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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石油、装备和融资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此备忘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中方”)与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巴方”,合称“双方”)签订,
鉴于
两国政府于二四年🖂月签署的《关于建立中巴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的谅解备忘录》和二九年二月签署的《关于能源和矿业合作的议定书》;
双方已通过各自企业,在石油及融资领域开展一定规模的双边合作,建立了良好的关系;为加强中巴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双方愿意在现有合作的基础上,促进和加大两国在石油贸易、勘探开发、融资、工程服务以及装备等方面的合作,
按照平等互利和长期合作的原则,双方达成如下共识:
一、双方支持两国企业在石油领域优先发展以下方面的整体战略合作:
(一)扩大中巴两国原油贸易,巴方优先向中国长期稳定供应原油,原油贸易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相关的合同负责实施,并得到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公司牵头向巴油提供的美元贷款支持;
(二)中方企业与巴方企业,按照市场条件和巴方法律,合作在巴西境内进行油气上游区块的勘探开发;
(三)按市场条件和巴方法律,巴方企业将向中方供应商采购产品和服务。巴油的采购将得到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公司牵头提供的美元贷款支持;
(四)推进中国在巴西的投资,包括通过与巴西企业合作,为巴方石油部门提供产品和服务。
二、为进一步支持巴方采购中方商品和服务,中方将对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公司牵头提供人民币贷款进行研究。
三、遵照中巴法律,双方将为本备忘录顺利执行而积极创造有利条件。
四、为协调两国企业就贷款和项目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在中国-巴西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框架及能源矿产分委会项下,双方分别指定各自负责监督本备忘录执行的主管机构为: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
巴方--巴西联邦共和国矿产和能源部。
若上述机构更名或职能发生改变,双方应及时相互通报。
🖂、双方在此领域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现有双边协议和未来依据本备忘录达成的双边协定和/或合同确定。
六、双方同意对本备忘录及按照本备忘录获得的资料和信息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内容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信息,负责实施上述合作项目的单位除外。
七、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立即生效。
本备忘录于二九年🖂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二份,每份均用中文、葡文和英文写成,每种文本同等作准。当对三种文本的解释不一致时,以英文文本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代表 代表
张国宝 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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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