用卡遺失而引致未經授權的簽帳費用。唯保障不包括經由提款機提取的現金。
受保人必須於24小時內向警方報案。
第九節之保障不適用於18歲以下之受保人。第十節 – 取消旅程費用
x公司會以保障列表上所示的最高保障限額為限,賠償受保人因取消旅程
或旅程中任何一個目的地引致預先支付的交通及住宿費用之損失,或因旅程取消而需承擔之法律責任。唯其損失必須未能由其他任何方面彌償,並因下列原因導致受保人必須取消旅程:
(a) 受保人、其配偶、親屬、緊密商業夥伴或旅行同伴突然死亡、嚴重受傷或患病;或
(b) 受保人被傳召作證、獲邀擔任陪審團或強制隔離;或
(c) 於旅程出發日於香港或出發前一星期在計劃目的地出現未能預期的罷工、暴動、內亂、恐怖主義活動、廣泛流行病、自然災害或惡劣天氣狀況;或
(d) 於旅程出發前一星期受保人在香港的寓所因火災、水浸或盜竊而導致嚴重損毀;或
(e) 受保人已計劃的旅遊目的地或國家,被發出未能預期的紅色或黑色外遊警示。唯:
i. 旅程取消不得早於出發日期前 7 日取消;及兩者之中:
ii. 如已計劃的旅遊目的地在保單簽發日無任何外遊警示生效,而在保單簽發日最少一日後被發出紅色或黑色外遊警示;或
iii. 如已計劃的旅遊目的地在保單簽發日外遊警示已經生效,引致旅程取消之外遊警示必須屬較高之級別,並於保單簽發日最少一日後被發出較高級別的紅色或黑色外遊警示;
因紅色外遊警示而取消旅程的最高賠償為有關之交通及住宿費用損失的50%;因黑色外遊警示而取消旅程的最高賠償為有關之交通及住宿費用損失的100%。
旅程取消必需是由於受保人無法掌握的情況或並非因受保人於計劃行程或保單簽發時已知的情況而引起的。
第十一節 – 縮短旅程費用
x公司會以保障列表上所示的最高保障限額為限,賠償受保人在旅程開始後需直接返回香港,當中涉及的海外額外交通及住宿的開支(不包括食物及飲品)。唯其損失必須未能由其他任何方面彌償,並因下列原因導致受保人必須縮短旅程返回香港:
(a) 受保人、其配偶、親屬、緊密商業夥伴或旅行同伴突然死亡、嚴重受傷或患病;或
(b) 受保人被傳召作證、獲邀擔任陪審團;或
(c) 計劃目的地出現未能預期的罷工、暴動、內亂、恐怖主義活動、廣泛流行病、自然災害或惡劣天氣狀況;或
(d) 受保人在香港的寓所因火災、水浸或盜竊而被嚴重損毀;或
(e) 受保人身處的城市或國家被發出未能預期的外遊警示。唯:
i. 旅程必須於紅色或黑色外遊警示期間縮短:及
ii. 如已計劃的旅遊目的地在保單簽發日外遊警示已經生效,引致縮短旅程之外遊警示包括紅色或黑色外遊警示必須屬較高之級別。
因紅色外遊警示而縮短旅程的最高賠償為有關之交通及住宿費用損失的50%;因黑色外遊警示而取消旅程的最高賠償為有關之交通及住宿費用損失的100%。
縮短旅程必需是由於受保人無法掌握的情況或並非因受保人於計劃行程或保單簽發時已知的情況而引起的。
飛行哩數的損失
第十節及第十一節保障條款同樣適用於飛行哩數的損失。本公司僅會對受保人因取消或縮短旅程,引致取消以飛行哩數積分兌換旅程的交通及住宿之手續費最高$120 美元。否則,本公司會以保障列表上所示的最高保障限額為限,以$1 港元賠償每十飛行哩數之損失,過期之獎勵積分將不獲保障。
第十二節 – 更改旅程
倘受保人計劃乘搭之公共交通工具的班次在受保人因罷工或其他工業行動、暴動、內亂、騎劫、恐怖主義活動、廣泛流行病、自然災害、惡劣天氣狀況、公共交通工具的機件及/或電力故障而需取消或延誤 5 小時或以上,本公司將會根據保障列表上所示的最高限額,賠償受保人因使用替代的公共交通以抵達計劃目的地引致的合理額外開支。
更改旅程必須是受保人當時未獲有關公共交通機構安排可替代的運輸方法,並必需取得由有關公共交通機構發出的報告以作証明。
第十三節 – xxxx
如因錯誤運送以致xxxx抵達海外目的,本公司會以保障列表上所示的 最高保障限額為限,賠償受保人購買合理及必需之衣物或洗滌用品的費用。xxxx的首 5 小時的賠償上限為$500 港元,以後每滿 5 小時的賠償上 限為$1,000 港元。
唯索償必須提供由公共交通工具簽發行李延誤之報告及購買必需之衣物或洗滌用品的收據。
受保人就相同物件只可透過保障第八(a)節或第十三節提出索償。第十四節 – 旅程延誤
倘受保人原訂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因罷工或其他工業行動、暴動、內亂、
騎劫、恐怖主義活動、自然災害、惡劣天氣狀況、公共交通工具的機件及
/或電力故障而從行程指明的時間延誤,本公司會以保障列表上所示的最高保障限額為限賠償受保人:
(a) 旅程延誤的現金補償,首 5 小時的賠償上限為$300 港元,其後每滿 5
小時的賠償上限為$500 港元;或
(b) 海外旅程延誤超過連續 5 小時,引致額外交通及過夜住宿開支;或
(c) 倘由香港出發時間延誤超過 5 小時,將賠償受保人取消旅程而不能退回已付之交通及住宿費用。唯受保人必須需退回未用的交通及住宿票據予本公司。
受保人必需取得由有關公共交通機構發出的報告以作証明。第十五節 – 接駁交通工具誤點
倘受保人因乘坐的交通工具延誤到達海外接駁點,而未能趕上已經預訂的
接駁公共交通工具,同時在受保人抵達接駁點後 5 小時內未獲安排替補交通,本公司會以保障列表上所示的最高保障限額為限,賠償受保人任何額外交通及以每晚$2,000 港幣為限的過夜住宿費用。
第十六節 – 缺席海外節目
倘受保人未能出席海外體育、音樂、娛樂、博物館或主題公園活動,本公司會賠償受保人預先以自己或其配偶的信用卡繳付的門票費用,唯缺席之必須為以下於旅程出發前 90 日內發生的原因:
(a) 受保人、其直繫親屬或旅行同伴死亡、嚴重受傷或患病;或
(b) 受保人被傳召作證、獲邀擔任陪審團或強制隔離;或
(c) 在有關節目預定開始時間前,公共交通工具的機件及/或電力故障而引致延誤。
第十七節 – 租車自負額保障
在旅程中,倘由受保人駕駛的租賃車輛涉及碰撞,或該租賃車輛被盜或損毀,而租用合約列明須由受保人就該租賃車輛的損失或損毀作出自負額賠償,本公司會以保障列表上所示的最高保障限額為限,向受保人賠償租賃汽車的自負額。本節的條款為受保人已購買由汽車租賃公司提供在租用期內所有必要而保障汽車損失及損毀的保險。
第十八節 – 個人責任
x公司會就下列相關的法律責任賠償受保人:
i. 身體受傷
ii. 財產損失或損毁
事件必需是在海外於旅程中發生,並且非受保人可預計及非受保人故意導致的。本公司在發出書面同意後,亦會繳付受保人有關的法律費用及開支。本公司對於所有索償及承擔的費用不會超逾此節保障的指明上限。
就本節而言:
身體受傷指任何人於保障期內引致之身體受傷害、患上疾病、傳染病,甚至死亡。
財產損毁指於保障期內任何時間引致(a)有形物體之外在損傷或毀壞包括使用權之損失;或(b)有形物體在沒有外在損傷或毀壞之情況下因事件引致使用權之損失。
第十九節 – 飛機騎劫
倘受保人因飛機被騎劫以致未能由機動飛機送抵原訂目的地,旅程被延誤或中斷連續 12 小時,而受保人為機上的付費乘客,本公司會向受保人繳付保障列表指明上限的每日現金賠償。
第二十節 – 信用卡保障
倘受保人意外死亡,本公司會以保障列表所示的最高限額為上限,為受保 人繳付其於旅程中的信用卡簽賬賬項。唯就同樣事件第五節之事件一必須 為可償付之保障項目,而且受保人就未清繳的賬項及服務費負有法律責任。
第二十節保障不適用於 18 歲以下的受保人。第二十一節– 應急現金
倘受保人在海外遺失必需的旅遊証件以致未能完成旅程,直至在下述最早
的情況出現前,本公司會向受保人支付保障列表指明上限的每日現金補償:
(a) 已替換/重獲証件;
(b) 受保人可以繼續旅程;
(c) 受保人可以離開遺失証件的地方。
受保人必需於發現遺失必要的旅遊證件後 24 小時內向警方或有關當局報告,並必需取得由領事館及就失物地方有司法權的警方發出的報告以作証明。
第二十二節– 家居保障
倘於旅程期間,受保人在香港的寓所無人居住,置於該寓所的家居物品遭強行進入屋內爆竊而遺失或損毀,本公司會賠償家居物品的重置費用。對於任何一對或一套的家居物品,本公司只會對損壞或遺失部份的價值作按比例賠償,並剔除該物品作為一對或一套時的特別價值。
對於每一件家居物品,本公司會的賠償上限為$5,000 港元,總賠償額不會超過保障列表上所示的最高限額。
第二十三節– 回程返家保障
倘受保人在完成旅程抵達香港機場後,因自然災害或惡劣天氣狀況未能返回寓所,本公司會以保障列表上所示的最高保障限額為限,向受保人賠償於機場酒店過夜之住宿費用。
自選保障一 – 高爾夫球保障
如本節為受保障項目,本公司會就以下作出賠償:
(a) 高爾夫球場關閉
倘受保人已為旅程預訂高爾夫球場,而該高爾夫球場於預訂當天關閉,本公司會補償受保人每日$600 港元之現金,總補償上限為$1,800 港元。
要就此項目索償,受保人必須取得由高爾夫球會所發出的書面證明,列明關閉的場地、關閉原因,並記錄未能安排其他替代場地的原因。
(b) 高爾夫球裝備
在旅程中如高爾夫球裝備意外遺失或損毀,除第八節(a)的基本保障額外,本公司會額外向受保人賠償不超過$5,000 港元的損失。
本保障只限當第八節(a)之索償為應償付個案,而索償金額超越有關之基本 保障額時生效。本保障之總賠償金額為基本保障額及此額外保障額的總和。
(c) 高爾夫球裝備延誤
倘若由運輸機構或代理運送的高爾夫球裝備,延誤運送至於海外旅遊目的地,而受保人已預訂高爾夫球場地,本公司會向受保人賠償租用高爾夫球杆和球鞋的費用,直至高爾夫球裝備抵達為止。賠償額上限為每日$250 港元,總賠償上限為$1,500 港元。受保人只限就本保障(b)或(c)節之其中一項索償。
倘受保人索償此項目,受保人必須取得由運輸機構或代理發出的書面證明,列明裝備延誤時之時間,並提供租用高爾夫球裝備支出的收據。
自選保障二 – 滑雪假期
如本節為受保障項目,本公司會就以下作出賠償:
(a) 取消預訂場地
倘受保人於旅程中受傷或患病,而未能使用已預訂並繳付費用的滑雪纜車、滑雪裝備租用及課堂,本公司會賠償受保人因取消以上項目但未能獲得退 款的損失,賠償額以$2,000 港元為上限。
(b) 滑雪場關閉
倘於旅程中因滑雪場地雪量不足或太多而導致滑雪纜車關閉,受保人未能在已預訂的滑雪場滑雪,並持續超過 24 小時,本公司會提供每日$350 港元的現金津貼,總賠償上限為$3,500 港元。
(c) 租用滑雪裝備
倘受保人的滑雪裝備於旅程中遺失、延誤或損毀,本公司會賠償租用替代裝備的必要開支。受保人必須提供正本收據以作索償證明。
(d) 滑雪裝備
倘受保人的滑雪裝備於旅程中遺失、損毀或被盜,而索償金額已超越第 8(a)節之基本保障額,本公司會根據以下比例向受保人作出賠償,總賠償上限為$5,000 港元:
裝備使用年期 適用保障
12 個月或以下 已付價錢的 90%
24 個月或以下 已付價錢的 70%
36 個月或以下 已付價錢的 50%
48 個月或以下 已付價錢的 30%
60 個月或以下 已付價錢的 20%
60 個月以上 沒有賠償
自選保障三 – 郵輪假期
如本節為受保障項目,本公司會就以下作出賠償:
(a) 郵輪被騎劫或綁架
倘受保人乘坐的郵輪被騎劫或綁架,本公司會按每 24 小時的騎劫或綁架向受保人賠償$2,000 港元,並以保障列表所示的金額為賠償上限。
(b) 行程延誤
倘受保人計劃乘坐到達郵輪出發港口的公共交通工具因罷工或其他工業行動、暴動、內亂、騎劫、恐怖主義活動、惡劣天氣狀況、自然災害、公共交通工具的機件及/或電力故障而需取消或延誤超過 5 小時,而受保人當時未獲有關公共交通機構安排替代的運輸方法而直接導致受保人未能登上已預定之郵輪,本公司會賠償受保人因使用替代的公共交通以趕及郵輪停泊的下一個港口重上郵輪,而涉及的合理額外開支。
受保人必需取得由有關公共交通機構發出的報告以作証明。
(c) 行程延誤引致的取消郵輪旅程
倘受保人計劃乘坐前往郵輪的公共交通工具因罷工或其他工業行動、暴動、內亂、騎劫、恐怖主義活動、惡劣天氣狀況、自然災害、公共交通工具的
機件及/或電力故障而需取消或延誤抵達超過 5 小時,直接導致受保人未能登上已預定之郵輪,而須要取消郵輪旅程,本公司會賠償受保人未能重獲的支出。唯郵輪必須按行程時間表於指定地點停泊以供上船。
(d) 取消岸上觀光行程
x公司會以保障列表上所示的最高保障限額為限,賠償受保人因下列原因導致取消已預定及已繳費的岸上觀光行程之損失:
i. 受保人、其配偶、 直系親屬、或旅行同伴於郵輪旅程中突然死亡、嚴重受傷或患病;或
ii. 於岸上觀光行程出發日之 1 天內發生未能預期的罷工、暴動、內亂、恐怖主義活動、廣泛流行病、自然災害或惡劣天氣狀況;或
iii. 岸上觀光目的地被發出未能預期的外遊警示。唯:
1) 行程不得早於岸上觀光出發日期前 7 日取消;及兩者之中:
2) 如已計劃的岸上觀光目的地在保單簽發日無任何外遊警示生效,而在保單簽發日最少一日後被發出紅色或黑色外遊警示;或
3) 如已計劃的旅遊目的地在保單簽發日外遊警示已經生效,引致岸上觀光行程取消之外遊警示必須屬較高之級別,並於保單簽發日最少一日後被發出較高級別的紅色或黑色外遊警示;
因紅色外遊警示而取消岸上觀光行程的最高賠償為有關費用損失的 50%;因黑色外遊警示而取消岸上觀光行程的最高賠償為有關費用損失的100%。
取消岸上觀光行程必需是由於受保人無法掌握的情況或並非因受保人於計劃行程或保單簽發時已知的情況而引起的。
自選保障四 – 租車伸延保障
如本節為受保障項目,本公司會就以下作出賠償:
在旅程中,倘由受保人駕駛的租賃車輛涉及碰撞,或該租賃車輛被盜或損毀,而租用合約列明須由受保人就該租賃車輛的損失或損毀作出自負額賠償,本公司會以保障列表上所示的最高保障限額為限,向受保人賠償租賃汽車的自負額,唯第十七節之索償必須為應償付個案而索償金額已超越有關之基本保障額。倘租用合約列明不包括汽車輪胎、擋風玻璃、車身底盤的保障,本公司會賠償汽車輪胎、擋風玻璃、車身底盤被盜或損毀的損失,但以保障列表上所示的最高保障為限額。
本節的條款為受保人已購買由汽車租賃公司提供在租用期內所有必要而保障汽車損失及損毀的保險。
自選保障五 – 特別行程
如本節為受保障項目,本公司會就以下作出賠償:
如舉辦特別行程包括結婚典禮、攝影、業餘運動比賽、學習或研習課程活動的海外目的地因暴動、內亂、恐怖主義活動、廣泛流行病、惡劣天氣狀況、自然災害及目的地被發出未能預期的外遊警示,導致受保人取消已預定之特別行程,本公司會以保障列表所示的金額為賠償上限,賠償已繳付但未能重獲之費用損失。唯外遊警示必須符合以下條款:
i. 行程不得早於出發日期前 7 日取消;及兩者之中:
ii. 如已計劃的特別行程目的地在保單簽發日無任何外遊警示生效,而在保單簽發日最少一日後被發出紅色或黑色外遊警示;
或
iii. 如已計劃的特別行程目的地在保單簽發日外遊警示已經生效,引致特別行程取消之外遊警示必須屬較高之級別,並於保單簽發日最少一日後被發出較高級別的紅色或黑色外遊警示;
因紅色外遊警示而取消特別行程的最高賠償為有關費用損失的50%;因黑色外遊警示而取消岸上觀光行程的最高賠償為有關費用損失的100%。
取消特別行程必需是由於受保人無法掌握的情況或並非因受保人於計劃行程或保單簽發時已知的情況而引起的。
本保障只限當第十節之索償為應償付個案方能生效。自選保障六 – 取消或縮短旅程伸延保障
如本節為受保障項目,本公司會在第十節取消旅程或第十一節縮短旅程之
索償為應償付個案,而索償金額超越基本保障額時作出賠償。總賠償金額為基本保障額及額外保障額的總和。
3.3 自動延長保險期
倘旅程無可避免地延誤,保障將會自動延長最多 10 個曆日。
3.4 恐怖活動延伸保障 – 批註
儘管本保單之任何條款或其他批註有相違之處,茲此同意本保單的保障範圍會延伸至恐怖主義活動,但不包括由任何恐怖主義活動牽涉使用或發放或威脅使用任何核武器、裝置、化學或生物藥劑而直接或間接引起、造成、導致或有關連的損失、損害、死亡、受傷、病患或任何費用或開支,無論當時是否有任何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在其他時間發生而招致損失。
本批註亦不包括直接或間接引致或涉及控制、防止、鎮壓任何牽涉使用、發放、威脅使用任何核武器、裝置、化學或生物藥劑的恐怖主義活動的損失、損害、死亡、受傷、病患或任何費用或開支。
證據證明:
如有任何行動或訴訟關於本公司引用此條款而不負責任何損失、損毁、費用或支出,受保人需自行負責提供證據證明該損失、損毁、費用或支出是受保範圍之列。
如此批註有任何部分無效或不能執行,則剩餘部分仍保留全部效力及效應。
4 不保事項
x公司不會根據本保單就下述導致的損失或責任作出賠償:適用於各節
(a) 任何因戰爭、入侵、外敵行動、敵對行為(不論宣告與否)、內戰、叛亂、革命、軍隊起義或奪權、直接參與暴動及內亂造成的結果。
(b) 蓄意自我造成的傷害或自殺(無論有否犯罪)或任何試圖威嚇,不論受保人是否精神失常。
(c) 精神失常、精神病、神經病或心理病或失常。
(d) 分娩、懷孕、流產、墮胎及所有相關併發症,儘管此等情況是由意外促成或引發。
(e) 使用非由註冊醫生處方的酒精、麻醉劑或藥物而導致中毒,以及關於毒癮或酒癮的治療。
(f) 有關任何已獲獨立保障的財產或如本保單不存在,可以由任何其他私人或政府保單、基金或計劃賠償的任何索償。
(g) 受保人參與任何違法或非法的行為或拒捕。
(h) 受保人參與任何專業性質運動,或參與可賺取報酬的運動。
(i) 任何種類的策騎或駕駛競賽、登山或遠足高於海拔 5,000 米、水肺潛水超過水深 30 米、參與航行活動(乘客乘座具適當牌照之動力飛行器除外)、其他極限運動或冒險性運動(唯吊索跳、熱汽球、滑翔飛行、跳傘、滑翔傘、激流木筏、獨木舟、衝浪風筝、陸上風筝滑板、滑水、水上滑板、滑浪、滑浪風帆、滑雪、滑雪板、雪上滑冰、雪車除外)。
(j) 受保人參與海陸空軍服務或行動或機動部隊;或受僱作體力勞動;離岸活動如商業潛水、鑽油、採礦;高空攝影;處理爆炸或危險物品;演員演出;導遊或領隊;船員或或飛機機組人員包括機師。
(k) 由核分裂、核融合或放射性污染造成、直接或間接引起或與之同時發生,且不限於核能發電及核子武器之索償。
(l) 任何旅程日數超過 182 天之旅程的索償。適用於第一、第二及第三節
(a) 任何與已存在健康狀況有關的索償。
(b) 任何性病、先天性異常或畸型。
(c) 受保人i) 不顧醫療建議外遊;ii) 以尋求治療為目的,或 iii) 於旅程期間蒙受嚴重受傷或疾病,經治療後病情穩定,但沒有依照指示立即返港接受跟進治療。
(d) 特別護理或輪椅、人工呼吸器、義肢、吊帶、拐杖或其他假體裝置或醫院裝備的費用及開支,在留院期間租用此等裝置或設備除外。
(e) 人類免疫力缺乏病毒(HIV) 、愛滋病(AIDS)、愛滋病相關綜合症,不論此等病症以何種方式受感染或命名。
(f) 任何整容或整形手術有關的費用,在旅程中受傷引起的必需費用除外。
(g) 一般檢查、復康、看管護理或休養護理或療養護理,或並非醫療所需的診斷、調查及治療涉及的開支。
適用於第四節
由旅遊緊急援助提供的服務在任何情況下受保人都不會獲得退款,除非此等服務已事先獲得旅遊緊急援助許可。
適用於第八節(a)
(a) 以下級別的財產不在保障範圍之內:動物、易腐爛的產品、車輛(包括配件)、電單車、船、發動機、任何其他運輸工具、露營裝備、古董、郵票、隱形眼鏡、假牙或義肢、旅行票據或文件、現金、優惠券、贈券、旅行現金支票、未經授權而使用的信用卡帳項、儲值卡、郵寄或現金訂單、陶器、瓷器、玻璃、雕塑、珍奇物品、圖畫、樂器、滑雪板或任何類型的易碎物品、記錄於磁帶、卡片、光碟或其他媒體的資料、商業文件、貨物或樣品、手稿或文件、獎章、硬幣、郵票、債券、證券的損毁或損失。
(b) 由一般損耗、逐漸退化或機械故障或脫位、清潔、染色、維修、修復或改動、蟲蛀、氣候狀況造成的損失或損毁。
(c) 因叛亂、叛變、革命、內戰、奪權行動、政府機關為阻止、防止、防衛以上事件所作出的行動、根據隔離或海關條例沒收或毀壞、被任何政府或海關當局充公、為走私物品的風險、非法運輸貿易項目導致租用配備或財物的損失或損害。
(d) 受保人預先寄運或分開郵寄或船運之行李、xxx及物件的損失。
(e) 任何未能解釋或原因不明的遺失或損毀;受保人在任何交通工具或公共地方無人看管的行李的損失,或損失是由於受保人未能適當保管及採取預防措施以保全該等財物而造成的。
適用於第八節(b)、(c)、第九節及第二十節
(a) 未能於 24 小時內向警報告及未能取得警方報告的損失。
(b) 因貨幣兌換交易期間的過失、疏忽或貨幣貶值而引致的損失。
(c) 由其他人看管現金期間的損失。
適用於第十至十六節及自選保障六(任何適用部份)
(a) 直接或間接由受保人的商業、財務或合約責任或受保人的旅行同伴或由任何財務情況導致的。
(b) 受保人本身或受保人已安排同行的人士不願意旅行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
(c) 任何在申請本保險時應已知悉或可預期最終會令到行程取消或縮短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已存在的健康狀況。
(d) 旅行代理、旅行營運商或其他服務提供者的財務崩潰、疏忽或違約。
(e) 任何應由旅行社代理、旅行營運商或其他提供者就已訂行程中付款或退款的情況。
(f) 當旅程開始後,受保人被裁減、終止僱用合約或辭職。適用於第十七節及自選保障四
(a) 使用租賃汽車時任何違反汽車租賃合約或相關綜合汽車保險單的情況。
(b) 受保人在酒精或藥物的影響下駕駛租賃汽車。
(c) 受保人非法或違法使用租賃汽車。
(d) 受保人在任何兩輪車未能通過的道路上使用租賃汽車。
(e) 受保人在未有領取在當地合法駕駛車輛的牌照的情況下使用租賃汽車。
適用於第十八節
由下列引申的責任:
(a) 在沒有本公司之書面同意下,受保人或代表受保人承認、建議、承諾付款或賠償。
(b) 任何車輛、電單車、機動飛機或船艦。
(c) 受保人之貿易、商業或專業。
(d) 任何明示的保證或協議,除非在沒有該等明示的保證或協議的情況下同樣存在責任。
(e) 受保人的任何通常一同居住的家庭成員,或受保人通常與之一同居住的人士,或受保人的任何僱員在受聘時出現的身體受傷(包括死亡或患病)或財物的損失或損毀。
(f) 受保人掌控或合法地監管的財物損毁。
(g) 由石棉直接或間接引起、致使、產生、導致或因而加劇的損失索償,不論該索償是真實或聲稱的責任,不論該石棉是任何形態或份量。
(h) i. 由受保人的「互聯網操作」直接或間接引起、或以任何形式與此有關連的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壞。
此不保事項不適用於由生產商印製以支持其產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在網頁上的產品使用說明、安全指示或警告而引起的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壞。
「互聯網操作」的意義如下:
- 受保人或受保人的僱員,包括兼職、臨時員工、承判商及受保人組織內的其他人等使用電子郵件系統;
- 受保人的僱員,包括兼職、臨時員工、承判商及受保人組織內的其他人等,通過受保人的網絡接通互聯網或公眾互聯網網頁;
- 在互聯網上供受保人的客戶或受保人組織以外的其他人等使用的內聯網(即公司內部資訊及電腦資源);及
- 受保人的網頁的操作及維修。
此不保事項不應詮釋為擴大此保單的承保範圍,以致承保任何沒有此不保事項便不承保的責任。
ii. 由以下直接或間接引起、或導致、或關連的電腦資訊、或程式、及其儲存媒介的財物損壞:
- 任何電腦硬件或軟件的使用;
- 由受保人提供或代表受保人提供的電腦或電訊服務;
- 使用屬於任何第三者的電腦硬件或軟件,不論是授權或未經授權的使用,包括電腦病毒導致的損壞。
適用於自選保障二
(a) 任何已經在本保單其他保障就同一支出賠償的索償。
(b) 任何於非以下時段因雪量不足的情況:北半球滑雪場地 - 每年 12 月
21 日至 3 月 14 日;南半球滑雪場地 – 每年 7 月 21 日至 9 月 14 日。
(c) 任何有關於不設高於海拔 1,000 米滑雪設施的滑雪場地的索償。
(d) 任何放置在公眾地方而無人看管的滑雪裝備,除非受保人已採取所有合理保管措施,包括把裝備放置於滑雪架。
(e) 任何涉及由於雪崩或高風速而關閉滑雪纜車的索償。
(f) 任何涉及用於運載非滑雪人士的兒童雪車和升降機的關閉的索償。
5 基本條款適用於各節
5.1 有效保險 – 本保險只適用於一般觀光旅遊或工幹(文職或行政)旅遊,不適用於探險類之行程。
5.2 可獲保障 – 保障列表列出受保人按本保單可獲得的保障上限。18歲 以下或75歲以上的受保人會受保單註明的特別條款限制。個人及子 女計劃適用於一名成人親屬及其所有年齡為18歲以下之同行兒童。 家庭計劃適用於兩位成人親屬及其所有年齡為18歲以下之同行兒童。個人及子女計劃及家庭計劃之成人與兒童之關係必須為父母與子女;袓父母與xx;兄弟姊妹;表或堂兄弟姊妹;伯父伯母、叔叔嬸嬸、 姑媽姑丈與侄兒;姨丈姨媽、舅父舅母與外甥。
5.3 仲裁 - 倘就本報單的賠償金額出現任何分歧,此情況應交由香港的仲裁人根據仲裁條例作出裁決。如分歧雙方未能同意有關仲裁人或公斷人的選擇,則有關情況需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當時就任的主席處 理。作為保單條款,在作出任何行動或提出法律訴訟前的先決條件為先作仲裁裁決。倘本公司卸棄對受保人按照本保單的任何索償的責任,如此等索償不在此等卸責聲明發出後的 12 個曆月內向仲裁人按照此載的條款轉介,則此等索償無論基於任何目的將被視為已經放棄,往後不能按照本保單獲得補償。
5.4 索償程序及理賠 – 當出現任何很可能導致索償的情況,受保人應於 30 日內通知本公司,同時對於有關情況的詳細描述以書面方式傳送到本公司。除非另有要求,本公司接納証明後會把所有賠償向受保人發放。
5.5 遵守保單條款 – 未能遵守本保單內的任何條款會使所有索償無效。
5.6 索償守則 – 受保人在要求下必需提供任何資料或協助,並且在沒有本公司書面同意下不能承認、否認或磋商任何索償。任何向受保人發出的與可能的索償有關的書面命令、傳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必需不予回覆及即時寄送予本公司。
5.7 免責聲明 – 本公司將儘力確保全球緊急援助只會提供最高質素的服務予受保人。然而,本公司並非服務的提供者,亦不會就有關服務或其引致的任何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5.8 謹慎責任 – 受保人應審慎及擔負合理責任看管其財物以確保安全,正如財物沒有受保一樣。
5.9 減低損失 –受保人在任何情況下均有責任盡力及/或用任何合理的 方法減低緊急醫療狀況及/或責任及/或對受保財物之損失及/或損毀。
5.10 詐騙 – 倘本保單的任何索償在任何方面屬於欺騙或使用任何欺詐的方法或手段以獲取本保單的保障,本公司就此等索償將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5.11 保單不可轉讓 –本保單不可轉讓。即使本公司獲告知本保單被加以任何信託、抵押、留置權、讓渡或其他處置,本公司仍不受其影響。只要投保人或其法定個人代表收到保險賠償,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的責任即得到有效解除。
5.12 保費不予退回 –本保單不供續保。保單一經簽發,保費將不予退回。
5.13 對保障及司法權的詮釋 – 本保單應根據香港法律詮釋並接受香港的司法管轄。
5.14 多於一份保單 – 受保人不應就相同的旅程投保超過一份由本公司發出的保單保障。倘受保人受保於超過一份此等保單的保障,本公司會當受保人受保於提供最大保障的保單。本公司會退還任何受保人可能已繳付的多餘的保費。
5.15 通知有關當局 – 倘根據本保單第八節(a)受保的財物損失或損毁,受保人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保護、挽救及回復有關財物,並應於 24小時內通知警方、有關機構、酒店、運輸公司或供應商。
5.16 保單貨幣 – 本保單以香港貨幣簽發及計算。
5.17 損失證明 –根據本保單保條款,受保人應在本公司不時合理地要求的形式及性質下,自費提供有關的報告、資料及証據。受保人亦應容許在本公司付費的情況下,並發出合理的通知期後,要求受保人不時接受醫療檢驗;或倘受保人死亡,在向受保人的個人代表發出合理通知後要求剖驗屍體。受保人的死亡應由正式死亡証証明。倘在意外後或船艦或機動飛機失蹤後未能尋回受保人,應由法院宣告假設其已死亡。
5.18 代位權 – 本公司有權決定接管及辯護或處理任何第三者的索償。本公司亦有權使用受保人的名字對其他任何人士執行復原的權利,無論賠償是否已根據本保單作出。
5.19 受益人 – 受保人生命損失的賠償將會向受保人的遺產發放。
5.20 第三者權利 – (1)雙方均承認對方是代表自身及其關聯公司的利益而簽訂本保單,而每方的關聯公司按照《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第 623 章) 有權強制執行並就本保單下的條款而得益。(2) 受第一條所限制,任何人不是本保單之合約方於《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第 623 章) 或其他適用的法律下無權強制執行本保單的任何條款。
5.21 制裁限制及不保事項條款 – 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不得提供承保及支付任何賠款或提供任何利益予,根據聯合國決議有關制裁、禁令或限制之國家,或經歐盟、英國或美國所作貿易或經濟制裁、法律或規範之國家。
UWD.PTRVS.C.V2.1510
註:此中文譯本只供參考之用,如與英文原文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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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現存或不時成立的任何保險公司協會或聯會或同類組織(聯會),以達到任何上述或有關的用途,或以便聯會執行其監管職能,或其他基於保險業或任何聯會會員的利益而不時在合理要求下賦予聯會的職能;
c. 或透過聯會提供予任何聯會的會員,以達到任何上述或有關的用途;及 d.監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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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認可核數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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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譯本僅供參考,文義如與英文本有歧異,概以英文版為準。〕
2015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