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台灣樂天市場開店契約書
內 容 章 節
00.限制或禁止交易品項 | |
01.樂天市場開店規約 | |
02.R-mail使用規約 | |
03.樂天點數使用規約 | |
04.樂分紅服務使用規約 | |
05.金流服務使用規約 | |
附表 |
🞋 請確認您欲開店銷售的商品或服務沒有在以下表列之中
限制或禁止交易的商品及服務 | 1. 毒品及相關產製品、吸毒用具,包括但不限於海洛因、嗎啡、大麻、安非他命、大麻線香等。 2. 商品含有輻射性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管制之毒性化學物質,以及前開物質之廢棄物。 3. 槍、砲、彈藥、刀械等具殺傷力之武器、子彈及爆裂物。 4. 警槍、警棍、警銬、瓦斯槍等警械,以及執法人員(如警察、憲兵等)所使用之含有勳章、徽章之服裝或用品。 5. 易燃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桶裝瓦斯、爆竹煙火。 6. 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色情或暴力商品、出版品或遊戲軟體,且未依規定標示級別及設立防護機制者。 7. 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聯絡資料等。 8. 技術證照與證明文件。 9. 統一發票、銷售憑證、捐贈收據等報稅憑證以及賭博性商品、公益彩券。 10. 流通貨幣及有價證券:包括但不限於股票股條、認股權證、債券、不動產投資證券。 11. 人體器官、細胞或骨骸:包括但不限於骨髓、血液、精子、卵子、排泄物等。 12. 活體動物、保育類動物及其產製品,包括但不限於象牙製品、美洲豹皮草、熊掌。 13. 動物用藥: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促進或調解其生理機能之原料藥、製劑或成藥。 14. 環境用藥:殺蟲劑、殺菌劑等防治生物之藥品,包括但不限於蚊香、 (液體)電蚊香、噴霧殺蟲劑、蟑螂螞蟻老鼠藥、樟腦丸、防蟲藥劑等商品 (具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者除外)。 15. 主管機關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包括但不限於近三年內曾發生非洲豬瘟國家之豬肉;或非合法輸入之應施檢疫物,應施檢疫物包括但不限於進口火腿、香腸、鵝肝醬、豬皮、含肉之烘焙餅等。 16. 一歲以下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17. 仿冒品、盜版品、可能涉及侵害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的商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原版軟體、音樂或影片的備份或拷 貝。 18. 酒類商品: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的飲料,包括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前述飲料的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 19. 菸品、外觀印有菸品相關之產品及電子菸。 20. 政府專用垃圾袋。 21. 贓物或只有使用權之物,例如:權利車、承租之物品等。 22. 未經主管機關公告開放得於網路銷售之醫療器材或藥品。 23. 教導或鼓勵他人自殺之物品或書籍。 24. 其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依法令禁止銷售、廣告之商品或服務。 25. 其他經台灣樂天市場判斷認為不當之商品或服務。 ※請注意!本表僅例示依法規限制或禁止於網際網路上交易的品項,但限制或禁止交易品項並不以此為限,如法規或命令有異動以修正後之規定為準。 |
01.樂天市場開店規約
第1條(總則)
茲就台灣樂天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所經營之電子商務服務平台「台灣樂天市場」(以下稱「樂天市場」)內開店相關事宜,為規範甲方與申請開店者(以下稱「乙方」)間之契約關係,乙方同意並遵守樂天市場開店規約(以下稱「本規約」)、R-mail使用規約、樂天點數使用規約、樂分紅服務使用規約、金流服務使用規約及其他甲方依不同時間提出之規約、附件或服務(以下稱「附隨規約」),本規約及附隨規約皆為台灣樂天市場開店契約書(以下稱「本契約」)之一部分。本規約及附隨規約提及之法規名稱如有異動以修改後之法規名稱為 準。
第2條(開店之申請)
1. 乙方想要在樂天市場內開設商家店面並銷售物品或提供服務(以下稱「銷售等」)時(以下稱
「開店」),應依甲方所定之方法提出申請。
2. 甲方同意前項申請時,許可乙方依本規約及甲、乙方間所適用之其他規約、指導方針或其他合意事項(以下統稱「本規約等」),使用甲方管理之伺服器(以下稱「伺服器」)內供乙方開店用之頁面(以下稱「開店頁面」)、從事銷售等所必要之甲方網站架構與資料庫系統、以及構成樂天市場及開店頁面之軟體。
3. 針對前項之網站架構、資料庫系統及軟體,甲方得依其判斷隨時進行規格變更及版本升級。
4. 甲方所提供之開店服務,乃是供乙方以自己之名義透過樂天市場銷售其商品或服務予顧客,甲方僅為乙方提供樂天市場及相關機制支援,並未與乙方成立合夥、共同經營或其他本契約以外之合作事宜或其他法律關係。
5. 甲方許可乙方開店時,乙方應使用甲方之R-mail 服務及參加樂天點數方案、樂分紅服務、金流服務及其他甲方依不同時間提出之服務等,並應遵守甲方另定之「R-mail 使用規約」、
「樂天點數使用規約」、「樂分紅服務規約」、「金流服務使用規約」及其他甲方依不同時間提出之規約或附件。
第3條(申報事項)
1. 乙方依本規約第2條提出申請時,應向甲方預為提出下列事項並擔保資料真實;下列事項有變更時亦應立即通知甲方並提供變更後之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因未提出所致損害或不利益,應由乙方自行負擔。
(1)乙方應依其組織型態,按甲方要求提供公司、商號或個人名稱;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營業登記地址或戶籍地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住所及身分證(護照、居留證、工作證)影本。
(2)商品及服務內容。
(3)有關開店之實際管理負責人(以下稱「管理負責人」)姓名、電子郵件信箱、電話號碼或其他甲方規定事項。
(4)匯款銀行帳戶資訊。
(5)其他甲方所指定與乙方業務相關之事項。
2. 甲方向乙方依本條第1項規定提出之地址寄送書面文件時,如因乙方拒絕受領、查無此人或其他
原因致書面無法送達或送達遲延時,視為該書面已於通常可到達之時間送達乙方。
3. 甲方向乙方提供或登錄之電子郵件信箱(以下稱「申報電子郵件地址」)寄送電子郵件時,以乙方收受該電子郵件或甲方發信後24小時之較早者,為送達時間。
4. 當甲方將聯絡事項刊載於甲方伺服器內之甲方指定網頁,或將已刊載之事項以電子郵件寄發至申報電子郵件地址時,乙方應儘速就該聯絡事項進行相對應之行為。以甲方刊載於網頁,或該電子郵件依前項規定送達時間較早者,視為乙方已接獲該聯絡事項之送達。
5. 乙方如以個人名義申請開店,惟已達設立稅籍登記之基準,經甲方通知必須配合辦理稅籍登記及經營權移轉相關程序。乙方如已達統一發票開立基準,則須依法開立發票。
第4條(權利轉讓之禁止)
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契約或其他有關樂天市場開店所生之一切權利與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讓與或移轉予第三人、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形式之處分。
第5條(開店頁面之開設)
甲方許可乙方依本規約第2條第1項之申請時,將於伺服器內甲方指定之URL中開設乙方之開店頁
面,同時核發乙方進入該開店頁面所需之ID及密碼(以下將開店頁面之開設日,簡稱為「帳號核發日」/Account Open)。
第6條(店家網頁內容之標示)
1. 乙方應於帳號核發日起之合理期間內,依甲方所定之規格形式,於開店頁面上製作物品銷售乃至服務提供(以下稱「商品等」)等之相關資訊(以下稱「內容」)。
2. 乙方製作前項之內容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不得違反法令或本契約之規定。
(2) 不得有猥褻、怪異或其他可能令一般人感覺不適之表示。
(3) 商品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暨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保護法第 24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為標示。
(4) 若商品為可能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之規定分級並以適當之防護機制進行防護,以維護兒童及少年使用者之權益。
(5) 除第(3)款之外,應標示下列事項:
a. 開店頁面之管理負責人姓名、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
b. 營業時間、休息日等。
c. 對於商品等之詢問或申訴,應向乙方提出。
d. 甲方指定之使用者店舖評價點數畫面。
e. 其他甲方規定;或依中華民國法令(例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商品標示法、商品檢驗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及有關主管機關要求之事項。
3. 甲方得對乙方依本條第1項規定製作之內容進行審查,如認該內容符合樂天市場各規定時,得許可並通知乙方應利用該內容正式對外開店營業,同時於樂天市場上公告該開店頁面(於樂天市場上公告開店頁面簡稱為「Shop Open」);乙方於收受甲方通知後,即可使用該開店頁面開始
從事銷售等活動。但如乙方未能納清首次開店費用或未提供應繳納文件者,甲方得限制乙方使用該開店頁面之權限。
4. 前項之審查,係甲方基於顧客權益保護及樂天市場政策而設,並非承諾或擔保內容之合法或無任何疑慮,乙方製作之內容於契約期間內仍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律規定,並自負全部法律責任。
5. 乙方於開店後,得於本條第2項或其他本規約規定所容許之範圍內,標示或修改開店頁面上之內容。乙方就開店頁面內容應定期更新,俾經常提供使用者最新且正確之資訊。
6. 甲方認為乙方製作之內容對於樂天市場而言並不適當或有違反法規命令之虞時,得要求變更其內容或標示,乙方應遵從之。若未依甲方要求進行變更,甲方得限制乙方使用開店頁面之權 限,乙方不得異議。如乙方開店頁面內容有任何不實或致甲方或顧客任何不利益,乙方應自行負擔。
7. 乙方於開店頁面上可登錄之商品數(指通常商品數、拍賣商品登錄、集購商品登錄、禮品商品登錄等,包含下標、購買期間終止後之商品或庫存商品)上限,應依甲方之規定辦理。
第7條(販賣通則)
1. 開店頁面之瀏覽者(以下稱「顧客」)對商品等有從事訂購、參與活動、詢問或其他使用開店頁面之行為時,乙方與該顧客間有關商品等之配送、付款或其他銷售活動所必要之行為,除本規約等另有規定者外,應由乙方自負責任。乙方應以親切友善的態度,積極處理顧客的需求並即時回覆,不得有任何違法或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及言論。
2. 乙方應明確告知顧客其交易之當事人為乙方及顧客,因銷售活動所生之權利及義務關係僅發生於乙方與該顧客之間。
3. 乙方於從事銷售等活動時,應遵守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商品標示法、商品檢驗法、著作權法、商標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
4. 乙方與顧客之間,發生商品等未送達、送達遲延、有瑕疵或其他紛爭時,均應由乙方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涉。
5. 為維護樂天市場店家及商品之品質,保障消費者權益,乙方應遵守甲方所訂定之管理規則(包括但不限於店家管理辦法及其他特定商品管理規則等,以下合稱「管理規則」)銷售商品,倘若乙方違反管理規則之規定,雙方同意應依各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包括但不限於罰款、關閉前台頁面等)。
第7條之1(商品交付)
1. 乙方接獲顧客訂單後,除於兩個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拒絕外,不得拒絕接受訂購。
2. 乙方應按實際訂單狀況,於甲方系統選擇相對應之狀態,如有不實,應由乙方自行負責並負擔必要之費用,甲方得視情況取消或限制乙方得使用的服務。
3. 第一項之正當理由應向顧客具體明確說明,並應依消費者保護法、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其他相關法規為依據解釋之。
4. 關於出貨期限,除乙方於開店頁面揭示可得特定之期間者外,應於接獲訂單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商品交付予顧客;如顧客以ATM方式付款者,則以付款日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商品交付予顧客。
5. 如乙方未於顧客付款後45日內完成訂單處理,甲方得不通知乙方即以系統強制結單後,將款項退予顧客,並從乙方當期或後續貨款中扣除該筆訂單之5%作為作業處理費,或要求乙方於甲方所定期日前將不足額匯入甲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號,匯款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6. 如乙方未於訂單成立後45日內完成訂單處理,甲方得不通知乙方即以系統強制取消該筆訂單,並從乙方當期或後續貨款中扣除該筆訂單之5%作為作業處理費,或要求乙方於甲方所定期日前將不足額匯入甲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號,匯款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第7條之2(消費爭議)
1. 顧客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暨其相關法令要求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時,乙方應自行負擔費用配合辦理。
2. 對於顧客之客訴事件及消費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有瑕疵、缺貨、上架錯誤、標錯價格),乙方應自行負擔費用與成本為妥適之處理。倘甲方認定乙方未為妥適之處理或客訴事件及消費爭議有其必要時,乙方應依甲方指定之方法及期日配合辦理或由甲方代為處理。因甲方代為處理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退款手續費、人事支應成本等),應由乙方負擔。
3. 甲方就前項之客訴事件及消費爭議,得不經乙方同意,對該顧客提供與該客訴事件或消費爭議有關之資訊或提供其他協助。甲方提供資訊或其他協助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退款手續費、人事支應成本等),應由乙方負擔。
4. 甲方所為之任何處置、協助,均不得解釋為乙方因此減輕或免除對顧客及甲方依法或依本契約所應負之義務。
第7條之3(付款方法)
1. 乙方與顧客間之價金付款,應使用甲方或甲方指定之合作企業或金融機構所提供之款項代收代付服務(以下稱「金流服務」),不得使用非甲方提供之金流服務或其他非甲方認可之方法進行付款。
2. 乙方提出樂天市場之開店申請時,即同意甲方所定之「金流服務使用規約」,並應依所需之服務提出相關申請。
3. 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指定之合作企業或金融機構得依其審查結果,保有同意乙方使用金流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服務與否之決定權。
4. 乙方同意有關選擇使用金流服務進行付款之商品等交易,於接受訂購後,因顧客之原因不能付款時,因此造成乙方之損害或喪失利益,除金流服務使用規約另有規定者外,均應由乙方自行負擔,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5. 如乙方違反本規約第7條至第7條之2、第18條、第21條、第26條、第28-1條規定時,甲方得逕行止付應結帳款項,直至乙方改善完畢。
第8條(管理負責人)
1. 乙方依本契約開店或從事銷售等時,應負下列義務:
(1) 促使管理負責人、負責開店頁面銷售業務等人員,充分理解樂天市場之相關系統及其使用方法,並對前述人員之一切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損害賠償責任)負連帶責任。
(2) 與管理負責人連帶對於用以聯繫甲方提供協助等所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負管理及全部對應之責。
2. 管理負責人如有變更時,乙方應立即將變更後之管理負責人姓名通知甲方,並變更相關系統及電子郵件信箱之密碼,如未為通知或變更,致生損害於甲方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9條(智慧財產權)
1. 開店頁面內容所涉及的著作及相關使用素材,視製作者或提供者為甲方或乙方,由其各自取得著作權或合法授權。
2. 乙方刊載或利用任何素材於開店頁面,如素材中含有第三人(即原權利人)所有之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應事前向該第三人取得許可甲方及乙方使用該權利之授權。
3. 乙方同意甲方及甲方指定之人對於前項規定之乙方或第三人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得基於推廣樂天市場、行銷活動等目的,以甲方認為妥當之方式,無償運用於樂天市場內或與其他合作網站設定超連結、樂天市場之OEM 提供(註:指與樂天市場有委託或受託製造、代工等合作關係之場合),或使用於甲方之其他網路服務等;凡經甲方認定屬有益於乙方商品等推廣、行銷之行為,乙方皆負有協力取得該第三人同意之義務。
4. 乙方之開店頁面內容與第三人間發生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侵害紛爭時,均應由乙方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涉。乙方如收到甲方通知有侵權疑慮時,應修正、移除內容或提供經合法授權之證明文件。
第10條(業務委託)
1. 甲方及乙方得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第三人執行。但對於甲方特別指定之業務,不得委託第三人。
2. 前項情形,甲方及乙方應促使該第三人貫徹對顧客資料之管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規約等之規定,同時應對該第三人所為之任何行為連帶負責。
第11條(契約期間)
1.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本契約有效期間為自帳號核發日起算1年。
2. 如乙方未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完成續約手續(即完成付款且將續約申請書送達甲方),則自有效期間屆滿後,甲方得逕行辦理退店相關流程。本契約之到期並不影響乙方於契約期間對於甲方或第三人已產生的義務,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履行,包括但不限於訂單、客訴處理等。
第12條(開店費用)
1. 乙方應依其開店型態,依附表規定向甲方支付開店費用。
2. 乙方應於甲方所定期日內一次付清開店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平台使用費等)之款項。首次開店者,至遲應於帳號核發日起10日內支付完畢。
3. 乙方如為首次開店者,必須參加RMSg導入講座及訂單管理課程。
第13條(系統使用費)
1. 乙方應按本條規定計算各開店頁面銷售型態(指通常商品、拍賣、集購等甲方所定之銷售方 法,下同)之營業額(以下稱「基準營業額」),乘以附表之費率,作為其依本契約使用甲方資料庫系統之使用費(以下稱「系統使用費」),支付予甲方。
2. 基準營業額應按本條第3項所定各結算日前之期間,以乙方登錄於伺服器之商品等之價金(含
營業稅)為基準計算,不包含運費。但乙方將運費計入商品等之價金,並經登錄於伺服器者,不在此限。
3. 基準營業額月結三次,以當月10日、當月20日及當月末日為結算日,並按銷售型態之不同以下述各期日為計入基準,計算之:
(1) 通常購買:購買日
(2) 集購:舉辦期間結束之日
(3) 超級拍賣:通知結果郵件之送信日
4. 關於基準營業額之結算,結算日為當月10日者於當月30日付款、結算日為當月20日者於翌月10日付款、結算日為當月末日者於翌月20日付款,付款日遇例假日者皆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
5. 關於基準營業額之確定,以前項所定付款日前之第3個工作日為確定基準日(以下稱「確定日」)。
6. 乙方於確定日前得依甲方所定之方法,變更或撤銷其營業額後登錄於伺服器,乙方進行該登錄時,該變更或撤銷將反映於基準營業額。乙方於確定日起,不得再變更基準營業額。
7. 甲方對乙方所為之前項變更或撤銷之內容有疑義時,得請求乙方提出必要之說明及資料。
8. 基準營業額由甲方依伺服器上之資料為基準計算之。乙方於本條第3項所定之結算日屆至時,應依甲方所定之方法,確認該期間之基準營業額,如對其內容有異議,應於確定日前依甲方所定方法通知甲方。乙方未於期限內通知時,基準營業額即依甲方計算之數額確定之。
9. 關於系統使用費或其他乙方應給付甲方之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廣告費、處理客訴之人事支應成本、匯款手續費及乙方依規約、附隨規約或其他協議應給付甲方之費用等),乙方同意得由甲方依金流服務使用規約所代收乙方之商品交易價金中,優先扣除抵銷。此外,經甲方代收後應轉付乙方之商品交易價金額如不足清償系統使用費或其他乙方應給付甲方費用之總額時,乙方同意甲方得由次期及日後甲方應轉付乙方之商品交易價金中扣除不足額;或於甲方所定期日前將不足額匯入甲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號,匯款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10. 乙方如於開店頁面上或藉開店頁面與顧客往來互動時,誘導顧客於樂天市場外進行交易,且實際於樂天市場外進行交易時,乙方就該交易所生營業額亦應向甲方支付系統使用費。如有違 反,致生損害或損失於甲方時,乙方應負賠償或補償責任。
第14條(資料請求等受理費)
(本條刪除)
第15條(開店費等之支付)
1. 乙方應支付開店平台使用費、系統使用費,及其他依據本契約或收費項目說明表規定由乙方支付甲方之費用(以下稱「開店費等」),因支付前開費用之匯款手續費或其他費用等,均由乙方負擔。
2. 乙方未於期限屆至前支付前項之費用時,應自期限屆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3. 乙方同意其已支付甲方之費用,不論任何事由(包括本契約於有效期間xxxxxxxx),xxxxxxx,x方不得異議。
第16條(顧客資訊)
1. 甲方對有關顧客姓名、住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性別、年齡或類此屬性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相關資訊(以下稱「個人資料」),以及顧客於樂天市場之購物記錄或其他使用樂天市場之相關資訊(以下稱「使用資訊」,與個人資料合稱「顧客資訊」)之處理,應取得顧客以下之同意:
(1) 甲方以及取得顧客許可共享顧客資訊之甲方集團企業,得為發送電子報等或進行甲方相關企業營業活動的目的,使用顧客資訊。
(2) 乙方得於樂天市場開店頁面之營運目的所必要之範圍內,合法蒐集、處理、利用顧客之個人資料及於乙方開店頁面中之顧客使用資訊。
2. 關於甲方管理之顧客資訊,甲方得基於保護顧客隱私及維持樂天市場公信力之觀點,對於向乙方揭露之種類、範圍、管理方法等,採取甲方認為適當之限制措施。
3. 乙方就顧客資訊(除了甲方所提供之資訊外,還包括乙方在開店頁面營運時所直接取得的資 訊),僅得於本規約所認可且依本條第1項規定取得顧客同意之範圍內,在兼顧顧客之隱私及樂天市場整體利益之前提下使用之。此外,針對顧客資訊,不論有償與否,乙方均不得向第三人為洩漏、提供或其他處理。但對於接受乙方委託處理付款業務及配送業務之業者,乙方得於課予其顧客資訊守密及安全管理義務後,於付款及商品等配送所必要之範圍內,向其揭露顧客資訊。
4. 本契約終止後,乙方除經甲方書面特別同意者外,不得再蒐集、處理或利用顧客資訊,尤其不得再接觸或取出甲方所管理之顧客資訊,或有任何侵害顧客資訊之行為。
5. 乙方就顧客資訊之利用,應嚴格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範。
6. 乙方應充分瞭解顧客資訊之洩漏,將有損害樂天市場之信用,或對樂天市場整體造成其他重大影響之虞,應採取確立適當保存及銷毀顧客資訊之方法、選任資訊管理負責人、實施員工教育等防止顧客資訊外洩之必要措施。若甲方接獲顧客反應因購買乙方商品而有顧客資訊外洩之狀況,並經甲方查證屬實時,不論乙方有無故意或過失,甲方得自行或要求乙方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通報資訊遭外洩之顧客,通報所產生之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同時甲方得對乙方為必要之處置(包括但不限於要求乙方進行掃毒、關閉前台頁面等),乙方應予配合。
7. 本條第4項至第6項之規定,於本契約終止、解除或屆期後仍繼續有效。
第16條之1 (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1. 甲方因乙方於樂天市場內開店而取得乙方或其人員之個人資料。依據法務部頒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甲方蒐集、處理、利用乙方個人資料之類別如 下:
C○○一 辨識個人者。
(例如:姓名、職稱、住址、工作地址、住家電話號碼、行動電話、網路平台申請之帳號、通訊及戶籍地址、相片、電子郵件地址及其他任何可辨識資料本人者等。)
C○○二 辨識財務者。
(例如:金融機構帳戶之號碼與姓名、個人之其他號碼或帳戶等。)
C○○三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例如: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稅籍編號、護照號碼等。)
C○一一 個人描述。
(例如:年齡、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等。)
C○二一 家庭情形。
(例如:結婚有無、配偶之姓名等。)
C○三一 住家及設施。
(例如:住所地址、所有或承租、住用之期間、租金等。)
C○九二 資料主體提供之財貨或服務。
(例如:貨物或服務之有關細節等。)
C○九三 財務交易。
(例如:收付金額、信用額度、保證人、支付方式、往來紀錄、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等。)
C○九四 賠償。
(例如:受請求賠償之細節、數額等。)
C一○一 資料主體之商業活動。
(例如:商業種類、提供或使用之財貨或服務、商業契約等。)
C一○二 約定或契約。
(例如:關於交易、商業、法律或其他契約、代理等。)
C一三二 未分類之資料。
(例如:無法歸類之信件、檔案、報告或電子郵件等。)
2. 依據法務部頒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甲方蒐集、處理、利用及保有乙方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如下:
○四○ 行銷
○六三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六九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七二 政令宣導
○九○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九一 消費者保護
○九八 商業與技術資訊
一○四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一一一 票券業務
一一三 xx、請願、檢舉案件處理一二九 會計與相關服務
一三六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一三七 資通安全與管理
一三八 農產品交易
一四八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一五二 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
一七三 其他公務機關對目的事業之監督管理
一七五 其他地方政府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內部單位管理、公共事務監督、行政協助及相關業務一七六 其他自然人基於正當性目的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八一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3. 甲方及甲方集團企業將於前項蒐集目的之合理存續期間及必要範圍內,合理處理、利用乙方或其人員的個人資料。
4. 乙方提供之個人資料將使用於甲方或甲方集團企業之國家或服務所能到達之地區。
5. 乙方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之規定行使以下權利,但因乙方行使權利致自身權益受損,甲方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
6. 如乙方不願意提供個人資料,可能影響乙方開店以及使用甲方各項服務之權益。
第17條(保密義務)
1. 雙方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書面、口頭、實物、電子或以數位方式儲存之設備)交付予他方一切具有機密性質之資料,或經標示「秘」、「限閱」或其他同義字樣之資料或電磁紀錄(包括但不限於由甲方向乙方揭露之營業資訊、電腦軟體原始碼、系統規劃設計資料、經營策略、know-how等),均屬於機密資訊。
2. 不論係於本契約存續中或本契約終止、解除或屆期後,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洩漏或提供前項機密資訊。但已得他方當事人事先書面同意或因法規、政府機關之命令、會計師等外部顧問查核必要而提供者,不在此限。
3. 乙方同意甲方得於樂天市場營運之必要範圍內,於甲方關係企業或與甲方有締結保密契約之合作公司間,交換乙方之相關資訊,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18條(禁止事項)
1. 乙方不得為下列行為:
(1) 違反法令之行為或有違反之虞之行為。
(2) 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
(3) 違反中華民國各主管機關規定有關之廣告規範或自主自律管理準則(例如: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之行為)。
(4) 偽裝顧客於自己或他人之開店頁面張貼評論、故意調漲價格、刊登無出售意願之商品或價格、不實活動折扣、優惠或廣告之行為等,或其他足生顧客判斷錯誤之虞等行為。
(5) 以非常規之方式銷售商品、與第三人勾串謀取不正利益之銷售行為,或有任何其他經甲方認定為不正或套利之行為。如經甲方判斷乙方或顧客有任何不正或套利之行為,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為處置,不得拒絕。
(6) 對甲方、其他開店者或任何第三人,有財產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侵害或其他造成不利益之行為、或有上開行為之虞。
(7) 於獲得第6條第3項之開店許可前,向任何第三人公開開店頁面之行為(包含開店頁面之宣傳廣告及其URL之告知)或利用開店頁面進行銷售等行為。
(8) 於開店頁面宣傳樂天市場外之店舖、設定外部網站之超連結、表示利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等為網站外交易時將給予優惠或以其他方法引誘顧客於樂天市場以外,未使用甲方提供之金流服務或其他甲方認可之方法進行交易之行為。
(9) 對於透過使用樂天市場而取得之電子郵件地址,以R-mail 以外之方法寄發以廣告、宣傳
為內容之電子郵件。
(10)將透過使用樂天市場或樂天大學授課所取得或習得之內容製作、獨有之網頁編排呈現方法或其他與店舖之廣告、宣傳及營運相關之技術,運用於從事樂天市場外之店舖廣告、宣傳及營運或類此商業用途。
(11)於本契約終止後,利用於樂天市場經營開店頁面時所取得之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顧客資訊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廣告宣傳為內容之電子郵件發信或其他勸誘行為)。
(12)與甲方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或使他人混淆誤認其為甲方關係企業、代表甲方或經甲方授權之相關事業。
(13)妨礙甲方業務之經營與維持。
(14)竄改與樂天市場相關、或可得利用之資訊。 (15)故意發送或寫入有害之電腦程式或郵件等。 (16)不正當侵入伺服器或其他甲方之電腦設備。 (17)甲方另行規定應禁止之行為。
2. 乙方不得銷售法令禁止銷售之商品、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之商品、甲方特別通知乙方禁止販賣之商品、未符合條件之限制銷售商品(如需相關證照或許可等)或其他經甲方認定不合於樂天市場形象之商品等。
第19條(密碼之管理等)
1. 關於甲方依本規約第5條核發之密碼,乙方應負責採取防止密碼盜用之措施,包括為防止第三人知悉之必要管理、定期依甲方所定方法進行密碼之變更登錄等。
2. 乙方於進行內容發送或其他使用樂天市場之行為時,應依甲方所定之方法,輸入甲方所核發之 ID 及密碼。對於內容發送或其他使用樂天市場之行為,如輸入之ID 及密碼均與乙方登錄者相同時,甲方得視為係乙方之正當發送及使用行為,倘有不正當使用或其他不法情事,甲方對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害均不負任何責任。
3. 甲方得要求乙方採取任何必要措施以避免密碼外洩或遭盜用,乙方於收到甲方通知後,應立即配合及採取該必要措施,否則甲方得依第21條第1項第1款強制停止開店或依第26第1項第2款解除、終止本契約,或進行其他甲方認為妥適之應變措施。
第20條(服務之暫時停止)
1. 乙方同意於下列情形,甲方得不經事前通知,於一定期間內停止第2條第2項所提供之服務(以下稱「服務」),且不得以該服務停止為由,向甲方請求返還開店費用等及請求損害賠償等:
(1) 為進行甲方伺服器、軟硬體之檢查、修理、修補、改良升級等而停止,惟前述情事應於影響顧客消費最小程度之情況下為之。
(2) 因電腦、通訊迴路、電信業者機房線路等發生事故、故障而停止。
(3) 因其他不可抗力事故或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導致的服務中斷。
2. 除前項各款所列情形以外,為保護雙方、顧客或其他第三人之利益等原因,甲方得於合理期間前公告或以書面通知乙方後暫時停止服務。
第21條(強制停止開店)
1. 乙方有該當下列各款事由之一時,甲方得即刻停止乙方開店、刪除乙方表示之內容、廣告或其
他與乙方相關之內容、公告停止乙方開店之理由、逕行止付應結帳款項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此時,乙方應立即依照甲方指示採取改善措施。此外,本條之規定不妨礙甲方依第26條規定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1) 發生第26條第1項所定事由。
(2) 乙方之店舖頻遭購買商品等之顧客提出商品等未送達、送達遲延或要求退款等相關申訴。
(3) 其他甲方從保障顧客之觀點,認為有採取停止開店等處置之必要時。
(4) 乙方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或有違反之虞,或乙方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甲方得依實際個案情況判斷,要求乙方限期改善開店頁面內容或移除商品;或要求乙方限期移除/改善並配合提出/核印回饋相關資料。乙方未於甲方指定期限內依甲方要求辦理時。
(5) 依甲方判斷,乙方怠於經營管理店舖(包括但不限於:一個月以上未登入店家後台、未處理訂單等)。
2. 乙方依前項規定遭受停止開店等之處置時,乙方仍應依第12條至第15條規定支付開店平台使用費、系統使用費及開店費等。
第22條(甲方免責事項)
甲方就如下事項均不負擔保之責,亦不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1. 甲方對於乙方因開店經營電子商務所可能遭致之相關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伺服器或軟體障礙、異常、錯誤動作致依據本契約所製作的開店頁面全部或部分資料遺失、服務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停止、乙方停業、與顧客之間的交易等所引起的損害等)。
2. 甲方雖未取得乙方事前同意,但係因更新或追加樂天市場的設備規格等類此事由,致變更停止或廢止服務內容時。
3. 甲方因伺服器發生障礙等事由,或當甲方判斷會對樂天市場中的乙方店舖經營產生障礙時,為了防止混亂所採取必要的措施時。
第23條(附隨服務)
1. 關於本規約之附隨服務,包括但不限於R-mail、樂天點數、樂分紅服務、金流服務及其他甲方依不同時間提出之服務(以下合稱「附隨服務」),乙方得使用甲方依第5條規定核發乙方之ID及密碼,依甲方所定方法,提出申請使用附隨服務,或經甲方公告之實施日起開始適用。
2. 對於前項申請,於甲方承諾時,關於該附隨服務之契約即有效成立。
3. 有關附隨服務之相關事項,乙方應遵守附隨規約之規定,附隨規約如有修正,依甲方公告之實施日起開始適用,附隨規約未規定者,準用本規約之規定。
第24條(乙方所提出之終止契約)
1. 乙方於帳號核發日起1年內,得向甲方清償於契約終止日前所生之系統使用費及附隨服務之使用費(以下合稱「系統使用費等」)後,提出甲方所定之書面文件申請終止本契約。
2. 乙方於帳號核發日起1年後,乙方得於契約終止日之1個月前,依甲方所定方法以書面終止本契約。此時,契約終止日前之開店費用應於契約終止日前、系統使用費應於甲方指定之期日前,分別支付予甲方。
第25條(開店方案、開店型態之變更)
乙方不得變更已選定之開店方案及開店型態。倘乙方依甲方所定之方法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乙方變更開店方案或開店型態時,乙方得於支付甲方規定之追加或變更方案、型態費用後變更開店方案或型態。
第26條(甲方之解除、終止契約)
1. 乙方有該當下列各款事由之一時,甲方得不經任何催告終止或解除本契約,同時立即將乙方之開店頁面自樂天市場及伺服器中刪除,並得逕行止付應結帳款項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
(1) 乙方違反第18條,為本規約所禁止之事項時。
(2) 違反本規約及附隨規約之任一約定時。
(3) 票據或支票無法兌現時。
(4) 遭提出扣押、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強制執行或欠稅執行之聲請時。
(5) 提出破產、公司重整、特別清算或其他破產等類似處理程序之聲請、或遭提出該等聲請時。
(6) 乙方之信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
(7) 解散或停止營業。
(8) 於甲方要求之合理期限內,乙方未能回覆甲方或配合甲方之要求改善時。
(9) 有關銷售方法、銷售商品或其他業務經營,遭主管機關提出調查、指正、指導、警告、勸告或處罰時。
(10)銷售方法、銷售商品、或其他業務經營,經甲方認定違反公序良俗、誠信原則或不適合樂天市場時。
(11)遇有仿冒品爭議時,經甲方判斷,乙方無法舉證證明其銷售之商品為真品或經品牌權利人授權或認證之商品。
(12)經甲方判斷客訴情狀嚴重或案件數量過多者。
(13)帳號核發日起6個月內未能依第6條第3項取得開店(指於樂天市場上公開開店頁面/Shop Open)許可時。
(14)經甲方認定有相當於本項各款所定事由之類似情事時。 (15)其他經甲方認定與乙方之本契約難以繼續維持時。
2. 甲方得基於營運之考量,於三個月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3. 本契約依前二項規定終止時,乙方應立即支付契約終止日前尚未支付之開店平台使用費及系統使用費等,未經請求之部分於甲方提出請求後,應立即支付。
4. 甲方於依第6條第3項為開店(指於樂天市場上公開開店頁面/Shop Open)許可前,得將乙方已支付之開店平台使用費及系統使用費等返還乙方後,立即終止本契約。
5. 本契約因本條規定解除或終止時,甲方對於乙方之設備投資、費用負擔、利益喪失或其他一切損害均不負責任。
6. 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並不影響乙方於終止或解除前已產生的義務,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履行,包括但不限於訂單、客訴處理等。如甲方代為乙方處理,則乙方應給付甲方因處理所需之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人事支應成本、律師費用等)。
第26條之1(以與反社會勢力有關聯為由之解除、終止契約)
1. 甲方認為乙方(包含其董監事、負責人、管理負責人、受僱人、股東或具控制權之個人)有該
當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不經任何催告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立即將乙方之開店頁面自樂天市場及伺服器中刪除:
(1) 為暴力集團、暴力集團成員、暴力集團關係團體、暴力集團關係人、或其他反社會勢力
(以下總稱「暴力集團等」),或過去曾是暴力集團等之情形。
(2) 受暴力集團等所支配之事業活動的個人或法人。
(3) 因刑事事件遭逮捕或羈押或乙方受刑事訴追時。
(4) 自行或利用第三人對於甲方或顧客為詐欺、粗暴行為、要求承擔超越合理範圍之義務、暴力行為或言辭脅迫等情形。
(5) 告知甲方或顧客其為暴力集團等,或自身之關係團體或關係人為暴力集團等明暗示顯有強暴脅迫或欺詐等不正意圖之行為。
2. 第26條第3項、第5項及第6項規定,於甲方依前項規定解除或終止本契約時準用之。
第26條之2 (違約責任)
1. 乙方如因本規約等與第三人發生紛爭,乙方應自負解決之責,若因此導致甲方、甲方之董監 事、員工及甲方之相關人員發生損害或不利益之情形時,乙方應賠償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人事支應成本等)。
2. 若因乙方違反本規約等之規定,致甲方受法律上牽連或商譽受損,而生刑事、民事或行政責任所支出之費用或因處理違約情事而支出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賠償金、罰緩、罰金、訴訟費用、律師費、商譽損失、人事支應成本等),乙方應全額償還甲方,並就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27條(準據法、合意管轄法院)
本規約等文字語意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之,甲乙雙方間如發生訴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
第28條(規約變更及增減)
1. 甲方認為必要時,得不經預告,隨時變更本規約、本規約等及本規約之附隨規約內容。
2. 關於本規約、本規約等或本規約附隨規約之變更或增減,於甲方為變更或增減通知(包含揭示於乙方得以ID 及密碼進入甲方伺服器內之適當區域、網站網頁公告區等)後,乙方仍繼續開店時,視為乙方同意新規約,並應直接適用變更或增減後之規約,乙方不得異議。
第28條之1(代開電子發票)
1. 為因應電子商務迅捷作業,甲方保有開立電子發票以代替實體憑證給付之權利。
2. 乙方同意委由甲方就乙方商店所銷售之商品及服務,提供代收帳款服務;並同意由甲方代為開立代收轉付發票予顧客,但商品或服務之出賣人仍為乙方。如乙方為免開發票單位(例如認定屬小規模營業人),則甲方將不會開立代收轉付發票予顧客,乙方應主動開立收據予顧客。
3. 乙方同意依法須開立統一發票予顧客時,如由甲方以電子發票之形式代為開立,開立電子發票之手續費及相關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由甲方代開電子發票予乙方時,乙方應開立發票予甲方。
4. 乙方每期結帳應依據甲方之對帳單,於結算日後五個日曆日內,開立並交付發票或收據向甲方請款。若乙方未能將發票或收據如期交付甲方,甲方將暫扣後續結帳之全部或一部代收帳款,至甲方收到乙方發票或收據後的最近一期結帳付款時,將對應之暫扣代收帳款無息撥付給乙
方。
5. 若乙方未開立發票金額達一百萬以上或未開立發票期間超過三個月以上者,經甲方催告後仍不予開立者,甲方有權終止提供代開電子發票之服務。
6. 如乙方銷售免稅商品,但因自行設定商品刊登應免稅類別錯誤,致甲方開立應稅銷售商品發票予顧客時,乙方仍須開立應稅發票給予甲方。
2008年03月21日頒 定
2013年01月01日修訂1版
2018年03月01日修訂2版
2020年09月15日修訂3版
02.R-mail 使用規約
第1條(總則)
1. R-mail使用規約即本規約係規範在台灣樂天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所經營電子商務服務平台「台灣樂天市場」(以下稱「樂天市場」)中開設網路商店者(以下稱「乙
方」),使用甲方所提供之電子郵件寄送服務(R-mail,以下總稱為「本服務」)之契約關係。
2. 本規約屬於乙方所適用台灣樂天市場開店契約書之ㄧ部分,本規約未規定之事項,適用樂天市場開店規約(以下稱「開店規約」)。此外,開店規約所定義之用語除另有規定之情形外,於本規約中亦指相同之意義。
第2條(用語定義)
1.使用者,係指於樂天市場中乙方所經營之開店頁面購買商品、資料請求、出價競標、應募贈品等時,同意自乙方以電子郵件方式獲得資訊之人,以及依據本規約第6條規定登録於使用者名單之人。
2.使用者名單,係指記載使用者之姓名及電子郵件地址之名單。
3.寄件名單,係指由使用者名單中將成為電子郵件收信人之使用者相關資訊抽出後製作之名單。
4.本服務,係指將乙方所製作擬寄發予使用者之廣告、通知等,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使用者之電子郵件信箱之服務。本服務包括以純文字形式及HTML 形式寄送電子郵件之服務。
5.訊息,係指依本服務寄送之電子郵件中主旨、本文、署名等,乙方可能製作之部分。
6.開店規約,係指乙方所適用之樂天市場開店規約,亦為甲、乙雙方簽署之台灣樂天市場開店契約書(即「本契約」又稱「開店契約」)之一部分。
7.預約寄送功能,係指乙方預先指定電子郵件之寄件開始日期及時間之功能。
第3條(使用方法)
1. 乙方於開店契約之有效期間內,得依本規約及附表所示之條件使用R-mail服務。
2. 乙方使用本服務時,除遵守本規約以外,亦應遵守甲方所定之其他規約、說明書、規則、指導方針等(以下總稱為「本規約等」),以及甲方依實際需要所為之指導及指示。
第4條(訊息之作成)
1. 訊息係由乙方使用甲方提供之電子郵件功能自行負責及付費製作。甲方對於訊息之內容不負任何確認、監督之義務,亦不負任何保證責任。
2. 乙方製作訊息時,應遵守開店規約第18條(禁止事項)之規定。
3. 乙方製作訊息之內容,應以乙方於樂天市場所經營之商店相關事項為限,訊息不得顯示樂天市場以外網站之URL,亦不得以設定連結等方式,誘導使用者在樂天市場外進行交易。
4. 乙方應於訊息內記載關於開店頁面之URL 及電子郵件停止寄送方式之相關說明。
第5條(預約寄送功能)
1. 乙方使用預約寄送功能時,應依甲方規定之方式申請預約。此外,乙方同意,縱令提出預約之申請,亦可能因預約額滿、伺服器或其他系統之突發狀況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於預約申請時
所指定之日期時間寄送電子郵件。
2. 甲方得視伺服器或其他系統之狀況、預約額滿之狀況,及維修時程,於預約寄送功能中限制預約之受理日及時段。
第6條(服務之提供)
1. 關於本服務之提供,甲方之責任僅限於由甲方之伺服器寄送電子郵件至寄件名單所登錄之電子郵件信箱,對於電子郵件是否能寄達至使用者,不負保證責任。
2. 甲方得不經事前通知乙方,視實際需要增加或廢止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
第7條(使用者名單之管理)
1. 使用者名單由甲方管理,並不對乙方揭露使用者之姓名、電子郵件地址等資料。無論開店契約期間、解除或終止後,針對使用者名單及使用者資訊,乙方均不得請求揭露、持有或提出任何請求或權利主張。
2. 乙方接獲使用者申請停止寄送電子郵件或變更寄件電子郵件地址時,應立即依據甲方所規定之方式進行刪除或變更使用者名單等一切手續。
第8條(因寄件錯誤而刪除使用者名單)
1. 甲方或甲方所屬集團之公司(以下總稱為「甲方等」)對使用者寄發電子郵件(不論是否為乙方所作成之電子郵件),如同一使用者在一定期間內,發生一定次數電子郵件寄件錯誤時(不論寄件錯誤之原因為何),甲方即將該使用者自使用者名單中刪除。上述期間及次數,由甲方另行定之。
2. 甲方依據前項規定將使用者自使用者名單中刪除時,無須對乙方為事前或事後之任何通知。如因刪除使用者而造成乙方之任何損害,甲方亦不負任何責任。
3. 甲方於電子郵件發生寄件錯誤時,無須對乙方為任何通知,亦無須向乙方說明發生寄件錯誤之理由。
第9條(由使用者進行郵件管理及變更個人資料)
1. 甲方等得對於使用者提供同意及停止收受電子郵件、變更電子郵件地址等個人資訊等之相關管理功能,使用者利用該功能同意或停止收受電子郵件,或變更電子郵件地址等時,使用者名單亦隨同變更。
2. 除前項規定外,使用者於樂天市場內或使用甲方等提供之各種服務時,如變更其個人資訊,相關變更亦將反映於使用者名單中。
3. 使用者進行前述各項個人資訊之變更或停止電子郵件之寄送時,甲方無須通知乙方,亦無須告知變更等之原因。
第10條(寄件名單之作成)
乙方寄送電子郵件時,應依據甲方所定之方式,設定製作寄件名單所必要之條件。
第11條(使用期間)
本服務之使用期間與開店契約之有效期間相同。
第12條(郵件寄送費等)
1. 乙方應每月支付甲方附表所定之基本使用費及郵件寄送費,以作為本服務之使用費。
2. 前項規定之郵件寄送費,依據當月寄發(以發信處理完成時為基準)之電子郵件件數計算,第
6條第1項所定未寄達之電子郵件亦屬寄送費用收費之對象。
3. 甲方依據甲方規定之方式計算乙方當月之郵件寄送件數,並依甲方規定之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應確認甲方計算之寄送件數,如有異議,應於甲方規定期限內,以甲方規定之方式通知甲方。乙方如未於甲方規定之期限內異議者,該月份之電子郵件寄送件數即依據甲方計算之數量確定之。
第13條(登錄地址數)
本服務能登錄之使用者名單之使用者數量(以下稱為「登錄地址數」)上限如附表規定,如希望提供該數量以上之登錄地址數,應另行依據甲方規定辦理之。
第14條(服務之停止)
1.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甲方得刪除乙方製作之訊息、停止電子郵件之寄送、停止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此際,乙方應盡速依據甲方之指示進行改善:
(1) 訊息之內容或形式違反開店規約第18條者。
(2) 發生開店規約第21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所定之事由者。
(3) 其他違反本規約等及甲方之指導、指示者。
(4) 關於訊息之內容或電子郵件之寄送,遭收受電子郵件之使用者頻頻提出申訴者。
(5) 其他甲方基於顧客保護等之觀點,認為有採取停止本服務或其他措施之必要者。
2. 乙方因前項規定之情形遭停止使用本服務等時,仍不得免除依據本規約第12條第1項規定所應支付之信件寄送費用及基本使用費。
2008年03月21日頒 定
2018年03月01日修訂1版
2020年09月15日修訂2版
03.樂天點數使用規約
第1條(總則)
1. 樂天點數使用規約即本規約係規範台灣樂天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與甲方所經營電子商務服務平台「台灣樂天市場」(以下稱「樂天市場」)中開設網路商店者(以下稱
「乙方」)間,關於「樂天點數」(下稱「點數」)之發給及使用等相關事宜。
2. 本規約屬於台灣樂天市場開店契約書之ㄧ部分,本規約未規定之事項,適用樂天市場開店規約
(以下稱「開店規約」)。此外,開店規約所定義之用語除另有規定之情形外,於本規約中亦指相同之意義。
第2條(樂天點數)
樂天點數,係指甲方提供予登錄為樂天市場會員之使用者(以下稱為「會員」)之點數方案(以下稱為本方案)。本方案之內容,依據樂天點數使用規約(會員用)及甲方其他規定定之。
第3條(使用商店之點數發給)
1. 會員依據甲方指定之方式,於乙方設置於樂天市場中之商店(以下稱為「乙方商店」)購物 時,甲方將發給該會員甲方針對商品價金所規定發給率之點數(如附表)。惟小數點以下將無條件捨去。
2. 乙方商店之通常購買、集購、超級拍賣等一切交易,均為發給前項點數之對象(以下稱為「發給對象交易」)。但甲方得依其判斷,限制或追加發給點數交易。
3. 乙方得依據甲方附表之規定,於甲方所定範圍內,針對發給對象交易給付增額點數。乙方如希望給付增額點數,應預先依據甲方規定之方式進行登錄。此際,針對發給對象交易,甲方將發給會員增額點數。
第4條(點數之成本負擔)
1. 針對甲方對發給對象交易所給付之點數,乙方應依據甲方附表規定之比例負擔成本。
2. 乙方根據開店規約第13條第1項所規定之基準營業額乘以前條第1項「甲方針對商品價金所規定發給率」乘以本條第1項甲方規定之比例(下簡稱點數成本)支付甲方。
3. 點數成本及增額點數之支付,適用開店規約第13條第9項之規定。
第5條(點數之使用)
1. 會員依據甲方指定之方式於乙方商店購物時,得使用點數付款,乙方應予同意。
2. 前項規定得使用點數支付者,包括購買商品之價金、運費、包裝費、營業稅等其他會員對乙方所應支付之ㄧ切費用。但甲方得依據其判斷,限制點數使用之範圍。
3. 第1項所規定得使用點數進行之交易(以下稱為「使用對象交易」),包括乙方商店之通常購買、集購、超級拍賣等一切交易。但甲方得依其判斷,限制或追加使用對象交易。
4. 會員希望於乙方商店內使用點數時,乙方應依據甲方規定之方式,確認該會員持有之點數餘額及點數可否使用等其他事宜。
第6條(使用點數之結算)
1. 甲方應就會員於乙方商店內使用之點數,以甲方附表規定之換算率折算為金錢(以下稱「結算金」)後,支付予乙方。
2. 結算金依甲方規定之方法支付之。
3. 使用點數之會員提出異議時,在爭議解決之前,針對相關之使用對象交易,甲方得暫時保留應支付予乙方之結算金。發生此種情形時,如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結算金,乙方應立即返還予甲 方。
4. 乙方應依據甲方之對帳單,於結算日後五個日曆日內,開立並交付結算金之發票或收據向甲方請款。若乙方未能將結算金發票或收據如期交付甲方,甲方將暫扣後續結帳之全部或一部代收帳款,至甲方收到結算金發票或收據後的最近一期結帳付款時,將該結算金及對應之暫扣代收帳款無息撥付給乙方。
第7條(點數使用之取消)
1. 乙方於結算日前,因會員提出申請而取消使用對象交易或變更價格等,應依據甲方規定之方 式,將該取消或變更登録於伺服器上。乙方進行該登錄時,該使用對象交易之相關點數即予取消或變更。
2. 針對使用對象交易,會員使用點數支付部分價金,其後因前項規定之使用對象交易之取消或變更,而發生交易價格減少之情形,應先以其他方式退還價金,如仍不足全額支付退款金額時,始得就該不足額取消點數之使用。
3. 因第1項規定使用對象交易之變更致使用對象交易之價金增加時,增加部分之給付,應依其他支付方式為之。但會員選擇以點數支付全部價金時,增加部分之給付,應先以點數抵充,如該會員所持有之點數餘額不足時,該不足部分始以其他方式付款。
4. 結算日之翌日後,乙方不得變更每月使用點數。
第8條(差別待遇交易之禁止)
1. 針對乙方商店內之使用對象交易,乙方不得對會員以拒絕點數、要求其變更其他付款方法,或設定與使用其他付款方法時不同之價格或交易條件,或針對使用金額設定甲方所未規定之限制等方式,對於使用點數之會員為不利之差別待遇。
2. 關於點數之發給或點數之使用,如乙方無法於結算日前完成取消或變更之手續,必要時,乙方應直接與會員進行結算。
3. 乙方自行對會員提供與「樂天點數」相類似之方案或服務時,應清楚標示及說明,俾免使會員發生混淆或誤解。
2008年03月21日頒 定
2018年03月01日修訂1版
2020年09月15日修訂2版
04.樂分紅服務使用規約
第1條(總則)
1. 樂分紅服務使用規約即本規約係規範台灣樂天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與甲方所經營電子商務服務平台「台灣樂天市場」(以下稱「樂天市場」)中開設網路商店者(以下稱「乙方」)間,關於使用甲方所提供之「樂分紅服務」(下稱「本服務」)之相關權利義 務。
2. 本規約屬於台灣樂天市場開店契約書之ㄧ部分,本規約未規定之事項,適用樂天市場開店規約
(以下稱「開店規約」)。此外,開店規約所定義之用語除另有規定之情形外,於本規約中亦指相同之意義。
第2條(本服務之內容)
1. 本服務係以本條第2項所定義之推廣者,於自行管理營運之網站、電子郵件訊息,及其他甲方所認可之媒體(以下稱為「合作媒體」)中,設置樂天市場之各種頁面、專用於連結樂天市場之商店或商品之廣告欄位或專用之URL(以下稱為「連結等」),乙方因此產出營業額,甲方依據該營業額,由乙方負擔費用,支付推廣者分紅(以下稱為「分紅」)為內容。
2. 推廣者,係指以合作夥伴之身分參加本服務者。推廣者除樂天會員中同意樂分紅推廣者使用規約而向甲方登記參加本服務者外,亦包括非樂天會員經甲方同意參加本服務者以及甲方合作廠商等。
3. 關於第1項規定之分紅,甲方將以發給樂天點數(以下稱「點數」)或其他甲方規定之方式支付。
4. 關於本服務相關業務之ㄧ部或全部,甲方得委託第三人辦理。
第3條(合作系統之使用)
1. 甲方同意乙方得使用本服務所必要之軟體、資料庫及其他關於本服務之系統(以下合稱為「合作系統」)。但乙方不因使用本服務,而取得關於合作系統之所有權、著作權及其他任何權 利。
2. 乙方不得將合作系統使用於參加本服務以外之任何目的,此外,亦不得對合作系統為變更、改作、反向工程、反向編輯、反向組合程式,或其他可能得知原始碼之一切行為。
3. 合作系統屬乙方依據開店規約第17條規定應負保密義務之規範對象。
第4條(著作權與商品影像專用廣告欄位之限制)
1. 乙方同意並保證推廣者得合法、無償將乙方刊載於樂天市場中之商品影像,使用於專用廣告欄位中。如該商品之影像之著作權為第三人所有,乙方應負責為推廣者自該第三人處取得與乙方相同之使用授權。如乙方取得之授權有瑕疵並遭人檢舉時,應依我國法律規定及甲方指定之方式,立即移除該商品影像,或限制他人連結、接觸、存取或利用該涉及侵權爭議之內容或乙方之商品頁面。
2. 乙方應確保其商品、資料、廣告、商品內容、開店頁面(以下合稱為「資訊」)之即時及正確性,且擔保資訊並無侵害任何人之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營業秘密等,亦無誇大不實、引人錯誤或違反任何法令之情事。
3. 乙方如有違反本條規定,致第三人主張權利,應自行解決,如造成甲方之商譽或權利等任何損害,應予賠償。
第5條(連結等之設置)
1. 甲方雖於樂分紅推廣者使用規約中對推廣者定有禁止事項,但對推廣者設置之連結不負監視之義務。
2. 倘特定推廣者設置之連結違反前項規定,或經甲方判斷有必要時,得採取下述措施:
(1)請求該推廣者刪除或變更連結。 (2)拒絕提供存取連結之權限。
(3)取消、終止推廣者推廣權限。
第6條(分紅)
1. 合作媒體之閱覽者(以下稱為「使用者」)經由推廣者所設置之連結,進入樂天市場內之各店舖參觀,而購買商店內之商品時,甲方應依銷售金額以及對推廣者之約定,對該推廣者支付分紅。
2. 前項分紅之金額由乙方負擔,應以付款日之實際銷售金額(以乙方登錄於伺服器之商品等之價金(含營業稅)為基準計算,不包含運費及/或任何相關費用(如優惠券、款項手續費等)。但乙方將運費計入商品等之價金,並經登錄於伺服器者,不在此限。),乘以乙方設定比率
(除乙方另有設定之情形外,為銷售金額之1%,以下稱「分紅比率」)之方式計算之,但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如乙方設定比率有誤,悉由乙方自行負擔,如因此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之損 害,乙方應負責賠償。
3. 第1項分紅之支付條件,由甲方與推廣者另行約定,並得以發給樂天點數或其他方式為之。
第7條(分紅交易之認列)
1. 甲方依本規約支付前條第1項分紅之交易(以下稱為「分紅交易」),包括各商店之通常購買、集購、超級拍賣等一切交易。但甲方得依其判斷,限制乙方參與本服務。
2. 分紅交易是否係因推廣者所設置之連結而產出,及其他每月分紅總額之計算,應依據甲方之判斷,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3. 乙方應負擔之分紅成本,無論是否經由乙方之商店及商品等之連結,均予算入。例如使用者經由其他開店者之商店或商品之連結而進入樂天市場閱覽,最後購買乙方商店內之商品,乙方亦應負擔應支付予設置該連結推廣者之分紅。
第8條(對於合作廠商之資訊揭露)
1. 針對乙方商店關於分紅交易之銷售業績(包括商店名稱、商品名、銷售金額、販賣時間等相關資訊),甲方得製作報告,並對合作廠商揭露。
2. 除前項規定外,甲方為促進本服務之使用,就經由連結而販賣商品之銷售業績等,得以其他商店或合作廠商為對象,以排行榜之方式公告之。
第9條(本服務之對價)
1. 乙方應依第6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實際銷售金額,乘以附表所定費率計算樂分紅系統使用費(營
業稅另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以下稱為「樂分紅系統使用費」)支付予甲方。惟每筆交易之樂分紅系統使用費最少為新台幣1元。
2. 乙方於支付分紅成本時,亦應支付當月之樂分紅系統使用費及營業稅。
第10條(禁止事項)
1. 未經甲方事前同意,乙方不得接受他人所提供相同或類似本服務之服務。
2. 乙方不得有任何偽冒交易、為賺取分紅或其他利益而自行或與他人共謀購買商品,或任何經甲方判斷不適宜於本服務或對甲方可能產生損害之行為。
3. 如乙方違反本規約之規定,甲方得停止乙方使用本服務並通知乙方限期改善,如仍不改善者,甲方得終止乙方使用本服務,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惟乙方停止或終止使用本服務前已產生的義務,仍須依本規約履行。
第11條(與推廣者之關係等)
1. 乙方與推廣者間,針對合作媒體、連結等、乙方商店、乙方之交易商品等發生爭議時,應由乙方自行負責解決。
2. 針對推廣者及合作媒體之成效等事項,甲方不提供任何保證。
3. 關於推廣者之資訊,甲方無須向乙方揭露。
2008年03月21日頒 定
2018年03月01日修訂1版
2020年09月15日修訂2版
05.金流服務使用規約
第1條(總則)
1. 金流服務使用規約即本規約係規範台灣樂天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與甲方所經營電子商務服務平台「台灣樂天市場」(以下稱「樂天市場」)中開設網路商店者(以下稱
「乙方」)間,關於使用甲方所提供「金流服務」之相關權利義務。
2. 本規約屬於台灣樂天市場開店契約書之ㄧ部分,本規約未規定之事項,適用樂天市場開店規約
(以下稱「開店規約」)。此外,開店規約所定義之用語除另有規定之情形外,於本規約中亦指相同之意義。
第2條(服務內容)
1. 金流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係指顧客於乙方開店頁面交易或消費時所使用之付款機制,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之合作企業或金融機構依當時本服務所建置且開通使用之金流處理系統提供代收消費帳款服務,倘乙方依法須開立統一發票予顧客時,應依法開立;如由甲方以電子發票之形式代為開立,開立電子發票之手續費及相關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縱由甲方代開電子發票,惟商品或服務之出賣人仍為乙方。
2. 乙方為使用本服務,所需要的所有軟硬體機器設備、網路連線及頻寬等,應自行建置及負擔費用。
3. 本服務所開放之代收通路(顧客結帳付款方式)包括如下:
(1)信用卡刷卡付款(不含未經履約保證之遞延性商品及禮券、儲值卡、分次取貨或分次提供勞務或從事融資性墊款之交易)
(2)ATM轉帳付款
(3)7-ELEVEn 到店取貨付款 (4)統一客樂得貨到付款 (5)全家到店取貨付款
(6)其他經甲方陸續開發導入乙方開店頁面的顧客結帳付款機制
4. 乙方於提出開店申請並經審核通過時,即視為同意使用本服務;並應配合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合作企業或金融機構簽訂使用各式代收通路收款相關之合約書。
第3條(相關服務費用)
1. 乙方需依甲方提供之不同服務或代收通路支付不同的代收手續費用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合作企業或金融機構。
2. 顧客於七日猶豫期間退貨手續費、非信用卡支付之退匯手續費、因信用卡刷退所生之銀行手續費以及顧客未取貨但已發生的物流作業費等,仍應由乙方自行負擔,甲方得直接自應轉付乙方之代收帳款中抵銷扣除。
第4條(代收帳款之結算及付款)
1. 代收帳款每月結算三次,以當月10日、當月20日及當月最後一日為結算日:每月1日至10日結算之代收帳款,當月30日為付款日;每月11日至當月20日結算之帳款,次月10日為付款日;每
月20日至當月月底結算之帳款,次月20日為付款日,付款日遇例假日者皆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
2. 關於結算帳款之確定,「確定日」以付款日前第3個工作日確定之。
3. 乙方於確定日前得依甲方所定之方法,變更或撤銷其營業額後登錄於伺服器,乙方進行該登錄時,該變更或撤銷將反映於基準營業額。乙方於確定日之次日起,不得再變更基準營業額。
4. 乙方於確定日前得依甲方提供之查詢方式,查詢代收帳款及服務費用等資料明細,核對代收帳款及服務費用等資料明細是否正確並更誤,乙方於確定日起即無法再行變更。乙方核對完成 後,甲方即依系統記錄結果,依法開立服務費用發票予乙方,並於各該代收通路代收合約約定之付款日,將該代收帳款扣除服務費用及各該代收通路代收手續費後之代收帳款餘額轉付予乙方。
5. 乙方同意,如甲方代收轉付乙方之商品交易價金額不足清償系統使用費及其他任何應給付甲方費用之總額時,甲方得由次期及日後甲方應轉付乙方之交易價金中扣除不足額;或於甲方所定期日前將不足額匯入甲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號,匯款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如未依約繳付者,甲方得暫時停止乙方開店帳號之使用權限。
第5條(其他)
1. 其餘自動化設備轉帳代收相關規範、ATM 相關規範、信用卡(電子商務平台交易特別約定書)相關規範、ACH 代付相關規範等詳參乙方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合作企業或金融機構各別簽訂之各式代收帳款約定書。
2. 如有未盡事宜概依台灣樂天市場開店契約書及相關規約之締約精神解釋之。
2008年03月21日頒 定
2018年03月01日修訂1版
2020年09月15日修訂2版
附 表
樂天市場開店規約 2020年09月15日修訂3版
開店方案與收費,以簽約當下所簽訂之「開店特別協議書」以及「收費項目說明表」所載為準。
樂天大學 2020年09月15日修訂3版
樂天大學課程學費 (選修) 依各個講座內容而定
R-mail 使用規約 2020年09月15日修訂2版
基本使用費 (每月計價一次)
50 萬件內時 免費
50 萬件以上時 NT$1 / 4 件登錄上限数:10 萬件 電子郵件地址
郵件寄送費:暫不收取。
※價格幣別為新台幣,營業稅皆外加。
樂天點數使用規約 2020年09月15日修訂2版
第3條第1項的點數發給率為NT$100折換1點,即商品價格的(1%)
第3條第1項甲方規定的發給對象及方法係指限定登入樂天會員資格時之購買消費,才能享有樂天點數。
第3條第3項增額點數的發給方法係指須為NT$100折換1點的自然倍數/整數增額。(例如:*2.5%即不合規定)第4條第1項的點數之成本負擔計算基準,係指1點折算新台幣1元。
第5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所指的換算率,係指1點折算新台幣1元。
樂分紅服務使用規約 2020年09月15日修訂2版
分紅成本 1%(乙方得調整至99%)
樂分紅系統使用費 0.3%
※價格幣別為新台幣,營業稅皆外加。
金流服務使用規約 2020年09月15日修訂2版
電子發票代開費用 x由甲方代開電子發票,每筆代開訂單收取新台幣2元(含稅)代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