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作暨冠名權契約(範本)-活動冠名適用
臺北市政府(機關全銜)(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為合作辦理(活動名稱),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約定如下:
第一條 契約標的
甲方同意乙方於下列標的冠名。標的:(主辦活動名稱)
第二條 合作期間
甲方授權乙方於本契約標的冠名之權利,合作期間自民國(以下同)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作期間屆滿後,契約關係消滅。
(註:契約時間最長以 5 年為原則)
第三條 合作經費撥付方式及期限
乙方(每年)應提供新臺幣(以下同) 元作為雙方合作經費,用於支應(有助達成合作目的事項)之相關費用。乙方應依甲方指示支付前項約定相關費用,並應提供合作經費帳務支用明細資料予甲方。
第四條 甲方應辦及協助事項
一、甲方同意契約標的納入乙方名稱,納入後活動名稱以(冠名後活動名稱)命名之,名稱或標誌之揭載方式為:(載體、位置、尺寸、字樣、圖樣及其他影
音傳遞方式)。
二、(其他經雙方協議之事項)。
第五條 乙方其他應辦事項
一、乙方負責設計契約標的納入乙方名稱後之標誌。 二、冠名名稱、標誌、揭載方式應經甲方事先同意後,
始得揭示及對外使用。
三、因契約標的冠名揭載而產生之相關置換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四、本契約期間內如有第三人對甲方主張契約標的納入乙方名稱後之冠名名稱、標誌,侵害其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乙方應負責處理及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致甲方受損,乙方應賠償甲方之損害並負擔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賠償金、和解金及律師費用等。
五、乙方於冠名權授權期間,應注意商譽及經營狀況,授權期間倘有發生解散與重大公安、食安、經主管
機關查報或裁罰等情事者,應主動通知甲方,甲方得依契約第 8 條辦理。
六、(其他經雙方協議之事項)。
第六條 乙方禁止事項
一、乙方依本契約之冠名名稱、標誌及圖樣不得影響本契約標的之功能、用途或目的,且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文字或語義粗俗不雅。
(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有侵害他人人格權或智慧財產權之虞。 (五)具政治性或宗教性。
(六)以此冠名名稱、標誌及圖樣進行違反法令或對雙方造成負面形象之行為。
(七)其他經甲方認定不當。
二、本契約期間內,除經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變更或
轉讓冠名權。
三、本契約期間內,除經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以冠名名稱註冊商標及發售衍生商品。
第七條 履約保證
一、 乙方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活動期間後 (一定期間)止。
二、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約前 5 日之前提供 元之履約保證金予甲方,以作為對履行一切契約責任等之保證。履約保證金應就下列方式擇一全額繳付:
(一) 金融機構所簽發之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應以(機關全銜)為受款人,並應於繳付期限前兌現(以兌現日為繳付日)。
(二)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及兌付之郵政匯票,應以(機關全銜)為受款人,並應於繳付期限前兌現(以兌現日為繳付日)。
(三) 匯款存入甲方指定之帳號。
(四)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應以(機關
全銜)為質權人。乙方並應提出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出具拋棄行使抵銷權之覆函(格式如附件),以確認本府之權利,否則視為未依本條規定提供履約保證金。甲方認為有必要時,
得要求乙方更換提供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之金融機構,乙方應立即配合更換。
三、 履約保證之期限
(一) 乙方提出之各履約保證方式如有有效期限且較履約保證有效期間短時,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 30 日辦妥順延或換單,或提供合於本條第 2 項之其他履約保證替代之,如乙方逾期未辦妥履約保證之順延、換單或替代者,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
(二) 乙方經甲方同意後得更新履約保證之方式,其更新後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間須至少 2 年以上。但不足 2 年時,其有效期間應持續至冠名授權期間後(一定期間)止。
四、 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應負擔之給付、違約金、其他費用等予甲方,或因乙方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時,甲方得逕行押提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以扣抵乙方應給付之金額。除契約全
部終止之情形外,甲方押提履約保證金後,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補足其差額,使該履約保證金額符合本條第 2 項之規定。
五、 如本契約任何部分經修改、變更或展延期限,致履約保證有失其效力之虞時,甲方得請求乙方修改原履約保證,或取得適當之履約保證,並於原履約保證失效前交付甲方。
六、 乙方於本契約所定之履約保證期間屆滿且無待解決事項時,如無履約保證金應被押提情事者,甲方應解除乙方履約保證之責任,並將該履約保證金於 90 日內無息返還乙方。甲方退還履約保證金時,以履約保證金繳交名義人為通知及退款對象。
七、 如有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時,甲方得逕行沒收履約保證金全部充作懲罰性違約金,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乙方不得異議。
八、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提前終止本契約之一
部或全部者,解除其該部或全部之履約保證責任。第八條 x契約終止事由與其處理方式及違約金
一、 於本契約期間雙方得合意終止契約,終止後之相關權利義務內容,由雙方協議之。
二、 乙方發生本契約第 5 條第 5 項情形或違反本契約第 6 條,甲方得逕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並處以 元之違約金。
三、 除前項約定外,乙方違反本契約約定事項,除違約情形不能改善或違約情節重大者外,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並處以 元之違約金。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者,甲方得逕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四、 乙方未依本契約第 7 條第 4 項約定於 30 日內補足履約保證金不足之金額,甲方得逕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並處以 元之違約金。
五、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契約終止時,其已繳納之
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並加計 元懲罰性違約金。六、 甲方因政策變更致無法履行本契約,甲方得以書面
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七、 本契約除本條前項外,因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
由,致無法履行本契約,雙方得以書面通知另一方
終止本契約。
第九條 終止契約或契約關係消滅後雙方權利義務
x契約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於屆滿、終止或解除後 30 日內移除原冠名事項(包括冠名名稱、標誌、圖樣及揭載方式),雙方均不得於本契約標的繼續使用。若由甲方代為移除冠名名稱,因此所衍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條 送達地址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送達本契約當事人之通知、文件或資料,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得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下列為準:
一、甲方地址: 。二、乙方地址: 。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 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前項按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
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 爭議處理
一、任何由本契約所生或與本契約有關之爭議,雙方同意應以善意盡力協調解決之,於不能解決之情形,得經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依契約或雙方協商解決。
(二)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三)提起民事訴訟。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第十二條 管轄法院
甲乙雙方任一方,如欲提起訴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 法令之適用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冠名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契約內容如生疑義,由甲方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
第十四條 契約修訂
x契約之修正或變更,應經雙方同意,並以書面為之。第十五條 契約份數
x契約一式 份,正本 份、副本 份,正本由甲乙雙方各執 1 份,副本由甲方保管。
立書契約人:
甲 方:臺北市政府(機關全銜)
代表人:地址: 電話:
乙 方:
代表人: 統一編號: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本契約範本僅供參考,各機關得依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參考法務局訂定契約範例及現行冠名契約條文增刪修改。
附件 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格式
一、中華民國_年_月_日定期存款單(以下簡稱存單)質權設定申請書敬悉。二、後列存單係以擔保質權人對於與臺北市政府(機關全銜)合作辦理(契約標
的)冠名案履約保證金之質物債權。
三、本行已將後列質物明細表所載存單辦妥質權登記(登記號碼:_年_月_日__字第______號),嗣後質權人實行質權或質權消滅時,應檢附存單、本覆函影本並以「實行質權通知書」或「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本行,否則不予受理。
四、本行同意拋棄行使抵銷權。
五、後列存單應領之中間利息,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本行領取。
此致
臺北市政府(機關全銜)
銀行 啟
質物明細表
存單 種類 | 帳號或 存單號碼 | 起訖日期 | 利 率 | 存單本金金額 (大寫)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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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