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代表的家族信托、公益
(慈善)信托)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甲方(以下简称“投资者”或“甲方”)自愿购买由乙方(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银理财”或“乙方”)作为管理人发行的本理财产品,并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为规范甲乙双方在理财业务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订立本投资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以下条款,尤其是黑体加粗的条款。如果投资者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一、风险揭示: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由乙方在每只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中揭示。甲方应仔细阅读拟认购理财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的详细条款并充分理解理财投资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甲方声明: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符合《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及监管规定的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已经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清楚知晓其内容,接受并签署本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甲方以自身合法持有的资金购买乙方发行并管理的产品,并能充分理解所购买产品的内容,完全知晓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够承担风险;如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投资的理财产品为《产品说明书》声明面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对象销售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公募理财产品”),甲方符合监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条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参考,甲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甲方自身的判断,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等其
他行为)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三、与理财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认购、赎回等相关事项,以《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约定为准。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购买理财计划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不存在使用贷 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形(合法募集资金除外),甲方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 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甲方将配合管理人招银理财及销售服务 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 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2.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销售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在产品认(申)购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其约定账户足额划转导致甲方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甲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5.甲方签署本协议,即同意授权销售服务机构:在甲方提交认(申)购申请 时或后自甲方约定账户冻结或预扣等额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交认 购或申购的交易金额的资金(冻结或预扣期间乙方不向甲方计付利息,
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并于约定时间根据乙方确认的认(申)购结果扣划相应资金至乙方指定账户,或进行币种转换于境外投资,销售服务机 构在划款时均无须再通知甲方。
6.对于甲方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销售渠道方式购买的
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产品),甲方确认其在销售服务机构渠道系统点击确认的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合法有效性,与纸质签署具有同等效力,并确认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甲方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等业务)的终局证据,并且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7. 如甲方投资的理财产品为私募理财产品,甲方自签署理财计划合同或提交认/申购申请时起可以享有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如甲方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在投资冷静期内撤销认/申购的申请或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向乙方提出解除相应理财计划合同,乙方应当遵从甲方意愿,解除已签订的理财计划合同,并由销售服务机构及时退还甲方的全部投资款项。
8. 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乙方在线上向其推介和销售理财产品(包括评级为中高风险和高风险的理财产品),知晓并确认无论通过线上任何电子渠道办理,均是基于对产品的特点、期限、流动性及相关风险的充分理解和评估所作出的独立判断,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甲方自行独立承担。监管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9.甲方承诺在产品存续期内,除非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行权终止理财产品,否则不得要求乙方在产品非开放日前退还已扣划款项或以任何形式清算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且不得将约定账户销户。销售服务机构即为甲方约定账户开户银行的,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甲方的销户请求并及时告知乙方。
10.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对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在《产品说明书》中载明。乙方亦有权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网点、网站等渠道或乙方在
《产品说明书》指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向甲方进行信息披露。乙方信息披露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后签署本协议,并在签署本协议后持续关注。
2.乙方及/或销售服务机构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向甲方进行理财产品份
额的收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甲方约定账户后,即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完成收益分配和资金的清算分配。因甲方约定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变更或异常,甲方应及时到销售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经乙方和销售服务机构确认作准。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乙方及/或销售服务机构无法向甲方进行正常收益分配和资金清算分配,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4.乙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乙方委托的专业咨询机构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5.如果发生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项下义务人违约等情形,甲方同意,乙方 有权向上述义务人进行追索,追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将从追索回来的款项中优先扣除,详见《产品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6.乙方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有权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代表理财产品及其全部投资人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乙方有权代表甲方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及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文件的约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甲方对此充分理解并同意该等授权安排。
7.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报送甲方身份信息及其持有理财产品信息;在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集团成员、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以及“最少必须”原则使用甲方信息。xxxx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8.除按《产品说明书》约定乙方或甲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
为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9. 乙方或销售服务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0.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乙方所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五、免责条款
(一)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遗失本协议、甲方协议被盗用、本协议约定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甲方利益,以减少甲方损失。
六、法律适用及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包括本协议的效力、无效、违约或终止的任何争议、争论或主张,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应 将该等争议、争论或主张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双方为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在协商或仲裁期间,对于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合同当事人仍须履行。
七、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协议生效。
甲方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购买本理财产品,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且乙方确认甲方成功认(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本金之日起生效。
甲方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方式购买理
财产品,本协议经甲方通过点击同意本协议后且乙方确认甲方成功认
(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本金之日起生效。甲方认可线上
点击同意具有与书面签署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对于理财产品项下甲方认购/申购份额的确认即视为乙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认可,受本协议约束,甲方不得以乙方不在本协议中签章为由主张本协议不成立或不生效。
甲方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提交的有效理财产品认(申)购/撤单申请,并不意
味着理财产品认(申)购/撤单一定成功,具体认(申)购/撤单的受理结果根据
《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
(二)协议终止。
1.除按《产品说明书》约定甲方或乙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2. 乙方宣布理财计划设立失败、乙方或投资者提前终止(包括投资者全部赎回理财产品份额)或者理财产品到期并完成清算分配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提交的有效理财产品赎回/撤单申请,并不意味着理财产品赎回/撤单一定成功,具体赎回/撤单的受理结果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
3. 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 (签字/线上点击确认) | |
甲方确认已完整阅读本产品《风险揭示书》、《产品说 | 乙方: |
明书》及本协议,并知悉确认全部条款,签署本协议 | 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签署本协议视为对于《产品说明 | |
书》、《风险揭示书》的签署与确认,上述文件将与本 |
协议共同构成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对于理财产品项下甲方认购/申购份额的确认即视为乙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认可,受本协议约束,甲方不得以乙方不在本协议中签章为由主张本协议不成立或不生效。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产品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申请书 | |||||||
交易类型 | 🞎 认购 | 🞎 | 申购 | 🞎 | 赎回 | 🞎 | 撤单 |
账户户名 | |||||||
银行账号 | |||||||
资金清算方式 | 根据合同直接扣款/入 款 | 认购/申购/赎回/撤 单份数 | |||||
产品代码 | 产品名称 | ||||||
币 | 种 | 购买金额(小写) | |||||
撤单填写 | 原合同号码 | ||||||
原委托日期 | |||||||
购买产品甲方确认栏: 甲方主动要求购买 (理财产品名称全称,下称“理财产品”),对该产品所蕴含风险有足够了解。甲方确认已收到上述理财产品的相关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权益须知并全面理解和自愿接受该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权益须知的全部内容,同时向销售服务机构了解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独立作出购买理财计划的决定,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该理财产品导致的一切市场风险、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甲方签署本交 易申请表,并将资金委托给乙方运作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 |||||||
赎回产品或撤单甲方确认栏: 甲方已购买 (理财产品名称全称,下称“理财产品”),并已收到与仔细阅读和理解销售服务机构提供的上述理财产品的相关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相关销售文件,对该产品所蕴含风险有足够了解,接受该等销售文件规定的约束。 甲方在此承诺,对上述理财产品的赎回/撤单确系本单位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因赎回/撤单而引起的一切市场风险、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保证在赎回/撤单 时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 |||||||
甲方: (签字) 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对于理财产品项下甲方认购/申购份额的确认即视为乙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认可,受本协议约束,甲方不得以乙方不在本协议中签章为由主张本协议不成立或不生效。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乙方: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产品登记编码:Z7001623001216
招银理财招赢日日金 45 号现金管理类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计划资产,但不保证理财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风险揭示书》旨在揭示本理财计划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1. 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理财计划收益来源于理财计划所投资资产组合的收益分配、出让或其他方式处分及/或持有到期的收入。如资产组合内的底层债券、债权等资产发生市场风险、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资产组合无法正常处置的,则由此产生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发生资产违约且无法正常处置等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将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2. 信用风险:本理财计划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资产,因此有可能由于发行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交易违约,致使本理财计划到期实际收益不足业绩比较基准,该种情况下,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支付投资人收益,投资人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理财收益减少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组合信用风险变化,根据债务人等信用等级的调整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尽最大努力管理信用风险。
3. 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产品资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从而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理财计划的收益水平,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4)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4. 管理人风险:由于管理人(包括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管理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下同)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
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如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管理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及其内部作业、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或违背相关合同约定、未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5. 政策风险:本理财计划根据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6. 延期风险: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届至时,如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理财计划部分或全部不能变现,或其他法律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理财计划延期的情形,将可能导致管理人延长理财计划期限。如管理人延长理财计划期限的,将通过“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按照预计存续期限获得投资本金及收益(如有)的风险。
7. 流动性风险:
(1)主要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根据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本理财计划投资资产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对于流动性好的标的资产,可能在某些时段受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影响,出现成交少、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可能增加变现成本或出现变现困难,对投资造成不利影响;二是若本理财计划投资的标的资产成交少,流动性低,即使在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因个别资产的流动性可能较差,可能造成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的情形,并因此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产品遭受损失;三是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管理人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四是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低流动性资产,存在理财计划可变现的资产变现后仍不能满足投资者的赎回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情况,可能存在低流动性资产无法变现或处置,或以不适当的价格处置的情况。以上均可能影响本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影响投资者赎回安排,甚至使本理财计划遭受损失。
(2)投资者资金流动性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 30 年,存续期内每个工作日开放,投资者只能在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申购、赎回期内办理赎回。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情况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3)巨额赎回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若理财计划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理财计划上一工作日日终份额的 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当理财计划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如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除有权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等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还可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期限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计划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理财计划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若出现巨额赎回,管理人选择运用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后,在运用相关措施后的 3 个交易日内按《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相关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4)运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下的潜在影响: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本理财计划还可以运用相关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应对除巨额赎回情况外的其他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并在运用后的 3 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相关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使用情形及程序详见《产品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管理人运用上述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相关风险: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若产品管理人采用暂停赎回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产品份额。若产品管理人采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2)暂停理财产品估值
若产品管理人采用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产品单位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8. 提前终止风险:招银理财有权但无义务在理财计划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如果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在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之前终止理财计划,则该理财计划的实际理财期可能短于预计存续期限。如果理财计划提前到期,投资者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9. 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理财计划原定成立日之前,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出现其他使得本理财计划无法正常成立的情况,且经招银理财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计划,招银理财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10. 信息传递风险:招银理财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在销售服务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销售服务机构。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销售服务机构联系方式变更的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销售服务机构或管理人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 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甚至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12. 税务风险: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理财计划税费,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计划中扣付缴纳,
本理财计划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计划税费支出增加、理财计划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产品投资人的收益水平。
13. 估值风险:本理财产品按《产品说明书》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理财产品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投资者应知晓该风险。管理人估值仅作为参考,管理人不承担第三方再次使用该估值引发的其他风险。
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本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的风险 :由于 按摊余成本法计价可能会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摊余成本之间 的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理财计划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理财计划产品份额投资者权益的 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理财计划管理人与理财计划托管人将采用估 值技术,对理财计划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投资组合的摊 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管理人将按照其它可参考公允价值指 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理财计划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理财计划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计划资产净值不会对理财计划投资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本理财计划因此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14. 单方修改《产品说明书》的风险:如出于维持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实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招银理财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招银理财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其中,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但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导致的除外),客户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在招银理财公告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
(此种情况下招银理财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招银理财的公告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
15. 特定投资标的风险
(1)投资于债券的特殊风险
A 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B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C 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发行人盈利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债券市场价格下跌或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影响理财计划收益水平。
D 债券发行人、担保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及无法收回投资收益的风险。
E 与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相比,投资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债券将因为发行主体的偿还债务 能力略低、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更大以及违约风险更高等原因而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 F 中小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通常较小,且其成长和发展主要依 赖自身的地缘优势,基本不具备跨地域经营所产生的规模优势和支撑,难以抵御宏观经 济和产业经济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冲击;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为非公开发行,并实行合 格投资者制度,使其流动性受到限制。因此,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面临较大的投资
风险。
G 相对于其他公开发行的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流动性较差,其流通和转让均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投资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H 债券回购风险:债券投资可能会运用正回购来增加组合杠杆,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利率风险。
(2)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殊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取决于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基础资产情况,如该基础资产发生原始权益人破产或基础资产项下现金流未能及时完整取得等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将受到影响,且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较低,由此本计划财产可能遭受损失,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如期获得投资收益。
(3)投资于相关信托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的份额时,可能面临的受托人/资产
/基金管理人风险:
如本理财计划投资于信托受益权、基金管理公司(含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含其子公司)、基金管理人等机构作为资产/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产品,可能因相关受托人、资产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未尽受托人/管理人职责或发生其他情形,造成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产品/资管计划产品/基金产品的财产损失,进而引起本理财计划的损失。信托产品/资管计划产品/基金产品可能出现因为某种原因而被提前终止的情况,由此可能会造成对本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影响。因本理财计划的管理人无法对所投资的信托产品/资管计划产品/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决策,或相关受托人
/资产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执行或不能及时、准确地执行本理财计划管理人的指令,或未经本理财计划同意将本理财计划交付的资金运用于违反相关信托合同或资产管理 合同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导致本计划项下委托财产的损失等风险。
本理财计划为公募开放式固定收益类的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为根据监管要求进行的产品分类,并不意味着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或者保证),其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管理人对本产品的风险评级为PR1(低风险),销售服务机构与管理人对本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且该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产品适合经销售服务机构测评可以承受低风险及以上类型的个
人投资者,具体风险承受能力的适配情况以销售服务机构测评结果为准。如影响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个人投资者应及时告知销售服务机构并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投资者,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个人投资者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在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甚至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
险,谨慎投资。
示例:若投资者认购本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本金为5万元,在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计划5万元本金将全部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所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本理财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在投资者签署本理财计划的投资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的全部内容,同时向我公司或销售服务机构了解本理财计划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作出是否认购本理财计划的决定。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招银理财运作是投资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投资者已知悉并理解理财计划的全部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揭示方: 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确认栏
本人/本机构确认本理财计划完全适合本人/本机构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经验。本人/本机构购买理财计划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形,本人/本机构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本人/本机构将配合销售服务机构及理财产品管理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本人/本机构具有购买本理财计划所必需的投资经验。本人/本机构确认销售服务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对于说明书中有关免除、限制管理人责任的条款,和管理人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本机构予以说明。
本人/本机构同时确认如下:
(仅适用于个人客户)经销售服务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本人确认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A1□A2□A3□A4□A5/【 】(由客户自行填写)。
(客户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本机构已经阅读风险揭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计划的风险,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确认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招银理财招赢日日金 45 号现金管理类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
(产品代码:8985)
重要须知
⚫ 本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投资者与招银理财之间就本理财计划达成的理财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 本理财计划不等同于银行存款,管理人不保证本理财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金安全和最低收益。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发售。
⚫ 投资者承诺其用于认购理财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
⚫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为投资者合法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属于依据联合国、中国政府及其他可适用政府或国际组织制裁(名单)范围;仅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发生异常情况,投资者将配合销售服务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 投资者承诺依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发现投资者或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存在洗钱或者被制裁风险,例如提供不实、不完整或者无效的身份或交易信息,未及时更新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或投资者账户、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出现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投资者或投资者交易、投资者重要关联方或其交易涉及联合国、中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项,投资者或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在使用金融服务中出现其他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等,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投资者采取拒绝开户申请、限制交易、停止支付及终止账户业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可要求投资者配合尽职调查、补充证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销户及其他相关手续。投资者逾期未办理的,则视同自愿销户,此时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可单方予以销户。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因投资者出现本条所述的风险情况而采取上述措施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给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重要关联方”包含“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重要投资人、重要被投资人、重要债权人、被控制实体等”。
⚫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并充分、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销售服务机构各营业网点咨询。
⚫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理财计划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相关信息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为准。
⚫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业绩比较 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招银理财对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招 银理财实际支付的为准。
⚫ 招银理财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并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要求管理和运用理财计划资产。
⚫ 管理人对本理财计划的风险收益评级为 PR1(低风险),本理财计划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渠道销售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销售服务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本理财计划进行销售评级,销售评级与管理人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本理财计划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理财计划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您的本金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实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招银理财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招银理财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招银理财按照前述规则发布该信息披露即视为该修订通知已送达投资者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为贯彻落实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理财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细则》(理财中心发〔2018〕18 号)文件的精神及相关实施细则及《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 版)>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招银理财将向监管机构报送理财产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交易、持仓等信息。后续监管机构如果提出新的信息报送要求,招银理财将按照该等机关的要求执行,投资者需予以配合。投资者签署本理财计划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招银理财将按照相关机关要求报送投资者相关信息。
⚫ 根据监管机构要求,管理人(特指除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招银理财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的受托人或管理人、相关投资顾问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招银理财将应管理人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该等管理人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招银理财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xxxx等相关信息。
基本定义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1. 参与主体用语
(1)招银理财:指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招商银行: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理财计划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指招银理财。
(4)托管人:指招商银行。
(5)销售服务机构:指与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提供包括理财计划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计划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计划合同、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的机构。后续如有变更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6)认购人:指在认购期期间签署理财计划《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并向理财计划管理人交付认购资金的个人投资者。
(7)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其认购/申购申请,经过管理人确认认购/申购成功,从而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8)银保监会:指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9)金融监管总局: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0)监管机构:指对管理人(包括本理财计划的理财产品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
/资管计划/基金的管理人/受托人、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管理局、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
2. 法律文件用语
(1)《产品说明书》:指《招银理财招赢日日金 45 号现金管理类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风险揭示书》:指《招银理财招赢日日金 45 号现金管理类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管理人签署的,作为招银理财招赢日日金 45 号现金管理类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理财计划合同:指《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的总称。
(5)销售文件:指《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6)《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销售服务机构签署的,作为招银理财招赢日日金 45 号现金管理类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 理财产品用语
(1)理财计划/理财产品/产品:指招银理财招赢日日金 45 号现金管理类理财计划。
(2)认购资金:指在认购期,认购人为认购理财计划份额而向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为免疑义,认购资金不包含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所产生的利息。
(3)理财计划募集资金:指认购人按照理财计划合同的约定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认购成功而进入理财计划账户的认购资金的总和。
(4)理财计划资金:指理财计划募集资金,以及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该等理财计划募集资金而取得且归于理财计划所有的货币资金。
(5)理财计划费用:指管理人为成立理财计划及处理理财计划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收取的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因投资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服务费(如有)、交易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6)执行费用:指为理财计划利益目的而进行的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
(7)理财计划税费:指根据适用法律和理财计划文件规定,理财计划应缴纳和承担的税收和有权政府部门向理财计划征收的规费。
(8)理财计划利益:指投资者因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取得或有权取 得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分配的理财计划资产。在理财计划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该等财产性利益包括初始投资本金及理财计划收益。
(9)投资本金:就每一投资者而言,指投资者为认购/申购理财计划份额而向理财产品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即该投资者在本理财计划下的初始投资资金。就每一理财计划份额而言,在本理财计划成立时每一理财计划份额的初始投资本金为 1 元。为避免疑义,初始投资本金的称谓仅为方便计算理财计划利益而创设的,并非对投资者初始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
(10)理财计划收益:指投资者投资理财计划获得的投资收益,该收益为其获得分配的全部理财计划利益中扣除投资本金的部分。
(11)利益分配:指理财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计划利益分配,具有《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利益分配”的含义。
(12)期间分配:指在理财计划终止日(不含当日)前的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13)终止分配:指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当日及之后的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14)理财计划份额:指管理人依据理财计划文件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资产受益凭证。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计划份额享有理财计划利益、承担理财计划资产风险。
(15)理财计划份额净值:指理财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 1 份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16)理财计划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计划资产以确定理财计划每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17)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 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计算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的依据,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管理人对本产品进行的收益承诺。
(18)认购:指投资者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申请购买本产品理财计划份额的行为。
(19)申购、赎回申请:指在理财计划的开放期内,投资者向理财计划管理人提出申请对理财计划份额进行购买或卖出的行为。
(21)巨额赎回: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若理财计划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理财计划上一工作日日终份额的 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
4. 相关账户用语
理财托管账户/理财计划账户:指理财计划管理人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的资金管理账户,理财计划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5. 期间与日期
(1)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2)工作日/银行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3)认购期:指理财计划成立前,理财计划管理人接受理财计划认购的时间。但在该期间内如认购人提交认购申请的认购金额提前达到《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发行规模上限的,管理人有权宣布认购期提前结束,停止接受认购申请,该情况下,产品登记日和产品成立日,维持《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保持不变。
(4)认购登记日/产品登记日:指管理人对认购人提交的认购申请进行理财计划份额登记的日期。
(5)理财计划成立日/产品成立日:指达到《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宣布理财产品成立的日期。
(6)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指《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要素”中约定的预计到期日,即 2054 年 2 月 5 日,如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7)理财计划终止日/理财产品终止日:指理财计划终止之日,根据实际情况,是指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或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计划早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计划延长后的实际终止之日(含延长后的到期终止之日,以及管理人在延期期限内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计划终止之日)。
(8)理财计划预计存续期/预计存续期:指理财计划成立日起,至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的期间。
(9)产品存续期/理财计划存续期:指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至理财计划终止日的期间。
(10)估值日: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每个自然日为估值日。招银理财于每个自然日计算理财计划每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招银理财于估值日后第 1 个工作日公布理财产品的每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1)开放日: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每个工作日为开放日,管理人在开放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12)申购、赎回期/开放期:本产品存续期内,每日 00:00 至 24:00 为理财计划的开放期,投资者可在开放期提交申购/赎回申请,管理人仅在开放日对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日期以申购/赎回确认日规则为准。
(13)申购、赎回确认日:投资者提交申购、赎回申请后,管理人对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的日期,具体以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申购、赎回”确定的申购、赎回确认日规则为准。
(14)T 日:指某一事件或行为发生的当日,具体以相关条款约定为准。
(15)T+n 日:指T 日后(不包括T 日)的第n 个工作日。
(16)T-n 日:指T 日前(不包括T 日)的第n 个工作日。
(17)节假日临时调整:如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临时调整节假日安排,导致产品原定开放期、开放日、估值日等日期安排发生变化的,原则上采用顺延方式对原定日期安排进行调整,如有特殊安排,以管理人通过本理财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的调整方式为准。
6. 相关事件用语
不可抗力:指理财计划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相关理财产品文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
(2)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3)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4)金融管理部门强制要求终止理财计划(该等强制要求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及
(5)因理财计划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计划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7. 其他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理财计划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元:指人民币元。
(3)适用法律:指在理财产品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买入返售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风险收益评级
(本评级为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理财计划要素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本理财计划的概要,管理人列举以下核心要素,但本要素表信息并非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之全部。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全面阅读并确保充分知悉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的各部分信息,以全面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所有事项。
名称 | 招银理财招赢日日金 45 号现金管理类理财计划(产品代码:8985) |
全国银行业理财 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号 | 产品登记编码:Z7001623001216,投资者可以根据该登记编号在中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 |
募集方式 | 公募发行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发行对象 | A 份额(销售代码【8985A】):招商银行个人投资者 YS 份额(销售代码【8985YS】):非招商银行个人投资者专属 BX 份额(销售代码【8985BX】):非招商银行投资者专属 K 份额(销售代码【8985K】):非招商银行投资者专属 Q 份额(销售代码【8985Q】):非招商银行投资者专属 F 份额(销售代码【8985F】):非招商银行投资者专属 PF 份额(销售代码【8985PF】):非招商银行投资者专属 MS 份额(销售代码【8985MS】):非招商银行投资者专属 XY 份额(销售代码【8985XY】):非招商银行投资者专属 GS 份额(销售代码【8985GS】):销售名称:招银理财招赢日日金 45 号现金管理类理财计划(私银)):非招商银行投资者专属 |
发行规模 | A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100 亿元。 YS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50 亿元。 BX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5 亿元。 K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100 亿元。 |
Q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100 亿元。 F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10 亿元。 PF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30 亿元。 MS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100 亿元。 XY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10 亿元。 GS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500 亿元。 发行规模不设下限,若产品发行规模超出上限,管理人有权暂停接 受认购申请。 | |
认购起点 | A 份额首次投资最低金额为 0.01 元,超过首次投资最低金额部分应为 0.01 元的整数倍。 YS 份额首次投资最低金额为 0.01 元,超过首次投资最低金额部分应为 0.01 元的整数倍。 BX 份额首次投资最低金额为 1 元,超过首次投资最低金额部分应为 1 元的整数倍。 K 份额首次投资最低金额为 0.01 元,超过首次投资最低金额部分应为 0.01 元的整数倍。 Q 份额首次投资最低金额为 0.01 元,超过首次投资最低金额部分应为 0.01 元的整数倍。 F 份额首次投资最低金额为 1 元,超过首次投资最低金额部分应为 1 元的整数倍。 PF 份额首次投资最低金额为 0.01 元,超过首次投资最低金额部分应为 0.01 元的整数倍。 MS 份额首次投资最低金额为 0.01 元,超过首次投资最低金额部分应为 0.01 元的整数倍。 XY 份额首次投资最低金额为 1 元,超过首次投资最低金额部分应为 1 元的整数倍。 GS 份额首次投资最低金额为 20 万元,超过首次投资最低金额部分应为 1 元的整数倍。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认购”。 |
单笔认购上限 | A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1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A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 YS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1.5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YS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 BX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BX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 K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1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K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 Q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2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Q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 F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1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F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 PF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2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PF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 MS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1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MS 份额规模上 |
限中二者的较小值。 XY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1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XY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 GS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1.5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GS 份额规模 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 | |
本金及理财收益 (如有,下同) | 本理财计划的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本理财计划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而蒙受损失且不设止损点。在理财计划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扣除理财计划税费和理财计划费用等相关费用后,计 算理财产品的可分配利益。 |
理财计划份额 | 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为 1 份。 |
理财计划份额面 值 | 每份理财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
认购期 | 2024 年 2 月 2 日 9:00 到 2024 年 2 月 4 日 17:00。详细内容见以下 “理财计划认购”。 |
认购方式 |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手机银行或者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办理认购本理财计划份额。 |
认购登记日 | 2024 年 2 月 5 日 |
理财计划成立日 | 2024 年 2 月 5 日 |
理财计划预计到 期日 | 预计到期日为 2054 年 2 月 5 日,如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
理财计划终止 |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任一理财计划终止事件的,本理财计划有 可能终止。 |
理财计划终止日 | 指理财计划终止之日,根据实际情况,是指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或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计划早于理财计划 预计到期日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计划延长后的实际终止之日。 |
理财计划费用 | 理财计划费用 1.固定投资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固定投资管理费率 0.30%/年。固定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位以后舍位。 2.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计划销售服务费,其中:A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20%/年,YS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40%/年,BX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25%/年,K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15%/年,Q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20%/年,F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20%/年,PF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20%/年,MS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15%/年,XY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20%/年,GS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35%/年。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3.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计划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 0.02%/年。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4.强制赎回费: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产品持有的 |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本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本产品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本产品财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产品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产品前 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产品总份额 50%的,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本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超过本产品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因投资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服务费(如有):本理财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所投资产可能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产生资产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管理人将根据费用实际发生额支付,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6.其他(如有):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费用”。 |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产品资金 100%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因此根据产品风险收益特征,选取: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7 天通知存款利率】作为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是本机构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招银理财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 行调整,该调整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
本理财计划根据每日收益情况,以理财计划实际收益为基准,每日 | |
为投资者计提当日理财收益,每日结转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计提 | |
的计算位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 |
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就期间分配而言,本产品收益支付方式为每日收益结转份额。 | |
本理财计划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计提,若当日收益 |
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如投资者全部或部分赎回本理财计划的,有关收益分配方式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利益分配”。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理财计划合同约定,并对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管理人可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公告形式对理财计划期间收益分配原则及方式进行调整。 就终止分配而言,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财产全部变现,管理人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如有,下同)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理财计划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或者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 |
估值日 |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每个自然日为估值日。管理人于估值日后第 1 个工作日公布理财计划每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详细内容 见以下“理财计划估值”。 |
信息披露 | 管理人将通过《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 |
开放日 |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每个工作日为开放日,管理人在开放日对投 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
申购、赎回确认日 | 投资者提交申购、赎回申请后,管理人对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的日期,具体以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申购、赎回”确定 的申购、赎回确认日规则为准。 |
申购、赎回期/开放期 | 本产品存续期内,每日 00:00 至 24:00 为理财计划的开放期,投资者可在开放期提交申购/赎回申请,管理人仅在开放日对申购/赎 回申请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日期以申购/赎回确认日规则为准。 |
理财计划申购和 | 本理财计划于申购期、赎回期开放申购和赎回。管理人仅在开放日 |
赎回 | 对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日期以申购、赎回确认日规则为准。特定情形下且本产品说明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详细内容 见以下“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
理财计划份额净值 | 本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为 1.00 元人民币/份 。即使赎回价格按照理 财计划份额净值计算,赎回价格并非代表投资者最终可根据该价格获得最终赎回资金,具体见“理财计划利益分配”的相关规定。 |
收益计息天数 | 实际理财天数/365 |
收益计算方式 |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每日计算收益。 |
巨额赎回 |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若理财计划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理财计划上一工作日日终份额的 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 在发生巨额赎回及连续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计划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选择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
税款 | 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理财计划税费,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计划中扣付缴纳。详细内容见 “理财计划税费”。 若税费政策调整,可能影响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 |
以上认/申购相关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客户公平性的前提下,销售服务机构另有规定的,对于通过该销售服务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以该销售服务机构对投资者公示的认/申购规则为准。
理财计划的投资目标、范围和比例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深入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宏观经济政策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力争在满足投资者流动性需求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理财计划理财资金可直接或通过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间接投资于以下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4、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5、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金融资产等。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产品说明书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 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本理财计划的投资对象可能包括理财计划 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服务机构及其关联方发行、承销、管理的符合本理财计划投资范围 规定的投资产品,本理财计划可能与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服务机构及其关联方、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服务机构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手 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三)投资比例
各投资品种的计划配置比例如下:
投资品种 | 计划配置比例 |
固定收益类资产 | 不低于 80% |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三个月内使理财计划的投资比例符合约定。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不足前述比例的,管理人将尽力在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投资范围和配置比例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对投资比例无其他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四)投资限制
1. 对本产品的集中度要求如下:
(1)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央票、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银行债的除外。
(2)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
(3)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 10%,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
(4)本理财产品投资于所有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 2%;本款所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5)本理财产品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本理财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 AAA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6)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因非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上述第(1)项、第(2)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
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因非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3)项至第(6)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监管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理财产品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告知托管人,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 本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5)监管机构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前述债券的信用等级应当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当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并结合管理人内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和认定。
3. 本产品应当确保持有足够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并符合以下要求:
(1)本理财产品持有不低于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5%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2)本理财产品持有不低于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10%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3)本理财产品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10%。
(4)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除外。
因非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2)项、第(4)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因非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3)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 本理财产品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 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5.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本理财产品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本产品净资产的 10%。
6. 本理财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240 天。
7. 管理人应根据投资者集中度情况对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1)当前 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5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当前 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20%时,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1)项、第(2)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监管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本理财产品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本理财产品的资产×剩余期限—∑本理财产品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卖出回购
×剩余期限)/(本理财产品的资产—本理财产品的负债+债券卖出回购)本理财产品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本理财产品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本理财产品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卖出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本理财产品的资产—本理财产品的负债+债券卖出回购)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六)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对上述限制有最新规定的,可参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的规定调整。
投资管理人
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为招银理财。招银理财负责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招银理财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计划资金;
2.按照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投资管理费和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
3.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计划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计划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计划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计划的期限;
5.管理人有权单方调整本理财计划的认购规模上限、认购起点、认购金额上限、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单笔认购上限、单笔申购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客户持有上限、赎回上限等要素,以及决定及调整因投资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服务费(如有)等要素; 6.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7.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的各类基金(含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8.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风险处置,行使、放弃、变更相关权利义务等法律行为;
9.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10.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理财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托管人
本理财计划的托管人为招商银行。基本信息如下:
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xxxxxxxxxx0000x招商银行大厦 |
主要职责 | 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估 值核算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
投资管理人为理财计划资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财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理财计划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划付对外投资资金、缴纳理财计划税费、接收理财计划回收资金、支付理财计划费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销售服务机构
本理财计划的销售服务机构为招商银行、网商银行、百信银行、宁波银行、江苏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后续如有变更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销售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包括理财计划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计划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计划合同、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机构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xxxxxxxxxx0000x招商银行大厦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55 | |
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x 000 xx xxxX x |
客户服务热线 | 95188 | |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xxxxxxxxx 0 xx 0 xx 0 x |
客户服务热线 | 956186 |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xxxxxxxxxxxx 000 x宁波银行大 厦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74 |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xxxxxx 00 x |
客户服务热线 | 95319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xxxxxxxx 00 x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28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 住所 | xxxxxxxxxxxx 0 x |
公司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68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xxxxxxxxxxx 000 x兴业银行大厦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61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xxxxxxxxxxxx 00 x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88 |
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如有)本理财计划的资金划出账户应与本理财计划到期或期间赎回(如有)接收资金的账户相同。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除非经管理人同意,该账户不得变更、注销。如发生投资者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投资者不得申请对投资者账户予以变更或注销。
理财计划认购
1.认购份额:本理财产品份额以“份”为单位,每理财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2.发行规模:发行规模不设下限,A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100 亿元,YS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50 亿元,BX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5 亿元,K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100 亿元,Q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100 亿元,F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10 亿元,PF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30 亿元,MS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100 亿元,XY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10 亿元,GS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500 亿元。认购期内如产品份额超过理财计划发行规模上限,管理人有权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3.认购期:2024 年 2 月 2 日 9:00 到 2024 年 2 月 4 日 17:00,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自认购之日(含)起,至认购登记日(不含)止,认购资金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4.认购登记日:本理财计划于 2024 年 2 月 5 日进行认购登记。
5.认购/撤单手续:认购期内,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的手机银行或者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认购或撤销本理财计划份额。
6.认购金额:在理财计划认购期内,A 份额投资者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0.01 元,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份额须为 0.01 元的整数倍。YS 份额投资者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0.01 元,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份额须为 0.01 元的整数倍。BX 份额投资者首
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份额须为 1 元的整数倍。K 份额
投资者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0.01 元,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份额须为 0.01 元的整数倍。Q 份额投资者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0.01 元,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份额须为 0.01 元的整数倍。F 份额投资者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高于认购单笔最低
限额的份额须为 1 元的整数倍。PF 份额投资者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0.01 元,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份额须为 0.01 元的整数倍。MS 份额投资者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0.01 元,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份额须为 0.01 元的整数倍。XY 份额投资者首次认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份额须为 1 元的整数倍。GS 份额投资
者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20 万元,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份额须为 1 元的整数倍。销售服务机构另有规定的,以销售服务机构的规则为准。
7. 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理财计划累计认购金额达到发行规模上限时,
招银理财有权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8. 认购费:本理财计划不收取认购费。
9.单笔认购上限:A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1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A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YS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1.5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 YS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BX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BX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K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1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K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Q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2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Q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F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1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F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PF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2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PF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MS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1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MS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XY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1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XY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GS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1.5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 GS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超过单笔认购上限部分的申请。对于管理人决定拒绝的认购申请,视为认购不成功。
10.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单一投资者认购/申购本理财计划,A 份额投资者持仓上限为
1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A 份额规模上限中的较小值,YS 份额投资者持仓上限为 1.5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 YS 份额规模上限中的较小值,BX 份额投资者持仓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BX 份额规模上限中的较小值,K 份额投资者持仓上限为 1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K 份额规模上限中的较小值,Q 份额投资者持仓上限为 2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Q 份额规模上限中的较小值,F 份额投资者持仓上限为 1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F 份额规模上限中的较小值,PF 份额投资者持仓上限为 2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 PF 份额规模上限中的较小值, MS 份额投资者持仓上限为 1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 MS 份额规模上限中的较小值,XY 份额投资者持仓上限为 1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XY 份额规模上限中的较小值,GS 份额投资者持仓上限为 1.5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 GS 份额规模上限中的较小值。招银理财有权拒绝超过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部分的申请。对于招银理财决定拒绝的认购/申购申请,视为认购/申购不成功。销售服务机构另有规定的,以销售服务机构的规则为准。
11.本理财计划不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本理财计划总份额的 50%,对于因理财产品销售募集情况、理财产品规模变化等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的,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该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对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的单一投资者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进行认/申购申请限制等。
1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理财计划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服务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其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管理人的最终另行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认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认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认购登记日根据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认购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本理财计划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及认购的份额;
(3)认购撤单:认购期内,投资者有权撤销其已向销售服务机构递交的全部或者部分
认购申请,除非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多次认购,否则投资者只能选择全部撤单。如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多次认购,则投资者有权撤销其初次认购申请或任一追加认购申请,但必须就对应该笔认购的申请全单撤销;撤销某一认购申请的,A 份额投资者剩余的各笔认购申请的认购金额合计不得低于 0.01 份,YS 份额投资者剩余的各笔认购申请的认购金额合计不得低于 0.01 份,BX 份额投资者剩余的各笔认购申请的认购金额合计不得低于 1份,K 份额投资者剩余的各笔认购申请的认购金额合计不得低于 0.01 份,Q 份额投资者剩余的各笔认购申请的认购金额合计不得低于 0.01 份,F 份额投资者剩余的各笔认购申请的认购金额合计不得低于 1 份,PF 份额投资者剩余的各笔认购申请的认购金额合计不得低于 0.01 份,MS 份额投资者剩余的各笔认购申请的认购金额合计不得低于 0.01 份, XY 份额投资者剩余的各笔认购申请的认购金额合计不得低于 1 份,GS 份额投资者剩余的各笔认购申请的认购金额合计不得低于 20 万份,否则,投资者应将剩余各笔认购申请一次性全单撤销。
(4)投资者在认购期内认购申请被受理后,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冻结人民币资金形式的
认购款项。
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1.开放日: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每个工作日为开放日,管理人在开放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2.申购、赎回期/开放期: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每日 00:00 至 24:00 为理财计划开放期,投资者可在开放期提交申购/赎回申请,管理人仅在开放日对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日期以申购/赎回确认日规则为准。
3.单笔申购上限:A 份额投资者单笔申购上限为 1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A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YS 份额投资者单笔申购上限为 1.5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 YS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BX 份额投资者单笔申购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BX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K 份额投资者单笔申购上限为 1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K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Q 份额投资者单笔申购上限为 2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Q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F 份额投资者单笔申购上限为 1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 F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PF 份额投资者单笔申购上限为 2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PF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MS 份额投资者单笔申购上限为 1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MS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XY 份额投资者单笔申购上限为 1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XY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GS 份额投资者单笔申购上限为 1.5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 GS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超过单笔申购上限部分的申请。对于销售服务机构决定拒绝的申购申请,视为申购不成功。
4.申购、赎回原则
(1)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也不承诺任何收益。
(2)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确定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 1.00 元人民币 1 份。
(3)本理财计划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无法继续申购或赎回时,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6)投资者可于申购期内向销售服务机构提出申购申请,招银理财按照先申请、先申购原则确认申购申请,如单笔申购超过单笔申购上限,或累计认购及申购金额与本次申购金额之和超过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则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确认超出上限部分。
(7)申购、赎回金额要求:本理财计划的申购、赎回要求如下表所示:
销售代码 | 申购起点 | 申购金额要求 | 赎回额要求 | 最低持有份额 |
8985A | 0.01 元 | 0.01 元的整数倍 | 0.01 份或 0.01 份的 整数倍 | 0.01 份 |
8985YS | 0.01 元 | 0.01 元的整数倍 | 0.01 份或 0.01 份的 整数倍 | 0.01 份 |
8985BX | 0.01 元 | 0.01 元的整数倍 | 0.01 份或 0.01 份的 整数倍 | 0.01 份 |
8985K | 0.01 元 | 0.01 元的整数倍 | 0.01 份或 0.01 份的 整数倍 | 0.01 份 |
8985Q | 0.01 元 | 0.01 元的整数倍 | 0.01 份或 0.01 份的 整数倍 | 0.01 份 |
8985F | 1 元 | 1 元的整数倍 | 0.01 份或 0.01 份的 整数倍 | 0.01 份 |
8985PF | 0.01 元 | 0.01 元的整数倍 | 0.01 份或 0.01 份的 整数倍 | 0.01 份 |
8985MS | 0.01 元 | 0.01 元的整数倍 | 0.01 份或 0.01 份的 整数倍 | 0.01 份 |
8985XY | 1 元 | 1 元的整数倍 | 0.01 份或 0.01 份的 整数倍 | 0.01 份 |
8985GS | 20 万元 | 1 元的整数倍 | 0.01 份或 0.01 份的 整数倍 | 0.01 份 |
以上申购、赎回金额要求,销售服务机构另有规定的,以销售服务机构的规则为准。投资者可选择全额或部分赎回,部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的实时余额不得
低于相应最低持有份额,实时余额低于最低持有份额的赎回申请,系统将自动予以全部赎回。
(8)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可调整单笔申购上限或单一客户持有上限、设定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理财产品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理财计划产品规模予以控制,并将根据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9)对于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
总份额的 10%的部分,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其部分赎回申请;若管理人接受该赎回申请,管理人亦有权选择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10)当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设置赎回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申购方式及申购确认日规则
(1)对于投资者提出的申购申请,管理人将按照如下方式确认申购申请的有效性。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适用于A 份额、BX 份额、K 份额、Q 份额:
申购申请时间 | 申购确认方式 | 申购确认日 |
管理人将视为于T 日申购,管理人将在 T 日后第 1 | ||
T 日 00:00-24:00(不含) (T 日为工作日) | 个工作日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份额并由销售服务机构扣减投资者账户资金, 扣划款项成功后投资者申购成功。该申购申请于 T | T+1 日 |
日 24:00 前可以撤销。 | ||
管理人将视为于T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申购,管理人 | ||
将在T 日后第2 个工作日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有 | ||
T 日 00:00-24:00(不含) (T 日为非工作日) | 效性进行确认,确认份额并由销售服务机构扣减投 资者账户资金,扣划款项成功后投资者申购成功。 | T+2 日 |
该申购申请于T 日后第1 个工作日24:00 前可以撤 | ||
销。 |
适用于YS 份额:
申购申请时间 | 申购确认方式 | 申购确认日 |
管理人将视为于 T 日申购,管理人将在 T 日后第 1 | ||
T 日 00:00-24:00(不含) (T 日为工作日) | 个工作日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确认份额并由销售服务机构扣减投资者账户资金, | T+1 日 |
扣划款项成功后投资者申购成功。 | ||
管理人将视为于 T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申购,管理人 | ||
T 日 00:00-24:00(不含) (T 日为非工作日) | 将在T 日后第2 个工作日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确认份额并由销售服务机构扣减投 | T+2 日 |
资者账户资金,扣划款项成功后投资者申购成功。 |
适用于F 份额、PF 份额、GS 份额:
申购申请时间 | 申购确认方式 | 申购确认日 |
T 日 00:00-15:30(不含) (T 日为工作日) | 管理人将视为于T 日申购,管理人将在 T 日后第 1个工作日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确认份额并由销售服务机构扣减投资者账户资金, | T+1 日 |
扣划款项成功后投资者申购成功。该申购申请于 T 日 15:30 前可以撤销。 | ||
T 日 15:30-24:00(不含) (T 日为工作日) | 管理人将视为于T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申购,管理人将在T 日后第2 个工作日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份额并由销售服务机构扣减投资者账户资金,扣划款项成功后投资者申购成功。该申购申请于T 日后第1 个工作日15:30 前可以撤 销。 | T+2 日 |
T 日 00:00-24:00(不含) (T 日为非工作日) | 管理人将视为于T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申购,管理人将在T 日后第2 个工作日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份额并由销售服务机构扣减投资者账户资金,扣划款项成功后投资者申购成功。该申购申请于T 日后第1 个工作日15:30 前可以撤 销。 | T+2 日 |
适用于MS 份额、XY 份额:
申购申请时间 | 申购确认方式 | 申购确认日 |
T 日 00:00-17:00(不含) (T 日为工作日) | 管理人将视为于T 日申购,管理人将在 T 日后第 1个工作日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份额并由销售服务机构扣减投资者账户资金,扣划款项成功后投资者申购成功。该申购申请于 T 日 17:00 前可以撤销。 | T+1 日 |
T 日 17:00-24:00(不含) (T 日为工作日) | 管理人将视为于T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申购,管理人将在T 日后第2 个工作日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份额并由销售服务机构扣减投资者账户资金,扣划款项成功后投资者申购成功。该申购申请于T 日后第1 个工作日17:00 前可以撤 销。 | T+2 日 |
T 日 00:00-24:00(不含) (T 日为非工作日) | 管理人将视为于T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申购,管理人将在T 日后第2 个工作日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份额并由销售服务机构扣减投资者账户资金,扣划款项成功后投资者申购成功。该申购申请于T 日后第1 个工作日17:00 前可以撤 销。 | T+2 日 |
6.赎回方式及赎回确认日规则
(1)全额赎回
投资者全额赎回本理财计划时,管理人将按照如下方式确认赎回申请的有效性,为投资者扣减份额并支付本金及收益。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
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适用于A 份额、BX 份额、K 份额、Q 份额:
赎回申请时间 | 赎回确认方式 | 赎回确认日 |
T 日 00:00-24:00(不含) (T 日为工作日) | 将视为于T 日赎回,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招银理财将为投资者扣减份额,投资者 T 日持有的理财计划余额对应的本金及理财收益将于 T 日后第 1个工作日日终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该赎回申请 于T 日 24:00 前可以撤销。 | T+1 日 |
T 日 00:00-24:00(不含) (T 日为非工作日) | 将视为于T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赎回,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招银理财将为投资者扣减份额,投资者 T 日持有的理财计划余额对应的本金及理财收益将于T 日后第2 个工作日日终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该赎回申请于 T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24:00 前可 以撤销。 | T+2 日 |
适用于YS 份额:
赎回申请时间 | 赎回确认方式 | 赎回确认日 |
T 日 00:00-24:00(不含) (T 日为工作日) | 将视为于T 日赎回,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招银理财将为投资者扣减份额,投资者 T 日持有的理财计划余额对应的本金及理财收益将于 T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日终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 T+1 日 |
T 日 00:00-24:00(不含) (T 日为非工作日) | 将视为于T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赎回,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招银理财将为投资者扣减份额,投资者 T 日持有的理财计划余额对应的本金及理财收益将于T 日后第2 个工作日日终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 户。 | T+2 日 |
适用于F 份额、PF 份额、GS 份额:
赎回申请时间 | 赎回确认方式 | 赎回确认日 |
T 日 00:00-15:30(不含) (T 日为工作日) | 将视为于T 日赎回,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招银理财将为投资者扣减份额,投资者 T 日持有的理财计划余额对应的本金及理财收益将于 T 日后第 1个工作日日终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该赎回申请 于T 日 15:30 前可以撤销。 | T+1 日 |
T 日 15:30-24:00(不含) (T 日为工作日) | 将视为于T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赎回,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招银理财将为投资者扣减份额,投资者 T 日持有的理财计划余额对应的本金及理财收益 将于T 日后第2 个工作日日终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 | T+2 日 |
户。该赎回申请于 T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15:30 前可 以撤销。 | ||
T 日 00:00-24:00(不含) (T 日为非工作日) | 将视为于T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赎回,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招银理财将为投资者扣减份额,投资者 T 日持有的理财计划余额对应的本金及理财收益将于T 日后第2 个工作日日终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该赎回申请于 T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15:30 前可 以撤销。 | T+2 日 |
适用于MS 份额、XY 份额:
赎回申请时间 | 赎回确认方式 | 赎回确认日 |
T 日 00:00-17:00(不含) (T 日为工作日) | 将视为于T 日赎回,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招银理财将为投资者扣减份额,投资者 T 日持有的理财计划余额对应的本金及理财收益将于 T 日后第 1个工作日日终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该赎回申请 于T 日 17:00 前可以撤销。 | T+1 日 |
T 日 17:00-24:00(不含) (T 日为工作日) | 将视为于T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赎回,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招银理财将为投资者扣减份额,投资者 T 日持有的理财计划余额对应的本金及理财收益将于T 日后第2 个工作日日终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该赎回申请于 T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17:00 前可 以撤销。 | T+2 日 |
T 日 00:00-24:00(不含) (T 日为非工作日) | 将视为于T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赎回,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招银理财将为投资者扣减份额,投资者 T 日持有的理财计划余额对应的本金及理财收益将于T 日后第2 个工作日日终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该赎回申请于 T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17:00 前可 以撤销。 | T+2 日 |
(2)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本理财计划时,对于投资者当日部分赎回的理财本金,招银理财将按照以上第(1)点的方式确认赎回申请的有效性,为投资者扣减份额并支付本金。
部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实时余额不得低于本理财计划的最低持有份额,否则,管理人和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强制要求投资者予以全部赎回或不予受理投资者该笔赎回申请。
(3)在发生巨额赎回、连续巨额赎回或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赎回资金的支付参考《产品说明书》相关条款处理。
7.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理财计划申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申购份额=本次申购金额÷1.00
申购费:本理财计划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保留 2 位小数,2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示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 万元人民币申购本理财计划,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和应支付的申购费计算如下:
申购份数=100 万元人民币÷1.00=1000000.00 份申购费=100 万元人民币×0%=0 元人民币
(2)理财计划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本理财计划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将有权强制收取赎回费: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理财计划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本理财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本理财计划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本理财计划财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理财计划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理财计划前 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理财计划总份额 50%的,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本理财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超过本理财计划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理财计划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全部赎回:
投资者应得赎回金额=本次被确认的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对应未付理财收益部分赎回:
投资者应得赎回金额=本次被确认的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保留 2 位小数,2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注:如发生上述触发强制赎回费的情形,则赎回费用从赎回金额中扣除。
示例 1:假定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0 份理财计划份额,赎回份额对应未付理财收益为 2500 元,投资者赎回 500000 份理财计划份额,
赎回金额=500000×1.00=500000 元人民币投资者应得赎回资金为 500000 元人民币。
示例 2:假定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0 份理财计划份额,赎回份额对应未付理财收益为 2500 元,投资者赎回 1000000 份理财计划份额,
赎回金额=1000000×1.00+2500=1002500 元人民币
投资者应得赎回资金为 1002500 元人民币。 8.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理财计划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超过上一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理财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选择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理财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等情形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或对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管理人对于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选择延期办理,管理人有权于开放日按照投资者赎回递交申请的顺序,依照时间优先(即先申请、先赎回)的原则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或对投资者的所有赎回申请,按照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进行确认。
若管理人对于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选择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的赎回申请予以撤销。投资者未选择撤销的,管理人有权延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延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的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顺延至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确认权。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若理财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含)及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管理人除有权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等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4)当发生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管理人选择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将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示例:如果最新理财计划在赎回开放日的上一工作日日终的总存续份额为 20 亿份,在
赎回开放日投资者净赎回份额大于 2 亿份的情形下,管理人有权选择接受全部赎回申请,
管理人也有权在当日接受赎回申请不低于 2 亿份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如次一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继续超过上一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除上述措施外,管理人还有权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9.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或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情形时。
3) 投资者申购超过《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发行规模上限、单笔认/申购上限、单一客户持有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
4)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
5) 当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6) 当理财计划规模过大,使得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存在其他可能对理财计划投资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产品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接受理财产品申购申请的。
8) 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情形。
9) 理财计划因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等需要暂停申购的情形。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将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若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管理人不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上述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3) 发生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4) 当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发生赎回申请超过赎回上限的情形。
6) 发生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7) 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情形。
8)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发生上述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将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被拒绝,投资者可将当日未能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上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10.快速赎回
本产品的销售服务机构或与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的其他银行为投资者提供每个自然日 1 万元额度的“快速赎回”增值服务,即赎回申请成功后本金等额金额原则上当日划付服务,具体约定以《快速赎回服务协议》或投资者与销售服务机构、相关银行达成的协议为准。特别说明,此服务非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的法定义务,快赎有条件,依约可暂停或终止,本产品各份额是否提供“快速赎回”增值服务以各销售服务机构相关法律文件为准。
理财计划估值
本理财计划每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随投资收益变化,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于每个理财计划自然日计算理财计划每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于该自然日后第 1 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披露”约定的渠道发布理财计划每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理财计划每万份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4 位以后舍位,七日年化收益率精确
到百分比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1. 估值方法
本理财计划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1)债券等资产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收益。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收益。
(5)投资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等的资产:
A 按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的管理人等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B 如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但有确定的预期收益率的,则按成本法估值,定期计提预期收益。如该类资产存续期间发生影响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重大事件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对资产价值进行重估。
(6)若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7)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价可能会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摊余成本之间的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理财计划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理财计划产品份额投资者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理财计划管理人与理财计划托管人将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计划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管理人将按照其它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理财计划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理财计划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计划资产净值不会对理财计划投资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其中,当影子定价确定的本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理财计划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当出现上述情形时,管理人将依
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
净值的偏离度= ,其中,NAVs 为影子定价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NAVa 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
(8)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10)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计划估值错误处理。
(11)扣除项: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理财计划费用、资产服务费用(如有)和税费(如有)。
2. 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计划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计划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理财计划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合同约定暂停估值或无法估值的情形发生,导致理财计划无法估值的;
(4)当前一估值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时;
(5)理财计划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3. 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 由于理财计划管理人或理财计划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B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C 因理财计划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理财计划管理人应向托管人追偿。若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理财计划由理财计划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理财计划费用,由理财计划承担。
D 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B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 根据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4. 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原因,理财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理财计划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理财计划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1. 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期间及到期时,招银理财不承诺保证本金安全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收益(如有)随投资盈亏水平浮动。
2. 理财计划每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本理财计划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本理财计划每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以及招银理财实际投资运作的情况计算,计算方式如下:理财计划每万份收益=当日该理财计划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理财计划份额总额
×10000
上述收益计算为以舍位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
7
365
七日年化收益率(%)= ∏7 (1 + ) − 1 × 100%
=1
10000
其中,Ri 是最近第i 个自然日(i=1,2,3…7)的每万份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舍位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实际日收益率折算为年化收益率的方式计算。
理财计划每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仅供投资者购买时决策参考或作为测算收益参考,并不代表该理财计划实际收益或未来的表现,也不构成招银理财对本理财计划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理财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为准。
(2)理财计划每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公布时间:招银理财每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公布上一工作日的理财计划每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例如:周五的理财计划每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于下周一公布)。
3. 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理财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理财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每日收益结转份额;
(3)投资者通过两个以上账户购买本理财计划的,理财收益按购买本理财计划的账户分别计算。
(4)当日申购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份额应当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该产品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该产品的分配权益,监管机构认定的特殊现金管理类产品品种除外。
4. 就期间分配而言,本产品收益支付方式为每日收益结转份额。
(1)本理财计划根据每日收益情况,以理财计划实际收益为基准,每日为投资者计提当日理财收益,每日结转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计提的计算位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2)本理财计划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计提,若当日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理财计划每日收益支付方式采用每日收益结转份额形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收益为正值,则增加投资者理财计划份额。
(4)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理财计划合同约定,并对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理财计划管理人可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公告形式对理财计划期间收益分配原则及方式进行调整。
5. 就终止分配而言,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财产全部变现,管理人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如有,下同)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6.理财计划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由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
7.理财计划项下财产正常变现情况下,投资者理财计划终止日应得资金(如有,下同)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可得资金 =(投资者理财计划终止日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理财计划终止日总份额)×[(理财计划总财产-理财计划应承担的费用-理财计划应承担的税费(如有)]如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导致资产无法在理
财计划终止日内变现,则投资者应得资金为管理人实际资产变现金额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剩余金额。
理财计划延期
本理财计划的预计到期日为 5054 年 2 月 5 日,逢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根据市场情况综合判断决定延长产品期限,推迟本理财计划到期日:
1.预计在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理财计划财产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资产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将无法全部变现;
2.预计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的受托人或管理人将不能按期向招银理财划付理财计划的本金和收益;
3.理财计划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预计诉讼(或仲裁)及执行程序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尚未终结;
4.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延期的其他情形;
5.法律规定的及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如管理人决定本理财计划延期的,将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前 2 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对延期事项进行说明,并说明延期期限及到期之日,自披露之日即视为相关信息已送达,并据约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理财计划终止与清算
1.为避免疑义,理财计划除因本条以下所列理财计划终止事件而终止外,投资者不得提议要求提前终止理财计划。
(1)理财计划必须终止的事件:
A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理财计划不能存续;
B 理财计划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裁定终止; C 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届至且未延期的;
D 理财计划延期期限届至且未再次延期,或
E 出现适用法律规定应当终止理财计划的情形。
(2)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的事件:
A 理财存续期内,理财计划连续 20 个工作日总份额低于 2 亿份;
B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
C 本理财计划投向的金融资产所涉及的相关主体信用恶化,市场利率大幅下滑; D 理财计划投向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提前终止;
E 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情形或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其他情形。
2.理财计划不因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而终止;投资者的法定继承人、承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承担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3.如理财计划终止,除理财计划必须终止的事件第 C 款及第D 款之外,理财产品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并披露理财计划终止之日。
4.理财计划终止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根据届时适用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指引、要求及/或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对本理财计划进行清算。
理财计划费用
理财计划费用指投资管理人为成立理财计划及处理理财计划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人收取的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因投资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服务费(如有)、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1. 理财计划费用按本产品说明书及投资管理人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从理财计划资产中支付。投资管理人或理财计划参与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计划资产中优先受偿。
2. 固定投资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固定投资管理费率为 0.30%/年,每日计提(含节假日),按月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每日计提的固定投资管理费=当日理财计划份额×0.30%÷365
3. 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计划销售服务费,A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年,YS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 0.40%/年,BX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年,K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 0.15%/年,Q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年,F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年,PF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年,MS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 0.15%/年, XY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年,GS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 0.35%/年,每日计提(含节假日),按月收取。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A 份额每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当日理财计划A 份额×0.20%÷365 YS 份额每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当日理财计划YS 份额×0.40%÷365 BX 份额每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当日理财计划BX 份额×0.25%÷365 K 份额每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当日理财计划K 份额×0.15%÷365
Q 份额每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当日理财计划Q 份额×0.20%÷365 F 份额每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当日理财计划F 份额×0.20%÷365
PF 份额每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当日理财计划PF 份额×0.20%÷365 MS 份额每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当日理财计划MS 份额×0.15%÷365 XY 份额每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当日理财计划XY 份额×0.20%÷365 GS 份额每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当日理财计划GS 份额×0.35%÷365
4. 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计划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为 0.02%/年,每日计提(含节假日),按月收取。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每日计提的托管费=当日理财计划份额×0.02%÷365
5. 因投资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服务费(如有):本理财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所投资产可能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产生资产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管理人将根据费用实际发生额支付,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6. 其他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招银理财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理财计划费用名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并提前 2 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其中,对于招银理财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形,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招银理财信息披露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招银理财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招银理财的信息披露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
保密
理财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或投资者因购买本理财产品而获知的有关本理财产品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理财产品投资安排的全部信息)及本理财产品参与主体的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投资者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向与本次投资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的;(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
(3)本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前述保密义务不因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相关协议的无效、被撤销、终止而受影响。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理财计划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按照《投资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理财计划税费
1. 理财计划税费在理财计划资产中列支。
2. 除理财计划文件另有约定外,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适用法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3. 若适用法律要求投资管理人代扣代缴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应纳税款的,管理人将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份额持有人对此应给予配合。
4. 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作、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适用法律应缴纳增值税
(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投资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理财计划税费,应在理财计划资产中列支、扣除并由管理人申报和缴纳,份额持有人对此应予同意及充分配合。但投资管理人向理财计划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履行,不适用本条。
信息披露
1. 信息披露的渠道
本理财计划认购期和存续期间,管理人网站(www.cmbchinawm.com)、管理人授权的招商银行的一网通(www.cmbchina.com)及/或其他销售服务机构网站、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均作为本理财计划的信息披露场所。本理财计划认购期和存续期间,招银理财将通过上述渠道进行理财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计划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管理人已适当披露理财计划相关信息。
2.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认购期内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计划不适宜成立运行,或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认购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能成立,并在理财计划不能成立的 2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2)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度结束之
日起的 60 个工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的 9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本理财产品的半年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本理财产品前 10 名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达到或者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比、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风险等信息,监管机构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A 发生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变更的情形的,管理人将提前 10 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以临时公告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B 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可以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对理财计划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费率标准或计提方式、规模上限或其他经管理人判断可能对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其中,涉及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调整导致其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超出比例投资比本理财计划风险更低的资产外,需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投资者如不同意相关调整的,可在招银理财披露的相关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招银理财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招银理财的公告为准】,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如有)将在申购、赎回确认日后 5 个交
易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账户。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书面同意相关调整并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
C、如管理人决定运用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将在运用以上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对于运用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的,管理人还将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D 发生涉及理财产品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事项时,产品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4)理财产品重大事项公告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如果发生招银理财认为可能影响产品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理财计划所投资产出现重大损失;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经招银理财判断对理财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招银理财将在该事件发生后 2 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理财计划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管理人将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5)理财产品终止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计划终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披露。终止公告的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6)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应定期通过本条第 1 款“信息披露的渠道”获取与本理财计划相关的信息。
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计划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招银理财有权单方对本理财计划合同进行修订。招银理财决定对理财计划合同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通过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修订后的理财计划合同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事项说明
1. 本理财计划中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2. 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招银理财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3. 如投资者对本理财计划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本理财计划的销售服务机构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销售服务机构各营业网点,也可致电销售服务机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