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建地上十四層、地下四層之建築物。店鋪:所有一樓及 B5-2F、B6-2F;集合住宅:二樓以上,其詳細位置範圍如附圖三各層平面圖所示。本建築物一樓樓高 6m;二樓樓高 3.2m、3.6m;三至十四樓各層樓高 3.2m(即依法令規定,自該層樓地板至其上層樓地板之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