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2:
儋州市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儋州市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2.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服务内容
甲方将 市 乡(镇) 村民委员会(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 (作物,如:水稻、玉米、胡椒等)的 (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通过作业单上甲方明确评价乙方服务质量作为本次服务是否达到标准的评定依据。
第三条 服务费用及服务期限
1、服务费用: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2、服务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支付方式
签订服务合同后6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按甲方的阶段性需求提供服务。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按照约定的标准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委托给第三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一(小写: 0.0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儋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甲乙双方应保证合同载明的联系信息准确无误,该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和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件的送达。如联系信息有变更,变更方应在3日内及时告知另一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变更方承担。如联系方式错误或变更导致无法送达的,自交邮之日起第7日视为送达。
(六)其他约定:【】。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间 : 年 月 日 时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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