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一条 为规范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出国留学事业发展,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出国留学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赴国外学习、进修、访问、交流,奖励优秀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经费。
第三条 x办法所称“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留学项目要求,通过专家评审,公平公正择优选拔的赴国外学习、进修、访问、交流的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审核教育部报送的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建议,会同教育部确定出国留学经费支出范围、资助标准和留学项目类别,核定年度预算,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教育部负责编制出国留学经费年度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并具体进行监督、绩效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制定年度选派计划。
第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负责提出下一年度选派计划建议,包括年度留学项目、留学人员规模、留学人员结构等。在年度选派计划范围内,公平公正择优选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并负责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
第七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留服中心)及教育部委托机构负责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派出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行前培训,订购国际机票,办理护照签证、出境证明、报到证明、奖学金退款等。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财力情况;
(二)政府互换项目、国际组织人才培养项目等情况;
(三)预计的年度资助人数和各项资助标准;
(四)以前年度出国留学经费结转和结余情况;
(五)汇率情况;
(六)绩效评价结果。
第九条 出国留学经费资助对象主要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赴国际组织实习人员。
第十条 出国留学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学费或研修费,是指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向国外留学机构或单位支付的学费、研修费等。
(二)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包括生活费、注册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签证延长费等。
(三)艰苦地区补贴,是指用于发放给赴条件艰苦国家(地区)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特殊生活补贴。纳入艰苦地区补贴范围的国家(地区)由财政部、教育部共同确定。
(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结束学业回国的交通费用(各一次)。
(五)签证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出国留学所需签证的费用。
(六)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是指用于奖励符合条件的优秀自费留学人员费用。
出国留学人员根据留学项目类别、留学国别、留学身份等因素全额或部分享受以上资助项目。
奖学金、艰苦地区补贴和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经审核后,教育部本级直接转账至留学人员个人国内专用银行卡;
学费或研修费,由留学基金委在经教育部批复的额度范围内审核支付或报销;
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签证费,由留服中心及教育部委托机构订购支付或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 出国留学经费资助的留学项目类别包括:
(一)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主要是指面向社会各行各业公开选拔,资助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赴国外从事访问交流或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项目。
(二)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主要是指面向社会公开选拔,资助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短期出国交流博士生导师赴国外一流院校或科研机构学习的项目。
(三)高校合作项目,主要是指面向高校合作选拔,资助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和科研人员赴国外从事访问交流或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项目。
(四)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其中地方合作项目主要是指与有关地方合作选拔,资助符合高等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单位人员赴国外学习的项目;行业部门合作项目,主要是指与有关部委、行业部门等合作选拔,资助行业发展急需人才赴国外学习的项目。
(五)国际组织人才培养项目,主要是指资助优秀人才赴国际组织实习、资助国际组织后备人才赴国外学习的项目。
(六)政府互换项目,主要是指根据中国和相关国家政府教育交流协议,资助人员赴对方国家学习的互换项目。
(七)中外合作项目,主要是指根据中方与外方为落实国家领导人出访成果及中外人文交流机制有关举措而签署的合作项目或根据教育部委托留学基金委与外方高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资助相关人员赴国外学习的项目。
(八)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主要是指奖励品学兼优的自费留学人员的项目;
(九)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留学项目。
第十三条 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公派出国留学经费支出范围、资助标准,并建立出国留学经费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其中,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出国留学人员基本学习生活需要、国外物价水平、汇率情况和国家财力状况等确定。
对于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留学人员获得的奖学金或艰苦地区补贴不得超过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资助标准。
对于政府互换项目,对方提供的奖学金资助标准高于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奖学金全部归留学人员;低于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由国家提供部分补贴。
对于中外合作项目,若合作双方对资助内容和标准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除上述规定外,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留服中心及教育部委托机构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资助标准。
第十四条 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标准由教育部商财政部确定。
第十五条 出国留学经费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拨付。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留学基金委、留服中心及教育部委托机构应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要求,报送出国留学经费使用报告,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留学基金委、留服中心及教育部委托机构应编制出国留学经费决算,纳入单位决算,报送教育部汇总审核,并对决算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教育部负责审核汇总出国留学经费情况,纳入教育部年度部门决算,按要求报送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十九条 出国留学经费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教育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出国留学经费绩效管理,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留学基金委、留服中心及教育部委托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监督管理机制,严格遵守财务相关制度,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人对出国留学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人员应当对出国留学经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教育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留学基金委、留服中心及教育部委托机构、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或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违约,退回或追缴的中央财政拨款及产生的利息,纳入出国留学经费管理,交回零余额账户,作冲减当年预算支出处理。
对教育部、留学基金委取得的与出国留学相关的捐赠收入、合作收入、其他收入等资金,由教育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x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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