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與境外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105.01.26 104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4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6.22 104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9 次教務會議修正教育部 105.09.14 臺教技(四)字第 1050125324 號函備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校為邁向國際化,拓展學生視野,增進國際學術合作,依據大學法暨本校學則,訂定「臺北城市科技大學與境外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2 條 x辦法所稱雙聯學制,係指本校與境外大學依學術合作方式簽訂合約, 協助所屬學生至合作學校進修,並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分別取 得兩校學位(以下簡稱雙學位)。
第 3 條 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大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國外大學應依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經教育部列入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或須為外國當地有關權責機關或專業團體認可,並經我駐外單位查證屬實之大學校園。
二、大陸地區大學應為教育部認可名冊內所列大陸地區高等學校。三、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4 條 本校學生同時在本校及境外學校修讀雙學位者,其在本校與境外學校進修之修業時間,得予併計;惟其修業時間須符合以下規定:
修讀學士學位者:累計在兩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修讀碩士學位者:累計在兩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依前項在二校修習學分數,得予併計。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須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 5 條 本校與境外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應由各相關系(所)擬具「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草案,經系(所)及院務會議決議,於簽約二週前提送本校
國際交流中心及教務處審核,簽請校長核定,並經雙方簽署後,方可實施。前項「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申請資格。
二、學生選薦方式。 三、銜接課程之設計。
四、學分採計及抵免方式。
五、在兩校修業期限。
六、學位授予。
七、費用之繳交、獎助條件及名額之限制。八、註冊、休學、復學等學籍管理事項。 九、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
十、其他事項。
第 6 條 本校所推薦修讀雙學位碩士班之學生,應另行簽訂「碩士論文共同指導 協議書」,經系(所)務會議決議,送本校國際交流中心及教務處審核,簽 請校長核准,並經雙方簽署後,方可實施。
前項「碩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一、研究生姓名。
二、指導教授姓名。三、論文題目。
四、修業時間規定及兩校修業時間之分配。五、撰寫論文及摘要使用之語文。
六、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及口試進行之方式。七、碩士論文發表與所有權。
八、協議書修改與終止之規定。
九、其他事項。
第 7 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學校,應於本校規定期限內,彙整申請 學生名單並檢附應附繳表件,寄送本校國際交流中心,俾便辦理審核入學相關事項,應附繳表件如下:
一、申請表二份。
二、境外學校學生證件影本乙份(另附中文或英文翻譯本)。
三、中文或英(日)文歷年成績單二份(應由境外原就讀學校加蓋章戳或 鋼印密封)。
四、財力證明(具備足夠在台就學之財力)。
五、其他依協議應附繳之文件。
第 8 條 申請至本校修讀雙學位之境外學生,其申請入學資料由本校國際交流中 心
受理後,就其申請資格、表件是否符合雙方協議書相關規定進行審查通過後,轉送本校教務處註冊組辦理入學許可相關作業。
第 9 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學位之境外學生,註冊時應檢附健康及傷害保險證
明文件,且其保險效期應包含在本校修業期間;如尚未投保者,得於註冊時繳納保險費,委由本校代辦投保事宜。
第 10 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境外學生,由所屬系(所)負責輔導學業, 其學籍、成績考核、獎學金、生活輔導等事項,除依兩校合作計畫辦理 外,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 11 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境外學生,於原就讀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依本校「辦理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及抵免後修課處理要點」申請抵免。
第 12 條 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本校學生,出國進修期間應納入 修業年限計算,其於境外學校修讀及格之科目及學分,應於返國後檢附 成績單正本,依本校「辦理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及抵免後修課處理要點」申請抵免。
第 13 條 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大學修讀雙學位之本校學生,如因故無法於境外學校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得 於每學期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日二週前,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校國際交流中心申請返回本校原就讀系(所)、科、學位學程適當 年級肄業;其於境外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依本校「辦理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及抵免後修課處理要點」申請抵免。
前項申請返回本校就讀學生,於原就讀系(所)、科、學位學程畢業學分修 讀完成,並符合畢業條件者,授予本校原就讀系(所)、科、學位學程學位。
第 14 條 學生赴境外學校修讀學分及雙學位期間,每學期仍應於本校註冊,並按本校學雜費收費標準繳交,申請延長修讀年限期間亦同。
境外大學註冊繳費事項,依兩校協議辦理。
第 15 條 本校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犯本校校規或逾期未返校者,應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境外大學學生於本校修業期間,除應遵守我國法律外,並應遵守本校各種 規章辦法。
第 16 條 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學校修讀雙學位之未役役男學生,其出境須依內政部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
第 17 條 x實施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 18 條 x實施要點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