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TBN-ZC-2023-216-02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
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STBN-ZC-2023-216-02
项目名称:2023 年疾控中心试剂耗材采购项目(三次)采购单位:武汉市东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二○二三年六月
目 录
一、资格审查 377
二、评标方法 377
三、评标步骤 377
第五章 合同基本条款(参考) 386
第六章 附件 390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3 年疾控中心试剂耗材采购项目(三次)的 潜 在 供 应 商 应 在 武 汉 市 东 西 湖 区 政 府 采 购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xxxx://00.00.00.00:0000/)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服务联系电话:000-00000000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 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受武汉市东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委托,就其所需的 2023 年疾控中心试剂耗材采购项目(三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该项目现已具备招标条件,欢迎具备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就以下招标内容进行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TBN-ZC-2023-216-02
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J23052995-2898
3、项目名称:武汉市东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3 年疾控中心试剂耗材采购项目(三次)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5、预算金额:人民币 220 万元/年
6、最高限价:人民币 220 万元/年
7、采购需求:本项目共分为 1 个项目包,具体分包内容见下表。详细采购清单、配送服务要求等详见第三章项目需求及采购要求。
包号 | 配送内容 | 中标家数 (家) | 预估金额 (万元/年) |
二 | 微生物试剂耗材 | 1 | 220 |
注:
(1)本次采购的产品若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内有的,须投省平台内的产品,且价格不得高于省平台该产品最低价,如果合同期间省平台价格降低,中标价格将执行最低价的原则;
(2)本项目采用清单招标,供应商须就包内所有的内容整体性投标,不得缺项、漏项,各品规单价不得超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3)预估金额仅作参考,采购数量以实际配送数量为准,按需配送,据实结算。
8、合同履行期限:供货合同签订后一年。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采购计划后一周内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特殊情况下可提供 24 小时内紧急供货。按需配送,据实结算。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是否可以采购进口产品:是
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1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10%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境内生产企业投标的,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限一类医疗器械);供应商为代理企业的,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类医疗器械)或经营备案凭证(二类医疗器械);所投产品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还需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
(2)供应商所投产品为检验试剂类的,须具备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资质及冷链运输条件。
(3)供应商须具备配送服务所需的仓储、运输、人员配备等条件,具有及时准量
(含紧急、计划供应)将货物配送到位的能力。
(4)供应商所投产品含有危化品类的,需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供应商所投产品含有药品类的,需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供应商所投产品含有消杀品类
的,须提供有效的消杀品类生产厂家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5)本项目自为一个整体,供应商须就包内所有的内容整体性竞标;成交后不允许转包、分包。
以上资格要求为本次招标供应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满足资格要求中对应的所有条款,并按照相关规定递交资格证明文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7 日,每天上午 8 时 30 分至 12 时,下午
14 时至 17 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网上获取,获取服务联系电话:000-00000000。
3、方式: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可通过登录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 (xxxx://00.00.00.00:0000/)直接获取,流程如下:
(1)未注册账号的供应商,请先完成系统账号注册,经审核通过后再办理CA锁。方式为:打开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首页,点击“供应商注册”进入网上信息注册填写。供应商注册时应诚信、客观、真实和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不能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名义。否则,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有关网站上公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注册完成后由系统后台人员审核通过后可进行 CA 锁办理,办理细则及操作流程可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首页-下载中心,下载《供应商一次性告知书》
(2)已有登录账号但未办理 CA 的用户可在获取文件有效时间内登录“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明确所申请具体项目标段,直接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
(注:未办理 CA 锁的供应商无法网上投标,请潜在供应商合理安排时间及时下载《供应商一次性告知书》进行办理,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售价:0 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开始时间:2023 年 7 月 8 日 08 点 30 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3 年 7 月 24 日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3 、 地 点 : 网 上 递 交 , 武 汉 市 东 西 湖 区 政 府 采 购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xxxx://00.00.00.00:0000/)(本项目将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投标文件解密,供应商无需到开标现场)。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1、发布公告的媒介: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xxx.xxxx-xxxxx.xxx.xx)
3、代理机构基本账户信息:
账 户: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账 号:3202 0160 1920 0219 882
行 号:1025 2100 0669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武汉xxx支行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武汉市东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xxxxxxxxxxxxxx 00 x联系方式:余主任 027-8389192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 00 xxxxxxxx 00 x(地铁四号线楚河汉街 C
出口知音广场 2 号门)
联系方式:xxx、xx、xxx 027-87320607-61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xx、xxx电 话:13007104678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1 | 项目属性 | 货物 |
1.1.2 | 招标项目名称 | 武汉市东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3 年疾控 中心试剂耗材采购项目(三次) |
1.1.3 | 招标项目编号 | STBN-ZC-2023-216-02 |
1.1.4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 财政性 🞎 自筹 |
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1.5 | 招标范围 | 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内容 |
服务期限 | 见第三章《项目需求及采购要求》 | |
配送地点 | 武汉市东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地点 | |
1.1.6 | 技术指标及服务要求 | 见第三章《项目需求及采购要求》 |
1.2.1 | 采购人 | 名称:武汉市东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xxxxxxxxxxxxxx 00 x联系人:余主任 电话:000-00000000 |
1.2.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xx 00 x 联系人:xxx、xx、xxx 电话:00000000000 |
1.3 | 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资质要求(对制造商有资质要求的,应分别列出并注明):详见第一章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资格、资信证明文件:见第四章《附表 1:资 格审查表》 |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表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前后不一致的情形,以本表为准。
(3)其他要求:见第四章《附表 1:资格审查表》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 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投标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单位本身,母公司、股东单位和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采用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单位印章。 | ||
1.3.4 | 是否可以采购进口产品 | 🗹可以(仅限清单中标注进口的产品) 🞎不可以 |
1.8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9 | 现场考察 | 🗹 不统一组织 🞎 统一组织 集中地点:集中时间: 🞎 自行考察现场 有需要的供应商在下列时间自行踏勘。 时间:2023 年**月**日-2023 年**月**日,每日**:**-**:** 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注意事项: |
1.10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11 | 分包 | 🗹 不允许 🞎 允许,允许分包的内容: |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
1.12 | 偏差 | 商务:实质性商务条件 🗹 不允许 🞎 允许技术: 🞎 不允许 🗹 允许,偏差范围:超出视为不响应最高项数:以评分标准为准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见招标文件 |
1.12.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 持资料 | 产品技术白皮书或第三方检验报告或使用说 明书,或产品制造商公开发行的宣传彩页等 |
1.13.2.1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 标的所属行业:工业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小微企业报价扣除 比例:10% |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接受联合体或分包的,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报价扣除比 例:4% | ||
1.13.3 | 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拟采购产品是否全部或部分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 是,第三章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的为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否 |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优先采购产 品价格扣除比例:1% | ||
1.13.4 | 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拟采购产品是否全部或部分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 是,第三章以“※”标注的为政府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否 |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优先采 |
购产品价格扣除比例:1% | ||
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以公告及邮件形式 |
3.1 | 投标文件签字及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供应商应使用CA 数字证书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签字”的地方,供应商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在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在要求“签字”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投标文件封面中供应商落款处需填写联合体所有组成成员单位的名称,投标文件封面仅由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电子印章即可,联合体协议书应由联合体各方盖单位章后将扫描件编 入投标文件。 |
3.1.7 | 投标文件份数 | 本次为网上投标 |
3.3.5 | 最高限价 | 最高限价见招标公告(如有) |
3.3.6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规定的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含数据电文等形式)的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上述合理的时间指的是评标委员会向供应商 提出书面要求后 30 分钟内。 |
3.7 | 投标有效期 |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90 日 |
3.8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
3.8.1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 况的时间要求 | 至投标截止前三年(如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则 从成立当年起算,至投标截止前) |
3.9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 案 | 🗹 不允许 🞎 允许 |
4.2 | 投标文件递交 | 供应商应当在投标邀请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选择所投包号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供应商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 因素,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 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
4.2 | 投标截止时间 | 同招标公告以及补充公告(如果有) |
4.2 | 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 同招标公告以及补充公告(如果有) |
4.2.6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已开启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
5 | 开标 | 本项目为网上开标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同招标公告以及补充公告(如果有) |
5.1 | 开标顺序 | 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 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7.1.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 是 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 否 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 序确定中标人。 |
7.2.1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 公示期限:1 个工作日 |
9.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 要求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 不要求 | ||
12.1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中标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中规定标准收取。 财务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14.2 |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0]5 号)》, 主要流程咨询当地市、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
14.3 | 最终解释权 | 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 构所有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 “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前3年或前5年,以此类推。 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 (2)关于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的年份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如在当年 6 月 30 日以前,则近三年指上上个年度往前推算的三年,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 日,则“近三年”是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止时间如在当年 6 月 30 日以后,则近三年是指上个年度往前推算的 3 年,如提交投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1 日,则“近三年”是指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度。 |
(3)本招标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 ”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
(5)本招标文件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6)本招标文件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7)本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所有法律、法规、条例、规章、文件、通知公告、标准、规范等文件的版本或证书名称与现行版本或名称不一致的,以现行版本或名称为准。
(8)本招标文件所列品牌或型号均为参考,供应商可以选用质量相当的产品进行
投标,采购人不指定品牌或型号。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1.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中所叙述项目的货物或服务采购。
1.1.2 招标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项目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资金来源及比例、资金及资金来源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招标范围、交货期限、交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6 技术指标及服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招标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招标活动,并在招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文的采购人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
1.2.3“供应商”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4“需方”系指在合同的需方项下签字的法人单位,即:采购人。
1.2.5“供方”系指提供合同货物及服务的供应商,即:中标人。
1.2.6“货物”系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2.7“服务”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1.3.1 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国内企业,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国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符合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要求,获取了招标文件并认同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愿意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义务者,均可参加投标。
1.3.2 本项目各包(如有分包)均自为一个整体,供应商需就各包整体性投标;供应商可以选择一包或多包进行投标。
1.3.3 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供应商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应当建立并实施产品追溯制度,保证产品可追溯;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企业的资质,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备案信息、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1.3.4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4)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停或者吊销执照;
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7)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或司法处罚);
8)在“信用中国”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0)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或资格条件及符合性审查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 供应商应承担参与投标的所有有关风险和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风险和费用。
1.5.1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1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供应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或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相关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1.7.1 所有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8.2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8.3 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进行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8.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没有规定招标投标预备会的,视同不召开。
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考察项目现场。
1.9.2 供应商考察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3 条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各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10.1 采取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10.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1.10.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10.4 采取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其投标文件应由联合体所有成员或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盖章),以便对所有成员作为整体及作为个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10.5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10.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10.7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其价格扣除相关规定详见本章 “1.13 政府采购政策”。
1.11.1 招标文件规定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中标后可以分包的,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并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接受分包主体签订分包意向协议,明确分包合同金额,接受分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2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1.11.3 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11.4 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其价格扣除相关规定详见本章 “1.13 政府采购政策”。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2.2 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或服务的技术性指标的详细描
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3.1 采购本国货物
1.13.1.1 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均为本国货物。
1.13.2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
1.13.2.1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的规定,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2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的规定,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将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6%
(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 号)的规定,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
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
(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6)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
(7)中小企业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政策。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1.13.2.2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13.2.3 促进残疾人就业
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13.3 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1)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库〔2004〕18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2007〕51 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执行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的产品范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供应商所投全部或部分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优先采购范围的,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对符合规定的节能产品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所投全部或部分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优先采购范围的,应按第六章附件二十五提供节能产品的分项报价,并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及附件(如有),否则在评审时无法认定为采购范围内的节能产品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1.13.4 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1)根据《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2)供应商所投全部或部分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符合规定的环境标志产品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所投全部或部分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应按第六章附件二十六提供环境标志产品的分项报价,并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及附件(如有),否则在评审时无法认定为采购范围内的环境标志产品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上述政府采购政策优惠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执行,未提供单独分项报价或证明资料不全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二、招标文件
2.1.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或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招标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项目需求及采购要求;
4)资格审查、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5)合同基本条款(参考);
6)附件;
7)采购人的其他要求。
2.1.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
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视为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而导致投标被否决。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
2.2.2 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口头解释或书面答复。
2.3.1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2.3.2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在收到澄清或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修改。规定时间内没有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的,视同收到。
2.3.3 澄清或修改发出的时间距离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并且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4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象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三、投标文件
3.1.1 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下载“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客户端”,并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选择所投包号进行投标。
3.1.2 供应商应按照客户端的要求上传相应的投标内容,合成投标文件,并通过 CA加密投标文件。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
(分散采购)将拒收并提示,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1.3 如招标文件有分包要求,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多个包进行投标的,其电子投
标文件的编制应按每包要求分别上传。
3.1.4 供应商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即
时向供应商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供应商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3.2.1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认真编制投标文件。
3.2.2 按照第 3.5 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及符合性证明文件,证明供应商是合格的,而且一旦其投标被接受,供应商有能力履行合同。
3.2.3 按照第 3.5 条要求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出具的技术文件,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的合格性,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3.3.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各项税金,以及为完成招标要求所包括的所有风险和费用。
3.3.2 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3.3 供应商必须按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及采购要求”的要求进行投标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应为所投项目的最终报价,包含一切货物采购成本、制造、包装、运输、
保险、装卸、安装调试(含所有安装耗材)、试运行、验收、培训、检验、人工费、差旅费、管理费、保管费、维护、售后服务、税费、利润、与采购人 LIS、HIS 系统对接的接口费等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同一包的同一产品,供应商只能进行一个
报价,任何可选择的报价均视为无效投标。
3.3.4 供应商须按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清单”中的序号、名称、规格、最高限价等内容进行综合折扣报价;清单中的规格只是为了统一规格后进行投标报价,方便评审时计算价格分,供应商中标后,按其产品的包装规格供货。投标产品包装规格报价与最
小单位投标价格需一致,即前二者的价格能相互换算,若发现不一致,其投标无效。
3.3.5 供应商须就各包内所有的内容整体性投标,任何缺项、漏项的投标报价将会被拒绝。
3.3.6 招标文件给定的预采购量仅作为投标报价时的参考,不作为实际送货的最终依据,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按照合同的付款流程据实结算;最高限价为采购清单中各项产品的限价(或最小单位限价);任何一项产品报价超出限价的该采购包投标无效。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3.3.7 报价说明:
(1)投标报价标明的单价应为包括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以人民币为单位),即供应商对采购人的实际供应价。无论采购人的采购批量、配送费用存在何种差别,每种产品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供应商所报出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2)采购人和供应商可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中标试剂、耗材价格优惠比率。该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
(3)原则上本次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采购人设定的限价及省平台中该品规的最低价格(如有),也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
(4)供应商投标报价均以产品单价为报价标准,所有以赠送产品的让价方式报价
将被视为不合格报价。
(5)供应商须充分考虑市场变化的风险,若所投产品需与采购人在役设备配套使用的,在供货周期内免费为采购人提供产品使用设备维保的一切费用;一旦采购人的设备不堪使用或需要一段时间才能修复,影响到采购人正常工作(设备完好率不低于 98%,以工作时间计),供应商须无偿提供本次投标所载明的设备予以顶替,保证临床工作的正常进行;若所产品不能与采购人在役设备配套使用的,则需对现有机型进行升级改造
(改造后的设备档次须高于或等同原机型)直至能正常使用,升级改造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改造后的设备所有权归采购人所有。
3.4.1 投标币种为人民币。
3.5.1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3.5.1.1 证明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文件,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或承诺;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或承诺;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文件或承诺;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文件或承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5.1.2 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5.1.3 与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
(如有),未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承诺。
3.5.1.4 供应商未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承诺。
3.5.1.5 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网页截图或承诺。
3.5.1.6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3.5.1.7 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3.6.1 供应商必须依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项目需求及采购要求”的要求逐条说明投响应或偏差情况。并按照招标文件格式对照填写响应支持文件的对应页码,本项目予以
采信的支持文件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支持文件或字迹模糊或指向不明不利于查找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6.2 供应商必须提交其所投标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响应文件。该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保证货物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要的所有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
3.6.3 货物制造商公开的宣传彩页及说明书等。
3.6.4 外购件注明供货来源和生产企业。
3.6.5 供应商需自行承担因资料不真实或不完整而造成的不利后果。
3.7.1 投标文件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90 天内有效。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3.7.2 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7.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不会被要求或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失效。
3.8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9.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9.2 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递交了备选投标方案的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9.3 供应商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四、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本次为电子标书
4.2.1 供应商应当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选择所投包号将加密的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4.2.2 供应商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3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4.2.4 如该项目需递交纸质文件,纸质文件相关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1 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4.3.2 供应商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本章第 3.1 条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1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签署、盖章、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补充或修改”字样。
4.3.4 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
五、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本项目将按前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通过互联网在线开标;供应商可在能够保证设施设备可靠、互联网畅通的任意地点,通过互联网在线参加开标,并实时在线关注开标情况;供应商无需参加现场开标。
5.2 开标程序
5.2.1 采购代理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采购机构通过短信验证的方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解密投标文件;
(2)读取已解密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3)供应商代表对生成的开标记录进行在线确认;
(4)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与回避申请
5.3.1 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处理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如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的回复不满意,可以在开标结束后 1 小时内通过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提出。
5.3.2 如供应商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且未得到解答,可以在开标结束后 1小时内通过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提出疑义。否则系统将自动视为供应商确认。
5.4 开标特殊情况的处置
5.4.1 因“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开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暂停开标,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开标。
“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系统故障是指下列情形: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断网事故;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六、评标
6.1.1 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符合性审查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对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采用相同标准评审。
6.1.2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符合性,并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评审。
6.1.3 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初审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或者限价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6.1.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初审,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除按本章第 6.2 条规定提交的澄清文件外,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任何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6.2.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6.2.2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含数据电文等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6.2.3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它替代投标文件中要求被澄清的内容,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6.2.4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3.1 仅对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综合评分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投标文件的响应内容为依据。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投标价格、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业绩、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以及相应权重。
6.3.2 商务
主要评价下列各项:采购需求、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付款条件、质保期等指标。
6.3.3 技术
主要评价下列各项:
6.3.3.1 投标货物的技术规格、主要参数和其它重要性能指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要求。
6.3.3.2 技术规格偏离:评标时,将对供应商所列的技术和性能参数对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进行比较。
6.3.3.3 其它需要考虑的因素。
6.3.4 价格
6.3.4.1 计算投标报价时,以供应商按照本须知投标报价为准。
6.3.4.2 评标委员会将对各供应商投标报价的完整性、数据计算的准确性进行逐一审核。若投标报价有明显缺漏,则按照其他供应商对该项缺漏投标报价中最高值予以增加,计算出投标报价。如涉及实质性缺漏,则投标将被否决。
6.3.4.3 供应商的价格优惠条件:供应商的合理低价投标将被重视。
6.3.5 推荐中标候选人
6.3.5.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6.3.5.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
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6.3.6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6.3.7 评标过程将严格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3.8 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任何企图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将导致其投标无效,情节严重者,将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定标
7.1.1 采购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中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7.2.1 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7.3.1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评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
7.3.2 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中标人即可前往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中标通知书。
八、无效投标和废标
8.1.1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详见第四章“资格审查、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8.2.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九、授予合同
9.1.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如果接受)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9.1.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 9.2.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予以赔偿。
9.2.1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予以赔偿。
9.2.2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是签订合同的依据。
9.2.3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或者不按采购人指定地点和前款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9.2.4 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十、质疑和投诉
10.1.1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0.1.2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3)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和明确的请求;
(4)质疑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属于其他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未公开内容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合法来源;
(5)提出质疑的日期;
(6)质疑人的署名及签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7)法人授权委托书(质疑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质疑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10.1.3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收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0.2.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0.2.2 质疑答复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委托项目一并列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受理质疑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
(4)质疑事项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和投诉方式;
(6)质疑答复日期。
10.3.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0.3.2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 12 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10.3.3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后 3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
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10.4.1 供应商未按本章第 10.1 条规定的时限、内容及方式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十一、纪律和监督
11.1.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11.1.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1.1.3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1.1.4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1.1.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11.1.6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11.1.7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1.1.8 在确定中标人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1.1.9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1.2.1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11.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5)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6)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规定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由有关部门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11.2.3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1.2.4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政府采购活动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1.2.5 供应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11.3.1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11.3.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11.3.3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十二、招标代理服务费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收取。
十三、相关条文解读
13.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 200 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 200 万元的,从其规定。
13.2 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13.3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3.4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解释,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允许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
十四、适用法律及行政法规
14.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14.1.2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4.2.1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融资,自愿选择试点金融机构、融资方式。具体政策要求可登录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查看《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0]5 号)》,主要流程咨询当地市、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14.3.1 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三章 项目需求及采购要求
一、项目求单位:武汉市东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项目需求内容:
包号 | 配送内容 | 中标家数 (家) | 预估金额 (万元/年) |
二 | 微生物试剂耗材 | 1 | 220 |
三、交货地点:武汉市东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地点
四、交货方式:按国家及现行行业标准进行验收,按需配送,据实结算
五、服务期限:供货合同签订后 1 年。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采购计划后一周内将货物送
达指定地点,特殊情况下可提供 24 小时内紧急供货。按需配送,据实结算六、货物质保期:按国家标准执行
七、付款条件:按采购人付款流程付款
八、付款方:武汉市东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九、产品质量要求:
(1)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完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标准及现行规范要求。
(2)供应商在投标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时,其侵权责任与采购人无关,应由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得影响采购人的利益。
(3)保证配送货物合格,对已配送并使用过的检验试剂耗材全面质保(即一旦确认由于配送的检验试剂耗材不满足要求或不合格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仪器设备硬件损坏)均由供应商承担。
十、配送服务要求
(1)供应商须制定详细可行的个性化配送方案,中标后,供应商在配送周期内按采购人实际需求保质保量、分批、按需配送;送货时货票同行,所有供货材料须证照齐全,超计划发货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各包预估金额仅供参考,在整个配送期内,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人业务发展需要,追加采购量,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配送服务周期内,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政策或临床使用要求,可以对目录进行适当调整;除非不可抗力因素,供应商在整个采购周期内,不得擅自调涨价格;若因
中标产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产品升级、市场因素或其他因素需要调整,供应商需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经采购人按流程审核同意后方可供货,不得以此作为消极供货或不供货的理由,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4)本次采购需求规定的所有要求如后期与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相关文件冲突,按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相关文件执行;国家及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检验试剂,按照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执行。
注:以上条款均为商务部分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须完全响应,任何一条不响应其投标将被否决。
十一、采购清单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 | 单位 | 配置技术参数 | 数量 | 最高限价 (元) |
1 | 志贺氏菌显色培养基 | 1000ML | 瓶 | 1、用途:用于志贺氏菌的分离培养;2、性能:菌落颜色及形态:志贺氏菌呈白色至浅粉色菌落,周围培养基红色;3、每批次附出 厂检验报告; | 1 | 980 |
2 | 沙门氏菌显色(第二代) | 1000ML | 瓶 | 1、用途:用于沙门氏菌的分离培养;2、性能:特异性 89%(沙门氏菌),灵敏度 97%(沙门氏菌);沙门氏菌(包括乳糖阳性沙门氏菌)紫红色;柠檬酸杆菌属蓝色变形杆菌无色或被抑制; 3、资质要求:每批次附出厂检验 报告; | 1 | 660 |
3 | 沙门氏菌显色 培 养 基 (二代) | 1000ML | 瓶 | 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呈乳白色 | 1 | 650 |
4 | 大 肠 杆 菌 O157:H7 显色培养基 ( 加 O157显色培养基添加剂) | 1000ML | 瓶 | 1、用途:用于大肠杆菌 O157 的分离培养;2 性能:特异性 96.4% ( 大肠杆菌 O157 ) , 灵敏度 98.1%(大肠杆菌 O157);3.资质要求:提供说明书,每批次 附质检报告; | 1 | 700 |
5 | 弧菌显色培养基 | 1000ML | 瓶 | 1、用途:用于副溶血弧菌、霍乱弧菌、创伤弧菌的分离培养;2.性能:特异性 94.4%(副溶血弧菌),灵敏度 96.2%(副溶血弧菌);副溶血弧菌紫红色,创伤弧菌蓝绿色,溶藻弧菌无色;3,资质要求:每批次附出厂检验报 告; | 1 | 1100 |
6 | 金葡显色培养基 | 500ML | 瓶 | 1、用途:用于金黄色葡萄球菌的分离培养;2.3、性能 1:特异性 99.4%(金黄色葡萄球菌),灵敏度 95.5%(金黄色葡萄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呈粉红色,其他细菌无色、蓝色或被抑制;3.5、 资质要求:每批次附出厂检验报 | 1 | 1200 |
告; | ||||||
7 | 蜡样芽胞杆菌显色培养 基(第 3 代) | 1000ML | 瓶 | 1、用途:用于蜡样芽胞杆菌的分离培养;2.3、性能:特异性 89% (芽孢杆菌),灵敏度 93%(芽孢杆菌);菌落颜色及形态:蜡样芽胞杆菌呈蓝色菌落有白色晕环,其它细菌蓝色、无色或被抑制;3.资质要求:每批次附出厂 检验报告; | 1 | 1300 |
8 | 李斯特菌显色培养基 | 1000ML | 瓶 | 1、用途:用于单核增生李斯特菌的分离培养;2、性能 1:特异性 99%(单核增生李斯特菌),灵敏度 99%(单核增生李斯特菌);单核增生李斯特菌呈蓝色有白色晕环,菌落直径小;3、资质要求: 每批次附出厂检验报告; | 1 | 1200 |
9 | 弯曲菌显色培养基及添加剂 | 1000ML | 瓶 | 1、用途:用于弯曲菌的分离、检测和计数;2、性能:弯曲菌红色;其他细菌无色或被抑制; 3、资 质要求:每批次附出厂检验报告; | 1 | 1650 |
10 | 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显色培养基 | 1000ML | 瓶 | 1、用途:用于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的分离培养;2、性能:能够通过颜色区分致病性与非致病性的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3、资 质要求:每批次附出厂检验报告; | 1 | 1650 |
11 | 阪崎肠杆菌显色培养基 | 1000ML | 瓶 | 1、用途:用于阪崎肠杆菌的分离培养;2、性能:特异性 94.1% (阪崎肠杆菌),灵敏度 96%(阪崎肠杆菌);菌落颜色及形态:阪崎肠杆菌蓝绿色,其它无色,黄色或被抑制;3、资质要求:每 批次附出厂检验报告; | 1 | 830 |
12 | 产气荚膜梭菌显色培养基及添加剂 | 1000ML | 瓶 | 1、用途:用于产气荚膜梭菌的检测、分离和计数;2、性能:特异性 97.5%(产气荚膜梭菌),灵敏度 99.3%(产气荚膜梭菌);产气荚膜梭菌为橘红色,其他微生物蓝色或抑制;3、资质要求: 每批次附出厂检验报告; | 1 | 1650 |
13 | 半固体琼脂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30 |
14 | Bolton 肉 汤基础(颗粒剂)陆桥 | 10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245 |
15 | B-P 琼脂基础及亚碲酸盐卵黄溶液 添加剂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420 |
16 | CIN-1 培养 基 基 础 及 CIN-1 添加 剂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325 |
17 | 肠毒素产毒培养基(不含琼脂)(陆 桥)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245 |
18 | 肠道菌增菌 肉汤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345 |
19 | 胆盐葡萄糖 肉汤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20 |
20 | EMB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65 |
21 | EC 肉汤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45 |
22 | EC-MUG 培养基 | 10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525 |
23 | EE 肉汤(肠 道菌增菌肉汤)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345 |
24 | GN 增菌液 ( 加新生霉素 1.25μg)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45 |
25 | 改良克氏双糖 铁 琼 脂 (陆桥)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300 |
26 | 改良 Y 培养 基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300 |
27 | 改良山梨醇麦康凯琼脂基础及添加剂( +亚碲酸钾/ 头胞 克肟)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295 |
28 | 改良月桂基硫酸盐胰蛋白 胨 肉 汤 ( mLST) 基 础(陆桥)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80 |
29 | 改良胰蛋白胨大豆肉汤 (mTSB) 培 养 基 ( 含 2.25mg 多粘 菌 素 、 2.25mg 萘 啶酮酸)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220 |
30 | 甘露醇卵黄多黏菌素琼脂基础、(加 50%卵黄、 1IU/mL 万 多粘菌素 B添加剂)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365 |
31 | 改 良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 1 | 155 |
( skirrow琼脂基础) (陆桥) | 培养基测试报告 | |||||
32 | 改良 CCDA 基础(陆桥)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85 |
33 | 缓冲蛋白胨水(BPW) (陆桥)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提供依据 GB4789.28 进行的自检报告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且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带 有 CNAS 章和 CMA 章。 | 1 | 110 |
34 | HE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245 |
35 | 煌绿乳糖胆盐 肉 汤 (BGLB)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提供医疗注册备案证 | 1 | 300 |
36 | 含铁牛奶培 养基(陆桥)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200 |
37 | 含 0.6% 酵母膏的胰酪 胨大豆琼脂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70 |
38 | 碱性蛋白胨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 1 | 115 |
水 | 培养基测试报告,提供医疗注册 备案证 | |||||
39 | 金氏 B 培养 基(陆桥)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355 |
40 | 结晶紫中性红胆盐琼脂 (VRBA)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55 |
41 | 假单胞菌琼脂基础培养基/CN 琼脂 (陆桥)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480 |
42 | KF 链 球 菌 琼脂 | 10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310 |
43 | 硫酸锰营养琼脂培养基 (蛋白质毒 结晶试验)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50 |
44 | 酪蛋白琼脂 (点种)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255 |
45 | 亮绿乳糖胆 盐 培 养 液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75 |
(BGB) | ||||||
46 | 卵黄琼脂培 养基基础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55 |
47 | 绿 脓 菌 素 (斜面)测定用培养基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25 |
48 | MH 琼脂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280 |
49 | 孟加拉红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75 |
50 | 麦康凯(陆桥)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提供依据 GB4789.28 进行的自检报告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且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带 有 CNAS 章和 CMA 章。 | 1 | 140 |
51 | 脑-心浸萃 琼脂培养基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210 |
52 | 脑-心浸萃 液态培养基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270 |
53 | 脑心浸出液 肉 汤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提供医疗注册 | 1 | 270 |
(BHI5mL) | 备案证 | |||||
54 | 葡萄糖肉浸 液肉汤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15 |
55 | PCA(平板计数琼脂)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提供依据 GB4789.28 进行的自检报告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且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带 有 CNAS 章和 CMA 章。 | 1 | 175 |
56 | 庖肉牛肉粒 (陆桥) | 10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75 |
57 | 庖肉培养基 基础(陆桥)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20 |
58 | PALCAM 琼 脂 基 础 (陆桥)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提供依据 GB4789.28 进行的自检报告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且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带 有 CNAS 章和 CMA 章。 | 1 | 555 |
59 | 葡萄糖肉汤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15 |
60 | 庆大霉素琼 脂( 加 1%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345 |
亚碲酸钾) | ||||||
61 | 乳糖蛋白胨 培养液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05 |
62 | 乳 糖 胆 盐 (发酵)培养基(陆桥)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25 |
63 | 乳糖发酵培 养基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95 |
64 | 溶菌酶营养肉 汤 及 0.1% 溶 菌酶溶液添加剂(分装成 2.5mL)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25 |
65 | 四硫磺酸盐煌绿增菌液基础(TTB)及其添加剂 (20%碘液 和 0.1% 煌绿)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240 |
66 | SCDLP 液 体培养基 | 204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45 |
67 | SCDLP 液 体培养基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45 |
68 | 沙氏琼脂培养基(含氯霉素)(陆 桥)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30 |
69 | SS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85 |
70 | 嗜盐性试验 用胰胨水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90 |
71 | 十六烷三甲 基溴化铵琼脂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60 |
72 | 吐温-80 | 46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80 |
73 | SIM 培养基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420 |
74 | TCBS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50 |
75 | TPGYT 培 养 基 基 础 (陆桥)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210 |
76 | TSI 三糖铁 琼脂(陆桥)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30 |
77 | XLD 琼脂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510 |
78 | 纤维二糖-多粘菌素 E琼 脂 ( 加 10%纤维二塘 溶 液 +1支 CC 琼脂 添加剂)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370 |
79 | 营养肉汤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提供医疗注册备案证 | 1 | 110 |
80 | 营养琼脂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提供依据 GB4789.28 进行的自检报告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且第 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带 | 1 | 140 |
有 CNAS 章和 CMA 章。 | ||||||
81 | 月桂基硫酸盐胰蛋白胨 (LST)肉汤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35 |
82 | 月桂基磺酸盐胰蛋白胨肉 汤 - MUG(MU G-LST)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765 |
83 | 胰蛋白胨大豆 肉 汤 (TSB)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40 |
84 | 胰蛋白胨大豆 琼 脂 (TSA)(陆 桥)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85 |
85 | 胰胨- 亚硫酸盐- 环丝氨酸琼脂基础( TSC) (陆桥)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80 |
86 | 亚硒酸盐胱 氨酸增菌液 (SC)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255 |
87 | 亚硫酸铋琼 脂(陆桥)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75 |
88 | 亚硒酸盐增 菌液(SF)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45 |
89 | 液体硫乙醇酸盐培养基 (FTG)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70 |
90 | 乙酰胺琼脂 (能致癌) (陆桥)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60 |
91 | swarm 琼 脂(陆桥)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45 |
92 | 水合茚三酮 | 5g | 瓶 | 生素 C | 1 | 500 |
93 | 六水合氯化 镁 | 500g | 瓶 | 无色结晶体,呈柱状或针状,有 苦味 | 1 | 1500 |
94 | 十二水合磷 酸氢二钠 | 500g | 瓶 | 水溶性 218 g/L (20℃) | 1 | 1200 |
95 | 1% 蛋白胨 水(陆桥)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15 |
96 | 3%NaCl 胰蛋白胨大豆 琼脂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40 |
97 | 3%NaCl 三 糖铁琼脂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25 |
98 | 7.5%Nacl 肉汤 | 25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培养基测试报告 | 1 | 105 |
99 | 氯化钠,二 水 | 500g | 瓶 | 无色立方结晶或白色结晶 | 1 | 600 |
100 | 无水氯化钙 | 500g | 瓶 | 白色立方结晶或粉末 | 1 | 800 |
101 | Zn 粉( 分析 纯) | 500g | 瓶 | 具有很好的防锈及耐大气侵蚀 | 1 | 200 |
102 | 硫代硫酸钠 | 500g | 瓶 | AR(沪试),≥99.0% | 1 | 30 |
103 | 甘氨酸 | 100g | 瓶 | 白色至类白色结晶或粉末,易吸湿。易溶于水,溶于乙醇和甲醇。 熔点 171-177℃ | 1 | 150 |
104 | 脱氧胆酸钠 | 10g | 瓶 | 白色至类白色结晶性固体,有类似胆汁气味,有强烈苦味,易吸 湿 | 1 | 150 |
105 | BD 脱脂奶 粉 | 500g | 瓶 | 用于制备微生物培养基; 配制 ELISA、western 等实验的封闭液 | 1 | 500 |
106 | OXOLD.C M0129TRY PYONESO YABROTH( 胰蛋白胨大 豆肉汤) | 50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500 |
107 | OXOLD.LE GIONELLA CYEAGAR BASE( 军团 菌CYE 琼脂 基础) | 500g | 瓶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700 |
108 | 五水合硫代硫酸钠 | 500g | 瓶 | 应用于一种用途广泛、硫代硫酸 盐辅助,合成了多种二胺 CuCN配合物 | 1 | 800 |
109 | 正庚烷 | 500ML | 瓶 | 用作辛烷值测定的标准、溶剂 | 1 | 900 |
110 | 牛胆盐 | 10g | 瓶 | 用于抑制革兰氏阳性菌的生长 | 1 | 70 |
111 | TE 缓 冲 液 ( Tris-EDT | 100ml | 瓶 | 用于 DNA 分子的电泳 | 1 | 250 |
ABuffer) | ||||||
112 | 茚三酮(分 析纯) | 5g | 瓶 | 白色结晶,或浅黄色结晶粉末 | 1 | 500 |
113 | 甘油(丙三 醇) | 50ml | 瓶 | 无色粘稠液体, 无气味, 有暖甜 味, 能吸潮 | 1 | 30 |
114 | 病 毒 RNA/DNA 提取试剂盒 (20T) | 20 人份/盒 | 盒 | 快速纯化得到高质量病毒 DNA和 RNA | 1 | 160 |
115 | 病 毒 RNA/DNA 提取试剂盒 (预封装) | 64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512 |
116 | 细菌基因组 DNA 提 取试剂(预封 装) | 2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300 |
117 | EX-RNA 病 毒 RNA 提取 试 剂 盒 (CDC)(预 | 64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512 |
封装) | ||||||
118 | EX-RNA/D NA 病毒核酸提取试剂 盒(预封装) | 4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320 |
119 | EX-DNA 全 血基因组Ⅲ代提取基因组核酸提取 试剂(20T) | 2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300 |
120 | H5N1 亚型 禽流感病毒 (50 人份) | 50 人份/盒 | 盒 | 高灵敏:可检测低至 10ng 的人基因组 DNA,简便 | 1 | 6000 |
121 | H5/H7/H9 亚型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 试 剂 盒 (50 人份) 三 重 荧 光 PCR 法 | 50 人份/盒 | 盒 | 用于临床禽流感感病毒H5、H7、 H9 亚型感染的辅助诊断, | 1 | 9000 |
122 | 甲型流感病 | 50 人份/ | 盒 | 定性检测人口咽拭子样本中甲型 | 1 | 3000 |
毒核酸检测 试剂盒 | 盒 | 流感病毒核糖核酸 | ||||
123 | 甲型流感病毒 H1N1(200 9) 和 H3 亚型核酸联合 测定试剂盒 | 50 人份/盒 | 盒 | 用 于 甲 型 流 感 病 毒 H1N1 (2009)/H3 亚型感染的辅助诊断 | 1 | 6000 |
124 | 甲型流感病毒 H5/H7/H9 亚型核酸联 合测定试剂盒 | 25 人份/盒 | 盒 | 高特异性:与其他病毒无交叉反应,无非特异性扩增;高灵敏度:检测灵敏度可达 10~100 拷贝; | 1 | 4500 |
125 | 乙型流感病 毒分型核酸测定试剂盒 | 25 人份/盒 | 盒 | 用于定性检测人口咽拭子样本中乙型流感病毒核糖核酸 | 1 | 3000 |
126 | 乙型流感病毒 yamagata/ victoria 系 | 50 人份/盒 | 盒 | 用 于 乙 型 流 感 病 毒 Victoria/Yamagata 系引起的流感疾病的辅助诊断 | 1 | 6000 |
核酸测定试 剂盒(50 人份) | ||||||
127 | 甲型流感病毒/ 乙型流感病毒核酸测定试剂盒 (50 人份) | 50 人份/盒 | 盒 | 用于对人的口咽拭子中的甲型流感病毒及乙型流感病毒 RNA 进行定性检测 | 1 | 6000 |
128 | pdmH1N1 (HA)/H3N 2(HA)/BV/ BY 亚型流感病毒核酸测定试剂盒 (50 人份) | 5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2000 |
129 | 三日/间日/恶性/ 卵型疟原虫核酸检测试剂盒 (50 人份) | 50 人份/盒 | 盒 | 用于定性检测具有疟疾症状和体征人群 EDTA 抗凝静脉血或毛细血管血中的恶性疟原虫抗原和间日疟原虫抗原 | 1 | 12000 |
130 | 疟原虫通用 | 50 人份/ | 盒 | 高特异性:与其他病毒无交叉反 | 1 | 3000 |
核酸检测试 剂盒(50 人份) | 盒 | 应,无非特异性扩增;高灵敏度:检测灵敏度可达 10~100 拷贝; | ||||
131 | 卵形疟原虫核酸检测试剂盒(50 人 份) | 50 人份/盒 | 盒 | 高特异性:与其他病毒无交叉反应,无非特异性扩增;高灵敏度:检测灵敏度可达 10~100 拷贝; | 1 | 3000 |
132 | 卵形疟原虫亚种核酸检测 试 剂 盒 (50 人份) | 50 人份/盒 | 盒 | 高特异性:与其他病毒无交叉反应,无非特异性扩增;高灵敏度:检测灵敏度可达 10~100 拷贝; | 1 | 3000 |
133 | 诺如病毒 I型/ Ⅱ 型双重实时荧光 PCR 检测试剂盒(50 人 份) | 50 人份/盒 | 盒 | 用于诺如病毒 GⅠ型/GⅡ型引起的疾病的辅助诊断 | 1 | 6000 |
134 | 诺 如 病 毒 GI/ 诺如 病毒 G2 双重 实 时 荧 光 | 50 人份/盒 | 盒 | 用于诺如病毒GI/诺如病毒G2 引起的疾病的辅助诊断 | 1 | 6000 |
PCR 检测试 剂盒(50 人份) | ||||||
135 | 五种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 PCR 法 ) (50 人份) | 50 人份/盒 | 盒 | 用于食品、饮用水、临床样品以及环境样品中的五种致泻性大肠杆菌(EPEC、EHEC、EAEC、EIEC、 ETEC)的分型检测 | 1 | 15000 |
136 | 五种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多重实时荧光 PCR 检测 试 剂 盒 (A 版本) (50 人份) | 50 人份/盒 | 盒 | 用于食品、饮用水、临床样品以及环境样品中的五种致泻性大肠杆菌(EPEC、EHEC、EAEC、EIEC、 ETEC)的分型检测 | 1 | 15000 |
137 | 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双重核酸检测预分装试剂 盒 ( 荧 光 | 24T/盒 | 盒 | 用于对食品、消化物、粪便、化妆品等中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病原体的定性检测 | 1 | 3000 |
PCR 法) | ||||||
138 | 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核酸联合检测试剂盒( 荧光 PCR 冻干粉 法) | 48 人份/盒 | 盒 | 用于对食品、消化物、粪便、化妆品等中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病原体的定性检测 | 1 | 6000 |
1502 | 登革热病毒通用型核酸检测试剂盒 (探针法) | 24、48T/ 盒或 25、 50T/盒 | 盒 | 1 | 1300/2 500 | |
140 | 轮状病毒 A组 /B 组 /C组核酸测定试剂盒(三重荧光 PCR法)(50 人 份) | 5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9000 |
141 | 食源性致病 菌核酸多重实 时 荧 光 | 25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8000 |
PCR 检测试 剂盒 | ||||||
142 | 副溶血性弧菌 tlh/tolh/tr h 三重实时荧 光 PCR检测试剂盒 (50 人份) | 5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9000 |
143 | 致病性蜡样芽孢杆菌核酸双重实时荧 光 PCR检测试剂盒 (50 人份) | 5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6000 |
144 | 霍乱弧菌核酸实时荧光 PCR 检测试剂 盒 ( TaqMan 探针法)50 | 5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3000 |
人份 | ||||||
145 | 霍 乱 弧 菌 CTX 基 因 /O1 群 /O139 群四重实时荧光 PCR 检测试剂 盒 ( TaqMan探针法)50 人份 | 5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2000 |
146 | 嗜肺军团菌核酸实时荧光 PCR 检测 试 剂 盒 (50 人份) | 5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3000 |
147 | 军团菌与嗜肺军团菌核酸双重实时荧 光 PCR 检测试剂盒 | 5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6000 |
(50 人份) | ||||||
148 | 肠出血性大肠 杆 菌 0157 核 酸 检测试剂盒 | 5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3000 |
149 | 肠道腺病毒 / 人星状病毒/ 札如病毒三重核酸检测试剂盒 (三重荧光 PCR 法 ) (50 人份) | 5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9000 |
150 | 柯萨奇病毒 A6 型/柯萨奇病毒 A10 型 | 5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6000 |
151 | 肠 道 病 毒 71 型 及 柯萨 奇 病 毒 16 型 核 酸 | 5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6000 |
测定试剂盒 (双重荧光 PCR 法) | ||||||
152 | 蜡样芽孢杆菌核酸实时荧 光 PCR检测试剂盒 ( TaqMan 探针法)50人份 | 5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3000 |
153 | 27 种 呼 吸道病原体核酸实时荧光 PCR 检测试 剂盒 | 12 反应/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1340 |
154 | 22 种 呼 吸道病原体核酸检测试剂盒(A/B 预制板/ 荧光 PCR 法) | 12 反应/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0560 |
155 | 24 种 腹 泻 病病原体检测试剂盒 | 12 反应/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1520 |
156 | 24 种 腹 泻病病原体检 测试剂盒 | 6 反应/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5760 |
157 | 新型冠状病毒 2019-nCo v 核酸实时荧 光 PCR检测试剂盒 (96 人份) ( 货 号 DA0932) | 96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480 |
158 | 新型冠状病毒 2019-nCo v 核酸实时荧 光 PCR 检测试剂盒 | 96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576 |
(96 人份) ( 货 号 DA0992) | ||||||
159 | 新型冠状病毒 2019-nCo v 核酸实时荧 光 PCR检测试剂盒 ( 100 人 份)大包装 | 100 人份 /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350 |
160 | 新型冠状病毒 2019-nCo v 核酸检测试剂盒 | 5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225 |
161 | 新型冠状病毒 2019-nCo v 核酸检测试剂盒 | 24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44 |
162 | 新型冠状病毒 ORF1ab/N基因/ 甲型流感病毒/乙型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四重荧光法) (50 人份) | 5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2000 |
163 | 轮状病毒/腺病毒抗原二合一检测试剂盒(20 人份) | 2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80 |
164 | 诺如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 ( 20 人 份) | 2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20 |
165 | 甲型/ 乙型 流感病毒抗 | 20 人份/ 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质检报告 | 1 | 1495 |
原测定试剂盒 ( 20 人份)免疫层 析法 | ||||||
166 |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试 剂 盒 ( 100 人 份) | 100 人份 /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270 |
167 | 登 革 病 毒 IgM/IgG 抗体检测试剂盒 ( 25 人 份) | 25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000 |
168 | 霍乱弧菌测定试剂盒胶体 金 法 ( O1 、 O139) | 各 1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300 |
169 | 霍 乱 弧 菌 IgM 抗体检 | 50 人份/ 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质检报告 | 1 | 2500 |
测 试 剂 盒 (50 人份) | ||||||
170 | 肺炎衣原体 IgM 抗体检测 试 剂 盒 (40 人份) | 4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600 |
171 | 肺炎支原体 IgM 抗体检测 试 剂 盒 (40 人份) 免疫层析法 | 4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560 |
172 | 肠 道 病 毒 71 型 IgM抗体检测试剂盒(20 人 份) | 2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320 |
173 | 汉 坦 病 毒 IgM/IgG 抗体检测试剂盒 ( 20 人 份) | 2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400 |
174 | 腺病毒 IgM抗体检测试剂盒(20 人 份) | 2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220 |
175 | 柯萨奇病毒 A16 型IgM 抗体检测试 剂盒(10 人份) | 1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300 |
176 | 新型冠状病毒 ( 2019-nC ov ) IgM/IgG 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50 人份) | 5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500 |
177 | 新型冠状病毒 ( 2019-nC ov ) | 1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258 |
IgM/IgG 抗体检测试剂盒 ( 10 人 份) | ||||||
178 | 甲型肝炎病毒(HAV)核酸测定试剂盒(25 人 份) | 25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500 |
179 | 金黄色葡萄球菌核酸测定 试 剂 盒 (25 人份) | 25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500 |
180 | 乙型脑炎病毒核酸测定试剂盒(25 人份) | 25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500 |
181 | 脑炎脑膜炎细菌群核酸多重实时荧 光 PCR 检 | 5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5000 |
测 试 剂 盒 ( TaqMan 探针法)50人份 | ||||||
182 | 脑膜炎奈瑟球菌血清群 A 群测定试剂盒(25 人 份) | 25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500 |
183 | 白喉杆菌核酸测定试剂盒 ( 25 人 份) | 25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500 |
184 | 戊型肝炎病毒总型核酸测定试剂盒 (25 人份) | 25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500 |
185 | 百日咳杆菌核酸测定试剂盒(25 人 份) | 25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500 |
186 | 肺炎支原体 (MP)核酸测定试剂盒 (25 人份) | 25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500 |
187 | 肺炎衣原体 (CP)核酸测定试剂盒 (25 人份) | 25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500 |
188 | 肺炎链球菌核酸测定试剂盒(25 人 份) | 25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500 |
189 | 流感嗜血杆菌核酸测定试剂盒(25 人份) | 25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500 |
190 | 肠道病毒通用型核酸测定 试 剂 盒 (50 人份) | 50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3000 |
191 | 肉 毒 杆 菌 | 25 人份/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 1 | 6000 |
( A/B/E/F 型)核酸测定试剂盒 | 盒 | 质检报告 | ||||
192 | 麻疹病毒及风疹病毒核酸联合测定 试剂盒 | 25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3000 |
193 | 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核酸测定试 剂盒 | 25 人份/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500 |
194 | 新型冠状病毒 2019-nCO V 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 PCR 法) B 包装 | 24T/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44 |
195 | 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 (定制绿色 | 3ml/支, 100 支 /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200 |
管盖) | ||||||
196 | 一次性病毒采 样 管 ( 3ml, 单 采) | 3ml/支, 100 支 /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200 |
197 | 一次性病毒采 样 管 ( 6ml, 混 采) | 3ml/支, 100 支 /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300 |
198 | 一次性采样 拭子 | 1000 支/ 箱 | 箱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质检报告 | 1 | 200 |
199 | A 类生物安全 转 运 箱 (单罐) | 9L | 个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700 |
200 | A 类生物安全 转 运 箱 (双罐) | 16L | 个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200 |
201 | 具有“生物危害标识”的塑料密封 袋 | / | 个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生产批号 | 1 | 0.3 |
202 | 样 品 杯 F-01 | 25 个/包 | 包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质检报告 | 1 | 100 |
203 | 生物安全泄露应急处理 箱 | / | 套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3800 |
204 | 医 用 三 角 巾,弹性绷带 | / | 包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0 |
205 | 样本释放剂 | 400ul/ 支, 100支/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800 |
206 | 一次性使用 塑料镊( 2支/包) | 200 支 /包 | 包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16 |
207 | 一次性使用采样器(咽 拭子) | 4.8cm , 100 支 /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25 |
208 | 一次性使用垫单( 独立 包装) | 50 片/包 | 包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50 |
209 | 核酸提取试 | 预 制 板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 1 | 1850 |
剂 | 96 人份/ 盒(专用配套) | 质检报告 | ||||
210 | 96 孔 半 裙边 PCR 板 | 0.2mL 、 200 块 / 每箱(专用配套) | 箱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4900 |
211 | 96 深孔板 | 1.3mL、2 块/包(专用配套) | 包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45 |
212 | 自动化带滤芯吸头盒 | 250ul 、 10 盒/ 包 (专用配 套) | 包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508 |
213 | 自动化带滤 芯黑色导电吸头 | 1ml , 8 条/箱(专用配套) | 箱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5000 |
214 | BDphoeni xPID 革 兰氏阳性菌鉴 定板 | 25 块/盒 | 盒 | 用于生化鉴定仪的上机鉴定盒药敏试验 | 1 | 2500 |
215 | BDphoeni xNID 革 兰氏阴性菌鉴 定板 | 25 块/盒 | 盒 | 用于生化鉴定仪的上机鉴定盒药敏试验 | 1 | 2500 |
216 | BDphoeni xPMIC/ID 革兰氏阳性 菌鉴定/ 药敏板 | 25 块/盒 | 盒 | 用于生化鉴定仪的上机鉴定盒药敏试验 | 1 | 3060 |
217 | BDphoeni xNMIC/ID 革兰氏阴性 菌鉴定/ 药敏板 | 25 块/盒 | 盒 | 用于生化鉴定仪的上机鉴定盒药敏试验 | 1 | 3060 |
218 | NMIC136 孔革兰氏阴性菌药敏板 | 25 块/盒 | 盒 | 用于生化鉴定仪的上机鉴定盒药敏试验 | 1 | 3500 |
219 | PMIC136 孔革兰氏阳性菌药敏板 | 25 块/盒 | 盒 | 用于生化鉴定仪的上机鉴定盒药敏试验 | 1 | 3500 |
220 | BDphoeni | 10 瓶/盒 | 盒 | 用于生化鉴定仪的上机鉴定盒药 | 1 | 1180 |
xASTIndic ator 药敏指示剂 | 敏试验 | |||||
221 | BDphoeni xIDBroth 鉴定培养液 | 100 支 /盒 | 盒 | 用于生化鉴定仪的上机鉴定盒药敏试验 | 1 | 1600 |
222 | BDphoeni xASTBroth药敏接种培 养液 | 100 支 /盒 | 盒 | 用于生化鉴定仪的上机鉴定盒药敏试验 | 1 | 1600 |
223 | BDphoeni xSMIC/ID- 2 链球菌鉴定板/ 药敏 板 | 25 块/盒 | 盒 | 用于生化鉴定仪的上机鉴定盒药敏试验 | 1 | 3300 |
224 | BDphoeni xYEASTID 酵母菌鉴定 板 | 25 块/盒 | 盒 | 用于生化鉴定仪的上机鉴定盒药敏试验 | 1 | 2740 |
225 | BDphoeni xASTIndic | 10 瓶/盒 | 盒 | 用于生化鉴定仪的上机鉴定盒药 敏试验 | 1 | 1720 |
ator 链球菌 药敏指示剂 | ||||||
226 | BDphoeni xAST-SBro th 链球菌接 种培养液 | 100 支 /盒 | 盒 | 用于生化鉴定仪的上机鉴定盒药敏试验 | 1 | 1930 |
227 | 微生物鉴定 定标板 | 块 | 块 | 用于生化鉴定仪的上机鉴定盒药 敏试验 | 1 | 1720 |
228 | 0.4μM 浓缩移 液 器 10个/盒 | 10 个/盒 | 盒 | 0.4μM 孔径 2、可富集 1L,从食品、饮料及含蛋白样品中浓缩细菌、全细胞、孢子、花粉和寄生 虫 | 1 | 2700 |
229 | 0.1μM 浓缩 移 液 器 10个/盒 | 10 个/盒 | 盒 | 0.1μM 孔径 2、可富集 1L,从 环境样品中浓缩细菌、全细胞、孢子、花粉和寄生虫 | 1 | 2700 |
230 | 0.45 μ M 浓缩 移 液 器 10 个/盒 | 10 个/盒 | 盒 | 0.45μM 孔径 2、膜面积可达 98平方厘米、3、可富集 5L、从多杂质样品中浓缩细菌、全细胞、 孢子、花粉和寄生虫 | 1 | 3650 |
231 | 0.2μM 浓缩 移 液 器 10 | 10 个/盒 | 盒 | 0.2μM 孔径 2、膜面积可达 98 平方厘米、3、可富集 5L 从多种 | 1 | 3650 |
个/盒 | 样品中浓缩细菌、全细胞、孢子、 花粉和寄生虫 | |||||
232 | 0.05 μ M 浓缩 移 液 器 10 个/盒 | 10 个/盒 | 盒 | 0.05μM 孔径 2、膜面积可达 98平方厘米、3、可富集 3L 样,新 冠、诺如病毒等富集 | 1 | 3650 |
233 | 超滤浓缩移 液器 10 个/盒 | 10 个/盒 | 盒 | 1、膜面积可达 98 平方厘米 2、可富集 500ml 3、小病毒富集 | 1 | 3650 |
234 | 1 μ M 预过 滤袋 1 个 | 1 个 | 个 | 1μM 孔径,对非常困难的样品基 质进行有效的预过滤 | 1 | 240 |
235 | 330M 预过滤 套 筒 25 个/盒 | 25 个/盒 | 盒 | 粗过滤,排除大物质 | 1 | 470 |
236 | PBS 洗脱液 6 个/盒 | 6 个/盒 | 盒 | 1、PBS 压力泡沫洗脱液每瓶最多可用于洗脱 30 次 2、用于经典 培养 | 1 | 2600 |
237 | tris 洗脱液 6 个/盒 | 6 个/盒 | 盒 | 1、tris 压力泡沫洗脱液每瓶最多 可用于洗脱 30 次 2、用于快检 | 1 | 2600 |
238 | 储存液 5 瓶 /盒,30ml/瓶 | 5 瓶/盒 | 盒 | 1、净化管路,避免滋微生物、仪器不用(关机)时用于保护管路 | 1 | 850 |
239 | 大体积套件 1 套 | 1 套 | 套 | 1、可富集水样富集 100L;2、5 秒洗脱成高浓度液体,可用于细菌病毒 | 1 | 3800 |
240 | 无菌采样套件(含过滤器、滤杯、 洗脱液) | 套 | 套 | 1、52mm 驻极体过滤器、滤杯、洗脱液各 1 份,2、空气中细菌病 毒等微生物采集浓缩套件、可 5 秒洗脱到 7ml 左右。 | 1 | 420 |
241 | 标 准 DNA卡夹 | S2(200 样本/支) | 支 | 500bp 内分辨率 5-10bp 主要 用于二代测序文库质控,cfDNA检测,常规 pcr 检测 | 1 | 2400 |
242 | 高分辨率卡 夹 | S1(200 样本/支) | 支 | 500bp 内分辨率 1-4bp 主要 用于多重 pcr 检测, SSR 分析 | 1 | 3000 |
243 | 高灵敏度卡 夹 | N1(100 样本/支) | 支 | 用于低浓度样本分析,如 cfDNA | 1 | 2400 |
244 | 快速卡夹 | F3 ( 300 样本/支) | 支 | 主要用于 RNA 质控 | 1 | 2000 |
245 | RNA 卡夹 | R1(100 样本/支) | 支 | 用于PCR 产物分析,分析速度快, 替代常规电泳分辨率 | 1 | 1800 |
246 | 1KAlignm entmarker | 100ul/管 | 管 | 做内参标记起始端 | 1 | 500 |
247 | 1KSizemar | 100ul/管 | 管 | 做外参标尺计算样本 bp 大小 | 1 | 500 |
ker | ||||||
248 | 5KAlignm entmarker | 100ul/管 | 管 | 做内参标记起始端 | 1 | 600 |
249 | 5KSizemar ker | 100ul/管 | 管 | 做外参标尺计算样本 bp 大小 | 1 | 600 |
250 | DNASepar ationBuffe r( DNA 分 离缓冲液) | 50ml/瓶 | 瓶 | 分析 DNA 样本时使用 | 1 | 400 |
251 | Minineroil (矿物油) | 8ml/瓶 | 瓶 | 需要检测大量样本时,最后使用 矿物油进行液封, 防止蒸发 | 1 | 200 |
252 | DilutionBu ffer | 15ml/瓶 | 瓶 | 稀释样本用 | 1 | 200 |
253 | 一次性塑料 加样针 | DITILIH A200ul | 袋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质检报告 | 1 | 280 |
254 | 一次性塑料 加样针 | DITILIH A1000ul | 袋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质检报告 | 1 | 290 |
255 | 深孔板 | DEEPWE LLPLATE S2ml | 个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20 |
256 | 试剂槽 | 100ml | 个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 1 | 80 |
质检报告 | ||||||
257 | 深孔板 | 5 块/包, 10 包/箱 | 箱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质检报告 | 1 | 200 |
258 | 美基核酸提 取试剂 | 200 人份 /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质检报告 | 1 | 400 |
259 | 之江核酸提 取试剂 | 200 人份 /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质检报告 | 1 | 1020 |
260 | 伯杰核酸提 取试剂 | 200 人份 /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质检报告 | 1 | 2000 |
261 | 核酸提取试 剂 | 200 人份 /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质检报告 | 1 | 400 |
262 | 核酸提取试 剂 | 200 人份 /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质检报告 | 1 | 1020 |
263 | 核酸提取试 剂 | 200 人份 /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质检报告 | 1 | 2000 |
264 | 酵母菌样品 预处理液 | 5 支/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质检报告 | 1 | 8000 |
265 | 质谱样品处理基质溶液 VITEK MS-CHCA | 5 × 0.5 mL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8000 |
266 | 甲酸 | 5 X 0.5 ml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质检报告 | 1 | 8000 |
267 | 靶板 | 8 x 4 块 靶板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质检报告 | 1 | 38000 |
268 | 丝状真菌鉴定试剂盒 | 试剂 1:4 × 25 mL 试剂 2:4 × 1 mL 试剂 3 : 4 × 1 mL 圆底管:2 × 50 单 位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2000 |
269 | 哥伦比亚琼脂 +5% 羊血平板或胰酶大豆琼脂 +5% 羊 血平板(2 选 1);也可以 | 2X10 平 板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3000 |
选择其它牌 子的血平板 | ||||||
270 | 不掉絮的无 菌拭子 | 100 根 / 包 | 包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质检报告 | 1 | 400 |
271 | 微生物加样 枪头 | 96 个/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质检报告 | 1 | 450 |
272 | 微生物加样 笔 | 1 支 | 支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质检报告 | 1 | 1000 |
273 | ATCC 8739 大 肠埃希氏菌 | 支 | 支 | ATCC 标准菌种 | 1 | 1000 |
274 | ATCC 13048 产气 肠杆菌 | 支 | 支 | ATCC 标准菌种 | 1 | 1000 |
275 | ATCC MYA-2950 光滑假丝酵 母 | 支 | 支 | ATCC 标准菌种 | 1 | 1000 |
276 | 耻垢分枝杆 菌 ATCC1942 | 支 | 支 | ATCC 标准菌种 | 1 | 1000 |
0 和诺卡菌 ATCC 3308 任选 一种 | ||||||
277 | 巴 西 曲 霉 ATCC 16404 | 支 | 支 | ATCC 标准菌种 | 1 | 1000 |
278 | 微生物鉴定用 分 枝 杆菌,诺卡菌鉴定试剂盒 | 试剂 1:4 × 25 mL 试剂 2:4 × 1 mL 试剂 3 : 4 × 1 mL 圆底管:2 × 50 单 位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5000 |
279 | 质谱设备专 供干燥剂 | 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质检报告 | 1 | 1000 |
280 | 1μl 校准塑 料接种环 | 20 支/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质检报告 | 1 | 600 |
281 | 微生物鉴定用呼吸道感染检测试剂 盒 | 30 测试/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2000 |
282 | 微生物鉴定用胃肠道感染测试试剂 盒 | 6 测试/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9600 |
283 | 微生物鉴定 用血流感染检测试剂盒 | 30 测试/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2000 |
284 | 微生物鉴定 用脑膜炎/脑炎测试条 | 6 测试/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2000 |
285 | 24~48 小时嗜中温需氧菌卡片及 配套培养基 | 48 测试/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3600 |
286 | 72~76 小 时霉菌及酵母菌卡片及 | 48 测试/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3600 |
配套培养基 | ||||||
287 | 24 小 时 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卡片及配套培养 基 | 48 测试/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3600 |
288 | 24 小 时 肠杆菌卡片及 配套培养基 | 48 测试/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3600 |
289 | 24 小 时 大肠杆菌卡片及配套培养 基 | 48 测试/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3600 |
290 | 24 小时ISO 4832 定 义大肠菌群卡片及配套培 养基 | 48 测试/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3600 |
291 | 24 小 时 FDA-BAM 定义大肠菌 | 48 测试/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3600 |
群卡片及配 套培养基 | ||||||
292 | 蜡样芽孢卡片及配套培 养基 | 48 测试/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3600 |
293 | 40~48 小时乳酸菌卡片及配套培 养基 | 48 测试/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3600 |
294 | 弯曲杆菌卡片及配套培 养基 | 48 测试/盒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3600 |
295 | 质控卡 | 1kit | 份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质检报告 | 1 | 3600 |
296 | NA | 50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质检报告 | 1 | 4720 |
297 | cDNA 第二 链合成试剂盒 | 100 单位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500 |
298 | cDNA 第二 链合成试剂 | 100 单位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质检报告 | 1 | 500 |
盒 | ||||||
299 | AMPure 纯化磁珠试剂盒 | 5ml 或 60ml 或 450ml/ 瓶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质检报告 | 1 | 15000 |
300 | 分析管 | /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质检报告 | 1 | 1100 |
301 | 双 链 DNA 分析试剂盒 | / | 盒 | 有效期剩余 2/3 以上,有该批次 质检报告 | 1 | 3500 |
302 | 建库试剂盒 | 24sampl es/盒 | 盒 | 试验流程不到 90 分钟,手动操作 时间仅 15 分钟 | 1 | 15695 |
303 | 建库试剂盒标签 | 24index es,96sa mples | 盒 | 不易脱落 | 1 | 4703 |
304 | 测序试剂盒 | 300 次循 环 | 盒 | RFID 进行精确的耗材跟踪并确 保兼容性 | 1 | 20170 |
305 | 新冠捕获探 针(96 样本) | 96 样本 | 盒 | 每个新冠病毒的探针包含 100 个碱基 | 1 | 7000 |
306 | 流感病毒捕获探针 | 24 人份 | 盒 | 深针序列两端的标记 FAM 、 TAMARA、BHQ1、HEX 为荧光 素标记 | 1 | 19800 |
307 | 黑色导电吸 头 | 箱 | 气密性好,适应性强 | 1 | 5000 | |
308 | 96 孔 1.3ml 深孔板 | 2 块/包 | 包 | 透明,无菌包装,96 圆形孔,U 形 底,独立壁 | 1 | 45 |
309 | 96 孔 2.2ml 深孔板 | 6 块/包 | 包 | 透明,无菌包装,97 圆形孔,U 形 底,独立壁 | 1 | 180 |
310 | 微流体芯片 - 呼吸道和胃肠道致病菌 2 种类型 芯片 | 块 | 块 | 适用于常见呼吸道感染疾病的辅助诊断,也可以用于流行病学调查等领域 | 1 | 4200 |
311 | 磷酸盐缓冲 液(PH7.2) | 250g | 瓶 | 用于样品的稀释 | 1 | 110 |
312 | 含 225ml磷酸盐缓冲 液均质袋 | 225ml*1 0 袋 | 盒 | 用于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葡菌,大肠杆菌样品制备 | 1 | 110 |
313 | 0.85% 生理 盐水 | 9ml*20 支 | 盒 | 用于样品稀释处理 | 1 | 140 |
314 | 平板计数琼 脂(PCA) | 250g | 瓶 | 用于细菌总数的测定 | 1 | 175 |
315 | 平板计薮琼 | 200ml*1 | 盒 | 用于细菌总数的测定,成品培养 | 1 | 240 |
脂(即用型 袋装) | 0 袋 | 基,直接用于制备平板 | ||||
316 | 沙氏琼脂培养基(含氯 霉素) | 250g | 瓶 | 用于酵母菌和霉菌计数 | 1 | 130 |
317 | 沙氏琼脂平 板(含氯霉素) 9cm | 9cm*10 | 盒 | 用于真菌的分离培养 | 1 | 100 |
318 | 液体沙氏培 养基 | 250g | 瓶 | 用于真菌、酵母菌增菌培养 | 1 | 115 |
319 | 缓冲蛋白胨 水 | 250g | 瓶 | 用于沙门氏菌前增菌培养,亦可用 于李斯特氏菌前增菌培养 | 1 | 110 |
320 | 含 225ml缓冲蛋白胨水(BPW) 均质袋 | 225ml*1 0 袋 | 盒 | 用于沙门氏菌、阪崎杆菌制样和前增菌培养 | 1 | 130 |
321 | 9ml BPW | 9ML*20 支 | 盒 | 用于沙门氏菌和阪崎杆菌的增菌 | 1 | 185 |
322 | 亚硒酸盐胱 氨酸增菌液 SC | 250g | 瓶 | 用于沙门氏菌选择性增菌培养 | 1 | 255 |
323 | SC 管 10ml | 10ml*20 支 | 用于沙门氏菌选择性增菌培养 | 1 | 155 | |
324 | TTB | 250g | 瓶 | 用于沙门氏菌选择性增菌培养。 | 1 | 140 |
325 | 0.1% 煌 绿 水溶液 | 20 支 | 盒 | 用于沙门氏菌选择性增菌培养 | 1 | 35 |
326 | 碘液 | 20 支 | 盒 | 用于沙门氏菌选择性增菌培养 | 1 | 65 |
327 | TTB 肉汤 | 10ml*20 支 | 盒 | 用于沙门氏菌选择性增菌培养 | 1 | 155 |
328 | 亚硫酸铋琼 脂 BS | 250g | 瓶 | 用于沙门氏菌的选择性分离 (GB、SN 标准) | 1 | 175 |
329 | HE 琼脂 | 250g | 瓶 | 用于沙门氏菌的选择性分离培养 (GB 标准) | 1 | 245 |
330 | HE 琼脂平 板 | 9cm*10 | 盒 | 用于沙门氏菌的选择性分离培养 | 1 | 120 |
331 | XLD 琼脂 | 250g | 瓶 | 用于沙门氏菌的选择性分离培养 | 1 | 510 |
332 | XLD 琼脂平板 | 9cm*10 | 盒 | 选择性培养基,主要用于分离志贺氏菌属,亦可用于分离沙门氏 菌 | 1 | 140 |
333 | 沙门氏菌显色 培 养 基 (第二代) | 1000ml | 瓶 | 用于沙门氏菌的显色培养,沙门氏菌显紫色 | 1 | 650 |
334 | 沙门氏菌显色 培 养 基 (第二代) 平板 | 9cm*10 | 盒 | 用于沙门氏菌的显色培养,沙门氏菌显紫色 | 1 | 350 |
335 | 三糖铁琼脂 | 250g | 瓶 | 用于肠杆菌科细菌的生化反应筛 选 | 1 | 130 |
336 | 三糖铁管 | 20 支 | 盒 | 用于肠杆菌科细菌的生化反应筛 选 | 1 | 160 |
337 | HBI 沙门氏 菌生化鉴定条 | 5 条/盒 | 盒 | 用 于 沙 门 氏 菌 的 生 化 鉴 定 (GB4789.4 标准 | 1 | 200 |
338 | 沙门氏菌核 酸检测试剂 | 96 人份/ 盒 | 盒 | 食品安全检测、公共卫生检测 | 1 | 6000 |
339 | 2.5L 圆底立式厌氧培养 袋 | 10 个/包 | 盒 | 用于厌氧培养,可放置 10-12 个平皿 | 1 | 100 |
340 | 2.5L 厌氧产 气包 | 10 个/包 | 盒 | 用于厌氧微生物的培养( 用于 2.5L 厌氧培养袋 | 1 | 280 |
341 | 氧气指示剂 | 10 支/包 | 盒 | 用于指示厌氧环境 | 1 | 100 |
342 | 志贺氏菌增 菌肉汤- 新 | 250g | 瓶 | 用于志贺氏菌的选择性增菌培养 | 1 | 165 |
生毒素 | ||||||
343 | 含 225ml志贺氏菌増菌肉汤均质 袋 | 225ml*1 0 袋 | 盒 | 用于志贺氏菌的选择性增菌培养 | 1 | 165 |
344 | 新 生 霉 素 125ug | 125ug/ 支*5 | 盒 | 每支添加于225ml志贺氏增菌肉 汤-新生霉素中 | 1 | 50 |
345 | 麦康凯琼脂 ( 含 结 晶紫) | 250g | 瓶 | 用于肠道致病菌的选择性分离、培养 | 1 | 140 |
346 | 麦康凯琼脂平板(含结 晶紫) | 9cm*10个 | 盒 | 用于肠道致病菌的选择性分离、培养 | 1 | 140 |
347 | 志贺氏菌显 色培养基 | 1000ml | 瓶 | 用于志贺氏菌显色培养 | 1 | 980 |
348 | 志贺氏菌显 色平板 | 9cm*10 个 | 盒 | 用于志贺氏菌显色培养 | 1 | 200 |
349 | 营养琼脂斜 面管 | 20 支 | 盒 | 用于细菌的纯化培养 | 1 | 175 |
350 | HBI 志贺成 套生化鉴定 | 5 条/盒 | 盒 | 用于志贺氏菌生化试验 | 1 | 200 |
条 | ||||||
351 | 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核酸联合检测 试剂盒 | 25 人份/盒 | 盒 | 用于对人粪便样本中沙门氏菌和志贺菌的特异性核酸片段同时进行检测 | 1 | 2750 |
352 | 营养肉汤 | 250g | 瓶 | 一般细菌培养,转种,复壮,增菌等 (GB 标准) | 1 | 110 |
353 | 肠道菌增菌 肉汤 | 250g | 瓶 | 用于肠道菌的增菌培养(GB 标准) | 1 | 345 |
354 | 麦康凯琼脂 ( 含 结 晶紫) | 250g | 瓶 | 用于肠道致病菌的选择性分离、培养 | 1 | 140 |
355 | 麦康凯琼脂 平板(含结晶紫) | 9cm*10个 | 盒 | 用于肠道致病菌的选择性分离、培养 | 1 | 140 |
356 | 伊红美蓝琼脂 | 250g | 瓶 | 弱选择性培养基、用于分离肠道 致病菌,特别是大肠杆菌(GB、 SN 标准) | 1 | 165 |
357 | 蛋 白 胨 水 (色氨酸肉汤) | 20 支 | 盒 | 用于细菌的靛基质实验 | 1 | 40 |
358 | Kovacs 靛 基质试剂盒 | 5ml*2 | 盒 | 用于吲哚(靛基质)试验 | 1 | 35 |
359 | 尿素酶 | 1ml*20 | 盒 | 用于沙门氏菌和志贺氏菌、霍乱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生化鉴 定 | 1 | 40 |
360 | 氰化钾对照 生化管 | 20 支/盒 | 盒 | 用于沙门氏菌的生化实验 | 1 | 40 |
361 | 氰化钾实验 生化管 | 20 支/盒 | 盒 | 用于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的生化 实验 | 1 | 40 |
362 | 半固体琼脂 管 | 6ml*10 支 | 盒 | 用于志贺氏菌的动力试验 | 1 | 50 |
363 | 脑心浸液肉 汤 | 250g | 瓶 | 营养丰富,用于培养各种细菌 | 1 | 350 |
364 | 致泻大肠核 酸检测试剂盒 | 25 人份/盒 | 盒 | 用于疑似污染的水、粪便、食物 等样本中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感染的辅助诊断 | 1 | 4875 |
365 | 3% 氯化钠 碱性蛋白胨水(APW) | 250g | 瓶 | 用于副溶血性弧菌选择性增菌培养 | 1 | 105 |
366 | 含 225ml 3% 氯化钠 | 225ml*1 0 袋 | 盒 | 用于副溶血性弧菌选择性增菌培 养 | 1 | 130 |
碱性蛋白胨 水均质袋 | ||||||
367 | 3% 氯化钠碱性蛋白胨 水 | 9ml*20支 | 盒 | 用于副溶血性弧菌选择性增菌培养 | 1 | 150 |
368 | TCBS 琼脂 | 250g | 瓶 | 用于致病性弧菌的选择性分离 (GB、SN 标准) | 1 | 150 |
369 | 弧菌显色培养基 | 1000ml | 瓶 | 用于弧菌的显色培养,副溶血性弧菌显蓝绿色,霍乱弧菌和创伤弧菌显紫红色,溶藻弧菌显淡黄 色或米黄色 | 1 | 1100 |
370 | 弧菌显色平板 | 9cm*10 | 盒 | 用于弧菌的显色培养,副溶血性弧菌显蓝绿色,霍乱弧菌和创伤弧菌显紫红色,溶藻弧菌显淡黄 色或米黄色 | 1 | 240 |
371 | 3% 氯化钠 胰蛋白胨大豆琼脂 | 250g | 瓶 | 用于副溶血性弧菌的纯化培养和 血清学试验时增菌培养(GB 标准) | 1 | 140 |
372 | 3% 氯化钠 胰蛋白胨大豆琼脂平板 | 9cm*10 | 盒 | 用于副溶血性弧菌的纯化培养和 血清学试验时增菌培养(GB 标准) | 1 | 140 |
373 | 氧化酶试纸 | 10 片 | 盒 | 用于细菌的氧化酶试验 | 1 | 25 |
374 | 3% 氯化钠 三糖铁(TSI)琼脂 | 250g | 瓶 | 用于副溶血性弧菌的三糖生化试验 | 1 | 90 |
375 | 无盐胰胨水 | 20 支 | 盒 | 用于副溶血性弧菌生化鉴定 | 1 | 40 |
376 | 6%NaCL 胰 胨水 | 20 支 | 盒 | 用于弧菌的生长实验 | 1 | 40 |
377 | 8%NaCL 胰 胨水 | 20 支 | 盒 | 用于弧菌的生长实验 | 1 | 40 |
378 | 10%NaCL 胰胨水 | 20 支 | 盒 | 用于弧菌的生长实验 | 1 | 40 |
379 | HBI 副溶血性弧菌生化 鉴定条 | 5 条/盒 | 盒 | 用于副溶血性弧菌的生化鉴定 (SN/T0173 标准) | 1 | 200 |
380 | 副溶血弧菌核酸测定试 剂盒 | 25 人份/盒 | 盒 | 用于副溶血性弧菌的定性检测 | 1 | 2750 |
381 | 改良磷酸盐 缓 冲 液 PSB | 250g | 瓶 | 用于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增菌培养 | 1 | 300 |
382 | 含 225ml | 225ml*1 | 盒 | 用于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增菌 | 1 | 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