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编号:HENU2024GCJC00045(JZ)
河南大学郑州(龙子湖)校区多功能体育场及东校门设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XXXX0000XXXX00000(JZ)
采购人:河南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零二四年八月
十二、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100
十三、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01
二次报价函 102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河南大学的委托,对河南大学郑州(龙子湖)校区多功能体育场及东校门设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谈判,欢迎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参加磋商。现将有关采购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河南大学郑州(龙子湖)校区多功能体育场及东校门设计项目二、项目采购编号:XXXX0000XXXX00000(JZ)
三、项目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四、项目简要说明:
1.建设地点:xxxxxxxxxxxx 000 x河南大学郑州(龙子湖)校区校内;
2.项目概况:①多功能体育场位于校区东部、体育馆北,用地面积约 4.5 万㎡(校
区水系从用地西侧穿过),比赛场为标准 400 米综合田径场,场地四周设固定看台,座
位数不少于 10000 座。看台上方需设置整体罩棚,形成环状围合。看台下部设体育辅助
配套用房,建筑规模不小于 2 万㎡的多功能体育场(含人防地下室),总投资额(不含
体育工艺)x 2.0 亿元;②东校门位于校区东侧,在多功能体育场与体育馆之间的道路东侧,临近东四环辅路;
3.磋商范围:本项目设计工作内容包含多功能体育场项目方案设计以及东校门项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并配合完成相应的报批工作(如需);
4.采购预算:95 万元;
5.设计周期:15 日历天内完成多功能体育场项目的方案深化,业主另有要求的除外。东校门方案由业主另行要求工期;
6.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设计规范、规定及编制深度的要求;
7.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要求执行;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9.标段划分:本项目只有一个标段。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完整的 2023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新成立企业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需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三个月以来企业任意一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及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能够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文件));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①提供书面声明;②书面声明要求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具有以下资质之一,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③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和人防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2 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并同时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提供 2024 年 1 月 1 日以来供应商连续六个月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
3.3 信誉要求: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3.4 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打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需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查询时间为本次磋商邀请函发布之后)】。
3.5 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六、获取磋商文件
1.本项目采用远程报名时,需发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②法人代表授权书(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附法人身份证和被授权人身份证);
将以上资料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送至邮箱 0000000000@xx.xxx。邮件中须注明需要报名的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及接收磋商文件的邮箱地址,审核通过后,磋商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回复至供应商邮箱。
2.报名时间:自 2024 年 8 月 12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16 日止,每天上午 9:00-12:00;下午 14:3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3.磋商文件售价:300 元人民币/套,售后不退;
4.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七、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4 年 9 月 9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河南大学xx校区xxx楼一楼招标采购服务大厅北侧开标室八、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4 年 9 月 9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河南大学xx校区xxx楼一楼招标采购服务大厅南侧评标室九、其它补充事宜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采购对未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采购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除第一成交候选人之外,排名第二补偿 2 万元;排名
第三补偿 1 万元;其余不再进行补偿。十、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大学采购与招标信息网》、《河南大学郑州校区建设委员会》发布。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十一、本项目联系事项:
采 购 人:河南大学联 系 人:辛老师
联系地址:河南大学郑州校区内(明理路与姚桥路交叉口向北 500 米)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 系 人:董女士
电 话:0371-53307955
地 址:xxxxxxxxxx 00 xxxxx X x 00 x
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9 日
序号 | 内 容 |
项 目 说 明 | |
1. | 项目名称:河南大学郑州(龙子湖)校区多功能体育场及东校门设计项目 采购编号:XXXX0000XXXX00000(JZ) |
2. | 采购人:河南大学联 系 人:辛老师 联系地址:河南大学郑州校区内(明理路与姚桥路交叉口向北 500 米)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
3. |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 系 人:董女士 电 话:0371-53307955 地 址:xxxxxxxxxx 00 xxxxx X x 00 x |
0. |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
5. | 项目预算:95 万元,最高限价 92 万元整 |
6. |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
7. | 工程地点:xxxxxxxxxxxx 000 x河南大学郑州(龙子湖) 校区校内 |
8. | 项目概况:①多功能体育场位于校区东部、体育馆北,用地面积约 4.5 万㎡(校区水系从用地西侧穿过),比赛场为标准 400 米综合田径场, 场地四周设固定看台,座位数不少于 10000 座。看台上方需设置整体罩 棚,形成环状围合。看台下部设体育辅助配套用房,建筑规模不小于 2 万㎡(含人防地下室),总投资额(不含体育工艺)x 2.0 亿元;②东校门位于校区东侧,在多功能体育场与体育馆之间的道路东侧,临近东四环辅路。 |
9. | 磋商范围:本项目设计工作内容包含多功能体育场项目方案设计以及东 校门项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并配合完成相应的报批工作(如需)。 |
10. | 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
11. | 设计周期:15 日历天内完成多功能体育场项目的方案深化,业主另有要求的 |
除外。东校门方案由业主另行要求工期;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设计规范、规定及编制深度的要求;报价方式:人民币报价; | |
12. | 现场踏勘:自行踏勘; 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13. | 承包方式:固定总价承包 |
14. | 履约保证金:无 |
15. | 付款办法: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 15 日历天内,支付总合同价的 20%; 多功能体育场部分: 该项目可研报告批准后 15 日历天内,支付至该部分设计费合同款的 90%;方案设计成交单位与施工图设计单位技术交底完成 15 日历天内,支付该部分设计费合同款剩余款项。 东校门项目部分: 施工图及全部专项设计设计完成并经审核后,提交全部设计成果文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该部分设计费合同款的 90%,施工完成后竣工验收并盖竣工验收章前支付该部分设计费合同款剩余款项。 |
16. | 语言:供应商提供的外 文资料应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
报 价 和 货 币 | |
17. | 磋商报价货币:人民币 |
18. | 响应报价: 1.供应商报价以服务期限进行报价,报价内容包括本次采购项目的所有成本、利润、税金、人员工资、食宿、交通、工具、办公费、各种国家相关规定的保险费以及有关规定供应商应在报价中考虑的费用。同时编制报价总表(并附分项报价明细表)。 2.以上所述办理沟通协调及相关手续费用供应商在报价时需考虑在内, 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和递交 | |
19. | 磋商有效期:60 日。 |
20. | 磋商保证金:根据豫财购[2019] 4 号文规定本项目不收取响应保证金,供应 商需按要求提供响应承诺书 |
21. | 响应文件密封及递交要求: 1.纸质商务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2.纸质技术响应文件(暗标评审)共计伍份,不分正副本; 3.U 盘(包含商务及技术文件)壹份;电子版为一份 word 版、一份加盖公章的 PDF 扫描件(文档名称为供应商公司名称)所有设计文件(包含所有规划设计内容和总体规划方案介绍等内容); 4.效果图展板一套(暗标评审);备注: ①商务响应文件、技术响应文件、U 盘、展板应分别包装密封; ②商务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一起包装,在开口处加贴封条,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骑缝章。 ③技术响应文件用浅黄色牛皮纸直接密封(包装纸自备),外表不得有任何显示供应商单位标志和人员的符号和痕迹; ④展板用浅黄色牛皮纸直接密封(包装纸自备),外表不得有任何显示供应商单位标志和人员的符号和痕迹; ⑤电子版 U 盘正常信封密封,在开口处加贴封条,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 位骑缝章。 |
22. | 响应文件装订要求: 1.纸质商务文件采用 A4 幅面,纸质技术文件采用 A3 幅面(横向排版),展板采用 A2 幅面; 2.纸质响应文件采用左侧胶装方式装订,商务文件单独装订成册。技术文件 包含图纸编成册。 |
23. | 商务响应文件封套要求: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响应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
24. | 签字盖章要求: 1. 商务响应文件须按照磋商文件格式要求加盖供应商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其中商务响应文件正本中的签字和盖章必须是原件,副本可以是复印件或扫描件。 2. 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采用以下统一格式:(请严格按照格式要求编写文件) (1)内容:统一使用 4 号宋体字(黑色、不加粗、不倾斜、不加下划线);1.5 倍行间距,全角模式标点符号。 (2)技术标首页为目录,目录内容页码要清楚(首页为目录,页码为 1)。 (3)页码位置:居中,小 5 号字,Times New Roman 字体的阿拉伯数字。 (4)装订:横版左侧装订。 (5)不允许有页眉。 (6)供应商还应把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签字或盖章用 A4纸打印清楚装进白色信封(规格为 176mm*125mm 由供应商自行制作)中密封好(信封上不能有任何内容),与技术文件一块密封,评审后由监督人打开信封确定响应单位。(展板要求同上) (7)技术文件封面格式详见“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封面一律用白纸简装,不显示任何字迹(即白纸一张做封面)。 备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供应商的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 和装订要求,不按以上要求制作装订的按废标处理。 |
25. | 替代方案:不允许 |
26. |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4 年 9 月 9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河南大学xx校区xxx楼一楼招标采购服务大厅北侧开标室 |
27.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4 年 9 月 9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河南大学xx校区xxx楼一楼招标采购服务大厅南侧评标室 |
28. | 二次报价方式: 所有供应商二次报价均采用远程方式进行报价。初步评审后,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通知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二十分钟,以实际收到时间为准) 将二次报价表按规定要求填写并扫描或者拍照发至邮箱 xxx00@xxxx.xxx.xx;规定时间结束后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起开启。逾期发送或未发送的将视为放弃本轮报价,按无效响应处理。 |
29.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3 人及以上单数。 |
评审 | |
30. | 评审原则: 1.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待所有供应商。 2.坚持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相关规定,公平评审。 |
31. | 评审方法和标准: 1.资格性审查和标准 磋商小组依据以下标准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该供应商资格为不合格。 (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2)企业资质证书等;(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4)2023 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5)近三个月以来任意一个月完税证明(依法免税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8)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材料;(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 |
存在控股关系的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打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需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以上要求中,如有供应商成立时限不足要求时限的,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成立时间提供证明资料。) 2.符合性审查和标准 磋商小组依据以下标准对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其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供应商报价超出项目预算或经磋商小组认定低于项目成本价的; (2)磋商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加盖供应商的单位公章;未按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格式写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的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的无效,视为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将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3)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或在一份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采购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4)设计周期、质量、响应范围不满足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要求的; (5)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6)磋商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或不接受磋商小组会错误修正的; (8)发现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牟取成交的情形的; (9)不符合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3.磋商报价的最后确定 4.综合评分 (1)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 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 |
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5)根据磋商文件列明的技术、要求、磋商控制价,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最后报价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7)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8)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成 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 |
授 予 合 同 | |
32. | 成交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成交服务费: ①成交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以成交金额为计费基数,参考国家计委印发的计价格[2002]1980 号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向成交人收取采购代理费; ②成交服务费币种与签订合同的币种相同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的币种; ③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缴付成交服务费; |
33. | 数量增减变更:采购人需追加(或减少)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 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且不得对服务内容、单价或其它 |
实质性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 |
34. |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本次采购对未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给予经济补 偿。给予经济补偿的,采购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除第一成交候选人之外,排名第二补偿 2 万元;排名第三补偿 1 万元;其余不再进行补偿。 |
35. | 设计成果使用: 1.成交的设计方案的使用权归采购人所有,在采购人与成交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本次招标的成交人可以在本项目中无偿使用该设计方案,且应按照专家和采购人要求对该方案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2.成交人应保护采购人使用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成交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3.成交人应对最终的方案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成交单位与未成交单位的设计成果不予退回,其所有权归采购人所有, 采购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其投标方案的使用权;未被列入成交人的投标方案在开评标结束后不予退还。 |
36. | 对成交人的要求: 1. 成交人有义务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对设计内容作必要的修改,应负责修改完善中标方案并承担修建性详细规划图设计和主要单体建筑的方案设计任务,设计成果必须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2. 成交人对其提供设计成果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 及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37. | 方案要求: 1. 技术部分(方案)采用“暗标”形式进行评审。 2. 设计成果如下: 方案设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多功能体育场设计说明:包括设计理念、建筑布局、平面功能、外观造型、立面构思、结构选型、机电设备选型、消防设计、材料选用、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等环保节能、设计; 2)总平面布置图; |
3)多功能体育场必要的分析图(功能分析图、交通分析图、景观分析图、视线分析图等); 4)满足方案设计深度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5)多功能体育场东、西、南、北朝向的内、外效果图各 1 张(共 8 张), 鸟瞰图 2 张,人视效果图 4 张,多者不限; 6)方案电子版,应至少包含 CAD(T8)及电子模型; 7)其他反映设计思想的图纸; 8)东校门效果图 1 张。 | |
38. | 一、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纸质质疑函联系单位: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董江雨 联系电话:0371--53307955 通讯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 56 号东方陆港 C 栋 14 层 1407 室 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 二、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 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竞争性磋商邀请函、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 |
1.1 采购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用于支付“磋商项目资料表”中采购人采购项目的费用。
1.2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
1.3 采购人:“磋商项目资料表”中所述的、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4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5 合格供应商:见“磋商项目资料表”。
1.6 成交人:接到并接受成交通知书,最终被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2.采购方式及采购供应商要求
2.1 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成交人。
2.2 供应商资格要求:符合“磋商项目资料表”中的规定。 3.磋商费用
3.1 供应商须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1 除非本项目明确要求不接受联合体磋商外,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报价。
4.2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报价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磋商公告中的资格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
4.3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磋商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参加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磋商。
4.4 联合体参加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与本次采购活动相关的信息,将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大学采购与招标信息网》、《河南大学郑州校区建设委员会》上发布。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邀请函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部分 磋商须知
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第五部分 设计任务书
第六部分 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七部分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7.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7.2 报价函
7.3 首次报价表
7.4 设计费用清单
7.5 资格证明文件
7.6 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
7.7 项目管理机构
7.8 服务承诺
7.9 成交服务费承诺书
7.10 响应承诺书
7.11 履职尽责承诺
7.12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7.13 磋商供应商认为的其它必要的材料
技术部分:(技术部分(方案)采用“暗标”形式进行评审),要求如下;方案设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设计说明书(方案深化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理念、建筑布局、平面功能、外观造型、立面构思、结构选型、机电设备选型、消防设计、材料选用、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等环保节能、设计)
2)总平面布置图;
3)必要的分析图(功能分析图、交通分析图、景观分析图、视线分析图等);
4)典型的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5)多功能体育场东、西、南、北朝向的内、外效果图各 1 张(共 8 张),鸟瞰图
2 张,人视效果图 4 张,多者不限;
6)方案电子版,应至少包含 CAD(T8)及电子模型;
7)其他反映设计思想的图纸;
8)东校门效果图 1 张。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磋商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磋商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承担其磋商响应文件被否决的风险。
8.1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需要澄清或疑问,应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 5 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提问,要求代理机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无异议,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的质疑。
8.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 5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公布给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 5 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开始时间。
8.3 澄清内容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内容一经在项目公告网站发布,视作已送达所有供应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9.1 必要情况下,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9.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的修改将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 5 天前以邮件形式发送给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发出的时间距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 5 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开始时间。
9.3 修改内容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内容以邮件形式发送给已报名供应商并收到回函后,视作已送达所有供应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若供应商对修改内容仍有疑问,应在收到修改内容后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提问,否则视为已接收,并同意修改或澄清内容。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的质疑。
10.1 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问题的所有来往函电均须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供的外文资料应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10.2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磋商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公制计量单位。
11.1 供应商须对其磋商响应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一旦成交,其磋商响应文件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11.2 供应商在未征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格式内容、条款和技术要求进行修改。否则,其磋商响应文件在磋商时有可能被认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做出实质性响应而终止对其作进一步的评审。
12.1 报价要求
(1)只允许有一个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不被接受。
(2)采取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3)报价(含税)应是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合同条款及采购人提供的技术资料等)所确定的采购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应涵盖除根据采购人要求的变更外,采购人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所有工作内容。
(4)供应商各轮次总报价均不能超过采购预算(磋商控制价),否则其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5)磋商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磋商项目资料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供应商应按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报价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设计费用清单。
(6)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磋商报价的其他要素。
(7)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磋商项目资料表。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设计报价清单”中的响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的有关要求。
(8)供应商应充分了解项目位置、地质地貌、气候与水文条件、交通状况、周边环境以及雨污水、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其提交设计方案的可实现性和设计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报价损失将不会得到任何形式的补偿。
(9)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是完成磋商范围所列全部工作内容的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该报价已经包含了完成本磋商文件磋商范围、合同内的全部工作,以及为完成该工作所需的现场办公、生活设施、劳务费、技术服务费、与项目有关的所有前期报批报建工作所涉及的文本费用、评审费用、交通、通讯、保险、税费和利润等的全部费用。
(10)磋商报价还包括配合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审批工作,以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技术配合工作。
(11)成交人承担方案设计的优化和修改,提供最终方案设计图纸等费用;
(12)成交人承担参加设计技术交底、参与有必要的考察的费用;承担与设计有关的论证、以及可能发生的论证评审费、专家咨询及相关会务的自身费用。
(13)配合采购人完成政府各主管部门审批所需的专项设计,协调和协助采购人办理各种审批手续的工作。
(14)成交人协助采购人组织方案设计审查和设计评审,承担与会议评审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审专家的食宿费、交通费、评审费;会议地点租赁费),并承担按审查部门意见进行修改,直至通过审查的费用。
(15)采购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供应商的投报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磋商项目资料表中载明。
(16)磋商报价的其他要求见磋商项目资料表。 13.报价货币
13.1 磋商须以人民币报价。 14.证明供应商合格的资格文件
供应商在其磋商响应文件中应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进行磋商和有能力履行合同。
15.1 纸质技术投标文件封面应无任何内容,技术标内容中不得有任何显示供应商单位名称、标志和人员姓名的符号和痕迹,技术标用浅黄色牛皮纸直接密封(包装纸自备),外表不得有任何显示供应商单位标志和人员的符号和痕迹;展板用浅黄色牛皮纸直接密封(包装纸自备),外表不得有任何显示供应商单位标志和人员的符号和痕迹。
15.2 技术文件及展板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5.2.1 技术文件及展板不能有任何修改痕迹。
15.2.2 技术文件采用以下统一格式:(请严格按照格式要求编写文件)
(1)内容:统一使用 4 号宋体字(黑色、不加粗、不倾斜、不加下划线);1.5倍行间距,全角模式标点符号。
(2)技术标首页为目录,目录内容页码要清楚(首页为目录,页码为 1)
(3)页码位置:居中,小 5 号字,Times New Roman 字体的阿拉伯数字。
(4)装订:横版左侧装订。
(5)不允许有页眉。
(6)供应商还应把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签字或盖章用 A4 纸打印清楚装进白色信封(规格为 176mm*125mm 由供应商自行制作)中密封好(信封上不能有任何内容),与技术文件一块密封,评审后再打开信封确定供应商单位。(展板密封同此要求一致)
3.7.6.3 技术文件封面格式详见“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封面一律用白纸简装,不显示任何字迹(即白纸一张做封面)。
备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供应商的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和装订要求,不按以上要求制作装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7.1 磋商响应文件应自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在“磋商项目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否决。
17.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但其磋商保证金不会被没收。同意延期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相应延长。
18.1 供应商应准备一份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磋商项目资料表”规定数目的副本及电子版,每套磋商响应文件应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及“电子版”。副本及电子版应与正本内容一致,若副本及电子版与正本存在文字或表述的不符之处,以正本为准。磋商响应文件副本可为正本完整的复印件。
18.2 磋商响应文件及所有文件必须是打印件,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签字或(和)经正式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必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
18.3 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18.4 磋商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19.1 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展板分别密封装在单独的封套中,其中商务文件及电子版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9.2 磋商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 “正本”或“副本” 或“电子版”字样。
19.3 商务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
项目磋商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供应商地址: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19.4 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误交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20.1 供应商应在“磋商项目资料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磋商响应文件。
20.2 供应商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见磋商项目资料表。
20.3 除“磋商项目资料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20.4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拒收。 21.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后,可以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但供应商必须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21.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按 19 款中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和递交。
22.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项目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与评审,供应商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派其授权代表参加。
22.2 磋商与评审开始前,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进入磋商与评审程序。
22.3 磋商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不向其他磋商供应商公布、透露其价格、技术
响应文件等信息)。
23.1 磋商与评审工作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按规定组建,磋商小组成员由 3 人及以上单数经济、技术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3.2 资格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审查,以确定磋商供应商是否具备参与磋商的资格。资格性审查标准见“磋商项目资料表”。
23.3 磋商
(1)磋商小组讨论、通过磋商要点。
(2)围绕磋商要点,磋商小组与供应商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3.4 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标准见“磋商项目资料表”。
23.5《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
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 1 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3.6 最后报价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3.7 磋商小组还需对供应商的磋商报价进行详细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打印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如果总价与单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若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磋商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23.8 评审价的确定
评审后的最终总报价仅限于评审价格的比较,对成交价没有任何影响,成交价为供应商的最终总报价。
23.9 综合评分
23.9.1 评分标准(见第六部分)
23.9.2 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有效磋商响应文件和评审后的最终总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按照“评分标准”规定的方法、因素、标准进行评分。“评分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因素和标准,不作为综合评分依据。
评分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3.9.3 供应商的综合得分为磋商小组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综合得分取至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3.10 评审结果
23.10.1 评审结果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标优劣顺序排列;还相同时按照综合标优劣顺序排列;还相同时按照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由供应商抽签确定优先排名。
23.10.2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标优劣顺序排列;还相同时按照综合标优劣顺序排列;还相同时按照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由供应商抽签确定优先排名;并编写评审报告。
23.10.3 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偏差分为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
磋商小组将允许供应商修正其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磋商响应文件在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重大偏差是指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服务期限和服务质量等要求产生重大或不可接受的偏差,或限制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权力和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地位。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为了有助于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磋商小组有权向供应商质疑,请供应商澄清其磋商响应文件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27.1 评审是磋商工作的重要环节,评审工作在磋商小组内独立进行。
27.2 磋商小组将遵照规定的评审办法,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供应商。
27.3 在评审期间,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评审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审结果的活动。否则其磋商响应文件可能被否决。
27.4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后直至授予供应商合同,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与供应商私下交换意见。
27.5 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凡与评审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评审情况扩散
27.6 磋商小组和采购代理机构不退还磋商响应文件。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在前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排序在前的供应商拒签合同,采购人可按顺序确定下一个合格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如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因此原因在确定成交人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磋商响应文件、以及宣布竞争性磋商采购无效或拒绝所有磋商响应文件的权力,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采购人需追加(或减少)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且不得对服务内容、单价或其它实质性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32.1 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价为供应商的最终总报价。
32.2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和澄清文件等,均应作为签约的合同文本的基础。
32.2 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约定签订合同,采购人将取消该成交决定,该成交供应商不得要求采购人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将该项目授予下一个合格的供应商,或重新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GF—2015—0209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房屋建筑工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包人(全称):河南大学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河南大学郑州(龙子湖)校区多功能体育场及东校门设计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河南大学郑州(龙子湖)校区多功能体育场及东校门设计项目
2.工程地点: 河南大学郑州校区
3.规划占地面积:①多功能体育场位于校区东部、体育馆北,用地面积约 4.5 万㎡(校区水系
从用地西侧穿过),比赛场为标准 400 米综合田径场,场地四周设固定看台,座位数不少于 10000
座。看台上方需设置整体罩棚,形成环状围合。看台下部设体育辅助配套用房,建筑规模不小于 2
万㎡(含人防地下室),总投资额(不含体育工艺)约 2.0 亿元;②东校门位于校区东侧,在多功能体育场与体育馆之间的道路东侧,临近东四环辅路;
4.建筑功能:多功能体育场、东校门。
5.投资估算:多功能体育场总投资额(不含体育工艺)约 2.0 亿元
1.工程设计范围:本项目设计工作内容包含多功能体育场项目方案设计以及东校门项目方案及 施工图设计,并配合完成相应的报批工作(如需)。
2.工程设计阶段: 。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详见磋商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
15 日历天内完成多功能体育场项目的方案深化,业主另有要求的除外。东校门方案由业主另行要求工期;
具体开始设计日期以发包人通知时间为准,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
准。
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发包人代表: 。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在 河南大学郑州校区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 贰 份、副本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壹 份、
副本 叁 份,设计人执正本 壹 份、副本 叁 份。
(下为签字盖章页)
发包人: (盖章) 设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 一般约定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
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
解释顺序。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
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 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 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
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
格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2 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
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
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
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
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
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
5.1.2.4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
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 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7 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
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
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
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
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 14.2 款〔设计
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 15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
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
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15 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
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 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 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
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
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 15 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
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 15 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15 天内按本合同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 17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
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 30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 14.1.1 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
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
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
力。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答疑文件(如有)等。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河南省、郑州市现行法规、条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现行的法规、条例和行政新规范文件 。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无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无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无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无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无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详见发包人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 磋商文件
(5)发包人要求;
(6)成交通知书;
(7)响应文件、报价函及其附录;
(8)技术标准;
(9)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保密期限: 长期 。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发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 。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相关专业设计对接工作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7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
3.1.1 设计人 需 (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①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向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②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及资料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设计审查结论负责调整补充。
③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漏、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经济技术资料。发生上述情况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④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该工程设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涉及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项目技术管理、负责与甲方对接工作 。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设计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人次支付合同价款的 10%,并责令必须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委托人有权中止合同并有设计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7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设计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人次支付合同价款的 10%,并责令必须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委托人有权中止合同并有设计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设计人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 7 天内,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 。
3.3.2 设计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设计力量确保工程设计按工程进度要求完成;设计人在工程未结束前必须保证主要设计人员的稳定性,不得单方面更改主要设计人员;如确有必要,必须提前知会
发包人并得到发包人书面认可。否则,更换专业负责人,每人次处予 5 万元的罚款;更换设计人员,
每人次处予 2 万元的罚款,影响合同履行的,委托人有权中止合同。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每人次处予 2 万元的罚款, 影响合同履行的,委托人有权中止合同 。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除地质勘查及地震安全评价外,其他专业原则上不允许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所有设计内容 。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设计内容中涉及到的各项专业,设计人如果没有承担专业的资质和能力的,则可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和能力的专业设计单位完成,并在委托前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分包。
对分包人的要求:具有相应专项设计资质和能力的专业设计单位。。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 。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 。
5. 工程设计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完成工程实施全过程中与设计相关的服务工作 。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国家现行的法规、条例和行政新规范文件 。
5.1.2.4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 详见设计任务书要求 。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满足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及招标人要求,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 审批(如需) ,且可以据此编制工程量清单 。
5.3.5 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见合同附件约定 。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见合同附件约定 。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15 天 。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无 。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五个工作日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无 。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见合同附件约定 。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15 天。
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5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如需)。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按发包人要求 。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无 。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在施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施工 现场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不适用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适用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不适用 。
(2)总价合同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见附件约定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见附件约定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见附件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 无 。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 或预付款的比例 合同价的 20% 。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 ,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 天前支付。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五个工作 日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五个工作日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五个工作日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 需 (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属招标人所有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可在本项目中使用 。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使用 。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 价中 。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 / 。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设计文件经验收合格、设计人不存在违约责任的情形下,发包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日,未付设计费发包方按照本合同订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设计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见通用条款 。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每延误一天,应处罚该项目合同价金额的千 分之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另行按实际赔偿 。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价的 50% 。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合同有效期内,由于设计人员问题(包括且不限于图纸绘制错误、图纸中含有不利于委托人施工采购的描述等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费用增加超过 10 万元以上的,设计人员需承担全部责任,设计人除负责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实际损失的 100%计取,直至达到设计费费用总额。
14.2.4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合同价的 20% 。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每项分包设计人需向发 包人支付违约金:合同价的 10%,同时委托人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00 天。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30 天内。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
18.1 履约保证金:/。
18.2 本项目为限额设计,依据项目可研报告、可研批复及发包人要求,设计方提交的经审图通过的施工图及预算不能超出项目投资额,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设计方承担;
18.3 设计人须保证其所出施工图(以盖出图章的蓝图为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图纸会审纪录中每出现 1 条因施工图纸错误或不明确造成的修改、补充及变更,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条;
18.4 项目负责人应为实际与甲方及各专业沟通协作的负责人,不接受项目副负责人及第二负责人等职位;更换他人与甲方沟通设计相关问题,将视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
18.5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在专业涉及到的方案汇报、专家评审会、图纸会审、重要技术会议、现场验收等相关环节应到场签字,若未经发包人同意未到场,每人次罚款 2 万元,上不封顶。项目负责人和所需专业负责人经常未按时到场的,发包人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 (如因不可抗力除外),设计人应退回发包人全部已付款项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设计费总金额 20%的违约金;
18.6 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赋予设计人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由第三方继承,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工作分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完成。但因某种原因,设计人的权利或义务必须转让,或根据本合同约定设计人需分包相关专业设计业务的,需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商定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才能办理,否则发包人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设计人应退回发包人全部已付款项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设计费总金额 20%的违约金;
18.7 设计人应保证提交给发包人的设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等。若有上述事由发生,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
附件 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 2: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 3: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 4: 设计进度表
附件 5: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 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本项目设计工作内容包含多功能体育场项目方案设计以及东校门项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并配合完成相应的报批工作(如需);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方案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三个阶段。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1.方案设计阶段
(1)与发包人及发包人聘用的顾问充分沟通,深入研究项目基础资料,协助发包人提出本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市场潜力;
(2)完成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协助发包人进行报批工作;
(3)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的调整,以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设计人应派设计人员协助发包人组织、举办本方案项目草案和成果的评审、展示,负责解答相应的技术等问题,并配合发包人对执行的设计方案进行定期检讨,并审核施工图设计院施工图,把控方案在施工图设计中的贯彻落实。
(4)协调景观、交通、精装修等各专业顾问公司的工作,对其设计方案和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审核,提供咨询意见。在保证与该项目总体方案设计相一致的情况下,接受经发包人确认的顾问公司的合理化建议并对方案进行调整;
(5)配合发包人进行人防、消防、交通、绿化及市政管网等方面的咨询工作;
(6)负责完成人防、消防等规划方案,协助发包人完成报批工作。
(7)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负责专家咨询费(若有);
(8)期间主要成果包含:
1.多功能体育场项目:经甲方确认方案后的电子版,应至少包含 CAD(T8)及电子模型;经甲方确认方案后的纸质版方案文本 4 套;经甲方确认方案后的动画成果文件;配合可研审批提供方案相关纸质材料、配合本阶段的报批报建工作。
2.东校门项目:包含本项目地勘、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需经业主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内容包含且不限于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的总平面、土建、安装、装饰、景观及室外工程等相关设计。提供方案文本 4 套并出具效果图,提供通过审图的施工图文件 8 套。(7.9)其他工作如下:
A.提供设备清单;
B.参与政府部门所组织的评审会议,以及其他相关的配合事宜; C.参与发包人跟配套公司之间的协调(若有);
D.完成本阶段的面积计算和经济技术指标计算,协助发包人完成面积数据表格(数据表格由发包人提供)的填写并保证准确性,在符合当地规划局报建软件及有关计算规则方法下,单体建筑面积误差率和总建筑面积误差率不得超过该局的规定。
2.施工图设计阶段(东校门)
(1)负责完成并制作东校门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总图、建筑、结构、机电、室外管线综合等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全部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与甲方完成成果汇报;
(2)对发包人及设计咨询单位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设计成果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政府相关规定、建筑造型与立面效果应与原方案设计完全一致,若因不满足相关法规、规定或效果不一致产生返工,相应工期不予顺延;
(3)完成节能设计及测算,并提交计算书(若需);
(4) 项目负责人应负责所有工程设计范围内设计图纸的审核与出图章签盖;
(5)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 3.施工配合阶段(东校门)
(1)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图纸会审和施工图设计交底,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安排相关技术人员参加,不能及时参加需以正式函件形式回复,对图纸中发现的问题需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以正式函件回复并进行修改;
(2)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
(3)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 负责专家咨询费
(若有);
(4)协调施工期间所遇到的有关设计方面的技术问题,并根据现场实际效果及时间要求调整修改设计;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变更图纸,以不影响施工进度和保证建筑立面效果为原则,出图时间需严格按双方确定的时间要求完成;
(5)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超出双方协商书面确定的时间,甲方有权扣除此阶段相应现场配合设计费;
(6)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参加相关会议和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7)在施工中及时发现和处理所遇到的设计问题,随时接受甲方在设计上的咨询,并及时办理好洽商、纪要或临时设计变更等文件;甲方提出的紧急问题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解决;
(8)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
(9)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施工阶段的成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并签署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
四、设计人服务要求:
1、对设计的正确性、全面性负责。所有设计成果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同时需满足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关于报批、报建等的要求及规定。
2、设计开始时,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计划书(包括设计进度、设计总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名单和组织构架等)报发包人备案,经双方确认后,原则上不再作调整。
3、设计人须派出设计水平最高的工作小组为该项目服务,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撤换能力不够的工作小组成员,设计人必须在发包人提出更换意见之日起 3 天内更换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工作人员,以确保项目设计成果的素质。
4、对设计文件中出现的错、漏、碰、缺及违反国家相关规范条例之处,及时负责修改或补充。若由于设计人原因而使设计进度有拖延、产生工程质量问题或使发包人产生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无条件及时修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设计过程中,按照发包人所委托的项目发展和任务书要求,进行相关设计;期间所需的设计资料或其它需发包人配合的事项应及时通知发包人。
6、设计过程中,对于发包人己确定的设计,设计人如需更改,必须事先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7、设计完成后,按合同及双方约定的时间及份数交付各阶段的设计图纸。
8、视情况需要,初步设计阶段由发包人组织专家对结构选型等问题进行技术研讨,设计人有配合义务。如设计人在设计中,未经发包人同意而提高结构设计标准,发包人有权追究设计人的设计责任,同时设计人应无条件按正常的设计标准重新进行设计,且工期不予顺延。
9、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应满足国家及地方规范要求,并严格执行发包人颁布、要求的设计要求及标准。若出现发包人颁布、要求的设计要求、标准与国家及地方规范要求相冲突时,设计人有义务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并协商解决方案。
10、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设计人不应向发包人收取赶工费。
11、设计人提交设计服务成果以后,若因设计人原因导致成果未能得到发包人认可的,设计人应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进行调整修改,直至发包人认可为止,提交设计成果的期限不予顺延,其间产生的图纸、制作等所有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设计人不得加收发包人设计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2、本合同设计项目报建配合的内容:本合同工作范围内对发包人负责的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设计报建工作,设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包括准备相应的设计文件和各种计算数据以及向主管部门经办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方面的解释工作。在各阶段的报批报建工作中,对所提供的设计文件,
应发包人要求或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要求进行设计修改或变更,直至发包人或有关政府部门最后满意为止。
13、作为报建配合设计单位,设计人须配合发包人完成项目相应阶段的消防、环保等报建工作,提供准确的图纸及说明。设计人应对项目的建筑面积按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划部门有关规定准确计算,协助发包人完成面积数据表格(数据表格由发包人提供)的填写并保证准确性,在符合当地规划局报建软件及有关计算规则方法下,单体建筑面积误差率和总建筑面积误差率不得超过该局的规定。
14、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选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5、设计人应保证提交给发包人的设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等。若有上述事由发生,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16、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推进情况自行决定项目分期设计是否启动、启动时间,设计人无权干
预。
17、若财政资金划转不到位,设计人不能以此作为暂停设计工作的理由。五、设计人职责:
1、设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适用性、经济合理性及时限性负责。
2、设计人必须对其交付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政府审批部门有关本工程的文件要求;在采用适合我国国情的外国先进技术和材料设备,而我国尚无该项规范或技术规则时,可参照行业标准。
3、对于设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设计人均应先送发包人审核后方可进行下一步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多功能体育场项目:经甲方确认方案后的电子版,应至少包含 CAD(T8)及电子模型;经甲
方确认方案后的纸质版方案文本 4 套;经甲方确认方案后的动画成果文件;配合可研审批提供方案相关纸质材料、配合本阶段的报批报建工作。
2.东校门项目:包含本项目地勘、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需经业主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内容包含且不限于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的总平面、土建、安装、装饰、景观及室外工程等相关设计。提供方案文本 4 套并出具效果图,提供通过审图的施工图文件 8 套。
附件 2 :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全套设计文件 | 按发包人要求 | 方案批准后 个月 | 1 份电子版 |
2 | ||||
3 | ||||
4 | ||||
5 |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
附件 3 :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 4:
设计进度表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按发包人要求 | |||
2 | ||||
3 | ||||
4 | ||||
5 |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设计收费为 XXX 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款次序 | 比例% | 付款额 (万元) | 付款时间 |
第一次付款 | 20(总合同价) | 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 15 日历天内 | |
多功能体育场部分 | |||
第二次付款 | 90(该部分设计费 合同款) | 该项目可研报告批准后 15 日历天内 | |
第三次付款 | 100(该部分设计 费合同款) | 方案设计成交单位与施工图设计单位技术 交底完成 15 日历天内 | |
东校门项目部分 | |||
第二次付款 | 90(该部分设计费 合同款) | 施工图及全部专项设计,设计完成并经审核 后,提交全部设计成果文件后 15 个工作日 | |
第三次付款 | 100(该部分设计 费合同款) | 施工完成后竣工验收并盖竣工验收章前 |
说 明:
设计费在谈判文件约定的工程设计内容范围内按合同价执行。如设计人因设计文件深度不符合标准或设计内容缺失,而导致发包人得到的设计成果不完整,发包人可按设计人所交付的实际成果数量按比例扣除该阶段的设计费。
一. 评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2.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二. 评审原则
1.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2.磋商小组由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3.参加磋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参加磋商的有关人员应对整个评审过程保密,不得泄露;
5.磋商小组成员应按规定的程序评审;
6.磋商小组在开始评审前,应首先检查每份磋商响应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于实质上未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绝。对于报价特别异常的,由磋商小组认定。
7.供应商对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将被取消磋商或成交资格。三. 评审程序
1.磋商小组对所有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2.磋商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所有供应商进行磋商。磋商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澄清有关问题。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采用网上/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供应商的说明或者澄清应当采用相应网上/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确认,并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磋商响应文件初步评审、磋商、澄清完成后,由磋商小组确认合格供应商,并通知合格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二次报价)。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二次报价的供应商,按无效响应处理。
5.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标顺序推荐;并编写评审报告。
6.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1)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终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采购人按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为一个工作日。
四.评审标准
1、在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1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2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3 递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初步评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1 供应商报价超出项目预算或经磋商小组认定低于项目成本价的;
2.2 磋商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加盖供应商的单位公章;未按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格式写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的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的无效,视为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将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3 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或在一份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采购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2.4 设计周期、质量、响应范围不满足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要求的;
2.5 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2.6 磋商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7 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或不接受磋商小组会错误修正的;
2.8 发现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牟取成交的情形的;
2.9 不符合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3、价格比较
3.1 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合格供应商进行价格比较。
3.2 报价的确定
3.2.1 通过初步评审的合格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原报价(一次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最终报价(第二次报价);二次报价是对磋商总报价进行下浮。
3.2.2 磋商小组确认合格供应商的最终报价。
3.2.3 评审委员会(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五、评分标准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5.1 | 分值构成=商务标+技术标+综合标(总分 100 分) | 商务标:30 分,技术标 50 分,综合标:20 分。磋商小组完成对商务标、技术标和综合标的汇总后,取平均值作为该供应商的最终得分。 计算最终得分均保留两位小数。 | ||
5.2 | 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 |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商务标 | 1.有效报价 | |||
有效报价是指未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并通过资格 | ||||
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进入磋商程序供应商重新提 | ||||
5.4(1 ) | 报 价 得分 ( 30 分) | 评分标准 | 交的投标总报价。 2.综合评审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 | |
算。 | ||||
3.评标基准值=有效报价的最低报价。 | ||||
4.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 |
×30 | ||||
5.4 (2) | 技术标 | 体 育 场设 计 方案 ( 47分) | 设计说明(4分) | 设计方案说明清晰、全面,内容具体详实,方案设计符合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范,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设计任务书的设计要求。 (1)设计方案说明清晰、全面,内容具体详实,方案设计符合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范,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设计任务书的设计要求的得 4分; (2)设计方案说明清晰,内容详实,方案设计能够满足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范,各项技术指标能够符合设计任务书的设计要求的得 2分; (3)基本满足标准需求的得 1 分。 |
总平面图(7分) | 总平面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便于管理和使用,且具有一定的可持续发展性;建筑、周边道路、绿化景观相互协调衬托;能够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 (1)总体规划布局合理,规划方案设计符合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范,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设计任务书设计要求,空间利用合理的得7 分; (2)总体规划布局合理,能够完全满足建筑设计需求,符合项目规划,空间利用合理的得 4 分; (3)基本满足标准需求的得 1 分。 | |||
场地设计(7分) | 场地设计各功能分区设置合理方便,流线清晰便捷,便于管理与使用,各个功能区既相互独立又能有机联系,建筑造型和立面处理过渡协调且特点独特。 (1)设计方案立意非常新颖,有创新性,完全 满足采购人要求,符合项目要求的得 7 分; |
(2)设计方案较新颖,基本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得 4 分; (3)设计方案欠缺,较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得 1 分 | ||||
建筑风格(9分) | 方案设计思路清晰,包括设计指导思想、设计原则、布局方式和方案构思、设计特点、建筑风格、空间构图、空间利用、主要建筑物建筑平面与造型、建筑环境与景观、建筑色彩体现等设计方案特色鲜明;建筑风格能够融入校区,立面造型活泼轻盈。 (1)方案设计思路清晰,建筑风格能够融入校区,立面造型活泼轻盈,有创新性,设计特点,建筑风格完全满足采购人要求,色彩搭配能够更好的与校区风格相融合的得 9 分; (2)设计思路欠缺,主要建筑物建筑平面与造型设计方案新颖,建筑风格基本满足要求的得 5 分; (3)设计思路模糊不清,主要建筑物建筑平面与造型设计方案描述不清,建筑风格设计方 案一般,不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得 1 分。 | |||
相关专业配套(4 分) | 相关专业配套设计科学合理,突出实用原则,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各个相关专业设计完善。结构体系合理,满足抗震、消防、节能、生态等规范标准。 (1)相关专业配套设计科学合理,设计完善,结构体系能够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得 4 分; (2)相关专业配套设计基本合理,设计基本 完善,结构体系基本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得2 分; |
(3)相关专业配套设计一般,设计不完善, 结构体系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得 1 分。 | ||||
功能设计(8分) | 功能分区科学合理,突出实用原则,使用方便舒适,设计美观简洁大方,充分利用土地,满足赛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设置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等。 (1)设计合理且可行性高,完全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得 8 分; (2)设计合理基本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得 4 分; (3)相关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得 1 分。 | |||
工程投资估算及造价控制措施(4分) | 根据方案提交投资估算和控制工程规模、造价的措施,内容准确、完整、可行。磋商小组在比较各供应商方案后,进行打分。 (1)投资估算控制合理,估算资料齐全,工程造价控制合理性、准确性得 4 分; (2)工程估算控制较合理,估算资料、工程造价控制基本合理得 2 分; (3)工程估算资料不全,造价控制欠缺的得 1 分 | |||
设计重难点分析(4 分) | 针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解决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且合理化建议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具有科学性、可行性。 (1)针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提出较为成熟的的技术解决方案,提出科学、可行性强的合理化建议的得 4 分; (2)针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提出技术解决方案不易实现的得 2 分; (3)分析意见没有重点,提出技术解决方案不 |
切合本项目的得 1 分; | ||||
东 校 门效 果 图 (3 分) | 效果图(3分) | 东校门效果图造型大气、美观、庄重,能够同周围建筑环境协调统一,能反映河南大学深厚的文化内涵。 (1)东校门效果图美观、庄重,与周围建筑环境完全统一,完全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得 3分; (2)东校门效果图基本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得 2 分; (3)东校门效果图不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得 1 分; | ||
注:技术部分(方案)采用“暗标”形式进行评审。 (1)以上技术部分内容(技术标中“工程投资估算及造价控制措施”、 “设计重难点分析”内容除外)采用“暗标”评审。 暗标评审内容中的设计方案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单位及表明供应商身份、特征的暗示性语言和标记,否则按废标处理。 以上内容缺项该项得 0 分。 | ||||
5.4(3 ) | 综合标 ( 2 0 分) | 业绩 (6 分) | 供应商企业业绩得分要求:2021 年 1 月 1 日(合同签订日期) 以来完成的类似体育场馆类方案设计项目业绩,每有一个的得 2 分,累计最多得 4 分。 (标书中附①合同、②中标/成交通知书、③中标结果网站截图,并提供业主联系人及电话,缺项不得分。) | |
项目负责人业绩得分要求:2021 年 1 月 1 日(合同签订日期) 以来完成的类似体育场馆类方案设计项目业绩,每有一个的得 2 分,累计最多得 2 分。 (标书中附①合同、②中标/成交通知书、③中标结果网站截图,并提供业主联系人及电话,缺项不得分。) | ||||
注: ①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不重复计算。 |
②响应单位对提供业绩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将导致响 | |||
应文件被否决或取消成交候选人资格。 | |||
供应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获奖时间为准)以来获得过全国 | |||
奖项(4分) | 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中国钢结构金奖或相当级别的国家级设计类奖项,提供获奖证 | ||
书,每有一个的得 2 分,累计最多得 4 分 | |||
对本项目承诺投入技术团队的全面性、合理性对比评分,专业齐 | |||
其他人员配备及技术水平(6 分) | 全(包括暖通专业、电气专业、给排水专业、建筑专业、结构专业、造价等专业),需提供相关人员职称、注册证书齐全。提供齐全得 6 分,缺项得 0 分。 (提供近半年的社保证明、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证明材料加盖公 | ||
章,未提供不得分) | |||
服务承诺 (4 分) | 1、承诺服从采购人的工作计划安排,并积极配合的措施,配合完成相关设计文件的报审、报批服务措施。(2 分) (1)工作计划安排合理,与采购人积极配合、为采购人排忧解难、服从采购人安排、配合完成相关设计文件的报审报批有具体措施的得 2分; (2)工作计划安排较合理,与采购人积极配合、为采购人排忧解难、服从采购人安排、配合完成相关设计文件的报审报批措施不具体的得 1分。 2、供应商在后续服务过程中配合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以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技术配合工作的承诺。(2 分) (1)承诺内容详实可行的得 2分; (2)承诺内容基本可行的得 1 分。 以上内容缺项该小项得 0 分。 |
1.工程名称:河南大学郑州(龙子湖)校区多功能体育场及东校门设计
2.建设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明理路北段 379 号河南大学郑州(龙子湖)校区校内
3.建设单位:河南大学
4.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1)座位数不少于 10000 座,建筑规模不小于 2 万㎡的多功能体育场(含人防地下室);
(2)东校门。二、设计内容及范围
多功能体育场位于校区东部、体育馆北,用地面积约 4.5 万㎡(校区水系从用地西
侧穿过),比赛场为标准 400 米综合田径场,场地四周设固定看台,座位数不少于 10000座。看台上方需设置整体罩棚,形成环状围合。看台下部设体育辅助配套用房,建筑规模不小于 2 万㎡(含人防地下室),总投资额(不含体育工艺)约 2.0 亿元。
东校门位于校区东侧,在多功能体育场与体育馆之间的道路东侧,临近东四环辅路。本项目设计工作内容包含多功能体育场项目方案设计以及东校门项目方案及施工
图设计,并配合完成相应的报批工作(如需)。三、设计依据
1.河南大学郑州(龙子湖)校区总体规划。
2.河南大学郑州(龙子湖)校区多功能体育场及东校门设计招标文件及设计任务书。
3.其他相关基础资料及国家、省、市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四、多功能体育场设计要求
(一)造型设计
1.设计应符合河南大学郑州(龙子湖)校区总体规划的理念及要求,设计理念要兼顾以人为本和整体校园景观效果,力求创造出一个现代化、多功能的体育场。
2.看台上方需设置整体罩棚,形成环状围合,突出体育场现代大气的造型特点。
(二)功能设计
1.功能分区科学合理,突出实用原则,使用方便舒适,设计美观简洁大方,充分利用土地,力求最优的整体效果。
2.功能上应满足赛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设置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等。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媒体用房、场馆运营用房、
技术设备用房和安保用房等,其功能布局应满足比赛要求,具有通用性和灵活性,便于使用和管理,并解决好平时与赛时各类用房的利用问题。应综合考虑比赛、教学、对社会服务等多种使用要求。
其中,观众用房(含贵宾、残疾人)应与其看台区接近,建筑面积应与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数相一致,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运动员用房应包括运动员及医务急救室、检录处和赛后控制室等。竞赛管理和媒体用房应包括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媒体工作用房等。技术设备用房包括计时记分用房和扩声、场地照明机房等。其他设备用房应包括消防控制室、电气系统用房、各专业设备机房等。场馆运营和安保用房包括安保值班室和库房等。
3.地下室设置机动车库、设备房、辅助用房等,同时需考虑人防功能,人防区面积以校区已建成的食堂、友兰、九章学堂以及本次拟建的多功能体育场的总地上建筑面积为基础计取。
4.需考虑屋顶罩棚及看台的防水措施,确保优良的防水性能。
5.体育场室内室外照明依据 JGJ、GE 等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室外场地照明应至少满
足“Ⅲ级:专业比赛”要求。
(三)场地设计
1.体育场的方位选择,避免太阳高度角对运动员和观众的影响,考虑当地风力和风向对运动成绩的影响。
2.体育场田径场的建造设计标准应符合国际田联、中国田径协会的相关标准,达到可以承接全国大学生田径比赛的场地条件。
比赛场为标准 400 米综合田径场,共设 8 条环形跑道,西直道为 9 条,400 米标准跑道内含有一块 105 米×68 米国际足联标准的人工草坪足球场,缓冲区要求满足国际足联最新标准要求。直道外侧布置跳远、三级跳远等跳跃项目的场地,其他项目运动设施均应布置在环形跑道内侧。田径场内设置有全部田径比赛项目,所设项目符合比赛要求。场地规划可按照中国田径协会一类田径场地标准设计,足球场可以采用人工草,应通过国际足联场地标准认证。
3.比赛场地跑道面层材料应符合国际田联有关规定,材料要求:
(1)跑道为全塑型:跑道材料应为有效期内的中国田协审定 A 级产品。
(2)建设标准符合 GB36246-2018 标准技术要求,并具有有效的绿色建材政府采购符合性证明证书。
(3)塑胶跑道材料经老化 1000h、再抗鞋钉践踏磨损 1200 转后符合GB 36246-2018、 GB/T 22517.6-2020 标准拉伸强度、拉断伸长率要求的合格检测报告。
4.足球场地线内尺寸满足 105 米×68 米国际足联最新标准要求,缓冲区要求满足国际足联最新标准要求。人造草高度 50mm;磅重 PE≥12000;密度:10500 针/㎡。
5.各类田赛场地,如跳远、跳高、推铅球、掷铁饼、掷标枪等场地的规格、布局应符合《体育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6.比赛场地的综合布置应紧凑合理,满足各项比赛要求、保证安全。
7.比赛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8.比赛场地内应根据使用要求妥善设置各种通信、信号、供电、给排水等管线和装置。
(四)总平面设计
1.交通流线要顺畅,人流疏散方便快捷,符合体育赛事流线要求。
2.建筑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组织顺畅,管理维修方便,并满足当地规划
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指标。
3.满足各运动项目的朝向、光线、风向、风速、安全、防护、消防等要求。
4.与外界保持良好的交通和运输联系,出入口和内部道路符合人流、物流、车流分流和集散要求,各运动流线保持顺畅、快捷,基地内配建合理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考虑太阳能充电停车位)。
5.注重环境设计,考虑地形和地质情况,充分保护和利用自然地形和天然资源(如水面、林木等)。
6.在适用、经济的前提下,突出体育风格,创造良好的建筑景观。周边合理布置一定数量的室外训练场地,充分利用土地。
7.建筑设计充分考虑绿色建筑、新技术、设计一体化等因素,着力将体育场设计为节能环保、节材节地、技术领先的现代化场馆。
8.在满足造型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大规模,座位数不小于 10000 座,建筑规模
不小于 2 万㎡(含人防地下室)。五、东校门设计要求
东校门设计需考虑与城市道路、校区入口道路、多功能体育场、体育馆以及现有建筑的协调对应关系。满足传达、保卫工作的要求,合理组织机动车及人行交通流线。造型大气,能反映河南大学深厚的文化内涵。
六、设计成果要求
本项目设计工作内容包含多功能体育场项目方案设计以及东校门项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并配合完成相应的报批工作(如需)。
多功能体育场项目方案设计需配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供配合。
本工程设计招标中标后,中标人应按招标人、有关专家和管理部门的意见与要求,进一步完善设计方案、配合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审批。为保证在工期内顺利完成设计任务,设计单位应保证设计人员到位,加快设计进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设计任务。本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设计规范、规定及编制深度的要求。
并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采用的建筑材料的材料、色彩、质地等提出建议(必须根据发包人要求按时提供相关图纸)。
设计周期要求:
15 日历天内完成多功能体育场项目的方案深化,业主另有要求的除外。东校门方案由业主另行要求工期;
响应文件要求:
1.每个设计单位限提供 1 个方案参加投标;
2.多功能体育场设计说明:包括设计理念、建筑布局、平面功能、外观造型、立面构思、结构选型、机电设备选型、消防设计、材料选用、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等环保节能、设计;
3.总平面布置图;
4.多功能体育场必要的分析图(功能分析图、交通分析图、景观分析图、视线分析图等);
5.满足方案设计深度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6.多功能体育场东、西、南、北朝向的内、外效果图各 1 张(共 8 张),鸟瞰图 2
张,人视效果图 4 张,多者不限;
7.方案电子版,应至少包含 CAD(T8)及电子模型;
8.其他反映设计思想的图纸;
9.东校门效果图 1 张。成交后成果要求:
1.多功能体育场项目:经甲方确认方案后的电子版,应至少包含 CAD(T8)及电子模型;经甲方确认方案后的纸质版方案文本 4 套;经甲方确认方案后的动画成果文件;配合可研审批提供方案相关纸质材料,配合本阶段的报批报建工作。
2.东校门项目:包含本项目地勘、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需经业主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内容包含且不限于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的总平面、土建、安装、装饰、景观及室外工程等相关设计。提供方案文本 4 套并出具效果图,提供通过审
图的施工图文件 8 套。
正本(副本)
(项目名称)
磋商响应文件
( 商 务 文 件 )
(项目编号)
供应商: (盖单位章)
供应商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商务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二、报价函
三、首次报价一览表四、设计费用清单 五、资格证明文件
六、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服务承诺
九、成交服务费承诺函十、响应承诺书
十一、履职尽责承诺
十二、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十三、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技术文件(暗标)
展板
本章格式仅供参考,除未实质性响应外,任何人不得以格式有偏差为由废标。(实质性响应条款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满足的条款和磋商文件中的资格性条款)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 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
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公章):
附:
①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投标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②被授权委托人在公司 2024 年 1 月以来任意三个月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
致: (采购人名称)
我们收到了采购编号为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文件,经详细研究,我们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活动并按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我们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负法律责任:
(1) 愿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和要求,提供完成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工作,磋商总报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RMB¥: 元)。
(2) 如果我们的响应文件被接受,我们将履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
(3) 我们同意本磋商文件中有关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如果成交,有效期延长至合同终止日止。
(4) 我们愿提供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所有文件资料。
(5) 我们已经详细审核了全部磋商文件,如有需要澄清的问题,我们同意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向采购人提出。逾期不提,我公司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6) 我们承诺,与采购人、采购人就本次采购的项目委托的咨询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附属机构没有行政或经济关联。
(7) 我公司同意提供按照采购人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采购人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8) 如果我们的响应文件被接受,我们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签订并严格履行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
(9)我公司承诺完全响应磋商文件中的各项要求。与本投标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三、 首次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首次总报价(元) | 大写: 小写:其中: 多功能体育场部分:大写: 小写: 东校门部分:大写: 小写: |
响应范围 | |
设计周期 | |
服务地点 | |
质量要求 | |
响应有效期 | 60 日历天 |
设计负责人 | 姓名: 注册建筑师级别: 级,执业资格及编号: |
其他声明 |
说明:
1、本表首次总报价应与响应文件中报价表的总报价一致。
2、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供应商: (此处填单位名称并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四、设计费用清单
1. 设计费用清单说明
每项报价费用应包括设计全过程的一切费用,包括按合同规定应提供的设计文件费用、施工服务和变更设计的费用。
每个项目均应填写报价,否则应认为该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报价之中,业主不再予以支付。
序号 | 设计费用分项名称 | 计算依据过程和公示 | 设计费 (元) | 磋商总报价 (元)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2)企业资质证书等;(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4)2023 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5)近三个月以来任意一个月完税证明(依法免税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8)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材料;(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存在控股关系的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打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需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以上要求中,如有供应商成立时限不足要求时限的,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成立时间提供证明资料。)
序号 | 项目名称 | 签订合同时间 | 合同金额(万元) |
1 | |||
2 | |||
3 | |||
4 | |||
5 | |||
根据磋商文件评分办法自行补充对应所需资料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附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社保证明等证书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年龄 |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 | |||
职 称 | 学历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工作年限 | 从事设计工作年限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应附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等扫描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致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磋商采购中若成交,我们保证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按磋商采购文件的规定,以银行转账或现金,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成交服务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声明放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的权利。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此处填单位名称并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承诺日期:
致(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行为。
五、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要求在近三年内供应商和其法定代表人没有行贿犯罪行为。
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联合体投标。
八、报价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九、如本项目评标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中标后将要提供的中标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中标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如提供样品)
(一)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报价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人以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四)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六)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七)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声明放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的权利。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承诺人: (此处填单位名称并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承诺日期:
十一、履职尽责承诺
致(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1、我愿对作出的设计质量、设计计划、服务承诺负责。
2、我愿与相关联设计单位做好积极的配合,并会在设计中考虑对方的设计与自己设计的接口的合理与连贯性。
3、项目负责人、主任设计师及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等专业设计人员虚心听取、充分理解和认真领会发包人的设计思想和意图,认真研究和解决建筑方案与结构及公用设施可能出现的问题;充分吸取发包人的优化意见;结合我国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以及郑州市规划、消防、市政等主管部门颁布的政策法规和规定进行设计,达到发包人满意为止。
4、在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周边环境和现状,精心设计。
5、设置项目配合负责人,项目配合负责人随时解决发包人设计及报建以及和施工图设计院及其余相关联设计单位设计过程中所有方案设计相关技术问题及技术资料。接到发包人或相关联单位电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通知后,项目配合负责人和相关设计人员随时解决问题,需到现场处理的事情,在 48 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解决相关问题。
6、设计人员在现场,随时随地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点和技术问题,认真听取发包人意见和建议,不断地完善设计,维护发包人的权益,不断地改进和提高设计人员的服务方法、服务意识、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达到发包人满意为止。
7、若发包人需求,部分设计图纸可提前交付。
8、方案设计完成后,发包人如有调整或修改,工作量不超过总工作量 30%,设计人按发包人要求调整和修改,不提出修改费用。
9、确保主要设计人员为本合同每一阶段设计开始前发包方认可的设计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设计人员不得变更。设计人指定的设计团队与设计人单位签定的劳务合同周期应大于本项目的设计周期,并保证完整的后期服务。如设计人擅自变更设计人员,设计人愿接受发包人任何形式的处罚。
10、设计人如不能按照发包人审批的设计计划按时提交设计成果和项目报建技术资
料,且末提前提交书面材料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影响发包人报建手续或工期进度的,设计人自愿承担发包人任何形式处罚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设计合同。
11、方案设计及方案审核阶段,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调整或政府批复引起的方案调整,发包人不需要支付方案调整费。
12、设计人员与业主及行政主管部门等的配合工作发生的交通费、生活费等均由我院自行负担。设计人的雇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件,由设计人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关的费用,与发包人无关。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承诺人: (此处填单位名称并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承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