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3:
市南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协议
甲方(委托人): 街道办事处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集中供养服务机构):
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特困人员):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做好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等,现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提供集中供养服务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丙方已被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现其自愿选择由乙方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二、乙方同意接受丙方在其处接受集中供养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照料、入院陪护、丧葬事宜等供养服务。
三、救助供养标准
1.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0号)标准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丙方的生活自理能力为 ;其基本生活费用每人每月 每人每月 元。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
2.甲方根据规定每月月末向乙方拨付丙方的供养金(含基本生活费用和照料护理费用)。
乙方提供以下账户作为收取供养金的账户,并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甲方支付的供养金到达该账户后即视为甲方完成支付义务。
开户人名称: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如乙方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更,需在变更当月发放供养金前30日内(时间以各街道特困人员供养金具体发放的时间为准)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未能提前书面通知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南区供养照料护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及本协议之约定提供供养服务。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集中供养行为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向被丙方或其监护人进行调查、回访等形式进行日常或定期监督,并有权对乙方的集中供养服务提出批评指正意见。
3.甲方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供养金,并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甲方为丙方办理入住,同时提供丙方的详细地址、通讯电话及证明等资料,办理丙方的供养交接手续,可随时探视丙方。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供养金。
2.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协议之约定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3.乙方应配合甲方的监督行为,并根据甲方提出的意见,即时整改供养服务,直至符合甲方之要求。
4.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供养丙方,为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1)日常照料服务。乙方应为丙方提供日常看护和生活照料服务,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助餐、助浴、助厕、助药、助行以及衣被清洗、房屋打扫等日常照料服务。
(2)入院陪护服务。丙方需到医院治疗的,乙方负责将丙方及时送往医院就医治疗,办理相关住院手续,通知甲方及丙方亲属说明情况,并提供住院陪护服务。
(3)处理殡葬事宜。丙方去世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及丙方亲属,由乙方或者丙方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甲方做好协助和配合。
(4)及时报告相关情况。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及丙方亲属报告特困人员的身体状况、自理能力变化、死亡、失联、失踪和急需解决的困难等情况(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紧急突发情况应即时汇报,并主动协助甲方和丙方处理相关事宜。
5.乙方应熟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按相关规定及本协议之约定做好丙方的供养服务。
6.乙方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为丙方提供相应服务。
7.丙方在入住期间患重大疾病,乙方有义务根据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和救助政策为丙方办理相关手续。
8.丙方去世,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及丙方亲属,做好相关丧葬事宜。
9.乙方不得有虐待、谩骂、殴打丙方等暴力行为,不得有侵害丙方权益的其他行为。
六、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提供等供养服务。
2.丙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向甲方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
3.丙方不得要求乙方提供明显超出本协议约定服务范围的无理要求。
4.丙方应服从乙方管理。外出时,必需向乙方请假,并按乙方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5.丙方应遵守乙方相关入住规定,讲道德、讲xx、讲卫生、懂礼貌、不打人、不骂人、爱护公物、保存好个人物品、与他人和睦相处。
6.丙方在外的欠款均由丙方承担责任,与乙方无关。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协议之约定提供供养服务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供养金。如甲方已支付照料护理费用的,乙方应当在30日内退还已支付但尚未履行部分的照料护理费用,逾期不退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对于甲方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者对于甲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向被服务人员或其监护人进行调查、回访等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拒绝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供养金,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如甲方已支付照料护理费用的,乙方应当在30日内退还已支付但尚未履行部分的照料护理费用,逾期不退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因乙方提供供养服务过程中造成丙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供养金。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或先行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如甲方已支付照料护理费用的,乙方应当在30日内退还已支付但尚未履行部分的照料护理费用,逾期不退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乙方因提供照料服务过程中造成乙方以及工作人员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与甲方、丙方无关。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或先行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八、协议争议解决办法
1.协议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先由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申请区民政局调节解决,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解决争议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审计费、差旅费等。
九、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丙方不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例如死亡、退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选择分散供养等原因本协议即行终止。
2.乙方不具有供养能力时,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乙方提供的集中供养服务不符合本协议之约定且拒绝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丙方提出解除要求的,由甲方审核后确定。
4.因乙方提供供养服务过程中造成丙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照料护理费用,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或先行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乙方在遇政策变化实行集中供养或乙方服务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等因素时,可解除协议,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丙方,并向甲方办理丙方供养金结算事宜。
十、不可抗力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遭受该不可抗力事件的乙方,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三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少到最小。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接受政府行政指令而无法旅行的,接受政府行政指令的乙方可以免除责任。
十一、附则
1.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有任何修改,经三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三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可以本协议首页所列明的地址直接送达,也可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送达,乙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通讯方式,须在30日内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丙方监护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