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家賠償事件協議書(附件六)
( 賠償義務機關全銜) 國家賠償事件協議書 字第 號請求權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居所、或法人、其他團體之名稱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賠償義務機關(名稱及所在地)
代表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請求權人 年度賠議字第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午時在協議成立,內容如下:
賠償義務機關應給付請求權人新臺幣 元(或回復請求權人所有損害發生前之原狀)。請求權人對於與本事件同一原因事實所發生之其他損害,願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
協議人(請求權人或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
(賠償義務機關代表人其指定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
(機關印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一、關於請求權人及其委任代理人之記載方式,請參閱(一)賠償請求書之填寫說明一至四。
二、「賠償義務機關」及「代表人」名稱(姓名)、住居所(所在地)欄之記載應與(六)拒絕賠償理由書「被請求賠償機關」及「代表人」欄之記載一致。
三、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協議成立時,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故損害賠償之方法如係回復原狀時,其內容宜記載明確,請參閱(一)賠償請求書之填寫說明五。
四、「協議人(請求權人或代理人)(賠償義務機關代表人)簽名或蓋章」欄應與前「請求權人」及「代表人」等部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