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建地上十四層、地下四層之建築物。店鋪:所有一樓及 B5-2F、B6-2F;集合住宅:二樓以上,其詳細位置範圍如附圖三各層平面圖所示。本建築物一樓樓高 6m;二樓樓高 3.2m、3.6m;三至十四樓各層樓高 3.2m(即依法令規定,自該層樓地板至其上層樓地板之高度)。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買方: | 甲方 | |
立契約書人 | (以下簡稱 賣方:樺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xx |
x為『品世界』(以下簡稱本大廈)建案不動產買賣事宜,雙方一致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一 條:契約審閱
x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詳細審閱 日以上(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且本契約所有條款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內容,業經甲乙雙方逐條閱讀合意訂定之。
甲方: 乙方:樺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條:乙方對廣告之義務
一、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房地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說明、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二、雙方同意本約所有買賣條件、標的物內容、範圍及乙方之銷售人員、簽約經辦人員承諾事項均已明列於本約中。本約簽訂後如雙方有其他任何協議者,均應以書面文字為之,否則不生效力。
三、有關銷售現場展示空間與擺設佈置,除於本約及其附件列明為乙方應交付者外,甲方同意且充分了解係僅供甲方作為自行裝潢或設計參考,並非本約之一部份,乙方無履行或交付義務。
第 三 條: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一、土地座落:
新北市三重區富貴段 377、415、416、417、418、418-1 等共 6 筆地號(若合併或地籍重測依新地號為準),面積共計
2689.65 m2(約 813.62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興建地上十四層、地下四層之建築物。店鋪:所有一樓及 B5-2F、B6-2F;集合住宅:二樓以上,其詳細位置範圍如附圖三各層平面圖所示。本建築物一樓樓高 6m;二樓樓高 3.2m、3.6m;三至十四樓各層樓高 3.2m(即依法令規定,自該層樓地板至其上層樓地板之高度)。
二、 房屋座落:
同前述基地內「品世界」社區之第 棟 樓 戶共計 110 戶,為建築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核准 110
年 10 月 5 日 110 重建字第 00491 號(若建照依法辦理變更設計或展延日期者,則依最後變更設計或展延日期之建照為準),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十四、附圖一。
三、 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一)甲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位置為地下第 層平面式停車位,依建照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共 位
,規格為約長 公尺、約寬 公尺、約高 2.1 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約 坪)其詳細位置如附圖二之汽車位置。
(二)本案停車空間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第
號車位停車空間面積占本案停車位共有部分總面積比例為 /10000(計算方式為總停車位共有部分面積計3935.04 平方公尺(約1190.35 坪)除以各式
停車位數再除以共有部分總面積計 8221.87 平方公尺(
約 2487.12 坪))總停車位共有部分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為 47.86%。
(三)本大廈編號 1 號~ 108 號之法定汽車停車位規劃,平面
大車位約長 5.5 公尺 X 寬 2.5 公尺及 6 公尺 X 寬 2.5公尺。平面標準車位約長 5.5 公尺 X 寬 2.3 公尺。無障礙停車位約長 6 公尺 X 寬 3.5 公尺。
第 四 條: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面積:
甲方購買「品世界」 棟 樓(以下簡稱本戶),其土地持分面積 _平方公尺(約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 /10000,計算方式係以專有部分面積平方公尺(約 坪),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 平方公尺(約 坪)比例計算,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 房屋面積:
本戶房屋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約 坪)包括:
(一) 專有部分面積計 平方公尺(約 坪)
1. 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約 坪)
2. 附屬建物面積
即陽臺面積計 平方公尺(約 坪)
(二) 共有部分面積計 平方公尺(約 坪)包括:
1.公設(一):
面積計 平方公尺(約 坪) 2.公設(二):
面積計 平方公尺(約 坪)
(三) 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為 %三、本條款前二項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甲乙
雙方應依第六條規定互為找補。
第 五 條:房屋專有及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一、共有部分總面積分配詳如下列:
(一) 地下四層:梯廳、安全梯、無障礙電梯、進/排風機室
、管道間、消防泵浦室、水箱、雨水回收機房。
(二) 地下三層:梯廳、安全梯、無障礙電梯、進/排風機室
、管道間、水箱。
(三) 地下二層:梯廳、安全梯、無障礙電梯、進/排風機室
、管道間、水箱。
(四) 地下一層:梯廳、安全梯、無障礙電梯、進/排風機室
、防空避難室、台電配電室、管道間、受電箱室、機車停車空間、自行車停車空間、裝卸車停車空間、臨停車停車空間、垃圾車清運空間、公共廁所、垃圾處理室、電信機房、發電機室、電錶室。
(五) 地上一層:梯廳、排煙室、安全梯、緊急升降機、無障礙電梯、公共服務空間、廁所、機電設備空間、管道間、相關附屬空間。
(六) 地上二層:緊急升降機、無障礙電梯、梯廳、排煙室
、機電設備空間、管道間、安全梯。
(七) 地上三層至地上十四層:緊急升降機、無障礙電梯、梯廳、排煙室、機電設備空間、管道間、安全梯。
(八) 屋突一層:安全梯、無障礙電梯、梯廳、機械室、公共廁所。
(九) 屋突二層:安全梯、消防水箱、水錶室。
(十) 屋突三層:水箱。
二、 本大廈共有部分總面積計 4261.92 平方公尺(約 1289.23 坪)
,專有部分總面積計 8041.81 平方公尺(約 2432.65 坪)。上
述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計算;公設(一)總面積計 3549.13 平
方公尺(約 1073.61 坪),持分面積係依買受專有部分面積與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公設(二)二樓以上住宅公設總面積計 712.79 平方公尺(約 215.62 坪),持分面積係依買受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
三、 汽車停車空間持分面積:
(一) 汽車停車空間總面積:全區地下層總面積扣除前述地下各層共有部分之面積後為停車空間總面積。
(二) 本大廈共有 108 個法定汽車停車位(含 2 個無障礙停車位)。地下一層裝卸車位及臨時停車位,產權登記為公設(一)並由全體住戶約定共用,做為社區訪客臨時停
車區,其收費標準於日後管委會另訂為之。
(三) 本大廈編號 1 號~ 108 號之法定汽車停車位,總面積為一樓車道及地下第一、二、三、四層停車位所需面積、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等,合計約為 3935.04 平方公
尺(約 1190.35 坪),由本大廈汽車停車位全數所有權人共同持分,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按比例計算
。
四、 上開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面積仍應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
五、 為滿足持分總和為一,若有進位取捨問題,應以乙方計算之持分總表所列持分為準。
第 六 條:房地面積誤差及價款找補
一、 房屋面積依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計算。
二、 甲方同意停車位長、寬尺寸之認定,依相鄰車位測量至車位線中心,無相鄰停車位部分則測量至車位線外緣。
三、 本約第四條所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扣除停車位面積後,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乙方均應全部找補
;其超過部分,甲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 (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四、 本條款前項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甲方得解除契約。
五、 因面積誤差而解除契約時,乙方應將甲方已繳之款項無息全數退還,甲方不得再請求任何損害賠償。
第 七 條:契約總價
x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含車位價款),內含營業稅。
一、 土 地 價 款:
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二、 建 物 價 款:
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一) 主 建 物 部 分:
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二) 附屬建物部分:
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三) 共 有 部 分:
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三、 車 位 價 款:
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四、 附屬建物面積僅陽臺計入買賣價格。
第 八 條:付款條件
一、 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
二、 如乙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甲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三、 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時,甲方依「付款明細表」(附件一)按時將每期應繳付之買賣價款匯入於乙方之指定帳戶,如期繳付。
第 九 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一、 甲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
,甲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乙方。
二、 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乙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款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乙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 十 條:履約擔保機制
一、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乙方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 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本約時,乙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甲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應提供本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甲方。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本項信託之受益人為乙方而非甲方,受託人係受託為乙方而非為甲方管理信託財產,但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甲方。乙方應提供本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甲方。
■同業連帶擔保
乙方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廣榮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甲方可持本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本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乙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甲方(如附件十五)。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甲方可持本約向加入本協定之 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前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乙方應提供加入本項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甲方。
二、信託xx
xxxxxxxx,x方將建案土地另行委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為受託人。
第 十一 條: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 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甲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乙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則不在此限。
二、 乙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 本條款前項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 乙方如有違反本條款前三項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 十二 條: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 本大廈建築工程,應於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8 日前開工,
並應於中華民國 117 年 05 月 08 日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 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乙方不能施工者
,其停工期間。
(二) 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發生時
,其影響期間。
二、 除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外,乙方若有逾期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情形,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甲方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甲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乙方違約,雙方同意依本約第二十九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三、 本大廈之建築工程倘提前完工並取得使照時,甲方同意依本契約乙方通知之期限內繳清期款並辦理銀行貸款、對保、驗交屋等相關手續。
第 十三 條: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一、地下層停車位
x契約地下層共肆層,總面積 5578.60 平方公尺約 1687.53坪,扣除第五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及一樓車道面積合計為 3935.04 平方公尺約 1190.35 坪,由乙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惟上開地下層面積仍應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
二、 法定空地
x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依法決議管理及使用方式。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三、 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臺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四、 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
,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第 十四 條:工程變更之處理
一、 甲方應於地下室完成前,申請變更設計,範圍以室內隔間及裝修為限,並不得影響公共安全與他戶權益。其他有關建築主要結構(含耐震壁)、廚房瓦斯、室內總開關箱及隔戶牆(合併戶除外)、玄關門、大樓立面外觀(含陽臺磁磚及鋁門窗
)、空調主機位置、管道間及廚房與廁所給排水範圍、以及汙水管線、消防設施、公共設施或影響上下樓層、或乙方認為有影響本建案之施作工程期限、結構安全或法令有限制規定等,甲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或破壞。
二、 甲方若要求室內隔間或裝修變更時,應經乙方同意,於乙方指定之期限內為之,並於乙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為準,且此項變更之要求,以壹次為限,逾期不受理。如需再次辦理,乙方有權拒絕或同意,但加收該次變更內容金額為新臺幣xxx整。甲方需在乙方通知之期限內,親自簽認工程變更單並附詳圖配合變更辦理事宜,且不得有違反相關建管法令之規定,如須主管機關核准時,乙方應依規定申請,如因而產生各項費用由甲方負擔。
三、 工程變更事項,由乙方訂定統一單價,提出追加減帳,經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由乙方於簽認日起十日內提出追加減帳並以書面通知甲方。如甲方以口頭提出申請或電話通知辦理變更者,對乙方不生效力。工程變更若為追加帳,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日起十日內,繳清工程追加款,始為有效,若未如期繳清追加款,視同甲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乙方得拒絕受理,並按原設計施工。工程變更若為減帳
,則於交屋時壹次結清;甲方得於第十五條第二項之交屋保留款予以扣除。雙方無法書面簽認時,則依建照核准之圖面施工。
四、 如因甲方違約而退戶退款時,其室內已辦理變更部分需回復原狀(含格局及建材設備),其所需費用由甲方支付,乙方得應自甲方已繳款項內扣除。
五、 在不影響本大廈整體設計美感且不涉及甲方專有部分下,除本約所載明之建材設備品牌規格外,本大廈其他共用部分,
乙方得依據實際施工及設計上之需要,保有選用建材、設備
、規劃及細部設計之權利。
六、 本大樓面集賢路 B3-1F、B5-2F、B6-2F 等 3 戶營業場所具有獨立商業使用特性,在不涉及甲方專有部分下,乙方得依據實際使用機能需要,保有變更設計之權利。
七、 本建物之建造執照,若爾後因施工需求、法令檢討、或經主管機關要求等需辦理變更時,變更內容如不涉及甲方專有部分,乙方得依實際需要指示建築師、相關技師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程序辦理變更設計。
八、 甲方同意台電配電場所、發電機室、電信室、電錶室、消防泵浦機房、雨水回收機房及自來水箱等規格與配置,依電力公司與自來水公司、衛工處‥等相關公共事業單位核准圖說變更調整之。
第 十五 條:驗收
一、 乙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甲方進行驗收手續。
二、 雙方驗收時,乙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乙方限期完成修繕;甲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甲方應於收到乙方以書面文件通知
日內或甲方排定之驗屋日進行驗收。
三、 本條款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乙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乙方負擔。
(二) 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乙方負擔。
第 十六 條: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及相關事宜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乙方違反本條款前二項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乙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甲方權益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 乙方應於甲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 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乙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房地暨車位付款明細表(詳如附件一)中期款「金融機構貸款(銀行貸款)」範圍之本票予乙方,供作買賣價款給付擔保。
(三) 本項第一款、第二款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五、 本條款第一項、第二項及貸款抵押權設定之辦理事項,由乙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甲方加蓋印章或出具證件及繳納各項稅費時,甲方應於接獲乙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 7 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壹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乙方,另如因甲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甲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乙方權益時,甲方應負損害賠
償之責。
第 十七 條:通知交屋期限
一、 乙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取得六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交屋之範圍為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停車空間。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項義務:
(一) 乙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予甲方。
(二) 乙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 甲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四) 乙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
,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甲方。
二、 乙方應於甲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乙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甲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
,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 甲方於收到乙方通知之交屋日起 日內,不論是否欲行遷入,應配合辦理交屋手續,乙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乙方時,不在此限。
四、 甲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含公共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如於三十日內雙方即完成交屋時,則於完成交屋日起上列費用均由甲方負擔。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甲方負擔。
五、 除可歸責於乙方或房屋有重大瑕疵以致無法居住之情況外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驗屋、交屋程序。甲方如有遲延或拒絕辦理驗屋、交屋程序,經乙方催告仍不履行者,甲方應被視為受領交屋遲延,乙方均得請求甲方給付原定之交屋保留款、遲延利息或其他款項、費用等規定處理。
六、 交屋時,甲方同意本房屋之點交以甲方購買之專有部分及停車位為範圍,另本契約及廣告圖說所示之其他共同使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含公共設施、中庭綠化空間、花園等工程)甲方同意乙方於使用執照取得日起六個月內(第十二條第一項之遲延排除條款於此適用之)完成,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三十六條第十一款及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應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點收及接管,甲方不得以此部分未完成或未點交為由拒絕辦理交屋。
第 十八 條: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 乙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甲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
二、 甲方同意乙方於本大廈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
;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影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乙方負責,檢測方式,由乙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協議為之,乙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第 十九 條: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 戶內部分:
本契約房屋自甲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甲方之原因時自乙方通知交屋日起,除乙方能證明可歸責於甲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保固期限說明如下:
(一)建築結構體:為房屋主體結構(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不含水電管線路或表層裝修材)。
(二)固定設備:主建物及附屬建物之固定建材及設備(如門窗、粉刷、地磚、室內隔間牆、給排水、電氣管路、衛浴設備、廚具設備、對講機設備組等)自交屋日起保固一年。
(三)防水工程自交屋日起保固一年。
(四)上述保固期間之起算,如因甲方無故拖延點交日期、拒不點交或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遲延點交時,則以乙方通知書所載點交日為起算保固時間。
(五)乙方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甲方作為憑證。
(六)本條款保固期限經過後,甲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二、 公共設施:
(一)公共設備(如公共軟硬體設備、發電機、機電設備、消防設備、門禁監控系統、給排水系統、電氣管路、空調設備等)自乙方取得使用執照日起保固一年。
(二)公設防水工程自乙方取得使用執照日起保固一年。
(三)公共園藝於管委會點交時依園藝現況移交不點收,其後續養護、澆水、施肥作業由管理委員會執行負責。
(四)於保固期內須定期保養之公共設備,建議與設備原廠商簽定保養合約,以確保雙方權利義務及釐定責任,若委由其他廠商保養造成設備原件不符或未依原廠建議之保養頻率,其相關責任由管理委員會自行負責,乙方不負保固責任。機械設備、電器設備及固定裝修面飾材之保養費用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由管理委員會或住戶自行支付保養費用。
三、 除外範圍:
(一)保固期內設備所需之耗材及必要之例行保養責任,如玻璃、紗門窗、油漆、粉刷、水電零配件、衛浴零配件、五金、設備運轉所造成之損耗物件及定期維護保養清
潔費用等,需由甲方或社區管委會自行負擔。
(二)因天災地變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及管理委員會未善盡管理義務或裝潢破壞,例如:擅自更改結構(包含耐震壁)、自行增建、外牆樓板開口、增設樓梯、自行更改隔間、修改火警感知器等,非可歸責於乙方等之事由,應由甲方或社區管委會自行負責。
(三)本大廈室內隔間採輕質灌漿牆為施作方式,並於樑下、柱邊、RC 牆與輕隔間牆留設伸縮空間,若有細微凹陷及細紋係屬自然安全之現象,甲方同意為必要的施工法則。
(四)木地板表面因屬天然木皮,有色差、無法對色處理。泥作粉刷與抿石子因水化作用之毛絲裂紋、石材結晶縫及不同材質之界面細紋等,均係屬自然現象。
(五)公共空間之石材等為天然材料者,其顏色花色自然變化及細紋孔洞等,均係為正常現象。
(六)各項給排水系統於交屋時皆當場測試正常經甲方簽認後,若因使用、維護不當或裝潢時破壞排水機能,導致給排水不良或其他設備管線損傷者。廚房與廁所給排水範圍及汙水管線,如因甲方自行增建、裝修、未盡一般注意義務、未依規定確實保養或使用不當之事由,所造成之毀損。
四、 本大廈因工程技術上之需要而須進入各專有戶內修繕時,甲方應同意其進入修繕,因修繕而導致毀損,應由檢修人員負擔。為便於修繕之管道間、牆面、出線口等,甲方同意不設置固定裝潢及物件,如修繕而致部份之毀損,由甲方自行負責修復。
五、 各住戶該戶之設備,於保固期間,若為人為操作使用不當,而有所損害維修,則斟酌收該維修項目之材料工本費。
第 二十 條:貸款約定
一、 辦理貸款:
(一)本約第七條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付款明細表(附件
一)中金融機構貸款(銀行貸款)共計新臺幣 仟佰 拾 萬元整,由甲方與乙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甲乙雙方依約定辦理一切貸款手續,甲方應另立「委辦貸款協議書」(附件三)、「委託領取貸款授權書」(附件五)及「撥款同意書」(附件六)。惟甲方如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甲方貸款條件時,甲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時,甲方應另立「自洽貸款協議書」(附件四)、「委託領取貸款授權書」(附件五)及「撥款同意書」(附件六),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甲方並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乙方,向乙方確定。逾期則視為甲方不辦貸款,並比照本條「不辦貸款」規定辦理。
(二)甲方同意以本約買賣標的提供擔保,並由乙方指定之地政士代為辦理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核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於抵押權設定完成後,即時將貸款金額撥付乙方或由乙方逕行領取,其相關費用,均由甲方負擔。
二、 本條款前項由乙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者,其差額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 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乙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
2. 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乙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期間不得少於 7 年),由甲方按月分期攤還。
3. 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甲乙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二) 可歸責於乙方時,就其差額部分,乙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如乙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甲方有權解除契約。
(三) 可歸責於甲方時,甲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天(
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乙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四) 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甲方負擔。但於乙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乙方返還甲方。
三、 不辦/減貸貸款:甲方不辦理金融機構貸款或減少貸款者,需簽訂「不辦/減少貸款協議書」(附件七),且金融機構貸款 (銀行貸款)應於乙方通知日起 10 日無條件向乙方壹次付清
,為確保雙方之權益,甲方同意於繳清並兌現全部價款後,乙方始得辦理買賣標的產權之移轉。甲方如有遲延繳款情事
,雙方同意依本約第二十九條違約之處罰規定辦理,但遲延繳款之情形,經乙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四、 甲方不論是否辦理貸款,均應將房地總價款之同等金額金融機構貸款 (銀行貸款)之本票,於辦理產權移轉書類用印或辦理金融機構貸款手續時,開立本票交付予乙方作為價款給付之擔保,乙方於取得核貸金額或甲方已繳清該款項後,始交還該擔保本票予甲方。
五、 甲方一經委託乙方代辦貸款或自行辦理貸款時,即不得以其房屋及土地另向任何其他金融機構或團體、個人辦理抵押貸款或撤銷委託代辦貸款。
第 二十一 條:貸款撥付
x契約有前條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甲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乙方。
第 二十二 條:房地轉讓條件
一、 甲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如擬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得乙方同意後為之,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 本條款前項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
,乙方得向甲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 (最高以
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另因轉讓所產生之稅規費亦由甲方負擔。
第 二十三 條:地價稅、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一、 地價稅以乙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乙方負擔,該日期後由甲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乙方應負擔之稅額,由甲方應給付乙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甲方自行繳納。
二、 房屋稅以乙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乙方負擔,該日期後由甲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第 二十四 條: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乙方負擔。但甲方未依本約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甲方負擔。
二、 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甲方負擔。但起造人為乙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三、 公證費由甲乙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四、 應由甲方繳交之稅費,甲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
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第 二十五 條: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 乙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乙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 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 約有利於甲方者,從其約定。
二、 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二十六 條:分管約定
一、 本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購買本建築物之房屋建物而為本大樓住戶之房屋區分所有權人的集合。
二、 本大廈法定空地、開放空間及屋頂平臺共用部分,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管理使用,上項約定專用部分之範圍非經全體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不得任意更改、變更、或另新增約定專用部分。
三、 露臺現行法令不能辦理產權登記,依【附圖三:各樓層約定專用分管示意圖】上所示範圍內各戶相臨接之露臺分別按其坐落區位由各該坐落區分之住戶分別永久管理使用,但不得增建或為任何違反法規之使用,亦不得為危害全體住戶之行為,否則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約定專用如下:
(一) 編號「露臺a」為「A1-2F」戶之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 。 (二) 編號「露臺b」為「A4-2F」戶之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 (三) 編號「露臺 c」為「B4-2F」戶之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 (四) 編號「露臺 d」為「B1-2F」戶之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 (五) 編號「露臺 e、g」為「B5-2F」戶之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 (六) 編號「露臺 f、h」為「B6-2F」戶之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約定所有權人負責
。露臺之結構、鋪面皆施作防水層,不得任意變更、破壞,
如因有造成漏水等情事且造成下面樓層戶之影響情事,由該約定專用戶負責,並不在保固範圍。
倘日後乙方或社區管委會進行其他公共設施之維修,需進入屋內維修時,各該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由乙方或管委會所委託之廠商進入屋內維修,不得拒絕之。
四、 本大廈之停車位空間依相關法令劃定,分設地下一至四層平面法定汽車停車位 108 個(含 2 個行動不便汽車位),地下一層裝卸車位及臨時停車位,產權登記為公設(一)並由全體住戶約定共用,做為社區訪客臨時停車區,其收費標準於日後管委會另訂之。
五、 購買汽車停車位者,則由各該車位承購戶個別持分之,並按
【附圖二:汽車停車空間平面圖】所示位置編號擁有其持分及使用、收益、處分及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未購買汽車停車位者充分認知其房地總價並不包括汽車停車空間持分面積及價格,亦無使用、收益、處分及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並同意有購買汽車停車位之人按其車位位置編號擁有其持分及使用、收益、處分及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未購買汽車停車位之住戶並拋棄對本建物地下第一、二、三、四層法定汽車停車位之任何權利主張。
六、 本大廈地下一層依法令規定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若購買上述停車位者,因緊急或防空避難需要,則亦必須無條件開放供公眾使用,甲方對上述分管方式充分了解。
七、 公設及各戶冷氣室外主機、管線應依建照核准之原設計位置設置,不得擅自變更位置或突出格柵範圍,以免影響整體外觀。
八、 為保持本大廈外觀完整,嚴禁私自裝設招牌、鐵捲門、鐵窗
,店舖招牌、鐵捲門形式需依樺輝建設指定之規範形式施作
,如任意私自加裝招牌或未依規定而形式不符,造成本大廈外觀不統一,需自行負擔拆除及運棄費用。
九、 本大廈建物外牆、露臺及屋頂平臺,無論共有或專有,嚴禁違章增建、改造破壞或堆放雜物。
十、為提昇本大廈門禁管理品質,所有住戶僅能至該戶樓層,由電梯刷卡管控。
十一、本大廈設置 6 公尺車道出入口,未來不得任意變更行車路徑及擅自移除沿街面喬木植栽。
十二、平面汽車車位、機車車位及自行車車位範圍應維持透空不得堆置物品或加設任何設施物。
十三、以上分管約定,甲方及所有權人充分認知。本約定對其受
x人、繼受人、承租人等仍繼續存在,任何出讓人應告知並要求受讓人、繼受人、承租人等同意此分管特約事項,如有違反致發生糾紛或損害,縱其受讓人、繼受人、承租人等以善意或不知情對抗本分管約定時,出讓人仍應負責解決,否
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甲方: 簽章
第 二十七 條:社區管理
一、 乙方依法提撥法定公共基金約新台幣貳佰壹拾陸萬陸仟貳佰陸拾貳元整(實際金額依使用執照核准之法定工程造價核計),待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依法報備核准、開立銀行專戶,並統一點交公共設施後,無息移交之。另依新北市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基金計算管理運用要點,於管委會依法成立,並統一點交公共設施後,由乙方無息提撥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基金約新台幣參佰伍拾柒萬捌仟壹佰玖拾捌元整(依實際存入專戶之數額為準)專款專用。
二、 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乙方依法提撥公共基金外,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
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於本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登記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於三個月內協助本大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暨組織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甲方應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上載明之時間、地點親自或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四、 本大廈為保持良好品質及維護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權益,甲方特別聲明願遵守【附件十:品世界住戶規約】之約束,事後如住戶之間另訂本大廈之規約時,亦不得與本「社區管理規約」之原定意旨牴觸。如有違反者,應對因此受有損害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 甲方同意本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時,為維持良好秩序及公共安寧,確保全體住戶之共同權益,自使照取得六個月內由乙方代管,代管期內甲方同意委由乙方代為遴選專業物業管理公司至管理委員會成立為止。甲方同意委由乙方於代管期間內,代為擬定社區的各項管理辦法,如裝潢工程管理、門禁安全管制、環境整潔管理、地下室停車場管理、各公共設
施使用管理等,於代管期結束後提供社區管委會參照使用,俾使管理工作步入正軌。
六、於代管期間內,乙方基於實際管理運作之需要得預估管理、維護費用(警衛、清潔、庶務等),甲方應於辦理對保同時預繳六個月之房車管理費及機車位管理費予乙方,以作為代墊之用途,費用明細如下:
1.依房屋權狀坪數計算每坪每月新臺幣壹佰元整。
2.汽車停車位每位每月新臺幣xx元整。
3.機車停車位每位每月新臺幣壹佰元整。
本款項為預收款,據以支付乙方於代管期間所發生之管理維護費用。代管期間結束後,依實際支出之管理費用結算
,不足部分由甲方補足。本預繳管理費俟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依法立案暨開設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再交由管理委員會管理。
七、 甲方應於完成交屋手續後方可進場室內裝潢或遷入居住。 八、 甲方已充分瞭解並遵守【附件十一:裝潢(修)管理切結書】
中各項裝潢施工管理規定施工,並保證承包商及有關施工人員於施工期間配合遵守該規定,若有損害公共設施、隨意堆置垃圾、傾倒廢棄物、堆置建材等違規事項,致發生損害或費用時,乙方得逕自裝潢保證金中扣抵,如有不足,損及乙方或他人權益時願與承包商及相關施工人員負連帶責任。
九、 交屋後裝潢管理之規定:
(一)甲方應遵守住戶管理規約中裝修施工管理之規定,於進場裝修同時繳交裝潢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及預繳環境維護管理費新臺幣壹萬元整。環境維護管理費概不退還,以擔保甲方所選任之承包商及有關施工人員,於施工期間配合遵守相關規定;費用以申請日曆天作為計算標準,不論裝潢廠商是否有實際進場施作,每日皆應計算環境維護管理費用,明細如下:
裝潢(修)施工期間 1~120 日:每日繳納環境維護管理費 100 元 裝潢(修)施工期間 121~150 日:每日繳納環境維護管理費 200 元
裝潢(修)施工期間 151 日以上:每日繳納環境維護管理費 300 元 (二)甲方應與其所選任之承包商及有關施工人員,就裝潢施工不慎導致損壞公共設備,經通知於期限內仍未自行修
復,物業管理公司或管理委員會得僱工修復,一切開支
費用即由裝潢保證金中扣抵,結算時多退少補。
(三)甲方於裝修完成後且符合住戶管理規約之條件者,得向本大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申請並經查驗無誤者,無息領回裝潢保證金。
(四)未申請及未繳交裝潢保證金者,不得進入本大樓裝修施工,以維護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權利。
(五)至管委會成立前之期間裝潢環境維護管理費由乙方收取,作為清潔管理維護大廈之用途,不列入移交範圍內,上述費用匯入乙方指定帳戶;
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南內湖分行帳號:130-03-566688-6
戶名:樺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或開立抬頭為『樺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禁止背書轉讓之即期支票繳納予乙方。
管委會核備成立後之裝潢施工保證金及裝潢環境維護管理費由管委會制定收取及退費方式。
第 二十八 條: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乙方僅將所收價款無息退還甲方,且雙方均不得再互為其他請求。
第 二十九 條:違約之處罰
一、 乙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 乙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乙方違約
,甲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 甲方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解除契約時,乙方除應將甲方已繳之
房地價款退還予甲方,如有遲延利息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
四、 甲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乙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甲乙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 甲乙雙方當事人除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 三十 條:通知送達及寄送
一、 履行本契約之各項通知均應以契約書上記載之地址為準,如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未經通知他方或指定之通知人致無法送達時(包括拒收),均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視為送達。
二、 甲方若違反本契約之約定經乙方催告解約而無法送達者,雙方同意乙方以書面催告甲方解約即為本契約之解除條件,於上開條件成就時,本契約即依法失其效力,無需另行通知。
三、 買受送達代收人:
甲方若為兩人以上,共同買受人皆對本契約之義務負連帶責任,甲方應指定一人(姓名: )為送達代收人,乙方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或意思表示以到達於該送達代收人時,於甲方全體均生送達效力。
第 三十一 條:附則
一、 本大廈共有部分水、電費,甲方同意依起造人樺輝建設實際使用者預先規劃分攤方式,向相關公用事業機構辦理分戶、分區依比例分攤之。
二、 本大廈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法定空地及開放空間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且 24 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並由管委會負維護管理之責,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
三、 為提升本大廈整體質感及居住品質,本基地外之公共人行道
,自乙方與新北市政府簽訂認養契約之日起認養三年,認養期間之管理維護費用由乙方負擔。本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後
,由管理委員會協同乙方與新北市政府辦理契約變更手續,以利後續之管理維護,但於上述三年期間內之費用仍由乙方負擔。三年認養期間屆滿後,若管理委員會認為有繼續認養之必要時,則由管理委員會與新北市政府辦理續約認養事宜
四、 本大廈屋頂、露臺及透空牆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架設鐵窗或作為他用。
五、冷氣空調室外機依照起造人原設計規劃位置安裝,不可放置於其他位置,且室外機不得超出格柵範圍,以免影響建築外牆及外觀,一樓店鋪冷氣管線,因管徑路線統一規劃經由一樓大廳公設天花板,日後店舖冷氣管線維修,甲方及管委會須同意無條件配合檢修。
六、本大廈 11F~14F 各戶依建管消防法令規定需設置消防管線灑水系統。
七、本大廈共計 110 戶,除一樓店鋪 A1、B1、B2 無天然瓦斯外,其餘 107 戶均由乙方代辦申請天然瓦斯裝設之手續,瓦斯配管由瓦斯公司統一規劃設計、安裝及設置抄錶。瓦斯錶與瓦斯偵測器及瓦斯遮斷閥由客戶於交屋後自行申請安裝
。為保持大廈外觀完整,上述各戶交屋後不得自行裝設,亦不得以此為由拒絕辦理交屋或為任何主張。
八、甲方同意乙方於交屋後六個月內,仍得繼續銷售本大廈之房屋,可帶客戶進出公共區域參觀本大廈公共空間,進行銷售作業。
甲方: 簽章
第 三十二 條: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一、 本契約之相關附圖、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二、 本契約約定事項之效力及於雙方之受讓人、使用人、繼承人
、繼受人、承租人或管理人,甲方應負責使其等知悉並同意
x契約約定事項。如有隱瞞或違反致發生糾紛或損害,縱其受讓人、使用人、繼承人、繼受人、承租人或管理人以善意或不知情對抗本契約時,甲方應負責並解決,否則應負相關損害賠償。
三、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壹式貳份,雙方各持壹分正本為憑。
第 三十三 條: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三十四 條:未盡事宜處理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本約附件明細:
【一】付款明細表
【二】建材設備說明書
【三】委辦貸款協議書
【四】自洽貸款協議書
【五】委託領取貸款授權書
【六】撥款同意書
【七】不辦/減少貸款協議書
【八】對保備證資料、地政士收費約定書
【九】代刻及使用印章授權書
【十】品世界住戶規約
【十一】裝潢(修)管理切結書
【十二】個人資料行銷目的使用同意書
【十三】不動產買賣交易之防制洗錢聲明書
【十四】建築執照影本
【十五】履約擔保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附圖明細:
【一】本戶房屋平面圖
【二】汽車停車空間平面圖
【三】各樓層約定專用分管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