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 地區 專利證號 期限 氣簾式氣櫃 台灣新型專利 新型第M279718 號 20051101-20150707 前下吸式氣櫃 台灣新型專利 新型第M281062 號 20051121-20150707 氣簾式生物安全櫃 台灣新型專利 新型第M326441 號 20080201-20170531 氣簾式生物安全櫃 日本 特許第4775595 號 20071221-20271220 氣簾式氣櫃 日本 特許第4704284 號 20060706-20260705 Air-Isolator...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委託研發成果管理及應用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甲方」)及□□□
□□□□□□(以下簡稱「乙方」)為辦理甲方研發成果之管理及應用與相關推廣事宜,經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以為共同遵守。
第一條 研發成果範圍及項目(專利名稱及號碼)
本合約所定研發成果之範圍及項目,依附件一所載。第二條 委託內容
乙方應負責本合約所載之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等推廣事宜。乙方應隨時接受廠商或第三人之申請辦理技術授權,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授權及著作授權。
第三條 成果運用收入
有關依本合約推廣研發成果所得之收入,乙方應於事前依次項比率分配提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收入分配創作者比率表」(如附件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研發成果技轉提案單」(如附件三)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研發成果技術移轉申請表」(如附件四)送交甲方同意後,並由甲方提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智慧財產權審議小組審議同意後執行。
運用甲方國有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將其中 60%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40%分配予創作人。
第四條 法令依據
乙方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成果推廣工作。甲方依第五條所給付予乙方之報酬,已包含乙方依本合約提供任何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辦理成果推廣工作)所需之一切相關費用與報酬。
第五條 契約價金與給付方式
乙方依本合約提供服務可獲得之所有報酬(包含乙方提供服務所需之費用),係依研發成果之實際收入(以各該授權案件之簽約後實際收入數字為準且甲方確認入帳後為準)之 20%,並於每年 12 月一次給付。
第六條 技術授權合約程序
乙方應按依本合約第三條所規定經甲方及本會智慧財產權審議小組審議同意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收入分配創作者比率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研發成果技轉提案單」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研發成果技術移轉申請表」之內容推廣案件,經由乙方成功推廣之案件,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由甲方依其擬訂之制式契約(空白合約範本如附件五),與第三人簽訂。
第七條 利益迴避
當事人執行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相關業務時,因其作為或不作為而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不當之財產或非財產之利益時,當事人應即自行迴避,或促請其關係人迴避。應迴避而未迴避之當事人,應負擔因此而衍生之所有損害賠償責任,並應自行負擔行政與民、刑事責任。
當事人除法令規定或經甲方書面同意外,不得將甲方研發成果自行提供予營利事業使用或參與籌設營利事業。本條所稱當事人,係指乙方承辦或決行本合約事項授權之人員。
本條所稱當事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當事人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當事人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當事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由當事人、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法人。但當事人擔任前述職務係經政府指派時,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條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 動產、不動產。
(二) 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 (三) 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 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本條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於甲方或承接甲方科技移轉業者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第八條 保密義務
一、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合約而知悉或持有之技術及其他相關資料(下稱「機密資料」),不得洩露或交付予任何第三人。若乙方或其關係企業之員工、外包廠商、經銷商及代理商違反本條約者,視為乙方違反本條約定。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乙方亦須負本條之保密責任,若有違反,應賠償甲方之損失。
二、本合約所稱之機密資料不包括:
(一)於乙方接收或知悉機密資料時即已顯示為公眾所知或所據有;
(二)於乙方接收或知悉機密資料後非因乙方之過失而為公眾所知或所據有者;
(三)乙方有充分證據足以證明為乙方非基於機密資訊而獨立發展出來者。第九條 合約終止與解除
乙方若有拒絕或拖延辦理技術授權之推廣事宜,或發生第七條或其他違約情事,甲方得視情況自行或委託其他單位辦理,並得終止或解除本合約。
乙方之利益迴避(第七條)、保密義務(第八條)、合約糾紛之解決方式(第十二條),不因本合約終止、屆滿、解除而失效。
第十條 合約期限
x合約自甲乙雙方簽署日起至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有效,期滿前 3 個月內,乙方得以書面徵得甲方同意延展契約期限。
第十一條 合約事項之聯絡方式
(一) 甲方聯絡單位: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聯絡人:xxx聯絡電話:00-00000000#000 傳真:02-26607732
(二) 乙方聯絡單位: 聯絡人:聯絡電話: 傳真:
第十二條 合約糾紛之解決方式
x合約如有糾紛,經甲方同意後,得於台北提付仲裁,並依我國仲裁法解決;若甲方不同意仲裁時,則雙方同意以智慧財產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 附則
x合約附件如下,與本合約同具效力。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收入分配創作者比率表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三)技術移轉合約書空白範本
第十四條 合約書之份數
x合約書正、副本各壹式二份,由甲乙各執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為憑。立合約書人
甲 方: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簽章)
代表人: (簽章)地 址:22143 新北市汐止區橫科路 407 巷 99 號
乙 方: (簽章)代表人: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研發成果之範圍及項目
專利名稱 | 地區 | 專利證號 | 期限 |
氣簾式氣櫃 | 台灣新型專利 | 新型第 M279718 號 | 20051101-20150707 |
前下吸式氣櫃 | 台灣新型專利 | 新型第 M281062 號 | 20051121-20150707 |
氣簾式生物安全櫃 | 台灣新型專利 | 新型第 M326441 號 | 20080201-20170531 |
氣簾式生物安全櫃 | 日本 | 特許第 0000000 號 | 20071221-20271220 |
氣簾式氣櫃 | 日本 | 特許第 0000000 號 | 20060706-20260705 |
Air-Isolator Fume Hood | 美國 | US 73118771 B2 | 2007/7/19-2025/7/18 |
Air Curtain-Isolated Biosafety Cabinet | 歐洲 | EP2014365 | 20071219-20271219 |
Air-Isolator Fume Hood | 歐洲 | EP06116798.7 | 審查中(預計 102 年年底有結果) |
附件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收入分配創作者比率表
技轉名稱 | ||||||
研發成果收入種類 | 研發成果收入分配予創作者之百分比 | |||||
□授權金:新台幣 □衍生利益金:新臺幣 □其他:新臺幣 | % | |||||
創作者職稱 | 姓 名 | 參與性質 | 貢獻說明 | 分配比率 | 簽章 | 日期 |
□計畫主持人 □研究人員 □其他 | ||||||
□計畫主持人 □研究人員 □其他 | ||||||
□計畫主持人 □研究人員 □其他 | ||||||
□計畫主持人 □研究人員 □其他 | ||||||
□計畫主持人 □研究人員 □其他 | ||||||
□計畫主持人 □研究人員 □其他 |
附件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提案單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第 次智慧財產權審議小組會議提案 | |||||
提案單位 | 提案日期 | 附件 | |||
案 由 | |||||
說明 | |||||
擬辦 | |||||
決議 |
年、月、日及金額等數字請以阿拉伯數字表示。
附件四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研發成果技術移轉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一、技 術 名 稱 | |||
二、創作人及貢獻 | 創作人 | 任職單位及職稱 | 主要貢獻 |
三、提案人(連絡人) | 姓名: | 服務單位: | |
聯絡電話: | |||
四、智慧財產權狀況 | □專利權(□發明No. □新型 No. □申請中)專利名稱: 專利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無專利權技術名稱: | ||
五、技轉內容說明 | |||
六、技術移轉範圍 |
七、預期技術利用範圍及預期產品 | |
八、授權條件 | |
九、技術估價說明 | |
十、其他說明 |
附件五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研發成果授權契約空白範本
立約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緣於落實技術推廣及嘉惠國內產業界,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第○○次智慧財產權審議小組會議決議,甲方擬將所擁有之研發成果授權乙方實施,雙方並同意本於誠信原則,特立本契約以為共同遵守,協議條件如下:
第一條:技術授權內容一、授權標的:
(一)甲方同意將所擁有之『 』(以下稱「本技術」,詳細內容請見附件1,且附件1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依本契約所定之條件,將本技術授權乙方實施,乙方亦同意依本契約獲得實施本技術之權利。
(二)所謂「實施」本技術乃包括使用、製造、銷售、運用本技術之全部或一部,或使用、製造、銷售、運用依本技術所製造或組裝之產品(下稱「授權產品」)。為免爭議,所謂「實施」本技術不包含修正、改良或更新本技術。
二、授權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本契約之授權為「非專屬授權」,甲方有權將本技術另與第三人簽訂技術移轉授權契約,乙方不得異議。且乙方並無將其基於本契約之任何權利轉讓或再授權予其他第三人之權利。
三、授權區域:
甲乙雙方同意本契約之授權限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下稱「授權區域」),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授權區域以外之地區實施本技術。
四、授權期間:
本契約授權期間自雙方完成契約簽署之日起為期 年。
第二條:衍生技術之智慧財產權及專利申請
一、乙方因利用本技術所研發產生之其他技術,其智慧財產權為雙方共有。甲乙雙方同意於提出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申請前,應另以契約明訂權利歸屬,並由乙方擁有優先使用之權利。
三、本技術若已申請專利,但尚未獲准專利前,乙方應在授權產品或包裝容器上明確標示「專利申請中」之字樣,並應於獲准專利後,在授權產品或包裝容器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
第三條:授權費與衍生權利金
一、授權費:乙方應支付甲方授權費新臺幣 元整,做為依甲方授權本技術之基礎授權費。
二、衍生權利金:
□按銷售淨額比例計算:
(一)乙方同意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按乙方銷售授權產品之「銷售淨額」的百分之 (_%)給付衍生權利金予甲方。「銷售淨額」係指銷售總額扣除銷售退貨及折讓之淨額。乙方並應於權利金決算日屆滿 日內,提出經會計師簽證之本技術運用及生產銷售授權產品之紀錄及報告予甲方。
(二)乙方將授權產品以互易、贈與、租賃、借貸或其它任何方式交付或轉讓予第三人時,授權產品即視為已銷售,而應支付衍生權利金予甲方。
(三)前目(第二目)視為銷售而無發票金額可稽者,其單價比照各該期內授權產品銷貨發票之最高單價計算。若各該期內未曾銷售授權產品時,則由甲方斟酌市價合理決定之。
□按件計算:
(一)乙方同意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按乙方銷售授權產品之件數,依每件新臺幣
元計價給付衍生權利金予甲方。乙方並應於權利金決算日屆滿 日內,提出經會計師簽證之本技術運用及生產銷售授權產品之紀錄及報告予甲方。
(二)乙方將授權產品以互易、贈與、租賃、借貸或其它任何方式交付或轉讓予第三人時,授權產品即視為已銷售,而應支付衍生權利金予甲方。
第四條:付款辦法
一、授權費之給付
乙方應於雙方簽署本契約後 日內,以匯款、金融機構發行之本票或開立全額即期支票之方式,將前條所定之授權費一次全額給付甲方。
二、衍生權利金之給付
每年 月 日為「權利金決算日」,乙方應於權利金決算日後 日內,以匯款、金融機構發行之本票或開立全額即期支票之方式,一次全額給付甲方當年度之衍生權利金。
三、乙方給付授權費及衍生權利金時,其內容及形式應符合甲方之要求,且除以現金給付者外,應以該匯款或票據確實經銀行兌現入帳於甲方下列指定帳戶時,才視為完成給付:
解款行: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收款人帳號:24546102123007
收款人戶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四、乙方同意本契約有終止或解除時,本授權金亦不退還。
第五條:帳冊查核
一、乙方應妥善製作並保存銷售授權產品之帳冊資料及有關憑證,甲方得隨時於乙方一般營業時間內,派員或會同會計師至乙方查核前述帳冊及資料,乙方不得無故拒絕。但前述查核應於事前通知乙方。乙方對甲方之查核行為應給予一切必要之協助,並應允許甲方影印或抄錄該帳冊及資料。除有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五項之情事外,查核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
二、不論乙方有無生產或銷售授權產品,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乙方每半年皆應製作年度本技術運用或生產授權產品之紀錄及報告。並應於權利金決算日屆滿
日內,將經由會計師簽證之本技術運用及生產銷售授權產品之紀錄及報 告送交甲方,簽證費用悉由乙方負擔。
第六條:智慧財產權
甲乙雙方均了解並同意本技術之智慧財產權均歸屬甲方所有,本契約簽訂後,乙方所取得之權利,僅為本技術之實施權。
第七條:乙方合作廠商及乙方另設公司之要求
一、乙方依本契約獲得本技術之授權後,得針對授權產品之部分零件委外製造,再自行組裝、加工為授權產品,或委由其他廠商代工製造授權產品(不得轉授權),但乙方保證自行監督該等合作廠商之生產品質,概與甲方無涉,且甲方不因此與乙方之合作廠商產生任何法律關係。
二、乙方將來若擬設立其他公司負責本技術之開發工作,必須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以另行簽定契約等方式處理後,方得將本技術轉交該公司使用或實施。如乙方未踐行前述程序,則該公司實施本技術自屬未經甲方同意之使用,乙方除應支付違約金新臺幣 萬元外,並應同時依本契約第三條所定之計算基礎,向甲方支付授權費及衍生權利金。
第八條:侵權責任
一、乙方因修改、複製本技術衍生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權或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者,應自行負責處理。甲方對乙方或該第三人均不負任何責任。
二、乙方因使用、實施本技術而導致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權或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者,應自行負責處理。甲方對乙方或該第三人均不負任何責任。
三、乙方應自行投保產品責任險,並應確保授權產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並符合法定之安規要求及國家安全標準等相關法令規定,如乙方利用本技術所生產、銷售之授權產品對消費者有造成任何一切損害,乙方應自行對消費者負完全的賠償責任,與甲方無涉,亦不得對甲方為任何之主張。
四、乙方因使用、實施本技術,或銷售授權產品而發現第三人有侵害其權利時,應立即通知甲方。若前述侵權之情事有損甲方就本技術所擁有之權利或其他衍生權利者,甲方可授權乙方代表其主張權利或自行依法請求賠償。若乙方不擬主張者,甲方得自行主張,乙方同意屆時應依甲方之要求全力配合並提供所需之資料。有關訴訟費用、律師費用支出,與維護權利所得之損害賠償,甲、乙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分配:
(一)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由甲方全額支付之情形:維護權利所得之損害賠償應由甲方擁有。
(二)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由乙方全額支付之情形:
□維護權利所得之損害賠償應由甲、乙雙方各得二分之一。
□維護權利所得之損害賠償應由乙方扣除支出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後,由甲、乙雙方各得二分之一。
第九條:無擔保條款
一、甲方對本技術不負任何擔保責任,包括不擔保本技術之合用性及商品化之可能性。
二、甲方擔保忠實履行本契約,盡力協助促成乙方順利運用本技術自行製造授權產品;但甲方不擔保甲方之盡力協助絕對能使乙方具有製造授權產品之能力。
三、甲方對乙方產製之授權產品不負任何擔保、保證或背書之責任。乙方利用本技術於商業用途時(包括但不限於產品或服務之公開行銷、推廣或廣告文宣等),除獲甲方之書面同意外,不得引用甲方或甲方上級機關(即勞委會)之名稱、會徽、商標或其他表徵;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表示甲方或勞委會與乙方之產品或服務有任何關連。乙方若違反前開規定,而造成甲方損害,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條:保密義務
一、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之本技術及其他相
關資料(下稱「機密資料」),不得洩露或交付予任何第三人。若乙方或其關係企業之員工、外包廠商、經銷商及代理商違反本條約者,視為乙方違反本條約定。縱因本契約終止或解除,乙方亦須負本條之保密責任,若有違反,應賠償甲方之損失。
二、本契約所稱之機密資料不包括:
(一)於乙方接收或知悉機密資料時即已顯示為公眾所知或所據有;
(二)於乙方接收或知悉機密資料後,非因乙方之過失而為公眾所知或所據有者;
(三)乙方有充分證據足以證明為乙方非基於機密資料而獨立發展出來者。第十一條:權利義務轉讓
一、非經甲方或甲方之上級機關(即勞委會)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其因本契約
所獲授予之權利讓與或再授權給第三人。
二、如乙方被收購、被合併、出售全部或主要資產、成為他公司之子公司、或因股權或董事席會改變或其他原因導致控制權或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時,乙方並應立即通知甲方。除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外,於前開任一事由發生時,本合約即視為終止。
三、甲方在本契約中之權利義務得隨時依甲方或甲方上級機關(即勞委會)之要求,轉讓予勞委會或其指定之第三人。
第十二條:本技術之更新
一、甲方有權隨時修正、改良及更新本技術之規範,惟無將修正、改良及更新之內容通知乙方之義務。但甲方得視實際情況與需要透過其定期出版之刊物,就其修正、改良及更新之部份為適當的介紹或說明寄交乙方。
二、乙方修正、改良及更新本技術,實施或量產前須先經甲方書面同意,其衍生產品所用材質、規格,仍應符合法定之安規要求及國家安全標準等相關法令規定。有關乙方修正、改良及更新本技術所產生之利益分配等事項,應於乙方實施或量產後一個月內,由甲、乙雙方另以書面約定之,並溯及實施或量產之日生效,若甲、乙雙方無法於一個月內完成書面約定,乙方即應依本契約第三、四條之約定加計百分之5%,先行給付授權費及衍生權利金予甲方。
三、甲方對xxxx、改良及更新本技術暨衍生產品不負擔任何責任。第十三條:基本資料及聯絡人
一、乙方應於其在本契約上依法簽署之同時,詳實填妥甲方交付之『廠家基本資料
表』,並交還甲方。
二、甲乙雙方同意各指定下列為本契約之聯絡人: (一)甲方聯絡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信箱:
(二)乙方聯絡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信箱:
三、雙方之契約聯絡人如有異動,應以書面通知對方,並自書面通知到達日起生效。第十四條:違約事由與違約效果
一、除本約另有規定外,任一方違反本契約任一條款約定,無過失之一方得以書面通
知他方於 日內改正。逾期未改正者,無過失之一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
二、乙方違反第一條第三款或第十一條約定時,乙方應將其因本契約所得利益及因違反第一條第三款或第十一條約定所得之利益轉讓予甲方,以為違約懲罰。甲方並得另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
三、乙方違反第三條及第四條約定時,乙方除應補足授權費或衍生權利金之欠款外,並應支付甲方按延遲日數以所欠款項之0.1%計算之違約金。
四、乙方違反第十條約定時,乙方應支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元整,甲方並得另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
五、如經甲方依本契約第五條查核,乙方短付衍生利益金且短付之金額已達該年度應付之衍生利益金百分之○以上時,乙方除應負擔甲方之查核費用外,並應另行支付甲方按短付金額○倍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十五條:契約其他終止事由
一、如有下列事由,甲方得立即書面終止本契約: (一)經甲方認定乙方實施本技術違反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或衛生法令者。 (二)若乙方重整或聲請或被聲請重整;或乙方解散或決議解散或被命令或裁定解
散;或乙方合併或決議合併;或乙方破產或聲請或被聲請宣告破產;或乙方主要資產被查封,無法償還債務,或有相當事實足證有發生本款情事之虞者。 (三)甲方為增加國家重大利益、公共利益或維護國家安全並經甲方上級機關(即
勞委會)認定有必要者。
二、若乙方於第一次得到「本技術」之授權後 年內,若無將「本技術」應用於該技術所屬之產業,甲方得以書面通知要求乙方補正或提出將「本技術」應用於該技術所屬產業之具體方案。若乙方仍於甲方書面通知後三十天內無法補正或提出具體方案,除經甲方報請上級機關(即勞委會)依據本技術用於產業之時間及實際狀況同意對上開年限加以修改外,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退還任何已支付之款項。
第十六條:契約終止效果
一、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無過失之一方除得依本契約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外,並得向他方請求賠償其所受之損害。但若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致造成乙方損害,其賠償金額上限為乙方已繳交之衍生權利金總額。
二、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立即停止行使其對本技術所得行使之權利,亦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實施或利用本技術或生產任何產品,並應於本契約終止後一個月內結清積欠授權費及衍生權利金,並將相關資料、其影印本及手抄本返還甲方。關於乙方有具體事實足證本技術之授權產品係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前製造完成者,該產品得繼續販售,但就該部份之產品,乙方仍應依本契約第三條之規定支付甲方衍生權利金。
三、本契約終止後,由本技術所衍生的技術申請之甲乙雙方共有之專利,若乙方放棄繼續繳交該項專利之維護及相關費用,甲方得要求乙方無條件讓與由乙方就該部份所享有之權利,乙方不得拒絕。
四、乙方因本契約所應負之支付授權費及衍生權利金之責任(第三條)、帳冊查核配合義務(第五條)、侵權責任(第八條)、引用限制(第九條第三項)、保密義務
(第十條)、違約金(第十四條第三款)以及準據法及管轄法院(第二十條),不因本契約終止、屆滿、解除而失效。
第十七條:稅賦負擔
因本契約之履行所衍生之營業稅由乙方負責,印花稅各自負擔,其他稅賦由發生之一方負擔。
第十八條:契約修改
x契約之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之方式為之,不生效力。第十九條:續約暨契約屆滿
一、本契約屆滿前1個月內,若雙方無以書面表達反對意思,本契約視為依原條件自
動續約 年。
二、本契約終止、屆滿、解除後,乙方應於10日內全數繳回因本契約自甲方取得之任何一切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相關資料、其影印本及手抄本等。
三、xxxx履行完成之給付義務不因本契約屆滿而失效。第二十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一、準據法:本契約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予以解釋及規範。
二、管轄法院:若因本契約而涉訟時,甲乙雙方特此同意以智慧財產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條:完整合意
一、本契約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完整之合意。任何於本契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載於本契約或其附件之事項,對雙方均無拘束力。
二、附件之效力與本契約相同,惟若兩者有牴觸時,以本契約為準。
第二十二條:契約份數
x契約壹式 份,由乙方執 份,甲方執 份為憑,其中並將
份副本,報請甲方上級機關(即勞委會)備查。
立約人:
甲 方: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代 表 人: 所長
授權簽約人: (簽名或蓋章)
職 稱: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
代 表 人: (簽名或蓋章)職 稱: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